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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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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 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内科发政字〔2021〕15 号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 业研发投入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 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 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以及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要求,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 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 年 8 月 16 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精 神以及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 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 (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 投入,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投入给 予的事后补助资金。后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后补助的使用和管理遵照“注重引导、公平 普惠、高效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 ——注重引导。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研发管理,不 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公平普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以 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提供的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结合企业自主申请进行补助,公平覆盖 符合规定的企业。 ——高效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建立高效科学的 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分级承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 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 号)规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的盟市按照 8:2 的比例承担。 第四条 获得后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政策。 第五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 后补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对企 业研究开发活动开展情况、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绩效评价。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 后补助的预算安排,根据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税务局核定 的补助方案,下达补助资金。盟市财政局要做好后补助的预 算安排,根据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税务局核定的补助方案, 下达补助资金。 (三)自治区税务局负责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会同自治区科技厅 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要求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开展后续管 理。 (四)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 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及时解决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和规上 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两种类型。 (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 1%给 予后补助支持。 (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对于最近连 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 上工业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 10%的后 补助支持。 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上 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 不超过 500 万元,两项合计补助额度少于 1 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的主要流程为: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 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请。盟市科技局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 提出补助申请。 (三)审核上报。盟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参考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所属地企业 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补助对象与补助金 额,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税务 局。 (四)补助下达。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税务局对盟 市上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自治区 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 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补助资金,抄送自治区税务局。 第八条 各盟市按规定及时将自治区补助资金和盟市 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九条 按照自治区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自治区科技 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 助资金编入次年预算。盟市科技局会同盟市财政局将盟市企 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资金编入次年预算。 第十条 企业将后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材料、新工艺、 新产品等的研发活动,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 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应对后补助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 行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后补助资金符合现行财税政策规定中不征 税收入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后补助资金后,税务部门通过检 查调减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由自治区税务局汇总情 况定期函告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 厅追回调减研发费用对应的后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和配合 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 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费用 支出数额,对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并追回相应的后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 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 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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