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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东部新区外环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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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益赫政通〔2017〕4 号 为了完善益阳东部新区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加快东部新区开 发建设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报上级 部门批准,决定启动益阳东部新区外环线项目建设,涉及此项目 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实 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 268 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 法》(市政府令〔2013〕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 对益阳东部新区外环线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 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益阳东部新区外环线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益阳东部新区外环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 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办公室。 -1- 四、征收实施单位:益阳市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及补偿标准:国务院令第 590 号、省政府令第 268 号、市政府令〔2013〕第 1 号和《益阳东部 新区外环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 它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它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 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积极做 好搬迁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4 月 12 日 -3- 益阳东部新区外环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完善益阳东部新区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加快东部新区开 发建设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报上级 部门批准,决定启动益阳东部新区外环线项目建设。依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湖南省实 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 268 号 令)、《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 〔2013〕第 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鱼形山街道,益阳东部新区外环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 二、征收时间与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 之日起 30 日内,由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 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房屋认定 -4- 有房屋产权证的,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无房屋产权证的,按 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 〔2013〕第 1 号)第三章有关规定认定。 四、征收与补偿实施步骤 调查摸底,发布拟征收公告,制定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公 告,征求公众意见,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发布征收决定,选定评 估机构,评估并公示,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腾空与拆 除。 五、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的相关规定 (一)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由益阳东部新区筹集,足额拨付至赫山区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指定专用账户上,实行专款专 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产权调换房的相关规定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在金域上品、江南古城小区(园) 选择安置。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益阳东部新区外环线建设项目规划 -5- 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本市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定。房屋 拟征收范围公告后,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 室将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七、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 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购房补助、 寻房补助和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1.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面积在 80 平方米(含 80 平方米)以下的,搬迁 费为 1000 元,超过 80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 10 元计算。由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组织搬 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3.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或相关资料 交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后,按被征收房 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的奖励。 -6- 4.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 经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查验合格后,按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的奖励。 5.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给 予每户 1 万元的奖励。 6.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 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 5 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被征 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200 元购房补助。 7.寻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 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 5 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给予每户 8000 元的寻房补助。 8.3 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 80 平方米(含 80 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 600 元;超过 80 平 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按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互不找补差价。 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 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7- 1.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产权调换房进行了楼层 调整的,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 面积 1.1 倍的,由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1.1 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 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办公室。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下简称“两证”)的,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办公室应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办证,并承担办证税 费,但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 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两证”,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 的,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时,应为其办证,其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人应予配合。 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已 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在房屋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后,房屋维修资 金管理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退返给被征收人, 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办公室协助。 2.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 -8- 评估确定。 3.搬迁费: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现房安置的支 付一次搬迁费,无现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4.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参照私有住宅 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5.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月标准与私有住宅货币补偿临时 安置费标准相同。支付时间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至赫山区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交付 之日后 3 个月止。产权调换房为多层建筑期房的,过渡期限一般 不得超过 24 个月;产权调换房为高层建筑期房的,过渡期限一 般不得超过 36 个月。超过约定过渡期限 12 个月以下(含 12 个 月)的,超期限部分增付 50%的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 12 个月以上的,超期限部分增付 100%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 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实支付。 (三)私有住宅改非住宅 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 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的住房, 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用房和生 活用房面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但不再 -9-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经营时间在 2 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 每平方米增加 20%的补偿。 2.经营时间在 2 年(含 2 年)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 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 30%的补偿。 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地,取 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续纳税凭 证的时间段。 八、其它规定 (一)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与被征 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 - 10 - 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 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三)在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 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五)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 人,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被 征收房屋是指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 11 - (六)其他权利人(包括担保权利人、用益物权人等)的权 利,可以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但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影响 本方案的实施。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授权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办公室处理。 (八)本方案由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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