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doc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4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承担人口和计划生 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 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 贯彻落实。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 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 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协 调出生人口性别平衡 的治理,推动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 理;负责组织和督查全 县各项计划生育利益 导向政策的落实。 组织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执行情况,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执法 拟定县政府人口和计生工作规范性文件草 案,制定局人口和计生有关工作规范性文件 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 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组织和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 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类奖励优惠政 策咨询和解释 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利益导向制度 的执行、审查、监督、协调等工作 组织落实和督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等工作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汇总和 制定全县流动人口计 网络传输 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 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合同管理 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有关问题的 协调处理 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 组织制定全县中长期人口发展战略和计划 划,研究全县人口发展战 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略,参与人口政策研究。 制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 监测全县人口和计划 规划和工作规划 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 参与全县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发布全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公报 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 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 1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设;负责全县人口和计 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员人口基础 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 信息库 工作。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专项调 查和考核评估 研究全县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数量、人 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分布和计划生育重 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为县委、县 政府进行人口与经济社会决策提供依据 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和服务研究 5 6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 研究规划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治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 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研究规划;负责计划生 执业许可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育技术服务的综合治 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证 理;负责实施计划生育 和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工作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 指导、监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和药具发放 员执业许可并承担监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干预二、三级预 督管理责任;指导出生 防工作 缺陷预防和药具发放 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工作;负责全县计划生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 育避孕药具的发放和 负责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药具管理人员的 管理;对计划生育药具 培训,配合工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 零售及保健用品市场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及保健用品市场进行监 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 督管理 县计划生育手术疑难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手术疑难问题的处理和 问题的处理和全县计 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鉴定治 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 疗工作 遗症的鉴定治疗工作; 开展优生遗传检测、不育症诊治、综合医疗、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免 优生优育等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或有偿服务 费或有偿服务工作。 工作 负责各乡镇计生服务站人员的业务培训工 作 制定全县人口和计划 制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划 生育宣传工作规划;组 组织开展全民性、公益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 织开展全民性、公益性 的宣传教育 2 备注 序号 7 8 9 10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 协调宣传部门和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 宣传教育。 的宣传教育工作 配合宣传部门组织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口理 论学习 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口径和宣传 品的管理 指导基层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 作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报刊的发行 编报县级计划生育药 编报县级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具需求计划;组织、协 调基层计划生育技术 协调县本级计划生育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 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资金 服务网络建设资金。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组 织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指导全县人口和计划 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 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 划,负责计划生育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 系建设;指导有关人口 报工作 和计划生育群众和社 指导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 会团体的工作。 系建设 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和社会团体 的工作。 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宣传、业 务指导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对计划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及对 专用票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社会抚养费 负责对委托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重点难点 征收管理办法。 案件的处理兑现 负责全县范围内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的 调查处理;负责县内乡镇和县外计划生育违 法案件纠纷的协调处理 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接待来 信来访工作 其他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管理 号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人口 和计划 生育局 2 “两 非” 案件 的调 查处 理 县纪委 职责分工 负责牵头组织“两非”案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 “两非”专项行动;负责对医疗服务市场 出生实名登记、B 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 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 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 保健机构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厉查 处医疗服务的“两非”案件;根据管理权 限,依法对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 行严肃处理。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 “两非”专项行动;对徇私舞弊、包庇纵 容涉嫌“两非”人员以及“两非”案件查 处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的单位和相关 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牵头 组织查处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两 非”案件。 负责督促、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工作人 员积极参加协助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县公安 负责查处弃婴、溺婴行为;依法查处阻碍 局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查处 “两非”案件中,妨碍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4 相关依据 案例 序 管理 号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流动 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 条例》; 2、《湖南 省流动人 口服务和 管 理 规 定》; 3、省公安 厅《关于 印发〈湖 南省流动 人口暂住 登记与居 住证发放 办法〉的 通 知 》 (湘公通 〔 2011 〕 102 号) 乡级以上 人民政府 人口计划 生育行政 部门应当 向育龄流 动人口宣 传人口计 划生育政 策法规、 避孕节育、 生殖保健、 优生优育 知识,向 育龄流动 人口提供 与常住人 口同等待 遇的计划 生育服务。 已婚流动 人口拟在 居住地生 育第一个 子女并符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 “两非”专项行动;负责组织对药品批发 县食品 和零售企业、医疗单位个体经营户终止妊 药品监 娠药物的销售、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 督管理 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 局 售、使用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严 厉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行为。 县 人 口 计 生局 县 卫 生局 2 县 公 流 动 安局 人口 管理 县 教 育局 县 民 政局 县 人 社局 县 住 建局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 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 殖健康服务和管理;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 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 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 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申请落户并 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 续;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 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 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 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 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 动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 业鉴定补贴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 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 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 5 序 管理 号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的各项措施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 县 工 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 商局 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 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 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6 相关依据 案例 合国家有 关条件的, 可以向居 住地街道 办事处、 乡镇人民 政府申请 生育证。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根据“放权不放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对受委托机关加 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受委托机关依法、正确行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 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7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 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 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 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 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 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 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8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 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 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 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 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 9 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 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 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 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 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单位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 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单位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0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改 革目标要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县区域执法事项的具体 实施,对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 法工作,加强对县级计生部门的执法监督,受理审查对县级计生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等。县级计生部门主要负 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 工作,现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计生监 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 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11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上级单位部署或者根据工作 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 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 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 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计生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 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12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 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1.被检查的部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 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计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 13 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 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 违 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 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 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 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 行 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4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 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 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 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 担 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 15 为规范全县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 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 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 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16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 (三)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 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17 序号 服务事项 1 优生“两免”服务 2 “7.11”世界人口日宣 传服务活动 3 青春健康服务 4 生殖健康服务 5 流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 均等化 6 受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政策咨询、来信来访、 投诉建议 7 生育政策咨询 8 9 10 11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 计划生育 健康检查,并做好优生指导、风险 技术服务 评估、跟踪随访等工作。 站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 宣传站 生优育等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心理健康、生殖健康等相关知 识,为青少年性心理、生殖与避孕 宣传站 等问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对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优生优育、 宣传站 男女常见性疾病艾滋病等知识普及。 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 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 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孕环 流管站 情检查、放取环、人工终止妊娠、 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等 接受流动人口提出生育第一个子女 的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 流管站 明办理等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 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生育审批服务指导。 政策法规 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 策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负责指导公共场所计划生育药具发 放网点的布局和设置 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咨询 计划生育药具的推广应 指导、随访服务和业务培训,做好 用 计划生育药具新技术、新产品的推 广应用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编制 与执行、调拨与发放,开展业务指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导和督促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 药械零售市场监督检查 利益导向 股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 策咨询 公共场所计划生育药具 发放网点指导 18 药具站 联系电话 1571757737 4 1346787599 0 1346787599 0 1346787599 0 1351110617 3 1351110617 3 1346787599 1 0737782168 8 0737782259 3 药具站 0737782259 3 药具站 073778225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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