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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南政征告〔2022〕0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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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南政征告〔2022〕0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 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22〕政国土字 375 号。 三、批准时间:2022 年 3 月 2 日。 四、批准用途:南县 2021 年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南县南洲镇南洲村。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 0.6125 公顷(皆为农用地)。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 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 发〔2018〕8 号)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 地农民,严格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 政办发〔2014〕5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南县征地征拆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彭星, 联系电话:212555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 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 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政国 土字 375 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湖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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