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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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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doc

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8〕5 号 关于印发《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8 年 1 月 3 日 - 1 - 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规范学校教学工作,科学合理量化教师的教学工作,充分 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 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双学位、辅 修第二专业、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等列入教学计划内的 A 类教学 工作,以及其它与教学相关的 B 类教学工作。 2.A 类教学工作课时,发放报酬,计入学年 240 课时的教学 工作量和职称评审的教学工作量;B 类教学工作课时,发放报酬, 不计入学年 240 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和职称评审的教学工作量。但 是参评德育系列职称的,可以将列入学校领航党校、扬帆团校、 靛青工程、就业创业、心理健康教育等教学计划的 B 类教学工作 量计入职称评审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的构成 1.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实训(实验)课教学 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工作量,专业实习指导、 毕业实习指导等实践教学工作量(以上为 A 类教学工作量)以及 其它教学工作量(B 类教学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单位进行计算。教师给标准 班讲授 45 分钟为 1 标准课时。 - 2 - 三、学年教学基本工作量 1.教学基本工作量分为专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二级学院 (部)兼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党政部门兼职教师教学基本工 作量等三类。 2.专职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并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专职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 240 标准课时。 3.兼职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在二级学院(部)或者党政 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二级学院(部)行政正职(包括 院长、主任)和担任教务秘书、办公室主任的兼职教师,平均每 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 80 标准课时;担任行政副职(包 括副院长、副主任)的兼职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 工作量为 120 标准课时。在二级学院(部)从事党务工作的兼职 教师(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在学校党政部门工作的兼职 教师,平均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 50 标准课时。 4.专职教师课时费按照每学年超过 80 标准课时以上部分计 算;兼职教师课时费按照全部课时计算。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一)A 类教学工作量 1.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理论课教学任务包括备课、讲授、辅 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成绩评定等。 (1)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划 - 3 - 学时×课程类型系数×班级规模系数 (2)课程类型及系数(见下表) 课程类型 系数 普通课程 1.0 首次讲授的课程 1.2 首次讲授新开发课程 1.5 周末或假期开班课程 1.5 校级优质课程 1.1 校级精品课程 1.2 省部级精品课程 1.3 国家级精品课程 1.5 双语教学课程 2.0 教学讲座 3.0-5.0 备注 1.双语教学课程是指采用外文教材,并 且用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 50%以上(含 50%)的课程(外语课 除外) 。 2.首次讲授的课程是指教师在主讲一 门课程的基础上,首次讲授校内外已经 开发成熟的课程。 3.首次讲授新开发课程是指教师首次 讲授校内外没有讲授过的具有原创性 的课程。 4.以各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系数计 算的教师,包括该课程申报时的课程负 责人、主讲教师,以及具备讲师以上职 称并讲授该课程三个轮次以上的其他 教师。 5.教学讲座是指配合辅助教学活动而 设计举办的学术性讲座,不包括学校各 级党务和行政人员本职范围内所做的 各类辅导、报告等。主讲人、主持人和 点评人在额定课时内自主分配。通过校 级讲坛面向全校开设的大型讲座按照 5.0 计算,其他类讲座(原则上受众 50 人以上)按照 3.0 计算。 (3)班级规模界定及系数。标准班人数一般为 50 人,专业 外语课程标准班人数为 30 人。由于招生等客观条件限制,学生 人数低于上述要求的教学班级,经教务处批准,视为一个标准班。 标准班人数系数为 1.0;合堂授课的,每增加一个标准班, 系数增加 0.2。鼎山学堂实验班专业必修课程课时系数为 1.2。 - 4 - 2.实践实训课教学工作量。实践实训课教学任务包括备课、 讲解、实践实训指导、批改实践实训报告、实践实训考核及成绩 评定等。 (1)实践实训课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实践实训课工作量= 计划学时×实践实训课程类型系数×班级规模系数。 (2)实践实训课程类型系数。实践实训必修课课程类型系 数为 1.0;实践实训选修课课程类型系数为 1.2。 (3)班级规模系数标准与理论课程相同。 3.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 指导、答辩工作任务包括选题、开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 评定等。指导 1 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量为 4 标准课时; 参与答辩者,每答辩 6 个学生计 1 标准课时。 4.专业实习工作量。专业实习工作任务包括实习前准备、指 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总结、考核等。教师到每个实践教学基 地指导 1 次计 4 课时,每考核 1 名学生计 0.2 课时。 5.考试课、考查课命题教学工作量。考试课每套试题教学工 作量按 5 标准课时计算。考查课每套试题教学工作量按 5 标准课 时计算,无成套试题的不计课时。考查课试题内容、格式、试题 量参照考试课执行。 (二)B 类教学工作量的核定 1.下列工作可以计入 B 类教学工作量: - 5 - (1)其它未列入教学计划内的授课任务。该类事项应事先 将工作计划报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学校其他文件已经列明的应当计入教学工作量的事项。 2. B 类教学工作量的核定原则。其他教学工作量的核定, 以劳动量付出为依据,以理论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为参 照,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禁止虚假申报。 3. B 类教学工作量的核定程序。由本人填写《山东政法学 院教学工作量核定申请表》,由二级学院(部)领导审核后,报 教务处核定。 五、其他 1.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如需计算教学工作量,应由主张单位向 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确有必要予以计算的,由教务处 提交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委员会进行审议,最终提交校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 2.二级学院(部)于学期末将教学工作量按要求报送教务处 审核。 3.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政法学院未列入教学计划内的授课任务工作计 划审核表 - 6 - 2.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工作量核定申请表 - 7 -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 8 - 2018 年 1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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