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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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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院党发〔2017〕23 号 文号 关于印发《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 《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党 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4 月 26 日 - 1 - 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 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 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 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 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 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 第四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 挥作用”的总要求,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体现到发展党员工作 的全过程,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加强调控,慎重发展,重点发 展品学兼优的高年级大学生和青年教职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 定、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大 学生党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夯实组织基础。 第二章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与培养教育 年满十八岁的非党青年学生和教职工,承认党的纲 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学习和工作、执 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加入 中国共产党。 - 2 -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 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 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 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 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同 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 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 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 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 见。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 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 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 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 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支部(党总支)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 考察。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 - 3 - 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 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 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并对表决结果为期 10 天左右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党委 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 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 绍人。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 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 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 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 4 -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 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 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 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校党委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 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 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 廉洁自律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 ,可 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 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 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 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 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 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 5 -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 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 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 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 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 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 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 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 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 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 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 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 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 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 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 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 - 6 - 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 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 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 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 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 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 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党总支)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 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 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教育和考察情况如实填写在《预备党员 教育考察登记表》中。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 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 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 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 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 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 预备党员资格。 - 7 -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 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 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 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 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入党材料的存档和转移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 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 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或教职工离校时,已发展的毕业生或教 职工党员的党员档案材料随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转移到毕业生或 教职工所去的工作单位或原籍,党支部务必督促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回执单返回;正在发展中的毕业生或教职工的入党材料,由党 总支负责整理装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及时转移到毕业生或教职工 所去的工作单位或原籍。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的领导与纪律 党总支、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严把发展党员的“标 准关”和“程序关”。 第三十三条 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 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 - 8 - 重要内容。 重视从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 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党总支) ,党委 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 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 之风,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 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 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 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 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 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发展党员工作相 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5 月15 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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