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定点单位.doc
桂财采〔2012〕3 号 关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建项目 造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 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准确 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2-2013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6 号)的有 关规定,在总结前期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基础上,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 府集中采购,确定了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建项目造 价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造价单位。现将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 算单位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本期定点采购范围指单次项目在 2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或没 有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评审计划的基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编 制。 定点造价单位不能出具在定点采购适用范围并由其所 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 (二)有效期限。 本期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造价单位及其 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发文之日起至 2014 年 2 月 10 日止。 二、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造价单位、联系 方式以及优惠承诺 序 号 定点造价单 位 名称 资 质 1 广西云龙招 标有限公司 甲 级 20% 甲 级 20% 2 3 4 5 6 7 广西桂诚工 程造价咨询 事务有限责 任公司 广西正德工 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 广西众益工 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展 发建设工程 咨询有限公 司 广西工建工 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 广西翔正项 目管理有限 公司 价格 优 惠 率 20% 甲 级 10% 乙 级 乙 级 南宁市新民路 34-18 号中明大厦 11 楼C座 甲 级 甲 级 定点造价单位地 址 南宁市金浦路 16 号汇东国际 E 座 8 楼 南宁市金湖路 16 1897718336 晏佳 思 0771-5530206 7 1597772255 0771-5865771 1 1380788777 蒋莉 南宁市金湖路 38-1 号时代丽都四楼 李海 洲 13471164981 罗翠 华 0771-5766490 7 1387810082 雷振 旺 0771-5881873 4 1397716952 蒋萍 萍 0771-5660532 3 1307779458 号南湖国际广场 3 号楼 南宁市金湖路 24 号城市花园湖景 2 单元 302 号 南宁市建政路 31 20% 0771-2625096 9 旻 401 20% 麻长 安 号汇东国际 F 座 05 层 南宁市滨湖路 55 20% 联系方式 号广西二轻大厦 710-713 号 8 9 10 广西合生工 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 广西新宇建 设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 广西建澜工 程招标有限 公司 乙 级 20% 南宁市园湖南路 9 号4楼 高敏 0771-5861029 8 1387815673 杨璇 0771-5590062 7 1507880525 王峰 0771-5551205 8 1867707167 南宁市金浦路 16 乙 级 18% 乙 级 20% 号汇东国际 E 座 1505、 1507 号 玉林市建发路 36 号 定点造价单位的信息同时公告在“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 (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www.gxcz.gov.cn)”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 三、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程序 区直预算单位年度小额基建项目累计达 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 以下的项目或没有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评审计划的基建项目,在网上申报 政府采购计划时,必须同时报送由上述定点造价单位出具的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原件(纸质文件),经自 治区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批复后实施。 四、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建 项目造价定点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 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定点造价单位 或采购人如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 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9851)书面反映。由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定点造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自治 区财政厅将暂停或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1.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小额基建项目造价咨询服 务; 2.提供虚假参数和不切合实际的数据,不切实际降低或提 高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 3.不能按承诺的服务时间要求完成工作的; 4.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 5.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二)在执行本期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过程中, 采购人或定点造价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 反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 5339851)。 (三)区直一级预算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单 位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