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docx
2020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 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聚焦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目标,紧密结合并推进“双一流”建设,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 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 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 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 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20 年计划选派 11000 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 位研究生 2500 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8500 人。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国内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公开选拔。2020 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 36-48 个月(具 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 ,资助期限不超过 48 个月。联 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 6-24 个月。 第七条 支持各学科领域围绕国家战略选派,重点资助应用基础 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 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积极支持“双一流”建设高 校及建设学科人员赴国外学习。 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 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 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 助期限内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 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 包括: 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 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 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 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可通过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 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 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二是“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 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 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 同意)。 对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赴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攻读 博士学位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2020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 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学风诚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无违 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 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 的发展潜力。 第十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第十五条 选拔对象: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 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 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 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 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 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 助的证明。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 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 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 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及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 年的人员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 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 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 之转学的情况除外),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 学费资助的证明。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还应提交导师 同意函,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 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 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5 岁(198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 生) 。 第十七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留学工作 /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 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 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 语种一致) 。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 个月)或连续 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 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 6.5 分,托福(IBT)95 分,德、 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 B2 级,日 语达到二级(N2) ,韩语达到 TOPIK4 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 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 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 合作奖学金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 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二十条 2020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 3 月 10 日-31 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0 年国 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 用)》或《2020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 及说明(在外留学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 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补充相关材料。所有 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 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 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 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 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 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 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 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 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一览 表) 。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 4 月 12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 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 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 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环节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 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 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 度; 3.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 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原则上国家留学基金委 最多可新资助 2 名本项目同一留学身份人员在国外同一导师指 导下学习。不支持国内外为同一导师人员的申请。 4.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战略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 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5.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6.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 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于 2020 年 5 月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委与 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 陆续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 关材料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 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 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 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 学人员须知》) 。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国家公派出国 留学协议书》等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 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 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 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 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 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 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 学基金负担。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 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 第二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 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进行思想道德、心理健康 和学术诚信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和培训,加强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 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推选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提交至国家留 学基金委。年度总结包括当年选派情况、当年录取未派出人员名 单及原因;往年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 果、典型事例;已回国人员去向、主要工作业绩;执行工作中的 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 /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 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 证书》等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 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 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 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家留学基金 委将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 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 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到国 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 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2020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 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 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 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 维亚 、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朝鲜、印度、埃及、罗 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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