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农牧学院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爆爸︽贬爸︽捶拜︽侧爸邦︽得爸︽伴戳罢︽蝶搬︽惭敌︽恫︽底稗︽冬稗︽ 霸爸︽编︽翟罢︽柏﹀ 中共西藏农牧学院委员会文件 藏农院党字〔2017〕29 号 ★ 关于印发《西藏农牧学院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西藏农牧学院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 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 2017 年 3 月 10 日学院党委 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西藏农牧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3 月 20 日 — 1 — 西藏农牧学院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 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 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 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 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区教育工委《关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 体责任,学院纪检部门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有监 督责任。 第三条 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建立健 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 责,依靠教职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 委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责任体 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职责落实的学院党委、 二级党组织两级工作模式。 — 2 — 第四条 落实监督责任,坚持反腐倡廉工作方针,转职能、 转方式、转作风,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提升履职能力,加 强自身建设,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 监督制约,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章 第五条 党委的主体责任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中负集体责任。责任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统筹谋划部署。 1.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区党委和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把抓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业 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每年不少于 2 次),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将党风廉政建设议题纳入学院党委会 议事范围;专题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做好文字记录、材料归档等 工作。 2.认真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和任务分 解。 3.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 议,每年不少于 2 次。做好相关文字记录、材料归档等工作。党 委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 4.完善和落实班子成员联系下属单位制度,加强对分管部门 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 3 — 5.层层签订责任书,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 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责任分工,做到明确任务、传递责任、传导 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6.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7.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费、人员保障措施落实 到位。 8.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 (二)选好用好干部。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坚持按“信 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标准选 人用人。加强对重要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聘任、教育和管理。 2.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 执行《西藏自治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细则 (试行)》、《西藏自治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等制度及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 题。 3.严格执行干部提任前征求上级纪委、学院纪委意见的规定, 并做好备案。 (三)加强纪律建设。 1.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 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 若干准则》、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等党内法规及要 — 4 — 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 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2.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 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和请示报告 制度。 4.指导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探索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 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自我约束能力。对违 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违反维稳工作纪律问题,要严 肃查处、问责。 (四)深化作风建设。 1.公正公平公开执行各项政策及惠民措施,加强对学生奖励 资助、“三公”经费等经费管理使用及教育考试招生(含免试)、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重点领 域、重要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群众身边的 “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大对专项资金、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 2.加强对各级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坚决纠正发生在 师生、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 问题,树立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3.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群 众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上级《治庸问责制 度》。学院领导对分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纠正“四风”工作, 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4.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作风建设一系列规定,深入贯 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区纪 — 5 — 委“十个严禁”,切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三严三 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加强各单位作风建 设,让优良作风成为新常态。 (五)坚决惩治腐败。 1.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职能。 2.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 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严格按照规程,落实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依法依纪惩 处各类腐败问题。 (六)强化宣传教育。 1.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及理论 学习中心组等学习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学习 宣传的重要内容。坚持利用学院党委会、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 专题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会议精神等。通过正面 先进人物事迹引领与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对中央、区 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到真学、 真懂、 真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面构建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 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教材、进课堂、 进校园、进网络“四进”工作。每年适时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宣传 教育专题活动。 3.两级党委主要领导讲廉政党课,每年不少于 2 次。有资料 和记录。 4.制定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 6 — 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安排落实。 5.安排专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讲座,每年不 少于 2 次,组织干部到廉政教育基地接受教育每年不少于 1 次。 6.紧盯重要节点,做到早提醒、早警示党员领导干部。 7.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党章党规党纪专题教育每年不少于 5 次。 (七)注重制度建设。 1.根据《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方 案。 2.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及协调机制,明确重点工作、 权力运行图及风险点,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并公示权力清单。 3.对惩防工作规划、反腐制度建设工作有专项部署、专项检 查、专项报告,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 (八)严格检查考核。 1.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研究制定检查考核规则和程序,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 核工作方案。 2.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亲自带队检查考核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形成检查考核(自查)报告,按程序要求 上报上级主管和纪检部门。 3.对检查考核反馈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检查考核覆盖面必须 达到 100%。 — 7 — (九)执行报告制度。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报告办法,学院党委 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采取的具体措 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报告。 2.学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和领导班子主 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报告,于每年 11 月底以书面 形式报上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每半年向学院党委汇报履行“一岗双责” 情况,并列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 志每学期定期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情 况,二级单位、部门班子成员每年定期向学院纪委报告廉洁自律 情况。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的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内容包括: (一)履行领导责任。 1.敢于担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信访亲自批办,并 有据可查。 2.每年讲廉政党课不少于 2 次。 3.每年深入一线开展调研不少于 1 次,并撰写调研报告。 4.每年深入联系点不少于 4 次,并有记录。 (二)强化组织推动。 1.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 实际专题研究并安排部署学院贯彻落实意见。 — 8 — 2.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情况 汇报,安排部署工作。 3.亲自带队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推动党 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协调解决问题。 1.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任务落实。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 题汇报每年不少于 2 次。 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专门的书面批示。 (四)督办案件处理。 1.加强对上级纪委交办问题线索查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积 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及时排除阻力 和干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批办重要信访件,解决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 方面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教育监管。 1.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碰硬,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 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 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 ,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2.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积 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六)带头廉洁自律。 1.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洁 从政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 9 — 2.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 项。 3.认真执行回避、述责(职)述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 制度。 第七条 学院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含党外人士行政班子成员) 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一)履行分管职责。 1.专题研究和部署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 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2.每年听取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不少于 2 次,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材料归档等工作。 3.每年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不少于 2 次,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材料归档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 1.指导分管单位、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 求和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2.对所部署的工作,分管领导要有工作笔记,分管单位、部 门要有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加 强督促整改。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 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教育提醒,批办处理。 2.参加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 2 次,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材料归档等工作。 — 10 — (四)自觉接受监督。 1.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2.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 项。认真执行回避、述责(职)述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 度。 第三章 第八条 纪委的监督责任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向学 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二)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 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三)协助学院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 到各部门,层层传导压力,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 实。 (四)认真落实和推进“三转”工作。 (五)采取有效措施对同级党委班子及成员进行监督。 (六)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九条 强化纪律监督。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 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二)对干部执行党的纪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和查究 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师生群众利益等违纪问题。 — 11 — 对党员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约谈。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 干部要“扯扯袖子”、“揪揪耳朵”,把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 态。 (三)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区党委“约法十章”“九 项要求”、“十个严禁”等情况的明查暗访、督查抽查,每年检查 活动不少于 3 次,并及时报送督查检查情况报告和党风政风统计 数据。对发现的问题按规程及时处置,该通报曝光的通报曝光。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在节假日、重大活动、子女升学、婚 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中执行各项纪律情况的检查,对确需宴请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书面申请审批和报备。 第十条 落实问责责任。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对巡视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 整改。 (二)对问责情况及时向自治区纪委报告。 第十一条 督促惩防体系建设。 (一)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二)对《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具体落实情况开展专 项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加强对贯彻执行重大决策情况的监督。 1.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严肃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 — 12 — 执行情况的监督。 2.加强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制定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学 院党委、行政工作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 (1)协助党委健全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推 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督促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促领导班子 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3)督促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加强对重大项目安排情况的监督。 1.监督学院重要项目(含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决定与采取的 措施实施情况。 2.检查集体决策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工作情况的监督。 1.监督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原则、条件、程序进行。检查干部选拔、 职称评定、调配录(聘)用等相关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2.监督是否存在跑官要官、拉票贿选、泄密等严重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 3.检查参与并全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测评、笔试面试 或答辩、组织考察、公示、讨论确定等工作。 4.对违反干部人事制度纪律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 — 13 — 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加强对基本建设等大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1.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 (1)监督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建项目审批手续。 (2)检查是否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等情况。 (3)检查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检查领导干部是否有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 投标等情况。 (5)检查参建工作人员是否接受投标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 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6)检查被评审单位和有关人员是否遵守和执行区纪委《关 于严禁在项目评审验收中发放和收受红包的通知》要求,除按规 定向被邀专家支付咨询费、评审费外,是否向其他党员干部发放 “专家评审费” 、“专家咨询费” 、“误餐费”等,有关人员是否向 被评审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土特产等。 2.加强对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1)监督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2)监督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情况。 (3)检查大额专项资金、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 排、使用和进展情况。 3.加强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 (1)检查收费及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和执行“收支两条 线”的情况。 (2)监督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 14 — (3)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检查大宗物资采购情况。 (5)检查科研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6)检查增加、减少、变更、报废固定资产情况。 4.加强对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以 及党务、政务、校务公开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纪律审查工作。 (一)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个线索 处置标准,促进纪律审查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加强 问题线索的管理及相关问题线索的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登记、 件件有合议、件件有办理、件件有结果。 (二)提升主动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督促惩防体系建设。 (一)按照学院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以问题为导 向,狠抓薄弱环节,提升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实效。 (二)每年认真对照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 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区教育工委《关 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的任务,逐条进行查漏补缺,查看部署 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是否及时进行了贯彻落实;查看领导机制是 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查看是否将惩防体系建设与本单位、 本部门业务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查看是否按照时 限要求完成任务;查看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否存 — 15 — 在明显漏洞。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纪检“三转”工作,认真落实学院实施 意见。 (一)转职能。严格按照中纪委、区纪委“三转”要求,把 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聚焦主 业,突出主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 监督。转变观念、调整思路,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对重要工作及 相关重要环节进行明查暗访、抽查和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倒 逼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转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从以前被动的登记、转办的 方式转为主动与各上级纪检部门联系、对案件进行督办催办,增 强办案的主动性。每年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分析,主动发现问题, 主动研究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三)转作风。重视理论学习和工作调研,制定学习计划、 落实规定学习任务,积极开展并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 质和工作能力。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纪律严明,勇于担当,努 力达到“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要求。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的责任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分主体。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在落实主体责任中负集体责任,书记是本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责任主体对照 学院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内容、责任清单及要求,结合本单位实 — 16 — 际,履行相应的责任。主要责任内容有: (一)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要按 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每年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 作任务,具体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作风建设,重 视廉政教育,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 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传达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落实,作廉洁从政表率,做好任务分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切 实履行“一岗双责”。 (三)二级单位其他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 管业务工作中,结合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完善相关 制度规定,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发现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学院党委健全完善《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明确考核范围、内容、程序、形 成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分为年中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 年中检查主要督促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责任制职责,促进牵头 任务落实。 年度综合考核主要对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和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根据需要,常态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常态化 — 17 — 迈进。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将与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 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并视 情况组织专门考核。综合考核原则上在每年 11 月初进行。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考核成果运用机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 题,要督促考核对象进行整改并复查验收。检查考核结果记入领 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 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问责。 (一)坚持动辄则咎,失责必问。落实好、执行好《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西藏自治区〈关 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区教育工 委《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暂行办 法》等各项党纪党规、制度办法。坚持依法依纪依规问责,做到 动辄则咎,失责必问,有效遏制不作为、乱作为等腐败现象以及 腐败势头的蔓延。 (二)坚持“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部门,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的同时, 对发案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检查,既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又倒查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 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 — 18 — 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 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二)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提醒 仍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区党委“约法十章” 、 “九项 要求”、“十个严禁”和作风建设、廉洁从政规定,损害师生群众 利益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四)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短期内连续发 生重大案件的。 (五)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发生严重问题或用人上存在不正 之风的。 (六)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人员犯重大错误、发生严重违 纪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七)对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袒护或压案不查的。 (八)对本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 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察室)有以下情形的,要追究相关领 导责任: (一)对上级纪委和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 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不报告、不 反映、不查处的。 (三)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没有及 — 19 — 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 第二十四条 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可以采用警示提 醒、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不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或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的, 予以警示提醒,并由纪委主要领导约谈。对问题比较集中并造成 一定社会影响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一年内被纪委诫勉谈话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由纪 委建议党委对其予以组织调整。 (三)对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 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 的,上报学院党委、教工委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 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 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 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 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 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章 组织领导 — 20 — 第二十八条 健全领导体制。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 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及时了解掌握“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研究 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两个责任”的落实工作。纪检监察部 门要及时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上级纪委的 有关安排部署,提出贯彻落实建议;及时反映各二级单位党委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 进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实施 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 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八章 第三十条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1 — 中共西藏农牧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20 日印发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