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doc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 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标: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 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 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 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三条 创新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 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年限一般为 2 年,研 究起始时间为当年 9 月。 第二章 组 第四条 织 省教育厅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申报、评审、立项 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 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有关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本单位创新项目的管 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 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 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 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 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 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2、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 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 向省学位办报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湖南 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 行创新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对于设立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学校,省创新项目在项目申报等方 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 连读研究生和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 习的学生)。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 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 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 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 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 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4、每位研究生最多只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 目。 第四章 立 第十条 项 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 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由省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 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 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省学位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省 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及管理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 个部分。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 1:1 的比例提 供项目配套经费,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 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 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 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申报的经费开支资助 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 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 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 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 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 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 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 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 研究进度。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学位办组织进行。项目 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 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 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报送中期检查材料 的时间为每年 9 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 生院(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 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将扣 减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 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 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 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 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省就读)、转专业 (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追回,抵作下年 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单位的创新项目经费。 第七章 结 题 第十九条 及时结题。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 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 译写法统一为”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Postgraduate ” 。未标注的,不能批准结题,已资 助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一 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 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研究生院(处)提出结题申请、由学 校研究生院(处)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研 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 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 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结题材料的 要求与重点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 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 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题材料报送时间 省学位办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 12 月的 最后一周。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 申请,经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 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院 (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 6 个 月至 12 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学校研究生院(处)应该采取停止项 目经费开支,对未用完的经费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研 究生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 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 学校所有,各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 情况及时报省学位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