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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绿色铸造企业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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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绿色铸造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打造绿色制造先 进典型,使绿色铸造理念深入铸造企业,促进我国铸造行业向绿 色环保、可持续方向发展,建立一个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 绿色铸造体系,提升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具备绿色经营理念、实行绿色 管理、保持绿色生产、通过不断创新发展而赢得可持续竞争力的 绿色铸造企业。 第三条 中国绿色铸造企业评选工作由《铸造工程》杂志社 组织实施,设评选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遵循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工作作风,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方法、分类考核、择优 选择”的评选原则,多层次、多维度、多方向对企业进行综合评 价,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评选活动是公益性活动,无任何商业行为,不向企 业收取任何费用(评选过程中会组织专家论证及现场考察活动, - 1 - 考察期间专家差旅住宿由企业负责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 的铸造类企业(含铸造装备及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参加 评选。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评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内“专特精新”、 “单项冠军”等优势企业。 2.参评企业应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或其他专业认证。 3.参评铸造企业应符合《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 0310021 -- 2019)的要求。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2.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 3.有仲裁机构裁定合同违约记录; 4.近四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仍然使用国家法规、技术政策明令淘汰及限制的技术、 材料、装备。 - 2 - 第三章 评选组织及评定标准 第九条 评选工作由《铸造工程》杂志社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定标准参照《绿色铸造企业评价规则》(T/CFA 030801-1-- 2016)进行。 第四章 评选活动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 1.申报办法 采用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推荐:相关行业组织、产业集群等单位推荐。 (2)自荐:优秀铸造企业可直接向评选通知联系人报名。 2.申报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 1 份,需胶装成册,内容包括: 附件 2:中国绿色铸造企业申请书; 附件 3:《参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明细表》中要求提供的证 明材料等;附件 3 要求按明细表中所列项目排序。 (2)申报材料的电子数据 各参评企业根据统一要求(附件 2、3)准备相关资料,申 报材料盖章扫描后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电子版需含生产现场 视频(3-5 分钟企业简介视频,主要包含产品、装备、检测、研 - 3 - 发、专利、环保设施、主要工序生产现场等内容)。电子版与纸 质版材料一并提交至联系人。 第十二条 初审 评选工作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认定,出具资料审查意见表。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评审 对资格审查通过的企业,评选工作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材料 进行汇总,在规定日期内,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 中国绿色铸造企业按综合评价分值对应“中国绿色铸造试点 企业”、“中国绿色铸造企业”、“中国绿色铸造示范企业”三 个等级,评审委员会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对企业出具评审结论。 评选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论确定获得“荣誉称号”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 评选工作办公室对确定的“荣誉称号”名单进行公示,广泛 征求意见,受理咨询和投诉。公示无异议后,报表彰活动领导小 组,最终批准通过,由《铸造工程》杂志社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授牌 评为《中国绿色铸造企业》的企业,将在当年重要会议期间 - 4 - 举行授牌仪式。 第十七条 公布 获得《中国绿色铸造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将在《铸造工 程》、铸造头条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评选活动每二年开展一次,遵循企业自愿参与原 则。 第十九条 《中国绿色铸造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复核。 第二十条 在荣誉称号有效期内,评选工作办公室对已获得 荣誉称号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年度审查评估:获得荣誉的企业自授牌之日起,每年 3 月份 前提交本单位发展实际状况报告至评选工作办公室联系人。 有效期满复核:将结合企业年度审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评估通过或升级的企业,可享有《中国绿色铸造企业》荣誉 称号;未通过评估的企业,将取消其称号。评估和/或复核结果 在《铸造工程》杂志公布。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中国绿色铸 造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三年内取消参加评选活动资格。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5 - 2.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 3.有仲裁机构裁定合同违约记录;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6.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中国绿色铸造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 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中国绿色铸造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 安排参加行业的国内外展销、企业培训、信息发布、典型宣传和 项目支持等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铸造工程》杂志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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