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院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doc
西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院本 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 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 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 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 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 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 10%、70%、20%。学生素质综合 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我院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测评的学生素质从 2013-2014 学年度开始计算。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在院奖 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先由学生本人进行客观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经各 班班主任、 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和核查后, 报学院审核后发生效力。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各班在进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总结自评计算得分。 (二)各班应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8 人。其中,各班班主 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为小组当然成员,班长为组长,起到组织、联络、 协调的作用,但不得干涉测评小组其他成员的评议活动。其余成员应是不参加本 次奖学金评比的同学,并由民主推选产生。若按上述办法产生的小组成员不足 8 人,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补缺。 (三)测评小组负责人到学生会查阅相关材料,并由小组对学生本人自评分 进行审核。 (四)各班将评议结果(包括所有参评人,且要标明排名)上报学院分团委 复核并报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后生效。 第九条 各班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公示告知,学生如对班级测评有异议的, 应以书面形式于公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本班奖学金评审小组申请复议。本班 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复议者做出答复。若对本 班答复仍有异议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 1 个工作日之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反 映有关情况。对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者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 1 个工 作日之内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有关情况,由其给出相关处理意 见。越级上报、逾期上报或没有按照规定形式上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得虚报、谎 报甚至诬告陷害,否则将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类班级表彰、通报表扬及获奖情况以班为单位进行汇总(包括相 关证明材料)上报学生会主席团审核,其他表彰情况(如校团委及其他部门的表 彰)需附带校团委或其直属单位证明(加盖公章)方予以确认,否则认定其无效。 若有异议,须经学院团委、学生会确认,无法确认的,则由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 小组讨论通过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评选资格说明 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获得奖学金: 1、保留入学资格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退学试读的; 4、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 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 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 20 分,共 100 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 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 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 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 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 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 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 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 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 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 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 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 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 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 20 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 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 20 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 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 2 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 查实,减 4 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经查实,减 3 分/次;所在寝室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 差)的,减 2 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无故旷课减 2 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 1 分/次; 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 2 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 查实,减 1 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 20 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 20 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 15 分/次; 记过处分减 10 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 7 分/次;警告处分减 5 分/次;受到校、 院通报批评的,减 3 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 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 2 分/次;不 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 2 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 8 分;应参加军训而未 完成军训任务的,减 6 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 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 2 分/次。 第十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团学办公室审核。基 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 F1),其 计算公式为 其中,Ai 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选修课程所取得考核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 95、85、75、65 分和 50 分。 第十八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只计算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其计算公式 为: 其中,X1i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1i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 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在本学年内重修或缓考而取得该科学分的,以第一次该门课程考 试成绩为主。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 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 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二十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 过 15 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一 出版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 万字以上 10 万字以下 10 万字以上 5—10 万 字以上 1—5 万 字以上 1 万字 以下 学术著作 15 3—10 10 7 4 3 文学、艺术 等著作 12 2—8 8 5 3 2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2)。发表学术论文或在 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 分。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 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前两名作者按 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刊物 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 表二 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 EI、ISTP 论文 16 国家权 威期刊 12 国家核 心期刊 8 公开发行的 学术刊物 6 出版的学 合法的内部 术论文集 学术刊物 3 1 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 刊或新闻媒体 4 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 省级重要报刊 学校主办的其 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 或新闻媒体 它报刊或媒体 报刊 3 2 1 (三)科技发明(C3)。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 获得大学生科研项目或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 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 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5 分。 表三 科技发明评分 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项 国家发明专利 16 获得项目 优 秀 良 好 合格 校级 院级 8 6 5 5 3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 按表四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 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 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所参加竞赛须由学院(系)及以上行 政部门主办,由学生组织及民间组织等主办的竞赛活动不纳入加分范畴。所有参 加竞赛以证书或相关部门证明为准。 表四 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1 2—4 5—8 一 二 三 优秀奖 参加比赛 12 10 8 5 3 10 8 6 4 2 省部(市) 级竞赛 7 5 4 3 1.5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5 4 3 2 1 2 1.5 1 0.8 0.5 (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 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 按表五 1 加分;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五 2 加分。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 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 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 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 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 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 务计分,不累加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 表五 1.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标兵级 普通级 先进 负责人 10 7 省部(市)级 标兵级 普通级 7 5 校级 标兵级 普通级 5 3 院级 1 集体 成 员 先进个人、积极 分子 撰写调查报告、 实践报告获奖 表五 5 4 4 3 2 1 0.5 8 7 6 5 4 3 1 7 5 3 1 2.社会工作评分 校学生会主席 团成员、校学 生社团联合会 主席团成员、 校团委直属学 生组织主席团 成员、院团委 副书记、院学 生会主席 10 校团委直属学 生组织,校学生 会、学生社团联 合会各部门,院 学生会主席团 成员,学生党支 部书记 院团委、学生 会、学生社团 联合会各部门 部长、班级班 长、团支书、 学生党支部 委员 院团委、 学生会、 学生社团 联合会各 部门副部 长 8 6 5 班级的其 院级学生 它学生干 社团的学 部、校级 生干部、各 学生社团 级学生组 的学生干 织、社团的 部 部委 3 2 (六)奖励加分(C6)。对获得校、系级通报表扬的同学,按表六. 1 加分 (上限为 6 分);对外语水平突出、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者,按 表六. 2 加分;对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六. 3 加分。本项累 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 表六 1.通报表扬评分表 校级 0.5 表六 院级 0.3 2.外语表六 2 英语水平评分表 CET-4 级合格 1 CET-4 级优秀 CET-6 级合格 2 3 CET-6 级优秀 4 英语口语考试合格 2 注:对于四、六级合格、优秀的划分统一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取得英语以外 其它外语语种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评分标准酌情加分。对于雅思、托福、 GRE、LSAT、GMAT 等其他英语考试的认定,其加分标准等同于英语六级。其他英 语资格考试及非英语类的资格考试,其等级认定由院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表六 3.计算机水平评分表 取得水平的考试证书 表六 一级 1 二级 2 4.取得其它专业技能证书 取得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取得专业技能证书 分值 2 3 三级 3 四级 4 其它:如学生设计类作品或其它创新类作品被社会或企业应用,具有较大影 响者,经学院审核,并适当加分。 第二十一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 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 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 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 F)是基本素质总 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 公式为: F=F1×10%+F2×70%+F3×20% 第二十三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单位内进行公示。在公示 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 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 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 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计算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先取小数点后 4 位数字,再四舍 五入保留 3 位小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依照学校、学院相关精神制定,凡本办法未规定之事 宜,本人可在班级上交评议结果之前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评审领导 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 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