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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任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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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处字〔2015〕137 号 关于任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一案的 行政处罚决定 当 事 人: 任波 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80117291X 字号名称:南县南洲久福银楼 注 册 号:430921600137717 经营地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 联系电话:13873755117 2015 年 3 月 24 日,本局根据《2015 年流通领域商品质 量抽查检验计划》,会同法定承检机构湖南省黄金宝玉石制 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门店销售的标称 香港百年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千足金 红宝 石的百年六福牌千足金红宝石戒指进行抽检,并委托该承检 机构检验。2015 年 4 月 3 日,本局收到该承检机构出具的检 验报告(编号:Y150325005),检验结论为所抽检产品质量 不合格。本局于 2015 年 4 月 7 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从事首饰零售。已查明, 当事人从香港百年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购进标称该公司生产 的规格型号为千足金 红宝石的百年六福牌千足金红宝石戒 1 指 1 件,进货价为 3800 元/件,产品标签标示销售价为 3952 元/件。2015 年 3 月 24 日本局抽取上述产品 1 件送检,抽样 基数为 1 件。2015 年 4 月 7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检验报告》和《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珠宝玉石饰 品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检 的权利、申请复检的方法和时限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 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 场检查时,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千足金红宝石戒指库存检验 用样品 1 件,本局以南工商行强字〔2015〕31 号依法扣押。 按抽样基数 1 件计算,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千足金红宝石戒指 货值金额为 3952 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相关证据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1份。 上述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的经营主体 资格等情况。 (二)抽样证据 3、2015年3月24日《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取证记录》 1份; 4、2015年3月24日《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 质量监测工作单》1份; 5、2015年3月24日本局抽检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6、2015年3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门店销售的标称香港百 年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千足金 红宝石的百 年六福牌千足金红宝石戒指抽检时所拍摄的经营场所、抽检 的样品及标签、合格证及检验用样品加封情况的照片5张。 2 上述证据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门店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 检时的现状、样品情况、抽样事项、抽样过程等事实。 (三)承检机构的相关证据 7、《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复印件1份; 8、《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9、《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 10、承检机构工作人员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复印件2份。 上述证据证明承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具备法定资格。 (四)检验结论等证据 11、承检机构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Y150325005)1份; 12、顺丰速运收件公司存根(第三联)1份; 13、2015年4月7日本局送达给当事人上述检验报告的《南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 14、2015年4月7日本局送达给当事人的《南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2015年珠宝玉石饰品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 上述证据证明检验报告的接收情况、送达情况、复检权 等事项的告知情况、申请复检的时限要求等事实。 (五)行政强制措施等相关证据 15、2015年4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门店库存的不合格的标 称香港百年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千足金 红 宝石的百年六福牌千足金红宝石戒指采取扣押措施的《南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工商行强字 〔2015〕31号)及《送达回证》1份; 16、2015年5月4日本局送达给当事人的《南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南工商延扣字〔2015〕23号) 及《送达回证》1份。 3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本局对当事人门店库 存的不合格的标称香港百年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 型号为千足金 红宝石的百年六福牌千足金红宝石戒指采取 的措施。 (六)商品经营相关证据 17、2015年4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 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 18、2015年5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19、2015年5月4日本局提取的不合格的千足金红宝石戒 指标签的复印件1份。 上述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不合格的标称 香港百年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千足金 红宝 石的百年六福牌千足金红宝石戒指的经营情况等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当事人、见证人 或出证人确认,已告知当事人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与本案 案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 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15 年 5 月 29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工商听 告字〔2015〕135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 定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 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规定了销售者应履行产品进货 检查验收的责任,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 销售产品的质量”规定了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 务。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不能够提供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 证明,不能证明上述产品质量合格。当事人未尽到产品进货 检查验收的责任,违反了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 务导致将不合格产品当作合格产品销售。 4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千足金红宝石戒指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 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 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 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 违法事实和情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认为当事人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从轻或 者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 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不合格的标称香港百年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生 产的规格型号为千足金 红宝石的百年六福牌千足金红宝石 戒指1件; 2、罚款988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 假日顺延),应将上述罚款汇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 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市天心阁 支行;账号:43001765061050000710),并在汇款单上标注 “执收单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码:0471006”, 并将回执传真至 0737-5222692。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 6 月 5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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