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应急发〔2021〕95号关于乌海市温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7.24” 有毒有害气体一般死亡 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请示.docx
海应急发〔2021〕95 号 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乌海市温明煤焦 有限责任公司“7·24”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一般 事故调查取证延期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的规定,乌海市温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7·24”有毒有害气 体中毒一般事故的调查应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前提交事故调查报 告,因死亡技术鉴定等原因,现特此申请延期调查取证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 妥否,请批复。 “7.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1 年 9 月 21 日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