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1).doc
内市监法字〔2020〕204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 局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药监局: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依 法实施行政处罚,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保护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现予以印发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9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 监管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推进行政执法信 息化建设,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 证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等规 定,特制定本流程。 第一章 案件线索处理流程 第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案机构发现或者收到下列涉嫌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处理。 (一)依职权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 (二)通过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监测发现的线索; (三)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线索; (四)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线索; (五)媒体报道,舆情反映的线索; (六)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案件线索。 第二条 依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的案件,办案机构应 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相关办案人员 -2- 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期的,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需要其他机构协同办理的,办案机构应当报请自治区市 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确定主办和协办机构。 第三条 依法移送、交办、指定管辖、报请管辖的案件,办 案机构应当分别填写《案件移送函》 《案件交办通知书》 《指定管 辖通知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执法文书,报自治区市场监 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办案机构应当建立依法移送、交办、指定管辖、报请管辖案 件的跟踪、督办机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 立案审批流程 第四条 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 由办案机构填写 《立案审批表》 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 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自治区 市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留档。 第五条 立案查办的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 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章 案件调查取证流程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和收集、调取证据 -3- 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 (四)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允许被询问人补 充修改;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情况。 (五)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允许当事人补充修 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情况或邀请见证人签字。 (六)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调查取证全过程进行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 告》 ,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四章 案件法制审核流程 第八条 案件审核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 构负责实施。 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自立案之 日起 60 日内提交审核。 第十条 案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案卷移交表; -4- (二)案件来源登记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调查终结报告; (五)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六)证据目录及证明目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审核机 构应当制作《案件审核表》 ,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案件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审核时限。 第十二条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 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 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复核和听证流程 -5- 第十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由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 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 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同时抄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法制机 构。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一)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 采纳。 (三)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 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法制机 构负责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负责人指定。 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 7 日前 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 5 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毕《听证 报告》 。 形成《听证报告》后,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材料交办案机构, -6- 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 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依法作出行政处 理决定。 第六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流程 第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30 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 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 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 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 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经对案件 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以及听证报告 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 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 -7- 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 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办案机构提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一)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合计 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 他案件。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主持或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委托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其他负责 人主持,由主持人确定集体讨论程序。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分管法制机构的 负责人及分管相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参加集体讨论。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有关 人员应当列席。案件集体讨论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是 无表决权。 办案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记录,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也应当记录在案。办案机构可以采取录音等形式保存集体讨论资 料。集体讨论决定应当执行。 -8- 第七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流程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及时制作 《行 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 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 第八章 公示与执行流程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书》7 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 -9- 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行处罚决定的,办案机 构应当对公示信息进行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进行催告,且在收到 催告书 10 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期 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结案与归档流程 第二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 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 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 政处罚的;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不属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处理的;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八)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结案的案件,办案人员结案后,办 -10- 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档案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结案后 2 个月内整理立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 卷。 正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归档: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四)证据材料;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单据; (七)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 (一)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 (三)审核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集体讨论记录; (六)结案审批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办案机构将装订完整的案卷材料(含电子和音 像档案)6 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 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第十章 附则 -11- 第二十八条 本流程中的“以上” “以下” “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 号) 相关程序执 行。 第三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流 程。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盟市、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参 照本流程执行。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 定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12- 2020 年 9 月 10 日印发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