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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民政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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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民政局责任清单.doc

安化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 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1 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 法律、法规、规章;制 定全县民政事业的发 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 策,并组织实施;指导 基层民政工作。 制定全县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 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研究制定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规范 性文件,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2 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对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 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 年度检查 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本级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 县本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活动事前报告、 审核、备案管理 组织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3 对县本级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 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 机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4 参与推进安化县社会 拟订、提出安化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 组织登记管理创新改 制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建议 革工作。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年检、重大事 项档案管理工作 5 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 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 理工作。 监督社会组织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1 备注 序号 6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与社会 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 会同建立社会组织激 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各 励扶持工作体制,鼓励 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工作,鼓励社会组 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织社会 社会组织发展。 组织参加财政扶持公益项目申报工作 指导开展社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7 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 参与安化县域内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 活动。 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 8 对县内的全国性社会 经授权对在县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开展 团体监督管理。 执法监察工作 9 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 营和维护 负责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 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 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 售工作。 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设、 彩票代销、营销宣传 按相关规定销售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 10 落实优抚工作地方性 法规,各类优抚对象的 抚恤、优待补助和烈士 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退 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 伤残申报材料。 落实各项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政策法规 指导全县做好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承办烈士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审核上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 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由民政部门负责 的其他人员伤残申报材料。 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和住房保障政策 保障县 1-6 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 为残疾军人提供假肢、矫形器、轮椅、 拐杖等康复辅具配置及康复服务 11 负责复员退伍军人接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伤残 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 等级为 1 至 4 级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 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 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接收安置 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 指导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 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技能培训 2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 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 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两项待 遇” 制定县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 织实施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12 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 作;组织灾情核查、统 组织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上报, 计上报;筹措、管理、 并发布灾情 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发布 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 捐赠信息,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 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 并监督使用 灾民、因灾倒损房屋恢 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 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活救助;组织、指导救 组织、指导全县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 灾后救助工作(民房倒损恢复重建、冬 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 春救助工作) 作; 负责县本级救灾仓库管理,指导救灾物 资储备工作 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13 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 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拟订县级社会 救助政策文件。组织和监督各乡镇、街 道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 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 街道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 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协同办理”机制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 组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组织拟订 系;指导和监督全县实 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 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 认定、核对办法,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 五保供养、医疗救助、 保障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 组织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指导全县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指导和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3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14 15 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 划 加强全县老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管 理 负责扶持促进革命老 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老区 区发展的相关工作。 建设 组织开展老区调研、宣传、争取政策支 持 负责组织老区人员培训工作 拟定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 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 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 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 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 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 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 村(居)民自治工作; 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 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 法自治达标率监测工作 服务管理工作。 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 的表彰 指导推进村级组织“四位一体”治理机 制建设和社区治理服务创新工作 16 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 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 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 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 审定、发布;负责行政 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 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 区域边界争议;负责编 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组织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规划的监督实施 承办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 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 审核街道(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 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 地迁移的承办报批工作 负责编制、公布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 线信息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 理工作 4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确认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 处工作 确认全县城乡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承办由县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 审核、发布工作 指导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工作 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指导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负责 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地名 标志的设置管理及城乡门牌的编码设置 工作 指导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 案管理工作 指导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指导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组织落实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业发展规 划、政策措施及标准,残疾人集中就业 扶持政策 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17 指导全县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 起草全县社会福利事 养老服务队伍相关培训 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 负责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 织实施;指导福利机构 作 建设和管理;负责开展 负责县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慈善工作。负责收养登 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 记管理工作;负责儿童 件及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 抚养管理工作。 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 权益 筹集慈善资金,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 困等社会救助活动;管理和使用好慈善 资金及实物;加强慈善宣传,普及社会 慈善意识 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5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拟定相关 制度并组织实施 推进殡葬改革 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18 负责殡葬管理、城市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和婚姻登 记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 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 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 作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推进婚俗 改革,负责办理安化县居民的婚姻登记 工作,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推进婚俗改革 19 20 21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 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 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 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 才队伍建设,出台全县 育 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意 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 见和相关政策 性组织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协 调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民办社会 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 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 务和统计工作,指导、 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 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 资金指标落实 用管理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组织拟定全县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 策建议 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 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 展。 障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老年优待工 作,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百岁老人 复核、津贴发放,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 6 备注 序号 22 2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落实和补贴标准的提高;组织、协调有 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维权保障工作;协调、 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敬 老助老活动,牵头组织全县“敬老月” 活动 指导和推动社会化养老工作,推动养老 服务工作。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的开展,指导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 统计监测。指导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 设。指导城乡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信 息平台、老年协会示范点建设 牵头组织“老年宜居社区”、“敬老文 明号”等创建和命名表彰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开展老年文化工作, 牵头开展全县老年文化艺术活动 指导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全县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和发布工 作 指导全县老年协会建设、工作开展 负责民政信息化工作。 开展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其他工作。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 县 民 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 政局 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减 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 县 发 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 《自然灾 改局 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害救助条 县 财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 例》〔中 政局 查。 华人民共 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 和国国务 县 农 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院 令 第 业局 。 577 号)、 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 《湖南省 县 水 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 自然灾害 务局 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救助应急 自然 县 国 预案》( 灾 害 土 资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 湘政办〔 救助 源局 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2012〕67 号) 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 县 住 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 建局 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 县 交 ,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 通 运 被 输局 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组织抢救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 县 卫 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 计局 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 县 科 学 技 术 和 工 信 局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负责灾区无线 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 分析预报,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8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 县 公 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 安局 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 作。 县 教 育 体 育局 县 环 保局 县 文 广 新 局 帮 助 灾 区 恢 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 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组 织 、 协 调 灾 区 环 境 污 染 情 况 的监测与评估。 负 责 灾 区 广 播 、 电 视 系 统 设 施 的恢复工作。 县 统 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工作。 计局 县 气 负责自然灾害气象预警发布。 象局 2 军人 、国 家机 关工 作人 员、 人民 警察 死亡 一次 性抚 恤 《军人抚 县 民 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制定国家机关工作 恤优待条 政局 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例》〔国 县 人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务院、中 央军委令 社局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第 602 号 〉;民政 部、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 财政 部《关于 县 财 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政局 责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死亡一次 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 问题的通 知》(民 发〔2011〕 192 号) 9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 民 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 政局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定期抚恤金 负责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 县 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 社局 作 3 烈士 抚恤 县 财 下发国家烈士褒扬金,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 政局 放工作 开展全县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 县 民 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范 政局 围。 4 优抚 对象 医疗 保障 县 财 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政局 10 相关依据 《烈士褒 扬条例》 (国务院 令 601 号 〕;《军 人抚恤优 待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 委 令 第 602 号); 民政部、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财 政部、总 政治部《 关于贯彻 实施〈烈 士褒扬条 例〉若干 具体问题 的意见》 (民发〔 2012 〕 83 号) 《军人抚 恤优待条 例》〔国 务院、中 央军委令 第 413 号 )民政部、 财 政 部、卫生 部关于印 发《优抚 对象医疗 保障办法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的通知 民 发 (〔2007〕 101 号)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 县 人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 社局 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 县 卫 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 生局 疗服务。 县 民 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 政局 县 国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 土 资 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源局 5 6 优抚 对象 住房 保障 负责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优 县 住 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 建局 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 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军人抚 恤优 待条例》 (国务 院、中央 军委令 第 413 号);民 政部 国 土资源 部 住房 城乡建设 部《关于 印发<优 抚对象住 房优待办 法>的通 知》(民 发〔2014〕 79号) 自主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 《湖南省 县 民 就业 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培训目标设定、 退役 政局 退役 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士兵职业 11 案例 序 号 7 8 管理 事项 士兵 职业 教育 和技 能培 训 相关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部门 教育 县 教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 育 体 和技能培 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工作。 育局 训办 法》(湘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 县 人 政发 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 社局 【2012】 荐工作。 17 号)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 县 财 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 政局 时到位。 县 委 负责指导协调媒体对重要双拥会议、重大双 宣 传 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开展 部 《中华人 经 常 县 国 负责指导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热爱军队、民共和国 性 双 教办 关心国防的优良传统。 国防教育 拥宣 法》(主 传教 县 民 席 令 52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县内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政局 育 号) 县 人 负责协调驻安部队开展双拥宣传教育。 武部 落实 社区 建设 部门 联席 县 委 会议 组织 制度, 部 建立 部门 协同 推进 机制 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的建 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共 同抓好中央、省委、县委关于街道社区党的 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 员队伍建设,提出严格街道社区党员日常教 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会同有关单 位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社区党 建实践经验,表彰先进。 12 中共安化 县委办公 室、安化 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 《关于加 强城镇社 区建设管 理工作的 意 见 》 (安办发 [2015]2 号)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调查研究全县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 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指 导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 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安置帮教 和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严 县 综 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指导、推 治办 动平安社区(村)创建活动,推进影响社区 (村)治安的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社区(村) 治安防控网建设;对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 设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总结推广社 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县 科 学 技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信息化建设有 术 和 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智慧 工 信 社区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局 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会同有 关部门指导社区治安管理、社区禁毒、社区 县 公 消防和社区群防群治等工作;加强社区流动 安局 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 助开展社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配 合有关部门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 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 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统筹社区公共服务;会 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发 展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县 民 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政局 的建议;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基层民主政治 建设;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试点工作;提 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推 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指导城乡基 层政权建设业务培训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实践经验,表彰先进。 13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援 县 司 助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建 法局 设和社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 务和社区安置帮教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县 财 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支 政局 持政策,支持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发展;加 强城乡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 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 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企业退休 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 县 人 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发展家庭服务业等工 社局 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协同 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入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能力建设。 县 住 建局 县 农 业局 县 文 体 广 新局 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加强 城市居住区规划相关标准落实工作;专项规 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工作, 确保社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落实到位;会同 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政策措施,指导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物业管 理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社区物业管理难题;导 城乡社区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 施与专项规划设计的编制和实施,指导规范 农民建房管理。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 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社 区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 作;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经济信息发布、 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推进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开展城乡社区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指导开 展社区文化活动,培育发展社区文化;扶持 传统文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艺术发展;对 社区各类文化资源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 街道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发展公共文化事业。 14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 卫 计局 县 教 育 体 育局 县 民 政局 县 发 改局 9 流浪 县 公 乞 讨 安局 人员 救助 管理 县 教 育 体 育局 县 司 法局 县 财 政局 县 人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城乡 社区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 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均等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区公共 服务资源整合,促进信息共享。 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全民 健身活动;指导和推动城乡社区体育发展;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 活动场所(地)、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指导乡镇、街道、经开区民政所和救助管理 《城市生 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 活无着的 救助管理工作,组织对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业 流浪乞讨 务培训,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督检 人员救助 查,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管理办法》 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 (国务院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 令 381 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号 ) ;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城市生 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 活无着的 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流浪乞讨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 人员救助 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 管理办法 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实施细则》 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 (民政部 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 令 第 24 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 号);国 作。 务院办公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 厅《关于 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 加强和改 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 进流浪未 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成年人救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 助保护工 司法救助。 作的意见》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国办发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 〔2011〕 予专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 39号); 人救助专项资金。 民政部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 19 部 门 15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社局 县 城 管 综 合 执 法局 县 卫 计局 县 民 政局 县 发 改局 10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 《关于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 强流浪未 用。 成年人工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 作的意见》 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 ( 民 发 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 〔2006〕 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11号); 湖南省人 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民政府办 公厅《关 于加强和 改进流浪 未成人救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 助保护工 作的实施 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意 见 》 ( 湘政 办 发 [2011]90 号) 履行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 《殡葬管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和加强殡 理条例》 葬服务市场监管。 (国务院 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 令 第 225 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 号 ) ; 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湖南省 殡葬 县 城 管理 管 综 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 合 执 法局 实施<殡 葬管理条 例>办法》 (湖南省 县 公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 人民政府 安局 中的违法行为。 令 第 154 号);中 县 国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 共中央办 土局 行为的治理。 公厅、国 县 林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造坟等 务院办公 业 局 行为的治理。 县 财 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 厅 印 发 政局 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 《关于党 16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绩效 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 县政 府办 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 (民宗局) 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 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 县卫计局 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 体管理和接运。 县 市 场 和 质 检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的监督管理。 监 督 管 理 局 员干部带 头推动殡 葬改革的 意见》的 通知(中 办 发 [2013]23 号); 中共湖南 省委办公 厅、湖南 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 印发《关 于党员干 部带头推 动殡葬改 革的实施 意见》的 通知(湘 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 办 发 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 [2014]26 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 号) 进行查处 县 环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 保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局 11 管理 安排 革命 老区 专项 扶贫 开发 项目 资金 县 民 负责项目资金安排管理 政 局 县 财 负责项目资金下拨和报账 政 局 17 《湖南省 扶持革命 老区发展 条 例 》 (第十一 届省人大 常 委 会 10 号 公 告 ) 、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湖南省 扶贫资金 管理实施 细 则 》 (湘政办 发 【1997】 52 号) 12 县本 级社 会组 织日 常监 管工 作 《社会团 负责省本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 体登记管 各 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 理条例》 家 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国务院 业 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 令 第 250 务 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 号 ) 、 主 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 《民办非 管 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 企业单位 单 宜。负责省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 登记管理 位 开展活动。 暂行条例》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县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 民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 政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 局予行政处罚。负责对直接登记的县本级社 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13 非法 社会 组织 和社 会组 (国务院 令 第 251 号)《基 金会管理 条 例 》 (国务院 令 第 400 号) 《社会团 县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 登记管理 公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 例》(国 安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 务院令第 局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250 号) 18 案例 序 号 14 管理 事项 织违 法活 动执 法监 察工 作 指导 社会 组织 激励 扶持 工作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 《 民 办非企业 单位登理 暂行条例 〔国务院 令第 251 号)《基 其 金会管理 他 条 例 》 相 (国务院 关 令第 400 有 接收民管部门移交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 号)《中 执 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 共中央办 法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 公厅、国 权 务院办公 同公安部门、民管部门进行处罚 的 厅关于进 职 一步加强 能 民间组织 部 管理工作 门 的通知》 《湖南省 人民政府 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税收优 关于推进 县 惠扶持政策、参政议政等各项工作建议, 政府购买 民 初步审核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服务工作 政 申报资格名单,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的意见》 局 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名录 (湘政发 [2014]20 号 ) 、 县 《中共湖 财 南省委办 政 公厅、湖 局制定各项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 南省人民 、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 政府办公 县作办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厅 关 于 国除申报资格名单 加强和创 税 新社会组 局 织建设与 、 管理的意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 县 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 民 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境 政 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 局 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19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 地 税 局 15 16 相关依据 见》(湘 办 发 [2014]7 号)、 《社会救 县负责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 助暂行办 社 会 救 助 体 民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 法》(国 系建设 政助、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 务院令第 局督管理。 649 号) 县 教 育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 体督管理。 育 局 社会救助体 县 人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 系建设 社监督管理。 局 县 住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 建督管理。 局 县 卫 计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 局 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17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 县 财 政 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局 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 使用。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 民政部、 弃婴 县 民 政 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 发展改革 救助 局 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 委、公安 管理 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部、司法 20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县 发 改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 部、财政 部、 卫 局 利机构设施建设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 生计生委 县 公 安 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 、宗教事 局 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 务局《关 于进一步 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 做好弃婴 县司法 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 相关工作 局 的通知》 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户口复 ( 民发〔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 2013 〕 县 卫 计 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 83 号) 局 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 婴的救治工作。 县政府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 办(民宗 留弃婴相关工作 局) 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对募捐主 县 民 政 体、募捐行为进行管理;对募捐财产管理 局 使用进行监督,对违法募捐行为进行查处 。 负责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 《湖南省 县审计 计,并向社会公告。对为救助重大或者特 募捐条例》 局 别重大灾害募集的财产,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 18 19 募捐 县 财 政 负责对募捐人会计事务和捐赠专用收据 届省人大 管理 常 委 会 局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5 号 公 县公安 负责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募 告) 局、县司 捐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局 县国税 局、县地 负责落实募捐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局 福利 《中华人 企业 民共和国 监督 县 民 政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维护 残疾人保 管理 局 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障法》( 与保 主席令第 护扶 36 号)、 21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持 相关 部门 县人社 局 县民政 局 县发改 局 20 相关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残疾人就 业条例》 (国务院 令 488 号 ) 县地税 局 社会 养老 服务 体系 建设 职责分工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 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扶持福利 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 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落实有关市县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 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许可和社会 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 理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 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 县 国 土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湖南省人 局 用地 落实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 民政府政 县住建 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 府《关于 局 加快推进 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养老服务 县 人 社 负责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 业发展的 局 遇等规定 实施意见 县 卫 计 负责落实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 》(湘政 局 展,推进医养融合 发 ﹝2014 县 国 税 负责落实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 〕22 号) 局 政策 县 地 税 负责落实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 局 政策 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 县教育 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 体育局 养 22 案例 序 号 21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建立 县级 居民 家庭 经济 状况 县 公 安 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 信息 局 共享 机制 和核 对平 台 23 相关依据 《社会救 助暂行办 法》(国 务院令第 649 号): “五十八 条: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 部门根据 申请或者 已获得社 会救助家 庭的请求、 委托,可 以通过户 籍管理、 税务、社 会保险、 不动产登 记、工商 登记、住 房公积金 管理、车 船管理等 单位和银 行、保险、 证券等金 融机构, 代为查询、 核对其家 庭收入状 况、财产 状况;有 关单位和 金融机构 应当予以 配合。县 级以上人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 当建立申 请和已获 得社会救 助家庭经 济状况信 息核对平 台,为审 核认定社 会救助对 象提供依 据。” 国 务 院 《关于进 一步加强 和改进最 低生活保 障工作的 意 见 》 ( 国 发 〔2012〕 45 号); 省人民政 府《关于 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 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 的实施意 见》(湘 政 发 〔2013〕 35 号); 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 《关于开 展救助申 请家庭经 24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济状况核 对工作的 意 见 》 (湘政办发 〔2013〕 58 号) 县卫计 负责提供医疗等信息。 局 县 人 社 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 局 医疗保险等信息。 县住建 负责提供交易、租赁等信息。 局 县 国 土 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 资源局 信息。 县 农 村 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 办 息。 县林业 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 局 县工商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局 县 地 税 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 局 等信息。 人民银 行 安 化 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息。 县支行 县政府 办(金融 负责协调获取有价证券等信息。 工作办 公室) 县统计 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局 25 案例 2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 649 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 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 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 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 及时性; (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 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 27 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 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 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 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 政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 告县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 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 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28 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 监督。 (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 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 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 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 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9 (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 57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 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 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 性; (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 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 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 30 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 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 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 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 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 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 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 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1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 监督。 (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 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 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 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 32 (三)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县性社会团体健康 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 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50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 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 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 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50 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 33 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 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 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 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 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 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 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 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 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 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 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 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34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 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 民政局撤销登记。 35 (四)全县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 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36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县性民办非 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 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 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 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 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 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37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 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 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 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 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 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 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 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 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 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进行限期整改。 38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 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 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 记。 (二)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 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39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 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 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 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40 (五)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区县(市)民政 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许可、日常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 务协议。 (二)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否 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 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 和消洗。 (三)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五)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 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 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 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并予以公开。 41 (八)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九)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 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 费标准。 (十)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 接受志愿服务。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是否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 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 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 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 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42 (六)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福利企业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区县(市)民政 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日常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 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是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企业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 障碍设施; (七)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九)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有权要求受查企业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 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 进行实地检查。受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二)针对福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43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它可能影响公正 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一)县级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 工资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日 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检查合格,资格有效的企业由民政部门通过年检,作为下一 年度退税依据。 (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存 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民政、税务等行 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 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 申请新办福利企业,认定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市级民政 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 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 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责 令福利企业定期整改或由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在督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民政部 门应交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 44 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经查证属实纳税人存在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 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 3 年内申请享受残 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七)民政部门应认真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 出本地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45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3 4 5 6 7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向社会提供区划、地 在县民政局基政股提供行政 名和界线档案查询 区划、地名和界线等档案资 服务(法律、法规规 料查询、咨询服务及其它利 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用。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组织和监督各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 地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 本生活保障和专项 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 救助 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 救助等工作。受理群众社会 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自然灾害救助灾后 12 小时内受灾人员 确保灾区受灾群众“有饭吃、 基本生活得到初步 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 救助。目标人群覆盖 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率 100% 为残疾军人提供假 为伤残军人按实际情况装配 肢、矫形器、轮椅、 或配发合适的由省厅审核确 拐杖等康复辅具配 认的康复辅具,并提供相应 置及康复服务。 的康复及售后服务。 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 慈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 助咨询服务 服务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 儿童福利服务 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 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 养老相关政策咨询 咨询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基层政权和 社区建设股 0737-7867831 社会救助管 理局 0737-7226787 救灾股 0737-7223144 优抚股 0737-7226766 慈善办公室 0737-7865559 社会福利事 务股 0737-7226981 老龄办公室 0737-7866386 8 残疾人福利政策咨 负责福利企业审批、年检相 询 关政策法规咨询 革命老区开 发办公室 0737-7866386 9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 工作 社会福利事 务股 0737-7226981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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