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5《海南区诚信“红黑榜”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docx
海南政办发〔2017〕56 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区诚信“红黑榜”名单发布及 奖惩制度(试行) 》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 区有关单位: 《海南区诚信“红黑榜”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 》已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遵照执行。 2017 年 12 月 14 日 海南区诚信“红黑榜”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 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4-2015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政发〔2014〕100 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 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 号)、 《内 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政发〔2014〕108 号),加强全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特 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信息,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建立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主要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及 建筑企业信用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级、 纳税、经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 履行等 9 类情况,发布诚信“红黑榜”名单,信用评价企业等 社会法人。 其他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本行业的“红黑 榜”名单,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和企 业产品质量情况。 (二)区环保局发布环保企业诚信情况。 (三)区经信局发布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 (四)区住建局发布建筑市场诚信情况。 (五)区安监局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重大及以上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 (六)海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布企业纳税信用情况。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经营异常企业名录。 (八)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况。 (九)区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 三、组织分工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成 员单位包括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 (网信办、文明办)、政法委、工商联,财政局、经信局、民 政局、统计局、环保局、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水利局、 农牧林业局、卫计局、审计局、安监局、住建局、市场监督 管理局,海南工业园管委会,海南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 国土资源分局、广电海南工作站、海南区国税局、海南区地 税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 中国移动海南分公司、中国联通海南分公司。 (一)区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善海南区诚 信“红黑榜”名单发布平台。收集、整理区直各有关部门报 送的信用信息,并录入到海南信用信息网,完善信用信息查 询功能。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及国家相关政 策、法律法规,制定所属行业企业的上榜、发布标准,并上 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三)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发布诚信“红黑榜”名单,加大 诚信建设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诚信“红黑榜”名单新闻发布会制度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自身工作平台及时更新发布 有关信息。同时上报诚信“红黑榜”名单,由区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后,区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在海南信用信息网发布。区委宣传部、区诚信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诚信“红黑榜”名单新闻发布会。 五、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一)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相关规定表 彰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 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奖励各类守信自然 人及企业,并在住房、养老、就业、教育和出行购票等方面 给予优先优惠。 (二)市场监督、安全监管、环保、经信、建设、税务、 银行和法院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 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等“绿 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并在资金、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 持。 (三)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 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信用类别,使守信者 受到奖励。 (四)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区信用奖 励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 六、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一)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日 常监管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 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 中,应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 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 记录,并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三)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 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视情节对机 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 惩戒措施。 (四)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 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评议讨论、批 评报道的积极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 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五)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信用惩罚联动, 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各有关部门对信用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社会法人, 视情节可采取下列措施。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2.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 3.两年内限制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和实施政府投资项 目的资格。 4.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 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化建设。 (二)注重沟通,加强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 联系,认真配合做好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和各行业间沟通衔 接工作,在具体奖惩措施上实现结果互认。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 诚信“红黑名单”信息联络员实时跟进落实,认真总结诚信“红 黑名单”信息发布及应用情况,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人武部、纪委,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1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