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 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 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 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 众基本文化权益。 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年度 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 保障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 重点、健全标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补助 1 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农村地区倾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物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中央有关主管部 门) ,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 方案,监督指导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省)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相关 部门在项目申报、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 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对申报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3-2027年。 政策实施期限到期前,财政部将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以及延续实施的期限。 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 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有关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2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 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 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补助,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 (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 ,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 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设置公共阅报栏(屏) ,总 分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补助用于以下方面: (一)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包括应急广播服务平台建设 及设备购置等。 (二)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包括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 覆盖范围的发射机、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广播电视直播卫 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 互数字电视设备购置等。 (三)融媒体中心建设,包括全媒体传播所需设备购置等。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补助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 映服务。 送地方戏服务补助用于开展戏曲进乡村、免费或低票价公益 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 3 第十一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补助,用于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 务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数据传输、线上活动、宣传培训推广等,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 智慧图书馆体系、公共文化云建设。 第十二条 开展文体活动补助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全民阅读活动等。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包括公共图书 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 (馆)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 、 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 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 机构、新闻出版单位、文艺院团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流动 文化服务车辆购置。 第十四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配置村 (社区) 综合文化中心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 、村(社区)文化 专兼职人员培训等。 第十五条 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确 定实施。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 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 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 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4 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乡镇 (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免费开放运转,以及博物馆、纪念 馆陈列布展相关经费,中央财政承担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体 制结算补助安排。 第三章 补助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根据公共文化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 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各省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具 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等确定。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由中央有关主管部 门牵头申请并组织实施。 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以及国家 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会同财政部制定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明 确项目实施期限。根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 情况等编制重点项目总体预算方案,提出分年度分地区预算安排 建议、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根据财力状况、绩效情况等审核重点项目预算、绩效 目标,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 因素、业务因素。基本因素按因素数据、权重分配各省金额,根 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 本因素各省分配金额进行调整。业务因素按工作任务量、测算标 5 准分配各省金额。 第二十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 ,按统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测 算。 (二)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5%) ,按统计部门提供的 最新数测算。 (三)行政村个数(权重15%) ,按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村村 委会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5%) ,按中央有关 主管部门提供的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最新 数测算。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面积(权重20%) ,按中央有关 主管部门提供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最新数测算。 (六)人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次数(权重10%) ,按中央有关 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参与人次最新数、常住人 口数测算。 (七)边疆民族地区情况(权重15%) ,按民族省区、边疆省 区个数测算。 同一因素中涉及多项数据或多个部门提供数据的,因素权重 平均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业务因素及测算标准如下: (一)戏曲公益性演出。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计 6 划演出场次、补助标准测算。 (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 计划任务量、补助标准测算。 (三)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 发射机数量、补助标准测算。 (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 的县级及县以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点、服务站)个数、 补助标准测算。 (五)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按中央有关主管部 门提供的总馆、分馆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第二十二条 一般项目补助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一般项目补助额度=∑(某省基本因素值/全国该项基本 因素总值×权重×一般项目基本因素补助总额)×某省财政困难 程度系数相关调节系数+∑(某省业务因素值×测算标准) 。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和服务效果,引导促进群众文化消费。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结果、国 家批准的有关试点示范单位(项目)情况测算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年度重 点项目补助申请、一般项目补助分配因素最新数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考虑财 7 力状况、绩效情况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中央对地方补助资 金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 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 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 后,应当及时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确定资 金绩效目标,在三十日内下达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当地 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 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 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 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8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 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 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 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15〕527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 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文 〔2016〕27号) 、 《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文〔2018〕134号) 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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