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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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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自来水公司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 一般保护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1、水源保护区保护原则。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 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水源保护区保护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 耕还林还草项目,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 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 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 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 管理。 3、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 源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 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 其陆域从水域正常水位线起计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 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户区。 (1)饮用水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 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 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 百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 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2)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 百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 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 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 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 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3)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 域;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 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 给条件确定。 4、水源保护区界限划定。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 地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 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划定机关予以公布,并 由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和界桩。 5、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1)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的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2)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 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下水 质量标准》的Ⅲ 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 《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补给源地为地表 水的,该地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的Ⅲ类水质标准。 6、饮用水输送。饮用水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输送, 防止水质污染。 7、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 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是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 被;二是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是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四是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 和其他生物;五是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 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 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是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是向水 体排放污染物;三是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四是从事养殖业 和种植农作物;五是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六是堆放工业固 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七是建立墓地 和掩埋动物尸体;八是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2)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 是所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 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 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三是根据水质水量, 控制养殖规模。 (3)在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 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 8、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 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是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 弃物;二是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 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三是设置垃圾、粪便 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四是使用不符 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地质钻探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分层止水、封隔, 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1)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建设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是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 造纸项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是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三是擅自凿 井取水;四是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3)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是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二是人工回灌补给 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饮用水地下 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 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9、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 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 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环境治理经费,环境保护、水、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优先安排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对跨市、县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 府的水源环境保护投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 监测网站的建设,组织定期监测,互通有关信息。发现污染 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及时通报。 (4)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并立即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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