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关于印发《许昌市不动产“带押过户”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许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不动产“带押过户”操作 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结合许昌市 实际,制定了《许昌市不动产“带押过户”操作规范(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不动产“带押过户”操作规范(试行) 2022 年 12 月 16 日 -1- 附 件 许昌市不动产“带押过户”操作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 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 号) 、 《河 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豫自 然资发[2021]25 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 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 就许昌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带押过户”操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带押过户”适用模式 不动产“带押过户”,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对于卖方尚 未还清贷款、抵押尚未解除,同时买方需要使用新贷款或不使用 新贷款带押购买不动产, 过户后再注销原抵押权或不注销的情况。 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新贷款银行审批 同意后,无需提前还清原卖方贷款,即可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 买方申请新贷款并设立新的抵押权登记,实现不动产“带押过 户”。 二、适用的条件 (一)《民法典》实施后(2021 年 1 月 1 日)发生的不动产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没有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 -2- 的。 (二)《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 期间转移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办理转移登记。 三、操作流程 (一)买受人用所购不动产抵押融资支付购房款的 1.买卖双方约定事项 “存在抵押权的不动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除 了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外,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卖方的抵押权人(或还旧贷银行)名称,剩余借款金 额,还款账户等; (2)买卖双方应共同向银行申请设立不动产待还款账户用 于存放买方首付款及发放买方购不动产贷款; (3)授权买方新借贷银行用所购不动产抵押贷款优先偿还 卖方剩余借款; (4)卖方负责与抵押权人(或还旧贷银行)及时到登记机 构解押(抵押权注销登记)。 2.发起申请 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签订协议,买卖双方同时向银行提 出申请,买方提交申请贷款资料,卖方提交提前还款和“带押过 户”申请。 3.买卖双方与银行共同事项 -3- 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不动产“带押过户”三方(买方、卖 方、买方新借贷银行)或四方(买方、卖方、卖方还旧贷银行、 买方新借贷银行)协议书》,明确三方(四方)同意不动产“带 押过户”,并注明新借贷银行发放买方贷款后优先代偿卖方还旧 贷余额。 买方贷款审批通过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设立不动 产待还款账户,用于存放买方首付款及发放买方所购不动产贷款。 4.联合办理 买方所购不动产首付款及贷款应全额转入待还款账户,若不 足以结清卖方原贷款的,卖方需同步补足款项至待还款账户。 买卖双方备齐过户有关材料,三方(四方)共同前往不动产 “一窗受理”窗口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 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或有禁止、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还旧 贷银行出具《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函》或共同向登记 机构提交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 后“带押过户”给买受人,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新抵押权 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为受让 取得的抵押财产,原抵押权登记尚未申请注销”。 5.资金结算及注销原登记 新借贷银行依据买方抵押权登记结果向待还款账户发放买 方所购不动产贷款并按约定代为划转结清卖方还旧贷,剩余款项 -4- 转至卖方指定账户。还旧贷银行开具原卖方贷款还清证明,并向 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原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买受人用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的 买方使用自有资金购不动产而无需新贷款的,如需办理“带 押过户”可参照上述流程进行操作。 四、其他规定 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