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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发〔2019〕29号: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境外非政府组织校内活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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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筑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苏建院发〔2019〕29 号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境外非政府组织校内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 苏建院委发〔2015〕12 号 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 动管理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 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我校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1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 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 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二章 登记与备案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 关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 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校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校内相 关二级单位(以下称校内合作单位)合作进行,并依法备案。 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不得在校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 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开展活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 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的申请。 第六条 拟在校内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若已经依法登记设立 代表机构,应在活动前三十日向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宣传部提 交备案材料,并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书;若未登记设立代表 机构,需要在校内开展临时活动,需由校内合作单位于活动前三十日向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宣传部提交备案材料,并向省级公安机关和有 关部门等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2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校内合作单位及境外 非政府组织应当立即停止在校内的一切活动。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 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不得对校内合作单位、受益 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活动使用的资金不得超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界定的范围。境外非政府组 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校内进行募捐。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 织不得在校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活动期间,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日程 安排开展活动,遵守合作协议。涉及外宾及外籍专家相关费用核销的, 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开展活动后,其校内合作单位应当于 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报送国际合 作与交流处,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省级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省级登记管理 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3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 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校内合作单位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负有主 体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境外非政府组织校内活动备案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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