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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2015 版·第一批) 上 册 沅江市人民政府 二 0 一五年八月 目 录 1. 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1 2. 沅江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4 3. 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5 4. 沅江市教育局┈┈┈┈┈┈┈┈┈┈┈┈┈┈┈┈┈┈┈┈┈┈28 5. 沅江市科学技术局┈┈┈┈┈┈┈┈┈┈┈┈┈┈┈┈┈┈┈┈57 6. 沅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4 7. 沅江市公安局(含交警大队)┈┈┈┈┈┈┈┈┈┈┈┈┈┈108 8. 沅江市民政局┈┈┈┈┈┈┈┈┈┈┈┈┈┈┈┈┈┈┈┈┈175 9. 沅江市司法局┈┈┈┈┈┈┈┈┈┈┈┈┈┈┈┈┈┈┈┈┈227 10. 沅江市财政局┈┈┈┈┈┈┈┈┈┈┈┈┈┈┈┈┈┈┈┈┈246 11.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85 12.沅江市国土资源局┈┈┈┈┈┈┈┈┈┈┈┈┈┈┈┈┈┈┈305 13.沅江市环境保护局┈┈┈┈┈┈┈┈┈┈┈┈┈┈┈┈┈┈┈352 14.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3 15.沅江市交通运输局┈┈┈┈┈┈┈┈┈┈┈┈┈┈┈┈┈┈┈426 16.沅江市农业局┈┈┈┈┈┈┈┈┈┈┈┈┈┈┈┈┈┈┈┈┈503 17.沅江市水利局┈┈┈┈┈┈┈┈┈┈┈┈┈┈┈┈┈┈┈┈┈528 18.沅江市林业局┈┈┈┈┈┈┈┈┈┈┈┈┈┈┈┈┈┈┈┈┈566 19.沅江市文广新局┈┈┈┈┈┈┈┈┈┈┈┈┈┈┈┈┈┈┈┈608 20.沅江市卫生局┈┈┈┈┈┈┈┈┈┈┈┈┈┈┈┈┈┈┈┈┈630 21.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671 22.沅江市审计局┈┈┈┈┈┈┈┈┈┈┈┈┈┈┈┈┈┈┈┈┈682 23.沅江市统计局┈┈┈┈┈┈┈┈┈┈┈┈┈┈┈┈┈┈┈┈┈688 24.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16 25.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53 26.沅江市物价局┈┈┈┈┈┈┈┈┈┈┈┈┈┈┈┈┈┈┈┈┈790 27.沅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09 28.沅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818 29.沅江市城乡规划局┈┈┈┈┈┈┈┈┈┈┈┈┈┈┈┈┈┈┈839 30.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847 31.沅江市城市管理局┈┈┈┈┈┈┈┈┈┈┈┈┈┈┈┈┈┈┈856 32.沅江市农业机械化局┈┈┈┈┈┈┈┈┈┈┈┈┈┈┈┈┈┈871 33.沅江市体育局┈┈┈┈┈┈┈┈┈┈┈┈┈┈┈┈┈┈┈┈┈882 34.沅江市畜牧水产局┈┈┈┈┈┈┈┈┈┈┈┈┈┈┈┈┈┈┈892 35.沅江市商务局┈┈┈┈┈┈┈┈┈┈┈┈┈┈┈┈┈┈┈┈┈914 36.沅江市旅游局┈┈┈┈┈┈┈┈┈┈┈┈┈┈┈┈┈┈┈┈┈924 37.沅江市档案局┈┈┈┈┈┈┈┈┈┈┈┈┈┈┈┈┈┈┈┈┈937 38.沅江市移民开发管理局┈┈┈┈┈┈┈┈┈┈┈┈┈┈┈┈┈954 39.沅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960 40.沅江市政务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970 41.沅江市信息中心┈┈┈┈┈┈┈┈┈┈┈┈┈┈┈┈┈┈┈┈974 42.沅江市粮食局┈┈┈┈┈┈┈┈┈┈┈┈┈┈┈┈┈┈┈┈┈978 43.沅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999 44.沅江市经济合作局┈┈┈┈┈┈┈┈┈┈┈┈┈┈┈┈┈┈┈1003 45.沅江市国家税务局┈┈┈┈┈┈┈┈┈┈┈┈┈┈┈┈┈┈┈1004 46.沅江市地方税务局┈┈┈┈┈┈┈┈┈┈┈┈┈┈┈┈┈┈┈1010 47.中国人民银行沅江市支行┈┈┈┈┈┈┈┈┈┈┈┈┈┈┈┈1026 48.沅江市气象局┈┈┈┈┈┈┈┈┈┈┈┈┈┈┈┈┈┈┈┈┈1029 49.沅江市烟草专卖管理局┈┈┈┈┈┈┈┈┈┈┈┈┈┈┈┈┈1064 50.沅江市盐务管理局┈┈┈┈┈┈┈┈┈┈┈┈┈┈┈┈┈┈┈1098 51.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108 52.沅江市工商管理局┈┈┈┈┈┈┈┈┈┈┈┈┈┈┈┈┈┈┈1144 53.沅江市公路管理局┈┈┈┈┈┈┈┈┈┈┈┈┈┈┈┈┈┈┈1172 54.沅江市地方海事管理处┈┈┈┈┈┈┈┈┈┈┈┈┈┈┈┈┈1186 55.沅江市公安消防大队┈┈┈┈┈┈┈┈┈┈┈┈┈┈┈┈┈┈1202 56.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沅江管理部┈┈┈┈┈┈┈┈┈┈┈┈1211 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 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拟 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推 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年度计划 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 任,拟订市人民政府依 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 法行政年度计划和年 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组织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提出推进依法行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推进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规范 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 性文件草案 建议。 开展全市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综合调研 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2 具体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 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 稿的合法性审查 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 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 承办市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 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 ,并对违法和相 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 互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 市政府及其部门、乡镇 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 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记工作备案审查工作。 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 负责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 违法审查申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 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 3 承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向社会公告有关工作 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 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关工作,管理全市行政 有关工作 执法证件,会同有关部 门指导全市行政执法 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4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 指导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导有关行政执法监督 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1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制有关工作。承担 受理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之 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 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 的有关工作。 5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推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 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作 权有关工作 负责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 办理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 6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 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 工作。办理市政府受理 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案件,承办市政府诉讼 事项。 负责行政复议宣传工作 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普遍 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承办或者组织承办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 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出庭应诉 承办市政府的有关诉讼事项 7 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 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 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 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 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 宣传,开展对外政府法 开展对外政府法制业务交流 制业务交流,负责政府 法制信息工作。 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工作 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8 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负责对市政府重 协调处理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法律事务 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 性审查;承担政府合同 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工作。 承担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公共服务事项 2 备注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规范方 负责办理规范行政执法有关事 政府法制办 面的咨询 项咨询 沅江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3 联系电话 0737-2721661 (共 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 策、法规,调查研究全市外事、侨务工作情况,拟 订本市外事、侨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 做好涉侨信访接待,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涉侨来信来 负责侨务政策的宣传 访工作落实。 贯彻,做好信访接待、 协助涉侨人员在我市捐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 政策落实、投资捐赠和 社会公益事业;研究、提出有关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身份验证。 开展与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在经济、科技、文化和 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侨胞和留学 人员在我市投资办实业提供服务。 负责依法按程序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进行认定。 2 3 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 负责联络协调侨联工 华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指导并参与监督涉侨捐赠 作。 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管理全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和邀请国外、港澳 负责境外友人来沅的 人员来访的报批工作;承办市级领导出访和邀请国 审查登记及我市因公 外相应人员来华的报批工作;做好因公出国(境) 出国人员报批工作,宣 人员的护照收缴、查验和保管工作。 传外事礼仪与保密要 负责出国(境)团组、人员进行外事礼仪、政策和 求,承担引进外商投资 纪律教育。 相关工作。 承担引进优质外商投资相关工作,推动我市经济发 展。 二、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涉侨法律政策咨 负责为涉侨人员提供有关法律、 外事侨务办 询服务 政策方面咨询事项 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共 27 项) 4 联系电话 0737-2808861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订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 并对指标进行综合平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 开展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思路和建议 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 牵头起草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度计划,统筹协调相关 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情况报告,提交市人大会 总体规划、区域规划、 审议;每季定期检查年度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向市 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 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平衡 项规划;提出全市国民 各项专项计划 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 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 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指导部门和乡 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 镇中长期规划编制 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建立规划协调机制,统筹发展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 规划与其他规划、发展规划内部各类规划之间的衔 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 接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制定年度编制计划和五年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组织 计划的报告 实施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 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 贯彻和落实宏观调控 政策。落实上级宏观调 贯彻和落实上级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分析市内外经 控政策,研究分析市内 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开展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分 外 经 济 形 势 和 发 展 情 析,提出经济工作对策建议 况,监测全市宏观经济 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 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 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政策评估,不定期进行全 济运行、总量平衡、经 市经济运行新情况新问题调研分析,提出针对性对 济 安 全 和 总 体 产 业 安 策建议 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 相关政策建议。 综合协调各项政策。负 参与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汇总财政、金 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 融、保险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融等方面的情况,立足 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 市情,研究贯彻落实国 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申报国家新兴产业 家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 项目。 土地政策以及其它调 控政策的措施;拟订并 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 协调国土和矿产资源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 5 备注 序号 4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 行;会同有关部门协调 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基 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 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 备案管理。 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 改革。研究全市经济体 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 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 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 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 体制改革方案。 落实 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 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招 标投标工作和政府投 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工 作,负责市本级政府代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和政策建议,研究重大项 目投融资方案;联系银行、保险等机构,参与推动 政银企合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产业、创业等投资基 金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组织制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 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跟 踪、评估重要改革方案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改革进 程中的问题 对重大改革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提出需提请研究的 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指导编制改革试点方案,协调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 组织开展试点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提出全市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和 引导和监管固定资产 年度计划,建立和健全项目储备库 投资。承担规划全市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和 生 产 力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社会投资 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 总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及调控目标、政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策措施 总 规 模 和 投 资 结 构 的 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 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 项目)的审批,以及由上级审批项目的审核转报。 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 负责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含利用外 备 案 建 设 项 目 和 利 用 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以及由上级核准项目 外资项目;负责申请中 的审核转报;负责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含利用外 央 和 省 财 政 性 建 设 资 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 金项目的申报;指导和 组织申报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资金,并负责 监 督 国 外 贷 款 建 设 资 转发下达 金的使用,引导民间资 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资 金 用 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 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为市政府下达 利 用 外 资 和 境 外 投 资 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提出相关建议性意见; 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 跟进调度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 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为省、益阳市重点项目申报名单和本级重点项目名 研 究 提 出 中 长 期 和 年 单提出有关建议性方案 制定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全市重大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配合上级项目稽察工作,配合上级建立项目稽察监 管信息系统,监测评价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重 6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 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 重大项目库建设和重 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 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 展。 具体工作事项 大建设项目稽察业务培训 组织开展国家、省出资的建设项目和对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 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负责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的投资 政策和规定情况,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 督整改落实 指导协调本市范围内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投标项目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与组织形式的审查与核准 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落实代建 制管理的相关制度等;建立、管理代建项目库 负责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 督管理 受理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举报,以及代建单位违 规违约行为的处罚 指导工程咨询业 6 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 调整和升级。负责协调 第一、二、三产业发展 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 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 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 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大问题,衔接农村各项 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 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 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 施;拟订基础设施发展 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 部门拟订全市第三产 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拟 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 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 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 协调三次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跨产业、跨 区域的综合性意见 协调农业发展规划、各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牵头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中长 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研究工业发展趋势,协调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 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 备推广应用,参与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及相关政策的研究 参与研究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和结构调整建议 并协调实施,以及组织需要国家、省、益阳市综合 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工作 衔接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参与新兴产业 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 牵头拟订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负责高新技术发 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监测分析全市高技术产业化及产业技术发展态势,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 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和高技术产业基地 等项目 7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方面的重大问题。 7 8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研 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 镇化发展情况,拟订并 组织实施全市区域经 济协调发展规划和主 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全 市“两型社会”建设综 合配套改革、统筹城乡 发展改革试验;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 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 大政策措施;制定开发 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拟 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以 工代赈规划和计划。 引导和调控市场。承担 市内重要商品总量平 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 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 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 量计划并监督计划执 行;拟订市级重要物资 储备规划,会同有关部 门管理粮食、食糖、食 具体工作事项 统筹交通、政法、城建等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 间的综合平衡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相关建议 衔接、审核、申报交通、政法、城建等基础设施重 大项目,争取国家、省政策与资金支持 研究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制定并实施服务业发展 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发展规 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 专项政策的拟订 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协会 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负责协调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 政策,牵头拟订并指导、监督落实产业项目及资金 使用计划; 参与研究拟订统筹区域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 策措施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发展 规划;统筹协调洞庭湖区生态经济建设专项资金; 开展宣传推介、合作交流和跨区域协调 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发展趋势,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发 展改革试验 协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 参与研究拟订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 施,参与编制城镇建设规划 参与拟订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促进产业园区发展 政策,负责区域功能区和产业园区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抓 好项目建设与管理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主体功 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建议 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 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计划调整 建议 审核、申报重要商品国家储备库建设项目,争取上 级投资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 规划, 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建设 项目和资金,配合上级做好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综 8 备注 序号 9 10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盐、石油等重要物资和 合评价和动态调整,协调流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和 商品的市级储备;牵头 重大设施项目建设 负责全市物流业发展 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推进冷链物流业发展,参与拟订 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冷链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核、申报建设项目 协 调 物 流 业 发 展 重 大 和资金 布局。 协调实施重要商品省级储备库建设规划,会同有关 方面做好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调控工作,协 调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开展全市社会发展形势分析,牵头拟订全市社会发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规划,指导社会事业各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 展。负责社会发展与国 协调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政策衔接 民 经 济 的 政 策 协 调 衔 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组织拟订社会发展年 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 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 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 计划;参与拟订拟订人 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旅游等 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 发展政策,以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 术、教育、文化、卫生、 参与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 体育、广播影视、新闻 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相关重 出版、民政、旅游等发 大问题 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 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教育体制改革,提出有关政策和 就业、调整收入分配、 工作建议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与 经 济 参与医药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医药卫生 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参与重点改革工作督 协 调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和 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改 革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 政策。 产投资项目,申报争取国家和省预算内社会事业基 本建设投资项目 推进可持续发展。研究 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 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 题;负责全市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订节能的规划、 协 调 发 展 的 重 大 战 略 计划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 问题;负责节能的综合 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 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 展循环经济、全市资源 合利用规划、政策措施;协调重大问题;拟订能源 节 约 和 综 合 利 用 规 划 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及 政 策 措 施 并 协 调 实 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完善投 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 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 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推广 态 建 设 和 资 源 节 约 综 制定节能监察计划,对市本级范围内节能法律、法 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 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进行监察,依法 9 备注 序号 1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合 协 调 环 保 产 业 和 清 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节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等投资项目及资金申报争取 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生态 环境建设、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建议并协调实施 研究分析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 组 织 编 制 全 市 国 民 经 略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济 动 员 和 装 备 动 员 规 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 计划, 划、计划,协调相关重 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 研究上级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的相关政策,申 经 济 动 员 和 装 备 动 员 报有关项目 有关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评估、检查制度 国民经济动员信息化建设工作 12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发改 1 规划 编制 其他有关 部门 2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管理 发改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 施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中长期规划,编 制“三定”规定明确 1、国务院关于 的以及市人民政府 例如:沅江市“十二五” 加强国民经济 交办的有关规划。负 规划编制。发改局牵头 和社会发展规 责有关专项规划与 组织编制沅江市“十二 划编制工作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五”规划纲要,研究提 若干意见 (国发 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出“十二五”专项规划 [2005]33 号) ; 名单,做好各专项规划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2、省发改委三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会发展规划,负责组 定规定(湘政办 规划的衔接平衡;市直 织编制所分管领域 发[2014]104号) 有关部门根据“十二五” 内的专项规划,并制 3、益阳市发改 规划编制和工作具体部 订规划编制工作方 委三定规定 署,组织编制所属领域 案。参与会签由发改 4、沅江市发改 的专项规划。 “十二五” 局牵头上报或联合 局三定规定 期间有关部门共编制了 上报上级批准的规 5、各部门三定 50 个重点专项规划。 划。对需要安排中央 方案 及省级政府投资和 涉及重大项目的规 划,征求发改部门意 见。 承担投资综合管理 例如:我市工业项目审 职责,负责拟订全市 核申报。按规定权限由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 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 资总规模和投资结 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 构的调控目标、政策 1、省发改委三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及措施,明确投资审 定规定 (湘政 负责申报。由国家、省 批、核准、审核申报 办发[2014]104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 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号) 排资金 (含需要市配套) 审批、核准、审核跨 2、益阳市发改 的产业化、信息化、创 地区、跨行业、跨领 委三定规定; 新能力建设项目,由市 域和涉及综合平衡、 3、沅江市发改 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申 重大布局的项目。对 局三定规定; 报;重大技术装备推广 涉及财政性建设资 4、各部门三定 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 金的项目,负责统筹 方案 建设由市发展和改革 平衡,其中需要相关 局负责,需国家、省发 部门组织实施的项 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目,牵头会同相关部 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 门制定并联合报批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承 11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其他有关 部门 发改 交通 3 物流业发 展管理 商务 工信 4 节能管理 发改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担。 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 其他项目。对发改局审 批、核准、审核申报的 项目提出行业管理意见。 对涉及财政性建设资金 的项目,提出规模、方 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 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 实施的项目,会同发改 部门制定并联合报批 牵头负责推进全市 物流业发展工作,制 订物流业发展战略 和规划,协调物流业 发展重大布局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 展战略和规划,牵头 负责推进交通物流 1、省发改委三 业发展工作,具体组 定规定(湘政办 织实施交通物流业 发[2014]104号) 有关政策、措施和标 2、益阳市发改 准,并参与协调各种 委三定规定 运输方式的综合平 3、沅江市发改 衡,引导运输结构优 局三定规定 化 4、各部门三定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 方案 展战略和规划,负责 推进物流配送、电子 商务等现代流通方 式发展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 的物流外包工作,促 进企业内部物流社 会化 负责全市节能综合 1、《中华人民 例如:上级考核组对市 协调,组织拟订节约 共和国节约能 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 能源资源及综合利 源法》;2、省 任考核时,发改部门牵 用的规划和政策措 发改委三定规 头负责全省节能目标 施并协调实施,拟订 定(湘政办发 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 工作方案并组织实 [2014]104 材料汇总,工信部门提 12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施 工信 住建 交通 发改 财政 5 政府投资 项目代建 制管理 住建 审计 6 招投标活 动 发改 号);3、益阳 供工业节能和淘汰落 市发改委三定 后产能有关情况,住建 规定;4、沅江 负责提供建筑节能有 市发改局三定 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 规定;5、《湖 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 南省人民政府 交通负责提供全市交 负责工业、通信业能 关 于 印 发 < 湖 通节能有关目标和政 源节约和资源综合 南省“十二五” 策落实情况,机关事务 节能减排综合 管理局负责提供公共 利用工作 负责建筑节能和绿 性 工 作 方 案 > 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 的通知》(湘政 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 色建筑有关工作 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负责交通领域节能 发[2011] 46 号) 工作 负责拟订代建制管 1、《国务院关 理相关配套办法;监 于投资体制改 管代建单位行为和 革的决定》 (国 代建项目实施;负责 发 [2004]20 本级政府投资代建 号) ;2、 《湖南 项目的组织实施、协 省人民政府办 调和监督管理 公厅关于加快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 推行非经营性 项目资金使用的监 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制的意见》 督管理 负责本级政府投资 ( 湘 政 办 发 ;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 [2014]14 号) 安全等建设的监督 3、《湖南省代 建单位招标投 管理 标办法》 (湘发 改招[2013]691 号)4、省发改 委三定规定 (湘 负责本级政府投资 政 办 发 代建项目的审计监 [2014]104号) ; 督管理 5、益阳市发改 委三定规定; 6、沅江市发改 局三定规定 指导协调全市工程 1、中华人民共 例如:某卫生工程建设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和国招标投标 项目在发改局办理核 工作;负责工程建设 法; 准手续,将该项目的招 13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住建 交通 水利 卫生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 2、湖南省实施 方式和招标组织形 《中华人民共 式核准 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 负责全市工程建设 3、省发改委三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定规定(湘政 办 发 房屋市政工程招投 [2014]104 标活动手续办理及 号); 监管 4、益阳市发改 交通项目建设工程 委三定规定; 招投标活动手续办 5、沅江市发改 理及监管 局三定规定; 水利项目建设工程 6、各部门三定 招投标活动手续办 规定 理及监管 医药采购项目招投 标活动手续办理及 监管 14 案例 标事项核准为委托公 开招标。项目单位依据 核准文件,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后到住建部门办理设 计、施工招标的备案手 续后,在湖南省招标投 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 告。按照公告指定的时 间,在住建部门的监督 下按规定程序开标、抽 取专家进行评标。项目 中涉及的医疗设备、器 械采购,在卫生主管部 门办理备案和监督手 续,按同样程序进行招 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行全过程服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我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 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 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 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 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资金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 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 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 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5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 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 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 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飞检除外) ;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16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包括竣工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部门(含涉及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乡镇)是否按 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为责任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 务,是否建立完善市级领导联系服务重大项目制度,是否优先 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政策 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 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竣工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 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 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是否按 年度投资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如期推进。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月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 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市重点项目办。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建立月调度监测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定期上报 项目进展情况,中介监测机构定期编写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17 (二)市发改局重点项目办结合监测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下发通知给 项目责任单位,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业主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再上报市重点项目办; (三)市重点项目办按月开展调度监督,并将情况报送市 政府; (四)依法依规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 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 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改局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进行审查核准。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还需审查相应的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18 以核准、审批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 督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 项的核准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或变更 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补正材料不符合的不予 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规定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核对招标的审批信息。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 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审批的内容。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 招标以及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的,按规定 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 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9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0 年第 6 号) ,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获得节能评估审查通过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 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 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 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 果,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高耗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 3 个月以上后,项目申 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自评报告,节能审查机关组织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 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 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20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 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 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 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 相关行业执行上级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 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 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 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 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21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发改局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 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 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发改局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 关注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 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 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 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 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 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 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22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 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 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 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 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 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 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 察报告,经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发改部门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 (七)复查。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 23 发改局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会商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上级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同类型的新项目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省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建议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 处理。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主要由上级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县(区、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项目管理标准和程序。县级部门负责 属地项目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 设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24 依法行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的各股 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由局监察室对管理事项职权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措施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或 者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做好本市辖区域监督 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应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处理 在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5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由局办公室以单位名义 发出通知(决定)书。 接到通知(决定)书的单位(股室) ,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 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 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 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 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 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 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2010 年发布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湘发改法规〔2010〕549 号)作为全市发改系统行政处罚裁 量的标准规范。 26 三、有关措施 (一)接受上级发改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 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 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 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节能宣传与推广 组织我市节能宣传活动,宣 传普及节能相关政策、知识。 资环股、 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 节能中心 用 0737-2721137 重点建设项目政 策、法规咨询 收集整理重点建设项目相关 政策及信息,为全市重点建 重点项目办 设项目提供政策、项目咨询 服务 0737-2817160 27 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共 31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 法律、法规 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开展教育系统执 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市直教育单位普法工作 起草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推进规范性文件草案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 教育的法律、法规;制 定推进教育改革和实 施素质教育的政策;统 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 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改革 做好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工作。 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 工作。 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 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 革 对城区的学区划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做 好义务教育学区划分工作 推进义务教育“轻负高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质 量监测工作 2 研 究 制 订 全 市 教 育 发 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展规划,指导、协调、 检查教育规划的实施, 指导、协调、检查教育规划的实施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 统计、分析和发布 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3 统 筹 管 理 全 市 的 学 前 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中小学生综合素 教育、基础教育、职业 质评价 技术教育、成人教育, 指导、管理成人高等教 指导全市规范幼儿园的申报和创建工作 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 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 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 盲工作和社会力量办 学工作 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和评估工作 2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管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 指导督查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配合做好高等教育函授站(远程教育中心)的监督 管理工作 统筹管理和推动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负 责制定市本级中小学布局规划 4 统 筹 管 理 全 市 中 小 学 指导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 布 局 调 整 工 作 , 负 责 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办、 撤销、合并工作 组织实施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全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财会制度建设工作, 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 5 参与制定筹措教育经 费、教育拨款、教育装 备、教育基建投资和管 理的政策,监测全市教 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 使用情况;检查、监督 各学校教育经费预算 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指导教育系统 的内部审计工作 监管各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检查、监督财务 制度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制定各学校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 制定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检查、监督 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问题; 总结、推广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经验 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计划,指导教育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下属学校内部审计 6 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 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 员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组 织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 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管理工作 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 事 管 理 的 政 策 和 规 章 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考 制度;组织、指导教育 核和岗位聘任工作 系 统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实施全市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 任工作;统筹规划并组 制定全市教师培训规划,监督管理全市教师专业发 织 实 施 学 校 教 师 和 管 展培训工作 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7 规 划 并 指 导 学 校 的 德 指导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29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育、体育、美育、卫生、 指导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国防教育、劳动技术教 育等工作;配合做好学 编制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 安全稳定工作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监测与评价 指导各学校开展家校合作工作 组织实施学生体育艺术特长水平测试 参与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8 负责教学研究工作,对 全市教育教学改革的 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 究,推广应用教育科研 和教学改革成果,提高 教育质量;负责全市的 教育信息工作 编制全市教科研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 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组织学校教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教育网站教育信息工作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督导方案、指标体系并组 织实施 9 负 责 市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业绩考核和评估工作 室的日常工作,依法对 全 市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进 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行监督、检查、评估、 指导 督学责任区的建设与实施 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日常工作 10 11 12 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 作的方针、政策,协调、 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工作 监督和检查全市的语 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 普 通 话 和 普 通 话 测 试 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工作 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高 组织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市本级高中 中段学校的招生计划; 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制订市本级高中 教 育 的 招 生 计 划 并 组 对中考优惠加分资格进行最终认定 织实施;指导、协调市 区 义 务 教 育 的 招 生 工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作 负 责 各 学 校 的 党 组 织 负责教育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 建 设 和 党 员 干 部 队 伍 指导学校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 30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的思想作风建设,管理 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并 规划组织全市中小学 校长培训工作 规划、指导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及党 员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基层党校工作;负责 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年报和干部审查工作;负责 党务信息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负责局机关中层干部、直属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 考察,提出选拔、调配、奖惩建议;检查、指导市 属学校中层干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管理局机关干部及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13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制定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规范、实施计划 政策;承担市综治委学 和政策措施 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 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各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 级 各 类 学 校 校 园 安 全 组织实施平安校园等级认定工作 监管、校园及周边治安 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教 育与管理、实验室和实 习实训安全教育与管 理、学生防溺水安全教 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和监督检查工作 育和溺水事故防范;负 责中小学(含幼儿园) 学生交通安全(含接送 车)教育,协助有关部 承担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 门 做 好 学 生 交 通 安 全 日常工作 (含接送车)管理 14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 的其它事项 31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2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学校公共卫 生管理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 订学校传染病防控 对策、措施;督促落 实学校传染病报告 制度和防控措施;配 合卫生部门监测辖 学校甲型 H1N1 流感防 区内学校疫情,适时 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 市教育局 发布健康提示;制定 甲型 H1N1 流感联防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 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 事件应急预案,协助 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 卫生部门做好学校 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的处置等工作;在学 1、《中华人民 及 时 了 解 疫 情 信 息 及 校 开 展 卫 生 健 康 教 共和国传染病 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 防治法》第 6 各 类 学 校 学 生 甲 型 育和宣传。 条、第 34 条; H1N1 流感疫苗预防接 2、《学校卫生 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 工 作 条 例 》 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 作行使监督职权。会 (国务院批准, 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 同教育行政部门,制 国家教育委员 育 部 门 要 求 学 校 按 照 订 符 合 学 校 传 染 病 会令第 10 号、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防控对策、措施;组 卫生部令第 1 统一安排,坚持“知情、 织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号)第 2 条、 自愿、免费”的原则, 学 校 传 染 病 防 控 工 第 28 条。 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 作提供技术指导;制 展学生的甲型 H1N1 流 订本地区学校传染 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 市卫生局 病疫情处置方案,组 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 织开展学校公共卫 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 生突发事件的现场 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 调查和处置工作;向 疫苗接种 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学校传染病疫情信 息;配合教育行政部 门,对学校防控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督 导检查。 学校食品安 全监管 将 学 校 食 品 安 全 工 1、《中华人民 市食药局联合市教育局 作 纳 入 工 作 计 划 及 共和国食品安 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 体 育 卫 生 专 项 督 导 全法》 第 70 条、 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 评估指标;对师生和 第 71 条;2、 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学校卫生工 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 市教育局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作条例》(国 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 和培训;督促学校落 务 院 批 准 , 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 实 监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国家教育委员 要征询当地市场监管部 整改意见;配合市场 会令第 10 号、 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 监 管 部 门 开 展 学 校 卫生部令第 1 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 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号)第 4 条、 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 调 查 处 理 学 校 发 生 第 26 条、第 28 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 32 相关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的食物安全事件。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 服务许可管理,指导 核发《餐饮服务许可 证》;对学校食品安 全工作进行督导、检 查,调查处理学校发 市食药局 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建立和完善信息通 报制度,及时将学校 食堂许可情况、日常 监督检查结果、违法 行为查处情况等向 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 市卫生局 风 险 评 估 和 标 准 制 订。 3 中小学生交 通安全管理 相关依据 条。 案例 息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 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在 中高考前开展学校食堂、 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 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 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 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 类食品安全隐患。教育 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 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 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 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 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 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 育行政部门制定中高考 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 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 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 建立健全学生接送 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学生接送安全管理 责任;会同公安、交 市教育局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审 核 校车许可申请和接 送线路等;建立校车 1、《校车安全 某 校 决 定 开 展 校 车 接 台账,组织学校开展 管理条例》(国 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务院令第 617 对照校车使用许可,选 号)第 4 条、 择 好 学 生 接 送 承 运 公 第 5 条、第 8 司,准备行驶线路等材 负 责 维 护 校 园 周 边 条;2、《湖南 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 道 路 及 校 车 行 驶 线 省人民政府办 了申请。在征求公安、 路交通秩序,配合交 公厅关于加强 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 通运输、建设等部门 全省中小学幼 部 门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报 完 善 校 园 周 边 道 路 儿园学生用车 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 交通安全设施;审核 管 理 的 意 见 》 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 校车使用许可,办理 ( 湘 政 办 发 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 市公安局 校车注册、变更登记,[2011]53 号) 实施监管。 核发校车标牌,审查 驾驶人的校车驾驶 资格,依法查处校车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 组织开展学校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 33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 企业参与学生接送 车辆的监督管理,督 促道路客运企业完 善安全管理机构和 人员配备,严格遵守 市交通运 各项规章制度,提高 输局 校车服务质量;合理 规划农村客运线路, 提升农村公路通行 安全技术标准;配合 做好校车接送线路 勘察等工作。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 关职能部门强化学 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协调和督 促相关职能部门落 市安监局 实 学 校 交 通 安 全 工 作措施,并将学生道 路交通安全和校车 安全管理纳入安全 生产目标责任考评 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各类评优表彰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评选表彰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评审程序, 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组织 的各类评选表彰等项目,以及市教育局按规定向市级相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择优推荐的评选项目和转移给 社会团体组织的评选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各级各类学校,负责组织评审的社会团体。 34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制定本校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 的教师参加评选。 2.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 3.对于推进人选是否公示。 4.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 (三)对负责组织的社会团体监管的主内容 1.拟定的评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导向。 2.推荐指标分配是否公平公正。 3.评选是否遵守工作纪律,是否按拟定的计划实施评选。 4.评选结果是否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5.评选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举报进行逐一核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报前对推荐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四)入选人员名单征求教育纪工委的意见。 (五)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评选表彰文件,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名额、 程序等要求。 (二)各级各类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 35 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市教育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程序是 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根据评 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 (五)对推荐人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有举报的进行调 查核实。 (六)按规定发文表彰,或向省教育厅和市级相关部门报 送推荐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 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取消当年度推荐资格。 (二)对推荐人选结构不符合市里要求的,责成推荐单位 调整推荐人选。 (三)对经查实申报人员材料涉及造假、学术不端等情况 的,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入选的,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 和奖励。 (四)对于在推荐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减少下一 届的推荐名额。 (二)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36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 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 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 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 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 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 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 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 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 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 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 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 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 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 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 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和周边治安等情况。 37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 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 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 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查处情况。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 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 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九)其他。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 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 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 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 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三)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 38 (四)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 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个阶 段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 基本条件的学校(幼儿园)依法取缔。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 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三)对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学校(园) 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管理 根据市教育局“三定”规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 市教育局,负责对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学校(园)履行 教育职责的督导工作。 一、督导检查内容 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依法对各乡镇 场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 督导评估;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 各级各类学校(园)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 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教师队伍作风建设、校园安全管理等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教 育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 二、督导检查方式 39 1.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 意见》,每年对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场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 督导评估。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通过现场考核实施。 2.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园)定 期进行综合督导评估,通过听、查、访等方式实施。 三、督导检查程序 1.受评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并向督导组提交自查报告; 2.听取情况汇报; 3.通过调查走访、查实相关资料核实情况; 4.根据评估要求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5.召开评估反馈会,反馈评估意见。 四、督导结果运用 把教育督导部门督政的结果作为评价市直部门、各乡镇场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结果为优秀 的单位,在年度教育工作会议上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由相关市领导对其党政 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 追究。 把教育督导部门督学的结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单位评 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授予牌奖励;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 (四)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40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学校是否根据教师岗位的空缺情况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 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 2.学校是否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 离的资格评审,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 把关,坚持“择优推荐”的导向。 3.申报对象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4.学校对申报对象及相关材料是否在学校进行公示,接受 其他教师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市局职称评审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业绩的 评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市局下发中小学职称评审的文件,明确评审的范 围、原则、要求、导向、程序等,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二)各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 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市局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逐级对推荐工作 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五、监督检查处理 41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公示的,责成推荐单 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公示,或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 (二)对申报对象条件不符合省、市职称主管部门文件要 求的,或把关不严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或重新推荐。 (三)对申报对象的材料涉及学术不端、师德问题、有偿 补课等情况,因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已经获得 的资格,将取消该资格。涉及造假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对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 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 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等职业学校学 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益阳市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做 好益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42 1.是否存在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达到 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这项检查:每年招生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招生工作 专项检查; (二)例行监测抽样:对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 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招生政策、招生计 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 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教育局市本级普通高中学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校 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 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 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并实行跟踪督查。 43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 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 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 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 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 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 (六)对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教育考试工作安全、 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考点、监考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和实施情况,具体为: 44 (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 务规范情况; (二)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考生基本信息的采集与汇总; (四)考点、考场的设置及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的遴选、 聘任和培训; (五)考试期间试卷运转、存放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档案的管理、毕业申请 的初审等工作; (七)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考试期间实地巡查,考前、考中、考后接受举报。国考视 频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派遣巡视员实地巡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成员的 监督举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考试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考试机构或考试工作人员中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 将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泄密的; 45 3.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 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应回避考试工作却 隐瞒不报的; 4.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 人的; 7.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 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 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的; 11.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12.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3.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4.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5.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七)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严肃查处市内教育违法行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 46 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 部门及其执法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 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 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 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辖 区域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7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要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教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诉、举报、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 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即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织调查。行政 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控告、建议 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市教育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工作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三)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四)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 48 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 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市教育局。被检查单位对市教 育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教育局申请复查。市教育局在接到复查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 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教育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 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知的; (九)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 49 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 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 度办学情况评估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一、监督对象 经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普通中小 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办学章程》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 手续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 50 (三)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教育教学情况; (五)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 (六)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 (三)审阅档案材料; (四)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每学年安排 1-2 次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 12 月,对民办学校开展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每年 3 月,公布上年 度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 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督导评价结果必 须及时反馈给学校。 市教育局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 作为年度办学情况评估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5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 许可证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 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 乱的;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切实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便民高效,特制订监管制度。 52 一、监督管理对象 依法行使保留权力事项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局相关股室 及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 政许可、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 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程序; (三)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承诺与办理时限; (五)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情况; (六)信息公开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由局办公室牵头,采取抽查、股室互查等方式进行。 (二)主要是检查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必要时实施现场 跟随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对行政执法监督检 查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局班子 会议审定。 (四)局监察室根据群众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申诉、举报,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 议,对股室行使保留管理事项职权即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 53 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建议单位或者 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列入股 室和个人考核内容。 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及时 予以纠正、指导。 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行政审批事项原则 上办理时间缩减 30%以上。 (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制度 市教育局主要行使全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 域执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 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制定 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 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广泛、 拟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作为重大案件处理: (一)拟予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54 (二)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重大案件上报前需先经办公室审核。案件进展情况应及时 上报,案件处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 后 2 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责任股室承办。必要时,分 管领导可抽调其他股室相关人员参与案件调查取证。案件承办 科室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后,交局班子会议讨 论。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有关情况,包 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 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重点提出提交局班子会讨论的 主要事项。 讨论内容要记录在案。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原案件承办 科室继续履行处罚程序,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在重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 庇纵容等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 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或法律责任。 55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学生资助政策咨 接受高校学生、高中段学生、 学生资助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 0737-2707192 询服务 中心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2 结 合 “ 5.12 ” 防 灾 减 灾 日 、 安全知识宣传教 “ 11.9 ”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日 和 育 “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 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安管办 0737-2811255 3 普通话宣传周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推 广使用普通话 语委办 0737-2739698 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 英语等级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招生自考办 0737-27348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湖南省义务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 基础教育股 教育考试招生政 法律法规宣传;义务教育、普 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招生政 策咨询服务 策咨询解答。 0737-273487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中职学 校招生政策咨询解答;中等职 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教 育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56 职成股 0737-2736676 沅江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共 31 页)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 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 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 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科 组织实施科技法律、法规和规章 技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牵头拟订全市科 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技发展规划,确定科技 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 推动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先发展领域,并监督实 施;参与对经济社会发 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 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 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目的论证与决策。负责 科技统计工作。 2 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科 技项目工作。负责组织 制定和实施基础研究 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 各类市级科技计划和 重大科技专项计划;负 责相关国家级、省级科 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 荐和管理;牵头组织全 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 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 攻关。 组织制定各类科技计划 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各类创新平台计划等市级 科技计划 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的建设 负责市级科技项目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 收与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 理工作 牵头组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 技术攻关 负责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负责科技管理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3 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 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 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 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 拟订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预算执 行情况、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 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 理 负责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经费预决算 57 备注 序号 4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省、市科技基础条件平 台建设计划,推进科技 基础条件平台共建共 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 政策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 施,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主管全市高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 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 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 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 和政策,组织实施省高 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 目;归口管理和指导协 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等科技园区及特色 产业化基地建设;参与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 自主创新产品等相关 工作;指导并推动高新 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参 与高新创业投资有关 工作。 承担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 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重大政策和 措施建议 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组织实施工业与信息化领域科技计划 负责组织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的实施 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 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负责推进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 组织推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高新领域技术创新服务工作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牵头组织文化与科技融合相关工作 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 地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及特色产业基地的 审核、申报及认定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推荐认定工作 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 作 负责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组织推荐工作 拟订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发展的规划和 政策 6 负责成果评价、推广、 登记、保密等工作,推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技术市场发展专项 计划 动成果转化。 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推广、保密、 技术市场、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促进科技咨询、招商、评估等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 7 负责国际科技合作和 技术市场管理,促进技 指导全市大型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和技术交易活动 术贸易发展。 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5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订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 8 9 10 11 牵头组织全市农村和 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 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 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 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 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 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 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 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 建设和社会建设。 组织实施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计划 负责承接农业和社发领域国家及省级科技重大专 项 负责科技支撑种业、粮食安全、畜禽健康养殖、农 产品加工、农村农业信息化等工作 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 设 推进科技支撑县域经济发展工作 推动资源环保、生物医药等科技产业化,促进科技 支撑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 体育、旅游、文物保护、质量标准、城镇规划等社 会事业的发展 负责全市科学技术普 牵头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科普工作 及工作。拟订全市科普 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 拟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 实施科普计划,负责市 牵头举办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综合性科普活动 级科普基地和农业科 负责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 认定 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负责科普统计工作 全市科普工作。 负责全市科技人才有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 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关措施 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 负责全市科技人才有关工作 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 建议;承担全市科技人 组织申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 湖湘优秀博士后培养等科技创新人才计划 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 拟订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 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 承担与专利有关的政策措施的起草工作。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指导和监督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 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 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组织开展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及协助市场监督管理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 工作。 权审议。组织开展全市 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会同有关部 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 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59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 组织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工作。 处假冒专利行为。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 承担有关专利的行政应诉。 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 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 受理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略和规划,组织协调全 负责全市专利执法工作。 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牵头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规 承担市知识产权协调 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 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承担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击侵犯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 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常工作。 室的日常工作。 12 13 负责全市专利工作,促 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引导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 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 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 运用。贯彻落实专利激 拟订专利激励政策和措施并贯彻落实。 励政策和措施,指导协 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 负责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公开。 作。负责全市专利信息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 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 负责全市专利统计分析工作。 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 担专利统计工作。负责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 负责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组 组织开展全市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及政策法规的宣传普 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及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 负责对违反《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 灾方针、政策,编制防 工作;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震减灾规划,负责相关 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长 行政执法工作,拟定地 期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事业年度工作计划编 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 制并组织实施。 实施;组织管理地震科 学技术研究、新技术的 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地 组织全市地震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及与 震科技知识培训与交 其他县、市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的交流学习。 流。 60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4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 报体系,管理全市地震 监测预报工作;承担市 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 公室职责;负责建设工 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与 监督;制定城市抗震防 灾规划;管理重大建设 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 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 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开 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科 学知识,提高全民防震 减灾意识。 制定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 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市震情跟踪;会同有关部门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负责灾情和震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 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会 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参与地 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助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 储备系统;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修订。 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 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 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动参 数区划及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工作;协同相 关部门做好水库等次生灾害的预防等工作。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指导防震减灾科普示 范学校的创建;指导防震减灾科普示范社区的创建; 指导农村民居防震安全试点工作。 61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市科技局 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 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 制定全省科技保密规章 制度;指导全省国家科学 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 调整工作;按规定审查或 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技 秘密事项;参与本地区、 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重大 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 《科学技术保 学技术活动,配合有关部 密 规 定 》 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协 (1995 年 1 月 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 6 日中华人民 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 共和国国家科 科技保密工作和查处科 学技术委员会 学技术泄密事件;表彰、 国家保密局令 奖励本地区、本部门或者 第 20 号发布 本系统科技保密先进单 位和个人。 市保密局 指导市科技局开展科学 技术保密工作,对全市科 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 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 职责。 科学技术保 密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震减灾 市科技局 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法 》; 湖 南 省 (市地震 要求确认 实施《中华人 办) 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办法 2 建设工程抗 震设防要求 市住建局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 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中 和国防震减灾 》; 湖 南 省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法 实施《中华人 的实施 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办法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优化 市发展改 项目抗震设计,在项目可 革委员会 行性论证中注重防震减 灾工作 62 《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震减灾 法 》; 湖 南 省 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办法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市级科技计划审批的监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监管是科技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切实改变“重立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明确以下监管措 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科技项目计划、创新平台计划的承 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延伸至项目实施相关合作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 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省级和市级有关 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 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 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 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二)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 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 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 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 63 者履行合同义务。 (三)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 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 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每年对一批重点、重大或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进行一次抽查检查。通过 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 原始凭证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按规定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对项目实施以来的研 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 解决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三)委派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检查。每年对部分科技计 划项目,委派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检查,指导承 担单位做好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和项目实施方面的其他工作。 (四)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 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研发 或建设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 判。 (五)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和经费 使用成效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成对项 64 目实施绩效的评估。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实地 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级和市 级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自查,发现存 在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科技管理部 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 查。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 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 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 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 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提交,科技管理 部门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参加评议, 提出中期检查意见。需要赴实地进行中期检查的,市科技局可 会同专家进行。 (三)委托中介机构检查指导。择优选取具有相关资质、 熟悉科技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且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对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培训,要求其明确管理规定、 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及要求后,与其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责任 义务。通过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项目承担 单位配合做好检查指导工作。中介机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 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同时定期 65 向科技局反馈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科技局报告。 (四)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编制项目验收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 验收,验收专家组出具项目结题验收结果。验收形式包括:会 议审查验收、通信评审验收、现场考察验收等。 (五)绩效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 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 项目申报和财政科技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检查措施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省属的 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应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 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专项抽查检查、中期检查、结题 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市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经 费使用情况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 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 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同时对项 目进行财务审计,退回未发生和不合理使用的财政科技经费。 对项目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并根 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及时 66 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科技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应及时报告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虚报、 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 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 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市级科技研发平台的监管 为更好地促进省级科技研发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科研 经费使用,保证科技研发平台的规范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 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立项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组建任务书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财政补助经费的规范使用情况。 (三)科技研发平台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开放服务、资 源共享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自纠、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监管、实地抽查、通过 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监督 检查。 67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检查措施主要包括:听取工作 汇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查看现场、仪器设备存在情况,查 阅财务账、资产账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查自纠。根据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与要求认真自 查,发现存在问题并自行整改。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终提交本年度运行报告和下年度 工作计划,市科技局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定 期评估的重要依据。 (三)验收。组建期满,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后,由依 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四)定期评估。市科技局每 3 年组织 1 次,依据,根据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 相结合、现场考察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对科技研发平台 进行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组建期满,验收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正式授 予 “沅江市 XXX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验收不合格者,6 个月后可再进行一次验收,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组建资格。 (二)定期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工作业绩和后续经费支持的 重要依据。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评 估为优秀的给予重点支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 6 68 个月,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省市级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资格,不再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三)对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已被认定的,撤销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 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组建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三)对承担科技成果评价的受委托机构的监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评价办法》 (试行)等相关规定,为规 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机制,正确引导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科技成果评价的受委托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受委托机构在实施科技成果评价事项时是否违反科 技成果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受委托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是否规范,评 价指标、评价报告及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受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办事。 (四)参与科技成果评价的专家是否公正、客观、独立的 开展评价。 (五)受委托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价事项收费是否超标准, 69 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六)受委托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 及各类信息数据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开展的情况 汇报。 (二)对科技成果评价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和定期检查,查 阅有关文件资料,并核查具体事项实施的情况。 (三)受理受委托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评价事项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问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有权调阅受委托机构的原始文 件资料,并及时提取相关证据。 (二)受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受委托机构在实施科技成果 评价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依法撤消的纠错措施,给他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科技成果评价事项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受委托机构对所承担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事项开展 70 定期自查自纠,确保相关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对具体投诉事项 开展内部检查,并如实上报委托管理部门。 (三)加强对受委托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采取定期或 者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 行为。 (四)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反映、申诉、检举、 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对受委托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事项的布置、落实 和实施检查监督,并制作书面记录、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处理方式有: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终止评价委托或取消评价资格; 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沅江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监管 沅江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是我市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 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 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科普基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我市 科普基地的宣传示范与辐射作用,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已认定的沅江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71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科普活动。定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所组织开 展的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学性、实用性、互动性 和宣传示范作用,并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 (二)硬件设施。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和软硬设施,定 期更新、补充科普展教具和宣传展示内容,音像、演示、实践 设备和器材、模型能满足科普活动需要。 (三)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 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 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200 天; 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 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100 天。各类 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 100 天 (含 法定节假日)。 (四)组织管理。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 人员和科普讲解员。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 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 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 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采取年度抽查监督方式。年度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市级科 普基地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如科普设施、投入、活动情况及开放 72 天数等),并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抽查采取科普基地自查自 纠、组织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在此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 县科技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基地进行文本查阅、听取汇报、 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抽查合格的沅江市科普基地保留“沅江市科学技术 普及基地”称号,并可推荐申报“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 (二)抽查和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沅江市科普基地,由市科 技局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按期整改并通过检查的不予 追责,未按期整改的取消其沅江市科普基地。同时,在 3 年内 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五)对本级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 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73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知识产权办依法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 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 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 况。 (五)知识产权办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 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74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在进点检查前三天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 (二)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查阅有关案卷资料, 做好检查记录。 (三)整理检查资料,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四)检查工作底稿送被查单位签字认可。 (五)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 10 天,向局领导提交检查 报告。 (六)检查报告与被查单位见面,被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 告之日起 3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 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视为无异议。 (七)知识产权办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检 查处理决定书,并将检查处理决定书通报被检查单位。 (八)报经局党组批准后下达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知识产权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 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 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75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 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 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 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 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 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 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 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76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 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77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 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 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78 (六)对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是否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是否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核实:对市内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责任追溯: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 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联合执法: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 有效执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执法部门立案,经执法人员调 查取证,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陈述、申辩和听 证权利,行政处罚后告知当事人有相应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二)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执法部门进行相关数据采集,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最终结果以文件、公告等形式向管 79 理相对人发布。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 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单位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行政 程序规定》相关条款制定以下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与后 果、违法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 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 80 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 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 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 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 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 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益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益阳市专利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知识产权系统行政处罚裁 量的标准规范,我市知识产权办直接使用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对 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和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情形进行 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 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 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 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 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 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 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 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81 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有关措施 (一)我市知识产权办直接使用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对同一 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本级知识产权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 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市地震办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 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四)市地震办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同时,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 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通过法律文书等形式将 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 (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有关行政处罚适用的举报 投诉。 四、公共服务事项 82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湖南省奖励项目 组织申报湖南省科技奖励项目 申报 综合计划股 0737-2803666 2 开展科普活动 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开展科 技进村入企、进社区、进校园 活动,提升全民科普意识;开 展常年的科普宣传和科普统计 工作 综合计划股 0737-2803666 3 接受举报投诉, 开展维权援助工 作 接受社会公众对专利违法行为 的举报和投诉,并移交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查办;组织开展知 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知识产权办 0737-2803666 4 提供咨询服务 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知识产权办 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0737-2803666 5 科普宣传周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地震办 0737-2803666 6 应急宣传活动周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地震办 0737-2803666 7 防灾减灾日宣传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组织 开展应急演练 地震办 0737-2803666 8 地震信息对社会 及时对社会及公众发布地震信 发布 息 地震办 0737-2803666 沅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共 30 项) 83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1 2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 策,组织协调全市工业 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的 制定并监督执行,拟订 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 见,工业和信息化与相 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 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 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 的布局及发展规划、产 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 策措施;拟定全市新型 工业化发展战略 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 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 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 施近期工业和信息化 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 目标、政策和措施;监 测分析近期工业和信 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 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 信息,统筹协调解决经 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 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 议 研究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指导推动工业企 业兼并重组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及发展规划、产业结 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 培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 推进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工 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协调解决新型工业 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分析全市新型工业化发 展情况 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提出 调节近期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协调解 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定期发布有关工业经济形势报告 监测分析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工业经济运行,并发 布相关信息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工信 系统开展服务企业活动 组织实施工业运行质量评价工作 84 备 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做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工作 3 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业投资政策,统筹拟订工业和信 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目录,引导工业投资(含利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 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向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市工 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 业投资与技术改造投资监测分析等工作 投资) 组织推进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建设,做好 规定权限内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 备案工作,组织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项目审核、 核准和备案业务 指导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提高发展 方向和工作措施 4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 域技术进步、 技术创新; 负责《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发 组织实施全市战略性 展导向目录》项目的组织申报、编制发布和实施验 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 收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 负责全市工业领域“百项重点新产品推进计划”和 目和验收管理;推进产 “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发布 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 和实施验收 产业化 组织“湖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资料审核、 推荐、申报工作 制定和落实工业节能降耗的计划、 制度和行动方案; 组织推进工业节能技术改造,指导、协调工业企业 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负责 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工作 5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 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 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 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 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 产工作;指导工业企业 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 新产品、新技术、新设 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承担对工业企业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组织推进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 测工作;开展工业、通信业领域节能监测和咨询服 务;承担工业、通信业领域能效标识的监察和检测 有关工作 指导全市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市本级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协调推动工业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指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对清洁生 产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85 备 注 序号 6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实施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并开展监督 检查 征收、管理、监督市属建设单位和项目的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 实施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和协调 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及 新型墙体材料技术装备等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散装水泥行业管理工 示范项目 作 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 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征收、管理、监督市属企业和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实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情况 监督检查 7 8 统筹推进经济和社会 领域信息化工作;推导 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 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 联互通和重要信息源 开发利用、共享;推进 全市信息化建设;协调 全市公用通信网、互联 网、广播电视网和其它 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 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 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 化融合 备 注 市墙 体材 料改 革办 公室 市散 装水 泥办 公室 组织实施信息化规划、年度计划及重点项目建设, 开展信息化试点示范、宣传培训工作 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承担利用信息技术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指导企业信息化的工作;做好 全市信息化发展水平和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工作 协调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协调全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动 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建共享 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重点行业信息系统 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 的信息工程审查;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安 全工程备案。组织开展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 工程绩效评价 按照规定权限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制定并 完善无线电频谱利用规划 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 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 无 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 线 电 管理无线电台(站), 负责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缴 管 理 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 办 公 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 室 管理无线电监测、 检测、监管无线电台(站)工作情况,核验无线电台(站) 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 技术参数 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 市无 组织开展有关电波参数和电磁环境的测试、计算和 线电 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 分析,开展辖区内无线电频谱监测、无线电发射设 施无线电管制 备主要技术指标测定以及工科医等非无线电设备 管理 办公 的检测 室 开展制式无线电台台站、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 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备案 86 序号 具体工作事项 主要职责 落实《中小企业促进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促进 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 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编制全市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发展 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9 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 指导;制订全市中小企 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中 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 实施;推进中小企业服 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 业;综合协调有关部门 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改革措施,协调解决有 关重大问题 指导协调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中小企业 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政策措施 开展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 提出季度运行分析报告 组织申报“专精特新”发展示范企业、市级以上中 小企业创业基地、市级以上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 研究制定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 设的扶持政策,指导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开展业 务,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和银担企合作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 鼓励指导生产企业物流外包,推进物流平台建设和 服务,促进生产企业物流社会化 10 建立全市重点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 拟订全市信息安全发 对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进行监控 展战略、规划,指导、 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 组织开展全市网络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并实施政府 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 投资信息化项目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党政 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 机关以及涉及国计民生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测评,推 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 进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防护、网络安全第三方测评机构发展 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 且处理网络与信息安 建立健全市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牵头 全的重大事件 协调处理网络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推进军 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及产业化工作,组织军工科研 项目的申报及军民融合 11 其它工作 协助做好全市有序用电工作 组织协调企业减负工作 87 备 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2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市工信局 具体负责经济调节 工作,协调解决工业 经济运行发展中的 有关问题、调节经济 运行以及负责组织 重要物质的紧急调 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等职责 沅江市机构 编制委员会 文件(沅编发 发〔2011〕44 号) 市工信局负责制定全 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 市发改局负责制定全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 市发改局 负责监测全市宏观 经济运行 市工信局 工业行业和通信业 发展专项规划由市 工信局负责编制 市发改局 工业行业和通信业 沅 江 市 机 构 发展专项规划与国 编 制 委 员 会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文件(沅编发 总体规划、高新技术 发〔2011〕44 产业系列发展规划、 号) 其它产业专项规划 的衔接平衡由市发 改局负责 经济运行 调节 工业规划 市工信局 3 推进新型 工业化 市发改局 4 工业与信息 化领域固定 资产投资项 目的核准、 备案和审核 市工信局 市工信局编制工业和 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发 改局负责工业和信息 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 划的衔接平衡 承担加速推进市新 型工业化领导小组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沅 江 市 机 构 编制委员会 负责新型工业化有 文件(沅编发 关的生产力布局与 发〔2011〕44 规划、重大项目的审 号) 批、核准、上报 按规定权限由国家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 经信委审批、核准的 项目由市工信局负 责申报 88 沅江市机构 编制委员会 文件(沅编发 发〔2011〕44 号) 某企业申报国家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如该项 目由省经信委审批、核 准,则由市工信局为项 目申报单位做好相应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市发改局 5 6 推进循环经 济和节能减 排 物流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牵头全市工业与信 息化领域新建项目 的核准、备案和审核, 需国家发改委审批、 核准的工业投资管 理职能,由市发改局 承担 组织实施工业能源 节约和资源综合利 用政策,参与拟订能 源节约和资源综合 ;负责工业、 市工信局 利用规划 通信业能源节约和 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承担工业企业的节 能考核和节能监察 沅江市机构 工作 编制委员会 文件(沅编发 发〔2011〕44 号) 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 协调工作;组织拟订 市发改局 能源资源节约、循环 经济发展、资源综合 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 施并协调实施 市工信局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 的物流外包工作,促 进企业内部物流社 会化 市发改局 牵头负责全市物流 发展工作,拟定现代 物流业发展战略和 规划,协调物流发展 重大布局 市商务局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 商务等现代流通方 式的发展 89 沅江市机构 编制委员会 文件(沅编发 发〔2011〕44 号) 案例 服务;如该项目由省发 改委审批、核准,则由 市发改局为项目申报 单位做好相应服务 市工信局负责拟订并 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 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 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 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负责工业、通信业能源 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 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 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 工作。市发改局负责节 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 作;组织拟订能源资源 节约、循环经济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 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 施 某企业要剥离外包内 部物流业务,可向工信 部门申请指导支持;要 建设物流中心项目,应 向发改部门申请备案; 要开展连锁经营、特许 经营、流通配送、电子 商务业务,可向商务部 门申请指导扶持;要开 展道路运输业务,应向 交通运输部门申办《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序 号 7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 输局 参与拟定全市物流 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市工信局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并公布新型墙体材 料的产品目录;组织 实施国家有关生产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 品标准;制定新型墙 体材料发展规划和 粘土砖总量控制计 划,引导墙体材料产 品结构调整,促进新 型墙体材料研究开 发、生产、推广使用 的指导和宣传;对建 筑工程新型墙体材 料情况的监督,依法 查处建设单位违法 使用粘土砖的行为 指导墙体材 料革新 市住建局 制定、公布并及时更 新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推 广应用目录;组织实 施国家有关使用新 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技术规范;监督,依 法查处建筑工程违 法使用墙体材料情 况的设计、施工、监 理行为 90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循 环经济促进 法》 2、《湖南省 新型墙体材 料推广应用 条例》 3、《民用建 筑节能条例》 如某种非粘土砖要用 于建筑工程,工信部门 负责对该产品生产过 程及成品相关性能的 监管,而建设部门是负 责对建筑工程使用该 产品在设计、施工、监 理、验收各环节的监管 序 号 8 管理 事项 散装水泥推 广应用监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国土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要 求,控制向非新型墙 体材料的粘土制品 生产企业供地,限制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 产企业的取土范围 和规模 市工信局 1、《湖南省散 装水泥条例》 第 二 十 三 条 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 违反本条例第 土”区域内市管建设工 十四条第一款、程施工,市散装办与市 第三款规定使 住建部门介入调查。若 用袋装水泥的,该工程应当使用散装 由散装水泥管 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 理机构责令停 施工,市散装办对施工 止违法行为, 检查违法使用袋装 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 按照使用袋装 水泥行为 若 水泥每吨六十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该工程虽然使用散装 元的标准处以 水泥,但使用散装水泥 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 十四条第四款 施工,市住建部门对施 规定擅自使用 工方违法进行现场搅 袋装水泥的, 拌混凝土行为予以行 由散装水泥管 政处罚 理机构责令改 正,限期补办 91 相关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市住建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审批手续;逾 期不改正的, 按照使用袋装 水泥每吨三十 元的标准处以 罚款。 2、《湖南省散 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现场搅拌 混凝土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按 检查违法进行现场 照搅拌的混凝 搅拌混凝土行为 土每立方米二 十元的标准处 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擅自现场 搅拌混凝土的, 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 正,限期补办 确认手续;逾 期不改正的, 按照搅拌的混 凝土每立方米 十元的标准处 以罚款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 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简 92 称行政执法活动)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 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 点评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 结合进行。 (二)市工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 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93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 改纠正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五)市工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 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 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七)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八)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94 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 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停行 政执法活动;取消执法资格,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 分;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等。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央、省、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省、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目标完成程度,主要包括目标实施进度、实施 效果等方面指标有否达到申报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 用财政专项资金; (三)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 95 行了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到有关部门进 行了变更。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要求,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现场查 勘、问卷调查、委托下级部门或咨询机构等形式,对使用国家 工信部、省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 考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布项目监督检查通知,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要求; (二)各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进行自查; (三)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于违规项目进行处理,对于疑似违法行为及时报 告司法机关; (五)形成项目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未按申报条件建设的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追回财政资金。 2、对于未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 专项资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3、对于具备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 申报或安排相关专项资金。 4、凡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 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并取消其今 96 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认定的符合性 主要对企业及产品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定的规范性 主要对企业是否依规定申报,受理、初审意见是否符合实 际情况及相关认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状况 主要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及认定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四)产品标识管理 主要对认定产品标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它相 关要求,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实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 方式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重点针对有投诉的、产品出现质量事故的、国 家及市级专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认定企业。 97 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对象为认定证书有效期范 围内的生产企业,检查比例不少于认定企业总数的 20%。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二)现场查看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对认定产品进行现场 质量抽样; (三)听取企业汇报;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限期责令改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认定证书: 1、经限期责令改正,到期后仍未改正的; 2、已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的; 3、产品工艺改变,超出《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 艺装备要求》范围的; 4、质量管理未执行到位,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5、造成重大污染,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6、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7、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四)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98 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符合《湖南省新型 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 (二)使用的墙体材料产品是否具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 定证书,是否符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实 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现场核查,主要针对申报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 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以及被投诉违规使用墙体材料情形的建 设项目。 检查次数每建设项目不少于 1 次,检查对象为申报返退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和被投诉违规使用 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墙材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投诉立案 通知; (二)现场检查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实墙体材 料产品来源和相关证书; (三)听取建设单位情况说明; (四)反馈检查情况; 99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规定的,告知建 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和办理程序; (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予返退: 1、使用未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 体材料产品的; 2、未经现场核验,擅自进行粉刷遮盖的; 3、单位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 4、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限期改正。经限期 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 按照核查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 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 缴纳,预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筑工程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使用水泥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00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有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不定期对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日常检查每个 项目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 1 次,但每季度不多于 1 次(有投诉 举报情形除外);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单位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安排或根据投诉举报申请 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填写项目检查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启动; (二)实地走访核实建设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情况; (三)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依法定程序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五、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不存在《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 四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水泥制品生产 企业。 101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储存、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规定,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应当使用散装 水泥的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散装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对新建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套散装水泥专用设 施设备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据《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经信节能〔2011〕212 号)文件精神,对预拌砂浆企业进行 备案认定。 三、监督方式 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采 取书面材料审查,实地核实,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对象为认定证书有效期范 围的生产企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现场查看设施设备。 听取企业汇报。 102 反馈检查情况 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规定新建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 70%以上的 限期责令整改。 (二)整改不到位的,发现问题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 例》进行查处。 (七)维护供用电秩序电力行政执法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供电企业及电力用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 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供电 企业是否侵犯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检查电力用户是否安全用电、 是否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是否盗窃电能。 三、监督方式 采取实地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入企 业检查须经市优办批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出示执法证; (二)现场检查; (三)听取供电用电用户情况说明; 103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实事清楚、情节简单,当事人无异议,处罚在 1000 元以下的轻微电力行政案件,现场进行处罚,开具罚款单。 (二)处罚在 1000 元以上的电力行政案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审查方案; 2、调查取证; 3、制作《告知书》,并送达签收; 4、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签收; 5、执行处理决定; 6、文书资料归档。 (三)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 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行使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何 种类别以及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与处置权。 104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过罚 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 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 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 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 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 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 准;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 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 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 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标准规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 工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工信局制定的《沅江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件(沅工信发〔2011〕18 号),作为全市工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 105 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四、有关措施 (一)市工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经济社会发展情 况、执法工作实际等,及时补充、修订裁量标准规范。 (二)市工信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 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 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违规处理 (一)市工信局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 督,发现不当或者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主动、及 时纠正。 (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收回执法证件等处理;情 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106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本系统领导干部业务能力 培训,组织全市中小企业领军 人才培训,实施“国家中小企 业银河培训工程”,指导相关 开展全市工业和 单位开展中小企业技能人才培 信息化领域教育 训,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 培训工作 用能力培育工程,组织举办工 业企业知识产权、企业品牌、 两化融合、企业能源管理等人 才培训 政工股及相 关业务科室 0737-2813813 2 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 组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 络和相关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 开展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 资、信息、法律、技术等服务 中小企业科 0737-2733180 3 开展工业节能、 电力行政执法、 散装水泥、墙体 材料革新法规和 相关知识的宣传 组织开展工业节能、电力行政 执法、散装水泥、墙体材料革 新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政工股及相 关业务科室 0737-2813813 沅江市公安局责任清单 107 (共 68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订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核通过 后组织实施。 1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益 阳市有关公安工作的 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 市委、市政府、上级公 安机关的指示;拟订有 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 范性文件,经审核通过 后组织实施。 拟订公安工作的全年计划, 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 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措施。 负责受理全市“110”报警,并根据具体警情指导 下属单位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 2 负责开展“110”接处 会同开展“110”社会联动工作,协调处理“110” 警工作。 报警平台反映的非公安管辖警情。 负责根据上级公安部门和沅江市委、市政府的指示、 命令,在全市范围发布紧急预警信息。 负责对涉恐信息、人员的甄别工作,并组织对涉恐 案件的侦查工作。 3 组织、协调、指导反恐 牵头全市各反恐怖工作成员单位开展反恐怖工作。 怖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日常反恐怖工作 4 负责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办及负责针对境内外 组织实施危害国内安 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邪教组织的侦察和基础调查 全案件的侦察和境内 工作 。负责针对黑社会组织的侦察和基础调查工 外敌对势力、 反动社团、 作。 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 等的侦察和基础调查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国保类和出入 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刑 境类共 33 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经济类共 89 种 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 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治安管理类共 103 种刑事案 破工作;参与跨区域和 件的侦破工作,刑侦类共 119 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 涉外案件的侦破工作。 作,禁毒类共 12 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网络安 全监察类共 11 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指导、 组织全市各禁毒成员单位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5 6 指导、组织、实施禁毒、 缉毒、戒毒工作。 指导、组织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戒毒相关 工作。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 负责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购买备案工 生产、经营、运输、保 作。 10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管、使用的监督管理。 7 负责指导、监督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和重点工程的安 全保卫工作;指导群众 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 设和保安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对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运输许可。 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 点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 指导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保安组织、人员的 活动监管工作。 审批旅馆、印章刻制、寄卖等特种行业。 8 核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 管理社会治安、流动人 口、户籍、租赁房屋、 核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枪支弹药、 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承担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9 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 负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 理处罚法》和危害社会 调查处理。 治安秩序行为。 10 组织、协调、实施重、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 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 处置;组织、指挥处突防暴工作。 性事件的处置,组织、 指挥、实施处突防暴工 负责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实施 处突防暴工作。 作。 11 承担群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审批工作。 负责管理集会、游行、 负责对已许可进行的集会、流行、示威活动进行现 示威活动。 场管理。 12 组织实施对来沅的党 承担对来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 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 卫工作。 宾以及重大活动、重要 会议的安全警卫和保 承担在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保卫工作。 卫工作。 13 负责羁押被逮捕、刑事 拘留的案犯;实施监所 管理,落实各项监督管 理安全措施;对在押犯 进行思想教育,劳动改 负责实施监所管理,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安全措施, 负责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负责对在押犯进行思想教育,劳动改造和考核短刑 犯的工作。 109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造和考核短刑犯;配合 开展侦查、起诉、审判 工作;对判决服刑的罪 犯押解投劳,对余刑三 个月以下的罪犯执行 刑罚。 具体工作事项 配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开展相关侦查、起诉、审 判工作。 负责对判决服刑的罪犯押解投劳,对余刑三个月以 内的罪犯执行刑罚。 14 负责关押治安(行政、 司法)拘留人员,对被 负责关押治安(行政、司法)拘留人员,对被拘留 拘留人员落实各项管 人员落实各项管教措施,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有针对 教措施,对被拘留人进 性的教育感化工作。 行法律、道德等针对性 管理教育和挽救工作; 组织被拘留人员自愿 从事生产劳动、职业技 承担被拘留人员自愿从事生产劳动、职业技能教育 能教育和适当的文体 和适当的文体活动。 活动。 15 掌握影响社会政治稳 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事件的情 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 况,及时报告配合处置。 大事件的情况并及时 报告和配合处置,防范 在全市范围内防范和打击各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 和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 指导学校、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国 指导辖区范围内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内安全保卫工作。 位内部的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16 受理、审核规定范围内 审核规定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因私出国申请。 的内地居民因私出国、 赴港澳台申请,并报上 级机关批准;受理、审 核符合法定手续的境 审核规定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请。 外人员提出的各类签 证、居留许可和签注等 受理、审核符合法定手续的境外人员提出的各类签 申请。 证、居留许可和签注等申请。 17 负责查处或协助查处涉及外籍人员和外资企业案 查处或协助查处涉外 (事)件。 案(事)件和内地居民 违反有关出入境管理 查处或协助查处内地居民违反有关出入境管理法 法律法规的案(事)件。 律法规的案(事)件。 18 负责管理计算机信息 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 承担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 护工作,组织开展网络 110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监控、网络技术侦察和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 承担网络监控、网络技术侦察和网络犯罪的侦查工 作。 19 执行公安交通工作的 法律、法规、规章,参 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与研究拟定全市道路 交通管理对策和发展 参与研究拟定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对策和发展规划。展规划。 规划。 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遇有严重影响交通安 全的情形实行交通管制;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道路 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及行政处 罚。 20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参与对涉及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停车场(库)、 营运车辆停靠点的规划建设。对挖掘、占用道路或 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 全的施工的审批。 组织实施交通警(保)卫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路 巡逻综合执法。协同其他警种维护道路治安秩序和 打击车匪路霸。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21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 组织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查缉侦破工作。 故处理和预防工作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提出防范交通事故, 消除隐患的建议。 负责交通安全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负责市管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管理和登记、牌证发 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22 机动车、 非机动车管理, 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核发。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负责市管驾驶人考试、发证、补证、换证,驾驶证 审验工作 23 负责承办市委、市人民 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 交办的其他事项 11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 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 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 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 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 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 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 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 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 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 学;,负责危险化学品 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 《危险化学 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 品安全管理 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 条例》(中华 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 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急环境监测。 591 号)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 确定、公布、调整危险 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 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 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 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 理 112 相关依据 案例 2014 年 8 月,某 A 危险 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 B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 业务,为某 B 公司运输 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 途径某村路段时,槽罐 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 泄,部分液氯流入水域, 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 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 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 府,市委市政府立即落 实市应急办牵头,迅速 启动应急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 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 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 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 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 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 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 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事件的调查。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 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 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 调查。市公安局负责维 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 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 况,配合市环境保护局 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 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 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 人员的抢救工作。市交 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 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 质进行调查。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 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 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 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的资格认定。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 鉴定的管理, 负责组织、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 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 公安局 2 3 案例 《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 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455 号令) 春节前,市安监、公安 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 检查。根据举报,在某 乡镇查获一辆非法运输 烟花的集装箱车,当场 缴获非法烟花 250 箱; 随后根据线索顺藤摸瓜, 在另外一私人住房内, 又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 240 箱。这批非法烟花属 外省一花炮厂生产,其 中包含国家早就明令禁 止个人燃放的 A 类礼花 弹 280 箱,内筒最大直 径达 12 厘米。在这些 A 类礼花弹的包装上生产 厂家却打上 B 级产品标 识,严重误导消费者。 公安机关对非法储运人 员进行了行政拘留,对 非法运输的驾驶员实施 了治安拘留,市安监局 对非法经营储存当事人 实施没收全部非法烟花 爆竹产品,并处行政罚 款贰万元。 《易制毒化 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445 号) 市安监、公安、商务局对 我市一家易制毒化学品 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 业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 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已由安监部门 进行过审批;购买用于制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 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 的监管 易制毒化 学品的监 管 相关依据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 生产、经营、储存的监 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购买可以用于制 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审批;负责运输易制 毒化学品的审批。 113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 负责生产可以用于制 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审批。 商务局 负责进口或者出口易 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公安局 4 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 理 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 局 公安局 5 对发票违 法行为的 查处 职责分工 地税局 交警 大队 相关依据 案例 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公 安部门进行过审批,但没 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 输许可证,生产、购买可 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没有进行过审批。针对 企业的违法行为,市公安 对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 品运输许可证进行查处。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 2014 年 9 月,市文广新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局、市公安局执法人员 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 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 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 《互联网上 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 网服务营业 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理。 场所管理条 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 例》(中华 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人民共和国 后,市文广新局对网吧 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国务院令第 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 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 363 号) 行查处,市公安局依法 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 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 为进行查处。 动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房地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 206、207、 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 209 条 ; 发现,该公司开发成本 处 《全国打击 偏高,怀疑其发票和对 发票违法犯 应业务的真实性。通过 罪活动工作 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 协调小组关 从 M 公司处获取假发票, 地税发票的行为进行 于印发〈整 虚增开发成本。进一步 查处 治虚假发票 调查发现,M 公司为一制 “买方市场”售假发票窝点。则由地 负责对城市人行道上 工作方案〉 税部门对该房地产公司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 的 通 知 》 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 于机动车、临时停车规 ( 协 发 税款行为进行查处;由 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 〔2010〕1 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发票 号) 的 M 公司进行查处。 管和行政处罚。 114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公安局 6 报废汽车 回收经营 市场监管 商务局 7 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 回收管理办 法》(中华 负责流通市场行业管 人民共和国 理,负责审核汽车报废 国务院令第 回收行业经营资格;负 307 号) 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 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 负责对有害废旧物资 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 管理。 公安局 负责对组织、领导传销 人员进行查处 对传销违 法犯罪行 为的查处 公安局 相关依据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 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 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环境保护 局 工商局 8 职责分工 案例 2013 年 11 月,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12315 接举报 称:A 公司存在进行报废 汽车“五大总成”交易 行为。接举报后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 查,当事人委托 B 公司 进行了报废汽车“五大 总成”的拆解,其行为 涉嫌报废汽车“五大总 成”交易,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对此立案调查。 针对当事人委托他人进 行报废汽车“五大总成” 拆解的行为是否构成报 废汽车“五大总成”交 易的定性问题,向主管 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 监督管理工作的商务部 门发函通告。后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根据《报废 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 立法精神、目的及具体 条款的理解,认为该行 为涉嫌报废汽车“五大 总成”交易,依据《报 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进行处罚。 某公安经侦部门接群众 报警称被骗入某传销组 《刑法》第 织,经查该传销组织层 3 级以上成员达 30 224 条 ; 级达 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禁止传销 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 负责对传销组织的其 条例》 刑事立案侦查。工商部 他参与人员进行查处 门负责对其他参与人员 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 安全法》; 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 条例》 115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 司种植梨 300 亩、食用 竹笋 600 亩,饲养生猪 5000 头。市农业局组织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 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 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农业局 畜牧水产 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初级 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 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 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 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 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 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 的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 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 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 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 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商务局 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 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 资料流通管理,监测分 析市场商品供求信息, 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 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 控工作。 116 相关依据 案例 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 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 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 并且已经有部分梨、竹 笋对外销售,部分生猪 运到市中心屠宰厂屠宰。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 业停止违法行为,市农 业局立即通报市食安办, 市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 风险预警。在市食安办 协调下,市农业局责令 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 的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责令市中心屠宰厂立即 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 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 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 处理和销毁;市林业局 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 销售的竹笋并进行无害 化处理;市商务局责令 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 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 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 竹笋和生猪产品,立即 追回已销售上 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 处理;市公安局提前介 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 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 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 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通报市食安办。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公安局 9 环境噪声 污染监督 管理 环境保护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 广场、 公园等公共场所,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 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 响器材行为的查处。 负责查处饲养宠物产 生的噪声。 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 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 声的方法招徕顾客行 为的查处。 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 用的居民住宅、其他建 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 产生噪声的查处。 负责在使用家用电器、 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 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 《关于进一 声的查处。 步明确环境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 噪声违法行 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 为行政处罚 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 权的通知》 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 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工作。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负责拆房工地噪声的 监督管理;因生产工艺 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 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 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 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 证明。 交通运输 局 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 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117 案例 市区某一酒吧使用高音 广播喇叭招徕顾客,并 在酒吧使用高噪声设备, 直接影响周围群众生活, 群众投诉到环保局。根 据规定,该酒吧使用高 音广播喇叭招徕顾客的 行为由公安局负责查处, 根据行政处罚相对集中 后的部门职责规定,环 保部门要对其噪声污染 情况进行监测,并检查 该酒吧是否经过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形成 多部门管理的局面。 序 号 10 管理事项 娱乐场所 管理 相关 部门 相关依据 案例 2014 年 8 月,市文广新 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 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 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消 时发现:该场所 A05 包 公安局 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 厢内有多名未成年人在 理 唱歌消费,且包厢内有 女性服务员从事有偿陪 《娱乐场所 消费者唱歌和喝酒。随 管理条例》 后,市文广新局对该场 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 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 该场所涉嫌提供以营利 文化广电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 为目的陪侍行为抄告给 新闻出版 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 局 依法对该场所涉嫌提供 有偿陪侍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 交警大队 11 职责分工 中小学生 安全管理 市教育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 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 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 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 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 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 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 记,核发校车标牌,审 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 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 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 《校车安全 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 管理条例》 教育。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 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 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 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 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 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 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 118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 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 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 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 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 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 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 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 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 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 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 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 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序 号 12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 输局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 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 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 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 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 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 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 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 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 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 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 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 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 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 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 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 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 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 容。 市公安局 交警大队 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 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 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 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 分析、通报。各地建立 检验监管中心,对检验 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 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 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 验 市质监局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 法》;2、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某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按 照 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 3、《机动车 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 安全技术检 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 验机构监督 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 管理办法》 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 (国家质量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 监督检验检 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 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 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 疫总 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局令第 121 管理制度、检验环境、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号);4、公 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 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 安部、国家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 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 质 检 总 局 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 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 《关于印发 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 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 《关于加强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 构检验资格、 检验设备、 和改进机动 问题。 管理制度、检验环境、 车检验工作 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 的意见》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知》(公 交管〔2014〕 138 号)。 119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市公安局 交警大队 13 公路交通 事故调查 市交通运 输局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交警大队 14 超限超载 运输管理 市交通运 输局 市商务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 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 全生产法》; 高速公路发生大客车冲 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 2、《中华人 出护栏、翻下边坡,造 认定。 民共和国公 成较大人员伤亡。在安 路法》;3、 监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 《中华人民 查中,交通运输局负责 共和国道路 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 交 通 安 全 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 法》;4 、 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公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 《安全生产 安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 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 事故隐患排 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 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查治理暂行 定,最后由安监局汇总 审查、 技术分析和调查。 规定》(安 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 监 总 局 令 定。 2007 年 第 受委托时,组织事故调 16 号)。 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 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 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 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 1、《中华人 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 民共和国公 路法》;2、 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 《中华人民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 环节的监管。对 1 年内 共和国道路 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 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交通安全法 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实施条例》; 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 或货运单位超限运输 3、《湖南省 辆 , 路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查 车辆占总数 10%的分别 实施中华人 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 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 民共和国道 驾 驶 员 的 殴 打 , 该 站 工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 路交通安全 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 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 法办法》;4、经信、工商、质监、安 整顿。依托省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 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 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实 共和国公路 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 施超限运输路面执法。 安全保护条 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 根据需要通过巡查进 例 》 ; 5 、 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 行超限运输路面执法。 《中华人民 事责任。 共和国道路 对本市整车、改装车生 运输条例》。 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 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 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 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 装产品进行整治。 120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工商局 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 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 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 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 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 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 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 配厂、维修点,依照国 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 缔办法》予以查处。 市质监局 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 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 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 定。检查从事改装、拼 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 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 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 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 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 企业及产品。 市公安局 交警大队 15 公路安全 隐患排查 治理 市交通运 输局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 全生产法》; 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 2、《中华人 xx 年 xx 月,某高速公路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 民共和国公 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 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 路安全保护 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 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 条例》;3、 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 分的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 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 共和国道路 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 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 交 通 安 全 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 法》;4、国 务院《关于 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 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 坚持科学发 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 2 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 天,交通运输、公安部 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 产形势持续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 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 稳定好转的 求 其 立 即 停 工 整 改 事 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意见》(国 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 审查、 技术分析和调查。 发〔2011〕40 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 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 号);5、建 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 设部《建筑 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患的排查 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 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证管理规定》处罚。 (建设部令 第 128 号); 6、《公路水 121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市安监局 市交警大 队 16 机动车强 制报废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职责分工 参加公路交通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负 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 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国 省道交通安全隐患中 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 工作 相关依据 案例 运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7〕第 1 号)。7、 国家安监总 局《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 (安监总局 令〔2007〕 第 16 号)。 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 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报废期满的 2 个月前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 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理注销登记。对报废的 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 行驶证予以注销。机动 《中华人民 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 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 共和国道路 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 注销登记的,公告该机 交通安全法》进行登记、拆解、销毁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及实施条例; 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 行驶证作废。大型客、 《中华人民 车登记证书、号牌、行 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 共和国大气 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 的报废 污染防治 理部门注销:(一)达 法》、《中 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 华人民共和 用年限的;(二)经修 国噪声污染 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 防治法》、 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 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 《机动车强 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督管理 制报废标准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 规定》、 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 《报废汽车 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 回收管理办 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 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 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 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 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 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 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 检验合格标志的。 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 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 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 查封、取缔。 122 三、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局主要负责对各部门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 确行政执法标准;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治安管理职权即从事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的 治安管理部门及民警。 本制度所称的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 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 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 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23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 查、抽查和省级部门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 进行。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 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 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 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 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治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 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 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124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 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 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 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25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126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督 为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 火灾等突发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区域内申请举办 1000 人以上营业性演出的承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 1000 人以上营业性演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主要包括: 1.承办者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 2.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 3.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安全工作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演出的时间、地点、 内容及组织方式;负责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 标志;演出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演出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 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 127 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 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二)监督检查指标 每次举办营业性演出前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踏勘;演出过程 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事前踏勘演出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演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三)对演出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指派 2 人以上民警,到演出举办地进行实地踏勘。 (二)安排一定警力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 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 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 实安全措施。 (二)演出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 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有序疏散人群, 同时根据规定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28 (三)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 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 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 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二)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 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三)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 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四)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 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五)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 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 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收购废 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 1 次全 129 面检查。 (二)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 20%。 (三)全面检查: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 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四)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公安派出 所日常管理,市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 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 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 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 130 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 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 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 行改正。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进行查处。 (四)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流动 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湖南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二)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 息报送情况; 131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日常巡查:全市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 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督察:市公安局基础防控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 察,每年不少于 4 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 20 人。 (三)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 落实案后倒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各公安派出所 日常管理,市局基础防控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 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 责令改正。 (三)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 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湖南省居住 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132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湖南省流 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进行处罚。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消防事项监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 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 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 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133 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 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它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 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 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 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 确定。 134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每季度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 抽查的具体单位在当季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 (二)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 时期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 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三)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 督检查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量应达到每年每个消防监督员 不少于 36 家,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 12 家的量化标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监督检查规 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 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 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 135 部门。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 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自检查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 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二)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 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 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 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 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 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 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 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 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 136 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 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 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 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它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五)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 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 137 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3.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 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 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 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 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 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 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 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 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六)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 138 决定。 (七)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 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 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 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 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八)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 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3.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 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 执行方法执行。 4.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 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 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 139 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 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九)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 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 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 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事项监督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 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 140 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 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 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 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 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 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 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 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 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41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 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 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和备案抽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 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 负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4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 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 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 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 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 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或者开业消防事项监督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如下监 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43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 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 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 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 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每季度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抽 查的具体单位在当季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 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时期的 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行业和 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抽查。 144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 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量应达到每年每个消防监督员 不少于 36 家,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 12 家的量化标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 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 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 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 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二)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 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 145 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 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 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全市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 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所列的 9 种违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巡查处置。 (二)监督检查指标。检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5 家网站。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 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落实一名专管民警负责,并确定各网站至少一名联 络员; (二)定期对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检 查,发现违法信息,并及时通报未处置的违法信息,督促网站 及时处置; 146 (三)适时对网站处置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监督检查。由专管民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内各 网站进行巡查; (二)做好记录。及时发现本市各网站违法信息处置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志、截屏等记录; (三)通报整改。检查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 书面等形式通报至网站联络员进行整改; (四)复查整改情况。检查人员及时对前期要求网站整改 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五)处罚。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后发现被要求整改网站仍 存在问题,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对存在问题网站依法进行当 场或者立案处罚。 (九)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 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各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沅江市各重要 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沅江市电信、移动、联通、 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沅江市各网络与信息安全 信息通报中心成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147 (一)监督检查内容。沅江市各互联网服务单位、联网使 用单位、接入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安全保护 技术措施情况;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 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每季度检查不少 1 次,每次不少于 5 家。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网监大队指派 2 名民警到全市有关单位进行实地 检查; (二)检查民警表明身份,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的相关制度、措施和台账进 行查;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四)发现存在问题,并通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 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查看被检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 术措施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台账及落实情况。对制度 不执行、措施不落地、台账不齐全的,督促其立即整改。 (二)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 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48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 为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所安全管理的监督,特制定如下 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各网吧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每月检查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5 家单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 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网监大队指派 2 名民警到全市各网吧进行网吧实 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 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 (二)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 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或立案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民警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 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检查民警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 149 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网吧进行 相应处罚。 (十一)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日常管理,按 照《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典当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 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 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三)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 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 (四)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 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 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旅馆业要求每月对 辖区所有旅馆进行 1 次监督检查,印章、典当业每季度不少于 1 150 次。 (二)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 4 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 30%。 (三)全面检查: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印章、旅馆、典当 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四)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 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审批后,将 审批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 (二)已经获得审批许可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 业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市治安管理大队加强日常 的监督管理。 (三)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 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印章、旅馆、典当等 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 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 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51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 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 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 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或 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 报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的,应责令改正,并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 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 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收当公安机关明令禁止财物 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行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进行查验, 152 并按要求报送备查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未立即向 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 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 不改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部门予以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事项监管 为加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它条件; 2.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3.有无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它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53 1.日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办件量的 15%; 2.台账资料和档案抽查,每年 1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办 件量的 1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许可情况汇报。 (二)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指派二名以上民警开展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合法监 督检查工作。 (二)听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情况汇报。 (三)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审核相关行政审批案卷。 (四)制作监督检查情况反馈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发现许可行为有法律规定撤 销情形之一的,局依法可以撤销有关行政许可。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局视情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三)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 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 154 (十三)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的日常 监管,避免发生流失或被盗现象,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取得 相关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 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二)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实际使用 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 同时检查购销备案情况。 (三)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 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使用的数量、流向的。 (四)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转让其购 买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是否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五)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 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存储仓库,是否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 防设施。 三、监督检查指标及方式 (一)日常巡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 155 自辖区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每家每月不少于 2 次。 (二)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 4 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 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进行备案, 并将情况反馈给各公安派出所。 (二)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备案单位纳入各公安派 出所日常管理,市治安管理大队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局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 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履行剧毒、危化、放射性 物品的使用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 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 储存、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 用单位,责令单位及从业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 156 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二)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拒不进行整改 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等事项 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 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区域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和集会游行 示威活动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1.大型群众活动承办者是否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 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工 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 可,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 间、地点、路线和其它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前,指派 2 名 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157 2.活动进行过程中,局指派 2 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二)对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派出 2 人以上民警,到活动举办地或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二)安排警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 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 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 实安全措施。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危 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活动,有序疏散人群, 同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三)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听制 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 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 158 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发现有违法犯罪 行为的,依法组织人员立案查处。 (十五)焰火燃放事项监管 为加强焰火燃放管理,杜绝安全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等资料; 2.检查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是否与分级 管理审批资质相符; 3.检查申请焰火燃放作业方案资料; 4.检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 件等证明材料。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焰火燃放作 业单位检查不少于 1 次,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 2.专项督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督察。检查指标 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焰 火燃放作业单位的检查,检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等条件是否符 159 合要求。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的申请作业 情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的焰花燃放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法 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负 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焰火燃放作业审批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 (六)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落实燃放现场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燃放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 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是否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 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160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 资料。 (二)查验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和有关操作 证件。 (三)责令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改正违规行为。 (四)认真组织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程序有针对性 和实效性;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焰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 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 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废旧烟花爆竹,进行就 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十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 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 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事务的监 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61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派出所户籍室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 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 更的核准情况。包括: 1.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 制度的执行情况; 2.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 完善; 3.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4.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检查的派出所 比例不低于派出所总数的 25%,对各项业务的抽查不低于 5%; 2.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 上抽查,抽查不低于业务量的 10%。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局实地检查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 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 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种台账、档案资 料是否按时归档。 162 (二)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指定两名以上民警对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 检查。 (二)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 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 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 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打防控 考核和绩效考核。 (三)适时指派 2 名以上民警到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 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 口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办理户口迁移、 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并 及时以书面或电邮形式通报市局督查部门。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 人相应处分。 1.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3.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5.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163 6.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十七)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市级公安机关 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 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 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 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 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 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受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 以不受本办法受案查处条件的限制;行政执法办案部门因阶段 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受案查处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后, 报局法制大队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 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164 报告,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 检查或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 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 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制作《受 案登记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 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登记表》中填 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 3.批准。由行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登记 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受案的决 定。作出受案决定的,应指定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 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165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 罚告知笔录》。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 讨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 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 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 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 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 出罚款数额。 3.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 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 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 人审批。 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 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166 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 局领导审批。 5.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 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行政处罚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 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 2 名以上案件承 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市公安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 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季 度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 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 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 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 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167 (一)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 关管辖,在食品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并且销售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 行为; 2.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 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3.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 关管辖,在药品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假 药的行为。 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 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 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 168 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 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5.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 关管辖,在环境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 置的行为。 3.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 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4.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 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 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 毁坏的行为。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 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 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169 二、报告程序 经侦查确定为环境、食品、药品类等刑事案件的,经局领 导同意,由市局执法大队作刑事处罚措施并备案报告,并于每 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刑事处罚措施情况报市法 制办备案。 三、查处程序 (一)发现涉嫌犯罪行为 1.市场管理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移送 的案件或线索; 2.公安机关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或线索情况。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民警于案发之日起受理后立即制作《立案审 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 并上报治安大队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市局执法 大队审批。 3.审批。执法大队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 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市局值班领导批准。 4.批准。市局值班领导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 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作出决定。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民警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有效性,制作《移 送起诉意见书》 (三)移送起诉阶段 170 1.提出移送起诉意见。案件承办民警制作《起诉意见书》, 列明应当给予移送起诉的证据、事实、依据,并提出移送起诉 的罪名。 2.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移送起诉意见书》中 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 见,报市局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 3.审批。执法大队负责人认真审核《移送起诉意见书》中 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 见,报市局领导审批。 4、批准。市局领导认真审核《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 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作出批 准决定。 四、考核办法 根据《沅江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细则》,对执法过程中规 范执法进行事中检查,每月对环食药刑事案卷质量进行评查, 对错案进行追责。 (十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 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171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制大队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 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 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 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法制大队每年组织四次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每 个执法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执法规范化和处 罚裁量合法性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所有执法单位窗口,上墙 公布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四)指挥中心 110 报警投诉电话 24 小时受理当事人执法 投诉,对当事人反映的执法问题进行复查和反馈。 172 (五)组织开展执法教育培训工作,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总结、归纳成《执法建议书》指导一线民警办案。 173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10”宣传日 向广大群众宣传 110 相关知识, 通过互动接警、座谈交流、警 营开放、广场咨询交流等多种 形式,增加市民对公安工作的 认识和理解。 指挥中心 0737-2721009 2 “爱民月”活动 向广大群众介绍公安机关的服 务管理职能,宣传各种安全防 范技巧,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 和能力。 民调中心 0737-2701800 3 联合市场监管、烟草、银行等 部门,围绕公安机关开展的打 假行动,对传销犯罪、非法集 资以及假币、假发票、银行卡 “ 5 · 15 防 范 打 诈骗、合同诈骗等常见、多发 击经济犯罪宣传 的经济犯罪的特点、手段、危 害进行宣传,向市民传授识假 日”活动 防骗知识,增强打击防范经济 犯罪法律意识。活动载体包括 展板知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 现场接受咨询、制假样品展示 等。 经侦大队 0737-2730338 4 宣传《禁毒法》的主要内容,重 点突出毒品管制,戒毒措施以及 全社会的禁毒职责和违法责任等, 宣传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 宣传全市近年来禁毒工作所取得 “ 6 · 26 国 际 禁 的成效,提升广大社会公众法律 毒日”活动 知晓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识 毒、防毒和拒毒能力。活动载体 为播放禁毒公益广告、播放禁毒 专题教育片、发放宣传资料、展 示宣传图板、广场咨询、广场晚 会等。 禁毒大队 0737-2811626 特警大队 0737-2721041 1 5 警营开放日活动 开展警营开放活动,让群众走 进警营,把警营搬进广场、公 园、学校、社区,让广大群众 近距离了解公安机关的队伍建 设、部门设置、装备器材、教 育训练、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内 容。 174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6 申请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 湖南省机动车号 记、变更登记业务中,小型、 市交警大队车 牌互联网自编自 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 货汽车以及轻型、微型专项作 辆管理所 选系统 业车需要确定或重新确定号牌 号码的查询、选定。 0737-2707685 7 机动车报废通知、机动车检验 市交警大队科 交通安全执法的 告知、驾驶证换证告知、提交 身体条件证明告知、驾驶证记 技中队、车辆 短信告知 分满分提醒、驾驶证停止使用 管理所 告知、非现场违法处理通知。 0737-2707685 8 开展宣传“文明出行”公益宣 文明出行交通安 传带展播、关爱交警送清凉、 市交警大队法 文明车队巡回宣传等系列活动, 全宣传月活动 宣中队 广泛传播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的理念。 0737-2633356 9 结合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宣传主 题,通过开展广场活动、进社 “122”交通安全 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 市交警大队法 日主题宣传活动 进家庭等“五进”宣传活动, 宣中队 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 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0737-2633356 10 交通管理信息查 通过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向社会 市交警大队法 提供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 询服务 宣中队 查询。 0737-2633356 175 沅江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共 4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 1 执行中央、省和市关于 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 负责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 和方针、政策 行检查、监督。 指导乡(镇) 、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民政工作。 2 市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分支 负 责 市 本 级 社 会 组 织 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对市本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基金会、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市本级社会组 记管理和监督;查处非 织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市本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 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 活动事前报告、审核、备案管理。 的违法行为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市本级社会组织及其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各项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政策法规。 指导全市做好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承办烈士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保护。 3 审核上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 贯彻执行和落实国家的 公务员以及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伤残申报材 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 料。 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 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和住房保障政策。 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 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 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按政策保障 1-6 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 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 拥政爱民工作;指导接 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指导全 市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 收安置及相关工作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 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 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指 导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落实军队 176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拟订全市减灾救灾有关政策。 组织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 4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 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并组织实施;组织、协 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发布捐赠信息,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 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 建设;组织核查、统计 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 制定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基层自然灾 筹措、管理、分配救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 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 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 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 工作。 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市级救灾仓库管理,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市城乡社会 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 头拟订市级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指导和监督各地做 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一门 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5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 规划、政策和标准,健 指导各地制定和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拟订市级 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 负责城乡居民低收入家 作绩效评价。 庭的认定、最低生活保 障、医疗救助、临时救 制定和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 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 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制定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负责监督社会救助资金 的使用 制定和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组织拟订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 定、核对办法。 6 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 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 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 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 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 指导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 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 指导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 村(居)务公开和基层 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 指导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177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 指导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 组织干部的表彰 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法自治 达标率监测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制定 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指导推进村级组织“四位一体”治理机制建设和社 区治理服务创新工作。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 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 规划,并监督实施。 承办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 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 负责编制、公布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信息。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确认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 7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规划、地名管理办法并 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 确认全市城乡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 作;负责全市法定行政 承办由市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发布 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 工作。 调处 指导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工作。 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指导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地 名命名、更名、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及城乡 门牌的编码设置工作。 指导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指导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8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 组织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 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 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 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 指导全市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养老服 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 务工作。 扶持政策;指导老年人、 孤独和残疾人等特殊群 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养老机构设 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 立许可工作。 17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 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展的规划、政策;组织、 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拟 指导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 施办法并指导发行 指导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 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 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法规、政策,组织指导 社会慈善、社会捐助工作和“慈善超市”建设,组 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 制定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负责 组织全市福利彩票的营销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按相关规定销售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 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 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推进殡葬改革。 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9 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 贯彻执行国家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 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 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 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 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 导婚姻、殡葬、收养机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和建设工作。 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 建设 指导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推进婚俗改革,指导 全市婚姻登记工作。 推进并组织全市进行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指导婚姻登记机构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 长期发展规划。 10 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 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等 订全市社会工作政策、 相关政策建议,制订《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 队伍建设的意见》。 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 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 建设;指导全市基层民 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 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 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协调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 业标准化工作 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 承担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179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拟定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 部门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 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 做好《老年人优待证》办理,百岁老人复核、津贴 发放,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落实和补贴标准的提高。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维权 保障工作。 11 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指导和推动社会化养老工作,推动养老服务工作。 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开展,指导基本养老 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指导城乡养老服务示范 点建设。指导城乡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信息平台、 老年协会示范点建设。 协调、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敬老助 老活动。 全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和发布工作。 指导全市老年协会建设、工作开展。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1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政 例如:当本市区域内发 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救 生自然灾害后,市民政 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 助条例》(中 局及时收集和上报灾 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 华人民共和国 情,组织人员和物资赶 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 国 务 院 令 第 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统计上报并统 577 号)、《湖 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 自 然 灾 市 民 政 情核查、 一发布灾情;筹措、管 南省自然灾害 灾工作。此外,根据灾 害救助 局 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 救助应急预案》 情严重程度, 市民政局、 督使用;组织、指导救 ( 湘 政 办 市财政局需及时向省 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 〔2012〕67 号) 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 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 和下拨自然灾害救助 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 应急资金。发生重大自 的具体工作。 然灾害后,市民政局应 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 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 《自然灾害救 生活救助物资,市交 自然灾 市 发 改 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 助条例》(中 通运输局做好运输保 害 局 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 华人民共和国 障工作;市卫生局根据 救助 资金。 国 务 院 令 第 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 180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577 号)、《湖 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 南省自然灾害 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 救助应急预案》 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 ( 湘 政 办 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 〔2012〕67 号) 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 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 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 工作;市武装部根据有 关部门(单位)和灾区 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 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 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 调军队、武警、民兵参 的防治工作,帮助、指 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 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区运送、装卸、发放救 灾物资;市发改委、市 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 农业局、市商务局、市 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 粮食局保障灾区生活 测、防治以及森林火灾 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 的防范,做好应急处置 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 工作。 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 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 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 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 利工程险情,组织、协 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 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 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 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 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 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 工作;根据灾情和灾区 警;协助抢险救灾,协 需求,市民政局可主动 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 的监督管理。 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 接收和使用情况;沅江 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 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 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 救灾募捐活动。灾情稳 修复、重建等工作。 定后,市民政局、市统 计局应组织灾情评估、 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 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 资的运输,组织转移灾 情况。 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 具,抢修被毁公路、航 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 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 市 财 政 查,督促落实市级财政 局 和市级以下财政自然 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 担比例。 市 农 业 局 市 林 业 局 市 水 利 局 市 国 土 资源局 市 住 建 局 市 交 通 运输局 1 自然灾 害 救助 案例 《自然灾害救 组织抢救伤病人员;开 助条例》(中 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 市 卫 生 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 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局 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 577 号)、《湖 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 南省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 市 工 信 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 ( 湘 政 办 〔2012〕67 号) 局 的监测及管制。 181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 安秩序、疏导交通;加 市 公 安 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 局 目标,打击违法犯罪; 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 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市 教 育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 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 局 重建工作。 市 科 技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 局 研项目。 市 环 保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 局 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市 广 电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 局 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 统 计 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 局 制定统计标准工作。 组织驻沅部队参加救 市 武 装 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 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 部 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 众及重要物资。 市 气 象 负责自然灾害气象预 局 警发布。 2 负责军人死亡一次性 《军人抚恤优 待条例》(国 市 民 政 抚恤金发放,负责对国 务院、中央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 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 亡后,民政部门负责死 军人、国 局 警察死亡性质确认的 委 令 第 602 亡性质确认的政策咨 家 机 关 号);民政部 询和监督;人社部门负 政策咨询和监督。 工 作 人 人力资源和社 责死亡性质的确认,按 员、人民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 会 保 障 部 财 照规定的计发办法核 警 察 死 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政部《关于国 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亡 一 次 市 人 社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家机关工作人 金额;财政部门负责资 性抚恤 局 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 员及离退休人 金拨付,督促所在单位 恤金由所在单位县级以 员死亡一次性 及时发放抚恤金。 抚恤金发放有 上政法机关发放。 关问题的通知》 182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拨付死亡一次性 (民发〔2011〕 市 财 政 抚恤金,督促指导相关 192 号) 局 部门单位及时做好抚 恤金的发放 3 《烈士褒扬条 例》(国务院 在收到烈士申报材料 后,民政部门负责调查 令 601 号); 核实并提出评定烈士 《军人抚恤优 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 待条例》(国 府审核;及时发放烈士 务院、中央军 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 委 令 第 602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 号);民政部、 金,指导各地对符合条 烈 士 抚 适用范围的烈 人力资源和社 件的烈属发放定期抚 市 人 社 险条例》 恤 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会保障部、财 恤金。人社部门负责指 局 《工伤保险条例》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 政部、总政治 导属于 工作 部《关于贯彻 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 供养亲 实 施 < 烈 士 褒 性死亡补助金、 属抚恤金发放工作;财 扬 条 例 > 若 干 政部门负责下拨国家 市 财 政 发放国家烈士褒扬金 具体问题的意 烈士褒扬金,做好烈士 局 见 》 ( 民 发 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2012〕83 号) 4 指导全市优抚对象身 将符合条件的 市 民 政 份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优 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 局 障和城乡医疗救助范 《军人抚恤优 抚对象身份认定、帮助 围。 待 条 例 》( 国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参保。财政部门合理安 务院、中央军 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市 财 政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 委 令 第 602 切实加强资金管 局 疗补助资金 号);民政部、 资金, 优 抚 对 理和监督检查。 人社部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 财政部、卫生 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 象 医 疗 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 部 关 于 印 发 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 保障 市 人 社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 《优抚对象医 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 局 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 疗保障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 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 的通知(民发 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 〔 2007 〕 101 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 险服务管理。 号) 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 医疗安全。 市 卫 生 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 局 务。 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工 市 民 政 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 局 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 和发放定期抚恤金 5 优 抚 对 象 住 房 保障 市民政 局 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 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 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 围 市国土 资源局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 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 中居住区建设范围,负 责办理土地证优先优 惠工作 183 《军人抚恤优 待条例》(国 务院、中央军 委 令 第 602 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 优抚对象住房 优待办法>的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 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 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 房优待范围。国土部门 负责将符合相应条件 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 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 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住建部门负责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安排优抚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市房产 局 负责办理房产证 市住建 局 市民政 局 市教育 局 6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训 市人社 局 市财政 局 7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工作 案例 通知》(民发 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公 〔2014〕79 号) 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 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 负责指导各地优抚对 申请;负责办理房产、 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 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理;负责各地优抚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 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 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 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 协调、人数预测、经费 测算、培训目标设定、 动员报名、资格审查、 档案接转等工作。 以某年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为例:退役前军队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 有关部门负责教育培 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 训政策宣传和思想教 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招 育。教育培训过程中协 生录取、教育管理工作。 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 《湖南省退役 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 退伍返乡后,民政部门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 士兵职业教育 负责接收、填报意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 和技能培训办 资格审查;教育部门及 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 法 》( 湘 政 发 所属教育机构负责招 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 〔2012〕17 号) 生录取、教育管理;人 荐工作。 社部门及所属技能培 训机构负责技能培训、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 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 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 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 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 兵教育培训经费安排 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 和监管。 时到位。 市武装 部 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 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 想教育,协助承训单位 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 管理工作。 市民政 局 负责负责审定军队离 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 工作;办理接收安置手 续 市委 组织部 相关依据 《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中央 军委办公室关 于进一步做好 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 军队离休退休 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 干部移交政府 安置管理工作 政治待遇的落实 的 意 见 》( 中 184 例如:以某军队退休干 部安置为例:市民政局 负责审定去向、办理接 收安置手续;市委组织 部负责办理党组织关 系,指导政治待遇的落 实;市财政局负责经费 的审核和保障;公安部 门负责其本人及家属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市财政 局 市公安 局 市人社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办 发 [2004]2 的落户;人社部门负责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 号)、《中共湖 医疗保障;市卫生局负 障 南省委办公室、 责医疗服务;市教育局 湖南省人民政 办理随迁子女的入学、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 府办公厅、湖 转学;市编委核定、下 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南省军区政治 达军休所人员编制;市 部关于进一步 发改委、建设局、国土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 做好军队离休 局、税务局办理退休干 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 退休干部移交 部住房及军休所用房 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 政府安置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项社保关系的转接,负 工 作 的 意 见 》 税费减免、住房产权等 ( 湘 办 发 手续。 责医疗保障管理 [2005]2 号) 市卫生 局 负责医疗服务 市编办 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 理机构人员编制 市教育 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 学工作 发改局 住建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 构用房建设项目审批 市住建 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 构用房建设规划审批 185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市民政 局 8 社 区 联 建管理 市委 组织部 市工信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 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 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整 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 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统 筹社区公共服务;会同 有关部门加强社区人 才队伍建设,培育发展 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城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 设,提出加强和改进社 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 建议;发展基层民主, 案例:某社区在和谐社 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 区试点中,民政部门做 设;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好指导工作,组织部门 实验试点工作;提出加 抓该社区的党建工作, 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 总结好经验, 表彰先进。 权建设的意见,推动城 综治办、部门共同指导 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并协助抓好平安创建 创新,指导城乡基层政 权建设业务培训和基 《国务院关于 工作。工信局协助做好 层干部队伍建设;总结 同意建立社区 社区公共服综合信息 推广社区建设实践经 建设部际联席 平台建设。司法部门负 会议制度的批 责做好法制宣传和司 验,表彰先进。 复 》( 国 函 法帮助。卫生和计生部 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 〔2014〕82 号) 门指导该社区卫生计 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协 生服务体系建设。文化、 调有关方面共同抓好 体育部门扶持传统文 中央、省委关于街道社 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 区党的建设各项任务 艺术发展加强城乡社 落实;研究和指导街道 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 社区党员队伍建设,提 场所(地)、体育设施 出严格街道社区党员 建设和管理。 日常教育管理和发展 党员工作的意见,会同 有关单位开展党员教 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 社区党建实践经验,表 彰先进。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 订社区信息化建设有 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协 同有关部门推进智慧 社区和社区公共服务 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186 序 号 8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市综治 办 调查研究全市社区综治 工作和平安建设有关重 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 建议;协调、指导相关 部门开展社区法制宣传 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化 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救助等工作;指导、 推动平安社区(村)创 建活动,推进影响社区 (村)治安的突出问题 排查整治和社区(村) 治安防控网建设;对社 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 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 考评,总结推广社区综 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成 功经验和做法。 社 区 联 建管理 市公安 局 市司法 局 市财政 局 相关依据 案例 案例:某社区在和谐社 区试点中,民政部门做 好指导工作,组织部门 抓该社区的党建工作, 总结好经验, 表彰先进。 综治办、部门共同指导 并协助抓好平安创建 指导乡镇、芦苇场、街 《国务院关于 工作。工信局协助做好 道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同意建立社区 社区公共服综合信息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 建设部际联席 平台建设。司法部门负 区治安管理、社区禁毒、 会议制度的批 责做好法制宣传和司 社区消防和社区群防 复 》( 国 函 法帮助。卫生和计生部 群治等工作;加强社区 〔2014〕82 号) 门指导该社区卫生计 生服务体系建设。文化、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 体育部门扶持传统文 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 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 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 艺术发展加强城乡社 区信息化建设。 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 场所(地)、体育设施 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 建设和管理。 传、依法治理、法律援 助工作;指导、监督乡 镇(街道)司法所建设 和社区人民调解、社区 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 社区安置帮教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 订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 系建设;落实有关支持 政策,支持社区建设和 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城 乡社区建设财政资金 管理和监督。 187 序 号 8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市人社 局 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 业、社会保障工作;组 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 区发展家庭服务业等 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 口权益保障工作;协同 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指导乡镇(街道)入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 强能力建设。 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工 作,加强城市居住区规 划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的监督工作;督促和指 导各地专项规划与控 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 实施管理工作,确保社 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社 区 联 落实到位;会同相关部 建管理 市 规 划 门研究制定物业管理 局 政策措施,指导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 席会议协商解决社区 物业管理难题;指导城 乡社区环境的改善工 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 与专项规划设计的编 制和实施,指导规范农 民建房管理。 市农业 局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 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 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 织建设;指导农村社区 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 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农 村经济信息发布、农业 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 工作;研究推进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发展。 188 相关依据 案例 案例:某社区在和谐社 区试点中,民政部门做 好指导工作,组织部门 抓该社区的党建工作, 总结好经验, 表彰先进。 综治办、部门共同指导 并协助抓好平安创建 《国务院关于 工作。工信局协助做好 同意建立社区 社区公共服综合信息 建设部际联席 平台建设。司法部门负 会议制度的批 责做好法制宣传和司 复 》( 国 函 法帮助。卫生和计生部 〔2014〕82 号) 门指导该社区卫生计 生服务体系建设。文化、 体育部门扶持传统文 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 艺术发展加强城乡社 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 场所(地)、体育设施 建设和管理。 序 号 8 9 管理事 项 社 区 联 建管理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市文广 新局 指导城乡社区文化阵 地和队伍建设;指导开 展社区文化活动,培育 发展社区文化;扶持传 统文化艺术,推动社区 特色艺术发展;对社区 各类文化资源进行监 督管理;指导乡镇、街 道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发展公共文化事业。 市卫生 局 指导城乡社区卫生计 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 城乡社区卫生计生机 构为辖区内居民提供 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 医疗服务,协调推进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 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 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整 合,促进信息共享。 市计生 局 指导城乡社区计生服 务体系建设;指导城乡 社区计生机构为辖区 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 服务。 市体育 局 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 展规划,指导开展全民 健身活动;指导和推动 城乡社区体育发展;会 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 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活 动场所(地)、体育设 施建设和管理。 市民政 局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工作,组织对救助机 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 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 部门协调工作。 市发改 局 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 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管 理 189 相关依据 案例 案例:某社区在和谐社 区试点中,民政部门做 好指导工作,组织部门 抓该社区的党建工作, 总结好经验, 表彰先进。 综治办、部门共同指导 并协助抓好平安创建 《国务院关于 工作。工信局协助做好 同意建立社区 社区公共服综合信息 建设部际联席 平台建设。司法部门负 会议制度的批 责做好法制宣传和司 复 》( 国 函 法帮助。卫生和计生部 〔2014〕82 号) 门指导该社区卫生计 生服务体系建设。文化、 体育部门扶持传统文 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 艺术发展加强城乡社 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 场所(地)、体育设施 建设和管理。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市司法 局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 司法救助。 市公安 局 9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管 理 市教育 局 市财政 局 市人社 局 市卫生 局 相关依据 案例 指导各派出所协助做 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 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 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 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 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 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 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 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城市生活无 政部门及救助机构根 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 着的流浪乞讨 据需要为流浪未成年 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 人员救助管理 人提供住宿、饮食、通 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 办法》(国务 讯、教育培训、返乡、 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 院令 381 号); 安置等救助服务;市发 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 《城市生活无 改局将流浪未成年人 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 着的流浪乞讨 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纳 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 人员救助管理 入基本建设规划;公安 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 办法实施细则》 或城管部门执行公务 防范工作。 (民政部令第 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 24 号);国务 护送其到救助站接受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 院办公厅《关 救助;对于流浪未成年 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 于加强和改进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 流浪未成年人 联系医疗卫生部门进 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 救助保护工作 行救治; 教育部门安 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 的意见》(国 排适龄流浪未成年人 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 办发〔2011〕39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 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 号);民政部 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 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 教师待遇。 等 19 部门《关 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 于加强流浪未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 成年人工作的 展替代教育;司法部门 助、 救治资金保障工作, 意见》(民发 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流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 〔 2006 〕 11 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 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安 号);湖南省 援助与司法救助;财政 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人民政府办公 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安排专项资金;人 专项资金。 厅《关于加强 和改进流浪未 社部门对救助保护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 成人救助保护 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 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 工作的实施意 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 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 见》(湘政办 岗位聘用;卫生部门指 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 发[2011]90 号) 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 病流浪未成年人进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 救治。 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 用。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 照“先救治、后救助” 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 员。 190 序 号 9 10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管 理 市城管 局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 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 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 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 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 讨人员的,告知、引导、 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 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 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 卫生部门救治。 殡葬管 理 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 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 市民政 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 《殡葬管理条 殡葬管理采用属地管 理原则,开展地方殡葬 局 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 葬和加强殡葬服务市 例 》( 国 务 院 秩序整治,民政部门履 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 场监管。 令第 225 号) ; 协调;组织部门教育引 市委组 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 《湖南省实施 导党员干部带头执行 < 殡 葬 管 理 条 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发 织部 况,加强教育管理 例>办法》(湖 改部门监督殡葬服务 单位严格执行殡葬服 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 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 南省人民政府 务收费标准;宣传部门 ; 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 市发改 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 令第 154 号) 局 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 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 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 厅、国务院办 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 造舆论氛围;城市管理 位违规收费行为。 公厅印发《关 部门负责查处城区违 市委宣 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 于党员干部带 规搭棚治丧、在出殡途 传部(文 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 头推动殡葬改 中抛撒冥纸等影响市 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 明办) 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革的意见》的 公安部门依法对办理 市城管 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 通知(中办发 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 局 丧等行为。 [2013]23 号) ; 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 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 中共湖南省委 阻碍殡葬执法等违法 办公厅、湖南 行为进行查处;国土部 市公安 动中的妨碍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 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 局 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 省人民政府办 建坟行为;林业部门对 葬执法等违法行为。 公厅印发《关 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 市国土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 于党员干部带 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 头推动殡葬改 查处;市财政局为开展 局 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殡葬秩序整治、改善殡 革的实施意见》 葬基础设施合理安排 市林业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 的通知(湘办 资金;宗教部门对寺庙、 局 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发[2014]26 号) 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 进行规范;卫计委 规 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 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 市民宗 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 处理程序,加强医院太 局 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 平间管理,配合殡葬管 超度等哀悼活动。 191 相关依据 案例 序 号 10 11 管理事 项 殡葬管 理 市 本 级 社 会 组 织 日 常 监管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市质监 局 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 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 局 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 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 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 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 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市卫生 局 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 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 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 理和接运。 市工商 局 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 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 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 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 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 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环保 局 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 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 葬 市民政 局 各业务 主管单 位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 和接运;质监部门监 督丧葬用品生产制造 企业生产合格、环保的 丧葬用品,查处质量不 达标的丧葬用品;工商 部门规范丧葬用品和 殡仪服务市场;环保部 门对殡仪服务单位殡 葬设施设备尾气监测、 污染物排放治理等进 行监管。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 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 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 《社会团体登 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 记管理条例》 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 (国务院令第 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 250 号)、《民 例如:某社会组织申请 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 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登记,必须找到业 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负 登记管理暂行 务主管单位对其资质 责对直接登记的省本 条例》(国务 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 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 院令第 251 号) 同意社会组织成立的 和指导开展活动。对社 《基金会管理 意见。社会组织申请注 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 条例》(国务 销时,由业务主管单位 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院令第 400 号) 指导开展清算工作,把 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 《中共中央办 结果报告给登记管理 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 公厅、国务院 机关。 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 办公厅关于进 对未经登记开展活动 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 一步加强民间 的非法社会组织,社管 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 组织管理工作 局接收举报进行查处 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 的通知》中办 后,涉嫌违法的移交公 部门进行处罚。 发[1999]34 号、 安部门进行量刑 安 委 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 国 [2014]1 号 文 申请成立、变更、注销 件 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 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192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 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 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 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 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 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 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 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 市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 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12 指 导 社 会 组 织 激 励 扶 持工作 市公安 局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 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 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 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 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 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市民政 局 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 买服务、财政税收优惠 扶持政策、参政议政等 各项工作建议,初步审 核社会组织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 名单,编制承接政府购 买服务、转移职能的社 会组织名录 市财政 局市国 税局市 地税局 市编办 《湖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推进 政府购买服务 工作的意见》 例如:市级下发关于购 ( 湘 政 发 买服务的通知之后,就 [2014]20 由市编办制定政府需 号)、《中共 要向社会转移职能的 湖南省委办公 目录,市社管局制定有 制定各项社会组织财 厅、湖南省人 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 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 民政府办公厅 务的社会组织名录,提 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 关于加强和创 交给市财政厅统一制 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办 新社会组织建 定购买服务操作细则 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 设与管理的意 和办法 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 见》(湘办发 [2014]7 号)、 资格名单 十八大三中全 会精神 编制政府向社会转移 职能目录 193 序 号 13 14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政府办 市人大 市政协 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 别代表,参与各级政府 议事程序和各级人大、 政协等操作办法 市民政 局 负责统筹全市城乡社 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 员供养、医疗救助、临 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 务指导、监督管理。 市教育 局 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 拟定、业务指导、监督 管理。 市财政 局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 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 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 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 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 分配、管理、使用。 市民政 局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 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 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 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并监督落实 相关依据 案例 例如:《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规定,社会救助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 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 市人社局 定、业务指导、监督管 障、特困人员供养、灾 理。 《社会救助暂 害救助、医疗救助、教 社 会 救 行办法》(国 助 体 系 市建设 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 务院令第 649 育救助、就业救助、住 房救助、临时救助以及 拟定、业务指导、监督 建设 局 号) 社会力量参与等,需要 管理。 民政、教育、人社、住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 建、卫生等部门的共同 市卫生 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 参与,同时需要财政部 局 策拟定、业务指导、监 门提供资金保障。 督管理。 福 利 企 业 监 督 管 理 与 保 护 扶 持 市地税 局 《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 例如:某福利企业在民 政局合法登记后,可在 障 法 》( 主 席 税务部门享受相关减 令 第 36 号 )、 市人社 《中华人民共 免税优惠政策,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 和国残疾人就 局可介绍安排残疾人 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 业 条 例 》( 国 到该企业就业,并指导 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 务院令 488 号) 相关工作。 实地方扶持福利企业 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 194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 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市人社 局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 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 实有关市县地方扶持 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 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市民政 局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 婴的接收、就职、安置 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 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 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 和抚育水平 市发改 委 市公安 局 15 弃 婴 救 助管理 市司法 局 市卫生 局 市民宗 局 例如:某日黄某某 与侄儿黄某在上班的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 路上捡到一名婴儿,该 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 婴儿脸色发青,随即与 机构设施建设 村干部、民政办取得联 系,并向派出所报案。 民政办的同志和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 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 民政部、发展 干警将其送到某妇幼 收、户籍办理等工作, 改革委、公安 保健院进行抢救。在检 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 部、司法部、 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婴 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 财政部、卫生 儿腹部有一个五寸长 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 计生委、宗教 的手术伤口,手腕上有 一根在儿童医院住院 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事务局《关于 的环带,上面有孩子母 进一步做好弃 亲的名字和住院号,在 婴相关工作的 衣服后面还发现了该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 通知》(民发 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 〔2013〕83 号) 婴儿在某某市妇幼保 健院出生的信息。经多 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 方查询,联系到婴儿出 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 生、手术、其父亲的地 法办理收养公证 址、以及联系方式,全 面了解到该婴儿被遗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 弃的过程。后通知女婴 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 的生父到医院接回家。 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 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 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 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 治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 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 弃婴相关工作 195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市民政 局 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 工作。负责对募捐主体、 募捐行为进行管理;对 募捐财产管理使用进 行监督,对违法募捐行 为进行查处。 市审计 局 16 募 捐 管 理 市财政 局 17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负责对募捐财产的管 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并向社会公告。对为救 助重大或者特别重大 《湖南省募捐 灾害募集的财产,进行 条 例 》( 第 十 一届省人大常 跟踪审计。 委 会 45 号 公 告) 负责对募捐人会计事 务和捐赠专用收据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安 局 负责打击借募捐名义 从事诈骗活动等募捐 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 为。 国税局 地税局 负责落实募捐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 市民政 局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 业务指导、行业规范、 监督管理 市发改 局 市国土 资源局 市住建 局 市人社 局 相关依据 案例 例如:某市开展“慈善 一日捐”活动,由民政 局慈善办拟定文件报 政府审批进行资金募 集,将募集款项入财政 专户,审计部门对募捐 款项的管理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公安、司法 等部门对以此名义从 事的诈骗活动进行打 击,税务部门对募捐有 关实行优惠。 例如:某养老院在民政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 部门审批后同意兴建, 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民政部门负责对该院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 湖南省人民政 管理,市发改局支持该 设 国 府政府《关于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 加快推进养老 土部门负责土地审批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服务业发展的 时予以优惠,住建部门 地 实 施 意 见 》 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标准,市人社局、教 ( 湘 政 发 育部门培养和提供养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 〔2014〕22 号) 老服务人才信息,卫生 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 部门支持该院医疗软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 硬件设施建设,税务部 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 门对该院实施减免政 设施有序建设 策。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 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 等规定 196 序 号 17 管理事 项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市卫生 局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 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 推进医养融合 市国税 局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 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 策 市地税 局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 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 策 市教育 局 指导中职学校等开设 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 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 老人才培养 相关依据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 649 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 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 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民政机构及其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 和及时性; 197 (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 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 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 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 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 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198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实 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 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 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 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和监督。 (三)市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 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 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 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 199 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 57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 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及其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 时性; (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 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 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200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 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 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 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 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 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 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 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 201 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和监督。 (三)市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 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 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 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 政部门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市性社会团体健 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202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 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250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 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 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 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250 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 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 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 社会团体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 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 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 体,视情予以处理。 203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 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 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 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 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 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 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 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市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 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市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204 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 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 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 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 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市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 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市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 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 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05 (四)基金会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市性基金会的监管,促进全市性基金会健康有 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 监管基金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基金会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 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的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 继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六)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是否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 动,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等; (七)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 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206 (一)定期检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 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可于 3 月 31 日 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基金会运行 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基金会, 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基金会年度检查的 通知,要求基金会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 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 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 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基金会进行限 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基金 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07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 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 民政局应当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 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 开展活动的。 (二)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 记: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 弄虚作假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 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市民政局 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 免。 208 (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 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并向社会公告。 (四)全市性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 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市性民办 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 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 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 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09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 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 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 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 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 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 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 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 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 210 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 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 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 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 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 销登记。 (二)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 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11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 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 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 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 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 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 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 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六)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监督检查 民间组织管理股、市慈善总会行使养老机构、福利企业、 募捐行为设立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审批机 构的监督和纠错。 212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间组织管理股、市慈善总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民政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 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民政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 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213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 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 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民政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民政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 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民政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 务指导。 市民政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 监督。 市民政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 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民政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民政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 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214 市民政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 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 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 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 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 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 受保护。 215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民政局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民政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 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 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 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 的,市民政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七)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市民政部门负 责养老机构许可、日常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养老机构 216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 服务协议。 (二)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 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 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 行消毒和消洗。 (三)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 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 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五)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 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 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 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 流程,并予以公开。 (八)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九)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 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 的收费标准。 217 (十)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 资,接受志愿服务。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 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 训。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 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 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 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 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五)加强对乡镇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 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八)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福利企业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市民政部门负 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日常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218 全市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 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是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企业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 无障碍设施; (七)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九)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有权要求受查企业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 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 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受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二)针对福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219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它可能影响公 正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一)市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 工资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 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检查合格,资格有效的企业由民政部门通过年检,作为下 一年度退税依据。 (二)市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存 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民政、税务等 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 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 申请新办福利企业,认定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市级民 政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 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 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 责令福利企业定期整改或由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 格。 (三)在督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民政 部门应交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 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 220 定予以处罚。经查证属实纳税人存在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 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 3 年内申 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七)民政部门应认真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 提出本地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九)募捐行为监督检查 募捐行为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湖南省募捐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 捐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金会 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募捐 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募捐人是否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内容变更时是否及时更新; (二)募捐人是否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 募捐方案备案,或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是否经过当地民政部门 许可; 221 (三)募捐方案是否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情形,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布; (四)募捐人是否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募捐是 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公共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募捐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民政 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六)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是否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 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七)募捐人是否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 募捐财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募捐活动场地进行实 地检查; (二)接受单位及个人对募捐行为或者财产管理使用存在 违法情形的举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 条例》有关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应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 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 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222 (二)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发 生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不按照 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不按照规定公布 募捐方案的;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 的;以及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民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 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 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 许可证。 (十)收养行为监督管理 收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收养登记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收养登记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收养登记规范》的要求履行登记机关的职 责,包括是否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和撤销收养登记, 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登记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寻找弃婴(孤儿)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二)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223 (三)是否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 养登记处(科)标识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是否实行 计算机管理;是否配备收养登记员; (四)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使用 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到登记场所实地检查; (二)查阅收养登记档案;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 设立的收养登记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收 养登记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 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 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登记办法》和《收养登记规范》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224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 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 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民 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 规定,结合民政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 节与后果、违法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 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 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 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和违法 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 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 225 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 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 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规范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 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民政局于 2010 年制定了《沅江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沅民发 〔2010〕 24 号),作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的规范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市民政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执法工作 实际等,及时修订、补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 (二)市民政局定期对本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 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三)市民政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 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 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226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向社会提供区划、地 在沅江市民政局档案室提供 名和界线档案查询 行政区划、地名和界线等档 服务(法律、法规规 案资料查询、咨询服务及其 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它利用。 基层政权股 0737-2809882 2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 本生活保障和专项 救助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各 地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 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 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 救助等工作。受理群众社会 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社会救助局 0737-2813162 3 自然灾害救助灾后 12 小时内受灾人员 确保灾区受灾群众“有饭吃、 基本生活得到初步 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 救灾救济股 救助。目标人群覆盖 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率 100%。 0737-2721692 4 为残疾军人提供假 肢、矫形器、轮椅、 为伤残军人按实际情况装配 或配发合适的由省厅审核确 拐杖等康复辅具配 认的康复辅具。 置及康复服务。 优抚安置股 0737-2813163 募委办 0737-2700060 慈善办 0737-2854111 民间组织股 0737-2813215 民间组织股 0737-2813215 民间组织股 0737-2813215 民间组织股 0737-2813215 5 6 7 8 9 10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中福在线即开型彩 按相关规定销售中福在线即 票发行 开型彩票。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 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 慈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 助咨询服务 服务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 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 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 咨询 咨询 残疾人福利政策咨 受理福利企业、假肢企业、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政策 询 法规咨询 儿童福利服务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 工作 227 沅江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共 26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1 贯彻实施司法行政工 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 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司 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 文件,并组织实施。编 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 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 划,制定司法行政工作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 督实施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政务公开、督察督办、政务协调、信访和应急 工作 负责司法行政工作文件、报告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 审核工作 办公 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室 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组织审核、清理、编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2 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状况 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 考评工作 研,负责全市法律服务 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市场的管理,会同有关 部门监督、检查、执行 监督管理法律服务市场 法律法规情况和指导 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 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变更、异动、注 司法鉴定,接待本局来 销等呈报工作 信来访和相关法律解 释,承办局机关行政复 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议和应诉工作 对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工作质 量进行检查监督,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政策 法规 股 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 3 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有关法制宣传的 信息、调研和全市各部 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有关法制宣传和依法 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 治理的信息、调研工作 教育工作 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 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法制 宣传 教育 股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与公证工作 4 拟定全市律师、公证行业发展规划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 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律师、 律师事务所工作。 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和 负责律师、公证机构的设立或注销的呈报工作 公证业务活动。协助监 负责申请和取消律师、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呈报工作 督管理法律服务市场 负责律师、公证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培 训及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 协助监督管理法律服务市场 228 律师 与公 证工 作管 理股 序号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工作及人民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 调解工作 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同审判机关指导人民陪 律服务、 人民调解工作, 审员工作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 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培训 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 法律服务市场 协助监督管理法律服务市场 承担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备注 基层 工作 管理 股 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6 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安 置帮教工作,制订社区 矫正、归正人员安置帮 教工作规划、年度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动员社会 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承担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刑释解教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拟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社区 矫正 工作 管理 股 指导管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 7 法律 援助 协调社会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 中心 管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受理、审批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法律援助 (法 援股) 案件质量 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 教育培训 8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 统队伍建设和政工人 事工作。局机关和基层 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 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 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 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承办基层司法队伍双重管理的具体工作 政工 股 负责警务警衔评授呈报工作 负责局机关党群、老干、工会、行政监察、计划生 育工作 协助政府对司法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及使用情 况的监管 9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 统财务工作 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 财务 计划 股 负责机关后勤、办公用品及接待工作 10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 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 依据《公证法》办理国内和涉外公证事项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 法性予以证明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229 公证 处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指导全市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 当地人民调解组织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工作 市公安局 1 相关依据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 当地社会治安,当地 派出所协助司法所 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 人民调解工 乡镇(场、街道)政 和国人民调解 作 乡(镇)、 府负责协助司法局 法》 场、街道 对当地居民的相关 纠纷进行调解 市人民法院通过审 理涉及人民调解协 市人民法 议的民事案件和依 法确认人民调解协 院 议的法律效力对人 民调解工作进行指 导 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 指导、入矫前的社会 调查评估、奖惩审批、 提请治安处罚和收 监执行等 市人民法院负责对 市人民法 司法行政机关提请 院 的撤销缓刑、假释人 员的裁定 2 社区矫正 人员接收、 管理、指导、 奖惩 市公安局 市人民检 察院 市公安局负责对提 社区矫正实施 请治安处罚矫正人 办法》、《湖 员的治安处罚决定, 南省社区矫正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 实施细则》 对撤销缓刑、假释人 员的抓捕、收监。参 与社区矫正联合执 法检查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 对社区矫正工作中 重大事项的监督。参 与社区矫正联合执 法检查 230 案例 王某于 2014 年 2 月 1 日骑摩托车在泗湖山 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 亡。市政法委、市公安 局、泗湖山政府、南大 膳镇政府、泗湖山派出 所组织死者家属就善 后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最后由政府根据死者 家属的情况对其进行 救助叁万元整(30000 元),死者家属不得再 以此次交通事故为由 向政府施压做出堵塞 交通的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邓某, 男, 1981 年出身,初中文 化,2014 年 3 月因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 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间 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起 至 2016 年 3 月 2 日止, 该对象于 2014 年 4 月 到沅江市司法局报道, 接受社区矫正。但自 2014 年 6 月起,邓某 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 督管理规定, 未经请假, 擅自离开沅江市前往 外省,经司法所多次批 评教育仍不悔改。司法 局随即走访了邓某所 在的村委会、相关监护 人和保证人等,对其违 法和违反监管规定的 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 切实掌握了有关证明 材料。经审核,市司法 局认为,邓某的行为已 违反“两院两部”《社 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 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二、 第五款之规定,不宜继 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 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市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其 作出收监裁定。 3 刘某,男,1989 年出 身,初中文化,2011 年 11 月份因盗窃罪判 市司法局承担全市 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刑释人员、社区矫正 2014 年 11 月份刑满释 市司法局 人员日常工作,指导 放。刘某第一次来我们 司法所组织开展管 《关于进一步 司法局来报道时,精神 理帮教工作 加强刑满释放 萎靡,神情沮丧,眼神 迷茫。根据刘某的实际 解除劳教人员 情况,我们与司法所制 矫正、刑释 衔接工作的实 订了帮扶措施,对其开 人员安置帮 施办法》(湘 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感 教 化教育工作,消除他内 司发〔2012〕92 心的自卑,增强他面对 号) 生活的信心,并最终在 乡镇(场、 乡镇(场、街道)政 其本乡镇一企业找到 街道)政 府负责协助做好安 一份离家较近又相对 府 稳定的工作。有了稳定 置帮教工作 的工作和生活来源,刘 某整个人的精神面貌 也焕然一新,生活终于 走上了正轨。 市司法局 4 法制宣传平 台的建设 市委宣传 部 市气象局 市移动公 司 市司法局牵头,联合 各部门、单位,利用 各种宣传平台,做好 全市法制宣传工作 2014 年,沅江市司法 2011 年 7 月 26 局与沅江市气象局合 作,定期在琼湖公园利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 日通过的《法 用气象 LED 平台,滚动 合市司法局开展法 治湖南建设纲 播出法制宣传标语;与 要》第 49 条关 制宣传活动 于加强法制宣 沅江市移动公司合作, 设立法制宣传移动短 市气象局提供 LED 传教育阵地建 信平台,每月向全市领 设的规定 气象宣传平台 导干部、公务员发送法 制宣传短信。 市移动公司提供移 动短信平台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的监督 231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 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 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 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 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 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 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 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 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市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 材料,市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对 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 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232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沅江 市),以掌握其行踪轨迹。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 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 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 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 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 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 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 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 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 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 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 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 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 233 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 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 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 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 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 (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 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 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234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 节严重的 (二)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公证处及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沅江市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 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湖南省司法厅、益阳市司法局要求进行监督 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35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 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 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 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 1.在每年的年末对沅江市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 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 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 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 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沅江市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 建立沅江市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 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 沅江市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沅江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 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236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 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沅江市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 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沅江市司 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 由沅江市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 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 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司法鉴定所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司法鉴定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237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和益阳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 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 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 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省司法厅和益阳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3.司法鉴定所的工作情况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238 (3)所属司法鉴定人遵守执业规则、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的情况 (4)司法鉴定人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 按《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 (湘司发〔2012〕67 号)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 工作。 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23 号) 做好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年度考核 沅江市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向益阳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 所、司法鉴定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司法鉴定 人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 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沅江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 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239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 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司法鉴定所说明有 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 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 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 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 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 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 律师协会处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 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40 (四)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的情况。 3.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年检注册、审查申 报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 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沅江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 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沅江市司法局审查 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 沅江市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 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 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沅江市司 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41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 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沅江市司法局审查, 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 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沅江市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 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沅江市司法局对其提交的 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 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 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 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242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 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沅江市司法局监督 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 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 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 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对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人的 情况 243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 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和益阳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 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 卷材料齐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组织专家评审法律援助案件案卷 (二)电话、现场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 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 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相关 条款,制定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 244 一、主要内容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 的违法行为种类、情节、违法程度与处罚基准等情形进行归纳、 分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中规 定的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情节和程度,细化 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处罚 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益阳市司法局下发了《益阳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益司发〔2013〕32 号),我市直接使用益阳市司法局对同 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我市直接使用益阳市司法局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 定的裁量标准(益司发〔2013〕32 号) ,并组织实施。 (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 状况、案卷质量的检查等配套制度。 (三)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相关行政处罚适用的举 报投诉。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245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法制宣传教育服 务 指导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承担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骨干 业务培训 法制宣传 教育股 0737-2721980 2 调解业务培训 承担基层司法所人员、调委会 主任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 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基层工作 管理股 0737-2718526 3 指导法律服务行 业学习教育 指导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 律师与公证工 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 作管理股 行 15274734446 法律援助服务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群众 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立案、 审批、指派,监督律师和法律 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指导乡 法律援助中心 镇、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村 (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 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与宣 传 0737-2803602 公证业务办理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 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 以证明 公证处 0737-2731456 司法鉴定服务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 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 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 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所 13707373831 4 5 6 沅江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共 28 项) 246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预测分析全市财政经济形势,研究经济运行中 有关财政问题,提出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参与财政发展战略和重大财政改革方案的研 究。 1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 税方针政策,拟定和 执行全市财政政策、 改革方案,指导全市 财政工作;分析预测 宏观经济形势,参与 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 策;提出运用财税政 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 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 议;拟定和执行市与 乡镇、政府与企业的 分配政策,完善鼓励 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 政策。 编制地方财政五年规划,组织协调财政五年规 划的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五年规划等相 关协调工作,配合编制财政中期滚动规划。 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财政部门牵头和参与的 重要改革任务。 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状况,测算 分析财力变化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 控的建议;研究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措施 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研究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和财政补贴等宏观调 控政策。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市 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 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间、行业间 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组织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2 3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 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性 制定和执行财政、财 的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务、会计管理的制度 及办法, 。 拟定预算会计相关制度办法,负责市级财政总 决算会计、预算外总会计工作,指导市直单位 预算会计、预算外会计工作;研究和推行政府 会计改革。 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 研究制定地方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 收支管理的职责。负 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 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 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的预算制度。 代编全市财政收支预 算,汇总全市财政总 决算;受市人民政府 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承担市直部门 委托,向市人民代表 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 大会报告市本级、全 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各类专项资金。 247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负 决算。组织制定市本 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 级经费开支标准、定 财政预算。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市 额,负责审核批复部 财政决算草案。承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 门(单位)的年度预 本级、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 决算。推进预决算公 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 开工作。 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 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 作,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宜。 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 指导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财政资 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财政资金 绩效管理机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 评价标准。组织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市级 财政支出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 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4 贯彻执行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和办法,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组织、 委托和督促市直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 征缴工作。负责对市直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 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核定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和执收成本。 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缓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 减免事项的审核、报批等事项。 理,负责政府性基金 管理,按规定管理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参与拟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 财政票据。拟定彩票 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 监督管理政策和有关 及其他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制度和办法;参与 办法,管理彩票市场, 研究国有土地、矿业权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 度改革方案,牵头拟定国有土地、矿业权等收 管理彩票公益金,管 支管理政策,办理相关收入减免审批事项;负 理其他彩票资金。 责审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并参与标准 核定;负责各项政府性基金设立的审核及申报 工作。 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 行情况,负责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稽查和专项稽 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的行为。 24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市级非税收入的核算与统计、非税收入汇 缴结算户资金的结算与划解;负责全市非税收 入基础数据库的统一管理和全市非税收入报 表及分析。 市 非 收 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财政票 税 入 征 据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市直单位财政票据的 收 管 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理 局 贯彻全省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彩 票品种销售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市场 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全市彩票资金的解 缴和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 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查处彩票市场违法违规行 为;负责市直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 市 非 税 收 入 征 收 管 理 局 管理国库资金,办理市级预算缴、拨款,负责 市与市辖区的资金调度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与 省财政厅往来资金的测算和决算工作。管理市 级财政专户资金,负责专户资金的拨付及核算 工作。 负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推进和完善 国库改革相关制度办法。拟定税收收入财税库 银横向联网制度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管理市级财政专户资 金,负责专户资金的拨付及核算工作。负责市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 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及全市级财政专户 度、国库集中收付制 的开户申报备案工作,研究制定银行账户管理 度,指导和监督市本 制度办法。 级国库业务,按规定 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 审核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审核办理国 作。负责制定政府采 库集中支付业务,组织确定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银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津补贴政策及绩效工 资管理政策,组织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统发工 资发放工作。 市 财 国 办理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市级 政 库 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预算单位 中 集 支 财政工资统发业务。承担国库集中支付数据会 付 核 计核算工作。 算 局 24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定市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办法。配合 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 购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工 作。 依法审批市本级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 依法依规审批并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 备案工作,依法组织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中 介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依法处理政府采购 举报和投诉, 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包括 PPP 项 目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 购文件、合同备案,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和合同 执行情况。参与组织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合作 伙伴选择竞争性谈判。 收集、统计、分析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编报政 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负责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应对工作;负 责政府采购其他谈判和涉外事务。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 政策;研究制定市管权限内税收政策及税收政 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进行审核认定。 6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 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 政应诉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 律、行政法规和税收 作。 调整政策,反馈政策 执行情况,提出调整 参与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 建议。 参与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税 源调查和收入结构分析工作,参与财政、税收 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改革方案的制订;承办 一般增值税退税等税收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财政法制宣传工作 250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落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国有 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执行; 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 资产统计、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资产调剂整 合、资产监管以及机关节能等工作。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监 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 7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 监督管理。拟订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 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和完 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按规定负责市本级行政 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核汇总相关工 作,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 负责拟制全市行政事 产权管理等具体工作。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规章制度,会同有关 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负责汇总编制市本级 部门管理市本级行政 国有资产经营报告。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 负责市本级国有资产、位产权交易事项。 财政股权投资管理工 作,制定需要全市统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和制 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 度并组织实施。 支出政策,负责财政 预算内行政、事业单 拟订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乡镇财政所建设; 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级债务管理和化解工作, 易外汇管理工作。 保障村级组织运转;指导村级财政财务管理、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和农村财务会计 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惠农政策的贯彻 落实;参与调查研究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情况, 参与全市农村综合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 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负责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的预算管理以及公务 用车处置。参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相关工 作。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 拟订会议费、差旅费、出国费、境内外培训费 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 及定额的建议,并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评 估工作。 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监督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审核预算内行政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购汇人民币限额。 251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提出编制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意见。拟订市属企业国 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制定市属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提出中长期市级国有资本 收支规划;负责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 制工作;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 项目建议,承担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 作;负责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 8 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财 政政策和财务制度;汇编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 计报告,编制月度国有企业财务效益分析报告, 编制国有企业统计资料。牵头推动国有资本加 大对公益性企业投入的重大改革。参与自然垄 断行业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改革。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 提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政策,并办理有关国有 政经济发展支出、市 企业兼并重组事项。 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 财政拨款,参与拟订 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 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市属国 策,组织实施基本建 有企业财务,负责汇总编报相关企业财务快报 设财务制度,负责有 和年度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负责市属企业预 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 算指标下达及预算资金管理,代编部分市属企 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 业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拟定国有资本运营 作。负责农业综合开 公司和采取特定方式管理的市级企业财务管 发管理工作和村级一 理和内部控制、薪酬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 事一议财政奖补、农 并监督执行;承担市直行政单位未脱钩企业和 业保险工作。 市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清查、国有股权管 理等有关工作。 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负责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管理,协助 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和年 度实施计划的审核、编制和上报,监督检查村 级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协助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农业保险条 例》有关规定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并对农 业保险保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52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参与研究财政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稳定经济增 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财政 政策。牵头研究全市财政支持城镇化、生态文 明建设等重大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交通、资 源、建设、环保、粮食、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 算有关工作。 参与能源、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等相关领域规 划制定,参与能源行业体制改革及能源产品价 格改革。参与编制全市能源重大应用技术创新 及示范发展计划。 参与公路、水运等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体制 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支持地方交通建设的 财政政策,安排交通建设、养护等专项资金支 出;拟定市级交通资金筹集、管理意见。 8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 政经济发展支出、市 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 财政拨款,参与拟订 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 策,组织实施基本建 设财务制度,负责有 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 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 作。负责农业综合开 发管理工作和村级一 事一议财政奖补、农 业保险工作。 据 参与商贸流通及服务业等行业规划研究制定。 根 国 发 参与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完善流通体系、 〔 20 物流业发展、 民族贸易等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 参与拟定支持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及现 13 35 号 代服务业的财政政策措施。 增加 参与粮食财政财务管理,负责临时储备粮油财 政补贴办法。落实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参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规划制定。参 与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信息等产业 政策研究。参与制定土壤和水环境保护与生态 修复、大气污染防治等财政政策。参与矿业权 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负责推进节能量、碳排放 权、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推动地区间建立横 向生态补偿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排污费、 减排专项资金支出;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城市维 护、小城镇建设、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建筑节能等专项资金支出。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编制;负责下达上级预算内基建及国债专项资 金支出预算和财政专项基建支出预算;积极争 取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 25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耕地开垦费、探矿权采矿权 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支出。 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 并监督执行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 金、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编制全市农业综合 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区县 (市)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 8 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款和会计核算; 组织回收、上缴到期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债务核减和呆账 政经济发展支出、市 核销;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和财务 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 管理的监督检查。 财政拨款,参与拟订 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 策,组织实施基本建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实地考察、 设财务制度,负责有 专家评审及年度计划的布置、审核、编制和上 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 报;监督检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指 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 导监督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监理工 作。负责农业综合开 作;指导督促已建工程设施的管护。 发管理工作和村级一 事一议财政奖补、农 业保险工作。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管理,协助农口 部门做好部门项目的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和年 度实施计划的审核、编制和上报,监督检查部 门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统计报表, 分析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监测评价 资金的使用效益。 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系统信息资料,为项目 区广大农民围绕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农业生产、 农业技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负责全市农 业综合开发工作调研和系统人员业务培训工 作。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宣传工作,负责全 市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254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开展社会形势分析,参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农 村危房改造、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体系建设等 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 研究提出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 育、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协调 工作。 9 研究拟订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就业、医疗 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财务制 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 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保障 金预决算草案,会同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 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 管理上级和市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医 疗卫生支出,组织实 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 施社会保障资金(基 牵头研究制订补助标准办法和相应的资金管 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理制度;负责减灾办牵头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政策和资金的协调工作。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 有关政策。 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 障基金筹集划入、分配、使用,协助监管全市 社会保障基金。 10 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 参与制订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 管理的政策、制度, 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检 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 查项目采购、建设、运营、管理和偿还外债情 的日常工作。编制市 况,做好贷款项目的有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 做好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协调解决贷款使 财务报告,报告政府 用及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整体财务状况、运行 情况;研究和加强地 负责审核我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 项目的偿还能力,落实借款和担保责任,出具 政策、措施;编制地 财政评审意见;做好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预 算 单位的转贷工作;负责财政转贷项目的对内回 (计划) ,防范地方政 收、对外偿还及相应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 府性债务风险;完善 管理服务业、国外贷款配套资金、国外贷款还 政府投融资体制,完 贷准备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 式,推广 PPP 模式; 负责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投资形势分 负责编制政府债务预 析,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提出市基本建设 算(计划) 。负责统一 投资规模、优化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基本建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 管理市政府外债。按 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 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准公益事业发展中推广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 PPP 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研究拟定公私合 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公私合作项目 建设, 款。 管控项目建设风险;指导全市公私合作工作。 255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 拟定政府债务管理的 制度和政策;编制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和地 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计划;统计政府债务并评 估债务风险,拟定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 置政策;指导并监督市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政府举债的中、长期计划,办理有关 市政府借款的谈判、协商、签约业务,并对贷 款的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 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1 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 工作,监督和规范会 计行为,组织实施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组织实施会计行政法 规规章,配合省财政 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 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社会审计。 负责全市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 规、规章和准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指导和监 督单位会计工作。 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 所业务工作;联系指导会计理论研究及相关学 会等工作。 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会计代 理记账机构的工作。 12 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政策、 制度和办法,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 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 馈和应用管理工作;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汇总 和发布;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资料信息库,为制 定财政政策、分配财政资金和制定中长期财政 规划提供依据;指导市直部门预算单位和乡镇 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 财政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建立政府 作;承担财政投资评 购买服务制度,拟订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 审工作;推进政府向 服务计划,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由购 社会购买服务。 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 机制,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 工作;参与财政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项 目评估和投资概算的确定及招标工作;负责对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 、 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财政性投融 资项目工作的确定,提出评审意见和财政投资 政策建议。 256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 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 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市级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 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 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3 检查财税法规、政策 的执行情况,反映财 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提出加强财政 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 检查。 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 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领域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 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 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 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 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负责对全市财政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 14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 核定的编制内实有 人数为依据,安排机 关事业单位基本支 出预算资金,并实行 动态调整 人员编制与 经费预算联 合管控 市编办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共湖南省委 某部门拟调入和 办公厅《省编 招录(聘)工作 办、省财政厅 人员,应事先向 关于在全省机 市编办提出用编 关事业单位实 计划,到市委组 行人员编制与 织部办理有关手 经费预算联合 续,再由市编办 负责市直党政机关、 管 控 的 通 知 》 办理入编手续。 事业单位空编使用 ( 湘 编 办 发 市财政根据市编 核准和人员出入编 [2014]5 号)、 办的编制手册核 登记工作;审核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 拨人员经费。 257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市直党政机关(含市 府办公厅关于 以下垂直管理部门) 、印发《严格机 事业单位接受安置 构编制管理和 军队专业干部使用 干部人事工作 的编制和领导职数; 纪律的规定》 拟定全市机构编制 的通知(湘政 实名制管理制度,负 办发[2013]39 责实名制管理信息 号) 系统的建设、推行和 管理。 市财政局 2 统一发放工 市编办 资职责 市人社局 3 按照市编办的人员 入(出)编、在编人 数及核定职数的审 核情况、市人社局核 定的人员名单和应 发工资总额进行资 金审核、资金拨付和 预算安排。 《沅江市机构 编制委员会关 负责审核市直纳入 于沅江市财政 统发工资范围的各 局职能配置内 单位性质、人员编制、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批 领导职数。 复 》( 沅 编 发 [2011]45 号) 负责审核市级纳入 统发工资范围的人 员和工资发放标准 及总额。 统发单位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 按照流程分别向相 关部门提交。 社会保险基 金收支管理 市财政局 工作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 基金预决算草案编 制,审核汇总全市社 保基金预决算,负责 本级社会保险基金 财政专户核算和管 理,负责本级社保基 金的保值增值;依法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 收支和管理情况实 施监督。 258 某统发单位在编 人员工资的发放, 由该单位申报统 发工资数据,提 交市编办审核单 位性质、人员编 制、领导职数, 经审核后再提交 市人社局审核纳 入统发工资范围 的人员和工资发 放标准及总额, 最后提交市财政 局进行资金审核、 资金拨付和预算 安排。 《中华人民共 各县(市、区) 和国社会保险 级人社部门经办 法 》, 财 政 部 机构编制社保基 《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草案,由 金 财 务 制 度 》 县(市、区)财 ( 财 社 字 政、人社部门汇 [1999]60 号), 总审核,报市级 财政部《财政 财政、人社部门; 专户管理办法》 市级财政、人社 ( 财 库 部门审核后,将 [2013]46 号) 全市汇总数据报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省级财政、人社 部门审核,省级 财政、人社部门 审核后将审核后 全省电子数据报 送财政部、人社 部,根据反馈情 况,将数据发回 各地。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 市 人 力 资 征收社会保险费,依 源 和 社 会 法对社会保险基金 保障局 收支和管理进行监 督检查。 市财政局 4 负责市会计领军人 才培养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承担会计领 军人才选拔、培训、 考核具体事项;向有 关单位、专家库推荐 优秀会计领军人才 项目学员;安排使用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 专项经费,并进行管 理。 市财政局根据省 财政厅下发的规 划通知,组织全 市符合条件会计 人员申报会计领 省委组织部、 军人才项目,并 省人社局、省 组织申报人员参 财政厅《关于 加笔试、面试; 印发湖南省会 市委组织部和市 计领军人才培 人社局对选拔程 养十年规划的 序进行指导和监 通 知 》( 湘 财 督,参与面试工 会[2011]27 号) 作;将优秀会计 领军人才向有关 部门、用人单位 进行推荐,优先 推荐入选相关人 才工程。 市委 组织部 参与会计领军人才 培养规划的制定与 实施;对会计领军人 才选拔培养进行指 导和监督;择优向主 管部门、国有资产监 管部门、知名企业等 用人单位推荐使用 会计领军人才。 市人社局 参与会计领军人才 培养规划的制定与 实施;对会计领军人 才选拔培养进行指 导和监督;推荐优秀 会计领军人才进入 市专家人才库,优先 推荐到市委、市政府 专家咨询组织;优先 推荐优秀会计领军 人才参加“国家新世 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 “益阳市新世纪 121 人才工程”等重 点人才工程的选拔 和有关专家评选表 彰。 会计领军人 才培养机制 259 案例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市财政局 5 组织实施市 级储备粮轮 换 市粮食局 6 职责分工 会同粮食部门参照 中央储备粮有关费 用标准,结合我市物 价水平及储粮成本, 制定市级储备粮轮 换费用补助标准;安 排和监管市级储备 粮轮换费用。配合粮 湖南省地方储 食部门制定下达市 备粮管理办法 级储备粮年度轮换 (湖南省人民 计划。 政府令 2010 年 第 248 号) 会同财政部门、农业 发展银行制定下达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 换计划,并实施监督 检查。配合财政部门 制定市级储备粮轮 换费用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 负责牵头审批制定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办法;参与行 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的核定。 市发改局 负责牵头核定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参 与有关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立 项、标准审 批,制定收 费管理办法 相关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联合下 发《关于拨付储 备粮利息费用和 轮换补贴款的通 知》,将资金下达 到相关承储企业。 1、《湖南省非 税收入管理条 例》;2、财政 市直某部门申请 部、国家发改 设立行政事业性 委《行政事业 收费项目,应先 性收费项目审 向市财政局提出 批管理暂行办 申请,市财政局 法 》( 财 综 〔 2004 〕 100 审核,若符合相 关规定,审批同 号)、3、国家 意,报市发改局 发改委、财政 核定。若不符合 部《行政事业 相关规定,则通 性收费标准管 知退回申报单位。 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 〔2006〕532 号)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60 案例 (一)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票据的 购领、核销手续 1、是否按规定领取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单位撤销、改组、 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已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票据购领证的 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 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及时购领、核销票据;对财政无偿供应的票 据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票据,未造成浪费;没有违规 发放、销毁票据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1、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 灭失;发现票据或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 登报申明作废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 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按规定进行销毁。 261 3、集中汇缴的“沅江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是否 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有无转让、 出借、代开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 非法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据。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擅自扩大收入 范围、提高收入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四)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 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票据购领单位按下 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 262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需要销毁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 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 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 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 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 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 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 以取得的信息资料(包括拍照或录像)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 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0 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 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263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指导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财政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指导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 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指导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还可以通 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进行。 (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 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64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市财政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 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指导措施 (一)市财政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市财政局每年进行乡镇财政监督工作的考核,不定 期对乡镇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抽查和现场指导,着力提高乡镇财 政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265 五、监督指导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 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财政局可建议有关机关 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 信息变更、遗失、毁损、到期换证登记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电咨询。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文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 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 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将相应办事流程、程序及时限要求公开,以指导持 证人员; 266 (二)答复持证人员咨询。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会 〔2013〕16 号),对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 按以下条款进行认定、处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换证书的。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会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规 定学分;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是否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 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是否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 伍和管理能力;是否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 他相关制度;是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267 (三)培训机构和单位在培训过程中是否存在采取虚假、 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 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是否存在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 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培 训机构和培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 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 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 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268 (五)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内办理会计实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是否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 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七)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是否隐匿或者故意销 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八)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或者是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是否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 料及有关情况; (九)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 (十)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 (十一)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存在 账外资产等行为; 269 (十二)进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 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 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 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 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 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二)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三)每年开展重点检查前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 270 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 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市财政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四)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 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 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 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 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 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 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 39 号)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 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 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 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 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 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 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271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 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 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 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 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2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 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 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行政处分。 273 (六)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 与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列举事项,对各级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 点监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收入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 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 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 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74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 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 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 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收入等事 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 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 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 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 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收入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 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 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275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 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 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 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 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 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276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 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277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的专 项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或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 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 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 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 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 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278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 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 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 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 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 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 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 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 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 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 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 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 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279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 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 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 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 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80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 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 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 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1.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 虚列投资完成额; 281 5.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 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 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或者开除处分。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 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82 (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 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 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 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 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283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公平、 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 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 法》,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10 部法律、法 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 25 条, 按一般违法行为、 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 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 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行政 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 幅度。 二、有关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构建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 是建设服务型机关,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认真贯彻,积极落实。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 权工作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制定 相关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及时组织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 法人员的培训学习,重点是使其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 284 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 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 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并提出解决办法。 285 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共 31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和年度计划 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1 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 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 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对全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 合管理、监督指导、协 调服务。 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 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听证工作 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 和研究工作 市人 社局 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组织开展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 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规划,统筹管理全市人力资 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2 负责全市人才交流开发、人事代理、人才聘用合同 鉴证 负责职业中介服务、举办人才招聘会等人力资源市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 场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发综合管理。组织实施 负责开展职业介绍服务 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 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 承担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职责 动政策;指导全市建立 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 负责收集和发布各类人才供求信息,为供需双方提 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 供信息服务 理流动、有效配置。 负责组织举办各类大型人才交流会和企业招聘会, 搭建人才交流平台,提供人才招聘服务 组织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86 市人 力资 源市 场管 理中 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促进城乡统筹 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 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执行就业与失业管理办 法,指导建立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 培训 股 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执行就业与失业管理办 法,指导建立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3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 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织落实全市统筹城乡 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 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 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指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 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 项目和给付标准,监督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 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 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 贯彻执行职业分类、 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实施劳动预 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 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 备制度 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 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指 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 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工作 激励政策。 综合管理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指导和监督就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 技能鉴定等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年度职业培训指导性计划 负责农村就业服务,指导、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台帐,统计上报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情况报表 负责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管理、考 核工作和就业报表的收集整理工作 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和失业保 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工作 市就 业服 担负下岗失业职工转岗培训,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务管 组织就业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理局 负责《就业失业证》的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 287 序号 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 负责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就业援助工作 织落实全市统筹城乡 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 承办全市就业服务、就业训练、失业保险信息统计 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及上报工作 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 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乡一体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 工作 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 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 负责组织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职业技能鉴 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 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 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工作 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 激励政策。 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备注 市就 业服 务管 理局 市职 业技 能鉴 定所 负责认定全市企业、农村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 保险的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参保缴费时间、 出生年月和退休年龄 负责全市企业、农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审批和 企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管理工作和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 的待遇调整工作 4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 指导和监督社会劳动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 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 务工作 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 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 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包括外资、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 个体工商户、失地农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 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和基金收缴工作 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 负责全市参保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 工作 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 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 负责向中央和省里汇报反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 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 老保险工作实际情况,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 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 资金支助,努力弥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 市就业、失业、社会保 口 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 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工作 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 负责扩大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新办 实施预防、 调节和控制, 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 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 负责市本级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审核, 支平衡。 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建 立工作 负责办理参保企业职工异动工作单位时基金的转 移和其他有关手续 负责审核参保企业申报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时足额发 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生活状况调查认证,查处和 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 288 社会 养老 保险 股 市社 会劳 动保 险所 市社 会劳 动保 险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工作 负责破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算和离退休人员 的接收、管理工作 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和年检 年审工作 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数据和各种报表的汇 总上报及信息处理工作 负责市直和中央驻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工作及职业年金的征缴管 理工作 4 负责市直和中央驻沅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和个 人缴费基数的审查稽核、单位台帐和个人帐户的建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 立,工作异动时基金的转移及其他有关手续 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 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 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的摸底、登记、造册工作 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 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及养老 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金的发放工作 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 承担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 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 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基金监督任务 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 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 规划和标准 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 市就业、失业、社会保 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 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 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 实施预防、 调节和控制, 责市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 审 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基本医疗保 支平衡。 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市机 关事 业单 位社 会保 险所 市城 乡居 民社 会养 老保 险所 医疗 生育 工伤 保险 股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鉴定 医疗 生育 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工伤 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保险 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 股 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 业务工作 承担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市城 负责医疗、生育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工作 镇职 工医 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 疗保 店服务协议书的签订以及监督检查 险所 28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特殊人群(离休人员等)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依法稽查各类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行为 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指导、统计工作 负责市工伤医疗机构的确定 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审定和调整 指导、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参与审核工伤保险调剂金分配方案 4 医疗 生育 工伤 保险 股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参与拟 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 定全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 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 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 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 情况 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负责按照规定核定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 负责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负责工伤 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 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工作 市工 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 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 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伤保 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 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按照 险所 市就业、失业、社会保 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 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 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 实施预防、 调节和控制, 负责拟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 构、定点零售药店订立和执行服务协议的工作规范 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 并组织实施 支平衡。 参与拟定工伤保险相关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康复性治疗目录、费用结算办 法并组织实施 市工 伤保 负责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 险所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 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实施 基金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 监督 股 查处违规行为 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290 序号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 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 工作,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 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综 金、绩效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 合管理。贯彻执行机关、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 转正定级、奖惩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 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 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工资 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 浮动和工资固定等政策 机制,指导和监督实施 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 贯彻执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分配政策;配合有关部 的离退休(退职)费、生活补贴的政策及标准、发 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 放退休证 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 贯彻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政策,负责审 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 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待遇 位及人员的工资、 资金、 以及死亡抚恤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组 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 织实施休假制度 费;执行机关企事业单 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 政策 工龄更改和连续工龄的认定,协同相关部门对处级 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更改和连续工龄的认定 备注 机关 事业 单位 工资 福利 股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市直事业单 位人员招聘工作,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 员管理工作 6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 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 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 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 作 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 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 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作人员信息管理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 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 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 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 管理工作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 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 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 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作 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 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的招募和管理工作 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 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 引进工作。负责全市外 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 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 进国外智力工作。归口 管理全市机关企事业 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 单位人员出国(境)培 考试资格审查、考务指导、监督及确认资格工作 训工作。 承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91 公务 员管 理股 专业 技术 人员 管理 股 序号 7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全市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 案接收、审档、移交 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 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直军队转业干部以及随调随 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 军家属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 负责全市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订和落实部分企业军 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 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 协调和指导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 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 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咨询、解释和信 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 访工作 务工作 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备注 军转 安置 办公 室 解困 办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 作人员的综合管理 8 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 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综合管理;执行有关人 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转任工作综合管理,办理 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 市直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 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 员的调配、调任、转任工作 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 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 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市公务 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 员培训,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 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 考核、奖惩管理工作; 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 承办以市人民政府名 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 义任免工作人员的有 息统计管理工作 关工作。 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 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 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 公务 员管 理股 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长期规 划和政策 指导全市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9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 议调解仲裁制度;执行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 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 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处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 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 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 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 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专、兼职仲裁员的培训和评聘工作 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情况统计报表和 综合分析工作 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 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 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292 市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院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 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 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 建立三方机制 执行国家、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规 范,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集体协 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指导全市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 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9 指导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及实施企业经济性裁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 员政策 议调解仲裁制度;执行 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 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 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 休息休假制度、探亲探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 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 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 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 指导和协调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负责依法行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 权,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 督检查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监 察工作 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协 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 度,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 基本发放到位 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10 11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 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 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 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 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 农民工合法权益。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 度,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 基本发放到位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交办的其他事项。 293 政策 法规 与劳 动关 系股 市劳 动监 察大 队 市职 业技 能鉴 定所 市社 会劳 动保 险所 市劳 动监 察大 队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市人社局 1 统一发放工 资职责 市财政局 市编委办 市人社局 2 高校毕业生 创业就业管 理 市教育局 3 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求职 补贴 市人社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按照市编委办核定 各单位的编制数、职 数、实有人数,审核 市级纳入统发工资 范围的人员和工资 益阳市人民政 某部门工作人员工资 总额 府办公室《关 按照市编委办提供 于印发益阳市 的发放,由市编委办审 的人员入(出)编和 人力资源和社 核单位性质和编制、职 在编人数以及核定 会保障局主要 数;市人力社保局据此 职数情况、市人力社 职责内设机构 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 保局提供的人员名 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和人员编制规 单和应发工资总额 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 进行资金审核、资金 定的通知》 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 (益政办发 拨付和预算安排 〔2010〕27 号) 排。 负责审核市直纳入 统发工资范围的各 单位的性质、编制 (含编制控制数)、 职数、实有人数 益阳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 牵头拟订毕业生就 于印发益阳市 业政策,负责指导区 人力资源和社 县人力社保部门做 会保障局主要 每年 8 月底,市教育局 好高校毕业生离校 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 统计市属高校毕业生 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定的通知》 初次就业率,并将未就 (益政办发 业高校毕业生名单移 〔2010〕27 号) 交市人社局,市人社局 《湖南省人民 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 政府办公厅关 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会同拟订毕业生就 于进一步促进 以高校毕业生 生提供帮扶。 业政策,指导市属高 为重点的青年 校毕业生离校前的 创业就业的实 就业创业工作 施意见》(湘 政办明电 〔2014〕89 号) 《湖南省人力 在规定期限内,各高校 资源和社会保 完成申请学生的资格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 障厅 教育厅 初审,公示后将材料报 求职补贴发放 财政厅 转发 送相应人社部门,人社 人力资源社会 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 294 市财政局 负责市属高校毕业 生资格复核 保障部 教育 部 财政部关 于做好高校毕 业生求职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 知》(湘人社 发〔2013〕64 号) 市人社局 负责对非法使用童 工情况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市民政局 4 非法使用童 工监管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5 船员劳动权 益监管 市人社局 门复核,复核通过后财 政部门于高校毕业生 毕业离校前将求职补 贴拨付到个人。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拒不执行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整改 指令、童工伤残或死 《禁止使用童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 工规定》 亡的情形,可根据市 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 人社局的建议,撤销 的违法行为,接报后, 其登记 该地人社部门劳动监 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负责对用人单位拒 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 不执行劳动保障行 5 名童工,同时将情况 政部门整改指令、童 通报当地工商部门,公 工伤残或死亡的情 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 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 负责对拐骗童工、强 劳动部、财政 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 迫童工劳动,使用童 部《使用童工 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 工从事高空、井下、 罚款标准的规 照。人社部门按照每使 放射性、高毒、易燃 定》(劳力字 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 易爆以及国家规定 〔1992〕27 号)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 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使用不 满 14 周岁的童工, 或者造成童工死亡 或者严重伤残的情 形,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对船员用人单 某船务公司船员向人 位遵守劳动和社会 社和海事部门投诉用 保障的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 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劳动法》 法律法规,船务公司管 情况的监督检查 辖地人社部门和海事 295 6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人 民警察死亡 一次性抚恤 市海事局 负责建立健全省通 航水域船员管理的 监督检查制度,加强 对船员用人单位保 护船员合法权益等 情况的监督检查,督 《中华人民共 促船员用人单位、船 和国劳动合同 舶所有人以及相关 法》 的机构建立健全船 《船员条例》 员在船舶上的人身 安全、卫生、健康和 劳动安全保障制度, 落实相应的保障措 施 市人社局 拟订一次性抚恤金 的计发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7 娱乐场所管 理 市文化广 电新闻出 版局 市公安局 8 军人随军家 属就业安置 部门及时介入。人社部 门负责对船员用人单 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 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 监督检查;海事部门负 责对船员注册、船员服 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 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 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 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 人单位健全船员在船 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 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 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 措施。 民政部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障部 财政部 病故后,经所在单位提 《关于国家机 供相关材料,其遗属向 指导全市一次性抚 恤金审核发放工作 关工作人员死 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 亡一次性抚恤 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民 金发放有关问 政部门经审核申请资 负责指导各区、县 题的通知》 料、核算具体金额后, (市)及时做好抚恤 (民发〔2011〕 及时予以发放。 金的拨付 192 号) 对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 的,由文化部门依据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违法行为 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 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 核发《娱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对娱乐场 《娱乐场所管 证》,并依条例实施监 所有关经营行为进 理条例》 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 行监督 治安、消防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 指导全市公安机关 照登记注册和管理;劳 对娱乐场所实施治 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 安管理和消防监督 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 管理 为的监管。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湖 民政、公安、财政、 南省军人随军 国资委、工商、税务 家属就业安置 无 等职能部门按照各 实施办法》的 自职责,共同做好随 通知(湘政发 军家属就业安置工 〔2014〕33 号) 作 296 市人社局 9 益阳市建筑 行业农民工 市住建局 工资支付保 障金 人民银行 市中心支 行 市银监局 凡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 负责对建筑行业劳 和施工单位(含高新区、 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工业园区),必须按照本 牵头执行建筑行业 办法的规定向市住建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和市人社部门分别作出在 制度, 依法查处克扣、 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 行为 面承诺,并由市人社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开户银行 签订《益阳市建筑行业农 益阳市人民政 民工工资保障金三方协议 府办公室关于 书》,向益阳市农民工工 负责对建筑市场的 转发《益阳市 资保障金专用帐户存入相 监管,严格执行建筑 建筑行业农民 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 行业农民工工资支 工工资支付保 理施工许可手续。工程竣 付保障金制度 障金制度实施 工验收备案前,凭人社部 办法》的通知 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 (益政办发 资证明方可办理竣工备案 〔2012〕1 号) 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并向 社会公示 6 个月后,施工 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凭该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 表和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 工资承诺书,申请办理工 负责对开户银行的 资保障金退还手续。市人 监管 社部门经核实该工程无农 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 通知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 局责成该开户银行等额补 充。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所辖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辖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 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 297 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与相关部门核实 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 重点信息监控; (二)探索建立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 务人员; (三)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 2 年内违规记录;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 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 发〔1999〕15 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 号)和《关于 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298 >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 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 定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处罚款、责令限期整 改、取消定点资格。 (二)对所辖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辖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 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 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 重点信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 2 年内违规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299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 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 发〔1999〕15 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 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 号)和 《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 知》(湘劳社工字〔2009〕53 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 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中止协议 6-12 个月、 中止协议 3-5 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 (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情况; 300 (四)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及其他劳动和社会 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四、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视、专项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接受来队举报投诉、接收市长热线举报、信访案件、12333 公众 服务热线督办等形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登记→初查→立案(受理)→调查→责令整改→(未整改 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措施 (1)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2)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 301 (3)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 定。 (4)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 定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对用人单位存在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四)对其他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的条件行使权力;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 和滥用职权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明显不当。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是否合法;相对人向行政机关 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及年度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02 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示范基地等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年度考核,采取自评和考评的方式,对工作人 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六)其他措施。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制度和实施标准的情况。我局参照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的通知(益人社发〔2013〕71 号) 执行。 303 二、有关措施 通过年度评价、案卷评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发现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在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不当的,应 当责令其改正。 (一)年度工作评价:由市人社局制定评价计划,将适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评价内容,于每年 底对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开展评价。 (二)案卷评查:由市人社局组织各地开展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查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高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水平。 (三)社会监督:鼓励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举报等社会监 督,及时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适用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不当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责 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四、公共服务事项 304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宣传 在全市开展多形式、多层次、 全方位的以社会保险法为主题 的人社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进 一步增强全市公务员、专业技 术人员、工勤人员、用人单位 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劳动者、 创业者等服务对象的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法律意识 政策法规与劳 动关系股 0737-2710628 2 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档案接收、管理、转 正、转递等 市人力资源市 场管理中心 0737-2812988 3 就业信息发布 负责收集和发布各类人才供求 信息,为劳动者就业提供信息 服务 市人力资源市 场管理中心 0737-2812988 市社会劳动保 险所 市机关事业单 位社保所 市城镇职工医 疗保险所 市就业服务管 理局 0737-2721840 市工伤保险所 0737-2709015 市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所 0737-2859882 4 个人权益记录管 理 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 式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 供查询服务 0737-2732369 0737-2726749 0737-2721234 5 人事考试 实行现场报名、发放准考证及 公布考试成绩。 公务员管理股 0737-2738682 6 受理有关劳动保 障违法行为的举 报、投诉 接受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劳动保 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按 法律规定对举报、投诉予以登 记并及时处理 市劳动监察大 队 0737-2734111 沅江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305 (共 5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承担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法教 育工作。 1 3承担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 听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核工作人员。 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 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 4承担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 规章和政策。 5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6承担国土资源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 7承担国土资源测绘管理 1承担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管理政策的拟订工 作落实。 2 负责拟订管理、保护和 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 2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 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政策的实施。 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 管理的有关细则、 规程、 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 3承担地籍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施。 4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 相关政策的实施。 3 1承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实施。 划、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核。 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 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 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 3指导、审查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 镇规划的审核;指导、 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审查乡镇(街道)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 4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土 专项规划的编制。 地整理的技术性和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4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 1承担国土规划与保护利用调查,提出国土资源政 类规划、计划的执行情 策建议。 306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况, 开展卫片执法检查, 2参与对违反征地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3承担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违 法行为的核实、移交、协查工作。 4承担国土资源信访件的受理、答复及政策咨询, 参与重要信访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答复。 5组织国土资源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 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指导、 监督由各国土资源所承办的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核 工作。 6承担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7承担对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移 送工作。 5 1组织实施和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和指导农用 地用途管制、耕地(基 本农田)保护工作。 2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1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承担农用地转用年度计 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6 2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安 排,拟订并组织实施农 3承担本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工作。 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负 4承担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充 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耕地、供地等方案的拟订、审查、报批、村民宅基 或初审一书四方案的 审核、报批(备)工作。 地审批工作。 5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部备案工作。 6承担增减挂钩项目报部门备案工作 1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申报的初审、报批 工作。 7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 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 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 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 收的监督管理。 2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工 作。 3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设计、验收的 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4项目变更审查 5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监管 8 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 1承担全市范围内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的受 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理。实施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 307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征地补偿费、人员 2承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安置的落实等工作。 3承担批次用地中的《征地调查表》、《征地方案》 的组织、审核及批后的“二公告、一登记”等具体 工作。 4承担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的落实等工作。 1承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 况动态数据收集和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9 负责对土地资产、土地 2承担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拟定、送达、 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 归档工作。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 3承担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租赁供求信息, 租赁、作价出资、转让、 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等活动提供有关法律及其 抵押、交易、终止等的 他信息咨询。 权属管理。 4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交易的申请,并负 责交易条件核验、交易鉴证、成交确认等具体工作。 5承担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土地使用权交易信 息行情工作。 10 负责地价管理工作;组 1承担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登记等工作。 织编制城乡土地基准 2承担城乡土地的基准地价的组织编制、更新等工 地价。 作。 1承担土地收储和使用年度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2承担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的管理、运用等工作。 11 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 3承担储备土地的收购和资金测算平衡、前期开发 收储和使用年度计划; 以及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负责土地使用权政府 收购储备工作,对储备 4承担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 他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土地进行监督管理和 利用。 5承担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调控力度 服务。 6承担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违 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带征土地及无主土地(即 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1承担公开出让项目供地方案的组件和报批工作。 12 13 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 2承担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核验、成交确认等具体 用权的招标、拍卖、挂 工作。 牌工作。 3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 1承担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 审查、报批和跟踪检查 归档工作。 30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 2承担除耕地以外的临时用地审批 地复核验收工作。 3承担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4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巡查,并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 监管。 5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1承担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 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14 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土 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 2承担土地后备资源调查。 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 监测;负责土地确权、 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 3承担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证等工作;负责各类土 4承担授权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 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 许可和扩权强市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 用、共享和汇交管理, 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5承担进驻市政务报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 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 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6承担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 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承担矿业权申请的核查,确定采矿范围,组织审 批,发放采矿许可证。(本级) 15 负责矿业权的审查、审 批、登记发证和日常监 管工作。组织验收矿山 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配 合有关部门组织对矿 山安全的监督检查。 2承担矿业权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3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 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4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5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 境保护工作。 16 负责地质调查和矿产 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 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 工作。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地质灾害易 发区防治工作;组织勘 查、监测和治理地质灾 害点;负责建设用地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 批工作。 1承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2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监察工 作。 3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组织勘查、监测和治理地质灾害点。 5承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工作备案。 309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承担国土资源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17 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 2承担各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产资源等规(税)费收 入,规范、监督资金的 3承担国土资源管理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组织编 使用。 制和实施,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返还)。 4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1承担沅江市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监管工作。 18 指导、监督各乡镇(街 2承担沅江市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道) 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审批、农业设施用地审 3承担本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 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核工作。 4开展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和监管等工作。 1指导、监督涉土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19 指导、监督涉土涉矿中 2指导、监督涉矿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介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1承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20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国 土资源重大权属纠纷。 2承担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3承担征地补偿争议调处工作。 21 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 建设。 22 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 他事项。 1制定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政 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310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1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 导耕地(基本农田) 市国土局 保护工作,全面履行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等职责。 1、《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 会同组织实施基本 和国国务院令 市农业局 农田划定,质量建设 第 257 号); 保护和监测管理。 2、《湖南省基 耕地(基本 本农田保护条 农田)保护 例》; 3、建立健全耕 市发改局、 地保护共同责 市环保局、 落实耕地保护共同 任机制 市经管局、 责任机制,落实耕地 市住建局、 补充共同责任,落实 市规划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市财政局、 共同责任。 市水利局 相关部门 市国土局 2 市农业局 土地开发复 市经管局 垦整理项目 的管理 市财政局 职责分工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 整治项目的立项审 查、申报、竣工验收 及上报复核。 经管局做好农村承 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的管理工作,农业局 加强复垦土地质量 管理与农艺技术指 导,提高土地综合生 产能力。 制定落实支持农村 土地综合整治的专 项制度,切实做好耕 地保护专项资金的 计提、整治项目资金 支付、政府性债务风 险防控等工作。 311 相关 依据 案例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建立健全覆盖土 地利用批、供、用、补、 查各环节的共同监管 责任。对未取得合法用 地手续的违法建设用 地项目,发改部门不得 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 续,规划和住建部门不 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 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电 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 得通电、通水、通气,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 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 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 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 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 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 记。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 目的立项审查、申报、 竣工验收及上报复核; 市农办负责研究制定 统筹城乡相关政策;市 财政部门要制定落实 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的专项制度,切实做 好耕地保护专项资金 《土地复垦条 的计提、整治项目资金 例》 ,国务院第 支付、政府性债务风险 592 号令 防控等工作;市经管部 门要做好农村承包土 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 作,加强复垦土地质量 管理与农艺技术指导, 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 力;市水利部门要负责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 水利规划和填埋水域 的审批,指导镇(街道) 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 序 号 管理事项 2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 整治中水利规划和 填埋水域的审批,指 导镇(街道)做好农 村土地综合整治中 复垦新增耕地项目 区块内沟、渠等配套 设施的布局设计。 市住建局 市规划局 负责相关规划协调, 做好“两新”工程项 目选址和建设工程 质量技术指导等工 作。 供电、供 配合各镇(街道)做 水、移动、 好项目内涉及线路 电信等杆 (管网)的搬迁、排 (管)线 放 部门 市国土局 3 设施农(农 业)用地管 理 市农业局 市经管局 相关 依据 案例 治中复垦新增耕地项 目区块内沟、渠等配套 设施的布局设计;市住 建、规划部门要负责相 关规划协调,做好“两 新”工程项目选址和建 设工程质量技术指导 等工作;市审计部门要 负责做好农村土地综 合整治的审计工作;市 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责 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和检查;供电、供水、 移动、电信等杆(管) 线部门要配合各镇(街 道)做好项目内涉及线 路(管网)的搬迁、排 放。 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 施农用地的,持用地协议、 负责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 复垦保证书、不破坏耕作 协议备案信息的核 层承诺书、单位营业执照, 实。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所 在镇(街道)提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对用地申请条件、 用途、选址、复垦措施等 内容进行审核后出具选址 意见书和选址图,并呈报 《国土资源部 市农业部门审查;市农业、 经管对设施农业项目的内 关于进一步支 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 负责设施建设的必 持设施农业健 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 要性与可行性,农业 康发展的通知》 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 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 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国土资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负责审核土地承包 [2014]27 号) 进行审查,同意后送市国 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土资源局办理;市国土资 源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 合法性,做好土地承 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农 包合同变更和流转 业部门审查意见,对设施 合同备案、登记等工 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 作。 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 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市 级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 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国 土局向申请者下达用地批 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农 业部门和所在乡镇(街 312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道) ,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备 案;所在乡镇(街道)负 责对己批准的设施农用地 日常监管。 市国土局 4 绿色矿山建 设和矿山环 境恢复与治 理 市环保局 5 负责矿山治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实施方 1、《关于贯彻 矿山企业编制实施方 案评审备案,做好组 落实全国矿产 案后申请创建绿色矿 织验收和监督检查, 资源规划发展 山,国土资源局组织方 负责汇总上报省级 绿色矿山建设 案评审备案,经过先进 绿色矿山验收申报 绿色矿山工作 技术的引进,生产环境 材料,加强总结、宣 的指导意见》 的改变,申请验收,市 国土资源局会市市环 传与推广 (国土资发 保局按各自分工(市环 〔2010〕119 负责矿山治理工作 号);2、《湖 保局负责环境保护方 中环境保护相关的 南省绿色矿山 面)对该企业进行逐项 验收复查和监督检 建设管理办法》 比对评分,申报省级绿 色矿山。 查 市国土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地质灾害防治的组 织、协调、指导和监 督。会同同级建设、 水利、交通等部门结 合地质环境状况组 织开展本行政区域 的地质灾害调查,加 强对地质灾害险情 的动态监测,依据地 质灾害防治规划,查 明突发性地质灾害 发生原因、影响范围 等情况,提出应急治 《地质灾害防 理措施,减轻和控制 治条例》 地质灾害灾情 市住建局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 通、水务专业工程的 专项治理工程开工, 按照工程建设监管 程序对不涉及交通、 水务专业工程的专 项治理工程实施监 督管理,对本部门职 责范围内建筑边坡 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竣工验 收、安全维护和应急 地质灾害防 治管理 313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 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 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 送程序,市国土资源局 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市 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 心报告,市社会应急联 动指挥中心逐级上报。 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 中心、 国土资源局牵头, 民政、建设、水利、交 通、气象、安监等相关 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 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 体位置、规模、潜在威 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 素。做好险情监测,随 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 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 况上报市社会应急联 动指挥中心,市社会应 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 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 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 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 建议,决定启动市级突 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应急预案。由公安、建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6 市本级有关 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费用 的评审 相关 依据 案例 设、水利、电力等部门 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 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 受威胁群众转移,由民 政、财政、商务、粮食 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 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 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 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 等工作。 市交通运 输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 监管程序对交通专 项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实施监督管理,对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边坡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竣 工验收、安全维护和 应急抢险进行监督 管理;负责救灾物资、 设备、药物、食品的 运送 市水利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 监管程序对水务专 项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实施监督管理,对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边坡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竣 工验收、安全维护和 应急抢险进行监督 管理。 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设置避难 场所和救济物资供 应点,妥善安排灾民 生活。 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社会治安 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 卫生防疫、药品供应。 市国土资 源局 1、《中华人民 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共和国土地管 用地经批准征收集体 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后,市国土资源局 ( 1998 年 12 根据市公安局出具的 负责集体土地面积、 月 27 日 国 务 被征地农民户籍证明 类型、地上附着物等 院令第 256 号 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 的核定;负责征地补 发布)第二十 等地上附着物的权属 偿、安置方案的拟定、五条;2、益阳 证明文件, 经实地勘查、 征求意见及报批工 市 人 民 政 府 测算后会同市财政局、 作 〔 2014 〕 1 号 规划局等部门拟定征 令《益阳市集 地补偿、安置方案,经 体土地征收与 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 房屋拆迁补偿 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被 安置办法》第 征收土地所在地地域 314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 负责核实被征地农 民身份,出具被征地 农民户籍证明 市国土局 7 市本级国有 企业产权制 度改革中土 地资产处置 市财政局 8 9 矿业权价款 征收 国土资源规 划编制与实 施 相关 依据 三条 案例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 某市属国有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工作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启 动后,其原有国有土地 使用权者申请由市政 府依法予以收回。市国 负责企业改制过程 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原 中土地资产出让、登 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手 记发证 续后将原属改制企业 的土地资产在县级以 1、 《湖南省土 上土地交易中心公开 地市场管理办 出让。受让人与出让人 法》第十一条; 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照 2、 《土地登记 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 办法》第三条; 让价款后,凭市财政局 3、 《国务院办 出具的土地价款收缴 公厅关于规范 入库凭证和其它法定 国有土地使用 税费的支付凭证向市 权出让收支管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理的通知》 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 (国办发 局依照 《土地登记办法》 〔2006〕100 的规定对受让人的申 号) 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 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报 监督土地资产处置 请市人民政府登记,颁 价款收缴到位情况 发土地权利证书。 市财政局依照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土地资产处置的过 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市国土资 源局 负责具体执收 市财政局 负责矿业权价款的 征收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 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制定、实施、修改 和监督检查 315 《湖南省探矿 矿业权成功出让后,市 权采矿权价款 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 管理暂行办法》 权价款的收缴,市财政 (湘财建 局负责价款的成本拨 〔2007〕75 号) 付和价款的分成上缴、 第五条 下拨等管理工作。 《湖南省土地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会 利用总体规划 同同级城乡规划、 农业、 条例》第五条、 林业、 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市发改委、 财政、 城乡 规划、 环保、 按照各自职责编制 农业、 林业、 相应专项规划并负 水利、 海洋 责与国土资源相关 与渔业、 交 规划的衔接 通、 旅游等 部门 10 11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的监督检查和行政 处罚 市公安局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 负责没收和处置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没收和处置涉 矿案件的违法所得 法院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依法强制 执行 纪检监察 机关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 党纪政纪责任 市国土资 源局 负责采矿权登记许 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市环境保 护局 负责环境保护措施 审查 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 理局 负责办矿安全生产 措施审查 国土资源违 法案件查处 采矿权许可 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 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 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某开发公司(法人代表 甲,党员)未经批准非 法占用 15.4 亩耕地进 行厂房建设。国土资源 《土地管理法》 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 第七十三条至 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 第八十三条; 还非法占用的 15.4 亩 《矿产资源法》 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 第三十九条至 的土地上建筑物,并处 第四十八条; 罚款 16 万元。财政部 《测绘法》第 门依法接收和处置没 四十条至第五 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 十三条 建筑物;公安部门依法 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纪 检机关对甲作出党纪 处分;如逾期未交罚款,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某铅锌矿到市国土资 《矿产资源法》 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矿 延续手续,应提交该市 产资源开采登 安监局审查该矿安全 记 管 理 办 法 》 生产措施后出具的同 (国务院令第 241 号 ) 第 三 意延续意见和该市环 保局审查该矿环境保 条: 护措施后出具的同意 延续意见。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16 案例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执法活动的执法监察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含基层国土资源分局、所、二级机构)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即对本市违反土地、矿产、测绘 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处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 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 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 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 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317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 绝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 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 举、控告,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 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土资源局和上一级执法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执法监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过 错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318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 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 确定适用该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 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 规定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 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 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 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 号)作为全市国 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国土资源局(法规股)对本系统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 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建立和推行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处 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处罚裁量说理制度、处罚裁量监督制度、 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319 (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监管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 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的检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 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 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 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 况、进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台账。查阅相关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到违法项目整改现场检查是否整改到位; 到卫片执法发现的合法项目检查是否按照批准情况进行建设, 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等。 (四)根据发现的线索,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出台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 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320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本 辖区工作进度、存在困难及解决问题的经验办法。按照卫片执 法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 局,上报数据时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送。 3.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内外业核查,统计各项数据,并对所 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监督与检查,并进行考评。 5.国土资源等部门将考评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符合问 责条件的,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直至达到整改验收 标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 市人民政府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 (四)指导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土地矿产资源 管理的政策和工作方式方法。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管理工作中,领导不重视、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的乡镇(街道),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根据全市年度卫片执法 检查最终确认数据进行排序,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21 部、国土资源部 15 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 关规定,对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总面积的比例超过 10%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超 过 15%的进行问责。对所管辖片区网格内(村民、社区委员会) 发生因“两违”行为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管理 缺位、故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 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事项监管 为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年检工作,加强对采矿权 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 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界 桩、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322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 矿山建设情况。 8.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10.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 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履行情况。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年度检查,检查面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年不 少于 4 次,根据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率不低于 50%: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 2.查阅相关的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 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4.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国土 资源局。 四、监督检查程序 323 (一)接受任务: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 成本年度矿山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二)报送资料。通知采矿权人于在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 材料及电子报盘。 (三)年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 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责 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迎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实施年检的采矿权人 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 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 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 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 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 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 324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 地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 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 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 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 务的。 9.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10.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1.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2.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 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3.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五)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 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沅江范围内取得土地的用地单位(包括村民宅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325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供地项目审批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缴款时 间和金额缴纳出让金。 2.交地手续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要求悬挂信息公示牌, 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准时开工。 3.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及时竣工。 4.对未按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是否判定为 闲置土地,对闲置土地是否已进行处置。 (二)监督检查指标 每一个项目在开工、竣工阶段巡查各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信息录入监 管系统。 (二)根据批后监管系统提醒,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费, 按时开工、竣工。 (三)各个用地项目所在的国土所实地巡查,定期更新批 后监管系统相应信息。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用地单位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 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326 (一)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信息录 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二)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缴款时间),提前 10 天进入出让金缴纳提醒,根据用地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系统 数据更新,对未按时缴费的进行催缴。 (三)交地完成后进入信息公示巡查阶段,由国土员将信 息公示牌交给用地单位,提示用地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 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提前 30 天进入开工提醒,对实际开工情况进行拍照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对未按时开工的下发开工通知书。 (五)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巡查的内 容包括是否停工、停工时间、开工面积、投资额度、是否改变 用途、是否已移位等信息。巡查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巡查 时间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 (六)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提前 30 天进入竣工提醒,若经实地查看该项目此时已完工的,将项目 实际完工时间或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时间录入系统,并上传现 场照片、跟踪管理卡;若此时项目尚未竣工的,发出《竣工建 设提醒》,提醒用地单位及时竣工并做好验收工作。 (七)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 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向国土所核实 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 327 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制定动态 巡查系统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 (二)为提高用地单位用地意识,供地审批手续完成后对 用地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解释,提高其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意识; (三)通过交叉巡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杜绝欺骗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截止日期将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出《出 让金缴纳提醒通知单》,提醒用地单位按时缴纳出让金;对超期 未缴纳出让金的,向用地单位发出《出让金催缴通知单》 ,提醒 相关违约责任,并做好送达回执等证据保存工作。 (二)根据开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开工的,国土 员在约定开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开工的, 调查未开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开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 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 延期申请批准后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 的,在认定违约后进行正式调查,并发出《开工建设履约通知 单》。 (三)根据竣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竣工的,国土 员在约定竣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认定为政府原 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延期手续,延期 328 申请批准后在系统中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 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进行调查处置,并发出《竣工履约通 知》。 (四)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 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向国土所核实 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 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六)土地征收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社 区)、市国土资源局征地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 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征地程序是否实施到位。征地程序是否按照“听证、公 告、确认”及“二公告一登记”规定实施;被征地村(社区) 是否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在镇(街道)是否按规定进 行征地情况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 329 3.征地实施内容及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征地范围面积是否 准确,权属调查确认是否清楚,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征地补偿 安置是否到位,会同市监察、农业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收支 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款等行为,是否设立征地补 偿专户及征地补偿费预缴情况等。 4.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市政府安排,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 与检查,对因重大信访等引起的特殊事项单独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由市监察、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检查,采取 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 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监察、国土等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 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对象开展土地征 收实施情况检查。 2.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 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330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征地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 并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 律处分。 2.对发生违法征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由有关部门 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七)土地登记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土地登记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地基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 土地权利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土地登记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违法违规登记是否存在。 4.土地登记资料是否规范。 5.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宗土地提交登记资料时当场检查。 2.每年组织 1-2 次案卷评查。 331 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时,当场核对检查。 2.不定期进行土地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3.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督 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公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 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4.通过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 理,杜绝假证的流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土地权利证书管 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以及公众投诉举报,发现土地登记 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 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涂画土地权利证书等情形且情节较轻 的,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涂改土地证书 等情形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332 (八)采矿权许可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采矿行为,切实做好采矿权年 检和日常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 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 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八)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九)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 区界桩、最低开采标高标牌、信息牌)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333 (一)年检。每年一次实地检查,报送纸质及电子资料。 (二)日常监管。市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巡查不少于 12 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任务。根据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示,明确年 检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标准。 (二)报送资料。市国土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于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采矿权人持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 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三)年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对辖区内 采矿权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 50%),填写实地检查 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发现问 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日常监管。市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取得 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 年检电子报盘,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二)每季度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动态检测, 防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334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 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 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 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 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 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 地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 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 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 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 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335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 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九)矿山闭坑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工作,预防关闭矿山事故发生,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闭坑矿山企业(包括砖瓦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 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是否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 水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3.闭坑后是否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 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4.闭坑后是否依法申请注销。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检查率为 100%。 2.专项检查,闭坑后会同相关部门专项检查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36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有关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 2.实地踏勘,查阅档案资料。 3.总结检查情况,对封堵不到位,采矿权人没有停止采矿活 动或关闭全部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踏勘、查阅档案资料,对闭坑矿山情况开展检查,对 执行未到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完成下列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 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 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水 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3.闭坑后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 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十)土地勘测定界事项监管 337 为促进我市涉及国土资源领域(以下简称涉土)服务业的 发展,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督察检查对象 在沅江市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是否拥有相应资质,是否已在 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 2.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是否严格实行执业信息公开制 度。 3.核实是否有已列入警示名单或黑名单的仍在从事相关业 务工作。 4.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是否按规范与业主单位签订合 同,并对业主单位进行满意度回访。 5.对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进行抽查,严把质量关。 (二)监督检查指标 在土地预审工作中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中介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二)对委托合同的规范性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的质量进 行审核; (三)对受理的业主单位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338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中介机构须 在 2 个工作日内送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二)根据合同信息核查该中介机构是否已备案,是否列 入警示名单或黑名单,是否及时完成中介服务; (三)回收《业主单位测评表》; (四)审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五)年中和年末对勘测定界进行专项考核,填写《管理 单位考核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于土地勘测定界的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时间通过 网站进行公示; (二)对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是否及时进行监管,要求在规 定的时限内完成服务; (三)通过考核确定考核分,并初步确定警示名单和黑名 单,进行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从事土地勘测定界的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 不得在沅江市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对未按要求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或公示 信息有误的,要求及时整改; 根据考核结果,对列入警示名单的加强日常监管,对进入 黑名单的实行即时退出制,三年内不得备案。 339 (十一)土地开垦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垦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 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实施。 2.是否存在未按项目批准范围实施,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 境和地质环境进行实施。 3.垦造新增耕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 非法占用、抛荒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乡镇 (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 1.对项目立项条件进行实地踏勘,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 340 施竣工进行验收。 2.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生态环 境保护等相关条件和要求,项目实施前坡度是否超过 25 度;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域等地类的,是否已征得相关 部门同意; ⑤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 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 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 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 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监督对象。 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 料、工作情况汇报、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 3.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项目踏 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土 341 地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镇(街道)专项考 核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 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十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 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整体项目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方案规范实施;搬迁农 户安置补偿政策是否处理到位;拆旧区复垦面积、质量是否符 合要求;项目是否及时完成实施通过验收。 2.项目拆旧区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 区或禁止建设区,符合规划用途;是否符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 果。 3.项目实施有无损害群众利益情况。 4.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乡镇 (街道)。 342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 1.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拆旧区复垦和安置区 建设是否按要求开展实施。 2.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在项目复垦区;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 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 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 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 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对象按要求上报项目立项、验收资料、项目实施进 展情况、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 2.国土资源局联合各相关部门联合具体项目实地踏勘、实 343 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3.对未按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和安置建设的责令整改,对不 符立项条件的单个项目不予立项、对实施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 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单体项目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通过。 4.将项目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土 地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镇、街道专项考核 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 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十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确保采矿权 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 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 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治理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及 审查,核定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治理经费概算。 344 2.是否签订《治理责任书》,并是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足额 缴纳治理备用金。 3.是否符合治理备用金返还条件;对是否合理使用进行监 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分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检查面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采矿权延续、变更、新设、转让、注销、吊销 的不同环节进行检查; (二)针对采矿人是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是否 按照治理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 (三)申请返还部分的治理备用金的矿山,后续治理工作 是否跟进; (四)治理备用金实行专户管理,缴纳台账是否健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项检查及 年检工作核查各采矿人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 (二)发现被检查采矿人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 情况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 (三)会同财政、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照《治理方案》 组织验收检查。 345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采矿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低于治理方案中明确 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概算,应责令采矿人按照 规定的程序补缴治理备用金; (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企业,不 予通过其矿产开发利用年检; (三)按《治理方案》验收合格的: 1.分期实施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治理面积占矿区范围 面积的比例退还治理备用金。 2.治理责任书确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交 工、竣工验收全额退还治理备用金。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 不到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缴存的治理备 用金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十四)规范土地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罚办法》、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案件查处规范: 一、制止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 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 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346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 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 予立案。 三、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程序按本制度第(四)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 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查处流程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 查处: 1.调查取证。(1)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 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2)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 347 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 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 政处罚的证据。(3)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 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 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 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 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 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5)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 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6)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 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 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 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 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2.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 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 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 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 补充调查。 3.决定。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情节 348 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 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 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4.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 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 听证规定》。 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 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单独作出。 349 6.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 以下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 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 审批、登记等手续。(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 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案件结案:(1)执行完毕的;(2)终结执行的; (3)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4)其他应当结案 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 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五、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市国土资源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 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 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情况进行事 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 依照《沅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35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1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 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 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 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 “世界地球日” 地质矿产股 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 活动 办公室 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 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 2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 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布全市落实资 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等 重大部署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社会 “全国土地日” 各界在普及土地国情国策、倍加珍 办公室 活动 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方面所做 的工作;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 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活动载体包 括基层干部群众的培训会,发放国 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等。 3 对有关机关及镇(街道) 、各行政村 (社区)等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 开展国土资源 法规监察股 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同时对土管 管理知识培训 地质矿产股 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开展地质灾害 防治、安全技能培训。 4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市政府的有关 规定,在媒体和局网站上发布,同 国土资源政务 时向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发送资 办公室 信息发布 料。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 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 外,通过电子屏、网站等媒介公开 发布。 351 联系电话 0737-2721835 0737-2728568 0737-2721835 0737-2721835 0737-2728568 0737-2721835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利 国土资源档案 用国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 办公室 查询 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 土资源档案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 理工作服务。 6 设立国土资源国土微博、局长信箱、 投诉网站、信访咨询窗口、12336违 法违规举报电话等渠道,以保护耕 地、合理利用土地为出发点,收集 国土资源投诉 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国土资源问 法规监察股 咨询 题,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 早发现、早处置。同时使政策被群 众所掌握,力求使矛盾、问题得到 化解,接受监督。 7 地质灾害评价 2014年沅江市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 评估通过专家评审及成果经备案后 全市地面沉降易发区内除重要建设 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不再单独 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分 区评估和告知承诺制;重要建设项 目(特殊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 地质矿产股 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交完整的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重要建设项 目(特殊项目)包括:1、需报国家 审批的建设项目;2、重要的线状工 程;3、高度大于120米(楼层大于30 层)的各类构建(构)筑物工程; 4、海域建设工程。 0737-2728568 8 结合气象雨量等相关信息,预测可 地质灾害预报 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进行预 地质矿产股 预警 报警,进而加强巡查,提前做好预 防工作。 0737-2728568 352 0737-2721835 0737-2721835 沅江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共 4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拟订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承担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实施环境 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实施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 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护方针、政策、法规。 组织拟定和修编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总 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 体规划、重点区域和流 和产业政策。 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 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 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 参与调整水环境功能区。 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 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 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主功能区规划。 负责办理环境行政诉讼、听证案件。 参与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 区划。 2 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建设、城区改造及 行业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 制定市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统筹协调和监管管理。 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 理。 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 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 牵头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 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习。 的应急、预警工作,协 组织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 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 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 制定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计划、执法规范,组织开展 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 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 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 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353 由市 环境 监察 大队 承担 序号 主要职责 及稽查。 具体工作事项 实施开展工业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举报和信访 投诉的受理、登记、移交、催办、汇总等工作,指 导、规范全市环境涉诉调处工作。 联络公安、检察、安监等部门,牵头开展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等重要环境违法案件的现场调查。 参与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维护。 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管理。 负责稽查、信访投诉处置、排污费征收、污染源监 管、三同时制度落实等工作开展情况。 3 4 5 承担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承担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分解减 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 排目标任务。 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 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 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 划。 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 制的污染名称和控制 监督、核查有关单位落实排污总量控制、主要污染 指标,督查、督办、核 物减排工作情况。 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 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 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制绩效考核。 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 结果。 参与建设并管理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 统。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 负责督促市级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 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 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坏的责任。负责督促市 级重大经济和技术政 负责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 文件的审核、审批、呈报。 经济开发计划实施环 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 核、审批、呈报全市开 负责监管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发建设区域、规划、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 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 化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 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 市大气、水体、土壤、 组织拟订重点区域、 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噪声、光、恶臭、固体 废物、化学品、机动车 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 实施水体、大气、光和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 工作,负责转移危险废 组织实施对污染企业的限期治理。 354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物审批和监督管理。会 实施机动车绿色标志核准。 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 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 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合整治工作。 负责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和监督管理。做好污染物排 放许可证发放及年度核查等管理。 拟订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入与支出预算。 核定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并收取有偿使用费。 开展排污权储备、回购,核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 染物排污权指标,指导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工作。 6 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并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 组织应用实施。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 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 牵头生态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目标责 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 任考核及奖励。 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 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 负责调研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现状,向市政府提出 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 工作建议。 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 复工作;指导、协调、 指导开展生态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级 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 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报工作,及其他生态建设相 护区、风景名胜区、森 关的申报工作。 林公园等的环境保护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 组织各相关单位申报益阳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 督和协调野生动植物 项目补助,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保护、湿地环境保护、 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 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 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 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 参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环 和生态农业建设。 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7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 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 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 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 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 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 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 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 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 大环境信息。 制定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定期报送监测 数据。 编制环境质量月报、年报。 由市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监测 环境 保护 信息和环境质量状况。 监测 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市内排放污染物的单 站承 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 担 参加污染事件和突发污染事件调查,提供有关仲裁 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和参加应急监测查处。 35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牵头编制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规划、计划,牵 头拟订相关政策文件。 8 9 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 负责对本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 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 用、销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 理,负责拟定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 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 案、演习文本,参与本市有关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 辐射安全政策、规划、 事件和信访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 安全、放射源安全,监 参与本市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 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 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其他射线装置、放射 应用、电磁辐射、伴有 源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预审。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 负责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纠纷的 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 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进口废物的许可工 装置的生产、销售、使 作。 用的报批,对核材料的 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 负责牵头组织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专项检查,指导 备的运用实施监督管 本市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现场检查工作,参与全市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跟踪 理。 管理工作;配合相关单位指导各乡、镇、场、街道 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督促有关 部门和单位落实重大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安全隐 患整改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科技示范与推广工 作。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和修订地方 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 环境保护标准。 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 科技工程示范,推动环 组织拟订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 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推广环境保护科技成 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授权委托。 果;开展环境保护交流 与合作。 参与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0 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 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 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 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 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 环境保护。 拟订全市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 发展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 闻采访报道。 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 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组织开展全市绿色创建的具体工作。 356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开展全市全民环境教育及其生态、环保培训。 组织指导全市环保 NGO 和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推动工作参与。 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舆情研判、处置和指导。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理论研究。 11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无 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事项 水环境质量 状况监测与 发布通报 相关 部门 市环境保 护局 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 水质监测,发布水环 境状况信息,对信息 的准确性、及时性负 责。 357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 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 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 全国各省区市水利、环 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 库水质监测,水利部门 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 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 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 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 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 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 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 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 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 水质要求,报告政府采 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 通报。环保部门对水污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市水利局 市环境保 护局 2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 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 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 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 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 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 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 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 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 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 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水利部门负责水功 能区水质监测,发布 水文水资源信息,其 中涉及水环境质量 的内容,应和环保部 门协商一致。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的统一监督管 理。 《畜禽规模养 殖污染防治条 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 643 号) 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 市畜牧水 产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 物综合利用的指导 和服务。 358 案例 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 村庄东边,靠山临水, 常年存栏 3000 头。由 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 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 运作,病死猪等污染物 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 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 臭气熏天。周边农户和 单位打市长热线电话 举报。畜牧水产部门接 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相 关人员并会同环保部 门执法人员实地踏勘, 科学评估养殖污染情 况并进行案情调查。环 保部门、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 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 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 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 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 所造成的损失,并由畜 牧水产部门指导养殖 废弃物综合利用,如: 建设沼气工程和 “三沼” 综合利用,改变养殖方 式,实行种养结合的生 态养殖模式、实行清洁 生产等方面给予针对 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 护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 水污染防治工作,负 责按规定组织编制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计划及相关 政策并监督实施。 市交通运 输局 3 水污染防治 和水资源保 护 市水利局 市畜牧水 产局 相关依据 案例 某江河上有一运输船 只利用深夜偷排污泥 (危险固废),造成江 流水体污染,部分江面 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 110 接报后,通知了相 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 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 染事故的,应当向事 查,畜牧水产部门对污 故发生地的海事管 《中华人民共 染 可 能 造 成 的 渔 业 污 (中 染 带 来 的 损 害 提 出 处 理机构报告,接受调 和国水法》 华人民共和国 查处理;给渔业造成 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 损害的,海事管理机 主席令第七十 业损失进行鉴定。环境 构应当通知畜牧水 四号)、《中华 保 护 局 调 查 污 泥 的 来 产局参与调查处理。 人民共和国水 源,并启动应急监测, 污 染 防 治 法 》 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 (中华人民共 测,提出处置方案,发 和国主席令第 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 八十七号) 染行为进行处罚。水利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 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 作,负责核定水域纳 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 污能力,提出限制排 后造成的水域面积进 污总量意见,负责发 行评估。排放污泥处靠 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近饮用水取水口,市供 其中涉及水环境质 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 量的内容,应与环境 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 保护局协商一致。 水。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 或者渔业船舶造成 水污染事故的,应当 向事故发生地的畜 牧水产部门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造成渔 业污染事故或者渔 业船舶造成水污染 事故的,由畜牧水产 部门进行处罚。 359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 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 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 环境危害性鉴定和 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确定实施重点环境 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 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 记;依照职责分工调 查相关危险化学品 环境污染事故和生 态破坏事件,负责危 险化学品事故现场 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公安局 4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 理局 市工商管 理局 相关依据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 公共安全管理,核发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 可证、剧毒化学品道 路运输通行证,并负 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危险化学品 车辆的道路交通安 安 全 管 理 条 全管理。 例》、(中华人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民共和国国务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院令第 591 号) 作,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 录,对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包括使用长 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学品,下同)的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条件 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和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并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 记工作。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 可证件,核发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经 营、运输企业营业执 照,查处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违法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60 案例 2014 年 10 月,某 A 危 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 接某 B 公司危险化学品 运输业务,为某 B 公司 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 液氯,途径我市一级公 路胭脂湖路段时,槽罐 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 泄,部分液氯流入水域, 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 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 警后,及时上报市委市 政府,市委市政府立即 落实市应急办牵头,迅 速启动应急机制。市环 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 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 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 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 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 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 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 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 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 输单位的监督管理。市 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 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 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 况,配合市环境保护局 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 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 槽罐进行检测。市工商 管理局负责调查危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 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 学品的行为。市卫生局 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 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 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 的抢救工作。市交通 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 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 资质进行调查。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市交通运 输局 市卫生局 5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 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 型储罐,下同)生产 企业的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并依法对 其产品质量实施监 督,负责对进出口危 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实施检验。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许可以及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对危险 化学品水路运输安 全实施监督,负责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驾驶人员、船员、装 卸管理人员、押运人 员、申报人员、集装 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的资格认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 性鉴定的管理,负责 组织、协调危险化学 品事故受伤人员的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环境保 护局 环保部门查处无环 保排污许可证等的 环境污染行为。 市工商管 理局 负责查处无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超范围 经营的行为。 无证无照环 境污染监管 361 市环保局接到信访投 诉,我市一乡镇一家废 塑料加工点存在将清 《中华人民共 洗废水排放村中小溪, 和国环境噪声 粒废气严重影响村 污染防治法》、 造 民。市环保局对该加点 《建设项目环 的 未 依 法 报 批 环 境 影 境保护管理条 评价文件擅自投入 例》、《无照 响 生产的环境污染行为 经营查处取缔 进行查处。 经调查发现, 办法》、《环 境行政处罚办 该加工点也无工商 营业执照,市环保局依 法》、(国务 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 院令第 370 号) 抄送工商部门。工商部 第十四条 门对该加工点的无照 或者超范围经营行为 依法取缔。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市环境保 护局 6 放射源管理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 进出口、销售、使用、 运输、贮存和废气处 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组织实施放射源安 全的法律法规和技 术标准;建立并实施 放射源登记管理制 度;根据涉源单位提 供的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辐射 安全评价报告和职 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书等核发放射源安 全许可证,并通报公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 安局;负责放射源的 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 生产、销售、使用、 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 贮存和废气处置领 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 域从事辐射安全关 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 键岗位工作的专业 《中华人民共 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 技术人员的资格管 和国放射性污 局 协 助 公 安 局 监 控 追 理;负责放射源的放 染 防 治 法 》、 缴丢失、 被盗的放射源, 射性污染事故的应 《关于放射源 并 根 据 被 盗 单 位 放 射 急、调查处理和定性 安全监管部门 源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不 定级工作;协助公安 职责分工的通 善 导 致 被 盗 行 为 进 行 局监控追缴丢失、被 知 》( 中 央 编 了查处;市公安对盗窃 盗的放射源;组织开 办发〔2003〕17 行为进行了查处;卫生 展放射源安全技术 号) 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 科学研究。 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 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 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 全保卫和道路运输 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 安全的监管;负责丢 为进行了处罚。 失和被盗放射源的 立案、侦查和追缴;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 性污染事故应急工 作。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 病危害评价管理工 作;负责放射源诊疗 技术和医用辐射机 构的准入管理;参与 放射源的放射性污 染事故应急工作;负 责放射源的放射性 污染事故的医疗应 急。 362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市交通运 输局 市环境保 护局 市卫生局 7 放射性药品 管理 市工商管 理局 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 理局 市环境保 护局 8 医疗废物的 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 输和放射源公路、水 路运输单位及其运 输工具、人员的安全 监管。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 安全许可。 《放射性药品 某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放 射 管理办法》、 诊 疗 需 要 使 用 放 射 性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 《关于开展换 药品,应先向环保部门 性药品使用许可。 发《放射性药 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 品使用许可证》 可证》后,再向卫生部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 工 作 的 通 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 知 》(国食药 许可证》,最后向药品 诊疗许可。 监安〔2003〕 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 药品使用许可证》。 负责医疗放射器械 199 号) 设备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 构和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从事医疗 废物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中的环境污 染防治工作进行定 期监督检查或者不 定期的抽查。负责对 辖区内医疗单位、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的医疗废物收集、 贮存、运输和处置过 程的环境管理和监 《医疗废物管 督监测。 理条例》、《医 疗废物管理行 政处罚办法》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 构和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从事医疗 废物的收集、运送、 贮存、处置中的疾病 防治工作,以及工作 人员的卫生防护等 情况进行定期监督 检查或者不定期的 抽查。负责督促辖区 内医疗单位做好医 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贮存、运输和处置工 作。 363 对某医疗卫生机构的 监督管理,发现在医疗 卫生机构内运动过程 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 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 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 垃圾的,由卫生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发 现在医疗卫生机构外 运动过程中丢弃医疗 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 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 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 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 序 号 9 管理事项 再生资源回 收管理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 护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 收过程中环境污染 的防治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依法对违反 污染环境防治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处 罚 市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 的治安管理。 相关依据 市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 源回收产业政策、回 收标准和回收行业 发展规划 市发改局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 资源发展的政策,组 织实施再生资源利 用新技术、新设备的 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示范 市工商管 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的登记管理 和再生资源交易市 场内的监督管理 364 案例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 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 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 商务部、国家 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 发改委、公安 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 部、建设部、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所 国家工商总局、 在 地 商 务 部 门 和 公 安 国家环保总局 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 《再生资源回 责 对 生 产 性 废 旧 金 属 收 管 理 办 法 》 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 ( 商 务 部 令 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 2007 年第 8 号) 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 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 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 宏观工作。 序 号 管理事项 10 环境噪声污 染监督管理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规划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 收网点纳入城市规 划,依法对违反城市 规划、建设管理有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环境保 护局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工作,组织城 市区域的声环境质 量监测,督促有关部 门落实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工 作。 市公安局 负责对在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和 市区某一酒吧使用高 街道、广场、公园等 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公共场所,使用高音 并在酒吧使用高噪声 广播喇叭或其他发 设备,直接影响周围群 出高噪声的音响器 众生活,群众投诉到环 材行为的查处。负责 保局。根据《中华人民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或采取其他发出高 和国环境噪声 防治法》、《湖南省环 噪声的方法招揽顾 污染防治法》、 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 客行为的查处。负责 《湖南省环境 定,该酒吧使用高音广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 保护条例》第 播 喇 叭 招 揽 顾 客 的 行 为由公安局负责查处, 的居民住宅、其他建 八条 环保部门对其噪声污 筑物内进行装修作 染情况进行监测,并检 业产生噪声的查处。 查该酒吧是否经过环 负责在使用家用电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器、乐器或者进行其 形成多部门管理的局 他室内娱乐活动时 面。 产生噪声的查处。 市住建局 负责拆房工地噪声 的监督管理;因生产 工艺要求确需在夜 间进行施工作业的, 施工单位应当持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施工意见书, 向所在地环境保护 部门申领夜间作业 证明。 相关依据 365 案例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 输局 负责对机动船舶交 通噪声污染防治实 施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 牵头协调行动计划 的实施,负责督查推 进日常工作;牵头大 气环境质量评估。负 责工业企业及园区 污染综合整治,对机 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环境监测监管 能力建设。 市发改局 11 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 市财政局 市工信局 相关依据 案例 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 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 负责把行动计划有 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 关项目纳入国民经 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大气污染防 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 中长期规划 文明和“两型社会”建 负责清洁能源推广; 治 行 动 计 划 》 设。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 (国发〔2013〕 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总量;推进煤炭清洁 37 号)、《湖南 协调力量、统一行动, 利用,推进循环经济 省 贯 彻 落 实 <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大气污染防治 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 发展。 行动计划>实 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 施细则》 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负责协调中央专项 信息共享、预警应急, 资金支持;落实行动 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 计划省级财政专项 强大合力。努力建设天 补助资金,监督资金 蓝、水净、地绿的美丽 使用;负责各职能部 沅江。 门的资金整合。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 协同有关部门推进 产业结构与布局调 整,组织实施工业能 源节约和资源综合 利用政策,负责推进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366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 污染综合整治;负责 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市交通运 输局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 推广实施;负责淘汰 2005 年底前注册运 营的黄标车。 市公安局 协助环保部门对机 动车排气污染进行 监督管理,机动车排 气污染防治的有关 执法,负责涉嫌污染 环境治安、刑事案件 的查处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 供应管理,如期完成 油品升级工作。 市物价局 11 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 市科技局 市农业局 各乡镇场 街道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核定机动车排 气污染检测收费标 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 准,监督收费标准执 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行情况;落实燃煤机 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 组脱硫、脱硝、除尘 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 电价,淘汰、限制类 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企业差别电价,超能 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 耗企业惩罚性电价, 《大气污染防 文明和“两型社会”建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 治 行 动 计 划 》 设。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国发〔2013〕 贴政策。 37 号)、《湖南 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协调力量、统一行动, 省 贯 彻 落 实 <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 大气污染防治 行 动 计 划 > 实 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 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 施细则》 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科技创新, 组织研发、 信息共享、预警应急, 推广污染防治新工 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 艺、 新技术和新设备。 强大合力。努力建设天 蓝、水净、地绿的美丽 沅江。 负责秸秆禁烧工作 367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气象局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 治有关的气象管理 工作。 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 纳入政府工作绩效 考核。 市广播电 视台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 宣传教育工作。 市督查局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 标和工作任务纳入 市政府年度目标任 务内容,组织开展任 务落实情况督查。 相关依据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权限即从事行政执法监管的环保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368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 投诉处理、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 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369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 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 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 单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特制定如下监 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 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一)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 (二)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方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四)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 370 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六)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 收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 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 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 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 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事中监督检查程序:(一)材料送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环保窗口审批。(二) 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环保窗口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 审查。环保窗口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委托技术咨询机构 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参会人员 进行现场踏勘。(四)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专家审查意 见修改完善并经技术咨询机构复核后,环保局出具审批意见。 事后监督检查程序:环评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 监测。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 371 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 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 影响后评价。 五、监督检查措施 事中监督检查措施: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事后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环保 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 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 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 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 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监督检查处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出 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要求的,不予审批。 事后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 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7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 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沅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包括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省环保厅审批)和受益阳市环保局委托验收的非核与辐射类建 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 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 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 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规定,依据环境保 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 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 373 (二)监察大队视情况进行“三同时”检查; (三)如不符合条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 求。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环保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四)环保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并受理; (五)沅江市政府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六)监察大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现场检查; (七)如通过验收现场检查,且公示期间无异议,起草验 收行政许可批文,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最终印发 和送达验收行政许可文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 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 验收组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 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 374 (四)对乡镇场街道及相关部门减排工作事项监管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 友好型社会,加强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保证我市节能减排 目标实现,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芦苇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意见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 (二)结构减排项目是否落实到位; (三)辖区内煤耗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煤耗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 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对乡镇场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减排 工程年度计划; 375 (二)每年结合国家、省、益阳市核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 (三)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乡镇场街道及相关部门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 年减排计划任务; (二)结合国家、省、益阳市核查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 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三)配合国家环保部开展每季度减排核查;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乡镇场街道和部门领导干 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奖励机制。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市财政对乡 镇场街道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 考核挂钩。 (三)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 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乡镇场街道和部门进行通报、挂 牌督办。 (五)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防治 376 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内容进行排污, 包括排放污染物浓度是否超标,污染物种类是否发生变化,主 要产污设备的数量是否发生变化,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年初,依据企业提供的污染物浓度年度核查监 测结果,对其上年度持证排污情况进行书面核查; (二)结合环境监察频次,按月或者按季或者不定期抽查 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 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377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 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 污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 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 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 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 临时排污许可证。 (六)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 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 378 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 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管理股会同市环境监察大队对辐射安全许可证 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配合益阳市环保局每年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 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可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 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 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获证企业应当指 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 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 379 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 当向市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 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环保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 进行实地抽查。 (四)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省环保厅建议不 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环保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 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 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配合省环保厅、益阳 市环保局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 产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二)市环保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三)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 产工作的;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 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四)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 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依法予以处理。 380 (五)市环保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 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七)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 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 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环保局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的日常监管。监察大 队、综合管理科不定期抽查。由监督管理股牵头,监察大队参 与全局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固废台帐资料 381 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环保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频次每年 不少于 1 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 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必须由 2 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 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环保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 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 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 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八)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82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沅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的 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沅江市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 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 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二)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 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 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 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保护饮用水源专项执 法行动、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 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 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 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整治, 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383 (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 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六)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制宣传股审查;不 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 法定义务; (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和 《沅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384 (九)对县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管 为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县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补助(包括污染减排补助专项 资金、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各 有关乡镇场街道和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 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 下达的计划建设要求组织进行实施。 (二)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报批手续。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 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四)项目日常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已建成项目的日常运 行和维护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场街道和各财政所对所辖区域 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 385 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绩效评估。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 效评价。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污染减排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程序: 1.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具体减排项目的督查验收; 2.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 执行清算。 (二)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的监督检查程序: 1.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有关乡镇场街道对当年度具体 项目的督查验收; 2.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当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 评价和执行清算; 3.市财政局组织专门的督察组对上年度的项目进行绩效抽 查; 4.出具绩效抽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反馈给市环保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污染减排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市财政 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减排项目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每 年进行绩效抽评。 (二)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的监督检查措施: 386 1.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有关乡镇场街道对具体项目的 督查验收。 2.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 执行清算。 3.市财政局对上年度的生态项目进行绩效抽查。 (三)绩效抽评结果与年度市环保局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考核和下年度县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安排挂钩。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 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 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 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 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 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 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十)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查处法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 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 387 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例行检查、巡查、 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信访、部门移送、指定、 交办以及媒体披露曝光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 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机关管辖; (五)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 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 续状态的。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 7 个工作 日内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承办人填写《立案登记表》,报市环境监 察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 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 调查取证,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 2 名以上持 有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环境保 388 护部核发的环境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 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 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案件调查应当在 30 日内终结,由 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 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法制宣传 股。 (三)案件审查 法制宣传股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时效是否超过、 适用依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如调查 取证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报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 议;如证据不足需重新调查取证的退回案卷材料,要求补充证 据证明材料。 (四)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 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由环保局审议分管局领导主持,环保 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参加。制作《环境违法案件审 议意见表》,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宣传股负 责人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 出结论意见。 (五)告知 法制宣传股应当根据案审委员会审议结果拟定《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环境监察大队应当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听 389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错误告知或者告知不清的,应当重 新告知。 (六)陈述、申辩或听证 法制宣传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书面陈述、申 辩意见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由法制宣传股按听证程序举行 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七)决定 有陈述、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法制宣传股应认真复核, 复核后报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之后法制宣传股根据案审 委员会审议结果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审批 表》 ,经分管领导复签,局长签发。 (八)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环保执法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 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 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九)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 期限内,予以履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十日后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九十 390 日后当事人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由沅江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强 制执行申请书》 ,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 对已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结案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 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立卷归档、归档顺序、案卷管理、 案卷统计的规定,做到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 规范、易于保管。 三、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沅江市保护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 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 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法制机 构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 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法进行错案责任追究处理。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 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 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 391 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 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 政处罚幅度。对不宜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或该规 范对此未作规定的,根据个案情况可以经过本部门行政处罚案 件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对个案处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但 均不得低于或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 2013 年湖南省环保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益阳市环保局修定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和《沅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基准》进行量罚。 三、有关措施 (一)沅江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 信息在沅江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二)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市环境监察 大队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由法制股负责审核、决定、执行, 将环境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协调、监督机制。 (三)根据省环保厅和益阳市环保局下发的指导意见和裁 量办法,适时予以修改完善。 (四)逐步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 392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监督投诉咨询服 务 2 “6.5”世界环境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日、“12、4”法 护法》等法律知识宣传。 制宣传活动 3 环境保护知识普 及 政务信息公开 5 环境保护工作年 度报告 6 重点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结果公开 7 环境空气质量报 告 联系电话 通过群众来访、来信、12369 环保热线、市环保局网站和网 上投诉栏目、市长热线等渠道, 环境监察大队 0737-2721723 受理、交办和督办环境信访事 项。 1 4 承办机构 法制宣传股 0737-2700665 绿色购物、生活环保小窍门、 法制宣传股 0737-2700665 绿色出行、营造绿色办公环境、 环境监察大队 0737-2721723 环保拾趣等。 (1)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 政务服务股 许可、行政监督信息、行政处 办公室 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主动公 开(2)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 信息中心 全市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环境 保护工作总体形势、环境保护 办公室 的主要工作、下年度环境保护 基本思路和工作任务。 包括监测点位、监测因子、排 环境保护监测 放标准、超标倍数、监测时间 站 等。 0737-2728885 0737-2700665 0737-2700665 0737-2858886 根据监测情况和上级要求发布 环境保护监测 0737-2858886 站 空气质量信息。 393 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共 2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新型城镇化、城市建设、村 新型城镇化、 城市建设、 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行 村镇建设、工程建设、 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 业等行业的方针、政策 拟订全市建筑行业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和法律、法规、规章, 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拟订全市建筑行业相 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 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建设事业 织指导实施;牵头推进 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建 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和管理 设事业、市城市规划区 城市建设和管理;负责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 2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规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 核工作;负责全市建设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和汇编工 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 作 清理和汇编工作;参与 建设行业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 依法参与建设行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 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 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工作 和培训 3 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建 设工作。负责市城市规 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含道路、广 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项 场、桥梁、地下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申报、 目(含道路、广场、桥 立项和组织实施 梁、地下通道)新建、 改建、扩建的申报、立 项和组织实施;根据授 权作为业主单位,负责 根据授权作为业主单位,负责指导、组织、协调、 指导、组织、协调、督 督促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促市城市规划区城市 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394 备注 序号 4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 管理工作。指导、监督 指导制定全市国家级重点镇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全市示范镇的建设和 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工作 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 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参与村镇规划编制和 指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方案评审。 拟订全市建筑业、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及相 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制定全市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 为、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许可、建设监理、 合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 监督执行 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 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 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 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劳保统筹、工程监理、质 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 量检测和建设代理工作 施;贯彻国家和省、市 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用监督工作 有关建筑业、 勘察设计、 咨询法律法规,监督建 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 筑市场、建筑市场各方 筑物外墙和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安 主体行为;指导监督建 全生产、质量监管、建设监理、检验检测、竣工验 筑市场准入、 劳保统筹、 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和 指导归口房屋和市政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程质 建设代理工作;负责预 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规章制度的 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 制定,并监督执行 用的监督工作。 负责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不分等级 专业承包(具体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统筹管理 指导全市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应执 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承担全市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 6 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 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 监督执行 设计管理工作。组织、 指导全市建设项目(含 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 市政设施、公用建筑) 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初步设计的评审和报 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 批工作;监督施工图审 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查市场;实施各类房屋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 承担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初审工作;承担勘 察设计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和企业资质初审工作 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督促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 395 备注 序号 7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代表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的法律法规; 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招 2、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 标投标管理工作 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3、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 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8 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和 城市基础设施质量安 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 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 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 收备案的政策、法规、 指导各乡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工作和机 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 构、队伍建设 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 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 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市规划区房屋建筑、城 市基础设施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验收备案。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安全监管和验收备案 执行我省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实施建筑 节能相关项目 9 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 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 责任。实施建筑节能政 执行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 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 指导技术创新、引进和推广工作 节能项目;指导建设行 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 承担全市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品、 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指导管理建筑行业重 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大技术改进和创新。 组织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级及省级与科技进步、建筑 节能(绿色建筑)、智慧城市有关试点、奖项和科 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396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市住建局 1 职责分工 承担全市房屋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勘 察设计质量的监督 管理 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勘察 设计质量的 监督管理 承担全市房屋建筑 市 消 防 大 及其附属设施和市 队 政基础设施工程消 防设计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人防办 市安监局 2 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质 量安全监管 市质监局 市工信局 市电力局 通信部门 相关依据 案例 某县一新建建筑工程 消防设计按规定报施 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 1.《中华人民 格,同时向县公安消防 共和国消防法》 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 2.《建设工程 核。因有关消防设计国 质量管理条例》 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3.《建设工程 又向市消防支队申请 消防监督管理 专家评审,市消防支队 规定》(公安 予以受理,并依法会同 部令 119 号)4. 《湖南省建设 市住建厅组织专家评 工程勘察设计 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管 理 条 例 》 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 (第二次修正) 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 5.湖南省实施 计单位擅自降低国家 《中华人民共 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 和国消防法》 设计,对其依法查处, 同时抄送市级建设行 办法 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 部门依法对施工图审 查机构进行处理。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 1.某建设单位立项了 政工程质量安全监 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 管 改扩建工程,因该工程 负责公路、水路交 位于市区,因此属市政 通建设工程质量安 基础设施工程,该建设 全监管 单位应按程序到项目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 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 质量安全监管 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 负责单建式人防工 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 程质量安全监管 许可报建手续,而不是 承担非煤矿山附属 到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1.部门“三定” 监督部门办理相应手 监管 方案; 续。 负责特种设备的质 2.《湖南省安 2.某建设单位立项了 量安全监管(房屋 全生产监督管 某单建人防工程项目, 市政工地用起重机 理职责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械安装、使用除外) 规定》,该建设单位应 负责指导核准、备 按规定到人防主管部 案技改项目安全和 门及其委托的人防专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 三同时” 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 监督等手续,而不是到 扩建、改建项目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设质量安全的监管 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 负责通信运营业新 监督机构办理相关手 建、扩建、改建项 续。 目建设的质量安全 39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监管 3 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建筑节能 工作 市发改局 牵头全市节能降耗 综合协调的有关工 作,负责市级公共 机构节能工作的管 理指导 节能管理 市工信局 1.《节约能源 法》; 2.《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 3.《公共机构 节能条例》 负责全市工业领域 4.《湖南省民 用建筑节能条 节能工作 例》 市 交 通 运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 输局 领域节能工作 市住建局 4 参与编制市城镇体 系规划;负责村镇 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的业务 指导。 市发改局牵头负责我 市节能目标完成及措 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 提供我市公共机构节 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 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 共机构创建情况;市住 建局负责提供我市建 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 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 发展情况;市经信委和 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按照职责提供所管工 业、交通运输等领域的 节能工作进展。 市住建局参与城镇体 系规划编制,指导城镇 1.《中华人民 建设和管理;市规划局 共和国城乡规 组织指导全市村镇规 组织与指导全市村 村镇规划建 市 城 乡 规 镇规划,负责镇、 划法》 划,负责村镇体系规划 设管理 划局 乡村规划工作 2.部门“三定” 的审查报批工作; 乡、 方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规划、村庄规划,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 乡 镇 人 民 织编制乡规划、村 政府 庄规划,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审批。 398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监管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建设各行业企业依 据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获得资质许可以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要不定期地进行后续监管督查。特制定以 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 书的各类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 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 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 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 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 399 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 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 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 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 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 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 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 400 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各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上报或函告有关部门,依法给 予处理。 (二)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为规范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工程建设 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 资格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 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401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 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 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改,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 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 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上报或函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三)建筑市场监管 402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市场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 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 位; 3.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 4.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5.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 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6.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 403 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 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 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 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 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 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 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 村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2.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 上签字和盖章; 404 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4.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 者执业印章的; 6.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 动的; 8.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二次,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 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 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被检查 单位自查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完成自查的基础上,依据 建筑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 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 况上报市住建局。 405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行 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上报或函告有关部 门依法给予处理。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 动是否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406 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 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6.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 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 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8.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 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9.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 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的;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 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407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科、新工艺的建设工 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 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408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 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 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 作业; 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 409 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采取欺骗或隐瞒手段,未按照设计方案和市政公用事业 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设施设备 和技术材料; 19.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20.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 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项目开展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 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自行组织开展,也 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 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410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 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 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菅单位进行 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和项目认真落实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1.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 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 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11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 412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末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 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 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处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并考核合格; 413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 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 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 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整顿;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 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414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 确、齐全。 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 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 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 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 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415 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 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 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 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 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的; 2.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3.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 416 设计的; 5.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 设计的; 6.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8.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9.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10.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 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11.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 作出详细说明的; 12.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 处理方案的; 1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勘察、 设计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 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417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 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 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 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 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要求,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市政项目建设工程实施 监理。 7.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 作的。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18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 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 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 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 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 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 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 419 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 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 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 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 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420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 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 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 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和项目认真落实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 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 位的;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21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 自施工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勘察单位末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422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的;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照合格签字的; 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 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相 关部门进行处罚;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23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 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 测的;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 方案擅自施工的; 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 承重结构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因过错造成 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 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 注册。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 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 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24 (七)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由颁发资质 证书的机关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其营业执照。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建设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 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 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 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 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 政处罚幅度。对不宜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或该规 范对此未作规定的,根据个案情况可以经过本部门行政处罚案 件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对个案处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但 均不得低于或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量罚。 425 三、有关措施 (一)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 罚结果信息在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二)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市住建局执 法大队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由法制股负责审核、决定、执 行,将建设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协调、监督机制。 (三)根据省住建厅下发的指导意见和裁量办法,结合本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根据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完善。 (四)逐步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 (五)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开展建筑节能及 绿色建筑等宣传 活动 宣贯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 法律法规,开展建筑节能及咨 询及展览活动、宣传推广应用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 能源方面新材料、新技术等知 识 质安监站 0737-3280269 2 工程建设标准 宣贯 举办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开展 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及解释工作, 使从业人员熟练和应用掌握工 程建设标准 质安监站 0737-3280269 3 工程质量投诉 受理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 质量投诉工作。 质安监站 0737-3280269 1 426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共 48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方针、政策。 1 2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益 阳市有关交通运输行 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 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章及方针、政策。 法规、规章。 贯彻执行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 计划。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 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 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拟 划、计划和有关交通运 订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其他发展规划、计划。 输行业管理政策,经审 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拟订有关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政策,经审议通过 后组织实施。 指导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3 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 指导道路和渡运交通运输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管理、监督、检查和处 罚;负责客货运站场、 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 招呼站建设的指导、监 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承担道路运输执法管理 管、验收工作;负责道 工作。 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 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 理。 监管、指导、教育。 由市 道路 运输 管理 所具 体实 施 承担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建设的监管、验收工作。 承担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4 负责公路路政执法,制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乡、村道公路路政行政执法 止和查处侵犯公路路 工作。 427 由市 农村 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承担管辖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路 权,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及其他破坏、损坏或者非 法占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管理公路两侧 建筑控制区。 公路 管理 所具 体实 施 承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5 组织拟订交通工程建 组织拟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审 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 批后监督执行。 划, 经审批后监督执行; 协调全市交通重点建 协调全市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设项目前期工作。 6 负责公路、渡口建设工 负责公路、渡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审核;负责公路工程项 目建设管理,负责市乡 牵头组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 道项目施工图设计审 批和国省道项目的审 组织县乡道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国省道项目的 核。 初审、报批工作。 参与拟订建造、改造渡船码头、建桥撤渡计划,渡 口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负责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负责渡口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7 由市 港航 管理 所具 体实 施 承担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的招投标和从业资 负责公路、渡口工程建 质的监管工作。 设养护的行业管理。负 责公路工程设计、施工 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 指导公路、渡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 资质的监管工作。负责 公路、渡口工程交(竣)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维 工验收备案。 护公路建设行业秩序。 承担公路建设养护行业的管理工作。 承担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公路行业普查、统计、上报及公路数据库建设 与维护工作。 428 由市 农村 公路 管理 所具 体实 施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 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承担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 和投诉。 8 负责主管监督项目的 质量、安全监督及交 (竣)工质量评定备案, 参与调查处理交通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负责监理单位招投标 和从业资质的监督管 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程 理。 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监理单位招投标和从业单位、人员的资质管理 工作。 负责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生产信 用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质量、安全生产动 态管理。 监督全市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性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工作,指 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监 督实施。 9 监督交通运输行业安 全生产,组织交通行业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整改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 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 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 依法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 的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车站、 码头反恐和安全保卫工作。 指导行业综合治理及维稳工作。 429 由交 通建 设质 量监 督管 理所 具体 实施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监督行业行政审批。 承担本部门行政服务分中心行政许可、权力审批事 项的集中受理、审核、网上运作及许可文书的制定、 送达、归档工作。 10 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市乡道施工图设计文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 件批复。 事项的办理。 承担公路、渡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登记。 由市 交通 建设 质量 监督 管理 所具 体实 施 负责协调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 运输工作。 11 组织紧急客货运输和 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 承担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公路 保障工作。 等运输工作。 承担交通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的审核。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 12 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部 承担交通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监 13 门预决算、预算外资金 督管理工作。 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监管工作。 430 由市 农村 公路 管理 所具 体实 施 序号 主要职责 14 负责交通运输服务行 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 信息。 具体工作事项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承担全市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统计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交通战备建设规划。 拟订战时交通运输保障计划。 15 拟订交通战备建设规 划和战时交通运输保 障计划,监督交通战备 提出重点线路、目标的战时保障方案。 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 练和战备演练。 监督交通战备专业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战备 演练。 会同部队做好军事行动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6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交办的其他事项 431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 录,对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包括使用长 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学品,下同)的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条件 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和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并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 记工作。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 公共安全管理,核发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 可证、剧毒化学品道 路运输通行证,并负 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 环境保护 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 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 环境危害性鉴定和 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确定实施重点环境 管理的危险化学;,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 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 记;依法调查相关危 险化学品环境污染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 故现场的应急环境 监测。 432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 号 )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 局(道路 运输管理 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运输工具的 安全管理,负责危险 化学品道路运输企 业驾驶人员、装卸管 理人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 箱现场检查员的资 格认定。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 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 型储罐,下同)生产 企业的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并依法对 其产品质量实施监 督,负责对进出口危 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实施检验。 工商管理 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 可证件,核发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经 营、运输企业营业执 照,查处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违法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 性鉴定的管理,负责 组织、协调危险化学 品事故受伤人员的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 局 2 渣土管理 公安局 相关依据 负责对各类在公路 上行驶的运输渣土 车辆超限行为及污 染和损害公路等行 为的查处(公路所) 。 《中华人民共 负责对无营运资质 和 国 公 路 法 》 车辆查处(运管所)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负责对超速行为和 其它违反交通法规 行为的查处,实施严 管重罚,配合市城管 局对造成污染车辆 433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的查处。 城管局 负责建筑工程渣土 处置、 渣土运输车辆、 渣土消纳场地登记 等手续办理;负责建 筑工程渣土偷倒、乱 倒、抛洒滴漏等违法 违章行为的执法处 罚工作;定期联合有 关职能部门开展渣 土管理工作检查,及 时通报并督促相关 单位对存在问题限 期整改 住房和城 乡规划建 设局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 监督管理,落实文明 施工管理要求;及时 抄告市政工程、拆迁 项目情况和渣土处 置计划。 国土资源 局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 内已收储土地的监 管工作,配合相关部 门通过项目建设、植 树造林、土地整理、 矿山治理等途径,合 理设置建筑渣土消 纳场所,实现建筑渣 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水利局 3 河道采砂管 理 公安局 交通运输 局(港航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 采砂规划,河道采砂 防洪影响评价,统一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 证,组织河道采砂开 采权的有偿出让,河 道采砂统一监督管 《湖南省河道 理,牵头组织考核评 采砂管理试行 办 法 》( 湘 政 价。 发[2012]10 号) 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依法打击河道采砂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采砂船只、砂石 运输船只管理及水 上交通安全的监督 434 案例 序 号 4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管理所) 管理工作,参与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河道 采砂许可的会签。 国土局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 调查评价,资源储量 管理、资源权益价款 评估,参与编制河道 采砂规划,河道砂石 开采权的有偿出让, 河道采砂许可的会 签。 交通运输 局(公路 所)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户外广告管理与市 乡道公路用地内户 外广告设置的行政 许可与监管工作。 工商局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 理机关,负责对户外 广告经营者经营资 质的审核,户外广告 内容的审查、登记及 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 理 城乡规划 局 5 公路养护管 理 市交通运 输局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 的规划审核,并参与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的制定,将户外广告 设置要求纳入城市 设计、详细规划和新 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负责起草户外广告 管理规定和政策;负 责牵头编制户外广 告的专项规划;负责 对户外广告设置的 受理、审批和日常监 督管理工作;负责组 织户外广告公共资 源的出让活动。 县道的管理、监督工 《湖南省实施 作和乡道的路政管 〈中华人民共 理工作由县级人民 和国公路法〉 政府交通行政主管 办法》(湖南省 部门负责。 第九届人民代 435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水上交通安 全管理 相关依据 乡镇人民 政府 国道、省道的管理、 表大会常务委 监督工作由省、设区 员会公告 第 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113 号 ) 府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乡道的建设、养护工 作由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 市交通运 输局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水上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 市地方海 事处 具体实施水上交通 《湖南省水上 交通安全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 办 法 》( 2008 年 1 月 2 日湖 对其所属乡镇船舶 南省人民政府 和渡口的安全负有 令 第 219 号 直接管理责任,应当 《 关 于 修 改 根据任务大小配备 〈湖南省农村 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合作经济承包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 合同管理办法 管理工作。 (试行)〉等 6 件规章的决定》 第 3 次修订公 布) 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做好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 理局 6 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 政府 公安、渔 政、水利 水电、工 商行政管 理等有关 部门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36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 情况; 4.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省、益阳市及市重点项目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其他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 3 次。 2.原材料、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实施阶段,市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按照监督计划 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情况进 行督查,督查频率:省、市及市重点项目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其他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 3 次,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 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质监所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至工程 竣工验收之日止。在该期限内,主管质监所按国家和省有关法 规、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 437 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行批准 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二)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 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 30 日,填写《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向主管质监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 (三)质监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经核定,发 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质监所根据工程建设具 体情况,及时组织质量监督工作交底。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所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 况; 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材料、设备质量情 况; 4.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五)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 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 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 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质监所备案。 438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 方案报主管质监所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 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实体检测报 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质监所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 业资料审查的情况,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 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 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 行修复或返工。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 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 量进行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主管质监所备 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沅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2.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3. 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 4. 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 439 (二)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 指标;必要时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 位进行抽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 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 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所具体实施) 440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 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 批准和备案情况;按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论证的施工 方案组织论证的情况。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施 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事 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 安全再教育情况,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 技术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机具设备管理情况特别是特种机械设备的是否检测 有效,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6.施工现场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7.工程建设各方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要 求的布置落实情况。 441 8.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台帐。 (二)监督检查指标: 对辖区内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深入 工地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4 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实施阶段,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方式可采 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管部门出具交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 止。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 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 30 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向相应的质监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监督 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对于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质监所 应当自收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之日起 20 日内, 经核定,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质监所根 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交底。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主管质监所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442 (一)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做好现场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意见 书》。 (二)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者多 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 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 通报。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 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 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日常养护、安保 工程、水毁工程。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443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护 管、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增设与改造。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受台风、雨水、地震、 冰雪等自然灾害影响而损坏的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 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 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 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按照 公路管养职责分工,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 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计划安排,应 先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计划,市交 通部门统筹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设施破损状 况等因素会同市财政部门上报立项。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计划编报:水毁发生后,市公路管理机 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现场丈量,编制修复预算, 制订修复方案,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审批和验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建 444 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 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市、乡道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村道养护管理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因路 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村道养护模式:可以委托行 政村实施村道的养护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企业组织实施村道 的养护工作,或者直接委托个人实行分段承包养护。 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 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镇) 人民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报市公路管 理机构备案。 市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农 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 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 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 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 区内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警示牌,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 中断交通。 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 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 清理养护废弃物。 445 市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 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 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 市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 案库;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养护个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市人民政府与乡 (镇) 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交通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养 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村道养护质量进行 自查,每季度将自查材料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市公路管理 机构每半年对村道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抽查考评,并将结果报市 交通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 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446 (一)实地检查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质量,养护工程及水 毁修复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各单位的养护管理 内页资料归档整理情况。 (三)检查养护资金使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各单位在自查上报的基础上,对农村公 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农村管理养护质量、养护管理 内页资料,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结果,结合检查中 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 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够的反馈的情况 进行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的处理 (一)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第七十四条处分。 (二)对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 占、和挪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 447 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 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由市交通部门负责考核。 考核内容:基础管理工作、养护资金管理、公路养护管理、 路产路权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等。 (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下属各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及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 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 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9.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448 10.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月度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检查不少于 3 个单位 (或项目)。 2.季度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检查不少于 6 个单 位(或项目)。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 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 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 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 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 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 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 单位。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账资料; 449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 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责令本系统行业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 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整改并口头批评教育; (二)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等存在较大事故 隐患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能 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事故或造成较 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 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 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50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 费保障情况。 4.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对全市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每季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2 人,覆盖率 10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全市客运、危化品 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规模货运企业、驾培企业、二类以上 维修企业开展,覆盖率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 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二)市运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 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451 (三)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 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 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 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 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三)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五)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六)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七)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八)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1.安全台账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2.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3.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452 4.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5.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6.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7.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8.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二)罚款 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不落实。 2.未按规定对客运、危化品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又不限 期整改。 3.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 谎报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 4.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 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 备专职监控人员。 5.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三)通报批评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 (六)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交通建设、养护部门。 453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交通专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湖南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省、益阳市及市重点工程项目是否经各级发改委(局) 对建设项目立项同意; 2.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3.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是否进行审核; 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5.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 单是否符合要求; 6.项目资金是否按《湖南省交通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审批手续是 否齐全;资金与进度是否符合;资金走向是否合理; 7.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核算是否 规范; 8.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9.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2 个专项工程。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1 个重点专项 工程项目。 454 上述检查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 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检 查;工程变更现场踏勘进行审查;每月交通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表。 (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绩效评价。对各交通运输专项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 后绩效评价。 (二)二次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 门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及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财务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 会计报表。 (二)实地踏勘检查。 (三)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 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 455 止其三年内负责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违纪的, 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发现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 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本市域范围禁止其三年内 从事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其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乡道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456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 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 及交通安全;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 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 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防 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或投诉,每月不少于 一次,核查从事许可活动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事宜的处置,抽查 面不少于 30%。 2.现场检查:依法上路巡查,对涉路施工活动现场情况进 行检查,进一步督促业主规范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同时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所辖中队协同检查,抽查面不少于 20%。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 临之前必须检,抽查面不少于 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 路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457 (三)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 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四)涉路施工许可活动中,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 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路面塌陷等不安全情况的, 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 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 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 大队领导。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本机构责令改正, 并依法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58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 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 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本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 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八)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市、乡道公路上需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 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 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 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59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 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路政许可工作应全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的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 30%。 2.定期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抽查面不 少于 20%。 3.重点检查: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会同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业主进行重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 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本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 从事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 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活 动现场。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四)施工许可活动中,非公路标志出现移位、异址、擅 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 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46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 大队领导。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 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 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 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 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九)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461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 了由本机构核准的超限运输通行证。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 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 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 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 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国省道每天检查不少于 2 次,市乡道每月检 查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 2.现场检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应全程监督,许 可一次,监督检查一次,抽查面 100%。 3.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抽查面不少于 30%。 4.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面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 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 462 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 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 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 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 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 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 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四)检查完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 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 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 人补办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 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 463 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需要在市、乡道公路上行 驶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在公 路上行驶是否随车携带了由本机构核准的通行证。 2.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在公路行驶是否按照指 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法定 相关要求。 4.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拟经路线是否 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许 可应全程监督,许可一次,监督检查一次。 464 2.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 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 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进行现场检测, 确认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情况,通过专 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 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 辆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 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 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 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 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 其他特种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 465 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在公路上继续 行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 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轮车、 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 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 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2.砍伐作业情况。 3.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466 3.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 50%。 (二)不定期检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 于 30%。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抽查面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 法时需有 2 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二)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 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467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 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依法给予处分。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 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二)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468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 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 3 年,且近 3 年内未发生重 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 务是否相适应。 (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长途客运车辆凌晨 2 时至 5 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 输方案是否明确。 (7)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 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3.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 服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进客运经营企业对企业源头 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检查覆盖面 100%。 469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70%。春运节 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重点检查:对沅江市重点安全监管客运企业开展不定期 的重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直至撤销重点监管名录为止。 4.日常检查:由稽查部门、区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 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 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三)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确认归档。 470 (二)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 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2 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 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五)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 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 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 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 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 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 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 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471 (一)限期整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 (二)罚款:未取得客运许可、班线许可,使用无道路运 输证车辆擅自经营;擅自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不 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 端均不在车籍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包车招揽合同以 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 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营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 测车辆;使用或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聘用无法定 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证明进站经营;三类以 上班线车辆及包车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 功能的危险定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 的;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三)暂扣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 效证明;拒不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逃离现场的。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违 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且情节严重的:不按规定线路、站点、 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按 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 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 终止营运;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 证明进站经营;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危险定 472 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未按规 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不整改。 (十三)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指标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 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 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 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 目和标准。 473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6)是否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进客运站对车站服务、安 保及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三级及以上客运 站检查覆盖面 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70%,。春运 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客运站的经营情 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三)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474 (一)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对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管理需要, 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 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 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 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 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二)罚款: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 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 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 活动的。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 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客运站经营者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客 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 (十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 一、监督检查对象 475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要求。 1.监督范围: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相关经 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 务水平。 2.经营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许可经营范围。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 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 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 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 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476 (一)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进公交客运企业对源 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 患,覆盖率达 100%。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 做到全覆盖。 (三)日常检查:由稽查部门、区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 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 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定期开展有关城市公交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审验。 (三)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的到期换证。 (四)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暗访和测评。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城市公交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2 人。 477 (二)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 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三)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 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 (四)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 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 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 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 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 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未按规定设置电 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不具备投入车辆营运条件的。 (二)罚款: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未 按规定设置站牌的;未按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擅自转让线路经 478 营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的;司乘 人员不按规定进站上下客、不按规定收费。 (三)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擅 自转让线路经营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 运,情节严重的;已不具备投入车辆营运条件,情节严重的。 (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事项监管 (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企业、经 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 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 2.经营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 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场地等条件; 479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和营运证是否超过行 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期限和审验日期。 4.经营行为: (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 服务监督标志; (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 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 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要求各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回场检查,管理部门现场督察 率达到 30%以上。 2.每半年管理部门到各公司检查日常经营和安全管理及相 关情况一次,覆盖率达 100%。 3.每年对各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一次,覆盖率达 100%。 4.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 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480 (三)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全市出租汽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二)对出租车企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三)条件成熟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车运行状况和服务 质量监测。 (四)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建立出租汽 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适时开展第三方测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群众举 报等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规范经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指定 2 名以上(含 2 名)管理人 员对出租车公司日常管理、出租车违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进 行调查处理。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员、出租 车驾驶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项目告知其享有的合 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驾驶 员履行遵章守法、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 发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 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 481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 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车活动、不主动出 具发票的处以罚款。 (二)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聘请无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车经 营、未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标志标识不全、不 亮标志灯、不按规定收费、异地驻点营运、途中甩客、故意绕 道、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强行拉客、拒载、不建立交接班制度 或不按规定交接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车辆二级维护过期、 出租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扰乱管理秩序等责令改正,并处以 罚款。 (三)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暂 停服务标志等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 或从业资格证。 (四)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从 业资格证,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违反以上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同时在服务质 量信誉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十六)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482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车辆、 站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场地、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 正常使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有效 期审验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5.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是否到位。 6.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许可时的承诺和规定要求。 7.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 从业人员上岗、超载车辆、改装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 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或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9.是否建立场地、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和各类台账。 10.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信息。 11.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市所有危化运输企业『许可证』检 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 100%。 483 2.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市具有规模(10 车以上的)的货运 企业,『许可证』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 盖率 100%。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布置对全市危化品运输 企业和货运企业及驾驶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检查覆盖率不 低于 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三)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 案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 实施监督检查。 484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 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 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 处理: (一)限期整改(书面) (二)责令改正并罚款 (三)罚款 (四)通报 (五)吊销 (十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事项监管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 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485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人员资格、安全防范 措施、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工作流程监督检查;每季度一次。 (二)根据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 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 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 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三)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 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 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并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 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486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 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 检验档案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 许可证。 (十八)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 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3.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 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487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 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达到 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年度检查。 (三)根据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 (四)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方案开展对经营者的 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488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 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 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 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 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违法行为通 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 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 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道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拒不办理或产生 维修投诉有责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二)限期整改、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 改装机动车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9 2.机动车维修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 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市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 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例规范对机 动车进行维修的各类行为,及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 事维修经营活动的;或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 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销经营许可证: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 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 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490 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 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十九)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 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 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 常使用; (3)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4)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二级维护、年 度审验是否有效期内。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491 (2)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 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 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达到 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二)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一年两次。 (三)根据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 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492 (二)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 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 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 定,处理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 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 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 (1)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2)索要学员财物; (3)酒后教学; (4)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5)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6)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7)在操作教学期间擅自离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 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493 (2)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 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3)不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4)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5)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未向市、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十)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 (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所具体实施) 一、行业监管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农村公路及渡口),项目参建单位(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有关的单位。 二、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参建单位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从业单位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及信用填报 等情况;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 (5)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 措施落实等情况; (6)监督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494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对交通建设项目监管事项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 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 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 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实施监管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 质审核工作; (6) 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 备案程序是否到位。 (7)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 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组织交通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分组对全市在建 工程质量安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以检查情况各组反馈、通报 整改形式,检查面不小于 60%。 2.日常检查:交通建设管理技术组团在季度大检查的基础 上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面不小于 60%。 三、监督检查方式 495 (一)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 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 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三)检查结果由局召开反馈会议并印发检查通报,由交 通运输局出具监督整改意见并备案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根据情 况由市交通质安站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采取补 救、纠错等措施,并按规定可给视情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年度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 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 域的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二)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对行 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 检查纠正情况并报质安站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 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 罚,对直接责任人按程序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96 (二)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程序要求的, 按《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由交通质安站予以处罚。 (三)发现违反规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 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所予以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管理人员备 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 补办手续。 (五)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 以处罚。 (六)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 收,未组织交工验收的,由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交通建设 试运行(营)。 (七)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为法定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法定属 于本级部门和机构查处的全市辖区内交通运输违法案件。 一、立案标准 497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管辖, 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 施办法》、《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 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 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 节之一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制作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 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执法机关指派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 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 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暂扣车辆与物品可能 会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同 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暂 扣车辆与物品措施,但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498 1. 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 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 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 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 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 责人批准。 4.批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本交通运输行政 执法机关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 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499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 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 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 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 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 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交通运输执法机关 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应进行集体讨论。集 体讨论应按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制度规定程序执行。 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 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 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 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 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 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 2 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500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 书内容,每年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开展执法 评查与考核。 (二十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 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 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 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 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 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 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 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 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 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制定了《沅江市交通运 输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沅交发〔2010〕31 号),明确规 定了沅江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501 本规则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沅江市交 通运输局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 三、有关措施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查处的交 通运输违法案件处罚执行标准进行日常指导与监督,并对行政 处罚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 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局政策法规科 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统一案卷评查不少于 2 次,并对评查结 果进行通报。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 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的行政处罚时,应通过集体讨论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 决定。 (三)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实 行查处分离制度。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 立健全公开信息、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 等相关配套制度。 502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春运及法定节假 日道路运输 承办机构 研究制定春运及法定节假日道 路运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落实 春运及法定节假日道路运输工 综合运输股 作各项措施,服务群众春节、 法定节假日出行。 监督公交公司、公路客运企业 发布和更新客运班线信息,并 在有关网站上发布,方便群众 查询出行信息。 联系电话 0737-2810880 市道路运输管 理所 0737-2810882 市城市客运管 0737-2851999 理处 2 出行查询 3 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继续教育培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市道路运输管 0737-2810882 安全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理所 维修、驾培行业 公众服务 通过维修行业、驾培行业公众 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和更新维 市道路运输管 修、驾培行业政策法规、部门 理所 0737-2810882 职责、行业管理及行业规范等, 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4 沅江市农业局责任清单 503 (共 3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1 参与指导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和农业用地 负责全市农业种植业 使用权流转工作 生产、农业农村经济发 展的协调和综合工作, 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 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 展工作 题,提出农业、农村发 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 指导种苗工程建设和优势产业带建设 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工作。 参与涉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监督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 发展的方针政策 2 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 农产品初加工业等农 提出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大宗农产品流通、 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 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农业产业保护等方面的政策 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拟订我市农业发展的 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 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全市农业投入品(农 施,参与涉农的财税、 药、种子、化肥、农膜等)的使用安全监管 价格、金融保险、农业 财政补贴等政策制定, 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承 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实施农业行政许可工作 3 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 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 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 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 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 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 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 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 模化生产;配合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 拟订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生 产工作 指导粮食、经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种植业的 农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 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504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开发项目;编报部门预 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 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 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 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 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 参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 业综合开发项目 拟订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 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 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4 5 组织拟订促进农业产 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发 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 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 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施,促进农业产前、产 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承担培育、保护和发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 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 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 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 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 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 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 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 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 拟订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 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 施 品牌;组织协调“菜篮 负责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 子”工程 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政治体系、 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 产后商品化管理,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 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服务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 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 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 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 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 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 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 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 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检 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 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 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农产 品技术和质量标准,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并组 织实施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组织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与实施,承 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 督管理工作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 有关工作 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 505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 范 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 承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含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管理 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 督管理,组织、协调农 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 建设,依法开展主要农 作物种子(种苗)、草 种、农药、食用菌菌种 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 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农业生产资料标准;依 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 督管理 依法开展农用肥料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民搞好 “测土配方施肥” 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依法开展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等农业生 产资料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 负责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植物 疫情;负责重大植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 7 8 9 负责主要农作物病虫 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 指导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作,贯彻执行国家植物 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 承担外来物种检疫审批工作 指导植物检疫体系建 设;组织、监督全市植 组织植物检疫性生物普查;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 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 系建设 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计划、应急预案 承担外来物种检疫审 技术措施 批工作; 负责水稻、棉花、柑桔等主要农作物大田病虫害预 测预报,发布情报并组织实施防治工作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 责任,监测、发布农业 灾情,组织种子、化肥 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 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 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 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 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 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 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 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 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 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 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 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 情 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 储备和调拨 指导农业抗灾减灾,提出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 荒种子等安排建议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按分工 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承担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 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 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 应用技术推广 506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 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 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 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 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体系建设 组织制订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10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 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 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 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 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 农业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 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 地力分等定级 组织实施全市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补充 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实施耕地保护与改良的政策措 施 11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 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 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 协调农民教育培训,指 指导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民培训,参 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 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 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 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 训工程,指导农村劳动 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 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从业资格管理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 负责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职称评审及农 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 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工作 资格管理 12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 利用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农 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 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 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 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 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 工作;指导生态农业、 参与农业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循环农业等发展;牵头 管理外来物种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13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507 备注 序 号 1 管理事项 野生植物 监督管理 工 作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其他野生 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 1、《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 生 植 物 保 护 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 条例》 2、中 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 国 国 家 重 点 工作 野生植物保 护名录 市环境保 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 护局 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食品安全 监 督 相关依据 案例 某某人或公司因需要 预采集属于《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 二级野生植物的,必须 对应生长范围管辖权 属,经采集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机构批准并办理《采 集证》,报环保部门备 案,在地方监管部门监 管下采集,否则都将可 能受《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相应处罚,构成犯 罪的将按照《刑法》以 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 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 处。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 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 市农业局 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 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 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 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 关于地方改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 革 完 善 食 品 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 药 品 监 督 管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 品生产、流通、餐饮服 理 体 制 的 指 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 市食品药 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 导意见》(国 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 品监督管 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 发〔2013〕18 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 理局 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 号) 2、《湖 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 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 南 省 人 民 政 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 府 办 公 厅 关 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 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于 印 发 湖 南 门通报此信息,农业部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 省 食 品 药 品 门立即通过追溯机制, 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 监 督 管 理 局 找到不合格蔬菜生产 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 主 要 职 责 内 地,并加强监管与抽检, 市卫生局 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 设 机 构 和 人 防止不合格蔬菜流入 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 员 编 制 规 定 市场 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 的通知》(湘 风险监测方案 政 办 发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 [2013]57 号) 市质量技 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 术监督局 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加工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 罪案件侦查工作 508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 协调、使用指导,并协 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 品登记。负责本市的农 药监督管理工作。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 市质量技 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 术监督局 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 理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市安全生 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产监督管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 理 3 农药监管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市工商行 法律法规,生产、经营 或者违反农药 政管理局 农药的, 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 行为的监管 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 市环境保 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 护局 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 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4 植物检疫 市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 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市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 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市卫生局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 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 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 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 农业植物检疫任务 市林业局 负责森林有害植物检 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 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 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 务 市交通运 输局、市 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 邮政管理 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 局等相关 或收寄应施检疫物品 部门 509 相关依据 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生 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 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 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 1、《中华人 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 环保部门出具 民 共 和 国 产 许可证、 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 品质量法》; 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 2、《中华人 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民 共 和 国 农 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 药 管 理 条 品登记证。农业管理部 例 》 ; 3 、 门积极履行牵头职责, 《 危 险 化 学 与质监局、工商局等部 品 安 全 管 理 门加强协调,采取日常 条例》; 监管由农业部门为主、 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 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 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 累了经验。 红火蚁是一种国际重 大植物检疫对象。既危 害农作物,又危害林业 植物,还能咬伤人畜, 导致奇痛奇痒,严重的 引起休克等。为防止此 疫情随农作物及林木 《 植 物 检 疫 等人为传播,跨县域调 运有关农作物及花卉 条例》 苗木的,必须分别由省 或市县农业、林业植物 检疫机构开具调运检 疫证书。交通、邮政、 民航、铁路、水运等部 门必须查验植物检疫 证书才能收寄这些农 林植物。 序 号 5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 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 作。 占用农用 地的建设 项目农业 环境保护 市环保局 方案的审 核,在基本 农田集中 处置或堆 放固体废 弃物审核 市国土局 相关依据 案例 经举报或日常监管发 现占用农用地或在基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 本农田集中处置或堆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 湖 南 省 农 放固体废弃物,须按各 监督管理 业 环 境 保 护 自职责行使审核权,协 条例》 调配合并采取防扬散、 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 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 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 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 的措施。 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并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 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 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 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 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种植大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510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 色食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必要 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 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 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 安全专干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 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 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511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 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 中或者集贸市场、超市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 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 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 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 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 样信息通报本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及上级监督部门; (二)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 查,监管站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 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512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 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 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 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 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 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 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 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拟对上述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农膜 等)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 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513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 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 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 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 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必要 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 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 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 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监测。 514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 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 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 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 开展“绿剑护农”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 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 义务; (四)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 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 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515 (二)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指定一至二名监管人员协 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 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 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 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 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 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 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 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 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516 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执法行为,确保耕地 肥力持续稳定提高,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 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耕地内从事农业承包经营的单 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质量管理措施 情况; 3、加强基本农田保护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必要 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 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 抽取不少于 2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检测。 517 上述指标与上级的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 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基本农田的使用、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二)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 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 资料; (二)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巡回检查制度,分种植类型、 土壤类型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 料,分单元进行采样分析,建立新划入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信息定期通 报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或上级监督部门; (二)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参加监督检查,土肥站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 导和必要的行政和业务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518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基本农田(耕地)质 量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 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但能部分或者全部修复的,责令当事 人限期修复;对逾期不予修复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 没有管辖权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国土资源局、市 环境保护局查处;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 查。 (四)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 监管 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 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 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519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 部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 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 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二)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 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 (三)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 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四)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 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 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 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 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 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520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沅江市植保植检站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 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 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 基地监管计划; (二)沅江市植保植检站负责人指派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 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 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 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 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 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 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 知书》并报上级监管部门。 521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 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 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 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 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五)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符合:行为确已发生,并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 明;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属于农业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农 业机关管辖;适用一般程序而不属于简易程序等四个立案条件 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 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 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执法机构制作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备案报告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522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农业执法机关指派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 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 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 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 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但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 案审批表》,提出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 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 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 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本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实施法制审 核。 3、法制审核。局法制机构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 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 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立案审批。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 2 名或 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 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523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其 中:罚款数额应当按照《沅江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规定》确定。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 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 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 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 据资料,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 讨论由农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 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 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24 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 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 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 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 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 2 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注明情况。 (六)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 者经农业执法机构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经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沅江市农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 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 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农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 查,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相关规 定处理。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525 为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 处罚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预防和减少 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湘 农业发〔2012〕7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75 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 526 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沅江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规定》(沅农发〔2010〕21 号)。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沅江市农业行政执 法大队、沅江市植保植检站。 三、有关措施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沅江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 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 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予 以认定。 (三)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527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农产品质量安全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农产品质量安 宣传 集中宣传活动 全监督管理站 15973733611 2 产品认证服务 提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咨询服务 13657377208 3 受理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环 受理农业投诉举 境、耕地质量保护;农药、肥 农业行政执法 报 大队 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 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2810690 13607374816 4 开展农业鉴定和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种子质量 田间纠纷鉴定(委托上级机构 农田灾害事故 检测 鉴定委员会 或邀请上级专家) 13973743046 5 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对农民 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提供农业技术服 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组织 农业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组 务和培训 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 型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农业职 业技能培训和服务 科教站 农广校 13874340552 13607373057 6 政策咨询服务 市场信息站 2725110 掌握了解农产品市场行情,为 我市农产品销售提供相关信息 服务 农环站 沅江市水利局责任清单 528 (共 3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执行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贯彻 水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道管 大队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 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利的法律法规和国家 水利工作的方针、 政策; 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 拟订有关水利规范性文件,组织水利依法行政和法 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制建设工作。 办公 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组织研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 中长期发展规划。 室 施。 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 规划。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利用。 2 负责全市水资源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水功 能区的划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问 负责全市水资源(含中 题。 水、地表水、地下水) 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 的水事秩序;拟订水资 度。 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 水功能区的划分,提出 负责全市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 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 置。 污总量控制意见;制定 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 负责现场勘查、涉水审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 水量分配方案,保护水 资源并负责监督管理; 拟订水资源调配方案,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 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度,管理城乡节约用水 工作;负责水资源费的 负责年度取水计划管理工作。 征收。 组织、实施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 水资 源股 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 社会建设,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3 编制、审定、申报全市水利经济投资项目建议计划; 制定水利行业经济发 负责全市水利经济资产运营及收益的监督管理工 规计 展规划;负责水利行业 作。 股 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 编制水利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使用进行监管;负责管 理全市水利经济工作。 规计 负责水利风景区建设及管理工作。 股 4 负责全市水利建设与 负责对市域内基本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 管理。负责组织编制、 计划、建设管理。 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可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规 529 项目 中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行性报告、 规划和设计; 划和设计。 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 建设质量进行监督;负 对行政辖区内项目法人由本级水利及主管部门监 责管理一线防洪大堤、 管的水利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由省、市 重点间堤、渍堤和跨乡 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做好协调、配合监督。参加 镇的重要水利工程;负 所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受理本辖 责水利血防灭螺工作。 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投诉、举报。参与所监督水 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 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督查;组织开 质监 展对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参与水利安 站 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负责编制水利工程血防灭螺计划、中小流域治理规 划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堤垸堤防建设管理工作,负 责管理一线防洪大堤、重点间堤、渍堤和跨乡镇的 重要水利工程。 5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 负责全市河道、湖泊、 规;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的设施的划界确 水库的综合治理工作; 权。 负责组织、实施、指导 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占河、占滩、穿堤修建各类工 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 程设施、存放物资等活动的许可审批和辖区内河道 施指导河口滩洲的治 行政监督。 理和开发;负责河道采 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 砂、 取土管理费的征收; 理与保护,组织实施指导河口滩洲的治理和开发;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对 负责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的征收,编制河道砂石 河道疏浚和防洪大堤 资源开采利用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组织河道采砂 的加固,负责汛期河道、 经营权的出让。 湖泊的控障、清障管理 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河道疏浚和防洪大堤的加固, 负责汛期河道、湖泊的控障、清障管理工作。 工程 股 河道 站 河道 站 砂管 办 河道 站 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和审 批。 6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水 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 土保持监测和综合防 水土保持设施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治工作;负责水土保持 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负责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治理工作。 水土 保持 站 负责区域内水土保持行政规费的征收计划编制和 执行。 7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市防汛抗 部的日常工作;组织、 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上级防指 协调、监督、指导全市 的指示、命令,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工作,对防汛 530 防汛 办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物资的采购、储备、供 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调运计划编制和管 应、 调度实行行业管理; 理,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抗洪抢险队 承担水利突发公共事 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防汛 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抗旱业务培训。 负责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 市内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和重要河流枯水 期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编制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水库和骨干山塘汛期运用方案,负责 实施防洪调度。 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旱灾情监测信息 系统建设。 做好水雨情、旱情信息采集、分析、上报工作。 8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水利建设、供水、 织协调水利建设、乡镇 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 供水、节水灌溉工作; 排灌 管理和监督全市机电 站 排灌的规划建设,指导 全市机电排灌设施的 指导全市机电排灌设施的建设管理,抓好全市机电 排灌设施维修养护及动行管理。 维修工作。 9 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的规划、建设和 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农饮 办 负责全市农饮水安全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蓄洪安全建设规划、申报蓄洪安全建 设项目。 10 负责全市蓄洪安全建 负责全市蓄洪区安全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和补偿工 设,工程运行管理与维 作。 护。 工程 股 负责制定蓄洪安全转移方案、汇编工程建设资料。 11 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 监督、检查全市水事活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水政 政执法,负责调处、仲 对边界水利纠纷进行协调。 监察 531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裁水事纠纷。 备注 负责归口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 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大队 参与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 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12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 的其他工作。 办公 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管理 事项 砂石资源 开采管理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水利局 负责组织编制组织河 道采砂规划、河道防洪 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 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 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 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 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 评 国土局 交通局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 沅江市于 2014 年 4 月 和国河道管理 编制了《沅江市河道采 条例》、《中 砂 规 划 ( 2012-2016 华人民共和国 年)》市水利局、国土 防 洪 法 》 、 局、交通局、海事局等 《湖南省河道 涉砂部门参与了编制 采砂管理试行 工作,根据规划内容市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 办法》、《中 砂管办协助市委市政 查评价,资源储备管理、 华人民共和国 府依法依规开展了招 资源权益价格评估,参 矿产资源法》、 投标和拍卖工作,水利 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中华人民共 局、交通局,安监局、 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 和国内河交通 环保局等部门和中标 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 安 全 管 理 条 公司签订了安全生各 的会签 例》、《中华 部门产责任状,采区生 人民共和国治 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 安 管 理 处 罚 问题由水利局、国土局、 负责采砂船只、砂石运 法》、《最高 交通局、海事局、公安 输船只管理及其水上 人民法院关于 局 安监局、 消防大队、 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审理非法采矿、 环保局按职能依法依 工作,参与编制河道采 破坏性开采刑 规进行管理和查处。 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 事案件具体应 的会签 用法律若干问 532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海事局 负责对采砂船只、砂石 运输船只管理及其水 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 理工作,参与编制河道 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 可的会签 公安局 2 3 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 土地和跨 河道湖泊 空间及穿 越河床的 建设项目 审批工作 制度 河道管理 范围内采 砂、淘金等 生产作业 许可审批 工作制度 负责采砂船只、砂石运 输船只的安全生产工 作 环保局 负责采区环保工作 消防大 队 负责采砂船只、砂石运 输船只消防安全工作 水利局 涉及航道的征求航道 部门意见;涉及跨河征 求海事部门意见; 水利局 案例 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 法》、《湖南 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 办法》、《中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 华人民共和国 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 违法行为 和国航道法》 安监局 航道部 门 相关依据 2005 年沅江市白沙 长河从小河咀跨越到 新湾镇河道空间高压 电力电网钢缆。架设铁 涉及航道的征求航道 《中华人民共 塔位 部门意见;根据通航要 和国河道管理 置选址由市河道部门 求,对架设跨越河道空 条例》第十二 参与专家评审,提出意 间钢缆静空高度数据 条和第十三条; 见。航道部门对在施工 的设定提出具体要求; 中采取航道进行封航 对空间钢缆跨越作业 安全秩序管理和空间 时采取航道进行封航 钢缆静空高度设定。 安全秩序管理 沅江市 2014 年编制 负责牵头组织河道采 1.《中华人民 砂、淘金等的工作方案 共和国河道管 了河道采砂、淘金等规 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 理 条 例 》 2. 划,由市水利局、国土 政府主导、水利主管、 《湖南省河道 国、交通局、海事处等 部门配合的工作职责, 采砂管理办法》 部门单位参与了编制 并根据规划内容, 规范采砂管理秩序,落 3. 市 政 府 根 工作, 首先由市河道站逐级 实采砂管理的有关工 据省水上安全 作和制定部门单位的 综合整治总体 呈报项目和建议确定 管理制度。 方案明确各行 采区位置,通过拨卖程 序,对中标公司签订了 533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国土局 负责河砂资料地质调 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 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 与编制河道采砂和淘 金等的规划、河遂砂石 淘金等开采权的有偿 出让、河道采砂和淘金 等许可的会签和负责 清理砂石场非法用地 的行为; 海事局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 交通局 负责采砂淘金等船只、 砂石运输船只管理及 其水上交通安全的监 督管理,参与编制河道 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 可的会签和统计采砂 船只和查处采砂、淘金 及运输船只的非法行 为; 监察部 门 负责实行全程监督各 责任单位的正确履责, 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安监部 门 负责船上安全生产及 安全保障工作; 公安局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依 法打击河道采砂、淘金 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 门 工商部门查处无证的 采砂船和砂石场; 税务局 负责查处采砂、淘金及 运输船只、砂石场偷税 漏税行为; 534 相关依据 案例 政机关职责。 《保护河道管理范围 内责任状》。在生产过 程中由水利、国土、交 通、海事、公安、工商、 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据 职能依法进行管理和 查处。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利系统实行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水事 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负责日常监督 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 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535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水利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 纠正落实情况。 (五)市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 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 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 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536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水利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 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财物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物品违法 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 537 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的; (十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 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十三)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 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8 (二)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 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水利工程(中、小型水库、小水电站、机电泵站、 农村饮用水工程、堤防(水闸)等,10 万方以下山塘由各乡镇 场负责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 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街道) 。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 539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 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 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 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乡镇(街道)将有 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 、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3、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540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 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 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 防汛抗旱指挥部。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 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 理。 (三)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 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水域内的采砂工程船只、砂场,已出让采区内的采砂 工程船只和运输船只。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市水域内的砂石采挖行为,采砂工程船和运输船的持证 情况,采区生产作业情况。 541 三 监督管理方式: 1、设立执法大队和 5 个值守点巡查值守附近水域和采区。 2、每月联合各涉砂职能部门对采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行动。 3、不定期与各涉砂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 盗采砂石行为。 4、联合各涉砂职能部门对全市非法砂场依法依规进行整治 或取缔。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联合各涉砂职能部门对全市水域的采砂工程船进行巡查 监管,对盗采盗挖或证照不全的采砂船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采区标段拍卖后,在采区生产过程中,各涉砂职能部门 对其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对采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 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 3、联合各涉砂职能部门对全市非法砂场依法依规进行整治 或取缔。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由各涉砂职能部门按以下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第四十 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4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03〕9 号)相关法则和内容的,由公安局 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 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 (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 额度为 5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 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其中对拒不执行 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 令的,按《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 543 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违法行为,由 国土局和公安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至四十九条依法进行处理。 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违法行为,由益阳 市航道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 依法进行处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由 安监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九十五条 依法进行处理。 1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 违法行为,由交通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544 例》第六十三条至九十条依法进行处理。 (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 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 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 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 批要求; 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 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 否正常等情况; 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 2 人的检查小组,每半年度度对 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 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2、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取 545 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 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 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 11 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 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 下达取水计划; 7、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 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 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对 照 《 企 业 水 平 衡 测 试 通 则 》( 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 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 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 546 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 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 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 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 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 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 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湖 南省城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 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 改正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 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 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 试报告书的。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 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加强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 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547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沅江市水利局许可的涉河涉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沅江水利局行政许可批文要求, 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河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具体工作事项: 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2、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3、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6、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1 个建设 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 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 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548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 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 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 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 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江道、堤防的恢复 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 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开工手续; (三)涉河涉堤施工监管,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 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涉河涉堤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 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549 (三)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 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 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 到位。 (五)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 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 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由沅江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含省、 市放权审批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及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 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550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 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3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生产 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 设项目的 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 的 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实施、水土保持补 偿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及验收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 (三)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日常 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 551 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 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 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了解情况。 4、监督人员持证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 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人员和建设 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 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 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 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 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 552 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沅江市水利局书面 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 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 土流失的,报经市水务局领导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 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 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 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改进意见。 (七)防汛抗旱工作监管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推进防汛抗旱 工作顺利开展,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特制定如下监管 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有关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553 1、防汛准备工作情况 (1)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2)小流域山洪与地质灾害防御准备情况; (3)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情况; (4)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 (5)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6)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设障情况。 2、汛期日常工作 (1)影响度汛安全项目整改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落实情况; (4)基层汛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5)向市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情况; (6)拟订防汛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情况; (7)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8)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情况; (9)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 3、调度工作 (1)防御洪水预案执行情况; (2)防洪排涝调度工作情况 (3)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令执行情况; (4)外河高危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5)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备案情况; 554 (6)易受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及执行情况; 4、汛后工作 (1)总结评估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街道) 。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3、汛期检查:实行 24 小时值班,对各乡镇值班情况进行 抽查每月 1 次以上,对各重点隐患水库巡查一轮以上。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乡镇水管单位自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 场,水管站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自查。 2、市级定期检查。汛前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乡 镇水管站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 3、市级不定期督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做好乡镇水管站 指导工作的同时,在汛期对各乡镇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查,重 点是汛前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工程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报送资料。乡镇水管站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市防汛抗旱 555 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 2、电话抽查、视频监控。针对汛前各地上报的防汛网格化 责任人员情况,对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通过视频了解各地 汛情及水库蓄水位情况。 3、实地检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到乡镇水管站,通过实地查 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 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 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 防指。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 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乡镇水管站认真落实 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 556 理。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 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 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 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 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 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 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 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 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 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557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 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 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 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 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 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 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 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 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 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 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 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 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 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558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 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 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 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 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 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 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 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 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 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5、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 559 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 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 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 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九)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发挥 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水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560 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项目为当年拔付资金 项目; 2、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 2 个; 3、重点督查。重点项目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1 个 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行组织力量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阅财务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内控制度落实情况 3、实物资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 4、现场踏勘 5、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实施——安排重点抽查 ——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通报批评。 561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 理。 (十)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汛抗旱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街 道)、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项目为当年补助的全 部项目; 2、不定期抽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检查 项目不少于 1 个; 3、重点督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562 1 个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资金补助对象、实施 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2、不定期监督抽查。对资金补助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抽查。 3、重点督查。对受到举报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账面检查、实地勘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乡(镇、街道)、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 体等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 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 料、检查项目实施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 报市水利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水利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563 1、对建设内容、资金拔付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责 令整改。 2、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规定及 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市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 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湘水办 〔2011〕60 号)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564 《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湘水 办〔2011〕60 号)作为我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水利局负责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制定 沅江基准。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非法 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基准》(湘水办〔2011〕60 号)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565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 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3 月 22 日-28 日,宣传国家有关水 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的政策规 定,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载体:发 “世界水日” 放水法律法规及节约用水宣传资 水政监察大队 和“中国水周” 料、图板展示、开展问卷调查等活 活动 动;“世界水日”前后在广播、电 水资源股 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相关宣传报 道;在社区、乡镇悬挂相关横幅、 张贴宣传画及宣传牌。 0737-2721148 2 水利科技推广 全年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咨询和技 人事科教股 和技术服务 术服务。 工程管理股 0737-2721148 3 水利行业安全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 质量监督站 生产宣传活动 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 基层水管站 规知识。 0737-2721148 4 涉砂投诉、举 对砂石开采和管理方面的投诉、举 沅江市砂管办 报、咨询服务 报、咨询服务 0737-2601168 566 沅江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共 3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划,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指导全市林业产 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组织拟订全市林业科技及科技推广发展规划。编制 全市营造林生产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全市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生产 项目的实施。组织拟定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长 远发展规划和国有林场扶贫规划,并指导实施。 1 贯彻执行有关林业的 法律、法规、政策,拟 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 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 规划;制定全市林业专 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 督林业相关标准、规程 的执行。 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及全市营造林生产年 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林业 重点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生产项目的实施。 制定全市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中长期规 划、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利用湿地及野生动 植物资源,制定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全市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起草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监 督实施。 监督林业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程的执行。 承办本级林业行政审批事项。 2 负责全市林业及生态 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 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 督检查;承担市级林业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 关工作;指导、监督全 市依法治林和林业队 伍建设;承担市级林业 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 工作。 承担林业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协助承办上级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沅 江 市 森 林 公 安 局 林 业 办理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重特大行政 综 合 案件;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 行 政 执 法 项行动,查处涉林重大行政案件。 大 队 承担林业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政 务 承担全市依法治林、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队伍建设、股 林业法治培训及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56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监督全市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工作。 负责全市木材检查站建设的管理和指导; 负责全市木材凭证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 3 指导、 监督全市林地定额执行及使用林地建设项目, 现场核实全市征占用林地工程项目,负责全市 2 公 指导、监督全市生态公 顷以下临时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批。 益林保护管理;负责全 市木材检查站的建设 与管理;指导、监督全 市林木凭证采伐和木 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林地 材经营加工、 运输管理、 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 资 源 生态公益林保护和林 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林 政 地管理。组织、指导全 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要素市场建设;指导全市集体 股 市重大林业改革的实 林场、林业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林下经济发展、森 施;指导、监督农村林 林保险工作等。 林 业 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 综 合 转;指导集体林场基层 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 监督全市国有林场、湿地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 行 政 和管理。指导、监督国 或隶属关系的改变,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 执 法 大 队 有林场改革;指导、监 施 督管理全市国有林场 和湿地公园工作,指导 全市山林权属纠纷调 指导国有林场编制经营方案及国有林场森林采伐 处。 限额;监督实施国有林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指导国有林场建设与改革以及国有林场资源的管 理和保护。 承办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承担涉林信访工作 市 林 业 调 组织开展全市林地地类认定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 规 监测、评估和价值核算,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 查 划 设 计 队 568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监视、监测;维护、 改善或恢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建立野生植物繁 育基地、种质资源库,对野生植物进行迁地保护。 指导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 安全和林业生产。 组织对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救护、陆生野生动物疫源 疫病监测。 4 加强野生动植物、湿地 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 保护工作;组织、指导 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 报批工作; 沅 江 保护、利用、救护繁育、 市 南 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 洞 庭 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 湖 湿 负责 《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 地 水 养繁殖、经营利用;负 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禽 自 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 然 保 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 护 区 生动物、珍稀物种、珍 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中 心 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管 理 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站 组织、指导珍稀树种、 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濒危物种、珍稀野生植 物的保护管理;按分工 指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组织、 市 森 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 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查处违 林 病 及其国际公约的履约 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虫 防 有关工作;负责沅江市 治 站 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 区的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实施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分析 汇总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市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 势预报。 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除治突发性林业有 害生物危害。 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 督促设立临时检疫点,开展检疫工作。 拟定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灾害发生达到市级响应级别时,提请市政府启动应 急预案。 56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加强全市林木种子、种苗和林木花卉的管理工作; 监督全市林木种苗生产、贮备和经营管理。 组织开展全市林木种苗行业技术培训。 5 指导全市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林业保障性 苗圃、国有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林 木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 苗 督全市林木种子种苗 指导全市林木新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和推广。 种 站 的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子、种苗质量检测检验。 指导全市林木新品种、种苗繁育新技术的研究、引 进和推广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 保护和管理工作。 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林业及湿地的资金投入,组织财 政林业补助资金及项目资金的申报。 6 承担植被恢复费、集体林育林基金等林业非税收入 沅 江 林 加强市林业统计和财 的征缴管理;负责全市林业贴息贷款管理、森林保 市 业 局 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 险等工作。 财 务 关单位财务、 资产管理。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行业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编报。 股 组织编制局机关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全市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稽查。 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工 作。组织林业科技项目及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 , 负责林业科技项目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监督。 组织、指导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技术及 智力引进。 7 组织、协调、监管全市 造林绿化、退耕还林等 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公益林、商品 工作;指导全市重点营 林的培育以及山区综合开发工作。 市 造 造林工程建设、以植树 林 科 造林和封山育林等生 技 股 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 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 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化等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退耕还林工作。 承担油茶等经济林、酸橙等木本中药材的培育和开 发利用。 拟定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70 序号 8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 负责申报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并对其进行运行 整、技术改造、新产品 监测及管理。 开发,扶持林业龙头企 业, 实施林业品牌战略; 承担全市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 资 源 加强林业生产的宏观 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 林 政 管理,负责林业产值统 股 计工作;监督实施林业 产业技术标准;加大对 负责全市林区道路维护的监督管理。 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 管。 负责林业调度、林业产值统计工作 制定森林防火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拟订全市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制 度,组织森林防火指挥员、扑火队员等培训,指导 全市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和信息管理工作。 监督落实全市森林防火责任制,负责森林防火责任 状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森林 火灾扑救实战演习。 掌握全市森林火灾动态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重要火 灾信息,建立全市森林火灾档案。 9 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 工作;组织、协调、指 沅 江 导半专业森林扑火队 组织指导重大森林防火项目建设。 市 森 伍开展防火、 扑火工作, 林 公 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 按规定负责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及管理工作;指导乡、安 局 部的日常工作。 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 指导乡、镇森林消防工作开展;协调森林消防各成 员单位开展森林消防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火灾趋势预测、森林火灾情况动 态分析与统计、林火热点和森林火灾的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 理,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重大森林火灾信息。 指导全市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组织森林防火检查, 适时建议市政府颁布禁火令,并组织、协调进行森 林火灾的灾后调查和评估。 571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0 沅 江 市 森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全市林区范围内发生的涉 林 公 林刑事案件及治安案件,以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 安 局 办的案件.协助查处沅江市湿地重大违法案件与发 生在湿地公园的治安案件。 沅 江 市 南 洞 庭 市森林公安局协助查处破坏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 湖 湿 物资源重特大行政案件;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湿地和 地 水 督促、指导市森林公安 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负责办理法律,法规授 禽 自 然 保 局工作。 权及市林业局授权查处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护 区 中 心 管 理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和年度 站 森林防火工作规划,贯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措施, 组织实施森林防火项目设施建设. 市 森 林 病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虫 防 治 站 11 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 市 绿 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工作; 组织开 化 委 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 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争先创优、员 会 具体工作。 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 办 公 的普查、保护工作;汇总统计义务植树、部门绿化 室 和城乡绿化的各项成果;负责园林式单位的申报工 作。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调查、评估、数据更新、森林资 源监测及建立资源档案;配合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技 术工作。 12 承担森林资源调查,配 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伐区设计、伐区更新和编制采伐限额。 沅 江 编制占用征收林地可 市 林 行性报告;配合检查森 业 调 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查 规 参与公益林区划界定; 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 划 设 负责退耕还林等林业 负责数据更新及建档工作。 计 队 重点工程的检查验收 协助编制工程建设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72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对全市林业进行宣传报道; 普及林业政策法规和林业科学知识。开展湿地科学 研究、组织湿地对外合作与科技交流。承担湿地信 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文化 节庆活动和湿地生态文化创作工作,生产优秀的文 化作品。 沅 江 市 南 洞 庭 湖 湿 地 水 禽 自 然 保 护 区 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开展区内生物多样性科 中 心 学考察活动;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生 管 理 长)地进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保护区内生物多样 站 性。 造 林 科 技 股 建立科普生态文化教育馆;树立宣传牌;进行自然 林 业 保护宣传教育。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组织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价值核算评估、 大 队 数据建档等工作。 对区内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进行调查并建立档 案;监测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负 责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 和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13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 地及自然保护区的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 定湿地及自然保护区 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或 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 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 的科学研究工作。 编制旅游规划,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 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 生态旅游活动。 组织环境监测,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14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 承担考核等具体工作。 的其他事项 57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林业局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 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 督促、指导搞好公园 和城市各类绿地的 防火规划设计,建立 健全森林防火组织, 做好有关森林火灾 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局 负责把应对森林火 灾的基建项目纳入 项目规划,协调安排 应对森林火灾的基 本建设项目并监督 执行。 市财政局 负责及时申报、筹集 和拨付市本级森林 火灾预防、森林防火 物资储备、重大或特 别重大森林火灾扑 救资金,并会同有关 部门加强森林防火 资金监督管理。 市人武部 负责协调和组织驻 沅部队、民兵预备役 人员参加扑火救灾。 市公安局 组织公安民警参加 森林扑火救灾;负责 灾区治安管理、安全 保卫工作;按照市森 防指的指示,组织实 施火场交通管制。 森林防火工 作 574 相关依据 案例 森林防火工作在市森 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 指挥下开展,例:赤山 沅江市人民政 S204 线附近发生受害 府办公室关于 森林面积超过 50 公顷 印发《沅江市 或火场持续 24 小时尚 森林防火行政 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 责任追究办法》 灾根据《沅江市森林火 的通知(沅政 灾应急预案》规定火场 办发〔2014〕22 附近道路由公安部门 实行交通管制,武警, 号) 沅江市人民政 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 府办公室关于 及森林消防队伍进入 印发《沅江市 火场扑救,交通部门做 森林火灾应急 好扑火物质运输,卫生 预案》的通知 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准 ( 沅 政 办 函 备抢救伤员,气象部门 [2014]49 号) 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电视台做好火 灾扑救的宣传报道等。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 当发生森林火灾造 成大量灾民需要紧 急转移时,负责做好 灾民临时安置和生 活保障工作;对扑救 森林火灾牺牲、致残 的人员,按照职责权 限做好烈士的申报 和伤残等级评定等 工作。 负责落实有关森林 防火专用车辆运输 市交通运 的优惠政策;及时组 输局 织交通运输工具,保 障扑火救灾运输畅 通。 1 市卫生局 当发生森林火灾造 成人员伤亡时,负责 协调和做好受伤人 员的救治等工作。 市农业局 协调指导加强林区 农业生产用火的管 理,负责设在林区或 毗连区园艺场的森 林防火工作,当园艺 场发生火灾时参与 应急处置,并负责组 织灾后自救。 市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 础知识纳入中小学 校的教育教学安排, 协同有关部门作好 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当森林火灾直接威 胁中小学校时参与 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防火工 作 575 相关依据 案例 森林防火工作在市森 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 指挥下开展,例:赤山 沅江市人民政 S204 线附近发生受害 府办公室关于 森林面积超过 50 公顷 印发《沅江市 或火场持续 24 小时尚 森林防火行政 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 责任追究办法》 灾根据《沅江市森林火 的通知(沅政 灾应急预案》规定火场 办发〔2014〕22 附近道路由公安部门 实行交通管制,武警, 号) 沅江市人民政 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 府办公室关于 及森林消防队伍进入 印发《沅江市 火场扑救,交通部门做 森林火灾应急 好扑火物质运输,卫生 预案》的通知 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准 ( 沅 政 办 函 备抢救伤员,气象部门 [2014]49 号) 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电视台做好火 灾扑救的宣传报道等。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 森林防火科技攻关, 森林防火科研立项、 评审和成果推广工 作,为全市森林防火 理论与技术研究提 供科技支持。 市住建局 督促、指导林区相关 单位配套建设森林 防火基础设施。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森林火场 天气预报和天气实 况等相关气象服务; 适时实施人工增雨 作业;做好森林火险 天气监测预警预报 特别是高火险天气 预警预报工作。 市安监局 参与重大森林火灾 的应急处置和对火 灾事故性质进行调 查认定。 相关依据 案例 森林防火工作在市森 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 指挥下开展,例:赤山 组织指导当地公安 沅江市人民政 S204 线附近发生受害 消防部门配合做好 府办公室关于 森林面积超过 50 公顷 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印发《沅江市 或火场持续 24 小时尚 指导全市森林消防 森林防火行政 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 队伍的技术训练,参 责任追究办法》 灾根据《沅江市森林火 加森林火灾抢险救 的通知(沅政 灾应急预案》规定火场 市消防大 灾工作;当森林火灾 办发〔2014〕22 附近道路由公安部门 森林防火工 队 直接威胁城镇、农村 号) 实行交通管制,武警, 作 居民聚居点或者引 沅江市人民政 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 发石油产品等危险 府办公室关于 及森林消防队伍进入 品火灾时,由市消防 印发《沅江市 火场扑救,交通部门做 大队启动城市消防 森林火灾应急 好扑火物质运输,卫生 应急预案,与森林扑 预案》的通知 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准 火救灾联动。 ( 沅 政 办 函 备抢救伤员,气象部门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 [2014]49 号) 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电视台做好火 宣传,及时播报森林 灾扑救的宣传报道等。 火险的等级预报和 市广播电 森林防火预警预报; 视台 负责做好森林防火 工作和火灾案例宣 传报道。 576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 市武警中 参加森林火灾的抢 险救灾工作;配合维 队 护火灾现场的治安 秩序。 配合森林扑火现场 电信沅江 指挥部建立火场应 当 分公司、 急无线通讯系统。 移动沅江 火场无线通讯受到 干扰时,负责排除干 分公司 扰,保障火场指挥无 线通信畅通。 市林业局 2 重大林业生 物灾害的防 治与检疫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承担市林业生物灾 ①《国务院办 害应急指挥部办公 公厅关于进一 室日常工作; 拟订 步加强林业有 某施工单位要建设一 全市林业有害生物 害生物防治工 电力通讯发射塔,需要 防控规划,制定技术 作 的 意 见 》 采购电缆、 光缆等设备, 方案;研究灾害应对 ( 国 办 发 采购前,电力部门、通 措施并组织实施;组 〔 2014 〕 26 信部门必须要求将松 织评估、 核查和上报、号)。②《湖 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 发布灾情。 南省林业有害 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 生物防治检疫 款中,避免采购无合法 保障无线电通信的 条例》笫 4、5 来源不合格的含有松 安全畅通,协助监管 条。③《湖南 木的光缆盘和电缆盘。 林业生物灾害疫情。 省人民政府办 期间,电力、通信部门 公厅印发〈湖 需要求施工单位在施 南省林业生物 工前将具体施工时间、 负责将林业生物灾 灾害应急预案〉 施工地点及时通知林 害应急管理工作所 的通知》(湘 业主管部门,同时监督 需防灾、救灾资金纳 政办发〔2013〕 施工单位结束后将未 入财政预算加强管 9 号)。④《益 用完的松木材料及时 理。 阳市人民政府 烧毁或除害处理。林业 办公室关于印 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 负责监管和防治旅 发 < 益 阳 市 林 单位做技术指导,并检 游区、城市园林景观 业生物灾害应 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 区内的林业生物灾 急 预 案 > 的 通 要求及时将松木材料 害,监管城乡建设工 知》(益政办 烧毁或者除害处理。 地所用木质材料检 函 【 2015 】 4 号) 疫工作。 57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 应对工作中的物资 市交通运 运输,协助监管林业 输局 生物灾害疫情,防止 疫情通过交通运输 途径传播。 市农业局 协助检疫、监管威胁 农业生产的林业生 物灾害,联合除治农 林共发性生物灾害。 市卫生局 紧急救治因灾受伤 人员,对林业生物灾 害威胁人体健康的 事项加强宣传教育。 市工商局 协助监管市场、企业 林产品,防止林业灾 害疫情通过市场交 易、生产环节传播。 市气象局 提供林业生物灾害 监测预报及防治所 需的气象资料,做好 与林业生物灾害发 生关系密切的天气 预报工作。 国网沅江 供电公司 2 重大林业生 物灾害的防 中国电信 治与检疫 沅江分公 司 市邮政管 理局 移动、联 通沅江分 公司 ①《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 某施工单位要建设一 步加强林业有 电力通讯发射塔,需要 害生物防治工 采购电缆、 光缆等设备, 作 的 意 见 》 采购前,电力部门、通 ( 国 办 发 信部门必须要求将松 〔 2014 〕 26 保障电力供应,协助 号)。②《湖 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 监管林业生物灾害 南省林业有害 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 疫情,防止疫情通过 生物防治检疫 款中,避免采购无合法 电力器材及包装材 条例》笫 4、5 来源不合格的含有松 木的光缆盘和电缆盘。 料进行传播。 条。③《湖南 期间,电力、通信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 公厅印发〈湖 需要求施工单位在施 畅通;防止疫情通过 南省林业生物 工前将具体施工时间、 通信器材及包装材 灾害应急预案〉 施工地点及时通知林 业主管部门,同时监督 料传播。 的通知》(湘 施工单位结束后将未 政办发〔2013〕 用完的松木材料及时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 9 号)。④《益 烧毁或除害处理。林业 灾害疫情,防止疫情 阳市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 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办公室关于印 单位做技术指导,并检 发 < 益 阳 市 林 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 业生物灾害应 要求及时将松木材料 畅通;防止疫情通过 急 预 案 > 的 通 烧毁或者除害处理。 通信器材及包装材 知》(益政办 料传播。 函 【 2015 】 4 578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 应对工作中的协调、 市应急管 指导、督查、考核, 理办 参与重大林业生物 灾害应急工作。 3 4 市人武部 负责监管、防治军事 设施范围内的林业 生物灾害;支援、配 合、协助林业生物灾 害应急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初级林产品生 产、初级加工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依据 案例 号) 初级林产品在抽查时 市质量技 对林产品的加工活 术监督局 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 发现不合格的,林业主 林产品质量 品质量安全条 管部门在做出处理后, 安全监管 例》笫 6 条。 及时向质检、工商、卫 市工商局 对林产品的流通活 生药监等部门通报信 动实施监督管理。 息,形成监管合力。 市食品药 对食用林产品的餐 品监督管 饮服务活动实施监 理局 督管理。 林地地类认 市林业局 定和调查 ①《中华人民 被告人肖某与村委会 共和国森林法》 签订了山坡荒地租用 第 14、17 条。 协议,租用该村委会已 ②《中华人民 办理林权证的约 20 亩 共和国森林法 荒山荒坡做来料加工 实施条例》第 场地使用。同年 5 月, 43 条。③《中 肖某未办理任何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 手续,就开始用机械取 土地管理法》 土,从事非林业生产、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 第 4 条 。 ④ 建设。此后,肖某将该 查。 《中华人民共 地块转租他人用于砂 和国土地管理 石料开采。林业局工作 法实施条例》 人员在林地检查中发 第 14 条 。 ⑤ 现:该地块原有地貌已 《全国林地保 被机械剥离,原地形地 护利用规划纲 貌等发生改变,原生植 要(2010-2020 被已不复存在。司法鉴 年 ) 》 。 ⑥ 定中心对该地块鉴定 《湖南省林地 后认定:违法占用林地 保护利用规划 合计 21.625 亩,地类 579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 2010-2020 年)》。⑦ 《全国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纲 要(2006-2020 年)》。 ⑧ 《湖南省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 2006-2020 市国土资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 年)》。 源局 和调查 市林业局 5 为宜林荒山荒地及纯 林地。根据国土部门的 《土地利用现状图》资 料,该地块的地类为: “裸岩石砾地”,属未 利用地,今年 2 月 19 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 法庭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肖某租用村委 会的林地后,没有按照 协议约定办理相关征 用林地的行政审批手 续,就在林地上碎石平 整土地,改变林地用途 面积达 21.625 亩,造 成林业种植条件毁坏, 其行为已经触犯国家 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 用地罪。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 生动物管理。 张某申请驯养繁殖钻纹龟, 《中华人民共 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 和国野生动物 也有水生生境, 且为外来物 市工商局 对进入市场的野生 动物进行监督管理。 保护法》笫 6 种, 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野生动物管 条、第 22 条第 动物名录之列, 因而无法明 负责对野生动物的 3 款。《中华 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 理 无法确 市环保局 生存环境产生不利 人民共和国野 还是水生野生动物, 影响的建设项目进 生动物保护法》 定其主管部门。 类似的物种 行环境评估。 第 11 条。 还有两栖类和部分爬行类 物种。 市畜牧水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 产局 保护管理。 市林业局 6 案例 陆生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 经营利用管 理 市工商局 1、 赵某等人决定成立河麂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 驯养繁殖场。林业部门对 动物驯养繁殖、经营 照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对 利用资格,负责发放 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 《陆生野生动物驯 ①《中华人民 定赵某等人拟成立的驯养 养繁殖许可证》,并 共和国陆生野 繁殖场具有驯养繁殖河麂 生动物保护实 依法进行管理。 施 条 例 》 第 的资格,核发《陆生野生 22、25 条。② 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 并依法进行管理。随后工 认定和指导陆生野 和国动物防疫 商部门对驯养繁殖场予以 生动物驯养繁殖、经 法》第 8、9 条。 登记注册。2、李某要经营 利用虎纹蛙 300 只,林业 营利用单位的登记 部门对他的经营利用行为 注册并依法实施工 进行监督管理,同意其经 商监管。 营利用后,李某再向畜牧 580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畜牧水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 生野生动物及其产 产局 品开展检疫。 市林业局 市农业局 7 野生植物监 市城管局 督管理 市环保局 8 8 案例 水产部门申请办理动物检 疫证明。但是虎纹蛙没有 相关的检疫标准,畜牧水 产部门无法开据相关检疫 证明。而关于野生动物检 疫标准的制定,法律没有 明确是由畜牧水产部门还 是由林业部门制定,一直 没有相关的标准出台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 物和林区外珍贵野 生树木的监督管理。 负责其他野生植物 ①《中华人民 的监督管理工作。 共和国野生植 城区修建一条主干道,市 物保护条例》 林业局负责红线范围林地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 笫 12、13 条。 上的野生植物移植和迁地 名胜区内野生植物 ②《湖南省野 保护工作,市住建局负责 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动植物资源 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迁地 保护条例》第 保护工作,市农业局负责 负责对全市野生植 4 条。 其它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 物环境保护工作的 工作。 协调和监督。 其他部门 依照职责分工负责 有关的野生植物保 护工作。 市林业局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 负责湿地保护的组 织、协调和监督。 市农业局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 地保护工作,做好湿 地保护宣传、湿地环 境监测工作,配合做 好湿地资源调查等 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 某地出现占用湿地及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 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 地保护相关工作,做 资源的违法行为,市林 好湿地保护宣传、湿 《湖南省湿地 业局牵头组织进行查 地环境监测工作,配 保护条例》第 处,市林业局、市畜牧 合做好湿地资源普 10、13 条。 水产局及市农业局分 查等湿地保护相关 别查处破坏陆生、水生 工作。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 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 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 相关依据 581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 批;做好湿地保护宣 市国土资 传工作,配合做好湿 源局 地资源普查等湿地 保护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 案例 查处非法用地行为、市 环保局查处破坏环境 的违法行为。 负责征占用湿地的 环境影响评价和湿 地环境监测;负责湿 地环境保护相关工 作;做好湿地保护宣 传、湿地环境监测工 作;配合做好湿地资 源普查等湿地保护 相关工作。 组织全市林业系统 创作生态文化作品。 中共湖南省委、 生态文化作品的创作 省 人 民 政 府 和生产要接受市文广 生态文化创 优秀生态 作 《绿色湖南建 新局的指导, 文化作品需要市文广 设纲要》。 新局的扶持和推介。 市文广新 为全市生态文化创 局 作立项、指导。 市林业局 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 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582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所辖区域执法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583 查纠正情况。 (五)市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 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 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 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 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 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 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 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84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 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依法行使森林防火工作 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585 (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 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 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 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乡、镇等相 关单位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 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 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586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 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国家、省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 587 (四)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要求编制《森 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二)有关部门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整改 或者整改是否到位; (三)对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是否按照森 林防火要求予以审批;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规定组建森林 消防队伍、储备森林消防物资; (五)是否及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 (六)森林火灾发生后,是否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七)森林火灾发生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火场靠前 指挥; (八)是否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 (九)森林火灾扑灭后,是否及时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或谎报、瞒报调查评估结果;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将森林防火工作 经费、森林火灾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是否足额拨付到位; (十一)是否挪用、截留森林防火经费,未经批准改变森 林防火资金用途和改变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内容; (十二)年度内辖区森林火灾受害率或森林火灾起数是否 超过规定;年度内辖区发生受害森林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是否 588 发生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是否发生一起持续 12 小时以 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 公园、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是否超过 规定。 (十三)《森林防火条例》、《沅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和《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 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 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 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 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 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对有警不接、接警不 处、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的,以及查处森林火灾 案件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纪律条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89 (二)森林火灾发生后,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 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 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 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依法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有权按照权限和法定程序对下级 管辖的森林火灾和案件直接管辖。 (三)监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 关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 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监察机关。 (四)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依法对森 林防火工作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并在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 察建议之日起 30 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五)有关责任人员在被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五、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 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 590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未履行职责、造成 较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由监察机关 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在 2 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责任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调动、晋升职务和 级别。 591 (四)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 一、稽查对象 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单位(项目法人) 二、稽查方式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 情况。 三、稽查措施 (一)查阅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部门单位和项目 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 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 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部门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 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部门单 位的有关情况。 四、稽查程序 (一)认真查阅被稽查部门单位有关资金管理、工程管理 方面的规章制度,上级下达、本级转发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 金预算等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部门单位和项目的投资 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 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 592 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部门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 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部门单 位的有关情况。 (五)稽查人员应认真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 应调查取证,稽查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稽查部门单位的 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对稽查事项进行评价,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对所查出的问题予以定性,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与 被稽查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撰写稽查工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 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通报稽查情况。 (九)定期检查整改结果。 五、处理措施 (一)在建议预算和项目的上报、初审中出现虚报项目、 虚报承担单位、套取项目经费等问题的,追究林业主管部门单 位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确保项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项目预算最后审定、 分配中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执行中出现挤占、挪用、串换、贪污资金等行 为,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593 (五)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林业主管部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5、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 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 档存留)。 6、监督检查处理 采伐或销售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林 业主管部门单位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 挪用、坐收坐支育林基金及不按规定使用征收票据的,由上级 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8 号)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281 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594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林业主管 部门单位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 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 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 记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 中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 制性技术规范。 595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 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 监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 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 工作证件,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 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 检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三)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单位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 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 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 部门查处。 (七)使用林地监管 596 为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管理 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调整工作重心, 加大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 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 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 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 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 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利用国家 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 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市林业主管部门单位为主,在使 597 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 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 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 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市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 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 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市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视情况采 598 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 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 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业单位、组织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林业局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 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 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599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市林业局调减有关单位、组织的补偿 基金,因此造成的补偿基金缺口由有关单位或组织自行解决, 不得影响对林农补偿资金的发放。 (一)对于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补偿基 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补偿基金的。 (二)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 及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打击处理不力的。 (四)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五)逾期 1 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 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单位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 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 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 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 600 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组织 开展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 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 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 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 2 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 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 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 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市局领导批示。 (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 行书面检查。 601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 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 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单位的重要职责,包 含自然保护区与湿地保护管理。为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管 理现状,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 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 602 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区管理及湿地 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 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南 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 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林业系 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区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二)每年组织开展对 20%以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与湿地 公园的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辖区的省重要湿地、 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及试点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 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市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市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 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与重 要湿地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 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省重要 湿地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 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603 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加强重要湿地及省级 以上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 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及湿地资源的,市湿地与自 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对违法情况予以通报公布。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如下 处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 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 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市湿 地与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 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湿地与自 604 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湿地与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在 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 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 旅游活动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 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6.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 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市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 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 605 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科技项目监管 为促进科技项目正常实施,规范科技项目管理,特制定如 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实施科技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林业局配合省厅或组织有关业务 主管部门对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 考评和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绩效评价与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督促及时整改。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606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林业厅、沅江市政府的要求,市林业局对林业行政 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了梳理和规范,于 2010 年发布了《关于印 发〈沅江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作为 全市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具体 内容已在沅江林业网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林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 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 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60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针对全市林业主导产业,如木 造林科技股、 全市林业产业技 本中药材、速生丰产林、林下 资源林政股 0737-2721540 经济、花卉苗木等,开展发展 术培训 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 绿委办 解、实地指导等。 2 每年 3 月 12 日,是我国的全民 全民义务植树节 义务植树节。组织发起开展全 市绿委办 宣传活动 市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活 动。 3 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 火场自救知识等.开展“3.21” 办公室 世 界 森 林 日 、 “ 爱 鸟 周 ” 、 资源林政股 森林、野生动植 “2.2”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 0737-2721540 物和湿地科普知 宣传森林与野生动植物保护、 林公安局 识宣传、森林防 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公众 沅江市南洞庭 0737-2780728 火宣传 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 湖湿地水禽自 爱护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 然保护区中心 以及共促生态健康发展的良好 管理站 氛围。 4 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 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 过科技服务、现场技术指导和 造林科技股 科技服务与科技 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指 林木种苗站林 0737-2721540 现场指导 导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培训林 业技术推广站 业技术带头人,提高林业科技 成果转化率。 608 0737-2721540 沅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 (共 36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实施文化部出台的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承担国家文物局出台的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承担国家总局出台的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1 承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影电视、 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拟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 标准并组织实施。 文化艺术、 、广播电影电 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法 拟定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 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 作导向;拟订全市文化、 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 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 拟定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指导、推进全市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 拟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的体制机制创新。 拟定群众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广播影视创作题材规划和文化、广播影视、宣 传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 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 2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发展 指导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文化产业的政策,推进 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发 指导协调全市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展。 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的对外交流。 609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规划、 指导直属单位文化产业发展和基本建设工作。 3 4 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基 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 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 指导、管理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事业。 品生产;综合管理全市 社会文化事业,构建公 负责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 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 工作。 协调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 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 出版设施建设;指导管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理全市图书馆、文化馆 (站)、电影发行放映工 归口管理全市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宣传与交流工作。 作和基层文化建设。 指导文艺创作、生产、评论、理论研究等工作,组 织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曲艺、书法、摄影等各 类艺术门类创作工作并推动其发展。 负责全市文化艺术事业 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 的管理;指导艺术创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 与艺术生产;参与组织 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 文化 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 馆 责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 指导直属艺术事业单位创作演出和业务建设。 的前置审核工作。 对全市民间文艺团队整章建制,建立健全团队档案。 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等重大文艺活动。 指导、管理全市文博单位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发掘、研究、 宣传等业务工作。 申报全市重点文物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并进行监 督检查。 5 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文 协同有关部门检查和查处文物的重大案件。 物保护工作。 负责文物事业经费的立项、申报、管理、审计和统 计工作。 组织指导文物、博物馆重大课题研究和文物保护科 学技术工作。 检查督办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6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 协助做好省级非遗项目的国家级申报工作。 产普查、申报、评审和 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 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普查、申报和 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 保护工作。 610 博物 馆 序号 主要职责 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组织、协调全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以及 “文化遗产日”宣传展演活动。 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负责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7 承担市行政区内文化市 负责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 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监管。 负责对全市文化艺术经 营活动、文艺类产品网 负责全市网络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传播进行监管;负责 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机构 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 进行监管;负责对网吧 管理。 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 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 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 责对网络游戏进行监管。 版发行前置审核)。 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审核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和变更,并对全市 广播电视播出(转播、传送)机构进行监督。 监管移动电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 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 地和接收工作。 负责广播影视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 指导监管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对全市电影放映实施许可。 8 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 负责全市农村和社区电影公共服务的规划和管理。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对 负责电影专项资金收缴的监管。 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实施对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宣传内容的管理工 制作的机构进行监管; 作。 负责审核广播电台、电 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广播影视创作题材规划和文 化、广播影视、宣传规划。 立与变更。 指导、 监管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宣传和播出工作。 指导市广播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指导并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专题片、广播剧、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611 执法 大队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联系市广播电视协会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 节目的评奖活动。 组织报刊审读、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监听监看,把握 正确舆论导向。 承担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对外宣传、交流及 新闻发布和舆情信息处置工作。 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归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科研、科技工作。 9 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传输覆盖网、监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 测监管网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 播出;监管全市广播电 标准。 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 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 编制并执行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审核广播电 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 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 查其内容和质量;监测、 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 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指导。 传输;管理全市广播电 视频率、频道。指导全 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 测、计量检测工作。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科 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制定应急 技工作;推进全市文化 预案,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广电新闻出版信息建设。 落实“三网融合”技术标准的实施。 组织开展文化领域和科研活动及成果推广、应用。 负责对全市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 出版和网络出版单位出版活动以及国内报刊社、通 讯社分支机构和驻本市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组织集中整治活动,查处重大 违规违法行为。 10 负责对全市出版活动和 新闻出版单位进行监管, 负责对本地区开发的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 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 分析工作。 违规违法出版活动;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 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准印证核发(含有民族宗教内 派驻的传媒机构的监管; 容的、印数超过 3000 册的、跨地区印刷的除外)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全民 负责对全市印刷(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活动的 阅读推广活动。 监督管理。 执法 大队 推动印刷(发行)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11 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和 负责全市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 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 落实著作权管理、保护和使用的政策。 612 执法 大队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权侵权盗版案件;加强 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行业组织和 软件正版化管理。 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 指导出版物市场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调解著作权纠纷,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违法违 规案件。 12 组织指导《著作权法》在全市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协调全市版权产业建设与发展;组织推进软件正版 化工作。 贯切落实党和国家“扫黄打非”工作方针政策,协 调“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拟定 承担市“扫黄打非”领 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方案,提出政策性建议。 导小组日常工作;拟订 参与查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规行为, 全市 “扫黄打非”方案, 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组织查缴非法出版物。 组织、协调“扫黄打非” 集中行动;负责全市非 组织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负责机关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调研信息、 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等工作。 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政策法规普法工作。 13 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以及文化类民办非企业 等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服 务工作;指导全市社会 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职 业教育。 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的行政审批和行 政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检查。 承办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的行政处罚和行 政强制文书的审核。 承办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的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审查备案和重大不予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 承办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 议、行政应讼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工作。 承担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备案和管 理工作。 协调、指导全市社会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职业教育 工作。 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前置审核工作,综 合协调非公有文化机构和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 业务工作。 负责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人员的政审。 613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文化艺术活动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 贯彻执行对外及对港澳 流与合作。 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 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对外交流。 动。 指导文物保护、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 的对外交流。 14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监督、检查、指导 市文广新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局 服务营业场所的设 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1 网吧等互 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 场所安全 管理 监督、检查、指导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市公安局 服务营业场所信息 《 互 联 网 上 网络安全、治安及 网 服 务 营 业 消防安全 场所管理条 例》 监督、检查、指导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登记 市工商局 注册和营业执照管 理,监督、检查、 指导依法查处无照 经营活动 2 娱乐场所 管理 对全市娱乐经营实 《娱乐场所 施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 管理条例》 对全市内娱乐场所 局 的有关经营行为进 行监督 614 案例 甲欲开设网吧,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 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决定,符合 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 准文件;甲持同意筹 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 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 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 核,公安机关应当自 收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决定,经 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 的,发给批准文件; 甲持有公安机关批准 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 申请最终审核,文化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作出决定,经 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 的,发给《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 对全市申请开设 KTV 娱乐场所的,由市文 广新局依据《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 可,符合条件的核发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 市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实施治 安管理和消防监督 管理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 市人社局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 违法行为 对营业性演出团体 市文广新 的许可、演出节目 局 审核、演出场所的 备案 3 营业性演 出管理 市文广新 对市城区内演出经 局 营活动进行管理 市公安局 指导营业性演出活 动安全管理 4 5 县级文物 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 及建设控 制地带的 划定公布 县级文物 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 内进行建 设工程等 作业的审 批 相关依据 案例 《娱乐经营许可证》, 按“三定”方案由市 文广新局依条例实施 监督管理;公安部门 负责治安、消防监督 管理;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 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市文化部门具体负责 演出团体的许可。按 “三定”方案由市文 广新局对具体的演出 《 营 业 性 演 活动内容进行审核; 出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负责其在公 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 出活动的安全监管, 其中,对某演出团体 要举办大型演唱会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 安全许可。 1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2、 某文物保护单位要划 《 中 华 人 民 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 共 和 国 文 物 制地带,需由市文广 保 护 法 实 施 新局会同市规划局划 条 例 》; 3 、 定,报市人民政府核 《 湖 南 省 文 定并公布。 协同市文广新局划 物保护条》例; 定并公布市级文物 市规划局 保护单位的保护范 4 、《 湖 南 省 文物保护单 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位管理办法》 会同市规划局划定 市文广新 并公布市级文物保 局 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及建设控制地带 负责对辖区内县 (市)级及县(市) 级以上文物保护单 位保护范围内进行 某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市文广新 建设工程等作业拿 范围内要进行建设工 局 出初审意见,对辖 1 、《 中 华 人 程等作业,须经市文 区内县级文物保护 民 共 和 国 文 物管理所拿出初审意 单位保护范围内进 物保护法》2、 见,报益阳市文广新 行建设工程等作业 《 湖 南 省 文 局同意后,由市人民 的前置审批。 物保护条例》 政府批准。 上一级人 民政府文 物行政部 门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 位保护范围内进行 建设工程等作业的 批准。 615 序 号 6 7 管理 事项 市级文物 保护单位 建设控制 地带内进 行建设工 程的审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对市级文物保 市文广新 护单位建设控制地 局 带范围内建设工程 1 、《 中 华 人 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民 共 和 国 文 建设控制地带内要进 的初审 物保护法》2、 行工程建设,经市文 负责对市级文物保 《 湖 南 省 文 广新局同意后,报市 护单位建设控制地 物保护条例》 规划局批准。 市规划局 带范围内建设工程 的批准 1、 《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2、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公安 部、海关总署、 市公安局追缴盗掘文 国 家 工 商 总 物,在结案后移交时, 局《关于印发 市文广新局承办文物 {依法没收、 接收事宜,确认移交 追 缴 文 物 的 文物清单,履行实物 移交办法)的 查点、交接和签字等 通知》 手续。 (文物保发 做好结案后的文物 [1999)017 号);3、《湖 市工商局 无偿移交工作,承 担移交前的文物安 南 省 文 物 保 全和保护工作 护条例》 负责公安、海关、 工商等移交部门移 市文物管 交文物的鉴定、接 理所 收及收藏保管,配 合移交部门做好未 结案文物的暂存工 作。 依法没收、 做好结案后的文物 追缴文物 的移交 市公安局 无偿移交工作,承 担移交前的文物安 全和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 责核发《印刷经营许 《 印 刷 业 管 可证》,并负责印刷经 理条例》(国 营监管;公安部门负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 务院令第 315 责布告、通告、重大 活动工作证、通行证、 开展印刷业治安管 号)。 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 市公安局 理,查处违反治安 票证的印刷治安监管。 管理的违法经营活 动 市文广新 负责印刷业日常监 局 管 8 案例 印刷业管 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616 为切实做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 动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文化 (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 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 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617 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 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 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 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 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 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 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 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相关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 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 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618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 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 关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 物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 619 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 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 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20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管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 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市场 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日常巡查每月 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0 家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 单位的平均巡查次数不低于 12 次;重大节假日白天、晚上不少 于 1 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 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举报核查。 (四)涉企检查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 办发〔2010〕23 号)和市优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621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 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市场巡查笔 录》,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 台系统。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 过程中,重点查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经营行为。如网吧 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 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 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 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 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经营场所管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622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 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 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 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 年不少于 4 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 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举报核查。 (四)涉企检查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 (湘 办发〔2010〕23 号)和市优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 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 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 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623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 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 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 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 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 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 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 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 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 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经营场所管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新闻出版市场管理,维护印刷企业和出 版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624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出版物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市直城区印刷企业和出版物经营单位 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2 家次;对乡镇印刷 企业每半年不少于 4 次,每次不少于 2 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 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 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举报核查。 (四)涉企检查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 办发〔2010〕23 号)和市优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 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市场巡查笔录》,并及时 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 625 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 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 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对单位有无出版含 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 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 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 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 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 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 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626 《湖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 1 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 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 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三)涉企检查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 办发〔2010〕23 号)和市优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 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 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 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 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 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 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27 (2)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 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 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 议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628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于 2012 年 制定,并于 2014 年对该处罚裁量权标准《沅江市文化、文物、 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沅文广新发〔2012〕3 号)进行了修改。 三、有关措施 (一)沅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 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 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沅江市文化、文物、广电、 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 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629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信息公开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向市文体广新局提出政府信息 公开的申请并给与答复 办公室 0737-2721782 2 免费开放服务 文献资源借还、信息咨询、藏 书检索、读者办证、报刊借阅、 网络阅读:电子图书、电子期 刊、视频资料、免费数据库试 用等。网上图书检索及电子资 源共享服务;公共空间设施场 地全免费开放。 同时开展公 益性讲座和展览、送书下乡、 流动图书服务、各种读书活动 等文化服务活动。 图书馆 0737-2721108 3 免费参观服务 参观博物馆基本陈列 博物馆 0737-2722731 4 免费文化辅导服 务 免费基层文化辅导、免费艺术 培训 文化馆 0737-2721461 5 送戏下乡 “益阳花鼓大戏台”送戏惠民 每年 300 场 文化 艺术股 0737-2721782 农村电影公共服 务 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推动广场电影、社区电影、学 生电影和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 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电影市 场。 文化 艺术股 0737-2721782 7 农家书屋管理 服务 拟定全市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 更新规划,负责指导和管理全 市农家书屋管理使用等相关工 作。 文化 艺术股 0737-2721782 8 全民阅读推广活 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全民阅读推 动 广活动。 图书馆 0737-2721108 1 6 630 沅江市卫生局责任清单 (共 5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 贯彻执行国家、省、益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卫生区域规划,卫生 阳市有关卫生工作的 事业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落实。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 拟订沅江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改革;拟订卫生事业 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 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拟订医疗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医药 卫生科研攻关项目。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年度卫生工作意见,落实卫生事业发展有关政 策、措施。 拟订本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牵头组织实施国 家基本药物制度。 2 牵头建立基本药物制 度,并组织实施。 制定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 价和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 拟订沅江市中医药事业总体规划、加快中医药事业 发展意见并贯彻落实。 3 4 负责拟订中医药事业 的总体规划、继承及创 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名医 新工作。 名院工程,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继承、创新、发 展中医药事业。 拟订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 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措施,健全公立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 医院投入机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综合 制改革工作,拟订社会 改革考评管理。 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 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大社会办医支持力度,鼓励吸引优质资本合作或 独资举办医疗机构,构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 和监管体系,加强卫生行业监管。 5 负责医疗机构分类管 理及执业人员的监督 开展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规范执业监督管理,负责医 管理工作 疗机构执业人员资格审核、认定、注册和换证等工 作。 631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订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 疫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传染病实施防 控和干预,落实法定传染病报告及信息发布等。 建立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落实防控措施, 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6 负责传染病、地方病、 慢性病、精神病等疾病 制定慢性病防控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 完善慢性病防控网络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开 预防控制工作。 展慢性病防控效果评价考核。 制定精神病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精神病防治网 络,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社区管理措施,负责区域 内重性精神病人管理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及考 核评价。 承担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相关预案和与政 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 估。 7 8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 急处置,组织调度重大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灾情、疫情、中毒等突 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工作. 发事件的紧急医疗卫 生救援措施。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组织与协调,完善突 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落实重大灾情、疫情、 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措施。 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 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日常监 负责公共场所(包括控 督管理工作。 烟)、职业卫生、放射 卫生、学校卫生、生活 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 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 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措施。 监督执法工作。 组织协调卫生监督相关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置。 9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负责全市妇幼保健工作 监督管理妇幼保健工 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作。监督、指导医疗保 健机构生殖健康和计 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 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服务工作,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10 承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 负责落实基本公共卫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 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 康管理、 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 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 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632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承担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 毒乙肝、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孕妇增补叶酸预防 神经管缺陷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1 12 13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要求,开展食品及相关 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 和预警工作。 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 和预警工作 在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承担食物中毒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 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 负责提出各项行政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和执业许可(含放射诊 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 构许可),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 承担各项行政审批的服务工作 疗用品生产企业除外) 卫生许可,母婴保健专 项技术服务许可,执业 医师(含乡村医生)、 护士注册,计划生育技 在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 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发 放等工作。 拟订全市各部门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团队无 偿献血计划。 负责制定献血规划、计 承担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 划和政策。负责无偿献 育。 血的宣传、发动、组织、 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库。 公民用血互助金的管 理及无偿献血者的还 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发动、组织实施等工 血管理工作。 作。 承担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提供输血费报销服务。 633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病防 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 市卫生局 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 组织协调血防成员单位 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 市畜牧水 产局 1 地方病防 治 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 综合开发 办公室)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 重危害人类健康的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 人畜共患寄生虫病, 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 钉螺是血吸虫的唯 目统筹安排;做好农村 一中间宿主。某地报 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 告发现钉螺后,启动 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应急措施,多部门联 合开展查螺灭螺、人 畜同步防治等工作。 负责制定重点人畜共患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 病防治规划,开展牛等 人员力量对钉螺进 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行实验室检查,提出 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 人群防治方案。协同 建设等改造钉螺孳生环 1 、《 中 华 人 民 多 部 门 提 出 灭 螺 措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施,采用常规药物结 境 防 治 法 》; 2 、 土埋方法消灭钉 《血吸虫病防 合 螺,对涉及水源保护 治 条 例 》; 3 、区、水产养殖区等环 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 《 食 盐 加 碘 消 境,难以用上述方法 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 除 碘 缺 乏 病 危 灭螺的,水利、农业 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 害管理条例》 综合开发部门,结合 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合防治工作;做好野生 实施环境改造, 林业、 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 农业部门通过植树 作 造林、示范园区建设 等综合开发措施,改 变钉螺孳生环境,有 关部门及时组织人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员力量,对牛等哺乳 实施有螺地区沟渠改造 性动物进行监测,及 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 时发现和控制传染 境 源,巩固我市血防成 果。 国土局 负责国土资源整理、抬 升河滩、开沟沥水等 教育局 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 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 识教育。 634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市卫生局 2 餐饮具集 市食品药 中消毒监 品监管局 管 市工商局 职责分工 案例 卫生部门检查发现, 某餐饮具集中消毒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 企业无卫生监督合 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1 、《中华人民 格 证 擅 自 从 事 餐 饮 管理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具集中消毒生产。为 此,卫生部门对该企 全法》;2、《中 业进行立案查处,并 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流通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实 将 通报食药监管部门, 施 条 例 》; 3 、将 无 证 营 业 且 作 业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 《 消 毒 管 理 办 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 法》;4、《卫生 场 所 无 法 达 到 要 求 况进行监管 部 工 商 总 局 国 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药监管部门对餐 家食品药品监 食 饮 务提供者使用 督局关于加强 该服 企业产品情况进 餐 饮 具 集 中 消 行核查,并对他们未 毒 单 位 监 督 管 建立索证、查验制度 理的通知》(卫 予以处罚,工商部门 2 对该餐饮具集中消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 监督发〔2010〕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 5 号) 毒企业因无法取得 者进行依法监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的卫生监督审查意 见,注销营业执照。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 市卫生局 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 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3 相关依据 某县水泥厂劳动者 在年度职业健康检 查时,发现 2 例疑似 职业病后,该 2 人向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当地职业病诊断机 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 构(由卫生计生行政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部门认定)申请职业 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 病诊断。 经医生诊断, 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 1 例确诊为职业性尘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 市安监局 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肺病(I 期),1 例确 职业卫生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诊 为 职 业 性 尘 肺 病 监管 (II 期)。人力社保 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 治法》 部门组织对 2 例职业 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 病进行工伤认定,确 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 定企业赔偿标准。安 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法违规行为 门赴企业现场开展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 督促企业落实劳动 市人社局 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 者职业健康防护措 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施。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 市民政局 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 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 635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 助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计生局 4 出生人口 性别比治 理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市监察局 市工商局 5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 程服务管理、B 超管理、 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 1 、《 中 华 人 民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 计划生育法》; 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2 、《 计 划 生 育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 服务管理条例》;某 地 专 门 成 立 性 别 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 3 、《 关 于 禁 止 比专项整治办公室, 公安、 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抽调卫生计生、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药监、监察等部门工 违法犯罪行为 和 选 择 性 别 的 作人员组成“两非”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案件查办专案组,建 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 的 规 定 》; 4 、立联合办案机制。卫 理,建立孕情检查制度,《 湖 南 省 人 口 生部门摸排查找“两 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药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非”案件线索,公安、 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例》;5、《湖南 监察、卫生部门共同 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 省 禁 止 非 医 学 对 有 关 案 件 线 索 进 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需 要 鉴 定 胎 儿 行调查取证,并作出 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 性 别 和 选 择 性 处理。公安部门严肃 行年度汇总分析上报 别 终 止 妊 娠 规 查处妨碍卫生计生、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 定》(省政府令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部 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第 194 号);6、门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整 《 关 于 综 合 治 治“两非”公务的违 使用单位的管理 理 出 生 人 口 性 法犯罪行为。食品药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 别 比 升 高 问 题 品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清 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 的意见》(国计 理 整 顿 终 止 妊 娠 药 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 生发〔2002〕111 品批发零售市场,对 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 号);7、国家六 非法批发、销售终止 有关责任人员 部委关于印发 妊娠药品的行为依 加强广告监测,依法查 《集中整治“两 法进行查处。 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 非”专项行动实 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 施方案的通知》 别广告的行为,将非医 (人口宣教〔20 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 11〕69 号) 告纳入监测范围,进行 常态化监测。 1 、《 中 华 人 民 某 县 自 来 水 水 厂 设 共和国水法》; 立 了 自 来 水 在 线 检 2 、《 城 市 供 水 测系统,按照国家规 城镇供水 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 水 质 管 理 规 定 定的检测项目、检测 管网水水 市卫生局 督工作 (建设部令第 频率和有关标准、方 质检测 156 号 )》; 3 、法定期检测原水、出 《 生 活 饮 用 水 厂水、 管网水的水质, 卫生监督管理 并按月向该县城市 636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办法(建设部、 管 理 局 如 实 报 告 供 卫生部令第 53 水水质检测数据;该 号发布)》;4 、系 统 与 市 供 水 水 质 《 生 活 饮 用 水 监测网联网,接受市 级在线监测。同时,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 卫生标准》 市城管局 监督管理工作 该县疾控部门按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加强对生活饮 用水的卫生监督管 理,确保达到规定指 标。 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与养 老服务结合,推动医养 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 市卫生局 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 社区的居民家庭,支持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 医疗机构 市发改局 市民政局 6 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 市财政局 建设 市国土资 源局 市住建局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某市人民政府将养 老服务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 划,纳入政府重要议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 事日程。进一步强化 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 工作协调机制,建立 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健全由政府牵头,民 政、老龄、发改、财 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 政、国土资源、编制、 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 住房城乡建设、 教育、 准、评估体系办法 《 湖 南 省 人 民 卫生计生、商务、科 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技、经信、质监、规 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 推 进 养 老 服 务 划、环保、工商、税 业发展的实施 保障 务、物价、公安消防、 意见》(湘政发 园林、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 〔2014〕22 号)食品药品监管、 房产、人防、档案、 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金融等部门参加的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 建设领导小组,定期 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 分析养老服务业发 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 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有序建设 研究推进养老服务 业加快发展的各项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完 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善相关医保制度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 支持高等院校等学校通 相关任务要求。 过在校教育、继续教育 和远程学历教育,扩大 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开 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 课程 637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 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 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 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 市卫生局 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 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 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 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 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市民政局 7 弃婴救助 市发改局 管理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民宗局 相关依据 案例 张某发现某弃婴甲 某,及时向当地公安 机关报案。公安机关 及时查找甲某的生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查找不到甲某生父 母和其他监护人的, 出具弃婴捡拾证明, 送民政部门指定的 儿童福利机构临时 代养。儿童福利机构 及时发布甲某的寻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 亲公告, 公告期满后, 的接收、就职、安置机 仍 然 查 找 不到甲某 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 的生父母和其他监 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 护人的,经主管民政 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 部门审批后,办理正 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 式进入儿童福利机 水平 《民政部、发展 构的手续。对公安机 改革委、公安部、关移送的甲某,儿童 司法部、财政部、福 利 机 构 及 时 送 卫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卫生计生委、宗 生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 教 事 务 局 关 于 机 构 进 行 体 检 和 传 进 一 步 做 好 弃 染病检查,并出具体 构设施建设 婴 相 关 工 作 的 检表。甲某是患病弃 通知》 (民发 〔20 婴 ,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13〕83 号) “先救治再结算”的 原则积极予以救治,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 出院时医疗机构出 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 具治疗证明。儿童福 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 利机构持相关材料 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 及时到当地公安机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 关办理甲某的户籍 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 登记。甲某是办理正 法犯罪行为 式入院手续的弃婴, 儿童福利机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 [2010]54 号)做好抚 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育工作。有家庭想收 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 养甲某,收养关系当 收养公证 事人亲自到收养登 记机关办理成立收 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 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 相关工作 638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8 尸体出入 境运输管 理工作 市台办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 输局 职责分工 案例 某女,1945 年生,现 为 美 国 公 民 , 2013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年 8 月回某市探亲, 1、民政部、公 10 月日因病在某医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 安部、外交部、 院死亡。其家属要求 澳台同胞,其尸体或骨 铁道部、交通部、将 其 遗 体 运 回 美 国 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 卫生部、海关总 安葬,并委托儿子全 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 署、民用航空局 权办理。死者家属分 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 《 关 于 尸 体 运 别 向 该 市 民 政 局 和 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 输 管 理 的 若 干 外 办 提 交 了 申 请 报 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 规定》(民事发 告及相关资料。该市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1993〕2 号) ;2、外 办 根 据 死 者 家 属 市)民政部门同意 民政部、海关总 的申请,美国驻上海 台胞,其尸体或骨灰运 署、国家出入境 总领馆意见函,以及 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 检验检疫局《关 《死亡医学证明书》、 安葬者,应由其亲属、 于 遗 体 运 输 入 《居民死亡殡葬证》; 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 出 境 事 宜 有 关 该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 问 题 的 通 知 》管理局出具的《境外 〔1998〕人员死亡申报证明》, 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 (民事发 11 号) ; 3、卫生经 请 示 省 外 办 同 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 部、科技部、公 后,该市民政局向省 台办同意 安部、 民政部、 司 民政厅请示遗体运 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 法部、 商务部、 海 往美国安葬。经省民 出具证明书 关总署、国家工 政厅同意后,交由某 商总局、国家质 市 殡 仪 馆 具 体 承 办 检总局令第 47 运输事宜。殡仪馆对 号《尸体出入境 审 批 同 意 外 运 的 遗 和 尸 体 处 理 的 体进行消毒、防腐处 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 管理规定》(20 理,同时填写国际运 06 年 8 月 1 日 尸的“ 三证”;与海 运输工作 起施行) 关、检验检疫部门、 航空公司取得联系,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 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 市卫生局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 作 9 相关依据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 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 流浪乞讨 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 人员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 管理 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 市民政局 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 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 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 门沟通交流和市际协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 工作 639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 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 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 市发改局 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 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 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 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 使用的监督管理 9 某地公安机关在打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 击拐卖妇女儿童的 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 行动中,解救了若干 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 名儿童,需要有相应 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 的一段时间对其身 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 份进行甄别和确认。 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 由于缺少合适的生 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 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 1 、《城市生活 活设施和管理场所, 市教育局 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 无 着 的 流 浪 乞 只 好 借 助 于 民 政 部 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 讨 人 员 救 助 管 门的救助管理机构。 理 办 法 》; 2 、然 而 民 政 部 门 的 救 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 《 生 活 无 着 的 助 管 理 机 构 则 是 一 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个 主 要 对 流 浪 乞 讨 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 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 救 助 管 理 办 法 人 员 实 行 临 时 性 救 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 实施细则》;3、 助的场所,对于被拐 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 民政部等 19 部 儿童实行救助,在时 流浪乞讨 门《关于加强流 限、救助方式、救助 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人员救助 浪未成年人工 内容以及管理上都 管理 为此,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 作的意见》(民 未作明确规定。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发〔2006 〕11 当 地 请 示 了 省 民 政 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 号);4、《国务 厅、省公安厅,经两 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厅 联 合 召 开 会 议 协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加 强 和 改 进 流 调,形成一致意见并 机制,严厉打击拐卖、 浪 未 成 年 人 救 同时下发文件。要求 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 助 保 护 工 作 的 各 地 经 公 安 机 关 打 迫、诱骗、利用未成年 意见》(国办发 拐 解 救 的 被 拐 儿 童 要按属地原则, 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 〔2011〕39 号)妇女, 一律由公安机关办 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 案、处警单位送所在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 市、县(市、区)民 恶要、滋扰他人、扰乱 政部门救助管理机 市公安局 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 构临时安置,并协助 员,告知、劝导流浪乞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 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 机构做好安保工作。 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 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 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 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 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各 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 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 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 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 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640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 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 类案(事)件 9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 《残疾人保护法》、《老 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 某地公安机关在打 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 击拐卖妇女儿童的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 行动中,解救了若干 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 名儿童,需要有相应 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 的一段时间对其身 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 份进行甄别和确认。 市司法局 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 由于缺少合适的生 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 1 、《 城 市 生 活 活设施和管理场所, 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 无 着 的 流 浪 乞 只 好 借 助 于 民 政 部 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 讨 人 员 救 助 管 门的救助管理机构。 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 理 办 法 》; 2 、然 而 民 政 部 门 的 救 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 《 生 活 无 着 的 助 管 理 机 构 则 是 一 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个 主 要 对 流 浪 乞 讨 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 救 助 管 理 办 法 人 员 实 行 临 时 性 救 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实施细则》;3、 助的场所,对于被拐 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 民政部等 19 部 儿童实行救助,在时 流浪乞讨 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门《关于加强流 限、救助方式、救助 人员救助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 浪 未 成 年 人 工 内 容 以 及 管 理 上 都 管理 为此, 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 作的意见》(民 未作明确规定。 发〔2006〕11 当 地 请 示 了 省 民政 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 业帮扶工作。指导地方 号);4、《国务 厅、省公安厅,经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厅 联 合 召 开 会 议 协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 加 强 和 改 进 流 调,形成一致意见并 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 浪 未 成 年 人 救 同时下发文件。要求 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 助 保 护 工 作 的 各 地 经 公 安 机 关 打 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 意见》(国办发 拐 解 救 的 被 拐 儿 童 要按属地原则, 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 〔2011〕39 号)妇女, 一 律 由 公安机关办 市人社局 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 案、处警单位送所在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 市、县(市、区)民 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 政部门救助管理机 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 构临时安置,并协助 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 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机构做好安保工作。 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 职称评定 641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 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 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 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 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 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 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 人救治工作 9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流浪乞讨 市交通运 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 人员救助 输局 乘车(船)凭证和接送 管理 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 提供便利 市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 生防疫 10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 了山体滑坡。接到灾 情报告后,按照紧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 信息报送程序,县国 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 土局迅速将灾害情 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 况向县应急办报告, 建设、水利、交通等部 由县应急办逐级上 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 报。县应急办、国土 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 局牵头,县民政、建 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 设、水利、交通、气 市国土资 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象、安监等相关部门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源局 参加,认真开展灾情 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 调查,核实险情的具 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 体位置、规模、潜在 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威胁、影响范围及诱 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 发因素。做好险情监 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 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 地 质 灾 害 防 测,随时掌握险情动 地质灾害 态,定时将监测数据 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 治条例》 防治管理 和变化情况上报县 情 应急抢险指挥部,县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 应急抢险指挥部根 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 据险情变化情况提 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 出防范和治理对策。 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 并根据灾情危害程 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 度和专家建议,决定 市住建局 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 启动县级突发地质 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 灾害抢险救援应急 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 预案。由县公安、建 察、设计、施工、监理、 设、水利、电力等部 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 门和办事处组成的 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紧急抢险救灾组开 始组织受威胁群众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 转移,由县民政、财 市交通运 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 政、商务、粮食和办 输局 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 事处组成的物资、生 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 642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竣工 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 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 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 药物、食品的运送 案例 活保障组对紧急避 险的群众进行了妥 善安置,并开展精神 安抚等工作。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 坡工程的勘察、设计、 市水利局 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 行监督管理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 市民政局 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 生活救助 10 地质灾害 防治管理 市食品药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品监管局 《地质灾害防 治条例》 市商务局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 供 11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 学校甲型 H1N1 流感 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 防控工作:在当地政 行政部门,贯彻落实符 府和甲型 H1N1 流感 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 联防联控机制的领 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 导下,各级教育行政 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 部门保持与卫生部 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 门的密切联系,及时 市卫生局 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 了解疫情信息及防 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 控策略,共同对各级 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 各类学校学生甲型 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H1N1 流 感 疫 苗 预 防 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 1 、 《 中 华 人 民 接种工作进行研究 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 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部署。卫生部门将学 学校公共 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防 治 法 》; 2 、生 纳 入 疫 苗 接 种 优 卫生管理 《 学 校 卫 生 工 先人群。教育部门要 进行督导检查 作条例》; 求学校按照地方卫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 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 统一安排,坚持“知 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 情、自愿、免费”的 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 原则,配合卫生部门 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 组织开展学生的甲 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 型 H1N1 流感疫苗接 市教育局 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 种工作,特别要做好 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 学生家长的宣传与 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 解释工作,使家长支 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 持和鼓励学生参与 康教育和宣传;依法承 疫苗接种。 担学校卫生的主体责任 12 饭店安全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 1、 《中华人民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 市卫生局 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 共 和 国 星 级 酒 发生火灾,消防队接 监管 643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人员的医疗救治 市旅游局 市质监局 市安监局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市公安局 12 饭店安全 监管 市体育局 13 店评定标准》( 到报警电话后,立即 GB/T14308-201 组 织 消 防 员 赶 赴 火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 0 );2 、《旅游 灾现场,开展被困人 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 饭 店 星 级 的 划 员 救 援 和 火 灾 扑 灭 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分与评定》(GB 工作。因救援及时, 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 /T14308-2010) 未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事 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实施办法;3 、故。火灾扑灭后,消 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中 华 人 民 共 防 部 门 封 闭 了 事 故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现场,并对火灾现场 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安 全 法 》; 4 、进行了勘查。该星级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旅 游 饭 店 作 为 旅 游 和国安全生产 团队活动的主要场 资质进行检查 法》;5、《湖南 所,事故发生后,旅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游部门对饭店游客 施综合监管 例》; 进行了安抚和慰问,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 6 、《中华人民 并 积 极 协 助 消 防 部 共和国消防法》;门 对 此 次 火 灾 事 故 督管理 7 、《突发公共 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 条例》;8、《中 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 食品安全法》; 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 9 、《中华人民 查 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 10、《旅馆业治 安管理办法》;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 11、《湖南省旅 泳池运营安全进行监督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 12、《湖南省公 共游泳场所管 理办法》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 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 任务,调整现有的精神 某县政府成立精神 市卫生局 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 1 、《 中 华 人 民 卫生工作协调机构, 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水平;加快精神卫生工 察法》;2、《中 开 展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落实各项措施。协 作队伍建设步伐 精神卫生法》; 调工作机构由县政 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 3 、《 湖 南 省 人 府 分 管 卫 生 工 作 的 精神卫生 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负责人任组长, 卫生、 工作 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 转 发 省 卫 生 厅 教育、公安、民政、 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 等 单 位 关 于 进 市公安局 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 一 步 加 强 精 神 司法、财政、残联等 部门和社会团体负 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 卫 生 工 作 意 见 责人共同组成。协调 疗,精神卫生机构负责 的通知》(湘政 机构设办公室,负责 办发〔2005〕34 精 神 卫 生 的 日 常 工 做好治疗工作 号) 作。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 市民政局 担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 疾病而复原、退伍军人 644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 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 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 市司法局 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 员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 复工作 针对青少年精神卫生问 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市教育局 落实预防措施,会同精 神卫生救治机构做好精 神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 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适当安排经费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 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 市卫生局 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 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 康服务和管理; 14 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 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 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 人口计划生育行政 市计生局 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 1 、《 流 动 人 口 部 门 应 当 向 育 龄 流 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动 人 口 宣 传 人 口 计 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 条例》;2、《湖 划生育政策法规、避 动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 南 省 流 动 人 口 孕节育、生殖保健、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服 务 和 管 理 规 优生优育知识,向育 定》;3、省公安 龄 流 动 人 口 提 供 与 流动人口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厅 《 关 于 印 发 常 住 人 口 同 等 待 遇 管理 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 〈 湖 南 省 流 动 的计划生育服务。已 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 人 口 暂 住 登 记 婚 流 动 人 口 拟 在 居 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 市公安局 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 与 居 住 证 发 放 住 地 生 育 第 一 个 子 办法〉的通知》女 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 (湘公通〔2011〕条件的,可以向居住 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 102 号) 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证制度 人民政府申请生育 证。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和 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 定工作,配合教育、卫 生等部门研究编制包括 市发改局 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 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 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事权 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市教育局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 645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 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 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 务教育的权利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 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市民政局 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 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 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 市司法局 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 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 维护合法权益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 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 市人社局 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享 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 补贴 14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 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 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 市住建局 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 人口计划生育行政 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 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 1 、《 流 动 人 口 部 门 应 当 向 育 龄 流 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动 人 口 宣 传 人 口 计 条例》;2、《湖 划生育政策法规、避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 南 省 流 动 人 口 孕节育、生殖保健、 市交通运 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 服 务 和 管 理 规 优生优育知识,向育 输局 比较集中的季节和区域 定》;3、省公安 龄 流 动 人 口 提 供 与 流动人口 的交通疏导和安全工作 厅 《 关 于 印 发 常 住 人 口 同 等 待 遇 管理 〈 湖 南 省 流 动 的计划生育服务。已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 人 口 暂 住 登 记 婚 流 动 人 口 拟 在 居 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 与 居 住 证 发 放 住 地 生 育 第 一 个 子 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办法〉的通知》女 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 (湘公通〔2011〕条件的,可以向居住 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 102 号) 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市工商局 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 人民政府申请生育 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 证。 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 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 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 营活动的行为 15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 1 、《 中 华 人 民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部 门 市卫生局 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 共和国禁毒法》;重 点 开 展 药 品 类 易 易制毒化 督检查工作 2 、《 易 制 毒 化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学品管理 指导、协调全市各地监 学品管理条例》;营企业生产、销售等 工作 市公安局 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 3 、《 湖 南 省 禁 情况检查;安全生产 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 毒条例》;4、中 监 督 部 门 重 点 开 展 646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市安监局 市商务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共中央、国务院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组织协调开展对跨省、 《 关 于 加 强 禁 学品企业的生产、经 市非法生产、经营、购 毒工作的意见》营、仓储情况的监督 买、运输、走私易制毒 (中发〔2014〕 检查,商务、海关等 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6 号) 部门重点检查易制 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 毒化学品出口企业 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情况;交通运输、铁 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 路等部门对易制毒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化学品运输环节开 审批。牵头制定、实施 展监督检查;工商部 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 门加强对易制毒化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 学品企业登记等环 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市 节监督检查;环保部 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 门负责监督对专项 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 行动期间收缴、查获 查工作 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销毁工作;物价部门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对易制毒化学品价 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格进行监控监管;公 工作 安、商务、海关等部 门及时通报有关情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况,加强对出口敏感 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 地区的货柜和罐装 监督检查工作 货物的抽检,防范易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 制化学品走私出境。 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 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 输局 检查工作 市工商局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市环保局 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 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 处 市卫生局 16 食品安全 监管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市农业局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 、《 国 务 院 关 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 于 地 方 改 革 完 定;会同食品药品监管 善 食 品 药 品 监 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 督 管 理 体 制 的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指导意见》(国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 负责权限内食品行政许 发〔2013〕18 市 场 内 食 用 农 产 品 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号);2、《湖南 进行质量抽检时,发 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 省 食 品 生 产 加 现 某 经 营 户 经 营 的 品安全;参与制定食品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蔬菜存在农药残留, 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 品 摊 贩 管 理 条 食 品 药 品 部 门 对 不 《湖南省 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 例》3、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合格蔬菜作出处理。 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 改革完善市县 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管 理 体 制 的 实 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施意见》(湘政 647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农产品生产(养殖)环节、发〔2014 〕18 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 号)4、 《湖南省 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畜牧水产 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从 厅 关 于 印 发 湖 局 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南 省 食 品 药 品 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治理 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 (湘政办〔2013〕 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 57 号) 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市林业局 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 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 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 管理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 市质监局 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 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 工的监督管理 市工信局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 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 市商务局 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 政策 加强保健食品广告活动 市工商局 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 的查处 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 市公安局 侦办力度 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 市城管局 法工作 参与保健食品企业标准 市卫生局 备案 17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 限公司利用媒体、宣 1 、 《 中 华 人 民 传册等宣传某保健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食品,广告内容中夸 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 全法》;2、《中 大了产品的功效,称 市食品药 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适 合 各 个 时 期 的 品监管局 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 标准化法》;3、肿瘤患者”、“明显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 《 中 华 人 民 共 降 低 肿 瘤 复 发 与 转 监管 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 和国消防法》; 移的几率”、“全国 4 、《 中 华 人 民 服 用 肿 瘤 患 者 数 已 广告内容审查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超过 50 万”等,严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产法》;5、《危 重误导肿瘤患者。该 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险 化 学 品 安 全 媒 体 所 在 地 食 品 药 品监管部门监测到 市公安局 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 管理条例》 该违法广告后,将违 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 法广告移送工商部 全监管 648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 市安监局 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相关依据 案例 门,由工商部门进行 处理。 市工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 的监督检查 18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 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家医疗器械企业生 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 产的骨科接骨板时 市卫生局 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 1 、 《 医 疗 器 械 发生断裂的群发事 发、突发、群发的严重 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 监督管理条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 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 2 、《 医 疗 器 械 生 部 门 成 立 联 合 调 不 良 事 件 监 测 查组,食药监部门对 查处理 和再评价管理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 医疗器械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办法》(国食药 理体系进行核查,对 监管 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 监械[2008]766 原材料采购使用、生 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号);3、《医疗 产工艺、质量检验控 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验 器 械 临 床 使 用 制 和 经 营 环 节 的 追 安全管理规范》溯性进行排查,卫计 市食品药 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 (卫医管发[20 生 生 部 门 对 手 术 过 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 程的产品植入临床 进行认定初审;根据医 10]4 号)。 操作规范执行情况 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 进行排查,最终查明 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 原因排除隐患。 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 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市卫生局 19 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 市食品药 品管理 品监管局 市公安局 1 、《 麻 醉 药 品 某 医 疗 机 构 需 要 使 和精神药品管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理 条 例 》; 2 、类精神药品的,应当 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方面 《 麻 醉 药 品 和 经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批 精 神 药 品 实 验 准,取得麻醉药品、 的监督管理 研究管理办法》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国食药监安[ 用印鉴卡。医疗机构 2005]529号); 应 当 凭 印 鉴 卡 向 本 3 、《 麻 醉 药 品 省 内 经 过 药 品 监 督 和精神药品邮 管理部门批准的定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寄 管 理 办 法 》点 批 发 企 业 购 买 麻 研制、生产、经营等环 (国食药监安[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2005]498号); 神药品。某医疗机构 节的监督管理 4 、《 麻 醉 药 品 如 果 发 生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生 和精神药品被盗、被 产 管 理 办 法 》抢、丢失或者其他流 (国食药监安[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情 形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 2005]528号); 的,案发单位应当立 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5 、《 麻 醉 药 品 即 采 取 必 要 的 控 制 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 和 精 神 药 品 经 措施,同时报告所在 营 管 理 办 法 》地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和 进行查处 (国食药监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05]527号)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上 述 649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 案例 情形的,还应当报告 其主管部门。公安机 关接到报告、举报, 或者有证据证明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可能流入非法渠道 时,应当及时开展调 查,并可以对相关单 位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 20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 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 1 、《 放 射 性 药 射 诊 疗 需 要 使 用 放 许可 品管理办法》; 射性药品,应先向卫 2 、《 关 于 开 展 生 部 门 和 环 保 部 门 市食品药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 放射性药 换发〈放射性药 申请取得《放射诊疗 品管理 品监管局 品使用许可 品使用许可证〉 许可证》和《辐射安 工 作 的 通 知 》全许可证》后,向药 (国食药监安[ 品监管部门申请《放 市环保局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 2003]199 号) 射 性 药 品 使 用 许 可 许可 证》。 21 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品不 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 1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药品管 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理法》(主席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 第 45 号 ); 2 、某 县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 《 中 华 人 民 共 单 位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管理工作;加强对药品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医 疗 器 械 存 在 安 全 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 法实施条例》; 隐患,可能对人体健 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 3、国家食药监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局《医疗机构药 损害的,应当立即停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 品 监 督 管 理 办 止销售、使用,主动 告的监督管理,及时查 法(试行)》 (国 召回相关产品,并向 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 食药监安〔2011〕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广告和涉及药品宣传的 442 号 ); 4 、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非药品广告,对负有责 《 湖 南 省 药 品 门报告。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 和 医 疗 器 械 流 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处 通 监 督 管 理 条 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 例》 会公告 市卫生局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药品和医 疗器械流 通监管 市工商局 22 负责第一类疫苗分发、 检查某县疾病预防 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 控制机构的疫苗,卫 市卫生局 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 计生委对其疫苗 1 、《 中 华 人 民 生 存、运输管理监管 采购、分发、预防接 共和国药品管 种的合法合规性进 疫苗监管 理法》;2、《疫 行检查,食品药品监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管部门对其采购、存 市食品药 储存、运输管理的监督 接种管理条例》 储、运输疫苗的质量 品监管局 管理 进行检查,必要时进 行抽检。 650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市卫生局 23 市食品药 中药代煎 品监管局 监管 市工商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中华人民 一 患 者 服 用 某 医 院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委 托 某 单 位 代 煎 中 理法》;2、《中 的监管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后出现不适。接到 反映后,卫生计生委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应对该医院处方、调 施条例》;3、国 家食药监局《医 配、使用和代煎等环 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 疗 机 构 药 品 监 节进行检查,并依法 量监管 督管理办法(试 查处违规行为;食品 品监管部门对医 行 )》( 国 食 药 药 院购进、储存、调配 监安〔2011〕442 和 代 煎 中 药 饮 片 质 号);4、 卫生部、 依 法 进 行 检 查 和 国家中医药管 量 理局《医疗机构 抽验,并依法进行查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中 药 煎 药 室 管 处;工商部门对代煎 位合法性和经营 理规范》(国中 单 医药发〔2009〕 规范进行核实,并依 法查处。 3 号)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 市卫生局 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 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质监局 市安监局 24 危险化学 品监管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交通运 输局 市工商局 25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 烷(危险化学品)的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 槽罐车在某地行驶 其包装物、容器(不包 中发生泄漏。接到报 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 警后,该地立即启动 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 应急预案,相关单位 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应急救援人员陆续 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 赶到,经过多方艰苦 品质量实施监督 努力,事故终于得到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了有效控制。随后省 督管理综合工作 里组织开展了以危 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 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 安全管理条例》 输 车 槽 罐 质 量 及 槽 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 罐生产企业、交通部 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 门负责对运输车的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车体、公安机关负责 对车辆的上路通行、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 安监部门负责对运 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 输车辆所属企业进 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行拉网式排查,并积 极督促有关企业将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 存在的问题整改到 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 位,一定程度上消除 产、储存、经营、运输 了危化品运输车辆 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 的隐患。 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 1 、《 中 华 人 民 甲 公 司 是 一 家 农 药 农药监管 市卫生局 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生产企业,同时具备 651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 量法》;2、《中 质 监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市质监局 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农药管理条例》;安 监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3 、《危险化学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危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例》;4、《湖南 证、环保部门出具的 市农业局 调、使用指导,并协助 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排 污 许 可 证 或 环 保 记 管理暂行办法》 达标证明,工信部门 颁发的农药生产批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 准证书和农业部门 市安监局 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的农药产品登记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某一段时间,当地质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 监、安监、工信、环 市工信局 担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保、农业等部门都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强了日常巡查,企业 多时每天都有检查,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 甚至一天有多批检 律法规,生产、经营农 查,苦不堪言。针对 市工商局 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 这种情况,该省农业 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厅、质监局、工商局 的监管 等部门加强协调,摸 指导监督市县环保部门 索出日常监管农业 市环保局 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 部门为主、各部门积 达标证明 极配合,必要时开展 联合执法的监管模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 市林业局 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式,为克服多头执法、 执法扰民等问题积 累了经验。 市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 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 652 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 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二)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 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 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四)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 考核、检查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 药品的行为。 (六)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 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七)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 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八)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 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 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 653 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 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卫生院和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项目指导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 妇幼保健院、市卫生监督所、中医医院) 。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和湖南省 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湘卫 办发〔2015〕10 号)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组织管理:一是绩效管理。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考核的制度建设、过程结果及绩效运用。二是工作机制。 项目指导单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工作考核等。项目实施单位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 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指导、培训、定期考核。 (二)资金管理:预算执行情况。一是核实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资金实际支出情况。二是核实村级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 务站补偿情况。 654 (三)项目执行: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 (2011 版)》的要求进行考核。 (四)服务效果:一是健康档案的应用。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对辖区内已建档人群是否动态管理。二是基层卫生人员对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基础知识的熟悉程度。三是慢病控制。基础高 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和血糖控制率。四是满意度评价。了解 服务对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的综合满意程 度,了解服务对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 三、监督检查结果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发出《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在 15 日 之内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二)考核结果与工作经费和年度评优挂钩,严格奖罚兑现。 (三)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 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 彻实施情况。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行业安全 655 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三)加强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四)规范卫生行业安全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情况。 三、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 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 位,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发生原因、 整改措施)报市卫生局,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 (四)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消毒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656 (二)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 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 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等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儿 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57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 卫生习惯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教学卫生条件、生活饮用 水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 疗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 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 相关部门。 (六)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 658 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 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 客服务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 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659 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 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 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 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 行公示。 (七)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 660 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四)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 规定。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661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三)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七)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 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662 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 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 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 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 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 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①因延 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②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 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 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63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 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 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 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 可证供水的行为。 (二)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 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三)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 作的行为。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 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 664 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 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七)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 单位是否索取卫生许可批文。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 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 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 理指南》的要求,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实施量化等级 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十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665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服务机构 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 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监督法〔2010〕25 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 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 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二)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 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四)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六)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 5000~50000 元的罚款的处罚: 1.洗涤用水、洗涤剂、消毒剂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 范的; 2.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 666 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及 使用期限等内容的。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司法机关。 (十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 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 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 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 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 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 业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667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 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 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 延误诊治的;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③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 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 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10〕12 号)的要求,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 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668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据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益阳市人民 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和依法适用行政裁量权基 准的通知》(益政法办〔2013〕9 号)、《益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益阳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益卫发〔2013〕 5 号)等文件精神,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 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 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 罚决定的选择权。具体内容在沅江卫生信息网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市卫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 669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 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卫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 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 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67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 系 电 话 1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医疗救治工 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 救治工作 市卫生局医政 中医科教股 市卫生局应急 办 2805822 2805821 2 重点人群免费健 康体检 以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中小学生、儿童及 60 岁 市卫生局防保 以上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开展 股 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2805826 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 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儿 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 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 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 市卫生局防保 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股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 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 医药健康管理等 12 项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 2805826 重大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 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 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 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 孕妇宫颈癌普查、孕妇增补叶 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重大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 市卫生局防保 股 2805826 5 卫生监督执法信 息公示 1.通过媒体、门户网站发布量 化分级管理、监督检测、违法 查处等卫生监督执法信息。 2.通过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健康 相关产品(饮用水、公共场所 公用物品、消毒产品、医疗服 务等)卫生监督抽检、公示、 对不合格产品查处及回访。 市卫生局卫生 监督所 2633766 6 卫生法律法规宣 传、咨询 负责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与咨询 卫生局卫生监 督所 2633766 7 血防工作宣传 负责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宣传 市卫生局血防 股 2804115 8 执业注册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相关事项咨询 市政务中心卫 生局窗口 2725300 3 4 671 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共 16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 1 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 规划。负责协调推进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资源配置,指导区域人 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 制和实施。组织拟订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 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人 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 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 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 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 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 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 持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负 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宣传、健康教育、健康 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 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 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 础信息库建设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完善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经常性检查 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资源配置工作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 计划 指导和督促全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指导规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 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承担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承担人口计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拟定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 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2 负责组织并实施计划生 育服务和政策措施,指 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导全市计划生育服务体 系建设,推进计划生育 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服务均等化 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672 备注 序号 3 4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制定计划生育服务 机构和服务全行业管理 拟订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 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计生 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 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格标准,制定和实施计 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 则和服务规范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指导和督促全市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 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 组织实施加强全市出生 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 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全国计划生 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 育优质服务的创建评选工作 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 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 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打击“两 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 非”力度 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 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 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工作 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 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 提出出生人口预测预报和计划生育形势安全预警预 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 报信息发布建议 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制订优生优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承担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5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 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 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 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 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 策的衔接 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 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 完善部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 育水平政策措施 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6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策和措施 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 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 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 共服务工作机制 享、区域服务和公共服 务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省际省内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 673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7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 组织拟订全市人口和 导实施 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 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初审 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 计划生育专业人才培 加强计划生育专业人才培养 养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 作 8 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 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流动 人口 管理 相关部门 市计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 流 动 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为流动人口提供妇 口 计 划 生 育 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幼保健、生殖健康 工作条例》;2、 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 服务和管理;负责 湖 南 省 流 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 《 人 口 服 务 策法规、避孕节育、 育信息管理,核发 动 和管理规定》 ; 生殖保健、优生优育 和查验流动人口计 3、省公安厅 划生育证明;开展 《 关 于 印 发 知识,向育龄流动人 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湖 南 省 流 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 为流动人口中的育 人 口 暂 住 务。已婚流动人口拟 龄夫妻免费提供国 动 登 记 与 居 住 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 家规定的基本项目 证发放办法〉 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 (湘 条件的,可以向居住 务,推进流动人员 的通知》 公〔2011〕102 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卫生和计划生育基 号) 人 民政府申 请生育 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证。 674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及时为申请 落户并符合落户条 件的流动人口办理 户口迁移手续;及 时受理、调处涉及 流动人口的治安纠 纷;实行流动人口 暂住登记和居住证 制度 市发改局 市教育局 1 流动 人口 管理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相关依据 案例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 务和管理有关政策 的研究制定工作, 配合教育、卫生等 部门研究编制包括 为流动人口服务的 相关设施在内的建 设规划,安排本级 人民政府事权范围 内的建设投资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 校做好流动人口义 务教育工作,保障 流动人口享有与常 住人口平等接受义 务教育的权利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 困难的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提供临时 性救助,完善社区 在流动人口服务和 管理工作中的各项 制度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 法制宣传教育和纠 纷调解工作,引导 流动人口依法维护 合法权益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 益;流动人口可按 照有关规定享受职 业培训和职业鉴定 补贴,促进农村富 余劳动力就地就近 转移 675 1 、《 流 动 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工作条例》;2、 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 《 湖 南 省 流 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 动 人 口 服 务 策法规、避孕节育、 和管理规定》 ; 生殖保健、优生优育 3、省公安厅 知识,向育龄流动人 《 关 于 印 发 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 〈 湖 南 省 流 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 动 人 口 暂 住 务。已婚流动人口拟 登 记 与 居 住 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 证发放办法〉 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 的通知》(湘 条件的,可以向居住 公〔2011〕102 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号) 人 民政府申 请生育 证。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流动 人口 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房产局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 登记备案和监督管 理 市规划局 加强对流动人口聚 集地的规划管理和 小城镇建设管理; 协助有关部门落实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 理的各项措施 市交通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重大节假日、外出 务工人员比较集中 的季节和区域的交 通疏导和安全工作 市工商局 相关依据 案例 1 、《 流 动 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计 划 生 育 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 口 ;2、 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 人员依法办理营业 工作条例》 《 湖 南 省 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 执照,并对其经营 动 人 口 服 流 务 策法规、避孕节育、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和管理规定》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 3、省公安厅; 生殖保健、优生优育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 《 关 于 印 发 知识,向育龄流动人 企业主的职业道德 〈 湖 南 省 流 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 和遵纪守法教育; 动 人 口 暂 住 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 务。已婚流动人口拟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 登 记 与 居 住 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证发放办法〉 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 依法查处流动人口 的通知》(湘 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 条件的,可以向居住 利用出租屋从事违 公〔2011〕102 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号) 人 民政府申 请生育 证。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 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676 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人口计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人口计生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 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677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市人口计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 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 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 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 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 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 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 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 678 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 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 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 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 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 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 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 679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 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 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 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680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据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益阳市人民 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和依法适用行政裁量权基 准的通知》(益政法办〔2013〕9 号)等文件要求, 制定了沅 江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印发(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沅人口发〔2010〕23 号),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 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人口计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 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 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68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编制 与执行、调拨与发放,开展业务指导 全市计划生育 和督促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药械 药具免费发放, 零售市场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计划 生育药具发放 负责指导公共场所计划生育药具发 网点指导,计 放网点的布局和设置 划生育药具的 推广应用 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咨询指 导、随访服务和业务培训,做好计划 生育药具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药具站 0737-2701823 2 健康科普教育 制作并下发相关的科普资料、开展各 类课堂,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 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 宣传站 0737-2811831 3 受理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政策 咨询、来信来 访、投诉建议 接受流动人口提出计划生育一孩生 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等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按 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流管站 0737-2701557 4 流动人口卫生 计生公共服务 均等化 督促协调落实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 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包括孕环情检查、放取环、人工终止 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等 流管站 0737-2701557 5 义诊服务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 服务站 0737-2738130 682 沅江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共 1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 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 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 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 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 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 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 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 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 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 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并出具 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 整改报告 任。 向市人民政府和益阳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 2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 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 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 度审计工作计划。参与 通过后组织实施 起草审计及有关地方 性法规、规章草案,制 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 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 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 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 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 议 出审计建议。 683 备注 序号 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 以《审计要情》、 《审计情况专报》 、《审计整改通知 计情况,提出完善调控 书》等形式加强审计成果的开发运用,促进审计查 措施和管理体制、机制 出问题的整改 建设的建议。 向市政府和益阳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4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 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 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 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 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 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 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 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草拟向市政府、市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 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情况及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乡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市直各部门、 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5 审计属于审计机关 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 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 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使用财政资金的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的预算执行情 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 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 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审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设在区域外机构的国有资产、 财政收支审计 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 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 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 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684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组织和协调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6 负责市领导干部经 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 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 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 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 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 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 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 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 审计成果。指导全市内 审机构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 组织实施市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并 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并 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组织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起草有关经济责 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7 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 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经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 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 对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 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 查 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 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 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和益阳市审计局报告调查结果 专项审计调查。 8 负责审计署、省审 承担审计署和省、益阳市审计部门授权对国有金融 计厅、益阳市审计局授 机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事项 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 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 承担益阳市审计局授权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实施。 9 制定、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开展审计执法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 检查,检查审计执法质量 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 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 依法参加办理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 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 决中的有关事项。 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 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 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查处 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 相关重大案件 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0 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 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685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 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 比 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 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出具检查报告或结论, 并将相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 11 12 组织实施审计管 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 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 制定审计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业培训。 制定审计干部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审计干部业 务培训 承办市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审计局 建设项目 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和竣工决 算情况审计监 督 市财政局 对国家建设 项目投资情况 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预 算执行情况 审计和竣工 决算审计 相关依据 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 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 算,进行审计监督。”、 《湖南省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在实际工作 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 中出现财政投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 资评审对已经 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的建设项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目进行再次评 (财建〔2009〕648 号)第四条 审情况,既属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重复监督,浪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 费行政资源, 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又违反有关法 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 律规定。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 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 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 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 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 686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 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 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市审计局 2 在经济责任 审计中对机构 设置、编制使 用以及有关规 定的执行情况 进行审计 编制监督管 理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 〔2014〕102 号)第十四条“地 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十二) 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 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 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 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九)机 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 定的执行情况;…” 市编办 根据市编办“三定方案” ,机 对机构编制 构编制监督管理主要是编制部 进行监督管理 门的职责。 党委或同 级纪检部 门 对各单位主 要负责人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 第一责任人情 况进行监督 纪检部门三定方案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 审计部门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 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 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687 2.标准规范 为进一步确保全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要求,益阳市审计局结合工作实践,修订 完善了《益阳市审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益审字〔2013〕43 号, 以下简称《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基准》)。详见益阳市人民政府门 户 网 站 信 息 公 开 专 栏 ( 网 址 http://www.yiyang.gov.cn/gk/zcfg/qt/62018.htm)。沅江市 审计局按照益阳市审计局的标准规范执行。 3.有关措施 ⑴根据《益阳市审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益审字〔2013〕 43 号)实施处罚。 ⑵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 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 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688 沅江市统计局责任清单 (共 1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 要 职 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 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 改革,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 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 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 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 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 行为 具 体 工 作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 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 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监督检查全市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 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2 制定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 和实施计划 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 统计调查计划,核算全市地 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 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 经济核算资料,组织实施全 组织实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 市投入产出调查 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3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级 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全市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 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 查 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 有关普查方面的统计数据 4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 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 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 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 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 发零售业、服务业等统计调查 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 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 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 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 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 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 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 收集、整理、提供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社 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 会保障、公共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 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 数据资料。 689 备注 5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 价格、收入、科技、人口、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 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等统计调查,汇编提供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核 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 算资料 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 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 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 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 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 本统计数据 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6 组织实施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 组织全市经济、社会、科技 调查 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 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 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 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 信息 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 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 度和发布制度 发布制度 7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 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 组织开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 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 资源环境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 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 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 询建议 8 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统计 监督管理市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和市直各部门统计 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 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 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统计、基本单位名录 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 库建设、统计单位入库审核认定 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 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 涉外调查活动 组织开展全市统计数据审核、监控和评估 制定和实施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规划 9 10 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 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建立管理全市及各部门统计数据库 建立全市和市直各部门统计 数据库,指导全市统计信息 建设全市统计数据库体系 化系统建设 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 690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统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市统计局主要负 责对全市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 裁量权;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对乡镇和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 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统计工作属地管理事项职权,依法履行对统计数 据、统计报表的监督检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股执法人员,按 《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对依法提供统计报表数据的 单位和统计人员督促检查,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统计违法行 为实行立案查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691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统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 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 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市统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诉、检举和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 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 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 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 692 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审批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 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 (八)擅自解除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九)隐匿、调换、损坏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 人的; (十二)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 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款予以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 取费用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 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 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693 (十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十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 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十)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 及时上报或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方式的种类有: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五)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94 (二)统计工作检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市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芦苇场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 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三)各乡镇、街道、芦苇场统计机构和各部门单位统计 岗位的设置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 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市政府和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 695 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 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 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 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 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街道、芦苇场统计工作和 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市统计 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 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单位分 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 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 决问题的意见、对市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 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统计检 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 696 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由市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市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 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由市统计局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 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 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 改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三)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市统计 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芦苇场统计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本级地方统计调 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697 (八)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监督检查职责;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 合检查; (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 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 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 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 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 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 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 698 建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 和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 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 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 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 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 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 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市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 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 市统计局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 方政府。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 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 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市人民政府 令第 244 号),以及《沅江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 699 求,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 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700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 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但未使用暴力或者威 胁方法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但未对统 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 害或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 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对统计机 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或 造成影响较大。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701 违法行为情形: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 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单规定期限后 1 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 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单规定期限后 2 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 提供统计资料,并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法情节: (1)在催报单规定期限后超过 2 日提供统计资料的; (2)经催报后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日前未提供统计资 料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702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数与上报数的差额数占 实际数的比例在 30%以下。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数与上报数的差额数占 实际数的比例在 30%以上 50%以下。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 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数与上报数的差额数占 实际数的比例在 50%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4.例外情形:当实际数和上报数的差额数较小时,即使差 额数占实际数比例较大,可以降低一个裁量基准;反之,可以 上升一个裁量基准。 (四)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703 违法行为情形: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 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 10%以下,并且未填指标数值对 县区级汇总基本没有影响。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 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 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 10%以上 20%以下,并且未填指 标数值对县区级汇总基本没有影响。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并 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法情节: (1)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 笔数的 20%以上; (2)同一张或者同一套统计报表中没有填报的数据大,对县 区级汇总数据有一定影响。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704 罚款。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 时限未答复但在规定期限后 3 日内又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 时限未答复但在规定期限 3 日后 5 日以内又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明确表示拒绝答复统计检查 查询书或者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限 5 日以内仍未作出 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705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 于一般违法行为: (1)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和查询的问题一致, 但其答复的内容部分没有依据或者与实际不符合; (2)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 致,但基本相关,并且其答复的内容是有据可查、符合实际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 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但基本相关,其答复的内容部分 不能提供依据或者不符合实际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 于严重违法行为: (1)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和查询的问题一致, 但其答复的内容完全没有依据或者与实际不符合; (2)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 致,但基本相关,并且其答复的内容没有依据或者与实际不符合; (3)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 706 致,且完全无关。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中,以各种理由 为借口,拒绝接受统计调查或者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调查工 作,但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中,采取各种方 式阻碍统计调查工作,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但未对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 损害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 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中,采取各种方 式阻碍统计调查工作,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对统计 707 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八)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检查中,以各种理由 为借口,拒绝接受统计检查或者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检查工 作,但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检查中,采取各种方 式阻碍统计检查工作,并使用了威胁的方法,但未对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 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检查中,采取各种方 式阻碍统计检查工作,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对统计 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的。 708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 料,但没有造成资料的灭失。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 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 料,造成资料部分灭失。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 料,造成资料全部灭失。 709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十)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 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少量原始记录和凭 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大部分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所有的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710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 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三次以上迟报统计 资料的。 711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 准确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 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基本 符合实际情况,但不能证明其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 录、统计台帐,并且没有其他相关资料能证明其统计数据是否 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 712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 改正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 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法律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 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 713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 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 计调查证,但未产生危害他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在经营性活 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并且能及时改正,上交伪造、变造或者 假冒的统计调查证件的。 处罚基准: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予以警 告,可以不予以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 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 计调查证,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他人的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 在经营性活动中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能及时改正,上交 伪造、变造或者假冒的统计调查证件的。 处罚基准: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予以警 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 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不 超过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 714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 计调查证,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他人的后果或者产生了较大的社 会影响,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予以警 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 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省政 府办公厅文件要求,以及沅江市统计局 2014 年 8 月印发的《沅 江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统计系统行政处罚 量裁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沅江市统计局网站公布,网址: http://www.yuanjiang.gov.cn/sitepublish/site6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有关措施 (一)市统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 715 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以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 从而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搞准统计数据的目的。 (二)统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 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 卷评审、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统计人员培训服务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与培 训咨询服务 办公室 0737-2721296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1.整理、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2.提供年度、季度、月度主要 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查询 综合统计股 0737-2812266 3 统计公报发布 发布全市主要统计数据 综合统计股 0737-2812266 4 中国统计开放日(每 年 9 月 20 日左右) 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作 法规检查股 0737-2812269 5 统计法制宣传 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月和宣传 日活动 法规检查股 0737-2812269 2 716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3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制定短期和中长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 1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 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 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 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 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 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 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和控制指标分解 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 方案 权 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监督管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检查责任 3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 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 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管理责任 工作 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 营单位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 4 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 5 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 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 查,组织一般事故调查 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 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 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责新、改、扩项目的安 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 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17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监督工作 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监督 工作 6 7 8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 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 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 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企 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 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 研和技术推广 归口管理国家和省下 拨我市和市级财政安 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 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 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 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 况;监督检查高危行业 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 生产责任险的执行情 况 归口管理国家和省下拨我市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安 全生产专项资金 推动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高危行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 险的执行情况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 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 事项 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1 非煤矿山 安全监督 管理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安 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 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情 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718 相关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国 土局 负责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 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 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 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严把矿山与相邻方的采矿许 可安全距离关 市公 安局 1 非煤矿山 安全监督 管理 市工 商局 市工 信局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 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 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 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 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 安监局组织“打 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非治违”专项检 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 查中,发现某企 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 业非法开采,无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采矿许可证盗采 发证工作 1、《中华人民 国家矿产资源的 共和国安全生 行为,执法人员 当场劝阻该企业 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产法》; 2、 《中华人民 停止生产,并函 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 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 共 和 国 建 筑 告当地国土部门。 国土部门依法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 法》; 3、 《湖南省人 织执法人员开展 述规定。对申请涉及矿山采、 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 民政府办公厅 现场执法,取缔 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 关于印发湖南 了非法盗采点, 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 省安全生产监 采取断电、断路, 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 督管理职责规 增设警示教育牌 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定 的 通 知 》 等措施,公安部 的非煤矿山企业(含矿山、 ( 湘 政 办 发 门依法收缴了民 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 〔2013〕4 号, 爆物品,工商行 营业执照。监督、指导下级 HNPR-2013-01 政管理局注销了 该公司的工商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 004) 业执照,防止企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 业和个人无采矿 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 许可证违法开采 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 国家矿产资源行 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 为。 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 法生产、建设企业实施的停 供电措施 719 序 号 2 管理 事项 烟花爆竹 安全监督 管理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住 建局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 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 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 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 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 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 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 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 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市安 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初审;负责权限 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初 审,负责对烟花爆竹建设单 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进行监督;负责对烟花爆竹 零售户发放《烟花爆竹零售 许可证》;依法查处烟花爆 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市公 安局 市交 通运 输局 相关依据 案例 为防治环境污染, 决定进一步加强 对烟花爆竹的安 全燃放管理,为 此公安、安监、 质监、工商等部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 门需要相互协同、 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 各司其职,其中, 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 1、《中华人民 公安部门要加强 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 共和国安全生 对非法运输、燃 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 产 法 》 2 、 放烟花爆竹行为 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 《烟花爆竹安 的查处力度;安 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 全管理条例》; 监部门要强化对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 3、《湖南省安 烟花爆竹经营企 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 全生产监督管 业的监管,依法 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 理职责规定》 查处其非法销售 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当 ( 湘 政 办 发 国家和当地政府 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 〔2013〕4 号) 禁止个人燃放的 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 产品行为;质量 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 部门要加强对烟 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 花爆竹的质量管 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 理,从严查处假 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冒伪劣产品;工 商部门要加大对 无证经营行为和 打击力度等等。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 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 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 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 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720 序 号 3 管理 事项 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 督管理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质 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 烟花爆竹行为 市工 商局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登记手续;依法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 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 质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 无照经营和超营业范围经营 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安 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 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 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 学品、长输油气管道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情况 市公 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 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 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 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 市质 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 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 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 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 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 施检验。质监督部门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721 相关依据 案例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 例》、《湖南 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规 定》 一辆装载有四氯 乙烷(危险化学 品)的槽罐车在 某地行驶中发生 泄漏,接到报警 后,该地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相 关单位应急救援 人员陆续赶到, 经过多方艰苦努 力,事故终于得 到了有效控制随 后省里组织开展 了以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为重点 的专项检查 质 监部门负责对运 输车槽罐质量及 槽罐生产企业、 交通部门负责对 运输车的企业及 车体、公安机关 负责对车辆的上 路通行、安监部 门负责对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排查, 并积极督促有关 序 号 3 管理 事项 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 督管理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环 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 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 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 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 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 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 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 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 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交 通运 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 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 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 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 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 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市卫 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 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 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 卫生救援工作 市工 商局 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 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 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市邮 政局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 品的行为 722 相关依据 案例 企业将存在的问 题整改到位,一 定程度上消除了 危化品运输车辆 的隐患。 序 号 4 管理 事项 职业卫生 监管 相关 部门 市安 监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安监、卫生和人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 社部门分别承担 性法规草案和用人单位职业 职业病“防、治、 卫生监管相关地方规章。组 保”工作 如某 织拟订我市职业卫生标准中 单位职工到经卫 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 生计生部门认定 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 的职业健康检查 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 机构进行职业健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 康体检,查出有 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 疑似职业病,随 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 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1、《中华人民 后经职业病诊断、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 共和国职业病 鉴定机构诊断、 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 防治法》; 2、 鉴定,确认患有 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 湖南省机构编 职业病,医疗机 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 制委员会《关 构加强对该职业 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 于职业卫生监 病病人的治疗、 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 管部门职责分 康复。人力社保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 工 的 通 知 》 部门督促用人单 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 ( 湘 编 办 发 位落实该职业病 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 〔 2011 〕 16 病人工伤保险待 遇 安监部门对 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 号)。 用人单位职业卫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生管理工作加强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 监督检查,督促 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加强职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 业病预防,保障 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 职工职业健康权 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 益。工会依法参 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 与职业危害事故 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 调查处理,反映 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 劳动者职业健康 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 方面的诉求,提 监督检查情况。 出意见和建议, 723 序 号 5 管理 事项 校车安全 管理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市卫 生局 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 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 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 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 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 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 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 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 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 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 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 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 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 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 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 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 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职业病 的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 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市人 社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 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 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 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 会保障工作。 市总 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 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 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 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安 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 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 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 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考评内容。 市教 育局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 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 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 724 案例 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学校决定开展校 1、《校车安全 车接送学生工作, 管理条例》; 学校认真对照校 2、省教育厅等 车使用许可,购 23 厅局制定的 置校车,聘用取 《湖南省中小 得校车驾驶资格 学幼儿园校车 的驾驶人,准备 安全管理工作 好行驶线路等材 领导小组成员 料,并向教育部 单 位 职 责 》 门提交了申请在 ( 湘 教 发 征求公安、交通 〔2013〕6 号) 部门意见后,教 育部门提出审查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 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 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 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 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 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 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 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 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 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 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 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 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学校 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 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 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 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 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 处理演练。 市交 通运 输局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 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 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 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 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 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 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 者的监管,对取得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 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 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 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 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 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 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 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 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 检查。 725 相关依据 案例 意见报同级政府 经政府批准后, 由公安部门核发 校车标牌,相关 部门依法实施监 管。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质 监局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 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 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 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 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 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 规进行查处;参加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公 安局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 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 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 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 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 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 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 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 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 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 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 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 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 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 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 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 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 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 查。 市安 监局 6 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 管理 市工 信局 相关依据 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综合监管 1、《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 工作。 条例》; 2、 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生产安全事 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 故报告和调查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包 处理条例》; 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3、《民用爆炸 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 物品进出口管 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理办法》(海 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 关总署令第 21 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号); 4、《关 726 案例 1、因经济发展需 要,拟新建一家 专门从事民用爆 物品出口的企业, 在该项目的审批、 建设和日常监管 中,各相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分 别承担相应的监 管职责:其中, 工信局负责对企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市公 安局 市安 监局 7 道路和水 上交通安 全管理 市公 安局 市农 机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质量;依法查处生产、销售 于进一步明确 业的安全生产加 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 强监管;公安机 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 安全监管部门 关负责办理《民 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职责分工的通 用爆炸物品运输 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 知》(中央编 许可证》,并加 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 办发〔2005〕6 强对企业的公共 安全管理 2、 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全 号)。 民爆物品生产企 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 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 业发生炸药爆炸 的安全生产事故, 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 死亡 10 人,当地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 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 安监局立即组织 有关部门开展应 理。 急救援,随后省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 安监部门和省工 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信局组织开展对 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的安 该起事故的调查 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 处理工作。 物品流向 具体包括:监督管 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 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 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 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 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 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 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 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 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 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 器材;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 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 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 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 事案件。 1、《中华人民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 共和国安全生 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产法》; 2、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 《中华人民共 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 和国道路交通 某长途客运车未 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安全法》; 3、 落实停车换人、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 《国务院关于 落地休息制度, 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路 加强道路交通 交通运输、公安 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 安全工作的意 部门分别对驾驶 路的确定;对剧毒危险化学 见 》 ( 国 发 人和相关企业依 品的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 〔 2012 〕 30 法查处。 号); 4、《中 许可,并监督检查。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以 内河交通安全 及渔船、农用船等渔业船舶 管 理 条 例 》 (国务院令第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2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市水 利局 市交 通运 输局 市安 监局 8 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 市住 建局 市交 通运 输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 355 号); 5、 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湖南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 职 责 规 定 》 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湘 政 办 发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 〔 2013 〕 4 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 号)。 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 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 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 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 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 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 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 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 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 全监管;负责船舶登记、检 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 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 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 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 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 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 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 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 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 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 1、《中华人民 工程建设和非煤矿山井下建 共和国安全生 设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煤矿 产法》; 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2、《中华人民 因经济发展需要, 负责房屋建筑、工业厂房的 共 和 国 建 筑 拟新建一座城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 法》; 商贸综合体,在 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 3、《湖南省安 该项目的审批、 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 全生产监督管 建设和日常监管 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 理职责规定》 中,各相关部门 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 ( 湘 政 办 发 依据有关法律分 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 〔 2013 〕 4 别承担相应的监 质违法行为;负责房屋建筑、 号)。 管职责:其中, 工业厂房建设伤亡事故的统 住建部门依法监 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 管建筑工程勘察、 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 设计、施工、监 与事故调查。 理活动。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728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水 利局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 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 管理。 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 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 理。 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 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 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 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 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 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 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 违章建筑物;对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 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 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 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 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伤亡事 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 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并参与事故调查 市工 信局 市规 划局 市城 管局 9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市人 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市安 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市质 监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压力管道、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查 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 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 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 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 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 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 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 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 729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2、 某地拟新建一座 《中华人民共 大型游乐场,质 和国特种设备 监局负责场内游 安全法》; 3、 乐设施的安全监 《湖南省安全 督管理,查处取 生产监督管理 缔非法生产、使 职 责 规 定 》 用特种设备的违 ( 湘 政 办 发 法行为。 〔 2013 〕 4 号)。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救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 人员密集 场所安全 管理 市旅 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 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 施的落实。 市安 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人 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市公 安局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 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 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 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 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 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人员密 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市教 育局 市卫 生局 市商 务局 10 人员密集 场所安全 管理 市文 广新 局 市旅 游局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2、 《湖南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规定》 (湘政办发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 〔 2013 〕 4 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号)。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 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 安全管理。 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 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 教育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 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 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 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 为;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 全管理工作。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 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 1、《中华人民 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 共和国安全生 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 产法》; 2、 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 《湖南省安全 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 生产监督管理 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职 责 规 定 》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 ( 湘 政 办 发 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 〔 2013 〕 4 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 号)。 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 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 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 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 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 730 某企业在广场举 行大型活动,需 要报公安部门审 批,公安部门依 法加强其活动时 安全监管。 某企业在广场举 行大型活动,需 要报公安部门审 批,公安部门依 法加强其活动是 安全监管。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按照分类分级相关规定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计 划内的除中央驻湘和省属、益阳市属重点企业总公司及其有关 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安监部门主要 负责市本级以及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负责列入 市局监督检查计划除外的中央驻湘和市属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 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统筹协调辖区 内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乡级安监部门的执法监督。乡级安监 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 施。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现制订制度如下: 一、监督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委托执法、乡镇安管办及其执法工作 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 731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情况; (九)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 性和适当性; (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 应诉处理和行政赔偿结果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以落实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跟踪督办、案卷评查、 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 制、安全生产执法质量考评、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等方式进 行,同时,坚持多种监督方式并举,自觉接受司法、人大、政 协、监察等部门监督,积极稳妥引入外部监督,重视社会监督 与公众参与。市乡安监部门还可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发 放执法监督卡、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四、监督、服务措施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 732 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加强对市乡安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 导。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开设市乡安监人员安全生产专业 知识培训班,举办安监部门负责人、各类专题知识业务培训班 等,研究完善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做好执法人员行政 执法证持证考试、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执 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监督程序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申诉举报、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建 议,部署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等,并采取现 场检查、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全市安全 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依法 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反馈意见并提出要求,跟踪问效,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处罚 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务员法》、《行政复 议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4 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不同情况作 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 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 733 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安全生产年度分类分级监督检查 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 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机关)及其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根 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安全生产条例》和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监 督检查计划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 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 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 职业卫生(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按内容分为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 为主,检查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734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情况; (四)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 资格证书情况; (五)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七)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八)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 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 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 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 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 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十二)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 735 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 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二)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 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三)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五)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 与说明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 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八)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 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 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九)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 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十)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736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监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行政检查: (一)执行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二)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 (三)重大节会期间组织的专项检查; (四)对易发事故季节或高危行业集中地区专项治理; (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 线索的核查; (六)其他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的检查,每年应有 1 次 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冶金等八大行业生产 企业每年应不少于 1 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 单位每年应不少于 2 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 产单位每年应 2~4 次。 督促检查以随机暗访暗查为主,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 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直下基层、直插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方 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单独行政检查的,应派出 2 名以上监督 检查人员参加;实施联合检查的,参与部门均应安排 2 名以上 的人员参加,并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目的和检查的内容、场所、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配合检查的有关要求; 737 (二)询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了解被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原材料、现 场管理、危险场所(部位) 、职业健康条件、安全保障等内容; (四)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发现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监管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被委托机关执行机 构实施的行政检查,均应制定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报经本级机 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一般实行计划检查,实施计划行政 检查的,每月制定一次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实施其他行政检查 可根据不同类型行政检查的特点和要求制订专门实施方案。 未经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的,不得实施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行政检查的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文本,行政执法文书以及照相机、 录音笔、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检测仪器等有关实施行 政检查的辅助工具。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行政检查业务知识,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安全监管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依法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和 738 行政强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 行政检查职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受法 律保护,免受责任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 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违法违章行为处理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违 章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一)可以当场纠正的,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责 令其当场纠正;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作为行 政处罚前置的,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根据整改所需必 要时间量合理设定限期,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 (三)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须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其自身难以排除的,下 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局部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 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排除隐患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排除隐患限期一般不超过 15 天; (五)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 739 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照)许可证失 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控制 危险扩大,避免危害发生。 安全监管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有下列违 法违章行为,依法立案予以查处 (一)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 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失效擅自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二)许可证(照)齐全但不符安全条件的; (三)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限期整改、下达现场处置 措施决定书限期排除隐患到期复查仍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种 类合并执行的; (五)应当依法直接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安全监管机关作出责令限期 停产停业决定且到期复查时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报请沅江市 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 采取单独行政检查,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制作 《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作好登 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制作移送案件决定书,经主要 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同级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740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灭失、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可依法采取 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二)查封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 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扣押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经营、购买、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非法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 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职责 的,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 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 企业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 741 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整治)。 (三)重点抽查。 (四)联合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安监局对有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分为定期 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 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有证企业进行监督 检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 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乡镇安管办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 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对有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市安监局每年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一批重点企业或隐患问题较多的企业,通过组织聘请 专家开展上门服务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帮扶企业查找隐患,提 升安全水平。 (三)市安监局对列入市级执法计划的企业,每年按照年 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742 (一)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 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市安监局督促指导乡镇场、街道、园区安管办加强 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 (三)市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检 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回访。计划监督检查可采取听 743 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测检验等方式,对企业实施 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 执法证件,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下达书面执法文书,由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市安监局计划执法检 查不代替属地安监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取得许可证照企业的后续监督检查,有关情 况及时报告市安监局。 (三)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的,予以撤销安全许可证。 (五)职业卫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等 744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 检查下列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 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 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 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 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745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安监部门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 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 各级安监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台账资 料,对工作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 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 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市乡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 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 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 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 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 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746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 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危害 事故隐患时,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 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 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职 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对违法行为、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市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市安监局及时报告市人民政 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四)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关闭。 (六)非煤矿山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非煤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747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安监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 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 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 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并反馈给企业。 市安监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点企业或隐患问 题较多的企业,通过组织聘请专家开展上门服务和专项检查的 方式,帮扶企业查找隐患,提升安全水平。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 隐患的,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 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748 (二)对取证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 后监管。市安监局对乡镇场、街道、园区安管办后续监管工作进 行检查,督促指导乡镇场、街道、园区安管办加强监管工作。 (三)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暂扣 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七)工矿商贸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工 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 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情况;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749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 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 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 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 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750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 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 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事故隐患的,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 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 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 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751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市安监局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一、主要内容 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 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 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选择适用权限。 二、标准规范 我市现执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 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实施,待 湖南省制定新基准并公布后,再按新基准实施。 三、有关措施 市安监局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 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法》和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市乡安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 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752 市安监局有权对乡镇安管办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 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安监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 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职业病防治宣传 教育及《职业病 防治法》宣传周 活动 每年 4 月份的最后一周,针对 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职业安全健康 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 监督管理股 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法制股) 提高公众职业卫生防护意识。 0737-2800110 2 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救援服务 调度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 伍,参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或 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法制股 0737-2800110 3 安全生产宣传服 务 组织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宣 传、安全文化活动、企业文化 建设。 办公室 0737-2800110 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 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 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有色、 办公室、安监 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烟 一股、安监二 草、商贸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 标准化企业创建,对达到三级 股、法制股 标准化要求的予以公告。 4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753 联系电话 0737-2800110 (共 43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 关药品、医疗器械、保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 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 法律、法规、规章。 理的政策和法律、 法规、 规章;制定监督管理工 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卫生许可和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 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 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 关的信息;依法抽查检 验餐饮服务食品的质 量。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 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抽查检验餐饮服务食品的质量。 3 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 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管理;负责化妆品卫生 许可的初审和卫生监 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 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的初审和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术规范。 4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技术监督,质量安 政监督,技术监督,质 全。 量安全;监督实施药品 和医疗器械生产、 流通、 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 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规范。 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 品、医疗器械标准;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 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 药物滥用监测;配合有 滥用监测。 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 制度,开展药品、医疗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 器械广告监测;依法抽 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查检验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 抽查检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 品质量;负责审批药品 量。 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零售)开办资 负责审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 格。 开办资格。 754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 药品。 5 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 射性药品;组织实施中 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 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 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 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 护制度。 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 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6 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 械、化妆品、保健食品 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的 等的研制、生产、流通、 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 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 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 行为。 7 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 食品、保健食品、化妆 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 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 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 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 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 建设工作。 8 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有关的交流合作; 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合作。 在职责范围内,贯彻实 施国家和省市医药产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医药产业政策。 业政策。 9 其他事项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上级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755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负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行政许可,监督管 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 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 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 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 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市农业局 市畜牧水 产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 农贸市场或生产经营企 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 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 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 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 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 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 综合协调 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 定;会同食品药品监管 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 管理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及食品包装材 料、容器、食品生产经 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 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 政策;负责拟订药品流 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 责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 案件侦查工作 756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食 品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 可证管理办 法》、《餐饮 服务许可管理 办法》等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 行动时,发现某超市 经营不合格食品,交 工商部门调查处理。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 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 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 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 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食品 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参 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 调查处理 市发改局 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工作, 制定全市食品工业发展 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 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 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食品 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质 组织工作 市环境保 护局 1 2 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 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 题 食品安全 综合协调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 监管 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 运输活动和政策发性用 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 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 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 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 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 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 管理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负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行政许可,监督管 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 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 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 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 757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食 品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 可证管理办 法》、《餐饮 服务许可管理 办法》等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 行动时,发现某超市 经营不合格食品,交 工商部门调查处理。 《沅江市机构 编制委员会关 于沅江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 1.食品药品部门在 对市场内食用农产 品进行质量抽检时, 发现某经营户经营 的蔬菜存在农药残 留,食品药品部门对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市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 农贸市场或生产经营企 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市畜牧水 产局 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 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 定;会同食品药品监管 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 管理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及食品包装材 料、容器、食品生产经 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 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餐饮服务 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学校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 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措施, 配合开展学校及周边环 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执法工作,参与学 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 处理 758 相关依据 案例 编制规定的批 复》(沅编发 [2011]38 号) 《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餐 饮服务许可管 理办法》等 不合格蔬菜作出处 理后,同时向农业部 门通报此信息,建立 追溯机制,形成监管 合力。 2. 食品药品部门接 到投诉举报某学校 学生在食堂就餐后 出现上吐下泻症状, 立即调查处理,且及 时通报教育部门。 3. 食品药品部门在 餐饮服务单位对食 用林产品进行质量 抽检时,发现其使用 的鲜笋食用林产品 存在农药残留,食品 药品部门作出处理 后,同时向林业部门 通报此信息,建立追 溯机制,形成监管合 力。 序 号 3 管理事项 保健食品 监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发改局 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重大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 备和物质组织工作。 市环境保 护局 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 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 题 市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 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 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管理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 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备 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 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 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 品广告内容审查 市卫生局 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 企业标准备案 市公安局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市安监局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市工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 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4 医疗机构 药品监管 市卫生局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 全 法 》 ; 2 、 限公司利用媒体、宣 《中华人民共 传册等宣传某保健 和 国 标 准 化 食品,广告内容中夸 法 》 ; 3 、 大了产品的功效,严 《 中 华 人 民 重误导肿瘤患者。该 共 和 国 消 防 媒体所在地食品药 法》;4、《中 品监管部门监测到 华人民共和国 该违法广告后,将违 安全生产法》; 法广告移送工商部 5、《危险化学 门,由工商部门进行 品安全管理条 处理。 例》。 1、《中华人民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 共和国药品管理 药品后出现不适。接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 法》;2、《中华 到反映后,卫生局应 存、调配和使用药品的 人民共和国药品 对该医院处方、调配、 质量监管 管理法实施条 使用等环节进行检 例》;3、国家食 查,并依法查处违规 药总局 《医疗机构 行为,食品药品监管 药品监督管理办 部门对医院购进、储 法(试行)》(国 存、调配和使用药品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 食药监安〔2011〕 质量依法进行检查 处方评估制度执行情况 442 号);4、《湖 和抽验,并依法进行 南省药品和医疗 查处。 的监管 器械流通监督管 759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条例》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5 化妆品监 管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6 医疗器械 监管 市卫生局 7 疫苗监管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市卫生局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 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 妆品行政许可、备案和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 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 1、《中华人民 企业,食品药品监管 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 共和国标准化 部门负责对生产过 法 》 ; 2 、 程及产品质量的监 不良反应监测 《 中 华 人 民 管,质监部门负责企 共 和 国 消 防 业标准的审核、备案, 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 法》;3、《中 消防部门负责对化 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华人民共和国 妆品生产企业消防 安全生产法》; 安全设施的审核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 监管,安全监管部门 共 和 国 广 告 负责对安全生产工 法》;5、《化 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 妆品卫生监督 作的监管,工商部门 负责对化妆品广告 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条例》。 发布的监管。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 监督检查 负责医疗器械科研、生 产、经营、使用各环节 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 质进行认定初审;根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 1、《医疗器械 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 监 督 管 理 条 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 例》;2、《医 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 疗器械不良事 制措施;组织对引起突 件监测和再评 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 价管理办法》 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 (国食药监械 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2008 〕 766 并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 号);3、《医 疗器械临床使 监测 用安全管理规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 范》(卫医管 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发 〔 2010 〕 4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号)。 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 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 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 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 家医疗器械企业生 产的骨科接骨板时 发生断裂的群发事 件,食药监部门和卫 生部门成立联合调 查组,食药监部门对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 理体系进行核查,对 原材料采购使用、生 产工艺、质量检验控 制和经营环节的追 溯性进行排查,卫生 部门对手术过程的 产品植入临床操作 规范执行情况进行 排查,最终查明原因 排除隐患。 1、《中华人民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 共和国药品管 检查某县疾病预防 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督 理 法 》 ; 2 、 控制机构的疫苗,卫 生局对其疫苗采购、 管理 《疫苗流通和 分发、预防接种的合 预防接种管理 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 条例》。 760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 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 疫苗储存、运输环节的 监督管理 8 9 医疗机构 制剂室监 对其采购、存储、运 输疫苗的质量进行 检查,必要时进行抽 检。 1、《麻醉药品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 和精神药品管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理条例》;2、 类精神药品的,应当 《麻醉药品和 经卫生主管部门批 精神药品实验 准,取得麻醉药品、 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 (国食药监安 用印鉴卡。医疗机构 〔 2005 〕 529 应当凭印鉴卡向本 号);3、《麻 省内经过药品监督 醉药品和精神 管理部门批准的定 药品邮寄管理 点批发企业购买麻 办法》(国食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药监安〔2005〕 神药品。某医疗机构 498 号);4、 如果发生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和 和精神药品被盗、被 精神药品生产 抢、丢失或者其他流 管 理 办 法 》 入非法渠道的情形 (国食药监安 的,案发单位应当立 〔 2005 〕 528 即采取必要的控制 号);5、《麻 措施,同时报告所在 醉药品和精神 地县级公安机关和 药品经营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国食 医疗机构发生上述 药监安〔2005〕 情形的,还应当报告 527 号)。 其主管部门。公安机 关接到报告、举报, 或者有证据证明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可能流入非法渠道 时,应当及时开展调 查,并可以对相关单 位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的质量和购进 市公安局 负责对麻醉药品药用原 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 为进行查处 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 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 全管理 市农业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实施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 1、《放射性药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 射诊疗需要使用放 品的使用 品管理办法》; 射性药品,应先向卫 2、《关于开展 生部门和环保部门 负责监管医疗机构放射 换发放射性药 申请取得《放射诊疗 品使用许可证 许可证》和《辐射安 诊疗 工作的通知》 全许可证》后,向药 (国食药监安 品监管部门申请《放 负责监管医疗机构辐射 〔 2003 〕 199 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号)。 安全 证》。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10 案例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 品监管 放射性药 品监管 相关依据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 1、《中华人民 某医疗机构设立制 共和国药品管 剂室,向所在地省、 监督管理 理 法 实 施 条 自治区、直辖市(食 761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管 市卫生局 市食品药 药品、医疗 品监管局 11 器械、保健 食品广告 监管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12 城乡集贸 市场中药 材和普通 经营企业 滋补类中 药材监管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13 中药代煎 监管 市卫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例》;2、《医 疗机构制剂配 负责审核医疗机构制剂 制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 室的设立 ( 局 令 第 18 号)。 案例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提交的材料中应 包括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的审核同意意 见。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 测,将违法广告移送工 商部门查处。对虚假宣 传等违法广告经省级药 监部门批准暂停相关药 品、医疗器械在辖区内 的销售。 1、《中华人民 某药品经销有限公 共 和 国 广 告 司利用电视媒体等 法》;2、《中 宣传某药品,利用某 华人民共和国 疾病的多名患者形 药品管理法》; 象和某医疗机构专 3、《医疗器械 家形象为产品功效 监 督 管 理 条 做证明(属于严重违 例》;4、《药 法药品广告)。该媒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 品广告管理办 体所在地食品药品 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 法》;5、《医 监管部门检查到该 督检查和对违法广告的 疗器械广告审 违法广告后,将违法 查办法》 广告移送工商部门。 查处 1、《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 理 法 》 ; 2 、 某人在城乡集贸市 《中华人民共 场准备以个体工商 负责城乡集贸市场中药 和国药品管理 户销售中药材,或超 材和普通经营企业滋补 法实施条例》; 市等企业销售滋补 类中药材质量监管 3、《药品经营 类中药材,应到工商 许可证管理办 部门登记注册,并依 法》(国家食 法对其经营行为实 品药品监督管 施监管,食品药品监 理 局 令 第 6 管部门对其销售中 号);4、国家 药材的质量实施监 食药总局《关 管。 于普通商业企 业销售滋补保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健类中药材有 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 函〔2012〕126 号)。 1、《中华人民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 共和国药品管 委托某单位代煎中 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 理 法 》 ; 2 、 药后出现不适,接到 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 反映后,卫生局应对 和国药品管理 该医院处方、调配、 法实施条例》; 使用和代煎等环节 3、国家食药总 进行检查,并依法查 局《医疗机构 处违规行为;食品药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 品监管部门对医院 的监管 办法(试行)》 购进、储存、调配和 (国食药监安 代煎中药饮片质量 762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14 餐饮具集 中消毒监 管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 者依法监管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工作 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 工作 市公安局 相关依据 案例 〔2011〕442 依法进行检查和抽 号);4、卫生 验, 部、国家中医 并依法进行查处;工 药管理局《医 商部门对代煎单位 疗机构中药煎 合法性和经营规范 药室管理规范》 进行核实,并依法查 (国中医药发 处。 〔 2009 〕 3 号)。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 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 况进行监管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 服务经营者核发餐饮具 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 证,并依法对其生产集 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管 市安监局 15 职责分工 卫生部、工商 总局、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局 《关于加强餐 饮具集中消毒 单位监督管理 的通知》(卫 监督 发〔2010〕25 号)。 在食品安全整治期 间,卫生部门检查中 发现,某餐饮具集中 消毒企业无卫生监 督合格证擅自从事 餐饮具集中消毒生 产。为此,卫生部门 对该企业进行立案 查处,并将产品流通 的情况通报食药监 管部门,将无证营业 且作业场所无法达 到要求情况通报工 商部门。食药监管部 门对餐饮服务提供 者使用该企业产品 情况进行核查,并对 他们未建立索证、查 验制度予以处罚,工 商部门对该餐饮具 集中消毒企业因无 法取得卫生监督合 格证, 注销营业执照。 省安监局组织对易 1、 《中华人民 制毒生产企业进行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共 和 国 禁 毒 检查,发现超出许可 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 法》;2、《易 数量生产非药品类 监督检查工作 制毒化学品管 易制毒化学品 省安 指导、协调辖区内监督 理条例》; 3、 监局责成县级安监 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国 部门责令企业限期 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 务院《关于加 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购销和运输等情况;实 强禁毒工作的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 意见》(中发 企业吸取教训,进行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 〔2014〕6 号) 整改,经县级安监部 门确认后,恢复生产 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 业。 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 批;牵头制定、实施全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 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 763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度;组织开展对辖区内 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 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 查工作 16 市商务局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 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 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 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 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 市工商局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市环保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 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 查处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行 政许可,监督管理药品 生产、流通、使用环节 药品安全。 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落实行政收费 标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药品犯罪 案件侦查工作 药品监管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17 出生人口 性别比治 理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1、《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理 法 》 ; 2 、 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 时,发现某药店从非 和国药品管理 法渠道购进中药饮 法实施条例》; 片,立即对其进行调 3、《湖南省药 查并作出处理。 品和医疗器械 流通监督管理 条例》;4、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生 产、销售假药、 劣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 释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流 1、《中华人民 通、销售、使用单位的 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2、 监管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负责“两非”案件的调 法实施条例》; 查处理,依法打击溺弃 3、《湖南省药 品和医疗器械 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流通监督管理 条例》;4、最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 高人民法院、 程服务管理、B 超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 764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定点凭证引产管理等制 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 构、个体诊所的监管, 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 力度 院关于办理生 产、销售假药、 劣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 释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各类食品 药品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 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 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 765 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 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 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 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食品药品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 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法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 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66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数 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 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 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 767 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方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 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三)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重大活动接 待单位、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旅游景区餐饮单位 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抽样检验; 768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六)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三、监督检查程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 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 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 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 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 抽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申办证餐饮单位资料和现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 发放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并予以 公示。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 《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 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 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769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 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 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保健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检查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索 票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一)企业经营保健食品是否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二)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复印件。 (三)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 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四)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 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 (五)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770 (二)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三)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 位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或者由上级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经营单位进 行暗访。 (四)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 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 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实施检查。 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 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 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 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 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要增 771 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 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 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 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化妆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各化妆品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 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要求。重点检查: (一)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的企业生产。 (二)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 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 制度等。 (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 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四)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六)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772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二)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三)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巡 回监督,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 1 次; 每 2 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 1 次;对日常 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增加监督频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 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经营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 行检查时,必须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 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 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 查工 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化妆品生 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 以查处。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加大对区域特 色产品、风险高、问题曝光多产品的抽验力度。 773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 )生产企 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包材生产企业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药品 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和容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系统检查、常规检查、跟踪检查。其中: 系统检查,是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及《药包 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 ,对药包材生产企业进行全面 的监督检查。 常规检查,是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合法性项目和质量管理 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是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采取的整改措施与效果的检查。 有因检查,是针对企业发生停产、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举 报投诉、质量抽验不合格、产品质量事故等重大事件,所进行 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774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企业信用情况、企业年度报 告等信息,在年初制订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对象、 检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同时,将制订的日常监管方案报上级局 备案。 (二)现场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 必要时抽样等方式。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或抽取样品。监督检查 应做好记录,注明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系统检查结束应 形成检查报告。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的跟踪检查可与其他形式的 监督检查一并进行。跟踪检查应记录上一次监督检查发现企业 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企业应当自觉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企业内部开展 诚信生产经营的教育,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监督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注明检查发现企业存在 的问题,并区分问题性质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管理严 重不合格或质量管理一般不合格。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管理严重不合格项目,应在检查 记录中规定企业的整改期限。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企业立即改 正,质量管理严重不合格项和质量管理一般不合格项,应责令 限期改正。 对于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洁净级别要求的或检查人员认为 775 产品存在质量可疑的,应当进行监督抽验。 (二)对监督检查和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的企业违法违 规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实施监管分级管理。根据日常监 督管理掌握的信息,对企业分诚信等级、守信等级、警示等级 和失信等级。对诚信等级的企业免于系统检查。对失信等级的 企业,公示监管等级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增加监督检查频 次,符合黑名单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六)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规范配制行为, 保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配制行为是否符合《医疗 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 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配制制剂及是否 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处方配比、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及包装规 格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制剂配制的组织机构。明确 776 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保证配制的制剂质量和安全。 (三)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批准要求进行原、辅、包材 供应商审计及成品是否全检后使用。 (四)制剂配制的物料管理、卫生管理、配制管理、质量管 理与文件管理是否按规范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局统一部署,负责日常检 查及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重点。 (二)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行证的监 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核查现场、抽验产品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监督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在 《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可视情况采取整改、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等措施。 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制剂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的行为,情节较轻微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复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责令 改正或立案查处。 777 (二)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超许可范围配制的行为移交稽查 立案查处,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药品生产监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日常监管的针 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我市药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监 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原料药、制剂、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中药饮片 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及 其附录组织生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药品 GMP 跟踪 检查);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有因检查。 778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 与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 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 为。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要求企业改正, 并加强日常监管。 (八)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为促进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监管效率,不断提升监管能 力和监管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 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中药材专业市场、 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 、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 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 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 779 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 (批发)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药品经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 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2 版)及其附录开展药 品经营活动。 (三)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是否符合并按照《体 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四)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是否符合《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中药材专业市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六)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 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78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二)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 GSP 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 (四)根据举报投诉,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有 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方式以飞 行检查为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依法处理 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 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与药品交易服务网站每月在线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账。互联 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其 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责令企业改正, 并加强日常监管;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781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 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 射性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 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疫苗等品 种。为加强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监管,落实 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生产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 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 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 章、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 782 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未经许可从事特殊药品、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二)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类别或品 种与批准的是否一致;生产和使用数量需要批准的是否与批准 的一致; (三)是否建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 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机 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机构各部门之间能否各司其职、各负其 责,并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保证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安全管理; (四)是否制定并落实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 发放、报残损、销毁制度及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不合格品处 理等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是否建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察、 质控、废物以及污染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是否按要求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毒性 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其他是否 实行专人或专人专柜加锁管理; (六)核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 剂肽类激素账、卡、物是否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数 是否和省局监控网上数据相符合。 783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 监督管理职责,在核准许可前进行检查、许可后开展监督检查 等。负责对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每 季度年检查一次;对其他单位每年检查一次以上。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上级局的安排部署,对辖区内的特 殊药品的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特殊药品经 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且 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管理规 定,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 消定点经营资格;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 要求其及时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 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784 (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 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行 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 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开展 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专 项检查; (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四)根据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可以进入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现场、经营企业场所 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 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 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785 (二)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 制措施。 (三)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 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四)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 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 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 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 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并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 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 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采 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责令企业立即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786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及相关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一、监测检查对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监测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合 法性和真实性。 三、监测检查方式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检查、公告。 四、监测检查措施 每月定期监测发布于各类媒体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品广告情况,并将监测结果通过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五、监测检查程序及处理 (一)药品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 布的药品广告,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 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及时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 787 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 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 关查处。 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及时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通过监测,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 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 ,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 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各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788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 量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文件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 局于 2013 年发布了《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制度》,以(沅食药监发〔2013〕24 号)发布,作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 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 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工作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建立的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 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789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政务网站发布食 品药品安全相关 信息 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服 务网,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监 管有关法律规范、科学知识和 工作动态,并提供相应信息服 务 2 开展食品药品教 育培训 开展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 药品监督股、 统教育培训工作;为全市医药 行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 食品安全监督 股 续教育提供服务 0737-2806676 3 食品药品举报和 投诉受理、信访 处理 提供食品药品举报和投诉受理、 信访处理服务 稽查大队 0737-2806676 4 食品药品安全知 识科普宣传 向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 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 和服务宣传安全用药的科学理 念和实用知识,对用药常见误 区进行解读;宣传安全用药科 普知识,提升对特殊用药人群 的宣传实效;宣传食品安全科 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升 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识水平, 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弘 扬社会多方协调共治,营造良 好社会氛围 办公室 0737-2806676 5 药品、医疗器械 不良反应监测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 测和处置工作 1 办公室 药品监督股 沅江市物价局责任清单 (共 18 项) 790 0737-2806676 0737-2806676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 拟订我市的价格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价格改革 方案和调价措施。 1 贯彻价格政策,组织 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 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负责贯彻落实省、 市下达我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的 建议,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稳定市 场价格总水平。 制定价费管理办法、制度,贯彻实施价费监管 的法律、法规、规章,做好有关价费监管规范 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全市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 目录;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 用范围。 2 贯彻落实价费监管政 负责本级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年审 策,承担全市价费监 贯彻实施上级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负责 管工作 各种短期培训类收费的监管,按有关规定组织 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价费 管理 股 制定和调整《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县管商品和 服务价格(含包含在价格中的基金和附加) 。 按照权限分工,参与拟订税费改革、医疗卫生 体制改革、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等涉及价格和收 费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 3 4 5 6 贯彻执行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研究制定 价费 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 征收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 管理 金政策 股 收和使用监管。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开展 价格 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数据的定期采集、 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 汇总和上报,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形势,及时反 监督 系 映有关市场价格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 检查 局 政策建议,引导社会合理消费。 组织实施价格、收费 价格 监督检查工作,依法 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行业监督、舆论监督、 监督 查处价格、收费违法 群众监督等参与的社会价格监督体系 检查 行为 局 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市价格 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 负责全市价格成本调 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关行 价格 认证 查和监审 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中心 791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推行明码标价,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 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打击价格垄断、价格欺 诈和各种暴利行为,受理、检查、处理价格违 法案件。 建立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受理价 格和收费投诉举报,开展价格投诉争议调解, 及时化解价费矛盾,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法予以 奖励,对价格突发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政 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定价成本核算办法, 组织实施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 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组织实施我市稻 谷、棉花、生猪和常用消费品成本数据,并及 时上报,认真收集、审查。 7 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无 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 形资产的价格以及公民、法人的相关财产依法 和认证 进行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8 负责全市价格公共服 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费信 务 息。 价格 认证 中心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价格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好对属地 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股 室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 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792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 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股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小组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股应当报告检查纠 正情况。 (五)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 793 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 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 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 举、控告、建议股室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 ,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价格执法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股室,应在限定期限 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794 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股室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 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 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 查的股室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 (八)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795 (九)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价格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 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 796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 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 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 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本级或上级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797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 ,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 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 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 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 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 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 ,报价格主管部门负 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 798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 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 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 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 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799 (三)是否存在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 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 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本级或上级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 ,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 800 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 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 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 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 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 ,报价格主管部门负 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 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801 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 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 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 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 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 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 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 802 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 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 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 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 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 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 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 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 803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 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市物价局主要行使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 价格违法案件查处职责。 一、案件查处范围 负责的案件查处范围包括: (一)中央、省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在本市内的的案件; (二)县级国家机关、本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 (三)中央企业延伸至本市内的县一级子公司、分公司、 分支机构的案件; (四)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市内的县一级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 (五)在本市范围内需要直接办理的其他案件。 二、案件的查处程序 市物价局按照下列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 政处罚: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804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 ,报 市局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市物价局负 责人集体审理; (六)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 通知书》并送达; (九)局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 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局负责人审批。 三、价格违法案件查处要求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失查、 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 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 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为 805 促进物价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 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 定沅江市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 5 种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不 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 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 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 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 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 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 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 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 内处以罚款。 806 (三)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 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 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 所得 5 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 3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 30%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 款上限 3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 50%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应当 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 50%以上至 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对违法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 数额一律顶格处理。 2.《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的, 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1 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2 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3 倍; 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 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 的 3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 30%至 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 50%; 4.《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 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 30%,一般处 807 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 30%至 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 的 50%。 二、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发改价监〔2014〕1223 号) ,省发改委将根据《规范价格行政 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重新修订《湖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 法》和《湖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省价格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我局也将重新在国家和省公布的标 准规范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 行评估,并向上级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 重新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 以直接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和市发改委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案 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808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序号 服务事项 1 民生价格信息公 布 2 价格和收费公示 3 价格宣传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公布与居 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价格透明 价格监督检查 度。根据上级发改委要求及时 局和价格认证 收集我市稻谷、生猪成本价格 中心 指数和常用消费品生产、加工、 流通成本的相关数据,并按要 求上报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 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价格监督检查 公示,亮证收费;组织经营者 局和价费管理 做好明码标价;实行资源稀缺 股 商品、自然垄断商品、公用事 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示 联系电话 0737-2722363 0737-2817360 0737-2722363 0737-2708857 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信 息等平台,以及日常价格监管、 价格举报、价格服务等工作, 全局各股、室、 对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调 所、中心 0737-2813336 控监管、重大价格改革、规范 市场价格行为等政策措施进行 宣传 4 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 12358 价格咨询、 等方式接受群众对价格问题的 价格监督检查 0737-2722363 投诉举报 咨询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 局 报 5 对涉企收费实施项目清单制度 管理,在市发改委官方网站上 发布《益阳市涉企收费项目清 单》,向社会公示涉企收费的执 收部门、收费项目、项目级别、 价费管理股 依据文件等内容,加强对收费 的动态监管。规定凡是清单外 的收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 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涉企收费目录清 单制度 沅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809 0737-2708857 (共 2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 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 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 策部署;协调推进本系 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 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 民族合法权益,督促指 导民族工作条例和宗 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 实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 彻实施; 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 承担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 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和行政调解等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2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 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 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 负责民族宗教动态、 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 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 提出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 教工作的建议 3 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 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 牵头承担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政策的实施、衔接;对 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建设; 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进 负责联系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行业务指导 4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民 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 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 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 展民族团结进步行创 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 族进步行表彰活动;指 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 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 居少数民族工作 牵头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 作职责; 管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专项资金; 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 创建活动; 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相关工作; 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 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妇儿、老龄、残 疾人、双拥等工作。 5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 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 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 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 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提出构建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 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 理工作; 参与民族地区维护稳定以及涉及行政区域、边界纠 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指导影响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 810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 和应急机制建设,承担相关协调处理工作。 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 展,维护国家统一 6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 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 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 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 关系和谐 7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 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 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 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 指导相应全事项性四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 指导宗教团体做好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 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 教育工作。 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组 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 调的有关事务 8 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 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 负责维护全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 负责全市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维护公民信仰宗 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 教、宗教教职人员权益。 管理信息化建设 9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 的其它工作 承办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依法管理工 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811 相关依据 案例 市民宗局 1 民族团结创 建工作 市财政局 2 3 4 5 编辑发行涉 及五大宗教 内容的出版 物电子出版 物、音像制 品和内部性 出版物和宗 教用品管理 全市性五大 宗教团体和 宗教慈善组 织的管理工 作 市民宗局 市文化新 闻出版局 市民宗局 市民政局 协助搞好全 市性宗教团 体换届工作, 市民宗局 配合党委部 市委统战 门做好宗教 部 换届代表人 士的推荐安 排 研究提出少 数民族干部 队伍建设的 政策建议, 参与少数民 市民宗局 族干部人才 队伍,民族 宗教工作队 伍建设规划 的 《中央宣传部 中央 统战部国家民委 关 负责组织开展民族 于全国民族团结进 团结创建活动 步创建活动示范单 位的决定》《国家民 委关于推动民族团 结进步创建活动进 负责民族团结创建 机关企业社区乡镇 学校寺庙的实施意 工作的经费保障 见》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6 负责内容审核把关 号)第七号、第二十 一条;《湖南省宗教 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对是否同意其印刷 (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十八、第三十 进行审批和监管 条《出版管理条例》 负责团体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登记管 和管理 理条例》、《宗教事 务条例》、《湖南省 负责团体的登记管 宗教事务条例》 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市民宗局:协助推荐 公厅《关于印发湖南 团体换届人员和宗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 教换届代表人士。 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市委统战部:负责团 机构及人员编制规 体换届、人员推荐、 定的通知》(湘政办 考察 发[2014]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 于印发少数民族事 室的日常工作,在调 业“十一五”规划的 查研究的基础上,积 通知》,中共湖南省 极主动地反映情况, 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提出建议,推荐人选。 《关于加强民族工 作的决定》 中共湖 南省委、湖南省人民 812 拟订和实施 工作;承担 联系少数民 族干部的具 体工作,协 助有关部门 做好少数民 族干部的培 养教育推荐 选拔工作 市委组织 部 市委统战 部 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政府关于贯彻《中共 负责牵头、抓总、综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合、协调。 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负责调查研究,积极 决定》的实施意见 主动地反映情况,提 《湖南省关于贯彻 出建议,推荐人选。 落实民族区域自治 “两规定”做好民族 地区人才工作的通 负责在考试录用国 知》 湖南省人民政 家公务员和专业技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术人员队伍管理方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 面,对少数民族对象 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从政策上予以照顾。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负责要有针对性地 制定和完善民族教 育规划。 负责在经费安排上 要尽可能地对民族 教育和民族干部培 训等工作实行倾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接受益阳市民宗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益阳市民宗局委托我市民宗局 2 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 确保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有序进行,沅江市民宗局依法接受 813 益阳市民宗局的监督和纠错(具体要求见益阳市民宗局责任清 单)。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管理 一、接受上级民宗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益阳市民宗局施行属地管理的 8 项行政执法事项。益阳市 民宗局负责对县市民宗局的工作指导和依法监督,明确行政执 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益阳市民宗局主要负责对自己所辖 事务的执法管理,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县市 级民宗局的指导和监督。 (具体内容见益阳市民宗局责任清单)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我市民宗局主要负责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切实做好内设股室(业务股、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的监管工作, 同时配合、支持好益阳市民宗局的依法监督管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民宗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 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 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 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依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细 814 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按照益阳市民宗局将制定的《益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为系 统行政处罚和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接受益阳市民宗局对我市民族宗教工作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 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查和完善。 (二)在益阳市民宗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我市本地 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民宗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为其制定的裁量 标准。 (三)我市民宗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定 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 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四)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 沅江市民宗局依法接受益阳市民宗局对取消的相关审批事 项和有涉密文件规定的涉密审批事项在内的部分行政权力加强 监督和检查。 (五)案件查处工作 815 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沅江市民宗局主要负责配合和支持 益阳市民宗局对辖区内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做好一般 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 (六)对保留事项权力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市民宗局保留的行政权力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推 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要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民宗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 存在推诿、无故拖延、刁难或者接受相对人好处等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 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行 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 行为。 (七)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 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816 市民宗局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 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 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 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诉 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 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民宗局对各股室及工作人员考 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不执行的,责令有关股室立 817 即执行; (二)对在权力实施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违 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实施行政行为。 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 销; (三)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拖延、推诿、刁 难、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在实施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及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 宗教政策法规、 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 学习宣传咨询活 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 动 律基础和法制意识 开展民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 民族知识、政策 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民族 法规宣传咨询活 政策咨询解释,提高社会对民 动 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知晓度。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市民宗局 0737—281288 7 市民宗局 0737—281288 7 沅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 26 项) 一、 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81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 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法律、法规;组织拟订 加强全市金融行业服 统筹协调全市重要金融政策调研工作。 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 意见和政策建议。 组织拟订加强全市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 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2 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 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 市金融运行情况,会同 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分析全市金融运 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 行形势。 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 政策建议。 3 负责联系驻沅金融管 理部门、 各类金融机构; 负责联系驻沅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 协助驻沅金融管理部 门依法对我市金融机 构进行监管;组织开展 协助驻沅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市金融机构进行 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 监管。 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 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 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 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 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 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4 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 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 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 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 顿和规范全市金融市 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秩序。 场秩序,防范、化解、 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 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护金融稳定。 5 指导和推动全市商业 指导和推动全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 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 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 展和重组;根据市政府 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 根据市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农村信用联合 市农村信用联合社进 社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6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推 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安全区创建。 819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7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监管工作。 的有关监管工作;指导 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 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 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 作。 工作。 8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 实施全程监管。 9 组织推进全市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 组织推进全市全方位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与发展;指导和推进企 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 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 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 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 公司资产重组及兼并 收购,负责全市上市后 备资源培育工作。 负责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 10 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 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 和管理。 11 制定金融机构支持县 制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方案. 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 方案,并牵头组织年度 考核、评比。 牵头组织年度考核、评比。 12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全程监管。 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 相关 事项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受理并审核小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小额贷款 市 金 融 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和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 公司管理 办 开业申请,对小额贷款 银行《关于小额贷款 工作 公司有关重要事项及 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820 案例 序 号 管理 相关 事项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高管任职资格进行审 见》(银监发 〔2008〕 23 查。 号),湖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 市 财 政 《湖南省小额贷款 加强财务管理及财务 局 公司试点实施意见》 风险监管。 的通知(湘政办发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 〔 2009 〕 44 号 ), 市 工 商 商注册登记、变更、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局 销等工作。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 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 公司规范发展的意 〔2013〕 7 市 人 民 司资金流向和利率政 见》(湘政发 银行 策执行情况,开展反洗 号)。 钱安全监管。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 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 市 公 安 款及其他非法金融活 局门 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 行打击。 市 金 融 办 2 全市农村 信用社管 理和改革 工作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沅 江 市 办 事处 《国务院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 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授权,会同 (国发〔2003〕15 有关部门对市农村信 号)、《国务院办公 用社联合社进行管理、 厅转发银监会 人民 指导和协调;统筹协调 银行关于明确对农 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 村信用社监督管理 审定改革方案,督促改 职责分工指导意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革措施的实施。 〔 2004 〕 48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深化农村 信用社改革试点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对全市农村信用社履 〔 2004 〕 66 号 )、 行管理、指导、协调和 《国务院关于界定 服务职能;具体组织实 中央和地方金融监 施全市农信社改革工 管职责和风险处置 作,推进农村商业银行 责任的意见》(国发 〔 2014 〕 30 号 )、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中共湖南省委办 821 案例 序 号 管理 相关 事项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公厅、湖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的通知》(湘 办〔2005〕29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 116 号)等。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 市 金 融 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 办 监管工作。 3 以融资性担保公 司设立为例,市 《融资性担保公司 政府金融办负责 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核 管理暂行办法》(中 公司设立审批工 发营业执照。负责办理 国银监会等 7 部委 作;市工商局凭 变更登记。凭市金融办 融资性担 2010 年第 3 号令)、 省政府金融办颁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 保机构监 《湖南省融资性担 发的《中华人民 更名称,省政府金融办 管工作 保公司管理暂行办 共和国融资性担 未作规定的其他股权 市 工 商 法 》( 湘 政 办 发 保公司经营许可 变更,变更组织形式, 局 〔2010〕66 号) 证》和批复文件 跨县市区变更注册地, 办理工商登记, 变更董事、监事、副总 核发营业执照。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批复原件,办理变更登 记。 822 序 号 管理 相关 事项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协调市内重大非法集 资案件的处置工作,组 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 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及金融安全知识宣传 普及工作,涉嫌非法集 市 金 融 资案件情况的定期报 办 送,定期组织全市开展 民间融资风险排查,制 定和修改《沅江市非法 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建立非法集资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 组织协调 防范、打 击和处置 非法集资 工作 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 融资性广告情况的日 常监测和检查,依法查 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 工 商 部 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 门 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 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 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 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 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防范打 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市 委 宣 工作,负责新闻媒体对 传部 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 管理。 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 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 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 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 市 公 安 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 局 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 冻结、扣押涉案资产, 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 失;协助政府做好维护 社会稳定等工作。 823 《处置非法集资工 作操作流程(试行) 》 (处非联发〔2008〕 4 号)、《湖南省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规范 (暂行)》(湘打非 办〔2013〕6 号) 案例 序 号 管理 相关 事项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 市 财 政 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 局 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 督等工作。 市 税 务 部门 4 组织协调 防范、打 击和处置 市 人 民 非法集资 银行、金 工作 融 监 管 部门 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 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 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 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 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 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 业的税收征管等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 作操作流程(试行) 》 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处非联发〔2008〕 4 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 号)、《湖南省处置 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 非 法 集 资 工 作 规 范 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 (暂行)》(湘打非 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 办〔2013〕6 号) 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 缔等工作。 建立本行业的非法集 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 警制度,加强对本行业 各 行 业 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 主(监) 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 管部门 动。定期开展本行业非 法集资风险排查。开展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活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融 824 资性担保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湘政金发〔2010〕66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是否在 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行使监管职责。省政府金 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州、区县(市) 金融办在省政府金融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承担本辖区内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 1、非现场监管 各级金融办使用湖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 统,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财务、业务、高管人 员、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2、现场监管 各级金融办根据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情况,采取查阅资料 和账目、座谈交流和调查了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现 场监管。各市州金融办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半年至少进行 一次现场监管;各区县(市)金融办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每 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的内容至少包括: (1)注册资本使用及资金变动明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有 825 无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等情况。同时,清查股权结构、 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从事吸 收存款、发放贷款、骗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 资,以及超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等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以委托贷 款方式掩盖代偿的经营行为;是否为经营范围中没有“民间融 资中介”业务的投资公司、中介机构等提供担保;是否为民间 借贷交易中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3)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设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 并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 保证金的行为。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 代偿,严禁将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用途,也 不得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与民间借贷交易中介开展担保业 务是否存在收取担保客户保证金行为; (4)湖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运用 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系统,查看存档财务和业务资料 是否与系统内财务及业务信息一致; (5)拨备覆盖率: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 1%提取担 保赔偿准备金;是否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及比例; 是否按照与民间借贷交易中介开展的担保责任余额的 10%提取 担保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取,并于每月 5 日前上报该账户上月 份的银行对账单; 826 (6)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 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是 否完善;责、权、利关系是否明确;按照审慎经营规则,是否 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风险管控机制; 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要求,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事 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资金运营是否合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规范,准确、 真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显著位置张贴“民间融资风 险提示书”;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 股民间借贷交易中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在民间借贷交易中介中兼职; (7)审慎性经营指标; ①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0 倍。 ② 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 20%。 ③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 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 超过净资产的 30%。 3、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五年,到期需换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申请换发经 营许可证: 827 ①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② 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 ③ 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有下列变更的: (1)机构名称; (2)注册资本; (3)业务范围(含经营地域) ; (4)公司住所。 ④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非现场监管 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的财务及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 核实,掌握其经营情况。 2、现场监管 (1)立项。根据年度或周期制定现场监管工作计划,或根 据实际需要,制定现场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现场监管的时间和 监管重点项目。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在开展现场监管工作 前,应逐级将现场监管工作方案报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金融 办备案; (2)成立监管组。根据监管工作任务配备监管工作人员, 成立监管工作组,确定监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监管工作组至 少应由两名监管工作人员组成,保证各项监管内容均有适当形 式的复核和监督。必要时可以从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 助监管。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独立开展现场监管工作的 828 资格,其受托从事现场监管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部门承担, 但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所从事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 (3)信息搜集与研究。监管工作组在开始监管工作前要认 真研究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材料,对被查机构监管 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必要的可采取机构自查、问卷调查、相关 部门和机构座谈等方式获取被查机构信息,对需要进行现场监 管工作的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4)召开现场监管工作准备会议。开始现场监管工作前, 工作组组长应组织监管工作成员召开现场监管工作准备会。会 议内容应当包括:介绍被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历次监管工作 情况等;研究讨论搜集到的被监管机构信息并决定具体实施监 管的步骤和方法;学习与监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 会、法律等业务知识、监管工作方法和技巧等。 (5)发出《现场监管通知书》。开始现场监管前,监管工 作组应开具《现场监管通知书》 ,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加盖部 门印章;监管工作组应在开展监管工作前向被查机构递交《现 场监管通知书》;被监管机构收到《现场监管通知书》后应填写 《送达回证》并由收到人签字。 (6)进驻。现场监管工作组应按《现场监管通知书》指定 的时间进入被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管工作。 ① 表明身份及监管意图; ② 进点会谈; 829 ③ 调阅资料; ④ 现场审查或查勘; ⑤ 调查取证; ⑥ 制作并填写工作底稿; ⑦ 填写现场监管事实确认书; ⑧ 形成监管事实与评价; ⑨ 现场监管总结会谈 ; ⑩ 结束现场作业。 3、换证。(五年一次) (1)书面通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 许可证》的机构开展换证工作; (2)获证机构换发许可证时,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供下列 材料: ① 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0〕66 号)文件规定的 审批权限,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准文件; ② 机构介绍信(市州金融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③ 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④ 旧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在监管部 门指定的省内主流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旧证作废”公告) 。 ⑤ 机构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 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责 830 令限期整改; (5)将审核换证资料及旧证等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监管时,发现违反有关规定 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2、要求上报换证有关材料,开展换证(五年一次),对不 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在现场监管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 依法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或 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报请上级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 保业务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中涉 及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申请换证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 逾期 1 个月,不申请换证的机构,报请上级金融办收缴《中华 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 经营团队、运行制度等。 831 2、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向、融资情况、 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 信息披露等。 3、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抽逃注册资本金、账外经营、财 务弄虚作假、不法手段收贷行为、超额度或超范围发放贷款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1、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和核实、 日常监管分析和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 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 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省小额贷款公 司远程监管系统,并实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每月定期检查、配合上级金融 办进行全市性交叉检查、临时性检查等。 每月定期检查是指每个月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 财务状况等日常经营状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配合上级金融办进行全市性交叉检查是指配合上级金融办组 织县级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开业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的经营和管理规范性进行系统性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临时性检查是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 取的延伸核查方式。 832 四、监督检查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 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 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 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 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 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 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 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 2 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 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 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测系统,及 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定期向县级 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 如出现大额信贷资产逾期、信贷对象倒闭逃逸等重要事项,小 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报告。 2、县级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 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 报告报送市级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收集汇总,同时将市级的 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管报告同时报省政府金融办。 833 3、各级监管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 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 员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4、县级监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 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 5、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 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市级或县级监管部门立项, 经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备省政府金融办后,由县级监管部门 实施;问题严重的可由省政府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政府金融办可根据发现的问题,牵头或责成相关市、县级监 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 款公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处理: 1、日常风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 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提示单、警告单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由当地监管部门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采 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有关优惠政 策、建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 融资及其他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 机关冻结账户等监管措施。 2、重大风险处置。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 834 出现重大风险的,县级政府可依法组织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 秀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并购,组织当地优质民营骨干企业进行重 组,以及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对发生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 督促县级政府及监管部门通过股权转让、责令停业整顿、由其 他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托管、按市场化原则兼并重组等方式及时 处置风险。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 政府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撤 销经营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措施,有关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营团队违规行为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 经营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当地监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 对其处理。涉及高管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根 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人员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风险处置核实定性。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 处置。县级监管部门、县级政府、市级监管部门和省政府金融 办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对各 级监管部门作出的违规事实认定和风险处置措施,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不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小 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 835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目前,我市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方面的依据的规范性文 件主要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 7 部委 2010 年第 3 号) 、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 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 号)。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 〔2010〕 66 号)第六章第七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其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如下: (一)《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 〔2010〕66 号)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36 处罚依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 办发〔2010〕66 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公司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违反《办法》规定的,由 所在地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省政府金融办给 予通报批评”。 违规行为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规行为情形:①擅自变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报湖南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备案;②超 过核准的地域范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③未按照规定设立首 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④不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 会计财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等文件和资料。 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较重违规行为情形: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②未按规定 向分支机构足额拨付运营资金;③进行未获批准的担保业务;④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10%;⑤对 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5%;⑥对 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30%;⑦ 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以外的金融产品; ⑧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类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产品以外的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超过净资产的 20%; ⑨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⑩融资性担保公司被省政府金融 办审查认定不合格的。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罚基准:省政府金融 办提出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未按期按 837 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取缔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质,收缴并注 销其《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 3、严重违规行为情形:①吸收存款;②发放贷款;③受托 发放贷款;④受托投资;⑤非法集资;⑥开展未经省政府金融 办批准的其他业务;⑦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 5% 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担保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没有采取应急措施,且没有向 监管部门报告;⑧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解散;⑨融资性担保 公司连续 2 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基 准:依法取缔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质,收缴并注销其《融资性 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措施 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 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838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1、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 1 地方金融机构风 险监测服务 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采用信 息技术,实现非现场监管; 市金融办 2、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 析,提供风险防范与预警服务。 通过举办资本市场培训会、投 2 资本市场政策宣 融资对接会等形式,对企业高 传 管进行政策宣传,搭建投融资 市金融办 对接平台。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提供信息咨询 向我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 市金融办 请并给予答复。 1、通过办门户网站宣传金融政 4 政务信息公开服 策、工作动态,实现政务公开; 务 2、提供网上办事、咨询、投诉、 市金融办 调查等为民服务栏目。 组织开展政府与 银行业金融机构 通过举办银政企对接会等形式, 5 合作、银行业金 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促进金 市金融办 融机构和企业对 融服务全市实体经济发展。 接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接受投诉 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办反 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 投诉请求。 市金融办 组织开展防范和 7 打击非法集资宣 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传教育工作及金 月活动及日常宣传活动,金融 融安全知识宣传 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普及工作 839 市金融办 联系电话 沅江市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 (共 1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 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方 法规的宣传工作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负责拟定全市城乡规划战略规划和技术规范 拟订市域规划并组织 实施;负责市域内建设 负责市域内建设项目的地形测量及规划方案设计 项目的勘测和规划设 负责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划信息服务及提供有关规 计以及政策咨询。 划政策咨询服务 负责市域村镇体系规 划、城乡总体规划、建 负责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各项规划的编制、 制镇及乡村规划编制 审查和报批 的年度计划安排和方 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 负责各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 责城乡体系规划、城乡 规划的编制和组织报批工作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 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各类管线工程、风景名胜区规 和报批;负责城市交通、 划的编制和组织报批工作 供水、燃气、市政设施、 消防设施、地下空间 指导和监督市辖和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 (含地下管线)、风景 工作 名胜区等专业规划的 编制、报批工作;负责 指导建制镇总体规划 负责组织全市城乡规划业务学习和学术活动 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参与市城乡规划区内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 参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 证和选址定点;负责市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 目的用地和建设工程 负责组织核发“一书三证”过程中的技术评审工作 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许可证》;负责核 发建制镇、村庄规划区 内公共设施和公益性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规 事业建设及村民住宅 建设项目的《村镇建设 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 840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4 负责确认规划区域内 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负 对已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放线、验线与批后管理 责实施和监督工程放 线和验线;负责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城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乡规划区内每宗国有 土地使用权地块的位 置、使用性质、开发强 核发市本级土地交易中的规划设计条件 度等规划条件。 5 负责城区规划区域和 负责对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进行执法监察 建制镇规划区域内规 指导和监督建制镇规划区内的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划执法监察工作。 6 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 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 它事项 备注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 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841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及各 类业务局审会议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沅江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三)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 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 关行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 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 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受沅江市城乡规划局监督检查对象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 842 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 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由市规划局相作出的规划“一书三证”行政许可事项, 由市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在建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处理情况; (三)批后在建项目的群众信访处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方式。 1.建设工程红线检验; 843 2.建设过程±0.000 检测; 3.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检查; 4.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二)涉及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的建设项目,市规划 局应会同市文物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许可相对人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规划许可内容依法实施项目建设。 (一)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文件及台账资料进 行评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 料、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分析与评议检查 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整改落实。组织监督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批后跟踪及竣工规划核实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844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 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 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 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 阅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的,应当予以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 行调查。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应当说明理由。 (二)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施,责令限期 整改,需依法处理的,应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三)其他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三)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 845 一、主要内容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六)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七)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八)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报送有关资料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沅江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沅 江市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系统行政处罚裁 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违法事实确定后提交沅江市规划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根 据《沅江市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审查决定处罚标准。 2.每节度组织执法队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沅江市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 能力和水平,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 846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城市规划技术论 证 主要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 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技术服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市城乡规划设 计院 0737-2721220 2 工程测量 工程竣工测量,建筑物定点放 市城乡规划测 线、验线 量队 0737-2701028 3 规划咨询信息服 务 规划咨询、城市规划编制规划 市规划信息中 信息服务 心 0737-2707289 847 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制定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房地产 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做好房地产业统计工作,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行 业形式 1 制定全市住宅建设与 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 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巩固并完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加强日常监 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 督。 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 政策、 措施并监督执行; 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房地产开发、物 产市场、住宅产业化、 业、评估等企业资质管理 房地产评估、 房屋中介、 物业管理、住宅建设、 房屋拆迁(房屋征收补 处理房地产开发、征收与补偿、物业、产权登记等 偿)、房屋安全鉴定、 领域信访投诉 房屋面积测量、白蚁防 治的规章制度、资质标 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 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 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审 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 批工作 导和管理房屋产权产 籍工作;负责房地产开 开展房地产企业资质年检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发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 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 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直管公房的管理 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 直管公房的管理与经 营,对社会房屋的经营 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工作 管理进行业务指导;负 责市区内的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开展白蚁防治行业相关工作 开展房屋产权、产籍登记日常监管工作 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调研,并完善相关法 规配套文件 84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全市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 规和工作部署 拟定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监管各地组织实施 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2 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 作;拟定住房保障的政 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保障性安 居工程资金的筹措、计 划安排和资金监管;指 导城市棚户区改造;指 导和规范保障性住房 的经营管理和质量安 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 并管理全市住房保障 信息系统 牵头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和管理巡查、督查、检查 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 做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工作 实施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审计整改工作 承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 工作 849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 相关 事项 部门 全 市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 作;拟定发展规划和年 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保障 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筹 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管; 1、国务院办公 市房产局 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 厅《关于保障性 指导和规范保障性住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房的经营管理和质量 和 管 理 的 指 导 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 意见》(国办发 设并管理全市住房保 [2011]45 号); 障信息系统 2、《湖南省社 督促实施保障性安居 会救助条例》; 市住建局在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 3、省政府《关 工程检查中发现某市保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 于 加 强 保 障 性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存在 市住建局 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 查;实施社会救助对象 的意见》(湘政 个别保障性住房项目未 住房救助 发 [2011]11 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即 开工建设;2、部分在建 指导做好保障性安居 号);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 4、省人民政府 保障性住房项目存在质 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 办公厅《关于印 量安全隐患;3、各级财 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 发<湖南省保障 政补助资金未按时拨付 市发改局 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 性 安 居 工 程 工 到项目;检查组做出如下 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 作 目 标 考 核 办 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土 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 法>的通知》(湘 地农转用手续进行项目 收费优惠政策 政办发[2011]59 建设情况转交市国土资 源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 会同住建局按时下达 号); 5、省人民政府 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 中央、 省、 市级补助资 目,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 市财政局 金;做好保障性安居工 办公厅《湖南省 限期整改复查。其中,对 保障性住房分 程资金使用监管; 配 和 运 营 管 理 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 暂行办法》(湘 的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 知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市 国 土 资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 政发[2011]111 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 度计划;监督落实保障 号); 源局 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6、市人民政府 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拨 并规范使用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付情况转交市财政部门 进行调查处理。 指导做好城镇低收入、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 益 阳 市 中 心 市民政局 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 城 区 公 共 租 赁 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 住 房 管 理 实 施 细则(试行)》 社区管理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 的通知(益政办 市地税局 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 发[2012]18 号) 税收支持政策 市审计局 负责对全市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 审计监督 850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林业局 督促指导全市国有林 场危旧房改造 市监察局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 法违规行为 相关依据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管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 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省政府负总责、市县 政府具体抓落实的原则要求。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负责履 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进展情况; 2、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和设施配套情况; 4、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851 1、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2、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3、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 设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2、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3、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房地产管理局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 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 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房地产管理局的住房 保障中心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房地产管理局 相关稽查机构牵头配合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 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 落实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 852 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主体 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 安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使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情形的,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的,或 者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给予通报批 评。 3、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 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屋产权产籍、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白蚁防治等房地产行业监 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为社会提供商品房、物业服务、中 介服务、白蚁防治服务等重要产品和服务。为切实改变“重许 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 产经纪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 853 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房地产估 价经纪机构和人员、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 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房 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和人员、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开展日常执法 检查; 2、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 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 检查和执法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相关 股室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稽查 机构牵头与相关股室配合开展。 3、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查阅资料、核查现场 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 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854 1、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房 地产相关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 核准。 2、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 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 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相关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 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855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 2010 年制定的《沅江市房地产管理 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沅房发〔2010〕03 号)和 2013 年下 发的《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订<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沅房发〔2013〕29 号)作为全市房 地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沅江市人 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 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 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房地产管理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 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廉租房建设、管理 建设、后续管理及维护 及维护 住保中心 0737-2721299 2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发放住房租赁工作 住保中心 0737-2721299 3 房产档案 管理服务 出具有房或无房证明;查询、验 房地产交易所 证产权档案;房屋产权限制 856 0737-2721299 沅江市城市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3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 市供水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 法规。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 城市管理的方针、 政策、 实施我市《沅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沅江 法律、法规,制定我市 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沅江市城市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 设置管理办法》等城市管理规范化文件。 并监督实施,开展城市 定期到学校、社区和商业广场开展城市管理和文明 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 卫生教育专题讲座, 民素质。 发放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宣传手册和图片资料,着 力提升市民文明素质。 积极引导各社区、民间文艺团体全方位开展多种喜 闻乐见的文明卫生创建文体表演活动,进一步促进 广大市民养成保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全面提升 市民的文明卫生素养。 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整体安排和 实施方案,制定系统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 2 制定我市城市管理 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督促系统单位完成年度工作目 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 标。 度计划,提出各个阶段 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 组织实施“城管进社区”工作模式。 组织实施,牵头检查、 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门前三包”工作细则,协助 指导、协调市直部门、 街道社区开展“门前三包”工作。 街道与城管有关的业 定期对“两办一乡一园”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 务工作。 查。 开展对街道协管员的业务素质教育和法律法规知 识进行培训。 协调对市直部门单位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 3 4 负责做好城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市场化管理和日 负责市容市貌、环 常监督检查。 境卫生的行政与业务 管理。 负责城区生活垃圾运输、中转与无害化处理管理等 日常工作。 负责城区园林绿 负责制定城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年度计划和长期 化的规划、 设计和管理。 规划。 857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城市公园行政管理与庭院绿化规划设计及技 术指导。 负责城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负责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摆摊设点、门店装修、 建设工地违章占道、乱堆乱发、乱贴乱画、违章搭 建棚亭、夜市漫酒、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乱埋乱接 城市排水管网等行为的查处。 5 负责组织实施城 积极协助开展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管理与违 区城管综合执法,研究 章查处工作。 解决执法中出现的矛 积极开展对城区各大农贸市场外马路市场的协助 盾和问题。 管理。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区各类违法建筑的拆除。 参与开展城区殡葬管理改革和烟花炮竹禁放管理 工作。 6 负责城区户外广 告的设置、编制户外广 告设置规划并规划实 施。 7 负责城区路灯规 划、维护、管理以及路 灯广告的经营。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前置审批和 规范管理 牵头负责制定规划区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位置使用权的招投标实施方案。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偿使用费收 取。 负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 每年向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提供城区路灯年度建设 计划。 加强城区路灯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确保路灯景 观效果和照明安全。 加强对路灯灯杆广告的安全管理,警示消除安全隐 患。 负责查处破坏路灯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沅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8 负责调配处理城区 渣土,负责审查经营渣 土运输单位和个人的 资质条件,监督渣土运 输。 负责对城区6家资质渣土运输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和 专业化运输管理。 对符合安全资质的运输车辆实行“三定”监督管理 机制。 负责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三定”要求的车辆和人 员进行处罚。 9 搞好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与建设、日程巡查、维护 负责城区供水生产 维修工作。 85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和计划、 节约用水管理。 负责城区用水户水表查抄与水费收缴工作。 严格取水安全,水质检测标准,确保安全优质供水。 负责代收自来水用户的城市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 费。 严格执行国家、省燃气法规和行业标准。 10 负责城市燃气开 定期进行燃气行业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 发利用、规划、管理和 监督。 查处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燃气安全操作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与燃气政 策咨询。 11 负责申报全市城市维护费的年度预算计划与项目 负 责 制 定 城 市 维 护 安排。 计划,监督使用城市维 负责系统城市维护费的预算管理、划拨管理与使用 护费 管理。 负责城区污水管网的日常巡查管理和城区重点排 污企业排污排入污水管网的达标排放。 12 负责城市污水处理 负责发放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发放、 备案与年检工作。 排放管理工作 负责城区自备水(井)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的行政 征收。 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改造维护维修。 13 承办市委、市政 城区背街小巷的改造升级。 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协助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搞好 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859 备注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城市管理工 作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城市 管理局 城区市容管理:摆摊设 点,出店经营,乱牵乱 挂,乱堆乱放,乱贴乱 画,违章棚亭,夜市漫 酒,人行道违章停车等 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户 外广 告 设 置的 审 批 及监管;并对其违法违 章 行为 依 法 实施 行 政 处罚。 公安局 及 时受 理 并 现场 处 置 城 管执 法 中 的突 发 事 件,对暴力妨碍依法整 治 扰乱 正 常 工作 秩 序 的 人员 和 事 件进 行 处 理。在市区燃放烟花炮 竹,由治安大队牵头, 城管大队配合。流动摊 贩占用车行道,由城管 大队牵头,公安配合。 环保局 监 督检 查 城 管执 法 案 件出现的污染源,并督 促整改落实。 民政局 对 市区 内 搭 设灵 堂 进 行劝离,取缔。有大型 整治行动,由民政局牵 头,城管大队配合。 民族宗教 事务局 对在城市管理过程中, 对 少数 民 族 的违 章 经 营者说服教育工作。 残 联 对在城市管理过程中, 对 残疾 人 违 章经 营 者 说服教育工作。 规划局 在 市区 内 违 章乱 搭 乱 建的整治,由规划局牵 头,城管大队配合。 商务局 对 城管 执 法 过程 对 在 市 区出 现 的 非定 点 屠 宰 牲畜 进 行 监督 检 查 并督促整改。 860 相关依据 案例 案例1在例行巡查时发 现,某学校门前有人在 人行道违章摆摊卖花,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 育和劝离,因当事人拒 不整改,执法人员决定 对违章物品进行先行 登记保存。当事人情绪 激动,不仅抢夺被先行 登记保存的物品,还用 花瓶砸伤执法人员,执 法人员报警后,当事人 被公安机关带走,后经 该当事人被 国务院《城市 调查取证, 市容和环境卫 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生管理条例》 案例2:城管大队接市 中华人民共和 民政局救助电话,有人 国《治安管理 在某社区擅设灵堂,违 法殡葬管理规定,要求 处罚法》 我大队配合。我大队积 极配合民政公安等部 门一起取缔了这一擅 设灵堂的违章行为。 案例3:城管队员在例 行巡查时发现有人在 商贸街的人行道上杀 牛。除对当事人进行批 评教育、要求停止违法 行为外,同时联系市商 务局,由商务局按定点 屠宰相关规定做出处 罚。 城市 管理局 2 充装非自有 气瓶 质量技术 监督局 城市 管理局 公安局 交警大队 3 非法运输燃 气的行为 交通局 安监局 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和减少燃气安全事 故,保障公民生命、 国务院《城镇 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某 财产安全和公共安 燃气管理条例》 液化气站进行巡查时, 全,维护燃气经营者 第四十七条 发现该站充装非自有 和燃气用户的合法 产权的气瓶,执法人员 权益,促进燃气事业 取证将物品扣押,移交 健康发展。 给质量技术监督局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 国家质量监督 加强气瓶安全监察 进行处罚。 检疫总局《气 工作,保证气瓶安全 瓶安全监察规 使用,保护人民生命 定》第四十八 和财产安全。 条 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和减少燃气安全事 故,保障公民生命、 国务院《城镇 财产安全和公共安 燃气管理条例》 全,维护燃气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和燃气用户的合法 权益,促进燃气事业 健康发展。 1、受理并现场处置 燃气执法中的突发 事件,对暴力妨碍依 法整治扰乱正常秩 序的人员和事件进 《危险化学品 行处理。 安全管理条例》 城管局执法人员 2、负责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在日常安全巡查中发 的公共安全管理,负 现沅益一级公路上有 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农用车在非法运输液 车辆的道路交通安 化石油气,我局执法人 全管理。 员表明身份(亮证)示 意将其停下, 列行检查,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 发现其手续不全,立即 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许可以及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 报市交通局,由交通局 的安全管理。负责危 安全管理条例》 牵头,安监局、公安局、 燃气办协同,将其车辆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第六条 扣押,按照违法情节, 驾驶人员、船员、装 做出相应的处罚。 卸人员的资格认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 品(包括使用长输管 道输送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下同)的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条件审查,核 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并负责危险化学 品登记工作。 861 4 改建、扩建 燃气企业和 设施的行为 城市 管理局 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和减少燃气安全事 故,保障公民生命、 国务院《燃气 财产安全和公共安 管理条例》第 全,维护燃气经营者 六条 和燃气用户的合法 权益,促进燃气事业 健康发展。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对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某乡液化气站在 化学品(包括使用长 站内扩建了燃气设施, 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学品,下同)的建设 《危险化学品 我局上报给市安监局, 项目进行安全条件 安全管理条例》 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 市消防大队、市环保局 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第六条 对该站进行检查,发现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站未进行任何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用许可证和危险化 未取得消防意见书,并 学品经营许可证,并 对该站进行了查封,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 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记工作。 消防大队 负责燃气企业、设施 的消防设计审核,对 《危险化学品 燃气工程进行消防 安全管理条例》 验收并出具消防意 第六条 见书登记备案。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 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管理条例》 环境危害性鉴定和 第六条 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城市 管理局 5 新建燃气企 业 工商局 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某某燃气公司要在某 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镇新建 xx 燃气有限公 和减少燃气安全事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故,保障公民生命、 国务院《城镇 规的规定,该公司按照 财产安全和公共安 燃气管理条例》 流程,到发改局申请投 全,维护燃气经营者 第五条 资立项,由城燃气主管 和燃气用户的合法 部门出具新建燃气企 权益,促进燃气事业 业选址意见书,城乡建 健康发展。 设、规划部门依法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 可证件,核发燃气经 《危险化学品 和建设许可证,站建好 营营业执照,查处燃 安全管理条例》 之后,由安监局、环保 局和消防大队出具的 气经营企业违法采 第六条 安全评价报告、环境评 购的行为。 862 规划局 发改局 消防大队 环保局 质量技术 监督局 建设局 6 国务院《城镇 价报告和消防意见书 依法核发建设用地 到城管局进行燃气经 燃气管理条例》 营许可证的初审,报上 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级部门终审,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根据燃气经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 营许可证再核发工商 围内的燃气设施建 国务院《城镇 营业执照。(注:汽车 加气企业和瓶装燃气 设工程,依法核发选 燃气管理条例》 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 址意见书,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局核发充装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后,组 织竣工验收。 负责燃气企业、设施 的消防设计审核,对 《危险化学品 燃气工程进行消防 安全管理条例》 验收并出具消防意 第六条 见书登记备案。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 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管理条例》 环境危害性鉴定和 第六条 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国家质量监督 加强气瓶安全监察 检疫总局《气 工作,保证气瓶安全 瓶安全监察规 使用,保护人民生命 定》第四十八 和财产安全。 条 国务院《城镇 颁发燃气企业建设 燃气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管局 自来水公司负责稽查 城区破坏城市供水设 施及盗用城市供水等 违法行为。 公安局 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 规定对其破坏城市供 水设施设备及盗用自 来水数量达到违法程 度的违法行为依法进 行处罚 盗用或者 转供城市 公共供水 863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供水 条例》第二十 五条 执法稽查队某日巡查 发现沅江市某事业单 位从 2009 年起近 40 个 月非法盗用自来水 10 多万吨后,公司向沅江 湖 南 省 《 城 市公安部门报案,经公 市供水条例》 安机关介入后查证属 第三十五条第 实,依法对该单位进行 了相关处罚。 一项 7 城市公共 消防设施 城管局 消防大队 水利局 城管局 8 自备井取水 与 地下水资源 管理 环保局 国土局 水利局 建设局 规划局 城管局 9 对城区 3A 景区公园的 管理 市旅游局 城市绿化及 10 古树名木管 理和业务植 树工作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专用消防栓由消防 部门与供水企业按 湖南省《城市 照各自的职责共同 供水条例》第 管理。除消防灭火外, 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私自从专用消防 栓取水。 加强对城市公共供 水建成区内自备井 源取水的前置审批。 限制自建设施供水 和严厉打击私自开 湖 南 省 实 施 采地下水取水行为。 《城市供水条 负责对地下水取水 例》办法第八 区域的排放生活污 条、第十一条 水、工业废水的监管 规定 和处罚; 执法人员在某小区检 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时,发现了该小区物业 部门擅自挖掘的自备 湖 南 省 实 施 井源,联合水利局执法 负责对地下水取水 《城市供水条 部门查封并依法进行 区域从事采矿、采石、例》办法第八 处罚。 挖砂行为的处罚; 条、第十一条 规定 严厉禁止在地下水 取水区域规划或者 批准新建、扩建、改 建与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 负责城区 3A 景点 公园的树木花草及 相关配套设施的达 标管理 《沅江市城市 公园管理暂行 负责城区各公园内 办法》 景点旅游基础设施、 警示标志及导向标 牌的设立管理 城管局 负责城区古树名木 国务院《城市 的保护和管理。 绿化条例》 市林业局 沅编发〔2003〕 负责城区外古树名 22 号 木的管理及城市绿 化的业务指导 864 城管局 对损坏城市 花草树木、 破坏城市绿 11 化设施并造 成损失的给 予赔偿。 市公安交 警大队 城管局 公园内游乐 设施的准入 12 管理及质量 标准与安全 运营管理 质监局 安监局 园林部门通过日常 巡查或者群众举报 及时发现过往车辆 国务院令《城 因交通事故损坏城 市绿化条例》 一台山东大货车在城 市绿化树木及园林 区白沙大道侧翻,致使 绿化设施的行为。 绿化带内的大量片植、 部分树木损毁,经交警 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处 公安交警大队通过 理后,由其赔偿损毁损 城管部门的申请,及 中华人民共和 失。 时受理车辆交通事 国《道路交通 故损坏城市园林树 安全法》 木及其绿化设施损 失巨大的案件 《沅江市城市 负责准入管理 和前 公园管理暂行 置审批 城管局对城区某公园 办法》 内设置摩天轮儿童游 乐设施实行准入管理 负责对公园内的游 和前置审批。质监局对 乐设施的质量安全。 摩天轮游乐设施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 安全标准把关。安监局 负责施工安全与安 国《特种设备 对游乐设施安装队伍 全运营管理,制定安 安全法》 及安装施工进行行业 全事故的应急疏散 的规范管理 预案,保证游客的生 命财产安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 865 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98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101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开展如下监管事项 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管理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摊设点、出店占道经营、乱牵乱挂、乱堆乱放、乱搭滥 建、乱贴(涂)乱画、乱扔乱倒、乱丢弃废弃物、公共场所抛 洒废弃物、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店名招牌等影响城市市容市貌 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执法巡查。 (二)开展专项与综合整治。 (三)及时处理关于市长热线、红网发帖、群众举报投诉 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发现责任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违章行为 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坚持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章守法。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城市市 866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搜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 章,入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沅江市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站、汽车加气站与燃气从业 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全市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企业、汽车加气站及销 售网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情况。 2、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网设施、设备运行及消防设施安全运 行情况。 3、检查燃气从业人员的上岗资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情 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城管局进行日常巡查,分明查、暗查、随机三种。日常 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落实到位,未按期整改 落实到位的,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监督检查程序与措施 (一)由燃气执法人员 2 人以上依法依规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867 (二)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查封、暂扣和证据保全。 (三)申请立案调查查处。 (三)对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设工程渣土处置,规范渣土处置运输等行为,保 障城市容貌整洁,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沅江市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 (二)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 法〉、《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沅江市建筑垃 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查运输车辆挂靠资质和人、车、证“三合一”情况; 2、查批准线路、时间及地点“三定”; 3、查渣土运输密闭化或密闭不严运输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方式 1. 城区每日日常巡查不少于 1 次。 2.重点工程与施工场所每周不少于 3 次。 (一)日常监督与群众举报 (二)与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 三、监督检查程序 868 (一)由渣土办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 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工程渣土管理义务的情 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地和消纳场地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工程渣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四、 监督检查处理措施 (一)发现被检查建设工地和处置场地存在违法情形的,对 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对监督检 查发现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监督其实施整改; (二)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案工具予以扣 押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对整治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 从重处罚; (三)对有暴力抗法与阻碍执法的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 例》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国家住建部令《城市公厕管理办 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湖南省 869 〈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 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相 关条例、规定、办法。 二、标准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违法城市 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相对人进行处罚时,严格正确运用法律法 规条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 用行政处罚裁量权。2009 年,城管局已经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工作,并且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文本(沅城 发〔2010〕20 号),已在沅江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 三、有关措施 1、定期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每 月组织执法人员互相检查,在找出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提高执 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 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 3、公布依法依规调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 罚严格、公正,透明、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供水服务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负责自来水的生产,源水的消毒净 自来水公司 化处理,确保水质达标、水压稳定。 经理热线办 2721367 870 2 抄表收费 服 务 3 用水开户申请; 居民用水价格调 整听证; 生活用水质检测 达标报告 负责抄表、收费工作和全市各类用 水比例性质的划分; 以及受理用水客户的用水信息查询 与咨询业务。 公开张贴自来水用户办理开户报装 程序;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实 行价格听证程序;对生活用水 水质检测达标报告定期公开。 自来水公司 2655887 2655878 自来水公司 经理热线办 2721367 4 停水通知 城区较大范围停水提前 24 小时 将停水原因、停水时间及恢复 供水时间通过信息网络、电视 台公告、公司网站用短信方式 通知单位和居民用户。 自来水公司 信息中心 2655883 5 城市管理 综合投诉 居民生活用水用气、市容卫生、 城管局 环境污染与城市秩序管理等方 局长热线办 面的投诉处理 2814111 沅江市农业机械化局责任清单 (共 13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871 备注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 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 规,负责行政执法和执 法监督、参与行政复议 负责制定有关农业机械 安全生产、作业规范、 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的 制度、规章、措施并组 织实施。 提出全市农业机械化中 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技 术措施建议,经批准后 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 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和农业机械信息网络建 设,拟定农业机械基层 服务组织服务规范,负 责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 灾工作。拟定农业机械 化科技、教育发展规划 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 研究拟定有关农业机械 化科技扶持措施,组织 农业机械科研和技术推 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 指导农机行业职业技能 开发。 根据国家农业产业化政 策,提出全市农机产业 化发展意见,引导农田 作业、植保、畜牧、渔 业、农副产品加工等农 机产业结构调整,提高 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 水平。组织实施农机惠 农政策。推广农机社会 组织 具体工作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 2.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参与行政复议。 3.负责制定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作业规范、技术 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制度、规章、措施并组织实施。 1.提出全市农业机械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 施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机械信息 网络建设,拟定农业机械基层服务组织服务规范,负 责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3.拟定农业机械化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 划,参与研究拟定有关农业机械化科技扶持措施,组 织农业机械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开发。 1.根据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提出全市农机产业化发 展意见,引导农田作业、植保、畜牧、渔业、农副产 品加工等农机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 应用水平。 2.进行农机补贴申报认证和鼓励支持农机跨区作业。 3.推广农机社会组织。 872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4 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 负责农机产品质量检验、 1.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 鉴定和认证工作。 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农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 负责农机制造、农机供 证工作。 油的管理;提出发展农 2.负责农机制造、农机供油的管理;提出发展农业机 业机械化事业的各项资 械化事业的各项资金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农业 金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机械化各类经济指标的统计。 负责农业机械化各类经 济指标的统计。 5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 办的其他事项。 873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管理事项 号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会同市财政局根 据省级补贴实施方 案,结合沅江本地 实际情况制定本级 补贴实施方案,报 省及益阳市农机、 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农 机局 农机补贴 1 监督管理 市财 政局 2013 年汉寿县一拖拉 机驾驶员在 319 国道 2、落实农机购置补 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 贴,主要包括录入 路段发生重大事故, 申请、受理补贴、 构成犯罪。当地交警 补贴公示、机具核 支队对其作出吊销驾 实、补贴审批、补 驶证两年的处罚,并 贴结算资料汇总并 将处罚决定寄送到常 报送市财政局(每 德市农机监理所,市 月一次)。 所将此处罚决定转交 给汉寿县农机监理 3、会同市财政局等 站。 有关部门对农民购 市农机政府办 机补贴情况进行抽 公室关于印发 查核实,发现问题 《 沅 江 市 及时处理,并将抽 2014 年 农 业 查核实及处理情况 机械购置补贴 上报省及益阳农机、 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财政部门。 接受市农机局报送 的补贴结算资料, 审核后发放到户; 做好农机购置补贴 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874 接收农机局上报的补 贴结算资料,审核的发 放到户。 市农 机局 2 拖拉机安 全管理 市公 安局 拖拉机牌证核发、 年度检验、 驾驶许可考试与定 期审验等 源 头 管 理 由 农 业 1、《中华人民 (农机)部门负责, 共和国道路交 并定期向公安交警 通安全法》第 部门通报拖拉机登 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 记信息 的拖 拉机,由农业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行使 本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 2013 年汉寿县一拖拉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 三条、第十九 机驾驶员在 319 国道 条、第二十三 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 机的安全 秩序管理和事故处 条规定的公安 路段发生重大事故, 机关交通管理 构成犯罪。当地交警 理由公安 交警部门负责,并 部门的管理职 支队对其作出吊销驾 权。2、《中人 驶证两年的处罚,并 向农业(农 机)部门通报拖拉 民共和国道路 将处罚决定寄送到常 交通安全法实 德市农机监理所,市 机违章信 施条例》第八 所将此处罚决定转交 息。 十八条、第一 给汉寿县农机监理 百一十二条。 站。 3、《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条 例 》( 国 务 院令第 563 号) 第二 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 4、《湖南省农 业机械化管理 条例》 87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机安全事项监管 为全面履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安全监管措 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向好,确保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农 机销售者、维修者)及农机监理机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 村级基层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使用情况; (二)拖拉机、收割机驾驶人持证驾驶情况; (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操 作规程情况; (四)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及安全使用情况; (五)拖拉机、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六)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定期审验情况; (七)农机销售网点进货与销售信息记录情况,农机维修 网点修理配件使用情况; (八)农机使用者、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及农机监理机构、 基层农机管理服务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876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检查。设立外勤组或监理中队,监管人员深入 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农机作业场所 进行经常性的动态监控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的 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并认真作好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对不能即 时整改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在农时季节、重要节假日等重 点时段,或者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对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乡镇农机管理服务 机构、村级组织、农民机手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年对 责任状签订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主 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对牌证核发、驾驶许可考试、年度检验和驾 驶人严重违规驾驶操作行为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三)暗访督查。农机监理机构不定期对基层农机管理服 务机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村级组织进行暗访。 (四)联合执法。与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建 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 动态监管,特别是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 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规改装改型等严重违法行 为进行严厉查处,形成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高压态势。 (五)执法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 机经营服务组织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现场纠正; 877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 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处置。制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 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 制,确保农机安全事故处理反应迅速、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处置得当。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 况及处理进度,对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分类制定日常检查、定期检 查、专项检查、暗访督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时 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和方案,安排落实人员, 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 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暗访督查,不走过场,不流于 形式,真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 (三)检查情况综合。对监管检查情况至少每个月进行一 次专题研究,分析研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找出监管工作中存 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每 次专项检查和暗访督查后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通报、反馈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跟踪督办和情况反馈。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 全隐患和问题,建立跟踪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实行领导挂牌 督办,不整改到位不销号。上级暗访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878 和问题,及时向受检查单位、基层组织或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反 馈,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通 报批评,或提请乡镇政府予以处理。 (二)对农机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 责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 通报批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对违规办 理牌证、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监理工作制度予以严肃查处,或提 请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规范管理。 不遵守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农业机械安 全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 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规定》、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879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规范农机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 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 以下内容: 一、主要内容 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的权限。我市依照《湖 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 http://www.hnagri.gov.cn/web/zcfgc/zcfg/gfwj/content_8 8984.html(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网站)。 二、标准规范 (一)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 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湖 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处罚 幅度、处罚阶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三)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 880 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 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 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 方式。 (五)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 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 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三、有关措施 (一)沅江市农机局采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农 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 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应自由裁量权明显错 误的行政处罚案件,对该案件查处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法制 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自由裁量权 错误导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8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受理农机投诉 举报 受理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 质量和农业机械补贴机具投诉、 举报. 农机局 0737-2808867 2 开展农机鉴定 和检测。 受理申报农机产品鉴定(推广、 选型、专项)、检测。 农机局 0737-2808867 3 提供农机技术 服务和培训。 组织兴办农机技能人才培训、 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农机技能 竞赛等活动。 农机局 0737-2721216 4 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热线电话对农机涉农政策 和农机技术的咨询。 农机局 0737-2808867 882 沅江市体育局责任清单 (共 1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 号 1 2 主要职责 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体 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法规;制定和实施本市 体育发展战略、中长期 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 区域性体育事业的发 展。 落实《全民健身计划 (2011-2015)》,构建 和完善群众体育组织 网络,努力提升体育人 口比例;组织开展国民 体质监测和体育领域 的科技研究。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研究拟订本市体育事业中长期规划; 拟订有关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扶持 政策; 办公室 负责体育宣传; 指导并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指导和推动农村体育、职工体育、学校体育、老 年人体育和伤残人体育的发展; 业务股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育领域的科技研究工作; 制订市体育竞赛工作计划,并协调、组织和落实竞 赛。负责运动员的资格审核和注册管理工作; 3 统筹规划全市竞技运 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 局,指导业余训练和市 业余体校的建设管理 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 体育竞赛。 负责公布市运动成绩最高记录及市以上记录的申 报工作; 负责各训练单位的日常训练指导、督促工作及全 市教练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队参加上级举办的 体育比赛; 业务股 指导体育特色学校创建,负责项目布点学校、传 统项目学校年终考核。 4 5 研究制定全市体育产 业发展规划,培育和发 展体育市场,负责体育 行政审批,依法对全市 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 理,规范体育市场经营 活动;负责体育彩票的 日常管理和宣传服务 工作。 依法审查体育经营活动从业资格,负责全市体育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审批、执法和 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负责体 育产业、体育市场监管服务培训等工作。 办公室 负责体育系统平安建设以及体育场馆、体育经营 项目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体育彩票的日常管理工 作。 负责全市体育社团、俱 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武术师、拳师、等级裁判 乐部的资格审查和业 员的审查呈报以及全市体育工作统计。 883 办公室 业务股 序 号 6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务指导;抓好社会体育 指导员队伍建设;组织 负责全市体育社团建设,管理;指导本级单项体 参加、参与承办市级以 育协会开展体育活动; 上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承办由省、益阳市体总委托我市组织的全省性、 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内 全市性和全国性及国际性体育竞赛和其他活动, 体育竞赛,承担上级体 组织参加由省、益阳市体总组织的省、市体育竞 育主管部门交办的赛 赛及其他活动;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体育交流活 事任务。 动。 业务股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体育局 负责对高危险性体 育经营项目的救生 技术指导。 卫生局 1 高危险性体 育经营项目 的管理 工商局 旅游局 公安局 相关依据 案 例 甲体育场所是一家景 区内对外经营的人工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 游泳池。甲场所应首先 经营项目卫生公共 向体育部门申领高危 安全;经营管理人员 险性体育经营许可证, 的卫生健康以及游 然后向卫生部门申领 泳场所的水质检测、 卫生许可证,最后到工 公布。 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1.《湖南省游 领取营业执照。在对外 负责办理高危险性 泳场所管理办 经营期间,当地体育、 体育经营项目的工 法》 工商、卫生、旅游等部 商登记以及对无证 2.《公共场所 门加强了日常检查。在 经营场所的查处。 卫生管理条例》 该场所对外开放期间, 负责旅游景区内的 发生了一起游泳者溺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 水事故,该地所属的公 行为监管。发现有关 安、工商、体育、卫生、 问题书面移交体育 旅游等部门立即启动 局处理。 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事故的处理工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 作。 经营项目在经营过 程中发生的治安刑 事案件的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884 (一)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监 督管理,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执 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 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885 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体育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育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 , 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体育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1、体育局业务股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体育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 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 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 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 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886 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活动有违法情形 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健身气功 的健康发展,规范健身气功活动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 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站点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 20%。 887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健身气功活动及站 点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体育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育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 , 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体育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1、体育局业务股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体育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 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888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 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 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 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有违法情形 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保护, 规范临时占用公共体 育设施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889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 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开展 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群众高度关注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 或负责人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体育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育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 , 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890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体育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1、体育局业务股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体育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 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 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 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 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有违法情形的,除 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公共服务事项 891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国民体质监测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质测定, 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情况调查, 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业务股 0737-2700381 2 体育社会指导员 体育技能培训,武术、钓鱼、 培训 排舞、广播体操等 业务股 0737-2700381 沅江市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 892 (共 2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渔业、畜禽水产品加工业等 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拟定畜牧业、渔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拟订畜牧业、渔业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 章草案 组织拟订畜牧业、渔业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 章草案 1 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 承担畜牧业、渔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 渔业、畜禽水产品加工 业等法律法规和方针 履行畜牧业、渔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全市畜牧业、 政策,拟订我市渔牧发 渔业投入品(兽药、饲料等)的使用安全监管 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 导实施, 配合组织实畜牧业、渔业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参与畜牧业、渔业的地 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 起草工作,推进依法行 承担渔牧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政 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实施畜牧业、渔业行政许可工作 组织拟订畜牧业、渔业产业政策,提出产业保护和 发展的政策建议 参与涉及畜牧业、渔业的财税、价格、信贷、金融 保险、进出口、农产品流通等政策的制定 提出扶持全市畜牧业、渔业发展的财政、信贷及保 险等有关政策建议 负责全市畜牧业、渔业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 2 负责全市畜牧业、渔业 组织研究全市畜牧业、渔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 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 提出畜牧业、渔业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行 作,组织研究全市畜牧 业发展和改革工作 业、渔业发展和改革中 拟定畜牧业和渔业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 的问题,提出畜牧业、 材料,承担国家、省、市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组织、 渔业发展和改革的政 协调和指导工作 策建议,指导渔牧业发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实施畜牧业、渔业工作的 展和改革工作。 考核评价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3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 检查监督渔牧业惠农政策的落实 893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 的建议,参与县域经济 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 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 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 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 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 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 会事业发展工作。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 畜牧业、渔业经营管理 体制的建议,拟订全市 渔牧业产业化经营的 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 织实施,指导、扶持畜 牧业、渔业社会化服务 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 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渔牧业生产 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指导渔牧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等社会化服务 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议; 培育县域经济特色产业,抓好县域经济情况综合和 典型推介 组织制定县域优势畜禽水产品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指导实施渔牧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 建设 参与现代渔牧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创建点的报批 和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 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渔牧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渔牧业扶贫有关工作 4 具体指导全市畜牧业 指导猪、牛、羊、家禽、淡水鱼类等牲畜、鱼类的 和渔业的生产和发展, 生产,引导渔牧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 引导渔牧业产业结构 善 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 参与拟订养殖基地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指导 做好人才、项目管理和 实施,依法管理陆上养殖基地及养殖水域质量。参 储备工作;组织畜牧业 与洞庭湖生态保护区的划定 及渔业区划工作,参与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好渔牧业农村人才 拟订养殖基地质量保 队伍的建设和技能培训、开发,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 依法实施渔牧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 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 格管理 订并组织实施好渔牧 指导畜牧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农村可再生 业农村人才队伍的建 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工 设和技能培训、开发, 作;参与渔牧业环境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承担并组织畜牧业、渔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监 依法实施渔牧业农村 测、发布畜牧业、渔业灾情;做好抗灾救灾和救灾 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 饲料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提出救灾资金、救 从业资格管理;参与农 灾饲料等安排建议 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 监督渔牧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渔牧业重大突发事 发与利用,指导渔牧业 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894 备注 序号 5 6 7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节能减排;参与渔牧业 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 作;承担畜牧业、渔业 防灾减灾工作,监测、 发布畜牧业、 渔业灾情, 组织饲料等救灾物资 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 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 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 贯彻执行渔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 规范,具体负责渔牧业动物新品种保护 产恢复;监督渔牧业安 全生产工作,参与渔 牧业重大突发事件应 急综合管理工作;贯彻 执行渔牧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 术规范,具体负责渔牧 业动物新品种保护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动物 负责动物类重大疾病 疫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上报和防控监督 防制,贯彻执行国家动 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政 指导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策;指导动物防疫体系 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动 组织动物流行病学普查;指导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 物检疫工作,上报疫情 建设 并组织扑灭;组织动物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计划、应急预案 流行病普查; 技术措施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渔业的法律 省人民政府关于渔业 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 查执行情况;负责核发 负责核发和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和注销渔业捕捞许可 证;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 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 行为,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渔 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增殖渔业资源以 及珍贵水生动物资源; 保护、增殖渔业资源以及珍贵水生动物资源;依法 依法管理全市水域渔 管理全市水域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依法 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 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承担提升畜禽水产品 承担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 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依法开展畜禽水产品 组织协调畜牧业、渔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参与拟 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 订并实施畜禽水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 全监测;负责渔牧业转 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 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 组织指导全市渔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 执行畜禽水产品质量 核 895 备注 序号 8 9 10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 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 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实 施;指导渔牧业检验检 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 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 标准的畜禽水产品认 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畜 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 监督管理。 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质量认 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 管理有关工作 拟订渔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 促进畜牧业、 渔业产前、 指导全市渔牧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渔牧业 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促进畜禽水 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 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 拟订畜禽水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畜禽水产品加 畜牧业、渔业产业保护 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政策建议,指导畜禽水 提出渔牧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承担培育、保护和 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 发展畜禽水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 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 指导休闲观光渔牧业建设工作 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研究制定畜禽水产品 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 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 规划;培育、保护和发 展畜禽水产品品牌;参 参与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 施 与“菜篮子”工程 提出畜禽水产品和重要渔牧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 价格政策建议 组织、协调畜牧业、渔 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 依法开展动物饲料、兽药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 建设,依法开展动物饲 民搞好养殖生产及用药安全 料、兽药的许可及监督 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 彻执行畜牧业、渔业生 依法开展动物饲料、兽药等的执法监督 产资料标准;依法开展 有关饲料的监督管理 制定畜牧业、 渔业科研、 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 拟订渔牧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按分 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 工承担重大渔牧业科技项目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全市畜牧业、渔业科技 创新体系和畜牧业、渔 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承担渔牧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 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 896 备注 序号 1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织实施畜牧业、渔业重 大科研项目;组织实施 管理渔牧业科技成果,承担组织渔牧业科研、技术 畜牧业、渔业领域的高 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渔牧业新品种、 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 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实施渔牧业领域的 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 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推广 术推广;负责畜牧业、 渔业科技成果管理,组 织引进先进技术,参与 指导渔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无 交办的其他事项 897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畜牧水 产局 负责制定重点人畜 共患病防治规划,开 展牛等动物血吸虫 病监测工作;结合标 准田示范园区建设 等改造钉螺滋生环 境 市卫生局 1 地方病防治 市水利局 市林业局 相关依据 案例 血吸虫是一种严重危 害人类健康的人畜共 患寄生虫病。发现钉螺 负责制定全市地方 后,应当启动应急措施, 病防治工作规划、实 多部门联合开展查螺 施方案和有关技术 灭螺、人畜同步防治等 标准,开展预防控制、 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及 监测工作并组织实 时组织人员力量对钉 施 1.《中华人民 螺进行实验室检查,提 共和国传染病 出人群防治方案。多部 防治法》; 门协同提出灭螺措施, 2.《血吸虫防 采用常规药物结合土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 治条例》; 埋方法消灭钉螺,对涉 螺环境改造纳入水 3.《实验加碘 及水源保护区、水产养 利建设项目统筹安 消除碘缺乏病 殖区等环境,难以用上 排;做好农村供水发 危害管理条例》 述方法灭螺的,水利、 展规划,落实水源型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结 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建设,实施环境改造, 畜牧部门及时组织人 员力量,对牛等哺乳动 物性动物进行监测,及 时发现 结合防护林、野生东 控制传染源。 芝互保护、湿地及自 然保护区建设等林 业工程,在血防地区 开展抑螺综合防治 工作;做好野生动物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 作 898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实施有螺地区 沟区改造工程,改造 钉螺滋生环境 市畜牧水 产局 负责兽药、饲料、饲 料添加剂和职责范 围内的其它农业投 入品质量及使用的 监督管理;负责畜禽 屠宰环节和生鲜乳 收购环节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 理局 2 食品安全监 督 市卫生局 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 品行政许可,监督管 理食品生产、流通、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 安全;负责食用农产 1.《国务院关 品、食用林产品、初 于地方改革完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 级水产品进入批发、 善食品药品监 场内畜禽水产品进行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 督管理体制的 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 工企业后的监督管 指 导 意 见 》 营户经营的产品存在 (国发〔2013〕 理 非法添加剂,食品药品 18 号)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 2.《湖南省人 部门对不合格产品作 评估和食品安全地 民政府办公厅 出处理后,同时向畜牧 方标准制定;指导食 关于印发湖南 主管部门通报此信息, 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省食品药品监 畜牧主管部门立即通 案工作;会同市食品 督管理局主要 过追溯机制,找到不合 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职责内设机构 格畜禽水产品生产地,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 和人员编制规 并加强监管与抽检,防 监测方案 定 的 通 知 》 止不合格畜禽水产品 ( 湘 政 办 发 流入市场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 [2013]57 号) 容器、食品生产经营 工具等食品相关产 品生产加工的监督 管理 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 管理,推进食品信用 体系建设 市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 服务和酒类流通发 展规划和政策 899 序 号 3 4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 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市畜牧水 产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 物综合利用的指导 和服务。 市环境保 护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的统一监督管 理。 市畜牧水 产局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 或者渔业船舶造成 水污染事故的,应当 向事故发生地的畜 牧水产部门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造成渔 业污染事故或者渔 业船舶造成水污染 事故的,由畜牧水产 部门进行处罚。 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和水资源保 护 900 相关依据 案例 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 村庄东边,靠山临水, 常年存栏 3000 头。由 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 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 运作,病死猪等污染物 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 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 臭气熏天。周边农户和 单位打市长热线电话 畜牧水产部门接 1.《畜禽规模 举报。 到投诉后, 立即组织相 养殖污染防治 关人员并会同环保部 条 例 》( 中 华 门执法人员实地踏勘, 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 643 号) 科学评估养殖污染情 况并进行案情调查。环 2.《畜禽规模 保部门、动物卫生监督 养殖污染防治 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 条 例 》( 中 华 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 人民共和国国 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 务院令 643 号) 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 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 所造成的损失,并由畜 牧水产部门指导养殖 废弃物综合利用,如: 建设沼气工程和“三沼” 综合利用,改变养殖方 式,实行种养结合的生 态养殖模式、实行清洁 生产等方面给予针对 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1.《中华人民 某江河上有一运输船 共 和 国 水 法 》 只利用深夜偷排污泥 (中华人民共 (危险固废),造成江 和国主席令第 流水体污染,部分江面 七十四号) 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 2.《中华人民 110 接报后,通知了相 共和国水污染 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防 治 法 》( 中 对事故原因和进行了 华人民共和国 调查,畜牧水产部门对 主席令第八十 污染可能造成的渔业 七号) 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 护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 水污染防治工作,负 责按规定组织编制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计划及相关 政策并监督实施。 市交通运 输局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 染事故的,应当向事 故发生地的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接受调 查处理;给渔业造成 损害的,海事管理机 构应当通知畜牧水 产局参与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 作,负责核定水域纳 污能力,提出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负责发 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其中涉及水环境质 量的内容,应与环境 保护局协商一致。 相关依据 案例 处理意见,并对造成的 渔业损失进行鉴定。环 境保护局调查污泥的 来源, 并启动应急监测, 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 测,提出处置方案,发 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 染行为进行处罚。水 利局对当天的水文情 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 倒后造成的水域面积 进行评估。排放污泥处 靠近饮用水取水口,市 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 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 取水。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畜禽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畜禽水 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养殖业发展,提升畜禽 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禽水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 庭农场、养殖大户。 901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禽水产品生产记录的 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畜禽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畜禽水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畜禽水产品)产品质量标志(无 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畜禽水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必要 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 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 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902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禽水产品 质量安全专干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 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 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 据畜禽水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 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畜禽水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 的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 生产中或者集贸市场、超市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 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 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产品并监督其 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903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下属畜禽水产品检验检测站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 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本局质监股及上级监督部门; (二)检测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质监股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 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 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 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 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禽水产品实施查封、扣押, 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畜禽水 产品; (三)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04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拟对上述畜禽水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以下特指动物饲料、兽药等)的市 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促进现代养殖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 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 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 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 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 行监督检查; 905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必要 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主推品种 和政府重点推广的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 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 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 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 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 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 开展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 资料; 906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 义务; (四)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 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饲料兽药管理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 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饲料兽药管理站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 检查,局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指定一至二名监管人员协助开展监 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 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 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 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 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 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 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907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 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 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对执法行为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定》的通知(湘农业发〔2012〕75 号)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 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 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 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 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执法机构制作重大 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908 1、执法机关指派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 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 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 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 但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 案审批表》,提出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 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 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 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本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实施法制审 核。 3、法制审核。局法制机构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 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 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 立案决定的,并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909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 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 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 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 据资料,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 讨论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执法成员参加。制作《案 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 由和依据,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 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 910 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 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 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 2 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注明情况。 (六)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 者经农业执法机构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经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沅江市畜牧水产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 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 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 查,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相关规 定处理。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渔牧业违法行为的种类、情 911 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 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 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 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 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 行政处罚幅度。对不宜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或该 规范对此未作规定的,根据个案情况可以经过本部门行政处罚 案件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对个案处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 但均不得低于或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根据省农业厅《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规定》(湘农业发〔2012〕75 号)、《沅江市畜牧水产局渔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进行量罚。 三、有关措施 (一)沅江市畜牧水产局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制定出台《沅江市畜牧水产局渔业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 罚结果信息。待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定后统一在沅江 市畜牧水产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二)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市渔政监督 管理站、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市兽药饲料管理站负责案件 的立案、调查,由法制股负责审核、决定、执行,将渔业执法 912 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协调、监督机制。 (三)根据省农业厅下发的指导意见和裁量办法,结合本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根据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完善。 (四)逐步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 (五)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13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畜禽水产品质量 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安全宣传 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畜牧水产局 0737-2721857 2 产品认证服务 提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咨询服务 畜牧水产局 0737-2721857 3 受理畜牧业、渔业、畜禽水产 受理渔牧业投诉 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 举报 报 畜牧水产局 0737-2721857 提供动物疾病和兽药、饲料及 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服务 畜牧水产局 0737-2721857 开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 市渔政监督管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理站 0737-2721857 开展水生动物疾病监测服务 畜牧水产局 0737-2721857 畜牧水产局 0737-2721857 掌握了解畜禽水产品市场行情, 为我市畜禽水产品销售提供相 畜牧水产局 关信息服务 0737-2721857 4 开展鉴定和检测 5 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对农民 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组织渔牧业实用技术培训;组 织相关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 提供养殖业技术 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 服务和培训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组织基层 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型职业 农民培训;提供渔牧业职业技 能培训和服务 6 政策咨询服务 914 沅江市商务局责任清单 (共 1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 外投资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等对外经济合作 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对外援助和受援项目; 负责办劳务输出、经济技术合作、技术培训、“三 资”企业等外经贸因公出国(境)任务初审。负责 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督管理工作; 1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 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 负责进出口业务统计、分析和调度; 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 略、方针、政策,拟订 协调指导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外经贸企业 全 市 相 应 的 中 长 期 发 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工作;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 订 和 执 行 全 市 外 贸 进 研究和推广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 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 展战略;分析国际国内 经 贸 形 势 和 我 市 出 口 承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促进工作; 状况;负责已获取进出 口 经 营 资 格 企 业 的 后 编制并组织实施一般商品的进出口年度计划,指导 期管理;指导协调市内 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负责出口品牌培育工作; 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 洽谈会的工作;组织指 研究促进市内企业进口的政策措施,做好重要工业 导 协 调 出 口 商 品 配 额 品、原材料进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竞标;指导协调重点产 业部门分析了解市内 配合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 重点产业国际竞争力 措施案件在市内涉案企业的损害调查; 动态。 承担全市范围内有关世贸组织知识的咨询、宣传和 培训工作;、指导协调以沅江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 的各种外经 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负责 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省商务厅、益 阳市政府举办的对外贸易促销活动。 915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险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 制度。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 宿业等)的行业管理; 2 负责研究全市国有商 贸流通企业改革发展 的重大问题,指导国有 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推 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 立;负责处理原商业、 物资、外贸、供销企业 的遗留问题;归口管理 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 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 政策建议; 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的市场调控、储 备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工作; 指导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工作; 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指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负责全市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 代流通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研究和推广新型贸 易方式; 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和省商务 厅举办的内贸促销活动。 负责本系统 26 家商贸流通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3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 协助招商局完成全市招商引资工作; 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工作。 916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2 3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商务局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屠宰的生猪进 行监督管理。 商务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 严格履行职责,加强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 日常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违法行为。 相关 依据 案例 检查发现生猪屠宰厂 (场)屠宰未经检疫或 生猪屠宰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屠宰管理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的, 理 屠宰的生猪,依法经 条例》第十条 依法通知动物卫生监 畜牧水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督机构进行查处。 局 检疫合格,并附有检 疫证明。 检查发现单位或个人 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 屠宰厂(场)屠宰的生 生猪产品 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 《湖南省生猪屠 销售、肉食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依法查处销售、使用 品 生 产 加 畜牧水产 非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宰管理条例》第 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 二十七条 局 工 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 (场)屠宰的生猪产 猪产品的,依法通知工 品、未经肉品品质检 商、卫生、畜牧水产、 验或者经肉品品质 卫生局 质检部门进行查处。 检验不合格的生猪 产品以及注水或者 质监部门 注 入 其 他 物 质 的 生 猪产品。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 格的企业,应当向商 商务局 务部门提交申请文 件和审核机关要求 的其他文件。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格的企业,应当提交 的企业,没有取得国土 下列文件:工商部门 资源、规划建设、安全 工商局 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成品油经营 《成品油市场 监管、公安、消防、环 业执照》或《企业名 许可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管理办法》第 境保护、气象、质检部 十一条 门相关证据文件的,依 书》; 法通知相关部门进行 查处。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 安全生产 格的企业,应当提交 监督管理 下列文件:安全监管 局 部门核发的《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 917 序 号 3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相关 依据 案例 油库、加油站(点) 及其配套设施的产 国土资源、 权证明文件;国土资 规划建设、 源、规划建设、安全 成 品 油 经 营 公安消防、 监管、公安消防、环 许可 环境保护、 境保护、气象、质检 气象、质 等部门核发的油库、 检部门 加油站(点)及其他 设施的批准证书及 验收合格文件; 商务局 4 职责分工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经 营 工商局 公 安 局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活动,必须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登记 条件,领取营业执照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从事再生资源回 收经营活动,应当在 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 检查发现再生资源回 则,向登记注册地工 收经营者未取得工商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再生资源回收 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 同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管理办法》第六 事项变通后,未到工商 或 者 其 授 权 机 构 备 条、第七条 部门办理变通登记的, 案。 依法通知工商行政管 备案事项发生变 理部门进行查处。 更时,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 30 日内(属 于工商登记事项的 自工商登记变更之 日起 30 日内)向商 务主管部门办理变 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发现有公安机关通 报寻查的赃物或有 赃物嫌疑的物品时,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 机关。 检查发现再资源回收 公安机关对再生 《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回收赃物或有 资源回收经营者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现 的 管理办法》第十 赃物嫌疑的物品时,依 赃 物 或 有 赃 物 嫌 疑 一条 法通知公安部门进行 的物品应当依法予 查处。 以扣押,并开列扣押 清单。有赃物嫌疑的 物品经查明不是赃 物的,应当依法及时 退还;经查明确属赃 物的,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918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 资源发展的政策,组 织实施再生资源利 用新技术、新设备的 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发现再生资源回 再生资源回收的治 收经营者违返治安管 安管理。 理的法律,依法通知公 工商行政管理 安机关进行查处。检查 发展改革 部门负责再生资源 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 部门、公 回收经营者的登记 营者违反工商登记管 安机关、 管理和再生资源交 理、市场管理登记的, 工商行政 易市场内的监督管 依法通知工商行政管 管理部门、 《再生资源回收 理。 理 部门进行查处,检 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第十 环境保护行政 查发现再生资源回收 行政管理 五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再 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 部门、建 生资源回收过程中 法律、法规的,依法通 设、城乡 环境污染的防治工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 作实施监督管理,依 查处,检查发现再生资 管理部门 法对违反污染环境 源回收经营者违反环 防治法律法规的行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 为进行处罚。 法通知环境保护部门 建设、城乡规划 进行查处。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将再生资源回收网 点纳入城市规划,依 法对违反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有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查 处和清理整顿。 91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商务 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 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 者结合进行。 (二)市商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 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 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 920 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 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 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 纠正情况。 (五)市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 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 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商务局从事执法工作的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 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商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921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 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 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 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 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 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922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 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 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 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依 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 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商世贸〔2010〕 923 6 号) 三、有关措施 (一)市商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 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商务局在湖南省商务厅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市商务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 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 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湘北市场各门店业主及流动 湘 北 市 场 管 1 环卫有偿服务 18973726600 摊贩的环卫有偿服务 924 理办公室 沅江市旅游局责任清单 (共 2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的旅游产业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的具体工作任务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及益 阳市有关旅游产业发 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 拟订沅江市旅游产业五年发展规划 规,拟订本市旅游业发 展规划、产业政策、规 编制沅江市旅游业各类中长期规划,参与项目建设 范性文件、重大政策草 规划编制 案 拟订各类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草案和有关制度 负责全年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 负责旅游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的预决算、使用 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与管理 向上级争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开展公益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和组织开展重大旅 游节会活动 3 促进旅游市场发展 与周边地区和特定地区开展区域旅游合作 指导本市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指导本市宾馆创建星级旅游饭店工作 指导本市景区开展等级景区创建工作 4 负责指导旅游标准化 创建工作 指导本市旅行社开展创建星级旅行社工作 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创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特色旅 游镇村、乡村旅游示范点等工作 负责举办本市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活动 5 旅游人力资源开发 举办及组织参加各类旅游技能竞赛、比武活动 925 备注 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 6 7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形旅游资源保护和无形旅游 旅游资源普查、保护与 资源挖掘整理 开发 旅游项目的立项、项目招商、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 设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反旅游规划、破坏旅游资 源、影响旅游功能的行为 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配 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对旅行社、旅游经营者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方面的监 管 对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监 督管理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旅游从业者有关职业资质、 职业道德、业务活动的监管 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 者的投诉 对旅游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8 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 926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旅游者与旅 游经营者之 间纠纷调解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旅游局 调解纠纷 工商局 调解纠纷 仲裁委 纠纷仲裁 人民法院 受理纠纷起诉 旅游局 住建局 城管局 2 景区资源保 护、景区违 法经营等事 林业局 项的管理 环保局 水利局 相关依据 案例 《旅游法》第九 十一条、九十二 条 山东济源一游客被某 景区野生猕猴咬伤,经 旅游部门调解未果后, 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处 景区赔偿 2 万元 《旅游法》第八 十三条、第八十 八条 《旅游景区质量 对旅游经营行为 等级管理办法》 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旅游法》第一 百零五条 依法管理风景名 《风景名胜区条 例》第四条、《湖 胜区 南省风景名胜区 条例》第五条; 旅游局对景区进行质 依法管理城市公 《城市绿化条例》 量等级评定,对违规等 园、城市绿地等 第十八条 级景区签发警告通知 书、通报批评、降低或 《自然保护区条 取消等级。将不属于本 ;《湖 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 依法管理自然保 例》第八条 南省湿地保护条 护区、湿地保护 例》第五条;《湖 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各相关部门依照本部 区、森林公园等 南省森林公园管 门行业法规管理景区, 理条例》第四条; 保护资源,对破环景区 资源、违规开发经营及 管理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 其他违法的行为进行 例》第八条 处置。 《水利风景区管 管理水利风景区 理办法》第四条 文化局 管理开展旅游经 《文物保护法》 营的文保单位 第八条 宗教局 对涉及旅游的宗 《宗教事物条例》 教活动场所管理 第五条 国土局 依法对地质公园、 《湖南省地质环 境保护条例》第 地质遗迹型景区 五条、第三十三 进行管理 条; 92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协同有关部门指 导、监督旅游景 区和旅游星级饭 店、旅行社的安 《旅游法》第七 十六条、一百零 全管理工作;负 七条;《旅游安 责旅游伤亡事故 旅游局 的统计报告工作, 全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第六 组织、协调旅游 条 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参与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 对辖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 政府、街 实施综合监督管 第 八 条 、《 内 河 理、对水上旅游 道办事处、 运输进行安全监 交通安全条例》 开发区 第五条 管 3 旅游安全监 消防大队 管 交通局 交警大队 海事局 公安局 旅游局 4 5 旅游客运交 通管理 2013 年 7 月广西金秀 天堂漂流发生溺水事 故。当地乡人民政府因 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被追责;旅游局因 对火灾预防监管, 《消防法》第四 未对旅游景区是否达 开展灭火救援 到营业条件进行评估、 条 实际营业后未进行安 对运输企业和运 《道路旅客运输 全监管被追责。 输从业人员进行 企业安全管理规 范(试行)》第四 安全生产监管 条 负责道路交通安 《道路交通安全 全管理工作 法》第五条 对水上运输进行 《内河交通安全 安全监管 条例》第四条 《消防法》第二 大型群众活动、 十条;《治安管 人员密集场所的 理处罚法》第二 安全监管 十四条、三十八 条 监督有关规定执 《旅游法》第五 行情况;检查旅 十三条、第五十 游合同,认定旅 八条; 游包车性质 交通局 对旅游客运企业、 《道路旅客运输 人员、车辆、线 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 路进行监督管理 六条、第九条 景区、旅游 旅游局 经营者价格 监管 将物价违法问题 通知物价部门; 《旅游景区质量 对等级景区处以 等级管理办法》 警告、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第 降低或取消等级 二十七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五 依法进行处罚。 条 物价局 928 2013 年 7 月,某旅行 社长沙至张家界旅游 包车在沅江停留,组织 游客游览南洞庭湖。市 交通局以其涉嫌非法 营运扣留。后经市旅游 局调查,证实其包车属 性和线路安排。市交通 局予以放行。 2015 年 5 月,连云港 物价局、旅游局对该市 景区开展物价检查,由 物价局对其中 12 家存 在违规行为的旅游经 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 知书。 序 号 6 管理 事项 旅行社经营 资的监管 相关部门 旅游局 工商局 旅游局 7 对旅行社诚 信经营的监 督管理 工商局 旅游局 质监局 8 旅游特种设 备、高危性 体育旅游项 目、公共游 泳池的管理 体育局 卫生局 旅游局 食药监局 9 餐饮住宿业 管理 卫生局 市公安局 消防大队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对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吊销旅行 社经营许可证等 处罚 对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吊销营业 执照等处罚 对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吊销旅行 社经营许可证等 处罚 案例 《旅游法》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 条、第九十五条 《工商登记管理 两部门均可对无证无 条例》第七十二 照经营的旅行社进行 条、第七十五条 取缔; 对超许可范围经营、违 规经营的旅行社处以 《旅游法》第九 罚款,视情节由工商局 十七条 吊销营业执照、由旅游 局吊销旅行社经营许 《消费者权益保 可证 对违法行为处以 护法》第三十二 罚款、吊销营业 条;《侵害消费 执照等处罚 者权益行为处罚 办法》第二条 对旅游经营行为 《旅游法》第八 2014 年 9 月 10 日,上 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条 海宝山区质监局与区 对旅游景区、旅 《特种设备安全 旅游局对区内在用特 游饭店和其他旅 法》第二条、第 种设备使用情况开展 联合检查。经查,发现 游经营者的特种 五条; 部分宾馆在用电梯存 设备进行安全监 在安全管理人员无证、 管 《全民健身条例》 三方通话故障、空调用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未 对高危性体育旅 第三十二条、第 校验等问题。 针对上 游项目进行审批 三十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 述问题,宝山区质监局 和监管 体育项目许可管 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当 场出具《特种设备安全 理办法》 对公共游泳场所 《湖南省公共游 监察指令书》,责令企 卫生状况进行监 泳场所管理办法》 业相关负责人限期整 改。 管 第三条 对旅游经营行为 《旅游法》第八 2006 年 7 月,江西南 实施监管 十三条 昌市一学校 30 多名老 《食品安全法》 师,组成旅行团来长沙 餐饮卫生、旅游 第 六 条 ,《 食 品 旅游。在长沙蝴蝶宾馆 食品卫生管理 安全法实施细则》 就餐后,旅行团大部分 人出现上吐下泻的症 突发公共卫生事 状。食药监局对该酒店 件、流行病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 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卫 管理 生局组织救治并对游 客进行流行病排查。旅 《旅馆业治安管 旅馆业治安管理; 游局对游客进行安抚, 理办法》 协助办理退房款、退团 《消防法》第四 费和帮助游客返程。 消防安全管理 条 92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 级旅游区的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 级旅游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930 (二)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领队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 (四)A 级旅游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 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 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 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 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 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 931 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 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 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 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旅游条例》 、制定本 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 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 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持有效执法证 检查人员不少于 2 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 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 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932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 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 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 、重点内容、检 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 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 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 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 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 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 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 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 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 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 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 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 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93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及 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检查实施部门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 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 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 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 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 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 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 并定期向社会通报。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934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和《湖南省 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HNPR-2010-36001 湘旅〔2010〕93 号) 以及《益阳市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旅游系统行政处 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沅江市旅游局根据益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下发的指 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 准,并组织实施。 (二)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 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 935 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936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联系电话 1 “中国旅游日” 在 5 月 19 日开展公益性旅游宣 办公室 活动 传、推广旅游知识 2722259 2 旅游咨询 接受游客咨询、建议,为游客 办公室 提供帮助和服务 2722259 3 旅游投诉 受理游客投诉,调解旅游纠纷 行业股 2805911 旅游人才培训 开展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景区讲解员培训、旅游企业中 行业股 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举办和组 织参加技能比武等 2805911 公益性旅游宣传 组织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节 会,承办或协办本地旅游节会, 办公室 承担公益性旅游宣传推广任务 2722259 4 5 937 沅江市档案局责任清单 (共 14 项) 一、部门职责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贯彻执行有 拟订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 序号 备注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针政策的措施。 1 关方针、政策,制定档 编制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档案工作规章 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 制度。 案工作规章制度 全市档案工作的情况综合。 制定档案业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各乡、镇、 场、街道,市直各单位, 2 垂管单位、驻沅单位, 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的 指导和监督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负责全市档案年检登记工 业务股 作。 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 档案业务建设的调研、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导。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 验收工作。 开展全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档案 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负责《档案法》等 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 3 档案学术理论和档案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档案学 会工作。 传工作。档案行政执法 全市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档案专业技术人 工作。负责档案学术理 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全市档案人员职称评聘的组 论和科学技术研究工 法制 教育股 织工作。 作;负责档案学会工作。 组织开展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及对外交流。 《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4 负责接收、征集、 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 938 档案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整理、保管市直机关、 资料接收工作(含电子文件)。 管理股 乡镇场(街道)及其有 加强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档案的接收。 关企事业单位形成的 重要档案及社会上散 存的具有重要意义的 档案资料。 重要档案资料和名人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 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含电子档 案)的收集工作。 馆藏档案、资料的整理、编目、鉴定、统计、保 管和利用工作。 全市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 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法律、法规、政策、已公开 现行文件、报刊资讯、视频资讯、网络资讯、档 案查阅的接待利用及咨询服务 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史料编辑研究 工作。 利用沅江市档案馆开放和未开放档案的审批工 作。 档案史料的陈列展览工作。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档案信息化建设。 5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 的其他工作 939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违反档案法律法规事项监管 档案局统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负责查处全市市直机关、乡、 镇、场(街道)、事业企业单位、市属其他组织档案管理违法违 纪行为及日常监督检查,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 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 940 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档案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 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 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 正情况。 (5)市档案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 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 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 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 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档案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档案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941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 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 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 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 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 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42 (12)以收取鉴定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 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档案用品生产商或服 务商的产品、服务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档案产品、服 务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档案用品行为或干扰查处档案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由有 权机关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依法予以处理: 943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收集、整理、 保管情况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沅江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档案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 事项: 1.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是否按要求填报《重点建设 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2.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实行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 设“三同时”。 944 3.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是否完善,项目档案的形成、 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是否规范,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是 否符合要求。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档案部门要求,对重点建设项目档 案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指标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档案局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点建设项 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填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市档案局和市重点项目办选派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 组,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已竣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档案局根据全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制定重点建 设项目档案检查计划。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定期检查程序。建立重点建设项 目联系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检查程序。市档案局根据上 945 级档案部门要求,与市重点项目办联合制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专项检查计划。专项检查小组由市档案局和市重点项目办选派 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档案部门人员参加。专项检查工 作由市档案局和市重点项目办联合下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对 象、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并通知各被检查单位。专项检查时, 检查小组先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的 汇报,再现场检查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情况, 检查结束后由市档案局形成检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被 检查单位。 (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 项目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 项验收评分表》自查打分,达到合格后,向市档案局报送建设 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档案资 料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 理与归档工作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的接 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档 案局和重点办组成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 验收。档案竣工验收会议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汇报: (1)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施工档案管理情况; (3)设计单位汇报项目设计档案管理情况; 946 (4)监理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档案管理情况。 3.档案验收组察看现场并分组检查档案和库房。 4.验收组对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 进行评议打分,确定等级。 5.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 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市档案局、各项目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在项目开工 后六个月内、每年 12 月底前和档案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重点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报工作。凡漏报、延报、不报 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及时整改,拒不整 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工 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三同时”。市档案局、各项目主管部门, 应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 实人员,认真做好日常的检查、指导工作。特别在工程建设过 程中,要把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作为考核项目建设的 重要内容之一,使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三同时” (同步管 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级分为不合格(75 分以下)、 合格(75—85 分,含 75 分)、优良(85 分以上,含 85 分)三个等 级。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档案局建议工程竣工 947 验收组织单位不予组织验收。 (三)档案安全事项监管 档案安全监管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档案 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为切实改变“重指导、轻监管”局面, 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国家专业档案目录的档案、保管期限 30 年或永久的档 案、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重大公民利益的档案数据库, 上述档案及档案数据的形成、保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保管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 范性文件中有关档案安全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开展每年一次的日常指导与执 法检查 (二)针对公众关注度高、安全隐患大的档案领域组织专项 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档案局应当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每 年不少于 1 次。 948 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1 名以上档 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 处理结果在沅江档案信息网予以记录,其中《专业档案形成单 位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档案部门的监督 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和安全测评。 (二)专项检查可由市档案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档案局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单位应每年度应当向市档案局提交自查报告。 市档案局对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单 位数应当控制在总数的 10%以内。 (四)列入档案登记备份名册的单位,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 所在地档案部门提交上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告》 (等同档案工 作自查报告),说明 30 年及永久保管期限档案保存情况,档案 数据库运行维护情况,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档案 安全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省档案局。 单位应当参加省档案局或市档案局组织的档案安全评价, 积极配合档案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949 (一)市档案局加强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 节的事中监管,加大档案管理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 须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市档案局不定期进行档案信息安全后续监管督查, 加强信息安全等级评定事后监管。 (三)单位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市档案局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档案登记备份规章等规定,建议任免 机关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四)市档案局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档案借阅与利用事项监管 为保护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档案管理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借阅档案时是否遵守档案借阅与利用有关规定,主要 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违规借阅涉密或不宜公开档案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借阅档案材料、图纸时,涂改、增删字,抽拆 950 画线、剪裁,未能保持档案的完整与整洁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损毁、丢失或擅自毁掉档案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或调离本单位时未交接清所 借阅档案的行为; ⑤是否存在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的行为。 (2)监督检查指标 检查原则为一年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备案管理:由市档案局及主管部门督促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档案借阅与利用工作进行备 案; (2)执法检查: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以及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借阅与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出示有效 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 务; (2)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是否执行 档案借阅与利用有关规定,有无存在违反档案借阅与利用规定 行为并造成损失情况实施检查,制作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 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 情况记录在案; (3)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档案借阅与 951 利用规定的行为,调查取证,法制教育股负责人初审,分管副 局长审核,局务会作出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有违反档案借阅与利 用规定情形,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改正要求,限期整改;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有违反档案借阅与利 用规定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查处; (3)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244 号令《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 办法》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 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952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档案系统行 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在市档案局网站 http://www.yysda.com.cn 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沅江档案局在省、市档案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 实施。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 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953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 号 服务 事项 1 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中小学 档案教育社会 实践基地 不定期举办档案展览,提供爱国主 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 档案管理股 实践基地场所及讲解服务 0737-2736270 2 政府公开 信息服务 市政府职能部门现行有效公开文件 档案管理股 的查阅、复制 0737-2736270 3 4 主要工作内容 档案利用服务 馆藏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 档案业务 咨询服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档案管理股 0737-2736270 不定期开展民营企业建档、家庭建 业务指导股 档、个人档案整理等业务咨询服务 0737-2805929 954 沅江市移民开发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13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 贯彻执行国务院、湖南 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 471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 号令) 的政策、方针、条例, 拟订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 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 究,全面掌握全市水库 负责建立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系统,掌握全市移民工 移民工作情况,总结成 作情况 功经验,探索水库移民 负责组织开展移民工作的调查研究 新机制 总结推广移民工作成功经验和典型 2 负责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 负责做好国务院和湖 民安置条例》(国务院 471 号令)、《湖南省大中型 南省关于水库移民工 水库移民条例》、《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作法规、条例的宣传, 扶持政策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的宣传 加强执法检查,维护水 加强移民工作执法检查,依法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库移民合法权 依法查处移民工作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 设经济发展规划 3 负责编制库区及移民 负责编制和申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年度计划 经济发展规划和大中 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负责编制和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的规划编报并组织实 施年度规划项目计划 负责编制和申报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 和后期扶持项目计划; 度计划 按规定管理由移民资 负责编制和申报移民产业开发年度实施计划 金投资的移民开发工 程项目,并组织督查与 负责由移民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投标工作 验收 负责由移民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 监督检查 955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对移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负责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 划 负责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 负责移民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验收 参与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 4 根据上级移民资金管 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全市移民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编制移民 资金年度预算,按有关 规定负责全市各类水 库移民资金的结算、核 算工作,管理好移民资 金和资产;依法会同有 关部门对移民资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负责全市移民资金 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做好移民统计工作 执行省移民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移民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组织编制移民资金年度预算,负责移民资金结算、 核算工作,负责移民资金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参与部移民局、省、益阳市移民局组织的移民工程 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稽察、内审工作 协调与移民工作有关联单位的关系,及时通报移民 工作情况,争取部门支持 5 参与全市对口扶贫工作,根据分工履行扶贫工作职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移 责 民对口帮扶工作 向扶贫管理部门提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贫建 议 向参加扶贫工作的单位提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 基本情况 制定移民信访维稳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与移民乡 镇签订维护移民稳定责任书 负责移民来信来访接待,倾听移民诉求 6 负责移民的信访工作, 协调、指导移民乡镇做 负责移民政策、法规的宣传解答 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负责组织调查核实信访举报的问题 的社会稳定工作 提出信访反映问题的处理建议 协助乡镇移民维稳工作 956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收集移民稳定工作信息并按时上报 负责制定移民培训年度计划 7 负责全市移民干部业务技术培训 负责组织并实施全市 移民干部的业务培训、 负责全市移民就业技能培训 移民的实用技术与就 业技能培训工作 指导全市移民实用技术培训 负责移民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培训资料的收集整 理和统计上报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管理事项 号 相关部门 市移民局 1 移民资金 管 理 市审计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加强移民资金 管理,定期报告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资金的拨付、使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 用和管理情况 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加 强 对 征 地 补 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移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 资金、水库移民 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 后 期 扶 持 资 金 理情况。第五十条 各级审计、 拨付、使用和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 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 理的审计 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 957 案例 暂无 序 管理事项 号 相关部门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1 移民资金 管 理 市财政局 市移民局 2 对口帮扶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县级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 加 强 对 征 地 补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 资金、水库移民 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后期扶持资金 拨付、使用和管 理的监察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 例》第三十条 移民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 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 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 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 使用和管理情况。财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使用和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管理情况的监督。 定监督执行,将 罚款收缴国库 加强对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 资金、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资金 拨付、使用和管 理情况的监督 1.根据市政府 安排的扶贫点, 履行扶贫工作 职责。 2.负责提供库 区和移民安置 区帮扶对象的 基本情况;提出 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 帮 扶 的 重 点 和 的扶贫对象和参加扶贫单位的 建议;协调帮扶 计划落实 单位与帮扶对 象的关系。 市政府文件 帮扶单位负责 明确的相关 实施 单位 958 对口扶贫 没有固定 的对象, 也没有固 定的单位, 实行的是 轮换制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移民资金工程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移民资金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益情况; (四)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五)档案资料情况; (六)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项目验收、不定期专项稽察、一年一次监测评 估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年度相关验收、专项稽察、监测评估; 2、总结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按有关文件要求将项目档案整 理成册; 3、项目验收合格后,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形成稽察报告; 形成监测评估报告; 4、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将验收、稽察、监测评估的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959 申报项目的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 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0〕5 号)第四十一条、四 十二条、四十三条进行监管和处理; 在验收和专项稽察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所报送的材料与实 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和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对验收不合格和专项稽察、内部审计、监测评估中发现的 问题责令整改,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 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政策宣传 2 就业指导 3 移民培训 主要工作内容 移民法规、政策 宣传和咨询解答 就业技能培训 提供就业信息 移民干部培训、移民实用技术 和就业技能培训 960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政策法规股 0737-2721096 工程项目股 0737-2721096 工程项目股 0737-2721096 沅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 16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贯彻执行人防法律法规和上级人防部 省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拟 门战略方案 订全市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 案,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中长 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 组织实施人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批准后组织实施。 2 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防护类别、 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 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规划,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的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 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 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 行监督检查。 3 4 5 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制定、群众 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 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 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 导城市防空建设.战时组织开展 城市人民防空空袭斗争。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 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 技术和质量管理,保障全市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 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 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 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 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 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监督管理人防工程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 设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防空袭方案。 组织人防专业队伍训练、防空防灾演 习演练。 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空建设.战 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空袭斗争。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 建设 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 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保障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 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 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 术和质量管理 961 备注 序号 6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 发利用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 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 知识和技能.组织人民防空专业 队伍、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组 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组织人防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干部和技术 人员培训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 广应用科技成果 7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 市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 编制市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 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8 承担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应急救 承担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 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 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 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 务。 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9 承办市人民政府、沅江市武装部 和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 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市教育局 1 在校学生的 防空和防灾 教育 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 2 建设工程初 步设计审查 市规划局 市住建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将防空和防灾教育 《湖南省实施 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中华人民共 人防办和沅江市一中、 和国人民防空 政通学校定期开展防 开展防空防灾进学 法〉办法》第 空防灾知识课程及讲 校, 普及防空防灾 五条一、二款 座,组织开展防空防灾 演习。 知识, 提升学生防 空防灾技能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湖南省实施 审查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 规划许可证 法〉办法》第 十八条、第十 施工许可证、竣工验 九条 收备案手续 962 例如:沅江市桔城世家 项目。 如沅江市人防办没有 在《湖南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申请表》有关 部门意见栏盖章签字, 规划、住建、房产部门 不得发放房产证等相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 管理局 房屋权属登记、房屋 所有权证书 相关依据 案例 关证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市人防办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 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及其 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人防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963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 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属 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 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强化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实 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 措施进行纠错补救; 964 (三)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 面存在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 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人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人防设备设施样品造 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 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 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65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 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推荐人防设备设施 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人防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人防设备设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 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966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 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单独修建 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 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 (兼顾工程)。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设单位及时向人防办报告建设进度,市人防办现场监督质 量监督控制点,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并不定期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在甲方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我办将《审批表》等资 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台账式管理; 967 (二)在施工过程中,邀请具有资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部门进行监督,同时不定期对该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巡查,发 现问题将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工程在竣工验收时,邀请上级人防部门及有关专家 对人防工程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对于符合图纸设计和工程质量 达到要求的予以验收,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将不予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已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进行挂 牌管理,并和业主单位签订人防工程消防以及人防工程后期维 护管理协议,并颁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经市人防办备案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不按照国家 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防部门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 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第 18 号)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 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第 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 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 968 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 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 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 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的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 建设费。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 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可以按照 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 969 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裁量标准 按《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湘防办发 〔2012〕58 号,对沅江市人防实施人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 准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 废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措施 人防办在省人防办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 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对 同一行政处罚,人防办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人防办制定的相关 裁量标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人防志愿者培训 组织社区干部职工、人防志愿 者开展人防知识培训 综合股 0737-2601898 人防宣传教育 在警报试鸣日等时间节点开展 人防法制、防空防灾知识等宣 传教育活动 指通股 0737-2601898 2 970 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办)责任清单 (共 13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落实中央、省、益阳市有关政务公开政务服务 工作方针、政策 1 负责指导全市政务公 拟订年度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政务 开政务服务工作,制订 公开 业务指导方案和有关 开展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检查考核 办 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分中心、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级代办点建设, 加强日常监管 指导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 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 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 指导各单位作好主动公开 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 按时发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开工作 政务 公开 办 规范依申请公开,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 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 负责指导、监督大厅窗口(分中心)进驻事项的办 事指南和示范文本的编制 3 组织各窗口上墙公开窗口办事项目、依据、时限、 政务 负责督促检查各窗口 收费等 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中心 指导、监督各窗口受理通知单等法定文书出具 在沅江市网上办事大厅和政务微信平台公开窗口 办事指南 按照 “一门受理、窗口办理、并联审批、联审收 费、限时办结”的模式开展工作 负责指导窗口对进驻事项办理流程进行梳理、优化 4 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决定进驻中心的单位 负责所有政务服务事 和项目 项纳入市政务中心集 中办理并做好监督管 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各部门单位集中办理政务服 务事项及收费 理工作 负责整个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责任 追究 牵头组织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对园区和规模企业项 目报建实行并联审批联审收费 971 政务 中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网上审批系统开发和中心机房管理和安全 负责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对接、维 护 5 负责在线办事系统建 设、维护和信息安全工 负责审批系统和中心网站等信息安全工作 作 负责中心网站、政务微信平台建设、维护和内容保 障 政务 中心 及时回复网络和微信平台咨询诉求 负责窗口办结时限全程效能监察 6 负责政务服务过程中 效能监察,查处违纪行 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对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投诉 为 负责对申请人走访回访和窗口服务满意度调查工 作 政务 中心 负责制定和完善政务大厅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执 行 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严格按《窗 口绩效考核办法》落实绩效奖励 加强窗口作风建设,严格执行窗口工作“十条禁令” 7 负责窗口及工作人员 负责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季度评先评选工作 的日常管理 组织每月窗口工作点评并形成通报 政务 中心 负责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实施 成立大厅党团支部,参与窗口管理工作 组织提供有关公共便民服务 牵头开展行政审批方式创新探索工作 8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 参与市税控联管有关工作 的其他事项 参与有关部门查处窗口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 参与新型工业化有关工作 972 政务 中心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政务中 心 负责指导窗口对进 驻事项办理流程进 行梳理、优化 窗口单位 1 2 进驻事项办 理流程的梳 理、优化工 作 行政审批电 子监察 市法制办 市编办 (市审改 办) 市物价局 市政务中 心 负责电子监察系统 异常信息甄别、报告 和相关处理工作 市优办 3 具体负责本部门的 《湖南省行政 电子监察系统中的异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审批电子监察 常信息的甄别、报告和 工作规则(试 相关处理工作由我中 工作 行)》 心牵头负责。 指导、监督市直部门 监察机构开展行政 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市政务中 心 负责网上政务服务 和电子监察系统建 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负责湖南省 网上政务服 窗口单位 务和电子监 察系统建设、 维护和信息 安全工作 具体负责本部门工 作人员使用网上政 务服务和电子监察 系统办理业务 市信息中 心 案例 具体负责本部门事 项办理流程的梳理、 《湖南省人民 优化工作 政府办公厅关 根据近几年工作实际, 负责对梳理和优化 于推进网上政 市直部门办理流程的 后的办理程序进行 务和电子监察 梳理、优化及审核工作 系统应用工作 一直由本中心牵头办 合法性审查 的通知》(湘 理。 对“事项”实行目录 政 办 明 电 [2012]119 号) 化管理 负责对收费事项所 涉及的收费依据、收 费标准等进行监督 管理 窗口单位 相关依据 《湖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 于加快推进全 排,目前全省网上政务 省网上政务和 电子监察系统 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 建设的通知》 由本中心建设、运行与 维护 负责电子政务外网 (湘政办明 平台建设,完成政务 电[2011]90 号) 中心与信息中心机 房、窗口单位之间的 网络线路的铺设与 连通 973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接受举报、投诉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 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投诉, 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政务中心 政务公开办 0737-2708111 信息公开及咨询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咨询, 市政务中心 受理、办理其提出的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办 公开申请并给予答复。 0737-2708111 974 沅江市信息中心责任清单 (共 6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益 阳有关电子政务的法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益阳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 律、法规、工作方针、 规、工作方针、政策; 政策。组织、协调和指 导信息资源开发、电子 会同有关部门监管、组织实施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电 政务建设应用。 子政务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建设情况。 备 注 综合 股 负责“中国沅江”政府门户网站及网站群的建设、 运行维护和督查管理; 2 负责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等信息的 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 采编和对各部门单位所提供信息的收集整理,经审 和管理,负责政府信息 核后在政府网站发布,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综合信 息服务; 网上公开。 网站 管理 与信 息公 开股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和网站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培 训工作。 3 负责电子政务建设。 承担全市电子政务网络规划的实施,负责全市电子 政务内、外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建立上连省、 益阳市,下通乡镇、横接党政机关的全市电子政务 网络; 网络 技术 与审 批管 理股 逐步推进全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的应用。 负责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机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 管理; 4 网络 技术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信 与审 息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网络及政务信息安全,对服务器、交换机、 批管 路由器及网管平台的运行进行监控和维护,提供稳 理股 定、可靠的网络平台。 97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事项 政府投资的 电子政务、 数字沅江建 设项目的实 施、管理和 资金使用情 况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信息中心 提出电子政务、数字 沅江建设投资总规 模及年度投资计划 的建议,负责全市电 子政务统一平台的 建设和管理。 财政局 市纪委 相关依据 案 例 2012 年 9 月,沅江市 政府电子政务外网平 台建设项目启动,市信 负责电子政务、数字 沅编发〔2012〕 息中心具体负责建设 沅江建设项目的招 36 号关于沅江 项目建设目标及原则、 投标、实施和管理。 市信息中心职 建设要求的提出,负责 能配置内设机 电子政务网平台安全 拟定外网平台设 构和人员编制 建设, 备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 规定的批复 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建 设的实施与管理。市纪 委负责进行项目建设 的全程监督实施。 负责电子政务、数字 沅江建设项目的招 投标、资金使用情况 的监督实施。 976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全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 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网上抓取数据; 2.各单位自查; 3.每半年度督查,发督查通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信息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 977 及管理情况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说明来意; 3.听取单位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及管理情况汇报; 4.在网上抓取数据和查阅相关资料。 5.实施检查后将检查情况通报单位负责人,交当事人确认 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信息中心通过发督查函、各单位自查、上门检查等措施 监督各单位网站建设及管理情况,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检查情 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 息公开情况列入各单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普查中发 现存在问题的网站,督促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坚决予以关停 3.发现单位网络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978 沅江市粮食局责任清单 (共 2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 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 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 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 划,拟订粮食流通体制 拟订和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 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 指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 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 建议。 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 备 注 调控股 行管股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等有关 工作 2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 应急责任,负责全市最 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 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 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 供应。 组织拟订和实施粮食收购政策,指导全市粮食购 销工作 指导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 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审批等有关工作 指导粮食产销合作工作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军粮供应政策、指导开展军 粮供应工作 拟订全市粮食流通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和 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3 调控股 拟订全市粮食流通有 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 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 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 监督检查我市地方储备粮、军粮计划、数量、质 实施, 负责对粮食收购、 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粮食仓储设施、设 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 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 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活动和社会粮 监督管理。 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核查粮食收购资格 979 法规股 调控股 调控股 法规股 调控股 法规股 法规股 法规股 序号 4 5 主要职责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 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 划,指导粮食流通的科 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 技术推广。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 和卫生情况 法规股 行管股 承担全市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法规股 制定粮油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 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行管股 依法依规处理市内涉粮案件等事项 执法大 队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行管股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做好粮食产 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 行管股 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食品 安全与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行管股 国资股 承担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行管股 组织实施全市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等工程 行管股 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粮食行业培训工作 人事股 提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并实施 调控股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 督促指导地方储备粮任务的落实 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 总体布局、购销计划及 制定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 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负责 议,监督市级储备粮的 数量、质量。 协调在沅中储粮、省储粮的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粮油仓储单位、粮油熏蒸方案备案管理 工作 6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 规划 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 施,编制粮食流通、仓 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 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 承担粮食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申报 施投资项目。 和验收工作 980 调控股 调控股 调控股 调控股 调控股 行管股 行管股 行管股 序号 7 8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 通的统计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负责全市社会粮食行业统计、粮油工业统计、人 事统计等工作 调控股 行管股 人事股 监督检查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调控股 法规股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 无 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新一季粮食播种,市农 业局按照有关要求对 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 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 购、储存、运输环节和 市粮食局 进行检测监控。新粮收 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 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 原粮卫生的监管 1 粮食质量 获时,市粮食局根据上 《中华人 级粮食部门下达的抽 民共和国 样计划,下到现场抽样 农产品质 并检测。粮食收购入库 量安全法》 后,粮食收储企业执行 安全监管 市农业局 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 《粮食流 入库、出库检测制度, 通管理条 市粮食局安排计划进 例》 行抽样检测。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根据抽样检 质量安全监管。 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 卫生标准的粮食企业 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 期整改。 对粮食经 2 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 《粮食流 市粮食局对粮食经营 食收购、储存、运输活 通管理条 者从事粮食收购、 储存、 动 和 政 策 性 用 粮 的 购 例》第 35、 运输环节的活动和政 981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 36、37、 策性用粮的购销环节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 38、39 条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 并对粮食收购资格进 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 行检查;市技术监督局 购资格进行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加工环 节的活动进行监督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查;市工商局对粮食经 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 营者销售环节的活动 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 及经营活动中无照经 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 市工商局 例 营、超范围经营等扰乱 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 市场秩序和违法交易 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 进行监督检查。市粮食 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 局对原粮储存、运输环 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节的卫生进行监督检 检查 查;市卫生局对粮食加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工、销售环节中的卫生 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 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 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 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市 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 物价局对粮食流通环 市质量技 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节的活动中价格违法 术监督局 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 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 查;对粮食销售活动中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进 行监督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市物价局 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 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 3 市级储备 粮(油) 市粮食局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 《湖南省 承储企业有一批市级 的行政管理并对市级 地方储备 储备粮(油)的品质和 982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轮换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储备粮(油)轮换行为 粮管理办 实际储存年限达到了 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法》 (省政 下年轮换的标准,各承 府第 248 号 储企业向市粮食局提 令) 出申请,市粮食局于本 年 12 月提出下一年度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 计划建议。市粮食局会 同市财政局联合审定, 并由市粮食局、市财政 局和市农发行联合下 达市级储备粮(油)年 负责筹措、拨付市级储 市财政局 备粮(油)所需的轮换 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管。 度轮换计划(具体到品 种、库点、仓号)。由 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在 市储粮(油)轮换过程 中,由市粮食局对轮换 行为及市级储备粮(油) 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及时筹措、拨 付市级储备粮(油)轮 换所需费用,并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 级储备粮(油)轮出的 销货款及时回笼市农 发行, 并进行信贷监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的统筹协调,以及对本机关内部各股室、队的指导和监督,组 983 织查处辖区内重大粮食(油)违法行为;本机关内部各股室、 队主要负责职权内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粮食(油)违法 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本 机关内部各股室、队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 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 (四)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984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粮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开展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本机关内部各股室、 队根据局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开展相应的执法监督检查工 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市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 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本机关各股室、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 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 或者撤销: 985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粮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六)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七)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 (八)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 (九)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986 (十一)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 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二)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三)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十四)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 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 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六)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八)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987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规 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要求,为保 证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 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 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 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988 二、标准规范 2015 年市粮食局重新修订发布了《沅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沅江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沅粮字〔2015〕10 号),作为全市粮食系统行政处罚 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粮食局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 以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二)市粮食局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 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三)市粮食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 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 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四)市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 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的监管 地方储备粮(油)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 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 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 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989 地方储备粮(油)承(代)储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二)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三)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四)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五)仓储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 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 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 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 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检查; (三)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四)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五)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查整改落实; 990 (七)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 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粮油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 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 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 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 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 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 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三)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是否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991 (四)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 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 准与规范;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 制度;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 流通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陈粮出库质检制度; (九)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 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 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 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查整改落实; 992 (七)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 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对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 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 作用,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 食出库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 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二)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 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 符合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993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 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 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买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 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停或者取 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 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4 (六)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 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 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二)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 效期内; (四)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 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五)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 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六)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 食收购政策; (七)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帐、粮食收 购资格审核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995 可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材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 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和质量,检验粮食仓储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有关资料和凭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 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 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996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 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 本地区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 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油仓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备案管理情况; (二)粮油出入库管理情况; (三)粮油储存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企业资料、文件;检查企业设施设备 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四)提出处理意见; (五)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六)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997 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重大案件督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要求,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督 办制度: 一、市粮食局负责督办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粮数量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 影响粮食安全、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各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 2 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 的形式上报市粮食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 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督办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 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粮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 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 有关部门办理。 998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粮食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 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粮食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 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部门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 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督办的监督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 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 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世界粮食日” 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围绕活动主 组织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和爱粮节粮宣 题,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行业管理股 07372812548 行业管理股 07372812548 调控股 07372721228 传活动 结合粮食部门的特点,组织开展群 2 粮油食品安全 科普宣传 众性宣传活动,因地制宜、重点突 出、讲求实效、通俗易懂、形式多 样,引导民众重视粮油食品质量安 全,树立安全、健康、营养、节约 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氛围。 3 粮食价格信息 咨询 提供市内粮食购销价格信息 999 沅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8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1 2 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 指导各类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包、耕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作。 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监管。 指导全市农村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 定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的示范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 指导、监督农村集体 理制度。 “三资”及财务管理、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 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 计工作。 展。 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村级经济组织的发展提 出建设性地意见和建议。 会同涉农涉负部门审核全市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 文件和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监测农民负担情况。 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监督涉农“三乱”行为 的治理。 3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 协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 担和维护农民权益。 案件。 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负责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 工作。 制定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的培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 生产经营主体的建设 体建设与发展。 与发展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提供相关服务和监督。 1000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市经管局 1 一事一议财 政奖补 市财政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对村级申报的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方案进行审核审批, 全程参与奖补项目 的监督、验收。 《湖南省村级 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 负责要按职责分工 奖补公示暂行 进行联合复审,符合 办法》 规定的要及时验收、 验收合格后确定具 体标准。负责拨付奖 补资金,监督资金的 使用。 案例 市财政局和经管局对 村级申报奖补的项目, 要按职责分工进行审 核,明确奖补项目,并 进行质监、验收。项目 完成后, 及时审核验收、 结算奖补资金。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芦苇场,惠农资金管理部门、涉农收费主 管部门及收费主体,村级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涉农收费 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加 重农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的负担;各项强农惠农 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有无滞留、截留、挪用、套取惠农 资金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等。 1001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通报 等。其中明查暗访每年二次以上,暗访范围随机确定;专项治 理每年确定 1-2 项整治内容;年度检查每年底进行, 检查面为 30% 左右。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开展减 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并作 为确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农民负担 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宣传有关减负 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农惠农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审核审批一事一议项目;查处损害农 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减负惠农 的案(事)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经管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专项治理,重点监控、 年度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成立监督检查组;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向乡镇、街道、芦苇场和涉农部门反馈检查结果,要求限 期抓好整改; 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1002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滞留、截留、挪用的惠农资金进行补发,对虚报套取的 惠农补贴进行收缴,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 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培训服务 组织开展农村审计和财务人员、 农民负担监督员、农村土地承 沅江市农村经 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新型 营管理局 经营主体等人员培训。 0737-2721620 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 律政策规定、农民负担、农村 沅江市农村经 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营管理局 及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等法律政 策规定的咨询。 0737-2721620 1003 沅江市经济合作局责任清单 (共 8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 有关投资的方针、政策 提出全市招商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 及规定,分析研究全市 点、规划布局和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意 招商引资、国内经济技 见建议。 术合作运行情况。 2 研究全市招商引资、国 提出经济技术合作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 内经济技术合作的规 实施。 章、制度。 3 负责建立招商引资项 负责投资项目的开发论证、包装,建立项目资料库 目库,统一对外发布招 并对外发布投资项目。 商项目和信息。 4 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核及其变更 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备案。 和合同、章程。 负责招商引资考核和奖励的考评工作 5 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目 标任务的考核,归口管 参与协调和指导乡、镇、芦苇场、街道办事处的重 理招商引资联络员工 大招商项目 作。 负责驻外机构的联络工作 6 负责投资项目的咨询、投资项目的跟踪调度和协调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 检查全市招商引资工 负责市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 作和全市利用内、外资 的统计工作。 负责外商投资和内资的统计 7 负责全市各类重大招商活动规划的制订、指导协调 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各 和信息管理 类招商引资活动。 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洽谈、考察等组织工作 8 其他工作事项 1004 备注 沅江市国家税务局责任清单 (共 8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 负责制定落实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监督检查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1 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 实施办法。 配合开展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地方 政府及部门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 分析和监督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制定加强征 管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负责组织税收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纳税人信用等 级评定工作。 负责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涉税审批工作。 负责税控器具的推广和管理。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 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的征收管理工作。 2 负责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组织实施对纳税 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 负责本地区中央税、中 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央地方共享税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基金(费) 负责定税评税管理工作,落实定税评税办法,并监 的税源管理、征收管理 督执行。 和稽查工作。 负责稽查案件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负责外来税收案 件的协查和出口退税函调。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 管理工作。 3 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 根据税收任务编制本局税收计划 和上级国税局下达的 1005 备 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税收计划,编制、分配 组织税源调查,及时开展税源预测和税收分析。 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 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及时下达和调整收入计划。 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 配合系统外有关部门开展经济税源的调查和统计。 4 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 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 行政处罚、听证、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 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 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 负责涉外税收、国际税收政策的解释。 5 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 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 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纳税 工作。 人权益保障制度。 贯彻和监督执行纳税 服务规范,积极为纳税 负责受理纳税人投诉。 人提供法律政策范围 组织开展纳税人培训。 内的税收服务。 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 负责 12366 税收热线咨询、网上咨询、税收法律救 济等工作。 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税收宣 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开展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和纳税服务等税收宣 传。 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条例和制度,按程序、 按标准、按时限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有关税收信 息。 6 承办益阳市国家税务 局和沅江市委、市政府 交办的其他工作。 1006 备 注 二、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 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 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 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系统外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 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税收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 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四、监督检查程序 执法督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主要 包括准备、实施、处理、整改、总结等阶段。 1007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涉税文件、 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阅、调取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电 子文档和数据; (四)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或者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并商请主管税务 机关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 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 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 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 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四)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 1008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执行,由实施执法督察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 责任追究; (五)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其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等因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给予 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 二、标准规范 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综合办公信息系统(益阳市国家税务 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 和《益阳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 公告(2013 年第 2 号) 。 三、有关措施 (一)建立税务行政处罚登记备案制度。本级国税机关作 出税务行政处罚应当进行备案登记。稽查局、税务所(征收分 局)作出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报所属主管税务局法制机构备案, 1009 并说明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及理由。 (二)建立税收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对本单位已办结的典 型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收集、分类、整理,形成指导 性案例,作为一段时间内对同类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 参考,体现同案同罚、公平公正执法。 (三)本级国家税务局应对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税务行政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税务行政处罚案 件督查或案卷评审,应将被处罚人的意见、执行情况及效果等 记录备案。结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群众举报、来信来访、 执法投诉等多种途径,全面评估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依法纠正或者直接纠正。 (五)违反规定,滥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行政赔偿。 1010 沅江市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共 2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和费金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费金征收的具体实施办 法 1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组织制定有关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具体实施办 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研 法 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研究制定本市地方税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 组织开展税收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收工作的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调查研究 拟订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监督落实 组织开展税收收入预测和收入质量评价工作 负责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 负责地方税种的税源管理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纳税评估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负责全市地税普通发票保管、运输、缴销、领发等 管理工作 2 负责地方税收及法律 负责全市地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 法规规定的费(金)的 征收管理、税源管理、 负责全市地税票证保管、运输、缴销、领发等管理 纳税评估和反避税;负 工作 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 负责全市地税票证真伪鉴定 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有关费金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 织实施 负责有关费金的征收管理 组织实施有关费金的日常评估办法 指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 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1011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费金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并 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全市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贯彻落实地方税收稽查制度和办法 3 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执 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税 收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企业检 查和专项整治 负责交办督办上级布置的专案稽查案件 负责实施全市地税重大涉税案件查处 负责实施全市地税发票打假工作的专项检查和整 治 会同国税、公安等部门开展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查 处、打击工作 4 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 落实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 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 督纳税服务管理制度, 规划、组织、协调系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规范纳税服务行为,贯 完善纳税服务制度规范,开办纳税人学堂等服务 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 障制度,组织实施税收 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 宣传 益 5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 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 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 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 源管理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 贯彻落实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 实施 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6 负责制定、实施本市税 负责推进实施全市地税征管信息化工作 收管理信息化制度 会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部门信息交换 7 承办益阳市地税局、沅 承办益阳市地税局、沅江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 江市人民政府交办的 其他工作事项 其他工作 1012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地税局 负责为纳税人办理 税务登记(办理、变 更、扣缴登记、换验 证、注销等);积极 探索“三证合一”。 税务登记 市工商局 2 案例 1、《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 某纳税企业取得质监 收管理法》; 部门发放的组织机构 2、《中华人民 代码证书后,向工商部 共和国税收征 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收管理法实施 国税局和地税局通过 负责向市国家税务 细则》 ; 三方信息平台取得工 局和地方税务局定 3、《税务登记 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 期通报办理开业、变 管 理 办 法 》 照相关内容(组织机构 更、注销登记以及吊 (国家税务总 代码、企业名称、经营 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局令第 36 号); 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证 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4、《湖南省税 件号码等)后办理税务 时,负责核对纳税人 收 保 障 办 法 》 登记,赋予该纳税人同 提供的注销税务登 (湖南省政府 一税务代码。 记通知书,并及时反 令第 261 号) 馈同级税务部门。 市地税局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 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有关信息告知当地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 责将在征管工作中 发现纳税人没有办 理用地手续或未进 行土地登记的有关 信息告知当地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配合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开展检查。 市房产局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 当向契税征收机关 提供房屋权属变更 登记手续的有关房 屋权属、成交价格以 及其他权属变更方 面的资料,并协助契 税征收机关依法征 收契税。负责每半年 公布一次本地区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普通住房标准;负责 按月将已批准的容 积率在 1.0 以下的 住宅项目清单提供 给市地方税务局。 契税征收管 理 相关依据 1013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契税暂 行条例》; 某行政相对人购买房 2、国家税务总 屋,在向当地房管部门 局、财政部、 申办房产证时,由房管 建设部《关于 部门按照“先税后证” 加强房地产税 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 收管理的通知》 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 ( 国 税 发 证是领取房产证的必 〔 2005 〕 89 要条件。某纳税人受让 号); 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 3、国家税务总 门申办国土证时,由国 局、财政部、 土部门按照 “先税后证” 国 土 资 源 部 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 《关于加强土 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 地税收管理的 证是领取国土证的必 通 知 》( 国 税 要条件。 发〔2005〕111 号)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 籍资料和相关地价 资料。负责在办理土 地权属登记时,审核 申请人提供的完税 证明(或减免税、不 征税证明),纳税人 未出具契税完税凭 证的,不予办理有关 土地的权属变更登 记手续。土地管理部 门应当向契税征收 机关提供办理土地 市国土资 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的有关土地权属、土 源局 地出让费用、成交价 格以及其他权属变 更方面的资料,并协 助契税征收机关依 法征收契税。负责在 进行用地情况检查 和查处土地违法案 件中,发现擅自转让 (受让)土地的,查 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 (或减免税) 凭证, 将 有关情况及时通报 地 方 税 务 、财 政 部 门。 3 土地增值税 市地税局 征收管理 1、《中华人民 市地税局在房地产 共和国土地增 税收征管工作中,如 值税暂行条例》 国 务 院 令 发现纳税人未进行 ( [1993]138 号); 权属登记的,应及时 2、《国家税务 将有关信息告知当 财政部、 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总局、 建设部关于加 以便房地产管理部 强房地产税收 门加强房地产权属 管 理 的 通 知 》 管理。如发现纳税人 ( 国 税 发 没有办理用地手续 [2005]89 号) ; 或未进行土地登记 3、《国家税务 的,应及时将有关信 总 局 财 政 部 息告知当地国土资 国土资源部关 源管理部门,以便国 于加强土地税 土资源管理部门加 收管理的通知》 强土地管理。 ( 国 税 发 [2005]111 号) 1014 案例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 办理房地产权属登 记时,应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 市房产局 规定,要求出具完税 (或减免)凭证;对 于未出具完税(或减 免)凭证的,房地产 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权属登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 权属登记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在纳税 市国土资 人出具完税(或减免 源局 税)凭证后,再办理 土地登记手续;对于 未出具完税(或减免 税)凭证的,不予办 理相关的手续。办理 土地登记后,应将完 税(或减免税)凭证 一联与权属登记资 料一并归档备查。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 市地税局 收管理 4 5 某企业因发展需要占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 用耕地,国土部门在通 知单位或者个人办 理用耕地手续时,应 《中华人民共 知该企业办理占用耕 耕地占用税 当同时通知耕地所 和国耕地占用 地手续时,同时通知当 征收管理 市国土资 在地市地税局。土地 税暂行条例》 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 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国 源局 管理部门凭耕地占 土部门再办理相关农 用税完税凭证或者 转用手续。 免税凭证和其他有 关文件发放建设用 地批准书。 社会保险基 金收支管理 市地税局 工作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 企业和私营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征 收管理;研究制定具 体征管办法并组织 实施,指导有关费金 的日常管理、日常检 查,参与相关的政策 辅导、咨询服务。 1015 1、《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 ; 2、《湖南市实 施<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 例>办法》(湖 南市政府令第 142 号)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6 社会保险费 征收管理 市人社局 市地税局 7 对发票违法 市公安局 行为的查处 市商务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牵头落实社会 保险政策;组织落实 社会保险费费率、基 金征缴政策、待遇项 目和待遇支付标准, 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 基金预决算草案编 制,审核汇总全市社 保基金预决算,负责 本级社会保险基金 财政专户核算和管 理;依法对社会保险 基金的收支、管理和 保值增值情况实施 监督。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 企业和私营企业基 1、《中华人民 本养老保险费的征 共和国社会保 收管理;研究制定具 险法》 ; 体征管办法并组织 2、《社会保险 实施,指导有关费金 费 征 缴 条 例 》 的日常管理、日常检 (中华人民共 查,参与相关的政策 和国国务院令 辅导、咨询服务。 第 259 号) 3、《湖南市实 负责牵头落实社会 施 < 社 会 保 险 保险政策;负责牵头 费征缴暂行条 落实社会保险费费 例>办法》(湖 率、基金征缴政策、 南市政府令第 待遇项目和待遇支 142 号) 付标准, 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 假地税发票等《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中所列违法 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查处。负责配合相 关部门开展执法检 查,查处涉卡违法犯 罪案件。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 付卡的备案管理;发 卡行为监督检查;完 善业务管理规章制 度。 1016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公 理办法》及其 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 实施细则 现,该单位经营成本偏 2、全国打击发 高,经深入调查,发现 票违法犯罪活 该公司获取假发票,虚 动工作协调小 增经营成本,该公司是 组《关于印发 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地 〈整治虚假发 税部门对该公司虚开 票“买方市场” 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 工作方案〉的 款行为进行查处;公安 通 知 》( 协 发 部门对其制售假发票 〔 2010 〕 1 行为进行查处。 号)。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工商局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 打击侵犯消费者权 益的不法行为;开展 相关消费提示。 相关依据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税务违法行为,日常监 督检查、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地 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1017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地税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 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地税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 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建议,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并责其报告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它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地税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 1018 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 (一)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 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 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 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 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四)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执行,由实施执法督察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 责任追究; (五)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其责任。 (二)纳税信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 1019 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纳税人;或者在 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 以前评价年度有税收违法情况,检查是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 得分或者直接判级。 (二)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 税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纳税信用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评定期内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 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 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确认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二是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税 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 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正常评价流程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设 A、B、C、D 四级。A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 价指标得分 90 分以上的;B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不满 90 分的;C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40 分以 上不满 70 分的; D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 分或 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10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 A 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 3 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 D 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 3 个月或者累计 6 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 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 D 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 纳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或 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 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 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 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 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 1021 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 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 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 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 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 (二)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三)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简称 3 连 A)的纳税 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 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B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 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 趋势选择性地提供 A 级纳税人相应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C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 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 D 级纳税人相应 1022 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 D 级纳税人及 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 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 (二)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 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 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 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 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 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并按《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 1023 求,为规范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项 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对逾期 申报、发票违章等日常税收执法中最常用处罚项目在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幅度内进行细化、量化,从制度上压缩税 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税收征管实践中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范围内,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基准。 (二)完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定。建立了选 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集体讨论制度等相关 配套制度。明确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案件 要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职能分离;对认定事 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等四种情形应当经过 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处罚规定、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依 据、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可以以公告或 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除外。 二、标准规范 1024 2008 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出台了《湖 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规范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2011 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进 行了全面修订,作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 具体内容已在湖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网址: http://www.hunan.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市地税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 向省局提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复查制度、评查制度、专项 督查制度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处罚裁量权规 定的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1025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3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税收宣传 运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平台, 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税收政 策,同时,着力宣传我市地税 系统便民办税等有关举措,以 满足公众税收知情知晓权,方 便群众办税 办公室 0737-2722787 税收政策咨询日 每年 4 月举办一次税收政策咨 询日活动,向纳税人宣传税收 办公室 政策,了解需求和意见,解决 办税服务中心 涉税疑难问题 0737-2722787 0373-2737855 纳税人学堂 建立纳税人学堂,搭建税企沟 通新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 税收知识培训及税法宣传,帮 办税服务中心 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税收 政策和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 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0737-2737855 1026 人民银行沅江市支行责任清单 (共 13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辖区货币信贷政策贯彻执行、金融市场业 务监督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工作。 1 执行货币政策 2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 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 稳定 3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 负责辖区货币发行、人民币管理、钞票处理、 币流通 金银管理、发行库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 4 经理国库 负责经理国库,具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 分、留解和支拨业务;承担国库会计、制度建设、 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国债管理和国库现金管理、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项工作。 5 维护辖区支付体系的稳定,监督管理辖区内支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 付服务市场;负责辖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 正常运行。 织、协调、推动工作;办理辖区内中央银行会计核 算、对银行帐户进行监督管理等业务。 6 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 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 负责辖区经济金融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研 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 究与预测工作。 预测。 7 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 负责辖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 辖内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 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 洗钱义务情况;开展辖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 资金监测职责 传工作。 8 负责辖内征信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信用信息 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 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系建设。 负责辖区金融稳定工作 1027 备注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授权进行支付,并报送 相关资料报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对集中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核对报送的相关资料报表进行审查核 对,了解集中支付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发现错误要求及时纠正。 每年对集中支付业务联合财政部门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核对报送的相关资料报表进行审 查核对,发现错误,要求及时纠正。检查发现集中支付达不到 规定要求,又不及时改正,可以取消资格。 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实 施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国库集中支付资格。 (二)对银行帐户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与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连接的商业 银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商业银行开设各类帐户的开设条件、 帐户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 1028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与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比对, 并报送相关资料报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现场执 法检查对商业银行帐户的开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比对系统数据和报送的相关资料报表 进行审查核对,了解商业银行帐户的开设、使用的状况,发现 错误要求及时纠正。每年组织对商业银行帐户开设、使用等业 务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帐户开设、使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核对报送的相关资料报表进行审 查核对,及时要求补充纠正。在检查中发现帐户开设不符合条 件的,要求及时进行撤消。 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帐户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的实施行政处罚。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受理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 12363 金 融 消 费 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咨询和投 权益咨询、投诉 诉和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 处理 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消 费咨询和投诉。 办公室 12363 2 信用报告查询服 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 务 告查询。 货币信贷统计 股 0737-2722497 3 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 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金融知识 水平,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金融 风险的能力。 各职能部门 0737-2721508 金融宣传 主要工作内容 1029 沅江市气象局责任清单 (共 4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1 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 展规划、计划,并负责 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 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 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 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气 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和行业管理; 2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 境;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 施 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气象观测站网、气象探测技术装 备、气象通信网络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 负责临时气象观测 组织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 护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拟订气象灾 害风险区划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协调灾害性天气监测、 联防、评估工作 3 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 气跨部门的联合监测、 负责组织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拟订政府气象灾 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 害应急预案,协助编制重点行业和单位气象灾害应 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 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 负责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提出防灾减灾建 估,为本级政府组织防 议,以及提出划定临时气象灾害危险区建议 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 依据;加强气象灾害防 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建设 御应急服务。负责编制 气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平台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强 组织指导气象信息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化重大气象灾害的评 估工作; 协助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编制气象灾害评估标准、规 范和规程; 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1030 备 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组织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 发布 4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 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 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 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 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 布 5 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负责监督管理所属气象台站制作的电视天气预报 质量 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开展人工影响天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 气作业公告 业方案,并在本级政府 的领导和协调下, 管理、 负责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设置 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 负责监督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人工影响天 影响天气作业 气作业设备转让审批 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负责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6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 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 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 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 作 负责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设 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工程、防雷产品等工作的 监督管理 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负责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 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 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进行综合调查, 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组织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实施气候资源影响评估 7 负责向本级政府和同 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 研究推广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先进的科学技 术 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 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 组织协调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并发布气候资源 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 信息公报 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等成果的建议 组织起草、修订气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 实施 1031 备 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违法案件,受理气象社会 投诉,承担行政诉讼工作 组织实施气象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 负责气象科研工作的管理,组织推广和应用重大科 技成果 8 负责无人驾驶气球和 系留气球施放规定的 实施 实施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单位的资质认 定 监督管理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活动 编制气象服务发展规划,拟订气象科技发展规划 9 10 加强气象公共服务。扩 协调建立多形式、畅通便捷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 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 盖面,建立畅通的气象 负责气象服务、气象科技服务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 信息服务渠道,提高公 建设的管理、指导 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 负责公共气象服务、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 等气象科普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承担益阳气象局和市 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 事项 1032 备 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气象局 1 施 放 气 球 审 批 气 象 2 灾 害 防 御 ︵ 暴 雨 ︶ 相关依据 案 例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 1、国务院第 某单位开展施 气球活动审批及安全监管。 371 号 令 《 通 放气球活动, 用航空飞行管 应先到气象部 制条例》第三 门办理施放气 十三条。 球许可,再凭 2、中国气象局 气象部门出具 市 城 市 管 施放气球临时占用街道审批 第 9 号令《施 的许可文件到 理局 及占道监管。 放气球管理办 城管部门办理 法》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街道 第十九条、第 审批。 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 某市气象局向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 1、 共和国气象法》 当地市委、市 市气象局 警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启动 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汇报未来 二十九条、三 三天将出现持 报预警联动机制。 十条。 续暴雨,本地 市国土资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 2、《气象灾害 将造成严重的 源局 预防工作。 防御条例》第 洪涝灾害。灾 负责气象灾害造成的环境污 十三条、十四 害发生前,市 市环保局 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条、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 三十六条。 建立强降雨应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 3 、 沅 政 办 函 急预案;切实 市住建局 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 〔2013〕59 号 加强应急值守, 做好防护工作。 《沅江市气象 及时预报灾害 负责在积水的危险路段设立 灾 害 应 急 预 信息,提前通 案》。 过电视、手机 市交通运 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 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协 短信等各种方 输局 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 式发布灾害预 通设施。 警信息;根据 负责各水库、河道、泵站、排 市气象局的预 水设施等防洪准备,组织进行 报,各部门全 安全巡查, ;根据险情,动员 面落实防灾减 市水利局 社会力量,会同地方政府组织 灾措施;及时 居民转移危险地带到安全避 召开了防汛抗 险场所。 旱会,明确任 务,落实责任, 市卫 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 积极组织开展 生局 等卫生应急工作。 抗灾救灾工作。 负责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 市安 防暴雨工作,协调安全事故的 监局 抢险、救灾工作。 市旅 负责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 游局 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 1033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的救灾工作。 气 象 市 农 业 局 指导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业 市 畜 牧 水 业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 产局 作。 市电力 公司 负责电力调度、电网检修和气 象灾害应对工作。 市公安消 防武警支 队 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人民政 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 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学 校场所和学生安全的应对工 作。 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 务群众等工作。 灾 2 害 防 御 ︵ 暴 雨 ︶ 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财 政局 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 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市民 政局 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 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 布灾情信息。 市气象局 象 灾 市教育局 害 防 3 御 ︵ 暴 雪 低 温 冰 冻 ︶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住建局 市房管局 市交通运 输局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 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 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 时段密度。 某次气象部门 提示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工作, 监测到未来一 必要时停止室外教学活动,确 周持续出现暴 保学生安全。 雪低温冰冻天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及时指挥、 气,及时向市 疏导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 委、市政府及 戒和交通管制。 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 1、 《中华人民 发布预警信息, 众,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 共和国气象法》 市政府要求市 生活。 第二十八条、 应急办督促各 加强危险建筑物的检查,会同 二十九条、三 职能部门针对 气象部门预警 有关部门动员或组织撤离可 十条。 能因雪压倒塌建筑物中人员。 2、《气象灾害 信息,积极采 防御条例》第 取相关应对措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 十三条、十四 施。 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 条、十五条、 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 三十六条。 及时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工作。 3 、 沅 政 办 函 1034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市农业局 市畜牧水 产局 市旅游局 武警支队 3 4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 寒 潮 ︶ 5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 大 风 ︶ 气 象 灾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组织对种植业、畜牧业、水产 〔2013〕59 号 养殖业业主做好防雪、防冻工 《沅江市气象 作。 灾害应急预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案》。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 灾工作。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 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电、供水、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燃气、通信 和及时组织抢修损毁设施。 等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 市气象局 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 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做好评 1、 《中华人民 估工作。 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 二十九条、三 某次气象部门 监测寒潮来袭, 十条。 2、《气象灾害 及时向市委、 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重点人群防寒救助 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防御条例》第 市政府及相关 十三条、十四 职能部门发布 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 市水利局 生产用水。 条、十五条、 寒潮预警信息, 市政府要求市 三十六条。 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 3 、 沅 政 办 函 应急办督促各 市卫生局 知识的宣传,做好医疗救治工 〔2013〕59 号 职能部门加强 作。 《沅江市气象 应急值守,积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寒 灾 害 应 急 预 极采取相关应 市城管局 防冻措施。 对措施。 案》。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 市电力局 时排查电力故障;落实电力调 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 要电力用户用电。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 1、 《中华人民 市气象局 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共和国气象法》 某次气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测到大风天 二十九条、三 市农业局、 气,及时向市 十条。 市林业局、 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 委、市政府及 2、《气象灾害 相关职能部门 市畜牧水 殖业业主防风、防火措施。 防御条例》第 发布大风预警 产局 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 十三条、十四 信息,市政府 市城市管 及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加固措 条、十五条、 要求市应急办 理局 施,加强安全巡查,必要时拆 三十六条。 督促各职能部 3、沅政办函 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2013〕59 号 门针对大风天 市电力局 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 《沅江市气象 气,积极采取 市电信局 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灾 害 应 急 预 相关应对措施。 等 案》。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 1、 《中华人民 气象部门监测 市气 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 共和国气象法》 到未来一周内 象局 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做好评 第二十八条、 持 续 高 温 , 及 1035 序 号 6 6 7 8 管理 事项 害 防 御 ︵ 高 温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 高 温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 干 旱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估工作。 市公 安局 市住 建局 市城 管局 市卫 生局 相关依据 二十九条、三 十条。 2、《气象灾害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 防御条例》第 十三条、十四 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 条、十五条、 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 三十六条。 工作,必要时采取调整作息时 3 、 沅 政 办 函 〔2013〕59 号 间或停止作业等措施。 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 《沅江市气象 灾害应急预 生产用水。 案》。 加强监督,采取措施预防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市农 业局、市林 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 业局、市畜 殖业业主防高温措施。 牧水产局 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 市电 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 力局 时排查电力故障。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 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 市气象局 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 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 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 干旱影响。 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 市民政局 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 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 市水利局 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 灾工作。 指导农牧业主、林业生产单位 市农业局、 采取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 市林业局 强监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 准备工作。 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 市卫生局 预防由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 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 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 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 市气象局 度;必要时,有关防雷技术人 员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 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 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1036 案 例 时向市委、市 政府及相关职 能部门发布高 温预警信息, 市政府要求市 应急办督促各 职能部门针对 高温天气,积 极采取相关应 对措施。 1、 《中华人民 气象部门监测 共和国气象法》 到未来一段时 第二十八条、 间内高温少雨、 二十九条、三 连 续 干 旱 , 及 十条。 时向市委、市 2、《气象灾害 政府及相关职 防御条例》第 能部门发布干 十三条、十四 旱预警信息, 条、十五条、 市政府要求市 三十六条。 应急办督促各 3、沅政办 职能部门针对 函〔2013〕59 干旱天气,积 号《沅江市气 极采取相关应 象灾害应急预 对措施。 案》 。 1、 《中华人民 某次气象部门 共和国气象法》 监测到未来三 第二十八条、 小时内有强对 二十九条、三 流 天 气 , 及 时 十条。 向市委、市政 2、《气象灾害 府及相关职能 防御条例》第 部门发布雷电 序 号 管理 事项 ︵ 雷 电 冰 雹 ︶ 相关 部门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住建局 8 9 10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 雷 电 冰 雹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 大 雾 霾 ︶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监 督 市农业局 市安监局 市旅游局 市电力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防御雷电 十三条、十四 灾害措施,指导开展雷电灾害 条、十五条、 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 三十六条。 育。 3 、沅政办函 做好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 〔2013〕59 号 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交通 《沅江市气象 灾害应急预 保障工作。 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 案》。 停户外作业。 加强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 指导抗灾救灾和农业的灾后 恢复生产工作。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 业等做好安全生产。 案 例 预警信息,市 政府要求市应 急办督促各职 能部门针对雷 电天气,积极 采取相关应对 措施,并要求 气象部门、民 政部门搞好灾 情调查、统计 工作。 督促、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做好 防雷工作。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 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 故障。 市电信局、 加强设施监控,做好雷电防护 移动公司 工作,及时排查故障。 市气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 输局 市电力局 市气象局 市公安局 市水利局 1、 《中华人民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 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部门监测 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第二十八条、 到 大 雾 天 气 , 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 二十九条、三 及时向市委、 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 十条。 市政府、交警 析和评估工作。 2、《气象灾害 及相关职能部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 防御条例》第 门发布大雾预 十三条、十四 警信息,市政 持道路交通秩序。 条、十五条、 府要求市应急 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 三十六条。 办督促各职能 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3 、 沅 政 办 函 部门针对大雾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 〔2013〕59 号 天气,积极采 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 《沅江市气象 取相关应对措 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 灾 害 应 急 预 施。 案》。 造成的影响。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指挥、管 1、《中华人民 某地有开展人 理和监督工作。 共和国气象法》 工影响天气作 第三十条。 业的需求,在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保卫 2、《人工影响 政府的授权下, 工作,协助负责发射装置和弹 天气管理条例》 由气象部门主 药的运输 第十一条、十 导实施。公安 二条、十三条 局备案;军分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区取出弹药; 作业所需的水文等资料。 开赴现场等待 103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管 理 11 相关 部门 市林业局 市气象局 气 象 探 测 环 11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市发改委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所需的火情等资料。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的法律法规,做好气象观测环 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和处罚工 作。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 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 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 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 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 目不得批准建设。 市住建局 市规划局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 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 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 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 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 目不得批准建设。 市国土资 源局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 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 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 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 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 目不得批准建设。 市气象局 12 职责分工 公众 气象 预报、 灾害 性天 气警 报等 气象 市电视台 信息 传播 相关依据 案 例 时机;时机一 到向民航申请 空域;开始作 业。 1、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气象法》 第十九条、二 十条、二十一 条。 2、《气象设施 和气象探测环 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六条、 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象 七条。 3、《气象探测 法》、《气象设 环境和设施保 施和气象探测 护办法》第四 环境保护条例》 条、五条、六 的相关规定, 气象部门向相 条。 关职能部门提 交《关于做好 气象探测环境 保护的函》 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 报预警,监督管理气象信息发 布与传播。 1、《中华人民 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二条至二 气象部门同当 十六条。 地气象台座谈 2、《气象灾害 指出,电视台 防御条例》第 发布气象信息, 二十九、三十、 必须是播出当 组织协调并监督电台、电视台、 三十一条。 地气象主管机 报纸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警 3、《气象预报 构发布的气象 报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 发布与刊播管 信息。 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以 理办法》第三 及执行节目标准规范。 条至六条。 1038 序 号 13 13 管理 事项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气象局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 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 装置的检测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对检测单位进行计 量认证。 市安监局 负责牵头组织防雷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新项目开工前到竣工后 规划局 防雷行政许可同步到位。 市政务中 心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防雷行 政许可上与气象部门的配合。 1039 相关依据 案 例 1、《中华人民 某大桥在进行 共和国气象法》 可行性论证时, 第三十一条。 防雷设计未经 2、《气象灾害 气象局进行审 防御条例》第 核或审核不通 二十三条。 过,不得进行 3、《防雷减灾 防雷施工。防 管理办法》第 雷装置未经气 四条。 象局验收或验 4、《湖南省雷 收不通过,不 电灾害防御条 得投入使用。 例》第四条。 大桥的建设过 程中和建成后 的每个年度都 应当委托有资 质的单位对防 雷装置进行检 测,并接受气 象局的监督管 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 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涉及行 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等有 关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是以上几种方式结 合进行。包括:( 一)听取汇报;(二)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 评查,查阅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行政执法机 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地方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行 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工作要求、任务等。(二)执行监督检查 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搜 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三)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总结行政执法监督 1040 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问题单位检查纠正 并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若市气象局是根据相关单位或个 人反映、建议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反馈 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 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 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 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041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子移交 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 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 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1042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 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使气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 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1043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测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 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1044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基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 设施的探测环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 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 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 、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气象台站周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 物、构筑物、干扰源等; 1045 (六)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工程,未申请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或已危害气象探 测环境; (七)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八)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通 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 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 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 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 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046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市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 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 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资质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有: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 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047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相关业务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市、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外相关业务的; (五)防雷资质单位承接业务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 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资质认定和年审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防雷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检查防雷技术服务单 位是否有资质或是否按照其资质等级的规定范围从事相应业务 活动。 (二)防雷资质实行年审和延续制度: 1、检查资质是否有效; 2、年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年检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3、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 1048 失效,且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4、资质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满 3 个月前,申请单位应 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及资 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 或者注销的决定; 5、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 1 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市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 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 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防雷安全设施使用、建设中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049 防雷安全设施使用、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 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 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四)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 拒不整改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制度、定期 检测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1、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1050 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 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3、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 重新申请审核; 4、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 验收; 5、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二)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1、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 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 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 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 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 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 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4、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 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处理。 1051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市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 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 的内容相符合; 1052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 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制度、施放气球活动许可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1、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 气球活动;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 《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2、《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 3 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 4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 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 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3、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 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 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 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法人依法终 1053 止的,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④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⑤ 年检不合格的,⑥违反本办法规定达 3 次以上的。 (二)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1、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 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 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 可决定;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 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 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2、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 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 准施放范围; 3、施放气球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4、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三)现场巡查制度: 1、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 位报送有关材料,如资质证、施放气球许可等; 2、现场巡查时,如在机场的保护区域发现有施放气球活动, 则书面责令相关单位,要求立即停止该行为; 1054 3、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 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 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 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市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 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 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1055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设备的;期工程;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 的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入和从业资格认定定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是否符合省气象主 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二)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证; (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 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 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 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1056 (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是 否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 工作; (五)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 位或者个人; 2、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3、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设备。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市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 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 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7 (七)对发布、传播、刊播气象预警、预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布、传播、刊播气象预警、预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 一定影响的。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六)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 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 号的。 (七)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 象预报的; (八)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发布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1058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气象预报统一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 照职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 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与当地 媒体共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 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 (二)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 报。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 内容。 (三)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 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预警信号。 (四)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 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 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 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 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 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 1059 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 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市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 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 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向社会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收费依据 1060 是否有效; 2.有无超越资质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3.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有无办 理相应变更手续; 4.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防雷检测资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检测技术 服务活动; 6.有无伪造、变造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测技术服务报告, 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有无按规定建立检测技术服务档案; 9.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防雷产品,有无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防雷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检测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二)每年开展一次 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验证;(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防雷 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复查;(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 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 1061 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测机构监管程序 1.对本辖区内存在向社会提供公正数 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防雷检测技 术服务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 2.按照省气象局 公布的“湖南省防雷检测资质认定名单”对“基本档案”进行 核对,并进行动态调整; 3.对获证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按照 计划每年至少监管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未取得防雷检测 资质开展检测服务活动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根据监管结果,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撤消、吊销)的建议 及时上报市局; 4.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建立重点监管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并加大监管频次。(二)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整改后处理。 (三) 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举报组织有 关市局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质处罚(撤 销、吊销)的建议逐级上报,最后由省气象局实施。 (九)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规 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要求,为 保证我市气象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 1062 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 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 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 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 危害程度以及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 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 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 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 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 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气象局重新修订并发布的《湖南省气象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作为我局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气象局网 站公布,网址:www.hnqx.gov.cn。 三、有关措施 1、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以保证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 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1063 2、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培训,落实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 度。 1064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天气预报发布 每天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公众天 气预报 气象台 2720209 2 天气实况数据发 布 每天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当日 实时气象监测数据 气象台 2720209 3 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发布 实时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和信号 气象台 2720209 4 农业气象服务 农业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 气象台 2720209 5 地质灾害气象服 务 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 与发布 气象台 2720209 6 森林火险气象服 务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 与发布 气象台 2720209 7 重大社会活动气 象保障服务 重大社会活动时气象预报的制 作与发布 气象台 2720209 8 高考气象服务 高考期间气象预报制作与发布 气象台 2720209 9 气象防灾减灾应 急演练 气象局 2720209 10 城市气象服务 组织市民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应 急演练,提高公众气象防灾减 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强降水、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对 城市正常、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的气象预报制作与发布 气象台 2720209 11 气象灾害证明 提供开具各类气象灾害证明服 务 气象台 2720209 科普宣传 每年的 3.23 世界气象日、5.12 防灾减灾日及 9 月份科普活动 日进行科普宣传、发放气象防 灾减灾资料等 气象局 2720209 12 1065 沅江市烟草专卖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1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负责宣传《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及 制订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年度宣传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 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 其他有关烟草专卖管 参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和法制宣传日法 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等普法宣传活动 制度,维护国家烟草专 卖体制。 2 在权限范围内审核、发 放本市行政区域内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 其它专卖证件发放及 实施具体管理办法。 制订《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制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流程和工作指南 对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3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本 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 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 卖品的经营行为,查处 配合公安、工商和海关部门打击烟草制品的制假售假、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 走私贩私等不法行为 草专卖品的案件,打击 烟草制品的制假售假、 对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走私贩私等不法行为。 4 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投 设立“12313”涉烟违法行为举报热线并建立举报受理 诉,保护合法经营,为 台账,受理群众对涉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卷烟零售客户提供优 制订相关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规范 质服务。 5 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查处协作机制,形成 负责协调与地方党委、 打击涉烟违法行为合力 政府及公、检、法等各 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 部门的工作关系,改善 况,争取支持 外部执法环境。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涉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6 承办法律咨询 解答案件办理中有关法律问题咨询 1066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1 烟草专卖 对未在当地烟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主管 发企业进货的违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部门 行为进行处罚 223 号)。第五十九 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企业或 者个人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未在当地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进 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查处违法经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 营烟草零售 法所得,可处以进货 业务行为 总额 5%以上 10%以 工商行政 对无证经营烟草制 下的罚款。 管理部门 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 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经营烟草 制品零售业务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 制品零售业务,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 发现并移送走私烟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 行政主管 草专卖品案件线索 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 部门 品,构成走私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查处走私烟 追究刑事责任;走私 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品,数额不 大,不构成走私罪的, 由海关没收走私货 物、物品和违法所得,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 可以并处罚款。 海关部门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 1067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 的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烟草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 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1068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市烟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 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发布检查通知—进行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烟草专卖执法机构和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促整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1069 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 (八)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1070 令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一)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 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规 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实际,制定 本规则。 (二)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 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1071 (三)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 (五)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 于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 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 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 款比例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分别划分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进行判断选择处罚的种 类和幅度,实施不同基准的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 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基准。 (九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时应当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 处罚。 (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1072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 为的; 3、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是指查获的 违法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除外)价值在 50 元以 下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情形不再于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中逐条表述。 (十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2、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5、采取的行为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1073 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十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 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基准: 1、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3、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执法人员的。 (十四)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湖南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 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罚,并在案卷中说明理由。 (十五)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评查和执 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 (十六)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时,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 罚理由、裁量基准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请 求回避权等内容。 (十七)对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应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十八)对滥用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 (十九)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内容,除特 别说明外,“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 本数。 1074 (二十)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情 况,适时进行检查。 (二十一)本规则由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标准规范 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第三十条(已改为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 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货地省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 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 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 叶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 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的,依法没 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第六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 1075 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 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 70%计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收购烟叶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 300 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 20%以上 30%以下 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较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 300 公斤以上 600 公 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 30%以上 40%以 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3)严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 600 公斤以上 1000 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 40%以上不超过 5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的 处罚基准: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已改为第二 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 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 1076 查货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 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 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 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 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已改为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 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 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 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 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 数量超过 100 件(每 1 万支为 1 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 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1077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 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3、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 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 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 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 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 万 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 1 件以上 10 件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35%以 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 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 10 件以上 100 件以下(含 100 件)的。 1078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35%以上不超过 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 输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 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1 万元以 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 品价值 10%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 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 品价值 13%以上 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 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3 万元以 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 品价值 16%以上不超过 20%的罚款。 1079 3、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 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 收购违法邮寄、 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 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收购违法邮寄、 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 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40%以上 不超过 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收购违法邮寄、 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已改为三十 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080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已改为三十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 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公开销毁;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 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 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 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 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1081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3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 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6 倍以上不超过 2 倍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 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 卖品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 倍以上 1.3 倍以 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 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 卖品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3 倍以上 1.6 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 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 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1082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6 倍以上不超过 2 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已改为第三 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 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 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 雪茄烟 50 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已改为三十一条)规定,无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上一倍以下的 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083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 50 条以上 250 条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 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 5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 250 条以 上 500 条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 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 70%以上 9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 500 条以 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 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 90%以上不超过一倍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 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1084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 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 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 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 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 烟草制品价值 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 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0%以上 13% 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 烟草制品价值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 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3%以上 16% 以下的罚款。 1085 3、严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 烟草制品价值 3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 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6%以上不超 过 20%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 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 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1086 1、一般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 1 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进货总额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进货总额 7%以上 9%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 5 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进货总额 9%以上不超过 10%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 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10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 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 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 售总额在 2 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 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 售总额在 2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 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 售总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40%以上不超过 50%的罚款,并将 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1088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 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0% 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 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 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0%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3%以上 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 30 万元以上的。 1089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6%以上 不超过 20%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 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 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 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 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 1090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 卖品价值 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销售总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 卖品价值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销售总额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 卖品价值 3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销售总额 40%以上不超过 50%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 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 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1091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 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 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 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 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 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 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 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 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 价值 5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 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 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 价值 70%以上 90%以下的罚款。 1092 3、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 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 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 价值 90%以上不超过 1 倍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免 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 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 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烟草制品价值 10%以 下的罚款。 1093 2、较重的违法行为: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 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烟草制品价值 10%以 上 3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 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烟草制品价值 30%以 上不超过 50%的罚款。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 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 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 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 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1094 1、一般的违法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 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非法经营总额 10% 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 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非法经营总额 10% 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 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非法经营总额 30% 以上不超过 50%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人 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 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 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 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1095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 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拍卖 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 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 品,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 品价值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 的资格。 2、较重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 品,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 品价值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 的资格。 1096 3、严重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 品,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 品价值 40%以上不超过 5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 品的资格。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 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 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 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 可证,当事人主动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 可证,当事人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1097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 500 元以上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 可证,当事人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 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 销手续,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 10 日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300 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 销手续,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 20 日的。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 销手续,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 30 日的。 1098 处罚基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600 元以上不超 过 1000 元的罚款。 三、有关措施 (一)转发《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各办案单位严 格执行; (二)将《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案卷评查的标准, 对不执行规定的进行问责。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无烟日宣传活动 宣传国家无烟日规定 沅江市烟草专 卖局法规室 0737-2725624 2 受理烟草制品质 量维权投诉 受理消费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烟草制品质量维权投诉 沅江市烟草专 0737-2721424 卖局专卖股 沅江市盐务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6 项) 1099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根据月度安排进行日常巡查 盐政稽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保证食盐市场秩序稳 定、健康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合格的加 碘盐,建立和完善“联系紧密、辐射到位、稽查有 序、管理规范”的盐政稽查管理体系 1 对本辖区内的盐业市 盐政稽查主要方法应遵循“重点与普遍、季节与平 场进行整治和检查,依 时、边界与内地、边远与乡镇、集镇与农村”的稽 法查处在食盐市场销 查管理模式 售散盐、工业盐、劣质 盐政稽查工作按照合理、便利、及时、有效的原则, 盐的违法行为,加大盐 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依照先进农(住)户再进店检查 政执法力度,标本兼治, 的程序,客观掌握市场动态,科学安排好巡查路线 达到综合治理效果 盐政稽查工作应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和措施,保证盐政稽查到位 盐政稽查应提前做好稽查工作的安排,做好每次稽 查工作日记和《入店入户巡查登记表》 ,以便备查, 减少迂回稽查,不准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和瞒报稽 查出现的问题 沅江 市盐 务管 理局 严禁利用稽查工作之便,改变稽查路线办私事 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例》第十九条 《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实施【食盐 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例】办法第十六条》对辖 区内所有食盐经营户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经营户发放食盐零售许可证件。并对其经营行 为进行例行检查 2 审核审查办理食盐零 售许可证件,履行盐业 组织开展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对盐产品市场实 行政执法权,加强对盐 施监督 产品市场的法律监督, 查处本市区域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查处省内盐业违法案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市际间的盐产品销售纠纷 件,办理行政复议 和行政管理纠纷 承担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负责盐业法制宣传 负责本市盐业执法队伍建设,培训执法人员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1100 相关依据 案例 沅江 市盐 务管 理局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市盐务管 理局 1 关于加碘食 盐供应监督 管理 市卫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食盐加碘消 负责对本地区碘盐 除碘缺乏危害 市场供应的监督管 管 理 条 例 》 理 (1994 年国务 院令第 163 号 令:第二十一 条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对本地区 食盐加碘消除 碘缺乏危害的 负责食盐中碘剂加 卫生监督和碘 入量确定,负责食盐 盐的卫生监督 加碘消除碘缺乏危 以及防治效果 害工作的卫生监督 评估;县级以 和碘盐的卫生监督, 上地方各级人 以及碘缺乏危害防 民政府盐业主 治效果的监测和评 管机构负责对 本地区碘盐加 估 工、市场供应 的监督管理 1101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后期监管 一、食盐零售许可证发证机构对本辖区内取得食盐零售许 可证的单位、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盐业主管机 构对持证人实施许可证内容每年例检一次,例检情况应在零售 许可证上记录。盐业主管机构依法对食盐零售商的经营活动进 行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盐政执法人员持《湖南省行政执法 证》进行,并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 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盐业主管机构的检查记录。检查可 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 盐业主管机构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经营的食盐进行抽样检查, 对其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 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 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盐业管理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 经营方式、进货渠道等重要事项,是否与食盐零售许可证登记 事项相符合;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食盐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1102 (五)零售食盐的单位、个人经营食盐情况; (六)盐业主管机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零售食盐的单位、个人,在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 盐业主管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零售许可事项活动的,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抄告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盐业主管机构。 四、食盐零售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主管机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食盐零售许 可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食盐零售 许可证: (一)经检查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零售食品、副食品 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过期,又没延续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卫生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三)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食盐零售业 务的; (五)食盐零售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者食盐零售许可证 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其他 情形。 1103 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决定撤销食盐零售许可,收回食盐零售许可证: (一)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食 盐零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 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盐业行 政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1104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 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 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盐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 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建议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局可以责令其 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1105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盐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 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 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 押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后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 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06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不予移交 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裁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 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 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 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1107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一、主要内容 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平等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合 法性就是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 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合理性就是过罚相当,罚款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公开平等就是 说对当事人要平等对待,对同类事项要一视同仁;以教育为主 就是处罚就低不就高,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 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湖南 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实施依据作为全 市盐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我市盐务管理 局直接使用上级盐业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 1108 裁量标准。 (二)法定自由裁量的罚款阶次共分为五个: 1.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 3.一般违法行为; 4.严重违法行为;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三、有关措施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2、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落实执法责任等。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开展 5.15 "全国碘缺乏病宣传 开展碘盐与健康 日"系列活动,提高人们对防治 市盐务管理局 宣传 碘缺乏病的认识 促进国民身 体健康。 1109 联系电话 0737-2813176 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共 43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 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 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 1 负责辖区内质量技术 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 家、省有关质量技术监 督工作的法律法、规章 和相关政策,拟定提高 辖区内质量水平的发 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 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 查实施情况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管理工作 承办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承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2 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 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 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 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 省战略和名牌发展战 组织实施湖南名牌、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推荐、申 略,组织“省长质量奖” 报工作 评选,协助上级局组织 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负责市内企业质量信 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 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制度,承担产品质量诚 管理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 信体系建设责任,强化 产品工作 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 协助上级局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管。 协助上级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3 组织实施辖区内标准 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标准化 化战略,负责统一管理 法律、法规 标准化工作,参与组织 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 参与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工作,组织协调部门和 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监 督检查标准的实施,依 负责组织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法管理、组织实 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 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查 1110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指导辖 区内农业、工业、服务 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 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 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 推进工作,受上级局委 托管理辖区内组织机 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 作。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及其 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推行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归口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全市量值传递,强制 性计量检定 4 管理和考核计量标准器具,负责对制造、修理的计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 量器具实施许可证管理,对进口、制造、销售、使 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 用中的计量器具依法监督管理 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 规范市场计量规则,负责培育和管理社会中介计量 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机构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 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 负责商品量的规范和监管能源计量 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 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 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负责计量检定(校准) 规范管理计量技术机构业务建设 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计量工作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 5 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 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检 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 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 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一 般事故调查处理。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 、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 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负责特种设备的动态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事故预 防和监控工作 组织推广特种设备重大安全和节能技术成果;监督 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6 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 稽 查 量监督工作,承担产品 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后处理工作 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 拟订本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组 队 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 织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 1111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定期监督检查等相关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检 构监督管理工作 验机构及机动车安全 承担烟花爆竹产品和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技术检验机构的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组织本系统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 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 冒伪劣违法活动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 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 量、特种设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工业产品 量的监督,负责质量安 生产许可、商品条码、组织机构代码、地理标志保 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 护产品、能效效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组织协 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 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地区案件的协查协 为,按分工管理辖区内 办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 12365 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 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 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 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纤维质量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打击假冒 和上级局要求,组织协 伪劣产品活动;组织全市有关纤维质量违法案件的 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查处;受理投诉、申述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 处理 负责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 7 承担市内食品相关产 拟订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 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 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 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生产许可证管理;参与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 协助上级局进行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工作 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 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 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召回制度。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事故 贯彻实施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全 市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 推动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管理辖区内认证 认可工作,依法对检测 协助上级局组织对全市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 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 构资质认定工作 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 监督指导 协助上级局对计量认证内审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9 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 组织制定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发展规 内质量技术监督的科 划, 1112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 设规划、计划,组织开 组织管理全系统科技创新工作和技术引进开发 展科研、技术引进和科 组织对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评审、奖 技经费管理工作 励、推广工作 牵头协调制定和实施本系统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计 划,申报全系统年度科研经费并监督执行 组织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工作 10 组织协调辖区内行业 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 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 组织开展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 监督的宣传、培训和信 息管理工作。 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11 承办上级局和市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1113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及容器(不包括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 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 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 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1 危险化 学品监 管 市交通 运输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相关依据 案 例 2014 年 8 月,某 A 危险 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 B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 业务,为某 B 公司运输 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 途径某路段时,槽罐发 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 部分液氯流入上塘河水 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 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报警后,及时上报市委 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政府,市应急办牵头 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市 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 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 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 共安全管理 (1)《危险化 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 学品安全管理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 条 例 》( 国 务 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 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 院 令 第 591 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 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 号 ); ( 2 ) 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 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中华人民共 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事件的调查。市安全生 事故 和国工业产品 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 生产许可证管 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 理条例实施办 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 法》;(3)湖南 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 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 省实施《工业 调查。市公安局负责维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产品生产许可 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省级发证工作 安全实施监督 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 规范》意见 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 况,配合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 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 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 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 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 进行检测,市工商局负 救援工作 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市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 卫计委负责对泄漏液氯 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 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 生产、储存、经营、运 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 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 员的抢救工作。市交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 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 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 的行为 进行调查。 1114 序 号 2 管理事 项 农药 监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市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 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 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 理 市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 协调、使用指导,并协 助省农业局做好农药 产品登记 市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 市工信委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 市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生产、经营 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 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的监管 市环保局 指导监督县环保部门 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 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 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 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 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市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 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1115 案 例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 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 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 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 民共和国产品 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 质量法》;(2) 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 《中华人民共 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 和国农药管理 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 条例》;(3 ) 段时间,当地质监、安 《危险化学品 监、工信、环保、农业 安全管理条 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 例 》; ( 4 ) 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 《湖南省人民 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 政府办公厅关 检查,苦不堪言。针对 于加强农药管 这种情况,该省农业厅、 理工作的通知》 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 (湘政办发 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 [2014]34 号)。 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 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 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 式,为克服多头执法、 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 经验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 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市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 质量监督 市安监局 3 烟花 爆竹 监管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4 机动车 安全技 术检验 市质监局 相关依据 案 例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 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 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 理,为此公安、安监、 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 生产、经营、储存的监 (1)《烟花爆 相互协同、各司其职, 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 督管理。 竹安全管理条 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 例 》( 国 务 院 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 令第 455 号) ; 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 (2)《湖南省 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 烟花爆竹安全 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 安全管理 管理办法》 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 (省政府令第 燃放的产品行为;质监 104 号 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 产品的质量管理,从严 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 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 产经营登记手续 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 打击力度等等 (1)《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 质监部门对执行国家机 交通安全法》 ;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2)《中华人 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民共和国道路 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 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 交通安全法实 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 况组织监督检查。 施条例》;(3) 严格查处出具虚假检验 《机动车安全 结果等违法违规检验问 技术检验机构 题。 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 1116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门 市公安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局 5 食品 安全 监管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 6 超限、超 载运输 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督检验检疫总 局 令 第 121 号);(4)公 安部、质检总 负责对安检机构不按 局《关于印发 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关于加强和 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 改进机动车检 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 验工作的意见〉 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 的 通 知 》( 公 管 检验的行为进行查处。 交 [2014]138 号)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 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 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加工的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 产、流通、餐饮服务环 食药部门在检查某白酒 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 生产企业时,在该企业 农产品、食用林产品、 (1) 省编委相 的成品仓库随机抽样, 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 关省级食品药 样品经检验发现白酒中 品监管体制改 塑化剂超标,食药部门 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革文件;(2) 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 省政府办公厅 查,初步判定该事项可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 《关于印发湖 能是由于企业所用塑料 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 南省食品药品 管道中塑化剂迁移引起, 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 监督管理局主 食药部门立即向质监部 药、饲料、饲料添加剂 要职责内设机 门通报此信息,质监部 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 构和人员编制 门立即对该企业所用的 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 规 定 的 通 知 》 塑料管道及白酒所含塑 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 ( 湘 政 办 发 化剂进行对比检测分析, 管理 〔 2013 〕 57 认为是使用塑料管道造 成白酒中塑化剂超标,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 号)。 建议企业用不锈钢管道 动的监督检查 代替塑料管道。 负责完成上级卫生行 政部门下达的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 警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 罪案件侦查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 1、 《中国人民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 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 共和国公路法》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 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 2、《中华人民 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 1117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现违规生产车辆的,要 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 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 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 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 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 处罚。 市交通 运输局 6 超限、超 载运输 管理 市公安局 案 例 共和国道路交 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 通安全法实施 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 条 例 》 3 、 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 《中华人民共 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 和国公路安全 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 保护条例》 4、经信、工商、质检、安 《中华人民共 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 和国道路运输 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 条 例 》 5 、 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 促其部门管理机构依 《中华人民共 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 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 和国公路安全 事责任。 工作责任。道路运输管 保护条例》 6、 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 省政府办公厅 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派 《关于印发进 驻运管人员深入煤场、 一步加强车辆 货场、砂石场等货物集 超限超载长效 散地,在源头对超限超 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管理工作意见 和检查;对违法超限超 的 通 知 》( 湘 办 函 载的行为依法给予处 政 [2014]88 号) 罚;对整治期内仍违法 超限运输 3 次以上 (含 7、湖南省《实 3 次) 的车辆或驾驶人, 施中华人民共 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 和国道路交通 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 安 全 法 》 办 法 ;8 、《益 或从业资格证。 阳市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组织专门警 办公室关于印 力进驻车辆违法超限 发〈益阳市车 超载治理站点,负责维 辆违法超限超 持治超工作秩序。引导 载专项整治工 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 作方案〉的通 测,查处“大吨小标”、 知 》( 益 政 办 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发〔2013〕11 对纠集群众、蓄意占道、 号) 恶意堵车、强行闯关、 破坏治超站(点)设施、 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 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 载车辆的违法行为,依 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118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公路局 负责组织路政执法人 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 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并 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收 取道路赔(补)偿费;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实施卸载;对装载 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 运输车辆,依法办理行 政审批手续。 市工商局 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 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 装、改装汽车行为,依 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 汽车企业。 市质监局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 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 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 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市旅游局 市安监局 7 饭店 安全 监管 市卫生局 市食药局 市公安局 市体育局 相关依据 案 例 (1)《中华人 民共和国星级 酒店评定标》 (GB/T14308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 2010 ); ( 2 ) 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 《旅游饭店星 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 级的划分与评 》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 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 定 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 (GB/T14308- 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 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 2010)实施办 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 法;(3)《中 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 进行检查 华人民共和国 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 灭工作。因救援及时, 实施综合监管 法 》; ( 4 ) 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 《中华人民共 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 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 和国安全生产 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 法 》; ( 5 ) 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 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中华人民共 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 和国消防法》 ; 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 监督管理 (6))《突发 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 公共卫生事件 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 应 急 条 例 》; 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 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 (7)《中华人 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 防设计审核、验收、备 民共和国食品 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 安全法》;(8) 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 法实施条例》 ;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 (9)《旅馆业 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全事故处理 1119 序 号 8 管理事 项 化妆品 监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市质监局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 标准备案 市安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市食药局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 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 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化 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 价、不良反应监测 市公安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 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 的监督检查 1120 案 例 (1)《化妆品 卫 生 监 督 条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 例 》; ( 2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 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 和 国 标 准 化 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 法 》; ( 3 ) 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 《 中 华 人 民 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 共 和 国 消 防 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 法 》; ( 4 ) 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 《中华人民共 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 和国安全生产 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 法 》; ( 5 ) 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 《中华人民共 的监管。 和国广告法》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股、计量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型式试验或样机试验报告,生产机型是否与 申请样机型式相符(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及时上报年度报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全市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档案库; (二)对获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 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无证开展业务的及时进行查处; (三)根据监管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事业 单位建立“黑名单” ,并加大监管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 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121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监 督检查情况。并申请上级局对其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处理。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股、计量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 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 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上级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全市制造、修理 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 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122 (一)建立全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基 本档案库; (二)对获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 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无证开展业务的及时进行查处; (三)根据监管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事业 单位建立“黑名单” ,并加大监管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三)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股、计量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计量器具的使用 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单位是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上级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强 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 1123 (一)定期检查。按照省市局要求,每年对重点领域进行 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 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全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基本档案库; (二)对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不 定期检查 ,并做好记录。每年按照省市局要求对重点领域强制 检定计量器具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 具的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三)根据监管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事业 单位建立“黑名单” ,并加大监管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定期向社会公布监 督检查情况。 (四)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 量检定人员。 1124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二)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 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 继续教育;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 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 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二)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三)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 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 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全市计量检定人员基本档案库; (二)对获证的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无证开展检定工作的人员及机构及时进行 查处; (三)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 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1125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 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 立案调查等措施,对违法行为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进行处理。 (五)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 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 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 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 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 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1126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 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现 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 2 家。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 报的单位,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 量比对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申请 上级局注销许可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计量法律法 规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六)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1127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依法设立的向社会提供 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是否向社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检验服务,指按照有关标 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 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二)获证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等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申请计 量认证; 3、在本市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有无直接开展检验 服务; 4、有无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5、是否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建立适合 本单位实际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6、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 变更后有无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7、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8、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9、有无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报告 有无重大失误; 1128 10、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11、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 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12、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13、有无按规定建立申诉、投诉处理机制,能否对申述、 投诉进行有效处理; 14、有无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数据; 15、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 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6、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 否符合相关要求。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1、评审组是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是否按照评审计划实施 评审; 2、评审组的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现场评审的要求和程序; 3、评审过程是否公正、客观; 4、评审结论和材料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组织监督评审、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 机构上报年度报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129 1、对本辖区内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纳入监 管的范围,建立“检验机构基本档案库” (以下简称档案库) ; 2、按照省局公布的“湖南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 (可从省质监局网站“通知公告”或者“检验机构查询”栏目 查询)对“档案库”进行核对,划分为“××市(县、区)通 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有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和“× ×市(县、区)未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无资质检 验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3、对获证检验机构按照计划每年至少监管一次,并做好记 录。对发现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 查处。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 (撤销、吊销)的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4、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 立“黑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二)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1、可根据情况派出行政工作人员(不参与评审活动)对评 审组的活动实施监督; 2、评审组将评审结论和不符合项上报局主管股室。 (三)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1130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组织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 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申请上级局 对其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处理。 (七)建立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审批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流通领域向社会提供计量公证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是否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 是否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工作环境是否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四)计量检测人员是否考核合格; (五)是否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六)是否能定期维护和保养计量检测设备,保证计量检 测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准确、可靠; (七)是否妥善保管计量检测数据原始记录; 1131 (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九)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组织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机构及时上 报年度报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全市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基本档案库; (二)对获证的社会计量公正行(站)按照计划每年至少 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无证开展业务的及时进行查处; (三)根据监管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计量公 正行(站)建立“黑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会计量公正行(站)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 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申请上级局对其 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处理。 (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1132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是否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 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四)是否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五)是否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否对不符 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六)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气瓶,是否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 期检验。 (七)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八)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年检表》 ; 3、收到《年检表》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检表》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 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1133 5、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6、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证企业定期上报年检表,对企业开展年度 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申 请上级局对其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处理。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二)对转移事项是否擅自收费; (三)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有关存档资料,核查实施情况; (三)对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考试技术法规进行。 1134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 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不当行为及时纠正,并给予业务培训 和指导;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中止。 (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产品 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的 10%实地抽查、 列入重点监管目录的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135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 定期巡查、回访;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 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 取样品。 (二)自行组织专项检查,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统一组织实施。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 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在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 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 10%以内。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在受理、现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 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 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进行督查,加强许可 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并将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1136 (三)市局对获证产品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核准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人员资格是否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 (三)是否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是否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是否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 认定,在用计量器具是否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 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是否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 所和工作环境; (七)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137 (八)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取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三)按时间进度完成年检工作;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确认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 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五)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 织验收; (六)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对其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项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 结果进行核查,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申 请上级局对其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处理。并及时通报当地公 安部门。 (十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监管 1138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 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 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 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 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 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 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 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七)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 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 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 1 家机构。 1139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 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 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 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 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 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 权证书; (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 方可开展的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 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 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 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 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申请上级局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 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对于超出授权范围 开展强制检定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 1140 定数据的机构,责令改正,处贰仟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授权单位撤销授权。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 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 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 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 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 内完成并报告市质监局。 (十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的监管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 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1 (二)是否具有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 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是否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是否能保证 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是否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 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 设备设施; (五)是否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 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 规范或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六)是否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七)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八)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取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三)按时间进度完成年检工作;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确认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 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1142 (五)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 织验收; (六)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对其 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 新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申 请上级局对其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处理,并及时通报其行业 主管部门。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为促进行政执 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 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 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1143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规则》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湖南省规范 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制定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作为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 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在省质监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作为对同一行政处罚 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 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在质量月、“5.20 世界计量日”、 “6.9 世界认可日”、 “10.14 世界 质量节日主题 标准日”期间,组织开展涉质法 监督股牵头, 宣传活动与涉 标准质量股、 0737-2721505 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发布产品质 质新闻发布 量水平提升、监管保障安全和质 计量股等配合 监作风转变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1144 序号 2 3 4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协助对电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 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协助对锅炉、 特种设备作业 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 人员培训和考 车辆、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操作 特设股 试 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 协助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开展全市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 用工作;建设和维护全市组织机 构代码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和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数据库;负责全市组织 标准质量股 服务 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 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 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 服务 组织开展质监科技周活动。组织 质监专业实验室面向社会开放以 质监“科技周” 非盈利方式向公众开放大型科学 实验室开放活 仪器设备、检验检测环境设施、 计财股 动 标准信息及科技文献,为公众提 供质检、计量、标准化等公共技 术支持。 0737-2721505 0737-2721505 0737-2721505 5 质量月活动 每年 9 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 6 计量服务 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 计量所 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0737-2721505 7 计量培训 开展计量标准技术规范宣传贯等 计量股 方面的培训服务, 。 0737-2721505 8 9 10 标准质量股 联系电话 0737-2721505 商品条码服务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 标准质量股 0737-2721505 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 开展标准体系及制定规则,标准 化效益、发展状况及评估指标体 标准研究与技 系,标准与知识产权,社会管理 标准质量股 0737-2721505 术服务 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等研究;开展 标准水平评估和有效性确认等工 作 开展质量安全、有机产品、认证 “3、15”国际 咨询、能效标识、电梯乘坐安全 消费者权益日 等知识的讲解;接受群众有关质 量安全的咨询;提供血压计、眼 监督股、办公 0737-2721505 宣传咨询服务 镜、玩具、黄金珠宝、纺织服装 室 活动 等检测服务以及识假辨假、保养、 使用知识的宣传等 1145 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3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 1 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 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规范性文件,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 组织指导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理制度和政策。 工作。 负责局本级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相关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2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 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 工作。 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 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组织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章案件,取缔无照经营。 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 册和股权出质登记并 承担冠“沅江”市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和受 监督管理,承担依法 理“益阳市”、“湖南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 工作。 责任。 组织开展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 3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 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 责任,负责监督管理 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 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的行为。 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 有关服务的行为。 制定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 措施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全市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制定网络 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经营者信用分类管 理,开展诚信市场建设工作。 指导经纪人协会工作。 4 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 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域商品(食品、药品、 化妆品、医疗器械除 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1146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外)质量,组织开展 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 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 权工作,按照分工查 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 为,指导消费者咨询、 指导监督全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 申诉、举报受理、处 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 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和网络体系建 工作,保护经营者、 设工作。 消费者合法权益。 负责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 器械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品质 量违法案件。 组织、 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 传销案件,依法监督 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 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 活动。 员及其直销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行为的工作。 6 协助益阳市工商局开 展反垄断执法调查 (价格垄断行为除 外) 。依法查处不正当 竞争、商业贿赂、走 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 为。 7 协助益阳市工商局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队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 执法调查(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 济违法行为。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纪人、经纪机构及经 培育发展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纪活动。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 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8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 督管理,负责管理股 权出质登记、动产抵 押物登记,组织监督 管理拍卖行为,负责 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 违法行为。 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组织指导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行政 指导、调解工作。 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 作。 指导全市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指导全市拍卖备案工作, 监督管理全市拍卖活动。 9 指导广告业发展。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 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 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理工作。 制定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147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制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和查处违法广告行 为。 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指导市广告协会工作。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 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加强驰名商标的保 护工作。 10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 作,依法保护商标专 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 行为。负责中国驰名 商标的申报和加强驰 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组织、指导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行为查 处。 组织、指导商标使用、印制行为的监管及其违法 行为的查处。 组织著名商标申报和保护。 组织、指导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使用的监管及其 违法行为的查处。 协调商标战略实施工作。 组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 查处。 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 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11 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 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理系统信息化建设。 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 指导基层工商监管业务综合、规范。 示工作,组织指导企 组织指导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和企业信息公示工 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作。 管理和维护,对企业 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 指导协调企业信用信息监管。 查和管理。 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指导开展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组织市工商局登记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并进行抽 查。 12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 工商户、商品市场信 用分类管理,研究分 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 体登记 注册基础信 息,为政府决策和社 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服务。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 分类管理。 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 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114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 分类、管理。 13 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 负责各类企业、个体 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工商户、商品交易市 场信用分类管理,研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 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 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措施、 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 办法。 信息,为政府决策和 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 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 息服务。 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组织全市开展“个转企”工作。 指导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 1149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 ; 2.《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药管 理条例》; 3.《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 例》。 个体户王某销售劣质 农药,经法定检验机 构检验确认,依据《农 药管理条例》第四十 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农业行政部门和工商 行政部门都具有管辖 权。后两部门经协商, 根据发现案情的情况, 按立案在先原则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组织开展对流通领 市工商局 域的农药产品的监 管 市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 头协调、使用指导。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 市质监局 品的监管;农药企 业标准备案和生产 许可证管理。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 市安监局 的农药进行监督管 理。 1 农药监管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 市粮食局 的安全、合理使用 的指导。 负责假劣农药及含 市环保局 农药的废弃物处置 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 市林业局 的安全、合理使用 的指导。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 市卫生局 的安全、合理使用 的指导。 组织开展对非食用 市工商局 动物、动物产品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 后的监管工作。 2 动物和动 物产品检 疫监管 市畜牧水 负责动物和动物产 产局 品产地检疫和屠宰 市商务局 检疫。 负责食用动物、动 市食品药 物产品进入批发、 品监督管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 理局 工企业后的监管工 作。 1150 1.《中华人民 有关部门开展了节日 共和国动物防 肉食品安全的专项执 疫法》 ; 法行动,在专项执法 2.《动物检疫 行动中,发现两起肉 管 理 办 法 》 食品安全违法大案, (农业部令第 分别是:屠宰场涉嫌 6 号); 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 3.《中华人民 加工成肉品上市销售、 共和国食品安 肉类交易市场经营户 全法》 ; 涉嫌经营未经动物卫 4.国务院办公 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猪 厅《关于印发 肉两个大案,政府召 国家食品药品 开协调会,依法分别 监督管理总局 责成动物卫生监督机 主要职责内设 构、工商、食药等部 机构和人员编 门 按 照 《 动 物 防 疫 制规定的通知》法》、《食品安全法》 ( 国 办 发 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 2013 〕 24 查处,保障了节日肉 号); 食品供给安全。 5.《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 ( 2009 年 国 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第 43 号); 6.《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 法》; 7.《进出口肉 类产品检验检 疫监督管理办 法 》( 质 监 总 局令第 136 号) 3 4 古生物化 石保护管 理 开展打击 传销和直 销监管工 作 经群众举报发现在某 村山上有人私挖乱采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 古生物化石资源现象, 市工商局 重点古生物化石的 市国土资源局到现场 违法行为。 核实并向市委市政府 汇报。成立了专案小 组,先后抓获盗采化 石案件八起,全部移 市国土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 《古生物化石 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工商局严密监控古生 资源局 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保护条例》 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 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 妥善保管,并在结案 市公安局 非法买卖、非法出 后 30 个工作日内移交 境古生物化石等违 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 法犯罪行为。 部门。 对直销企业、直销 员及其直销行为进 行监管,查处违反 市工商局 直销行为的案件; 负责查处《禁止传 销条例》第七条规 1.《禁止传销 定的传销行为。 条例》 依据《直销管理条 2.《直销管理 例》规定和职责分 条例》 市商务局 工负责对直销企业 和直销员及其直销 活动的监管。 负责涉嫌构成犯罪 市公安局 的传销案件的查处 1151 工商局接群众举报, 李某以产品直销为名 发展下线参加某公司 的传销活动,诈骗他 们钱财。工商局经调 查发现至案发时止其 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 传销人员约 15 名并非 法获利人民币近 18 万 元,其行为涉嫌刑事 犯罪,工商局遂将本 案移交市公安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和《禁止传销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传销 行为的查处。 组织再生资源回收 市工商局 经营者的登记管理 和再生资源交易市 场内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 的治安管理。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 市商务局 源回收产业政策、 回收标准和回收行 业发展规划。 5 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 资源发展的政策, 市发改局 组织实施再生资源 利用新技术、新设 备的推广应用和产 业化示范。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 收过程中环境污染 市环保局 的防治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依法查处 违反污染环境防治 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 旧金属回收企业的, 商务部、国家 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 发改局、公安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部、建设部、 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国家环保总局 向商务部门和公安部 《再生资源回 门备案;公安部门负 收 管 理 办 法 》 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 ( 商 务 部 令 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 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 2007 年 第 8 监管。环保部门负责 号)。 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 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 责宏观工作。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 收网点纳入城市规 市规划局 划,依法对违反城 市规划、建设管理 市住建局 有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查处和清理 整顿。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 的核发,查处危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违 法采购危险化学品 的行为。 6 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因业务发展需要, 申请增加“液氯”这 1.《危险化学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项 品安全管理条 目。在该项目的审批、 例》; 建设和日常监管中, 危险化学 2.《剧毒化学 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 品(剧毒化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 品购买和公路 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 学品)安全 公共安全管理,核 运输许可证件 监管职责:其中安监 监管 发剧毒化学品购买 管 理 办 法 》 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 许可证、剧毒化学 (公安部令第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市公安局 品道路运输通行证,77 号)。 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公安部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 门负责该企业的公共 运输车辆的道路交 安全管理,核发剧毒 通安全管理。 1152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对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包括使 用长输管道输送危 市安监局 险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 全条件审查,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并负责危 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 品及其包装物、容 器(不包括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固定式 大型储罐,下同) 市质监局 生产企业的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并 依法对其产品质量 实施监督,负责对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 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 环境危害性鉴定和 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确定实施重点环境 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 市环保局 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 记;依照职责分工 调查相关危险化学 品环境污染事故和 生态破坏事件,负 责危险化学品事故 现场的应急环境监 测。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水路运输 的许可以及运输工 具的安全管理,对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 市交通局 输安全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企业、水路 运输企业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申 1153 相关依据 案例 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 通行证;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 实施监督;环境保护 部门负责该企业废弃 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 理,组织开展环境危 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 程度评估,负责环境 管理登记和调查相关 环境污染事故;交通 运输部门负责该企业 有关剧毒化学品的道 路、水路运输的许可 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卫生部门负责 该企业在发生中毒事 故时的医疗卫生救援 工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 许可证件,核发企业 营业执照,并查处该 企业的违法采购剧毒 化学品等行为;邮政 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 处寄递剧毒化学品的 行为。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报人员、集装箱装 箱现场检查员的资 格认定。铁路主管 部门负责危险化学 品铁路运输的安全 管理,负责危险化 学品铁路运输承运 人、托运人的资质 审批及其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航空运 输以及航空运输企 业及其运输工具的 安全管理。 负责组织、协调危 市卫生局 险化学品事故受伤 人员的医疗卫生救 援工作。 监督、检查、指导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登记 市工商局 注册和营业执照管 理,监督、检查、 指导依法查处无照 经营活动。 7 网吧等互 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 场所安全 管理 甲某准备开设网吧, 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登记注册,依 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向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 化行政部门提出经营 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 监督、检查、指导 材料;文化行政部门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市公安局 服务营业场所信息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网络安全、治安及 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 消防安全。 建批准文件;甲某持 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互联网上网 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 服务营业场所 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 管理条例》 审核,公安机关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 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监督、检查、指导 甲某持公安机关批准 市文广新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文件再向文化行政部 局 服务营业场所的设 门申请最终审核,文 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作出决定,经 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 的,发给《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 1154 序号 8 9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做好结案前文物安 市工商局 全和保护和结案后 的无偿移交工作。 1.《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 市公安局追缴盗掘文 负责公安、工商等 护法》 ; 物,在结案后向文广 移交部门移交文物 2.国家文物局、新局移交,文广新局 市文广新 的鉴定、接收及指 财政部、公安 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 定国有博物馆收藏 部、海关总署、 进行鉴定,出具文物 局 保管,配合移交部 国家工商行政 清单并评定级别。移 门做好未结案文物 管理局《关于 交时,公安局与文广 的暂存工作。 印发< 依法没 新局确认移交文物清 收、追缴文物 单,履行实物查点、 依法没收、 的 移 交 办 法 > 交接和签字等手续。 追缴文物 的 通 知 》( 文 文广新局接收文物后, 的移交 物保发〔1999〕 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 017 号) ; 博物馆收藏保管。对 3.《国家文物 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 做好结案前文物安 局关于做好公 一般文物,由文广新 市公安局 全和保护和结案后 安、海关罚没 局报上级文广新局批 的无偿移交工作。 文物移交工作 准,委托文物拍卖企 的 通 知 》( 文 业进行拍卖,所得收 物博函〔2013〕 入全部上缴国库。 120 号) 。 保健食品 监管 组织、指导全市工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 1.《中华人民 公司利用媒体、宣传 商机关对保健食品 市工商局 广告活动的监督检 共和国食品安 全 法 》; 2. 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 查。 《中华人民共 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 品的功效,称“适合 负责指导保健食品 市卫生局 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和 国 标 准 化 各 个 时 期 的 肿 瘤 患 法》; 者”、“明显降低肿瘤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 3. 《 中 华 人 复发与转移的几率”、 企业危险化学品、 民共和国消防 “全国服用肿瘤患者 法》; 数已超过 50 万”等, 市公安局 有毒原料、试剂及 兴奋剂原料安全监 4.《中华人民 严重误导肿瘤患者。 管,生产企业消防 共和国安全生 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 产法》 ; 安全监管。 5.《危险化学 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 品安全管理条 违法广告后,将违法 广告移送工商部门, 市安监局 业安全生产实施综 例》。 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合监管。 1155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 标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 行政许可和监督管 市食品药 理,负责保健食品 品监管局 注册的初审,组织 实施保健食品监督 抽样及风险监测。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 内容审查。 市工商局 对化妆品广告活动 的监督检查。 10 化妆品监 管 1.《化妆品卫 市质监局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 生监督条例》 ;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 业标准备案。 2.《中华人民 业,食品药品监管部 共和国标准化 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 市公安局 业消防安全。 法》; 产品质量的监管,质 3. 《 中 华 人 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 民共和国消防 的审核、备案,消防 市安监局 安全生产实施综合 法》; 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 监管。 4.《中华人民 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 共和国安全生 的审核和监管,安全 ; 准和技术规范,组 产法》 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 织实施化妆品行政 5.《中华人民 生产工作的监管,工 许可和监督管理, 共 和 国 广 告 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 市食品药 负责部分化妆品的 法》; 广告发布的监管。 品监管局 审核、备案工作, 6.《化妆品卫 。 组织实施化妆品安 生监督条例》 全性检测和评价、 不良反应监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156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 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 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1157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 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 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工商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所属工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工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1158 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 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 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3)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 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2)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 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 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1159 (6)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 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 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 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 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 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 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 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 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程序 1160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 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统一公示。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 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 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广告经营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应当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1161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四)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 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五)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广告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广告 监测。 (四)直销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 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1162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由省工商局作出部署,根据市工商局的 统一组织,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 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 时向市工商局报告,或由市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工商所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 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 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 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 押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 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 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163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 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的 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检工作权限。根据省局的计划安排和授权在辖区 内组织开展商品抽检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认定 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 抽检工作程序 1、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 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1164 2、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 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并送达检 验结果通知书。检验不合格的,应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3、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 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并办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 后,应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 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 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 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处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1、依法应由本局管辖的案件; 2、在本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涉及登记事项的违法案件; 3、湖南省工商局、益阳市工商局、沅江市人民政府等上级 1165 机关交办的案件; 4、市工商局认为需要管辖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查处方式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第28号 令)组织力量查办。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 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 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 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督 一、监管对象 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经上级局登记发证; (二)发布内容是否合法。 三、监管方式 实地检查、定期抽查、受理投诉举报调查。 四、处理 按《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1166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 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 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 后一致、遵循惯例、同等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 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 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 轻责重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 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 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 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 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 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 由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 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1167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梳理行政处 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和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 对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 上,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 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 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量化。 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 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 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行政处 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定处罚 依据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 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1.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 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 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 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等;在财产罚中, 1168 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 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 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 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2.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 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 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 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一,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中有 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已消亡;违法行为终 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 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 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 30%以下处罚时,可视 为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 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1169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行为中有 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配合工商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 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 选择最高罚款额的 70%以上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违法 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 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 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 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 人违法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 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 正性和合理性,省工商局发布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参照标准》,对各类违法 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1170 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 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 执法监督程序中,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于 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 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17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 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开展消费教 “3·15”国际 市工商局消保 消费者权益保 育引导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 股 12315 信息和咨询服务,接受消费投诉 护日宣传咨询 举报,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 市消费者委员 0737-2658776 服务活动 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 会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 受理或指导基层受理消费者的投 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 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 指导调处消费 题的,酌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 市消费者委员 0737-2658776 纠纷 会 人鉴定。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 者依照有关法律提起诉讼。 3 定期召开理事会,研究有关消费 维权工作。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 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参与社会监督 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 市消费者委员 0737-2658776 议。 等 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 评。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 社会监督。 指导基层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 4 市工商局登记 市工商局信息 0737-2658769 企业登记档案 为社会公众查询本局登记企业档 案提供服务。 中心 查询 5 全市企业信用 为社会公众查询本局登记企业信 市工商局信息 0737-2658769 信息查询 用信息提供服务。 中心 6 宣传法律法规,落实扶持政策, 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个体私营经 济活力;推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 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建设,沅江市个体劳 促进全市个体 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 动者私营企业 私营经济健康 0737-2658790 协会 发展提供服务 有关问题;指导、联系社团组织、 行业协会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 务,引导个私业主诚信守法经营。 济发展服务,引导个私业主诚信 守法经营。 1172 序号 7 服务事项 消费维权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1.受理消费者投诉,依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进行分 流处置。 2.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造 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 为的举报;转交由具有相应职责 的部门处理。 3.为消费者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 沅江市工商局 律、法规、规章及消费维权知识 12315 指 挥 中 的咨询服务。 心 4.建立消费投诉回访制度,及时 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跟踪回访。 5. 统计、分析和整理投诉维权数 据和资料。 6.指导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体 系;监督全市“12315”投诉举报 工作。 1173 联系电话 12315 沅江市公路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1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4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宣传和落实《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公路 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的其他法律、法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 规和规章,负责全局的普法工作和法制工作 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 规、政策,执行全市公 负责综合调研、信息新闻宣传、重要文稿起草和 办公室 路发展战略、规划和管 有关公路会议的组织工作 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 负责信息、政务公开工作 施 负责有关公路的信访和稳定工作 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负责全局公路养护的生产管理,督促、检查和考 核养护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 制定和完善养护生产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的改 革方案、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 负责养护生产的技术管理,制定和修订技术操作 负 责 管 养 全 市 省 道 及 规程 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 和管理。参与公路改建、负责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及地质灾害处理工 大中修工程建设项目。 程的组织实施 工务股 负 责 公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负责水毁工程的上报、及恢复的组织实施;负责 究和新技术、新材料、 全局桥梁的维护、监测和系统的管理 新工艺的推广运用 负责编制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局路面大中修工程、新改建工程、新建桥 梁工程、公路站房工程的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 各项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和验收 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的学习及推广工作 负责管养公路路政管理、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超 载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的案件,保护路产路权 负 责 管 养 公 路 路 政 管 规划、审批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 路政大 理工作 队 制共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 负责受理和审批管养公路行政许可事项 依法查处损路违法案件,查处超载超限违法车辆 负责制订、完善和落实全局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 法 负责对机务、战备渡口实行目标管理 负责对全局机械设备、 安 全 及 白 沙 战 备 汽 车 负责机械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机务安 渡口进行统一管理,负 负责全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全股 责国防公路战备工作 合理配备公路养护的机械设备 确保公路畅通,保留战备渡口 1174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5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注 局支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超限运输 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公路管理机构: 在国、省道干线公路 和重特大桥梁规范 设置超限运输检测 站(点),实行 24 小 时不间断执法,依法 查 处 违 法 超 限 运 输 1 .《 中 华 人 民 车辆。 共和国公路法》 2.运输管理机构: 2 .《 中 华 人 民 对运输货场、码头、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配载场及大型工程 通安全法实施 建材、大型化工产品 条例》(中华人 等货物集散地,通过 进驻、巡查,实施对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 405 号) 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 货 物 装 载 源 头 环 节 院令第 .《 湖 南 省 实 的全过程监管。将货 3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 运 源 头 单 位 发 生 的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 超 限 超 载 行 为 列 入 安全法办法》 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 质量信誉考核,定期 4 .《 中 华 人 民 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 市公路管 向社会公布。将路面 共 和 国 公 路 安 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 理局 执 法 中 发 现 的 非 法 全 保 护 条 例 》 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 改装、拼装车辆通报 (中 经信、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关部门,配合市场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 监管、公安、质量技 国 务 院 令 第 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 监 等 部 门 开 展 非 法 593 号) 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 改装、拼装车辆查处 5 .《 中 华 人 民 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 工作。对 1 年内违法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和追究刑事责任。 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输条例》 货运车辆,吊销其车 6 .《 湖 南 省 公 辆营运证;对 1 年内 路 路 政 管 理 条 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例》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 人,责令其停止从事 营业性运输;道路 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的货运车 辆超过本单位货运 车辆总数 10%的,责 令其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道路 1175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市交通运 输局 市公安局 1 超限运输 管理 市工信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职责分工 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向社会公告。 加强货运站、货物集 散地货物装载源头 监管;建立货运企业 及从业人员信息系 统及信誉档案;加强 运输市场管理;配合 有关部门开展非法 改装、拼装车辆查处 工作。 1.依法查处超载运 输 2.依法查处阻碍执 法人员履行职责、执 行职务或者侵犯执 法人员人身权益等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 打击暴力抗法,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对本市整车、改 装车生产企业及产 品的监 督检查,查处违规车 辆产品。 2.配合市场监管等 部门对公告车辆企 业套牌改装产品进 行整治。 1.取缔不具备生产 经营资格的车辆改 装企业。 2.对不按国家规定 或超范围改装车辆 的企业,责令其立即 停业并限期整改。 3.对非法兼营车辆 改装活动的汽车修 配厂、维修点,依照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 处取缔办法》予以查 处。 1.对车辆超限超载 长效管理工作所需 的检测设备依法实 施计量检定。 2.检查从事改装、 拼装车辆生产企业 的生产场所及标准 执行情况,杜绝无标 生产行为。 1176 相关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3 .实施车辆强制性 产品认证制度,查处 不符 合认证要求的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路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 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 1177 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 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 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 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 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组织 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 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 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1178 五、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1179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报或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路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180 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由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 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 通安全; (一)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 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 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三)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 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 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 要求进行了验收; (四)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自检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沅江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 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 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市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 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 督检查。 1181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 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 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 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 况上报益阳市公路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 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 全隐患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 1182 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范围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超 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省公路局签发的真实 证照;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 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 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 超限运输的需要;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 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沅江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 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 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 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1183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检查, 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 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 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 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 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 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 表述正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 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 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 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 1184 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一)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 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 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 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 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 申请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通知》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预防和减少行 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1185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 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 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 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 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 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 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 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 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公路管理局〔2011〕359 号发布了《湖南省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明确全省交 通运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我局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对全市公路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 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执法机构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准确把 握裁量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 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1186 (三)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健全公开 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 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每年 6 月,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交通安全生产月 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标语、 活动、安全宣传 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资 局机务安全股 咨询日活动 料,提升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 识责任意识。 0737-2721362 2 、《公路安 “12.4”全国法 宣传贯彻《公路法》 全保护条例》接受群众法律咨 制宣传日活动 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局法制股 0737-2814805 3 交通志愿者服务 围绕市委开展的创交模活动, 积极开展服务活动。 局工会 0737-2714801 路政宣传月活动 每年五月,开展“路政宣传月” 活动,努力争创“最美路政” 以公路边“三化”、“三改一拆” 攻坚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学 法、懂法、守法”,为路政管理 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路政大队 0737-2814805 4 沅江市地方海事管理处责任清单 1187 (共 1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 上交通法律、法规、规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法律、法规 、规章和 章和政策;依据法律法 政策 规授权或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委托,负责水路 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 交通行政执法和监督 责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检查。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 负责水不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督和防止船舶污染水 域,对船舶所有人安全 对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 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 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 督管理;管理水上通航 管理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划定并管理航路、 秩序和通航环境,划定 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 并管理航路、禁航区、 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 负责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碍航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和安全作业区等;负责 检查,组织和指导水上搜救和沉船沉物打捞,管 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理和发布航行通(警)告; 碍航性进行审核和监 督检查,组织和指导水 上搜救和沉船沉物打 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 捞,管理和发布航行通 (警)告;负责水路危 险货物运输的监督管 负责调查、处理水上船舶交通事故、港口生产、 理;负责调查、处理水 设备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 上船舶交通事故、港口 生产、设备事故和船舶 污染事故;负责对辖区 渡口、渡船、游船实施 负责对辖区渡口、渡船、游船实施安全监督。 安全监督。 负责船舶、水上设施的 检验和船舶适航管理; 负责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和船舶适航管理; 负责本市船舶进出港 签证,小型船舶驾驶人 负责本市船舶进出港签证,小型船舶驾驶人员的 考试管理和适任证书的发证、管理。 员的考试管理和适任 证书的发证、管理。负 负责辖区地方航道的行政管理和航道建设、管理, 责辖区地方航道的行 政管理和航道建设、管 设置维护航标和助航标志;负责对辖区地方航道 理,设置维护航标和助 所属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 航标志;负责辖区地方 变的许可; 航道的行政管理和航 道建设、管理,设置维 护航标和助航标志;负 责水路交通规费征稽。 负责保留的水路交通规费征稽。 负责保留的水路交通 规费征稽。 1188 备注 沅江 市地 方海 事处 沅江 市地 方海 事处 沅江 市地 方海 事处 4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的其它事项。 沅江 市地 方海 事处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事项 河道采砂管 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 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 督管理工作,对河道 采砂影响防洪安全、 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负责,统一发放河道 采砂许可证、组织河 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 出让、河道采砂统一 监督管理,对保障河 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 发利用负责,资源权 益价款评估,参与编 制河道采砂规划、河 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 出让、河道采砂许可 的会签;协助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 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挖砂船的作业安 全、确保其在安全范 市 地 方 海 围内作业;保证运输 事处 船的安全,对非法采 砂、偷采偷挖等非法 行为进行打击。 市 国 土 资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 源局 查评价 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 市 交 通 运 安全负责(负责采砂 作业船舶在通航水域 输局 内航行和作业的水上 交通安全监管) 1189 相关依据 案例 1、《航道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2、《湖南省水 路交通管理条 例》; 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案例 1、发现某某在我市 辖区段内实施违法采砂 矿 产资源法》; 4、 行为,市水利局(水行 《 河 道 管 理 条 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 例》; 5、《中 某某的违法采砂行为进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处罚;海事部门及其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他部门协助市水利局对 管理条例》; 6、 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矿产资源法》; 7、《湖南省河 案例 2、河道砂石资源进 道 采 砂 管 理 试 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 行办法》(湘政 台,通过招投标方式取 发 [2012]10 号 得采砂权,同时先由各 文件) 8、《益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即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市水利局颁发采砂许可 发 益 阳 市 交 通 证。 运输 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 知》(益政办发 [2010]30 号)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 地 方 海 对内河水域船舶污染 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 事局 管理 2 水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市畜牧水 负责防止渔船污染水 产局 域的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 案例 海事管理机构仅负责内 河水域船舶污染水域防 治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船舶超标准向水体排放 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倾倒船舶垃圾,排放残 油、废油,船舶运载的 油类或有毒货物落水造 成水污染等行为;船舶 《 中 华 人 民 共 是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防污设备器材并持有合 法有效证书文书;港口、 治法》 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 造厂应备有足够的污染 物接收设施,从事船舶 污染物接收作业或从事 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 货物船舱清洗作业,应 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 力;船舶进行相关可能 有污染危害作业要编制 作业方案并报海、事管 理机构批准。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 市 地 方 海 查处理,统计及分析 事处 工作。 3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 市 交 通 运 监管工作,协助海事 水上交通事 输局 处对水上交通事故进 故调查处理 行调查、分析工作。 市 畜 牧 水 负责渔船之间交通事 产局 故的调查处理。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 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 员的考试、发证,渔船 《 中 华 人 民 共 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 安全管理条例》 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 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1190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 大水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监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 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路交 通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 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海事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 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 1 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1191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 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 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 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本单位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 监督管理制度。 (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 一级海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 1192 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 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 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 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 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 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 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 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 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 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 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1193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 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1194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六、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 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 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 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 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 量权制度。 1195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若干意见》、《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省交通运 输厅 2012 年发布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 用规定》(湘交政法〔2012〕231 号),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公布,网址:http://www.hnjt.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本单位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 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1196 (二)本单位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我市实际, 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 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本单位执法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 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 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通航水域内船舶及船籍港为本市的船舶。 (二)全市通航水域内船员。 (三)全市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四)全市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全市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 动的状态。 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 登记证书。 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 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1197 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 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8、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强制性规定。 (二) 全市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 满足强制性规定。 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 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 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 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 进行现场考核。 (三) 全市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1、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 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2、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 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 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3、查验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 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 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1198 4、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是否在拖放 前 24 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5、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 的作业或者活动,是否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 批准。 6、查验航道内是否有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 性固定设施的行为。 (四) 全市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 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 航规定。 2、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 航区。 3、查验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 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是否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 小时报海事 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4、查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 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5、查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 口,是否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 1199 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 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查,检查重点为海事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情 况,辖区内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 1 次。 (二)暗查,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执法情况、对某航 区的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暗查,频次不固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 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全市通航水域内河船舶、船员、 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航运公司安全和 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 检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三)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 施针对全市通航水域内河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 其它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 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200 (一)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四)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 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 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 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五)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四)港口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经营人; (二)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2.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标 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 (二)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港口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港口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是 否存在: 1201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2.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 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 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 全等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指导全市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经营人; (二)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等。 三、监督检查处理措施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 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停止; 1202 (三)限期整改; (四)罚款; (五)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全市交通运输服务 全市水路运输服务、咨询 水路旅客运输保障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 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制定 沅江市地方海 0737-2654606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 事处安全监督 节假日等水路运输方案,确保 股 百姓出行需求 2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沅江市地方海 0737-2721011 事处 沅江市公安消防大队责任清单 (共 11 项) 1203 联系电话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承担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对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 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承担由市本级消防机构进行的火灾事故认定,火灾 事故认定复核。 1 监督管理本市消防工 作。 承担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 查。 承担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 行政处罚。 承担实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的强 制执行、责令改正的强制执行、对可能严重威胁公 共安全的危险部位临时查封、灭火救援及火灾调查 中的强制执行。 2 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 消防 队参 加火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灾以 外的 其他 重大 灾害 事故 的应 急救 援工 作,由 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 市级 应急救援工作。 以上 政府 统一 领导。 1204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公安消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 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防大队 检查。 1 对消防产品 质量的监督 市质监局 管理 市工商局 2 对生产领域的消防 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 对流通领域的消防 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华人民共 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某 和国消防法》 人员密集场所检查过 第 二 十 五 条 , 程中发现该场所使用 《消防产品监 了不合格的安全疏散 督 管 理 规 定 》 指示标志,消防机构依 (公安部令第 法责令改正,逾期未改 122 号 ) 第 二 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发 十一条 现不合格的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消防机构出 具《关于通报违法生产 /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 函》,将生产、销售单 和国消防法》 位通报当地质监、工商 第 二 十 五 条 , 部门处理。当地质监部 《消防产品监 门收到通报情况后,依 督 管 理 规 定 》 法对该不合格安全疏 (公安部令第 散指示标志的生产单 122 号 ) 第 二 位进行调查处理;当地 十条 工商部门收到通报情 况后,依法对该不合格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 流通单位进行调查处 和国消防法》 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产品监 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122 号 ) 第 二 十条 某商场发生一起伤三 《中华人民共 人的火灾事故,当地人 和国消防法》 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 第 五 十 一 条 , 调查组,消防部门和安 市公安消 火灾损失,依法对火 《火灾事故调 监部门派出调查人 防大队 灾事故做出处理,总 查 规 定 》( 公 员参与火灾调查,形成 安部令第 121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 结火灾教训。 火灾事故调 号)第三条、 送当地人民政府。当地 查 第 四 十 一 条 、 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批 《生产安全事 复处理。涉嫌纵火的移 故报告和调查 交公安刑侦部门调查。 处 理 条 例 》 市安监局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1205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 市公安消 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防大队 和备案、抽查,对建 设工程进行消防监 督。 3 建设工程消 防安全监督 管理 市住建局 承担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质量的监督管 理、负责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管 1206 相关依据 案例 某地一新建建筑工程 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 《中华人民共 围的建设工程,建设方 和国消防法》 在向当地住建局申请 第十条、第十 施工许可证之前,要向 一条、第十二 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 条、第十三条, 防设计审核。经消防机 《建设工程消 构审核合格后下发《建 防监督管理规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定 》( 公 安 部 意见书》(审核意见为 令第 119 号) 合格) 。建设方收到《建 第 三 条 、《 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设工程质量管 意见书》后再向当地住 理 条 例 》( 国 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 务院令第 279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 号) 核不合格的,建设方不 得施工,住建局不得给 予施工许可。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 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消 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 品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1207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现每年全范围监督检查。 (二)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 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公安消防大队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 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 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公安消防大队应对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 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 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 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 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 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 他工作中,发现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程序。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或未依法实 1208 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情节恶劣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 关单位或个人改正,或对限期整改的不依法复查,或对发现的 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产品,未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不依法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事故认定错误,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九)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 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 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执法质量考评中个案评定为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追 究的执法过错。 前述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执法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 1209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 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停止执行职务; (七)延期晋职(级); (八)党纪、政纪处分。 除按照上款规定处理外,可以视情扣发 1 至 6 个月岗位 津贴。 五、监督检查处理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审查。市公安消防大队报上级防火监督部门审 查有关材料后,5 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益阳市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主管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最长 不得超过 30 日。 (三)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整改意 见,报行政主管负责人批准后,责令予以改正。 1210 (四)处理和执行。由上级部门处理执行。执法过错责任 人员对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 日起 30 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上一 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在 20 日内作出答复。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实 施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 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湖南 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公安 消防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常见的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湖南省公安厅已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1211 准》,具体内容已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检查方式 市公安消防大队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贯彻实施情况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接受上级公安消防 机构每季度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119”消防日 消防站开放 活动 市公安消防大 队 2726119 2 消防安全宣传 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 市公安消防大 教育培训 识培训 队 2726119 3 119 火灾和救 受理并处置各类火灾和社会救 市公安消防大 援事故受理服 援事故 队值班室 务 119 4 市公安消防大 队火灾隐患 举报投诉受理 受理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 (消防安全违 服务 行为举报投诉 法行为)举报 投诉中心 2726119 1212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沅江管理部 责任清单 (共 11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编制、执行住 编制、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计划。 房公积金的归集、 使用计划。 编制、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 承担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2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 公积金的缴存、提 承担记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 取、使用等情况。 承担记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资料核对。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审批。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支付。 3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 提取、使用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证的执收、保管 和退还。 4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 加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严格控制贷款不良 归还 率 5 负责市直单位其他 承担市直单位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 住房资金的归集、 支取、核算等管理 承担市直单位其他住房资金的支取 工作 1213 备注 序号 6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决定和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益阳 益阳市委、市政府、 市委、益阳市政府,沅江市委、沅江市政府 沅江市委、沅江市 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管理事项 号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 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 支 持 保 障 性 住 房 有 关 积金管理 政策 措施,落实住房 中心 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 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补 充资金划拨工作。 1 负责住房保障的土地 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 市国土资 指标安排,落实住房保 障建设用地;会同有关 源局 部门抓紧制定经济适 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 1.国务院办 增值收益交纳标准。 公厅《关于 全 市 保 障 市财政局 监 督 落 实 保 障 性 安 居 保障性安居 2015 年支持沅江 性 安 居 工 (地税局)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相 关 工程建设和 地方廉租房住房 税收支持政策 程建设管 管理的指导 建 设 资 金 507 万 理 城 市 住 房 保 障 的 主 管 意 见 》( 国 元。 部门,做好牵头协调工 办发〔2011〕 作,指导贯彻落实各项 45 号); 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 度实施计划;负责城市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 市规划局, 划和选址;负责住房保 市住建局, 市房管局 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 按财政规定安排和使 用住房保障资金;负责 保障性住房的建购、分 配、管理、收回等工作; 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 管理、住房维修养护和 收回重租等工 1214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照目前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核、审批 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 (三)全程监督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还贷情况; (四)他项权证的收缴和抵押物的保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监督和事后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事中监督检查。对审核、审批中发现有问题的贷款 及时与申请人沟通; (二)事后监督检查。对逾期不还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催讨、 对催讨无果的借款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事后组织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已受理的贷款进行审核、审批,严控每笔贷款; 1215 (二)通过严格的每月对帐机制,对有逾期记录的借款人 进行催讨; (三)加强对逾期贷款的监督管理、及时进行多种方式的 催讨; (四)严格规范他项权证的出入库管理; (五)对催讨无果的借款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审核中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当场进行整改补缺; (二)对逾期贷款进行多种方式的催讨,对催讨无果的借 款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对抵押物缺失或损坏的及时监督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 (四)及时解决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五)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中心应当追回被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 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1216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审核监督和事后专项检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职工办理提取所提供的相关资 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对有疑问的资料进行上网(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网、地税 网等)查验和电话核查; (二)对外地购建房提取不予当场办理,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过调查核实后才准予办理; (三)对提取职工进行拍照留影备案,保留证据; (四)对委托他人(配偶、直系亲属除外)代理办理提取 的,委托人需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书,管理中心作为见证人签 字盖章,防止冒领情况发生; (五)管理中心设立复核岗,当场复核或日终复核; (六)法规稽核科按周对提取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七)第三方监督、律师对部分提取行为进行调查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 (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复核; (三)专项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出具虚假 证明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 1217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 存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等方式追回提取款额本息, 并可处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如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由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等方式追回提取款额本息,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住房公积金 政策咨询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 12329 策咨询;受理投诉 客服中心 12329 中心网站服务 通过益阳公积金网站提供政策 12329 宣传、业务咨询、查询、对账等 客服中心 服务,并受理投诉举报。 12329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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