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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水铺镇教育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剧院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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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益赫政通〔2017〕8 号 沧水铺镇教育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剧院路片区)已纳入赫山 区 2016 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为积极稳妥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房 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湖南省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268 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 令〔2013〕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沧水铺镇教 育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剧院路片区)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相关 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沧水铺镇教育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剧院路片 区)。 二、征收范围:沧水铺教育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剧院路片区)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 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办公室。 -1- 四、征收实施单位:沧水铺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及补偿标准:国务院令第 590 号、省政府令第 268 号、市政府令〔2013〕第 1 号和沧水铺镇教 育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剧院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方案。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 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 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积极做 好搬迁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4 月 24 日 -3- 沧水铺镇教育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剧院路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沧水铺镇教育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剧院路片区)已纳入赫山 区 2016 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 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湖南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令第 268 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 令〔2013〕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沧水铺教育路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剧院路片区)建设项目用 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批 准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间 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发布之 日起 60 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房屋的认定 -4- 有房屋产权证的,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无房屋产权证的,按 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 〔2013〕第 1 号)第三章有关规定认定。 四、征收与补偿实施步骤 征收与补偿实施步骤:发布拟征收公告,调查摸底,制定征 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发布征收决定,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并公示,签订征收与补偿安 置协议,房屋腾空与拆除。 五、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 (一)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由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筹集,足额拨付到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指定专 用账户上,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产权调换房 产权调换房为就近购买商品房。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补偿方案公 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 -5- 机构。如协商不成,由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组织, 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 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 屋的评估原则上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负责。 七、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本项目所征收房屋全部为私有房屋,私有房屋的补偿、补助 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 1.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 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购房补助、 寻房补助和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1)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面积在 80 平方米(含 80 平方米)以下的, 搬迁费为 1000 元;超过 80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 10 元计算;由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组织搬迁的不 予支付搬迁费。 -6- (3)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 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 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或相关资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 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的奖励。 (4)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 平方米 50 元的奖励。 (5)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 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 给予每户 1 万元的奖励。 (6)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 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 5 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200 元购房补助。 (7)寻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 5 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给予 每户 8000 元的寻房补助。 (8)3 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 80 平方米 (含 80 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 600 元;超过 80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计算。 -7- 2.选择产权调换 在面积上实行征 1 补 1.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房 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 配合奖、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1)在面积上实行征 1 补 1.1,产权调换房进行了楼层调 整的,应当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 屋面积 1.1 倍的,由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按产权调 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偿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面积 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1.1 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 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了“两证”的,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办公室应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办妥“两证”,并承 担办证税费,但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办证 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两证”,但被认定为 合法房屋的,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时,应为其办好“两证”,其税 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予配合。 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已 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在房屋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后,房屋维修资 金管理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退返给被征收人,手 -8- 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协助。 (2)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 定评估确定。 (3)搬迁费: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现房安置 的支付一次搬迁费,无现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4)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参照私有 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5)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月标准同私有住宅货币补偿 临时安置费标准相同。支付时间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 实施单位之日起到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后 3 个月止。产权调换 房为高层建筑期房,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6 个月。超过约定 过渡期限 12 个月以下(含 12 个月)的,超期限部分增付 50%的 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 12 个月以上的,超期限部分增 付 100%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半 年,不足半年的按实支付。 3.私有住宅改非住宅 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 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的住房, 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用房和生 -9- 活用房面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但不再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经营时间在 2 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 价,每平方米增加 20%的补偿。 (2)经营时间在 2 年(含 2 年)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 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 30%的补偿。 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地,取 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续纳税凭 证的时间段。 (二)私有非住宅 私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包括征收房屋的 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按期 签订协议、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 1.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的评估确定。 3.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 - 10 - 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或相关资料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 的奖励。 4.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 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 方米 50 元的奖励。 5.整体配合奖: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6.停产停业补偿: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从事 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断或终止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价值增加 5%,一次性给予补偿。 八、其它规定 (一)私有住房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的(以房屋所有权为准, 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 ,其被征收房屋面积按 45 平方米进行补偿。 但对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另 有房屋(含非住宅),面积合并超过 45 平方米的,则按被征收房 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征收人是赫山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是赫山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沧水铺镇人民政府为房 - 11 - 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三)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 人,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被 征收的房屋是指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其他权利人(包括担保权利人、用益物权人等)的权 利,可以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但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影响 本方案的实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 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 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 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 12 - (七)在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 的房屋和土地上,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 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授权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办公室处理。 (十)本方案由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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