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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盐务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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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盐务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 门 职 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科学 安排好巡查路线,保证盐政稽查到位 1 对本辖区内的盐 业市场进行检查 根据月度安排进行日常巡查 执法,开展盐业执 组织开展全县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对盐产品市场 法。 实施监督,查处在食盐市场销售散盐、工业盐、 劣质盐等违法行为 2 审核办理食盐零 对辖区内所有食盐经营户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对 售许可证件。 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发放食盐零售许可证件 3 做好政务中心窗 遵守窗口纪律和规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做好窗 口服务工作 口服务 承担盐业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负责盐业法制宣传 4 其他工作. 负责本县盐业执法队伍建设,培训执法人员 承担上级盐务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 他事项 备注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盐业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1)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 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 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 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县盐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 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 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和个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盐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以 及不良影响的,应当追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后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裁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 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一、主要内容 建立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盐业行政机关依据法定 职责对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将平时 在盐业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上升为一种 规则,是对现有的盐业行政裁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 细化,是盐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标准。盐业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能有效防止在盐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裁 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的发生。通 过建立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 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立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 合理性、 公开平等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合法性就是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合理性 就是过罚相当,罚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相适应;公开平等就是说对当事人要平等对待,对同类事项 要一视同仁;以教育为主就是处罚就低不就高,实现行政目的有 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二、标准规范 法定自由裁量的罚款阶次共分为五个:1、特别轻微的违法 行为;2、轻微违法行为;3、一般违法行为;4、严重违法行为;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三、有关措施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1、 受他人欺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 减轻罚款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升一个阶次进行处罚:1、 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 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在执法机关对违法 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严重抗拒执法、故意隐瞒事实、弄虚 作假的;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胁迫、诱骗、教唆 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 较大的;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处罚:1、危及 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2、对检举、 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后期监管 一、食盐零售许可证发证机构对本辖区内取得食盐零售许可 证的单位、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 盐业主管机构对持证人实施许可证内容每年例检一次,例检 情况应在零售许可证上记录。 盐业主管机构依法对食盐零售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 当有两名以上盐政执法人员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并将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 可以查阅盐业主管机构的检查记录。 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 相结合的方式。 盐业主管机构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经营的食盐进行抽样检查, 对其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 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盐业管理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 经营方式、进货渠道等重要事项,是否与食盐零售许可证登记事 项相符合;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食盐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五)零售食盐的单位、个人经营食盐情况; (六)盐业主管机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零售食盐的单位、个人,在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盐 业主管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零售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 为发生地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 结果,抄告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盐业主管机构。 四、食盐零售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 盐零售许可证的,县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食盐零 售许可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食 盐零售许可证: (一)经检查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零售食品、副食品经 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过期,又没延续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三)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食盐零售业务 的; (五)食盐零售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者食盐零售许可证依 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 形。 六、县级盐业主管机构或其上级盐业主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决定撤销食盐零售许 可,收回食盐零售许可证: (一)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食盐 零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条 件的申请人,作出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食盐零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1 普碘知识宣传 食盐加碘有关知识宣传 2 法治宣传 宣传盐业法规和通报打击 涉盐犯罪案例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盐政股 7224875 盐政股 722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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