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单(1).docx
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一、 办事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可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 进行查询: 1.不动产权利人; 2.因不动产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 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 二、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查询申请书(制式);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4. 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查询的,出具查询文件。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出具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复杂特殊情况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不发证 六 收费标准:不收费 抵押权注销登记 办事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抵押权注 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身份证明: (1)抵押权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抵押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关于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注销 四、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手房不动产转移登记 办理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事条件:已完成首次转移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因买卖、赠与、继承或受遗赠等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 记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 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 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继承、受遗赠 的,按照继承、受遗赠的特别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或者继承、受遗赠公 证书(以上材料均为原件);法院判决。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契税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7. 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出让金 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8. 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以及析产等权利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 婚证原件以及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住宅 80 元/件,非住宅 550 元/件,符合优惠减免政 策的除外。 二手房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制式);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 件,结婚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 构代码证原件); 3.《不动产权证》 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 5、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 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 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 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 调查成果 6. 契税缴纳或者减免凭证;(房本不够两年,但是契税完税证明满 两年的需提供完税证明;) 7. 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出让金 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8. 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以及析产等权利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 婚证原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更正登记 一、 办事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 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 二、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 登记证明》; 4.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 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 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等薄 发放证照情况:不涉及换发证书或者证明的不发证 五、 收费标准:10 元/件(因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 费) 六、咨询电话:0478-5232896 七、办理地点:五原县政务服务中心 1 楼东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购买商品房不动产首次转移登记 办事条件: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因购买商品房导致权属发生转移,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 转移登记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的提供,未办理的不需提供);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 契税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6. 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出让金 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7.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等不动产利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 原件以及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三、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收费标准:住宅 80 元/件,非住宅 550 元/件,优惠减免除外。 五、联系电话:0478-5232896 六、办理地点:五原县政务服务中心 1 楼东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投诉电话:0478-5232896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事条件: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已完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 记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证》;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房地产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 7.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事条件:经依法批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 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 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 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 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 成果; 5.税费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办理基本流程: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 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事条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人申请 换发《不动产权证》的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制式);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 4、原有房屋、土地测绘数据、图件不能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提 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数据、图件; 5.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原件以及其他婚 姻关系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九、收费标准: 10 元/本 十、联系电话:0478-5232896 十一、办理地点:五原县政务服务中心 1 楼东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 口 十二、投诉电话:0478-5232896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办事条件:在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 产抵押权的: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 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可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 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可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 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制式); 2.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身份证明: (1)抵押权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抵押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 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最高额 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在建建筑物面积预核表及测绘图;未预售证明;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 收费标准:住宅 80 元/件,非住宅 550 元/件。 十、联系电话:0478-5232896 十一、办理地点:五原县政务服务中心 1 楼东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 口 十二、投诉电话:0478-5232896 购买商品房不动产首次转移登记 办事条件: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因购买商品房导致权属发生转移,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 转移登记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户口簿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 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的提供,未办理的不需提供);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 契税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6.开发商提供大证复印件,盖章。 7.办理单独所有须产权人及配偶面签并拍照。 8.面积决算书(合同与实测户号不一致须出具户号说明书) 9.不动产权预告证。 10.还款证明。 二、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三、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 收费标准:住宅 80 元/件,非住宅 550 元/件,优惠减免除 外。 五、 联系电话:0314----8086737 六、办理地点:丰宁县政务服务中心 2 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投诉电话:0314-8086739 预购商品房及其抵押权预告登记 办事条件: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以及以预购商品房设 立抵押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制式);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银行与购房人关 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4.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 借款合同和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原件) 6. 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以及析产等权利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 婚证原件以及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478-5232896 十一、办理地点:五原县政务服务中心 1 楼东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 口 十二、投诉电话:0478-5232896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 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 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 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 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 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 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