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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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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 系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9〕1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 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标准引领,激发市场活力, 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养老机构质量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 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国家标准(GB/T37276-2018,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养老 机构等级评定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 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 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机构 服务水平,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二)基本原则。 依据国标、分级实施。民政部统筹推进全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制 (修)订国家标准,规范评定程序,对省级民政部门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促进评定结果互认。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及要求建立或者确定评定 组织及工作机制,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等级评定机会均等,养老机构可自愿申请,并对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向社会全面公开评定标准、规则、过程、结果等信 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定过程中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发挥社会力量专业优势,引导其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 定工作。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加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政策扶持、综合监 管工作的协调衔接,促进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坚持 公益性,不片面追求高等级。 (三)工作目标。 到 2022 年,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 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四)确定评定组织,加强业务培训。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 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合理设定各 级评定组织职责权限。地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接受本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要明确参与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的遴选条件、任职回避情形,重点考察评 定组织的资质、信用,以及评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政治可靠、诚 实守信、业务熟悉的专业组织和人员参与评定。要加强对评定组织和人员的培训, 使其熟练掌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 (五)规范评定程序,细化评定标准。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 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年限要求, 明确各评定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等级评定的程序一般包 括养老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审查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组织评定 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牌匾) 等环节。要明确申请条件,凡依法办理登记,符合评定标准规定基本要求的养老 机构均可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养老机构列为限 制参与评定的范围。评定组织对养老机构的评定一般分为书面评价、现场评价, 要科学确定评价的参与范围,将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等作为重要社会 评价内容。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评定组织在 复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地方各级民政 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 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 (六)加强评定监督,实行动态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程序和实体监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 部门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 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要 加强对评定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监管,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凡参与评定人员不得 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牟 取非法利益。对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养老机 构在评定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评定。 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评定级别的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 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 顿的,应当取消评定等级。 三、保障措施 (七)强化组织实施。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 实施方案,在 2020 年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确保 2022 年底前建立全 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各地在实施中不得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作为评 比表彰项目。民政部将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依托“金民工程”研发养老机构等 级评定信息系统。 (八)做好衔接互认。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 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 适当调整,已经评定的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可与国家标准的三级及以下养老机 构进行转换或平移;四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评 定。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 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过程中遇到的新 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有关问题建议和经验作法及时上报 民政部。 民政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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