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 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 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