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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杨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2021年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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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杨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2021 年本)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就树盖房,在绿地 1 内或树木下搭灶生 火,倾倒有害物质 的处罚 实 施 依 据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二)就 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 行政处罚 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 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清扫保洁义务或者 2 不按规定清运、处 理垃圾和粪便的处 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情况确定:(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 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2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 容的物品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定的街道的临街建 3 筑物的阳台和窗外, 堆放、吊挂有碍市 容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 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 5 元以上、20 元以下罚款。”《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十六条:“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 违反规定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每次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3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 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不 不按规定的时间、 4 地点、方式,倾倒 垃圾、类便的处罚 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 1 吨的,处以 行政处罚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1 吨的,处以每吨 200 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 不得超过 1 万元。”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沿街经 营商户应当自备垃圾储备容器,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第四十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倾倒垃圾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 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每立方米(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处以 二百元罚款,但一次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 4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 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 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 5 家畜家禽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 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 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 5 元以上、10 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 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 款。 - 5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 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 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 6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 处理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收集、运输和处理。”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情况确定:(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 50 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 款。” - 6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条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情况确定:(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 7 带者对牲畜或者宠 物的粪便不及时清 除的处罚 1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 行政处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 清除,未即时清除的,参照《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洛阳市市区养犬 管理规定》(1998 年 9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5 年 3 月修正)第十条第四项:“经登记准予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犬在户外排 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 第十八条第二目:“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五十元的罚款。” - 7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情况确定:(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 2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 款。” 8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 丢弃垃圾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行政处罚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沿街经营商户应当自备垃圾 储备容器,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第四十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 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倾倒垃圾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 的地点倾倒垃圾的,每立方米(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处以二百元罚款,但一次最 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 8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处置单位未按规定 9 要求提交检测报告 实 施 依 据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行政处罚 的处罚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 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随地吐痰、便溺, 10 乱扔果皮纸屑和烟 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八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 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严禁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 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 定:(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 (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 5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 - 9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 号,2005 年 3 月 1 日通过,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 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条 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 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11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 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 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 号,2005 年 3 月 1 日通过,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 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2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 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 号,2005 年 3 月 1 日通过,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 13 的建筑垃圾 的处罚 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 行政处罚 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11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 号,2005 年 3 月 1 日通过,2005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 14 意倾倒、抛撒或者 堆放建筑垃圾的处 罚 实 施 依 据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 行政处罚 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 200 元以下罚款。 - 12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1996 年 4 月 1 日实施,1995 年 10 月 30 日颁布)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 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 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 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 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 随意倾倒、抛攒堆 15 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 行政处罚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个人依法处以罚款。《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07 年 4 月 28 日发布,2007 年 7 月 1 日 实行,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 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 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 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 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 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 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 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 - 13 - 违反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07 年 4 月 28 日发布, 输的企业清扫、收 2007 年 7 月 1 日实行,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运城市生活垃圾后, 16 未对生活垃圾收集 设施及时保洁、复 位,清理作业场地, 未保持生活垃圾收 集设施和周边环境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行政处罚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干净整洁的处罚 - 15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2011 年 1 月修订)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 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 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 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17 主管部门同意,擅 自设带大型户外广 告,影响市容的处 罚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 行政处罚 容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 的; 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 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 16 - 序号 18 权责事项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 的处罚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当街排 行政处罚 放生活污水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 19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 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主管部门批准,擅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自在街道两侧和公 共场地堆放物料,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 行政处罚 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 搭建建筑物、构筑 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 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 3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影响市容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 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 续。”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 - 17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8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 行拆迁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 20 环境卫生设施或者 未按批准的拆迁方 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 行政处罚 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 的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 原则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违法 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9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 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 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 款。”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 21 准、环境卫生标准 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的处罚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 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 处以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四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县(市、区)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拆除的,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单位或 者个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0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 22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 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 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及其附 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1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 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 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九项: 23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道上从事各类作业 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 后,不清除杂物、 行政处罚 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 渣土、污水淤泥的 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洛 处罚 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 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三十五条:“市政、公用、电力、电信、河渠、绿化工 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条第 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规定执行:(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每 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22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 24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垃圾处置费的处罚 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27 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 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行政处罚 运输、处置的处罚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将分类收集的城市 2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 个人未按规定缴纳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 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25 实 施 依 据 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行政处罚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 垃圾的; - 23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 28 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 行政处罚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时清运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固体废物, 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害垃圾的处罚 29 实 施 依 据 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的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 体废物的; 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 位在运输建筑垃圾 30 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行政处罚 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罚 - 24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31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 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 置建筑垃圾的; - 25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施行, 201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 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32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 月发布施行,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栏或者不作遮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 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理并作必要覆盖或 者竣工后不及时清 行政处罚 当地情况确定: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 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 200 元以上、1000 理和平整场地,影 元以下罚款。”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 月施行)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护栏 的处罚 和围挡,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当进行地面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严 禁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出场外。停工场 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 下列规定执行:(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每处处以二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6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29 号,1997 年 1 月发 布,2003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条第十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 不按规定的地点、 33 方式冲洗车辆,造 成污水漫流、遗弃 垃圾的处罚 况确定:(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 100 行政处罚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 会议审议批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 行为:(四)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每车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 27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运输的企业,未经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经营性清扫、收集、 34 实 施 依 据 行政处罚 批准擅自停业、歇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业的处罚 偿责任。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 3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 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 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 1 至 3 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 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000 元。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 28 - 序号 36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性清扫、收集、运 当履行以下义务:(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 输的企业用于收集、 整洁。第四十五条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的车辆、船舶未做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 到密闭、完好和整 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洁的处罚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 37 性清扫、收集、运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输的企业不履行按 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 照环境卫生作业标 运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五条 准和作业规范,在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规定的时间内及时 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 清扫、收运城市生 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活垃圾等义务的处 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 - 29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 38 运输的企业在运输 过程中沿途丢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遗撒生活垃圾的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 下的罚款。 罚 39 未经批准举办商业 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 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 号) - 30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 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 办。)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 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 40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 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 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 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 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6]20 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1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 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31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七条:在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 42 或者违反规划的规 行政处罚 定建住宅的处罚 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 43 房屋、公共设施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九条:有 行政处罚 处罚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乱堆粪便、垃圾、 44 柴草,破坏村容镇 貌和环境卫生的处 罚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九条:有 行政处罚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32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擅自在村庄、集镇 规划区内的街道、 45 广场、市场和车站 等场所修建临时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四十条:擅自 行政处罚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主席令第 38 号,2018 年 12 月 29 日予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 以修改)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 子女或被监护人就 46 学接受义务教育, 经教育仍拒绝送子 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行政处罚 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 女或被监护人就学 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 的处罚。 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单位拒绝建立或者 47 擅自取消民兵组织, 拒绝完成民兵工作 任务的处罚 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国家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 《民兵工作条例》(1990 年 12 月 24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71 号,2010 年 12 月 29 日予 行政处罚 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 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 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 33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未经批准或采取弄 48 虚作假等手段骗取 批准,非法占用土 实 施 依 据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发〔1992〕122 号,2017 年 4 月 14 日省政府令 行政处罚 地建住宅的处罚 第 179 号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5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555 号)第八条:流动人口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 49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 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 行政检查 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0 号,2014 年 8 月 31 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0 号,2014 年 8 月 31 日予以 修改)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50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16 年 02 月 23 日发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34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 年 12 月 4 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 小作坊、小经营店 51 和小摊点食品安全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1 号)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 行政检查 检查 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2002 年 3 月 19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5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复核与审查 行政检查 第 65 号)第十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每月、街道办 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 查,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在乡、村庄规划区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 53 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 74 号)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行政处罚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进行建设的处罚 - 35 - 序号 权责事项 权责类型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7 号,2015 54 饲养动物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 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36 - 瀍河回族区杨文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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