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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办字〔2019〕23号中共广宁县委办公室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宁县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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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办字〔2019〕23 号 中共广宁县委办公室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宁县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和紧缺 人才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县各人民团体, 市驻宁各单位: 《广宁县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实施办法(修订)》 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 实。 中共广宁县委办公室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29 日 — 1 — 广宁县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促进我县产业和社会重点领域发展,加快人才集 聚,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根据《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 民政府关于实施西江人才计划的意见》 (肇发〔2016〕3 号) 、 《中 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百 千万”人才引育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肇办字〔2018〕 45 号)、《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肇庆市“百名博硕士引育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肇办字〔2019〕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全县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统 筹、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 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引、 育、用、留机制。 第三条 针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产业和重大项目 等领域,引进培育一批有助于提高专业领域水平、切实推动行业 产业发展的技术或管理人才充实到我县企事业单位。 — 2 — 第二章 第四条 引进培育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范围和对象 包括: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及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才。 (三)根据当年紧缺人才目录引进的人才。 (四)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紧缺人才。 第五条 引进条件 (一)引进对象应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本科生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博士、博士后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三)引进对象须承诺在广宁服务 5 年以上。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全县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由县人社局 牵头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职位公布。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各企事业单位对人才 需求情况,拟定本年度引进人才岗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 — 3 — 意后,由县人社局予以公布。也可根据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 需要,阶段性进行人才引进。 (二)宣传发动。在各大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扩大宣传,发 动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报名应聘。 (三)组织招聘。事业单位招聘:组成联合招聘小组,采取 到有关高校设置现场招聘点或在本县设置集中招聘点方式进行 招聘。招聘小组进行资格审核,组织笔试、面试、考察(研究生 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 体检后,提出拟引进人选。企业招聘:通过招聘会、网上招聘等 方式进行招聘。 (四)审定人员。对拟引进人选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网上公示。对事业单位拟引进人选报县组织、人社及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六)签订协议。对拟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人选,由县人社局 发出聘用通知书,用人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签订 聘用协议。企业引进的人才由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待遇 第七条 生活补贴 (一)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全日制博士,给予 每人每年 6 万元生活补贴, 不设享受年限, 并可根据粤组通〔2017〕 46 号和肇办字〔2018〕45 号文件规定享受补贴。 — 4 — (二)新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非全日制博士, 给予每人每年 4 万元生活补贴,享受年限为 5 年。 (三)新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给予 每人每年 3 万元生活补贴,享受年限为 5 年。 (四)新引进到我县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硕士,在享受市 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年不足 3 万元的,县补足至 3 万元,享受 年限为 5 年。 (五)新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非全日制硕士, 给予每人每年 2 万元生活补贴,享受年限为 5 年。 (六)本地用人主体新培养的在职博士、硕士在享受市补贴 基础上(市分别给予博士 8 万元、硕士 3 万元补贴),县每人每 年增加发放 2 万元生活补贴,享受年限为 5 年。 (七)新引进到我县企业全职工作的 45 周岁以下正高级职 称、40 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以及 35 周岁以下中级职称的专业技 术人才,在享受市政策基础上,县分别给予每人 12 万元、6 万 元和 3 万元的生活补贴;本地企业新培养的副高以上职称的青年 人才,按上述引进人才相同标准给予补助。上述补贴在引进后的 第 4、第 5 年发放。 (八)新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 50 周岁以下正高 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每年 4 万元补贴, 享受年限为 5 年。 本地事业单位新培养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按上述引进人 — 5 — 才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九)新引进到我县全职工作的高级技师,在享受市政策补 贴基础上,县给予每人每年 2 万元生活补贴,享受年限为 5 年。 新引进到我县全职工作的 40 周岁以下技师,在享受市政策补贴 基础上,县给予每人 3 万元生活补贴,在引进后的第 4、第 5 年 发放。本地用人主体新培养的高级技师、技师按上述标准给予补 助。 (十)同时符合学历学位条件,又符合职称条件(或职业技 能资格条件)的人才,只可选择享受其中一种人才生活补贴。 第八条 住房保障 (一)引进后在工作地没有住房且单位不能提供住宿条件的 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享受租房补贴。博士、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本科生(须符 合当年紧缺人才目录条件)、技师,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 1500 元、1000 元、600 元,发放时间 3 年。 (二)引进后落户广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广宁购 买首套自住房,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本科生(须符合 当年紧缺人才目录条件)、技师,补贴标准分别为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工作未满 5 年终止协议的,需全额退还已经领取 的购房补贴。 — 6 — (三)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 起 5 年内转让该房屋产权的,需全额退还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年对享受补贴对象进行年度考核,经考 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的人才补助。 第十条 配偶安置 引进对象配偶愿意在我县就业的, 由县人社局协调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 引进对象子女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由属地教育部门优先安 排到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人才优先发展 (一)建立博(硕)士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预留一定数 量的专项事业编制,经县委编办和县人社局审核,专门用于保障 有关事业单位引进、培养博(硕)士和博士后人才。 (二)录用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 直接纳入我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管理。进入事业单位的新录 用人才试用期满转正后,按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相应的专业 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同时纳入组织人事部门重点 跟踪培养对象。 (三)调入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原已有专业技术职称的, 按原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 7 — (四)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和硕士,1 年试用期满考核合 格后,可择优分别聘任为七级管理岗位(或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和八级管理岗位(或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县委组织部对引进对象进行长期跟踪培养,健全人才 培养、管理机制,通过组织参加专题培训、抽调机关跟班学习、 选派到基层一线实践锻炼等措施,搭建人才成长平台,促其成长 为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人才。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注重及时发现 使用优秀的专业型人才,符合调任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调任公 务员,不断优化我县干部队伍专业结构。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和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各 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类补贴(补助)由县财政承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项待遇,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予以 担。 落实,每半年集中申报 1 次(时间为每年 4-5 月,10-11 月)。 符合条件者可凭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保证明及相关学历 证书(或资格证书)等材料,径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县人 社局汇总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按广宁县人才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 8 — 第十六条 审核机构、经办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 规定程序或者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放资金、给予优惠待遇 的,按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财政资金使用 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学位、基层工作 经历等资料,获取我县、市发放相关资金、给予优惠待遇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并追回相关 资金、停止优惠待遇,其行为列入个人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我县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等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待遇按照《广宁县人才公 寓建设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现有人才政策衔接 (一)在本办法执行前已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非全 日制博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参照新引进人员标准 执行。 (二)在本办法执行前本地用人主体培养的在职博士、硕士 研究生,参照新培养人员标准执行。 (三)在本办法执行前已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正高 级职称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 4 万元补贴,享受年限为 5 年。 (四)在本办法执行前已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高级 — 9 — 技师,给予每人每年 2 万元补贴,享受年限为 5 年。 (五)原我县享受每月 1500 元生活补助的硕士研究生从 2020 年 1 月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中共广宁 县委 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引进培养紧缺人才实施 办法〉的通知》(宁发〔2010〕8 号)同时废止。若有关法律政 策依据变化,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与我县现行 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优 先执行省、市政策的原则执行。具体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社局 负责解释。 中共广宁县委法规室 — 10 — 2019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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