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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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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5 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 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 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 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 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 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 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 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 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 - 1 - 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 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 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 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 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 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 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 - 2 -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 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 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 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 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 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 条处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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