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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零 八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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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安排》”) 進一步開放 及深化與廣東省的經貿合作 引言 內地與香港同意在《安排》下制訂一系列的開放措施,涵蓋服務 貿易以及其他合作範疇。內地亦同意推行一系列服務開放及便利化措施, 藉以深化粵港經貿合作。 背景 2. 內地與香港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簽訂《安排》的主體部 分,並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署六份附件。根據《安排》第三條, 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市場開放措施,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 容。為此,雙方先後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 日、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簽訂《安排》的 四份補充協議。我們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再次與中央人民政府就《安排》的 開放措施展開磋商。經過多輪討論,雙方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 港簽署《安排》補充協議五。協議文本可參閱工業貿易署有關《安排》的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3. 此外,為加強粵港之間的經貿合作,香港與廣東省政府自二零零 八年五月起就在廣東省實施一系列先行先試的服務開放及便利化措施的事 宜進行了磋商。獲得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有關措施亦在二零零八年七月 二十九日公布。部分措施納入了補充協議五内。 - 2 - 4. 下文第 5 至 9 段撮述一些在《安排》下及一些不納入《安排》的 廣東 先 行 先 試 的 主 要 措 施 。 補 充 協 議 五 及 廣 東 先 行 先 試 措 施 的 撮 要 在 附 件。 詳情 (I) 《安排》下的進一步開放措施 5. 在是次《安排》的磋商,我們與中央人民政府達成協議的市場開 放措施共有 29 項,涵蓋 17 個服務領域,包括 15 個屬於《安排》原有的 服務領域和兩個新增的服務領域。因此,《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數目, 會由現時的 38 個增至合共 40 個。雙方亦同意加強電子商務、商標及品 牌,及專業資格互認方面的合作。一些特別值得注意的優惠措施現撮述如 下: (A)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 A. 會議和展覽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天津、重慶和 浙江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 務(這是 2007 年開放措施中,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 及上海從事相關業務的擴展); B. 銀行 — 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 行將數據中心設在香港; C.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i)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註 冊 城 市 規 劃 師 或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不 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以及(ii)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 內地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 合營者出資總額比例的限制; - 3 - D. 殘疾人士社會服務 — 在廣東試點,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 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這是 2007 年開放措施中,允許在廣東提供養老服務的擴展); E. 旅遊 — (i) 下放審批權予廣東相關當局,以審批香港服務 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的申請;以 及(ii)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 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 書; F. 會 計 — (i)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就 在 內 地 臨 時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而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兩年延 長 至 五 年 ; 以 及 (ii) 在 香 港 、 深 圳 市 及 東 莞 市 設 置 專 門 考 場,以供香港居民參與內地會計專業考試; G. 醫療及牙醫服務 — (i)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以獨資形 式設立門診部,並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門診部的 投資總額不作要求。此外,就以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廣東設 立的門診部而言,香港與內地服務提供者的投資比例不作 限制。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所設立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 作將由廣東衞生行政部門負責;以及(ii) 允許具有專科醫生 資格,並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 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H. 《中國 - 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協定》”)的開放措施 (新增服務領域)─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兩個新增服務 領域享有優先市場准入待遇。該兩個領域是內地根據《協 定》給予智利優惠但尚未涵蓋在《安排》之內的領域,分 別為與採礦相關的服務(只包括石油和天然氣)及與科學 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鐵、銅、錳的礦勘探和勘查業 務);以及 - 4 - (B)貿易投資便利化 I. 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便利化下推動三項建議:(i )成立工 作組,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 (ii )在知識產權保護(現有的八個合作領域之一)合作領 域下成立協調小組,以加強商標合作。有關成立上述協調 小組的協議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安排》補充協 議五簽署當日同時簽署;以及(iii )新增“ 品牌合作” 為貿 易投資便利化的新合作領域,令合作領域總數增至九個。 6. 各項服務市場開放措施會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香港服 務提供者可按照《安排》附件 5 所載的準則獲得優惠,而內地也會視乎情 況擬訂和公布所需的實施規則和規例。 7. 根據《安排》附件 4 第五條,凡屬《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香 港對有關的內地服務及內地服務提供者不會再施加任何新限制措施。這項 承諾也適用於最新一輪的開放措施。 8. 根據《安排》第十五條,內地和香港承諾鼓勵互認專業人員資 格,作為《安排》的服務貿易措施之一。為此,雙方將繼續推動兩地開展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工作。兩項有關豁免的協議 已在《安排》補充協議五簽署當日同時簽署。建築領域方面,雙方會在已 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進行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II) 與廣東合作的措施 9. 正如上文第 3 段所述,中央人民政府已批准某些服務開放及便利 化措施在廣東以試點形式先行先試。這些措施共有 25 項,當中 17 項納 入為《安排》下的開放措施,涵蓋會計、建築及相關工程、醫療、人員提 供與安排、環境、社會服務、旅遊、海運、公路運輸及個體工商戶等。另 外八項措施所涵蓋的領域為旅遊、教育、環境、廣告及分銷服務,而這些 措施不會包括在《安排》之內。除上文(I )段所提及的試點措施外,其 他值得注意的廣東措施包括: - 5 - A. 教 育 – (i) 委 托 廣 東 審 批 香 港 機 構 在 廣 東 設 立 香 港 人 士 子 弟 學 校;及(ii)由教育部與廣東部門建立聯合審批機制,共同審批粵 港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B. 環境 – (i)同意廣東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 理設施運營企業資質;及(ii)支持珠三角大氣污染治理和珠江水 污染防治;以及 C. 旅遊 – (i) 將“144 小時便利簽証” 政策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個廣 東;(ii)獲內地授權的香港旅遊企業先以深圳為試點,為在深圳 暫住一年以上在民營、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企業工作的非廣東 籍居民組織開展迪士尼定點團隊旅遊;及(iii) 支持廣東省開展 旅遊綜合改革試點,優先推動粵港旅遊合作。 (III) 便利《安排》的實施 10. 雙方亦同意就落實《安排》方面加強合作。商務部會同內地有關 當局,最近就幾項服務領域製備了《安排》申請指南,作為推進《安排》 落實的合作措施之一。幾項服務領域包括建築及相關工程;公路運輸、海 運、航空運輸;以及分銷服務。上述申請指南概述內地現行的法律和規 例,以及在內地提供各類服務的申請要求和程序,為業界對內地的規管制 度提供便捷和實用的參考。有關指南可於工業貿易署的《安排》網頁瀏 覽。 - 6 - 實施後的影響 《安排》提供的新措施,將會為香港工商界和服務提供者在 11. 內地開拓商機,增加香港對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新措施將會進一步增強 業界拓展內地市場的優勢。值得注意的是,以廣東為試點的措施將會加強 粵港兩地的合作。總體而言,各種措施將能促進內地與香港的居民及投資 的流動,加強兩地經濟融合。 查詢 12. 如就有關《安排》方面的查詢,可透過以下聯絡方法向工業 貿易署的有關組別查詢: 事項 一般查詢 聯絡方法 電話 2398 5667 傳真 3525 0988 電郵 cepa@tid.gov.hk 查詢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證 書及工廠登記 《安排》貨物貿易的一般查詢 電話 3403 6432 傳真 2787 6048 電郵 cepaco@tid.gov.hk 電話 2398 5676 傳真 2398 9973 電郵 ma_registry@tid.gov.hk 查詢《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電話 3403 6428 傳真 3525 0988 電郵 hkss@tid.gov.hk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 7 - 附件 2008 年《安排》及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開放措施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開放領域 (I) 會計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服務業開放措施 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 執行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 審計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由 2 年 延長至 5 年。 1. 同意在香港設立內地會計專業 技術資格考試考點。 2. 在廣東省深圳市、東莞市辦理 香港居民報考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考 試各項事宜並設置專門考場,考試 合格者由廣東省頒發會計從業資格 證書。 3. 1. 同左第 3 項( 已納入《安排》 開放措施)。 建築及相關 4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 工程 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 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 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5.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註 冊 城 市 規 劃 師 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 2. 同左第 5 項( 已納入《安排》 - 8 - 開放領域 醫療及牙醫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冊,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開放措施)。 6.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 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 制。 3. 同左第 6 項( 已納入《安排》 開放措施。) 7. 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 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8.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 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1 4. 9.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 的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內地與香港 雙方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5. 10.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設 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投 資總額不作要求。 6. 同 左 第 10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1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 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 部門負責。 7. 同 左 第 11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與採礦相關 1 2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合 作 形 的服務(新 式 在 內 地 從 事 開 採 石 油 和 天 然 氣 業 務。 領域) 與科學技術 1 3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 相關的諮詢 合 資 或 合 作 形 式 在 內 地 進 行 鐵 、 服務(新領 錳 、 銅 的 勘 探 和 勘 查 業 務 。 1 需符 合 內地 設 立 門 診 部要 求 。 同左第 8 項( 已納入《安 排》開放措施)。 同左第 9 項( 已納入《安 排》開放措施)。 - 9 - 開放領域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域) 印刷 14.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 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 實行。 會議和展覽 15.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北 京 巿、天津市、重慶巿和浙江省設立 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 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為在 該省、巿註冊的企業。 分銷 16. 對 於 同 一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 30 家的,如經 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 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 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 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 以獨資形式經營。 8. 委托廣東省審批有關分銷服務項 目。 銀行 17. 允 許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香 港 銀 行 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 設在香港:2 2 須符合內地與香港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在香港設立數據 中心 監 管合 作 協 議 的 規定 。 - 10 - 開放領域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1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在內地 註冊成立; (2)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香港 設有數據中心; (3 )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 客戶訊息、帳戶訊息以及產品訊息 等核心系統; (4 )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 據中心最高管理權; (5 )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 有關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部門認 可。 旅遊 18.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 人員資格證書。 19. 委 託 廣 東 省 審 批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 行社。 9. 同 左 第 19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10. 將〝144 小時便利簽証〞政 策適用範圍擴大到廣東全省。 11. 獲內地授權的香港旅遊企業 先以深圳為試點,為在深圳暫住 一年以上在民營、中外合資合作 和外資企業工作的非廣東籍居民 組織開展迪士尼定點團隊旅遊。 12. 支持廣東省開展旅遊綜合改 革試點,優先推動粵港旅遊合 作。 - 11 - 開放領域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航空運輸 20.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申 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 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由內地的法 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 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個體工商戶 21.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 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 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 人員不超過 8 人。營業範圍為:建 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作。 22.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 政規章,在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 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 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 8 人。 營業範圍為:貿易經紀與代理業 (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 房屋租賃服務)。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13. 同 左 第 22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人員提供與 2 3 .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設 1 4 . 同 左 第 2 3 項 ( 已 納 入 《 安 立 獨 資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排》開放措施)。 安排服務 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 行。 環境 24.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設 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 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 行。 15. 同 左 第 24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25. 同 意 廣 東 省 審 批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 營企業資質。 16. 同 左 第 25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17. 支持珠三角大氣污染治理和 - 12 - 開放領域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珠江水污染防治。包括提高污染 防治技術、粵港空氣質量、水質 監測網絡優化升級,提高車用燃 油質量等。 社會服務 26. 在 廣 東 省 試 點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 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18. 同 左 第 26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海運 27.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試點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綫船舶經營人提 供船舶代理服務。 19. 同 左 第 27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公路運輸 28. 委 託 廣 東 省 審 批 香 港 在 廣 東 投 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 路運輸業務。 20. 同 左 第 28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29. 委 託 廣 東 省 審 批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 貨運站場項目。 教育服務 21. 同 左 第 29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22. 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機構在 廣東設立香港人士子弟學校。 23. 由教育部與廣東省建立聯合 審批機制,共同審批廣東省與香 港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24. 授權廣東省負責外商投資廣 告服務項目的審批。 廣告服務 (II) 電子商務 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 30. 推 進 粵 港 兩 地 開 展 電 子 簽 名 證 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爭 取年內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 25. 同 左 第 30 項 ( 已 納 入 《 安 排》開放措施)。 - 13 -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開放領域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意見。 知識產權保 3 1 . 成 立 商 標 工 作 協 調 小 組 , 以 加 護 强兩地在商標註冊業務和商標保護 工作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品牌合作 32. 將 品 牌 合 作 列 入 《 安 排 》 貿 易 投資便利化領域,以推動兩地在品 牌領域的合作。 (III) 會計 專業資格互認措施 33.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繼 續推動兩地開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建築 34.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 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 域,繼續開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 作。 沒有包括在 2008 年《安排》内的 8 項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有關措施的內容以雙方達成的協議的文本或有關機 構其後公布的細則為準。 工業貿易署 2008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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