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x
附件 2: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 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 新制度)。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 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 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 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19 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 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 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 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 1、附表 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1 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 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高等学校新旧会计 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 3),将未入账事项登 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 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 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 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 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 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 2 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 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 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 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 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 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 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 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 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 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预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 将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在原账的“预 付账款”科目中核算了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预付账款的,应当 将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 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 3 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 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 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在原账“其 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 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 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 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使用 受托代理资金支付其他应收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 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 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5)“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 了“存货”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 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 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 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 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 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 4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 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 “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 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 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 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中,如果有被 投资单位属于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应当在转账时先将对非企业 法人单位出资的金额从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转出,借记 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原账的“长 期投资”科目。 (7)“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 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当将原 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 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科目借方。 (8)“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 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 学校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 5 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并计提了 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对使用受托代理 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 “累计盈余”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 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 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 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 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 “在建工程”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 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 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 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 学校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 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1)“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 6 与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 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 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 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 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 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 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 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 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 7 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 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 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 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 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 款”科目。其中,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 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 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 代理负债”科目。 (5)“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原账的“代管款项”科 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 应当对原账中“代管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 度规定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将不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的 “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核算内容包含了原 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 8 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 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 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 转账时, 应当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 代理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 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 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 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的余额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 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 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 9 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 借方余额,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 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 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 账处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设 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 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 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 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 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 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 10 盈余”科目。 2.研发支出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未入账的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费用按照新制度规 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开发阶段费用金额,借 记“研发支出”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资产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 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盘盈资产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 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5.应付质量保证金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 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 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11 6.预计负债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 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 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高等学校存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 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高等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 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 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 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 照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 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 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 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 12 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 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 目。 高等学校对已经持有,且处于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 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学校续贷维持经营的被投资单位 的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继续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补记长 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 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 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高等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 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 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对尚未计提 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 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高等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 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 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对前期尚未计 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 13 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补记长 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 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 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 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 高等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 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 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 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 账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及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 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 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其他应 收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 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 14 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 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 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 “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 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 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 助结转”及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已经计入支出尚 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票据、应付 账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 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 的金额,加上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收入 (如预收账款等)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非 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 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 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 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 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 15 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 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按照原账的“经营结 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 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 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 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 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 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 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进行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 进行分析,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 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 16 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 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 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 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 项计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 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 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 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 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 目。 (5)调整存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 入的存货金额和非购入的存货金额。对购入的存货金额划分出 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 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 17 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 资的余额(不含对非企业法人投资)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 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 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 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 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 投资的余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 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8)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 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 余”科目。 (9)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 进行分析,区分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 18 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 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0)调整应缴增值税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 进行分析,划分出与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和与非财 政补助非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按照与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 相关的金额,计算应调整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 应调整金额如为正数,按照该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 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如为负数,按照 该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 资金”科目。 (11)调整其他应缴税费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科目余额中非增值税的其 他应缴税费金额进行分析,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交金额、非财政 补助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按 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 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2)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 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 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9 (13)调整其他应付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扣除属于 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支出类的金额(确 认其他应付款时计入了支出)和周转类的金额(如收取的押金、 保证金等),并对支出类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列支的金 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 列支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借记“资 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4)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 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如列支提取的职工福 利基金、列支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等),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 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 政拨款结余”科目。 3. 高等学校按照前述 1、2 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 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 “其 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 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 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 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 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 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 20 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 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 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其 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 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 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高等学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 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 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 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高等学校对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 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 21 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 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 2019 年财务报 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 2019 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 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 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 额,填列 2019 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 据 2019 年 1 月 1 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 2019 年预算 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 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 高等学校,应当首先按照《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 题的处理规定》 (财会〔2014〕3 号) ,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 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 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 目。 (二)2019 年 1 月 1 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高等 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22 附表 1: 高等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总账科目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明细分类 金额 库存现金 其中:受托代理现金 银行存款 其中:受托代理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使用受托代理资金预付 其他 已经付款或已开出商业汇票, 尚未收到物资 在途物品 其他应收款 存货 使用受托代理资金应收 其他 在加工存货 非在加工存货 受托代理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投资 其中:对企业法人单位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在建工程 应缴税费 其他应付款 代管款项 备注 固定资产 受托代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受托代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应缴增值税 其他应缴税费 其他应付款 受托代理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 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 23 附表 2: 高等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发生时不计入收入 应收票据、应 发生时计入收入 收账款 其中:专项收入 其他 预付账款(扣 财政补助资金预付 除属于受托代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理资产的预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 款) 备注 如转让资产的应收 票据、应收账款 如职工预借的差旅 费等 预付款项 其 他 应 收 款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预付 (扣除属于受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托代理资产的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 应收款) 需要收回及其他 如支付的押金、应 收为职工垫付的款 项等 购入存货 存货(扣除属 于受托代理资 产的存货) 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 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 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 如无偿调入、接受 捐赠的存货等 非购入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投资(扣 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 除对非企业法 用非现金资产或其他方式取得 人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发生时不计入支出 发生时计入支出 应付票据、应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应付 付账款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 预收专项资金 预收账款 预收非专项资金 应缴税费─应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交 缴增值税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 应缴税费─应 财政补助资金应交 24 缴其他税费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交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 支出类 其他应付款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应付 (扣除属于受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 托代理负债的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 金额) 周转类 专用基金 从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中提取 从收入中列支提取 其他 25 确认其他应付款时 确认了支出 如收取的押金、保 证金等 附表 3: 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序号 编号 新制度会计科目 名称 编号 原制度会计科目 名称 1001 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101 1201 1211 1212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1215 其他应收款 1301 存货 1401 长期投资 1501 固定资产 1502 累计折旧 1511 在建工程 1601 1602 1701 无形资产 累计摊销 待处置资产损溢 2001 短期借款 2101 应缴税费 2102 2103 2201 2301 2302 应缴国库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一、资产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1001 1002 1021 1101 1201 1211 1212 1214 1891 1218 1301 1891 1302 1303 1891 1501 1502 1601 1891 1602 3001 1611 1613 1214 1701 1702 190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2001 2101 2102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受托代理资产 其他应收款 在途物品 受托代理资产 库存物品 加工物品 受托代理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累计盈余 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 预付账款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 应交增值税 其他应交税费 2103 应缴财政款 2201 2301 2302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26 36 37 2305 2307 预收账款 其他应付款 38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39 40 41 42 43 2501 2502 2901 2307 2502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受托代理负债 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 2303 预收账款 2305 其他应付款 3101 2401 2402 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2501 代管款项 三、净资产类 44 45 46 47 48 49 50 3001 3101 3001 3001 51 52 53 54 55 56 8101 8102 8201 8202 8301 8401 57 8001 3001 3101 专用基金 3201 3301 3302 累计盈余 3401 累计盈余(借方) 3403 四、预算结余类 财政拨款结转 3301 3302 财政拨款结余 非财政拨款结转 3401 非财政拨款结余 3001 专用结余 3201 经营结余 3403 3301 3302 3401 资金结存(借方) 3001 3201 3403 累计盈余 27 事业基金 非流动资产基金 专用基金 财政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转 经营结余(借方) 财政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转 事业基金 专用基金 经营结余 财政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转 事业基金 专用基金 经营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