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试行)》2018-01-26.doc
济医院字〔2017〕146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试行) 》业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17 年 12 月 19 日 济 宁 医 学 院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 针,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实验动物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 和规范生物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实验动物突发事件,保障工 作人员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条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 14922.1-2001 实验动物寄生虫 学等级及监测》《GB 14922.2-2001 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及监 测》《GB 14925-2001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 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济宁医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动物实 验、实验动物尸体处置等场所中突发的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生物安 全事件。 第二章 第四条 应急机构与职责 领导机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动物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学校实验室动物安全宏观管理、监 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2- 职责分工。一旦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学校立即 成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相关成员部门组成和 职责如下: 指挥中心总指挥: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主任; 副总指挥: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处处 长、科研处处长; 事务协调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主任、实验 动物管理委员会; 安全保卫责任部门:保卫处、事发单位; 物资保障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 技术保障责任部门:实验动物中心、附属医院; 第三章 应急工作原则与准备 第六条 应急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凡出现有可能影响人员身体健康,甚至引 起人员残疾和死亡的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征兆时,应及时采取人员 避险措施;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避免事件扩大的前提 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 的安全防护。 (二)预防为主。建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预警和风险防范体 系,强化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三)分级负责。在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 行分级管理,各相关学院或独立实验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 室应急预案,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平战结合。各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准 -3- 备,健全平时充分准备与应急有条不紊紧密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 第七条 应急的装备、资金和物资准备。根据工作需要,实 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应急处理装备和物资专项计划,落实经费 后由相关部门负责配置到位,用于实验动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与处理。 (一)应急设施: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救治 设备,采样、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 (二)装备物资:手套、防护装、实验用鞋、口罩、帽子、 面罩、应急药品、疫苗等防护和急救用品;冷冻冰柜、高压蒸汽 灭菌锅、一次性接种环、螺口瓶、样本及废弃物密封运送容器、 运输拖车等安全设备。 第四章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发生事件的实验室地点,涉及传染病病型、动物例数, 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危害程度,将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大(Ⅰ级) 、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 (Ⅰ级): (一)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一类传染病),并 有扩散趋势; (二)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人兽共患传染病 (一类传染病)感染并被确诊; (三)发生患有人兽共患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九条 级):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Ⅱ (一)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二类、三类传染 病),并有扩散趋势,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人兽 共患传染病(二类、三类传染病)感染并被确诊; (二)在 1 个实验室内发生 1 例以上动物烈性传染病; (三)发生患有动物烈性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Ⅲ 级): (一)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四类传染病),相 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人兽共患传染病(四类传染病) 感染并被确诊; (二)在 1 个实验室内发生一般动物传染病; (三)发生患有一般动物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事件报告程序。事发单位在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 作的同时,应立即报本实验室主任、保卫处和实验动物管理委员 会。保卫处和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须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 件现场、了解情况,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 对于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在确认后 2 小时内,由党委办公 室(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向省政府等相关单位报送信息;由实 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及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 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人员感染情 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部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等。Ⅰ级、Ⅱ -5- 级突发事件的防控进展情况须每天一报,直至解控。 对于Ⅲ级突发事件,确认后进行院内应急处置,防控进展情 况不需每天一报,待应急状态结束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应急处理。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时,实验动物 管理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牵头召开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现场 会议,核实相关情况;据此成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启动应急响应,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协调、布置相关工作;需 要时召集相关专家进行突发事件的原因、现状、事件分级和趋势 分析,并研究提出应急措施。 (一)对于发生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Ⅰ级),由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 中心组织、协调,快速调集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 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实行 24 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在卫生行政部门的 统一组织、指导下,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 观察、治疗,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及密切接触感 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动物传染病事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 即关闭发生突发事件的实验室,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 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废 弃物等进行消毒,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 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 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 况。 -6- (二)对于发生一般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Ⅲ级),由实验动 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 工作。如发生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事发单位应采取临 时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学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配合公安、卫 生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控制扩散等工作。 (三)处置动物:对Ⅰ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全面 捕杀;对Ⅱ级、Ⅲ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检测,并根据 检测情况,酌情处理。 (四)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控制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 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人员出入突发 事件控制区域。 第六章 第十三条 事件善后、调查、报告、处理程序 组织专家查清实验动物感染的原因,对周围一定 范围内的动物和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被隔离治疗、观 察的人员,经卫生部门确认无碍并不具有传染性后,方可解控。 根据事件的处置情况,在经省卫计委、省畜牧兽医局和科技厅等 相关部门确认许可的情况下,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宣布应急状 态的结束。 第十四条 对患病或疑似患病实验动物丢失、被盗事件,由 保卫处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由应急指挥中心报省卫计委 和畜牧兽医局。 第十五条 对发生病原污染、扩散的事件,由应急指挥中心 报省卫计委和畜牧兽医部门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动物安 -7- 全工作组会同保卫处负责事件调查,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撰写调 查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保卫处:0537-3616110; 急救电话:120; 公安部门:110; 消防部门:119;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值班室电话:0537-2655350;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0537- 2605120; 济宁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0537-2966776; 济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0537-2966021;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531-2616548;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急办:0531-67876453;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防治处:0531-87198082; 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0531- 87198908; 第七章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8- 附 2017 年 12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