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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桂职办〔2019〕3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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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桂职办〔2019〕3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doc

桂职办〔2019〕34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 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 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 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5 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 外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 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 疑难技术问题;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业绩突出,取得 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术技术水平较高; 出版、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著作或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 业技术报告(总结);具备指导、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工作 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2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取得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专或相 当学历,取得高级技师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 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3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 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基础地质调查(1:250000区域地质调查或 两幅以上联测的1:50000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矿产勘查项目 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同类项目2 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1:50000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市(厅、局) 级矿产勘查项目、市(厅、局)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项目和地质 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大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 研项目2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 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 4 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参与开发和研制地质矿产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八)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 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 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调查、治理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参 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担任专项、专题或二 级课题的负责人,编写了设计或报告的相应章节。 (二)主持完成了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 要完成人参加中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水资源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建筑项目、一级建筑勘察工作1项以上, 并主编(审)其报告,或在国家级项目中作为二级课题负责人, 或主持、完成中型项目、二级建筑物勘察3项以上。 (四)在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 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 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 的全过程,或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 5 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 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完成2项以上地下水3年报、5年报的编写。 (八)参与开发和研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 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九)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 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工作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1项以上大型项目(含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勘察 等级、专业施工一级资质等级的岩土工程)调查、科研、勘察、 设计、咨询、监理、检测工作之一,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上述 工作2项以上。 (三)主持中型项目(含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基基础设计 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之 一,主编(审)报告4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组织实施相当于一个设区 6 市范围的岩土工程信息系统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六)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负责策划、主持 (或主要)编制综合性管理文件,在单位规范化管理中取得明显 效果。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 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探矿工程、 采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项目、矿山项目。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复杂机械、孔内事故、岩土钻掘 施工安全或灾害抢险工程2起以上。 (三)在大型矿山项目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 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矿山项目开发论证工作。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 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7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资源 环境地质调查、海洋生态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 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一)省(部)级海洋地质调查项目、勘查项目和海洋地质 科研项目的专题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同类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海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或 勘查、海洋地质环境评价、海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海域使用论 证和海洋地质科研等项目 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类 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大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 研项目2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 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 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参与开发和研制海洋地质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八)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 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 8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省(部)级区域物化探、遥感地质调查、重要的 物化探工程勘查和遥感调查或相应的科研项目,并主持其中二级 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或遥感地质 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某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与 了综合研究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较复杂的专项物化探或遥 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省(部) 级项目子课题或中型物化探项目3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或遥感 地质调查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释,并 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相当于一个省范围 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 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 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 9 验等岩矿测试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以上岩矿鉴定、岩矿分析、 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项目2项以上。 (三)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难选选矿、化学分析、岩矿鉴 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光谱分析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五)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 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 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主 要完成人。 (三)县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四)市(厅、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研发1项以上或县级地 理信息系统应用研发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五)大型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 上主要完成人。 (六)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5 10 项以上测绘工程设计书、技术总结、工作报告、检查验收报告的 撰写者。 (七)年承担完成3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维修或检测、检 定工作,能独立解决其重大技术问题者。 (八)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中,解决关 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的完成者,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推广、 再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2项以上的完成者。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十)省(部)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市级基础测绘 规划2项以上或县级基础测绘规划4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十一)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 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 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两项以上的主要 完成人。 (三)县级以上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 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项目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中,解决关 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的完成者,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推广、 11 再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2项以上的完成者。 (五)主持开发或编制土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软件2项以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 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十、从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市(厅、局)级以上海 洋管理、海洋经济、海洋空间管理与利用、政策研究、海洋生态 研究与保护、海洋预警预报、海洋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或 课题,并在其中负责编写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策划、组织、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 或相当一、二级项目、2项以上大中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或海域 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并为主编制了主要的文件或为项目的主要 完成人。 (三)主持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 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项目3项以上,或 相当于三级项目5项以上的科技管理项目。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12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 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 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 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 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 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或新的矿床类型 的主要贡献者。 (五)中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 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13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 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 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 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 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中型以上水源地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 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 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 14 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 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 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在岩土工程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 解决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 报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 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 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 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 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15 (四)解决重大机械、孔内故障或事故不少于三起。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 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生态 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 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 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 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 1 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 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 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或新的矿床类型 的主要贡献者。 (五)大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六)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七)海洋地质创新的调查或评价方法的主要贡献者。 16 (八)主持完成的省(部)、市(厅、局)级和中型以上矿 产勘查、论证项目质量评定为优秀的1项以上或良好的2项以上, 主要完成人的项目质量评定为优秀的2项以上或良好的3项以上。 (九)参加处理较大纠纷或事故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较 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一)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 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 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 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 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 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现和提交过两次有价值的找 矿靶区。 17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 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 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 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 要完成人。 (三)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 建议并被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 冶开发、重要地基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四)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 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 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18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 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 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 要完成人。 (三)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金奖1项、银奖2项或铜奖3项以 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市(厅、局)级优质工程奖金奖2项以上、银奖3项或 铜奖4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 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效益显著的主要完成者。 (六)主持开发、推广、转化的测绘科技成果2项以上,具有 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测绘领域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产品,在测绘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经市(厅、局)级 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9 (八)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 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获得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实施后取得显著 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一)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 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 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 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 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 产生显著的效益。 (四)主持或主要完成省部级以上试点改革项目技术工作, 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论证)。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20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 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十、从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 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 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海洋领域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产品,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成果达到海洋相关行业先 进水平。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海洋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成果取得较大的 社会、经济效益。 (五)作为成果享受人拥有1项以上海洋专利、技术发明。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相当于大、中型项目3项以上的海 洋项目或课题,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成果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七)主持或主要完成省部级以上试点改革项目技术工作, 21 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论证)。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 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九)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 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 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专业技术培训教材1部, 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 文2篇以上。 四、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 文1篇,以及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 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五、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 (论证、研究)报告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六、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2 以及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 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 篇以上,在实 践中得到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以独著或第一作 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结合主持或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 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艺)工 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 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中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 等奖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以上奖励 中的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 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科研项 目1项以上。 四、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能解 23 决重大难题,成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者。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24 附录: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 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 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 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 (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 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 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 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 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 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以下单位”指单位 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单位。 (七)项目分类分级 项目级别是指按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经费投入规模 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划分的项目等级。具体划分 25 如下: 1.国家级项目 (1)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局批准下达的项目; (3)全国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项目 (1)由自治区(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 (2)由自治区(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 (3)由自治区(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 (4)由自治区(省)相关厅、局下达的的项目; (5)由自治区(省)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3.市级项目 (1)由市级政府和相关职能局下达的项目; (2)由市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另外,从项目投入经费的数额大小将项目分为大、中、小三 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大型项目:项目经费≥100万元(测绘、物化探专业:≥50万元, 岩土专业:≥300万元)。 中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岩土专业:≥100万元)。 小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 (注: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的划分标准执行) (八)项目完成人划分: 26 1.项目成员组成 参加并完成项目的人员一般可分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技术骨干和辅助人员。 (1)项目负责人:指承担项目的直接领导人,全面负责项目 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2)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 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3)技术骨干:指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 面负责某一子课题或专题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具体工作。 (4)辅助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或技术骨干的领导和带领下,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员。 2.项目完成人的划分 项目完成人按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 成人两类,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 一般完成人指辅助人员。 (1)主要完成人排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 (2)主要完成人人数比例:一般按项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 数为2至7人。其中,大型项目5至7人,中型项目3至5人,小型项 目2至3人。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 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注重学习了解本专业领域 国内外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 解决本专业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服务或技术管理中出 现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成绩;结合技术工作实际公开发表本 专业论文,或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工作 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28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期影响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硕士学位,从 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大专或中专学历,并取得 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 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取得中级技师后从事工程专业技 术工作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29 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1:250000或1:50000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县级矿产 勘查项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 成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小型以上矿床勘查或小型以上科 研项目1项以上。 (三)在中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地 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1 次以上。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五)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20万(或1:5万)区域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勘查,小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在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 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在1项以上水文地质、工程 30 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 (三)主持完成中型建筑项目、二级建筑物,或大型项目的 某子课题,主编(审)了该项目报告。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五)曾独立担任县处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 技术合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圆满完成任务。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项以上市(厅、局)级建设项目、 一级岩土工程勘查(察)项目或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项目 中的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之一。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项以上二级岩土勘查(察)项目 或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 治理、施工、监理工作之一。 (三)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四)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 31 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型以 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项目2项以上。 (二)在大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施工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 工作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 研项目。 (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型以上探矿工程、 岩土钻掘工程或科研项目。 (四)解决较复杂的孔内事故3起以上。 (五)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六)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矿山设计、施工、科研 任务2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并完成小型以上矿山项目的设计、 研究论证工作2项以上。 (八)在中型以上矿山项目中参加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 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 (九)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十)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生态 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 32 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市、局)级及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矿产勘查、海洋 生态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 复治理和海洋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市、局)级海洋功能区划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国家或地方海洋自然资源相关法规立法调研或执 法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参加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自然资源管理新技术、 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五)承担(完成)过小型海洋、海岸工程地质设计、环境 地质评价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厅、局)级项目或重大工程 项目。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中、小型工 程项目或相应级别的项目。 (三)负责并实际完成某些技术难度较大的物化探或遥感专 33 项技术工作,或担任小型物化探项目负责人2次以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之一,完成过2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 地球化学填图或普、详查项目的全过程。 (五)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 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技术骨干,市(厅、 局)及以上地质勘查项目实验测试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完成市(厅、局)级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 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三)较复杂的试验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五)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 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4 (一)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 目1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县级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 (三)参加完成县级地理信息应用研发1项以上。 (四)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五)主要参加完成其他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 (六)主要参加完成测绘工程项目的设计、技术总结、检查1 项以上。 (七)主要参加研发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应用程序1项以上。 (八)主要参加研发或推广测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产品1项以上。 (九)年承担完成了2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检定、检修任 务、并独立解决其技术难题。 (十)参加完成市级基础测绘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基础测绘规 划2项以上。 (十一)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十二)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 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 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5 (二)编制县级以上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 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2项以上县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研报告、规划 设计、具体组织实施的主要完成人。 (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 查的初始或更新调查的主要完成人。 (五)县级以上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六)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或维护的主要完成人。 (七)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八)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十、海洋管理(海洋科学)专业。从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学) 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海洋科技、工程、生态环境资源调查、 环境监测、生态修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级以上海洋功能区划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洋相关法规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 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参加过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 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五)承担(完成)过小型以上海洋和海岸工程设计、环境 36 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生态环境监测项目。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七)海洋信息系统开发或维护的技术骨干。 (八)编制市(厅、局)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市(厅、 局)级海洋经济、海洋战略、统计核算和产业研究的技术骨干。 (九)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 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 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 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 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并编写技术报告2份 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小型以上矿床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37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厅、局)级以上 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 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 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 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 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的 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 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38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 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 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 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 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岩土工程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 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9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 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 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 完成人。 (三)参加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编写报告2份以上。 (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 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小型以上矿山设计、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完成人。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采纳。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生态 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 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市、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40 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海洋地质资源环境开发技术成果被县 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解决管理、设计、研 究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1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 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海洋自然资源综合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 验,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 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采纳。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 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 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 完成人。 41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 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 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采纳。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 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 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本专业复杂、疑难项目2项以上, 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有主持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选矿研究项目的经历。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 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42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采纳。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 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 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局)级优质工程奖铜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基础测绘项目,经 验收项目质量优良。 (五)主要参加开发、推广、转化的科技成果1项以上,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六)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 了 本 专 业 领 域 生 产 中 较 关 键 的 技 术 问 题 ,并 撰 写 了 相 应 的 技 术 报告。 (七)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3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八)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九)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采纳。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 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 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 使用,产生明显的效益。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五)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采纳。 十、从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 44 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 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 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海洋开发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 用或公开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参加处理较大纠纷或事故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较 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 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 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 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 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以上。 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 45 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2 篇 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四、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结合参与的重点 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 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参与的 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中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攻关项目, 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 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46 附录: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 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 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 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 (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 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 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 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 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 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以下单位”指单位 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单位。 (七)项目分类分级 项目级别是指按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经费投入规模 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划分的项目等级。具体划分 47 如下: 1.国家级项目 (1)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局批准下达的项目; (3)全国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项目 (1)由自治区(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 (2)由自治区(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 (3)由自治区(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 (4)由自治区(省)相关厅、局下达的的项目; (5)由自治区(省)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3.市级项目 (1)由市级政府和相关职能局下达的项目; (2)由市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另外,从项目投入经费的数额大小将项目分为大、中、小三 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大型项目:项目经费≥100万元(测绘、物化探专业:≥50万元, 岩土专业:≥300万元)。 中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岩土专业:≥100万元)。 小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 (注: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的划分标准执行) (八)项目完成人划分: 48 1.项目成员组成 参加并完成项目的人员一般可分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技术骨干和辅助人员。 (1)项目负责人:指承担项目的直接领导人,全面负责项目 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2)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 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3)技术骨干:指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 面负责某一子课题或专题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具体工作。 (4)辅助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或技术骨干的领导和带领下,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员。 2.项目完成人的划分 项目完成人按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 成人两类,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 一般完成人指辅助人员。 (1)主要完成人排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 (2)主要完成人人数比例:一般按项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 数为2至7人。其中,大型项目5至7人,中型项目3至5人,小型项 目2至3人。 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助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以及工程专业的 标准、规范、规程;解决本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在高、中级技 术人员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探矿采矿工程、海洋地质、物 化探与遥感地质、岩矿测试、测绘地理信息、土地管理(土地科 学)、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等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工作的在职在 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50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1 一、参与自然资源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或单位下达的科研 项目、课题等。 二、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 等,或参与编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项目计划、技术管理规程等。 三、参与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工作,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参与单位重要设备或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改 造、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取得较 好成绩。 六、参与地理信息应用研发工作。 七、参与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 八、参与完成自然资源规划、自然资源勘测定界、自然资源 调查与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政策研究、自 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的权属以及用途范围调查等自然资 源项目的实施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参加完成的自然资源项目成果质量较好,其成果经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 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 52 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九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数)。如:1年以上含1 年。 三、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改办 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 办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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