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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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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修订) 桂师院教字[2007]99 号 为了维护我院教学秩序,避免或减少并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 在对《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暂行办法》(桂师院教字[2002]42 号)进行修订 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老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 门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 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根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把教学事故分为课堂与实践教学类 (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 所造成的后果,把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I 级、II 级和 III 级,其中 I 级属重大教学事故, II 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 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见附件 1)。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学院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 学院监察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工会主席、教学督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查实后,填写《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 2),并根据本办法由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委 员会核定。 (三)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 定处理表》起 10 日内向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填写《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 申诉及仲裁书》(见附件 3),由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重新核定处理。学院教学事故处理 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五) 《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不得以 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有故意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故意拖延者,应 列为责任人。 (六)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不得评优 并视后果及影响给予警告、调离岗位,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2.Ⅱ级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视态度考虑是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 并视后果和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3.Ⅲ级事故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发生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批评直 至警告处分,当年不得评优。 (七)以上处理意见将在年度考核、岗位津贴发放、职称评审、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审 中予以体现。对于教学事故屡次发生的系(院、部)和部门,将追究系(院、部)和部门主 要领导的责任。 三、其他 (一)本办法由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暂行办法》 (桂师院教字[2002]4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附件 1: 广西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课堂与实践教学类(A) 序号 事 项 级别 A1 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违反国家法律 的内容,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讲课内容有严重错 误,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I级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 3000 元以上或使学生终身受残 I级 (2)财产损失 1000--3000 元以内或使学生受重伤 II 级 (3)财产损失 1000 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III 级 A3 贬损、侮辱或体罚学生,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II 级 A4 不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或随意更改教学 内容达规定学期课程内容 1/4 以上。 II 级 A5 按教学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而任课教师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 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 II 级 A6 达到担任指导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指导资格而不承担,在进行毕 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教学中,指导时间和次数 少于规定的量,或在规定的指导时间内,随意离开指导岗位。 II 级 A7 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 毕业论文(设计) ,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 II 级 A8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雷同、抄袭等现象不予制 止,而同意参加答辩。 II 级 A9 未经系(院)部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II 级 A2 教师无故缺课、停课的: A10 A11 (1)2 节以上(含 2 节) II 级 (2)1 节 III 级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5 分钟以上(以学校打铃为准)。 III 级 A12 授课(包括实验课、视听课、习题课等)期间擅自离开课堂 5 分 钟以上;上课时教师接听手机,影响正常教学。 III 级 A13 教师未经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时间或地点, 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 III 级 A14 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 课的场合除外)。 III 级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事 项 级别 B1 监考中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学生作弊。 I级 B2 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印刷、保管不当造成试题丢失泄露。 I级 B3 监考未按要求布置考场、分发试卷,或考试完毕后回收的试卷数 与参考人数不相符。 II 级 B4 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II 级 B5 虚报成绩或在阅卷评分中不按评分标准评分,有篡改成绩行为的。 II 级 考试评分后遗失试卷: B6 (1)成绩未登录 II 级 (2)成绩已登录 III 级 在对试卷评分、统分过程中出现错误: B7 (1)造成 2 名以上学生成绩有误 II 级 (2)造成 1-2 名学生成绩有误 III 级 因监考人员迟到致使考试推迟 5 分钟以上(含 5 分钟),或未经 B8 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 5 分钟以上(含 5 分 III 级 钟)。 B9 监考人员无故缺席、早退或在监考过程中有看报、睡觉、聊天、 接听电话等行为,未履行监考职责。 III 级 B10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如期进行。 III 级 B11 对学生在考试中的违纪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及上报。 III 级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事项 级别 教学主管部门在新学期开学前仍未制定好教学计划、校历,使教学 C1 I级 受到严重影响。 C2 未办理异动手续,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内课程,导致教学计划执行混乱。 I级 教学主管部门在学籍、学位和证书管理中不严肃认真,违规发放毕 C3 I级 业证书、学位证书,出具学历证明、成绩证明者。 系(院、部)不按时上报或不认真填写教材征购申请表,或教学主 管部门订购教材不及时,造成教材迟订、错订、漏订,致使不能按 C4 II 级 时发放教材,对学生上课造成严重影响(因出版、发行等原因除 外)。 C5 未经教务处同意,向学生派购书刊、资料,造成恶劣影响。 II 级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考试,或应重考(补 C6 II 级 考)的学生未能参加正常重考(补考) 。 学生请假不报相关部门审批的: C7 (1)两周以上,不报学院审批的 II 级 (2)一周以上,两周以下,不报相应的教务管理部门审批的 III 级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 15 分钟内妥善 C8 III 级 处理解决。 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未及时通知到教师、 C9 III 级 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事项 级别 D1 未经学院同意,占用教学场所两节课时以内,影响正常上课需要的。 II 级 D2 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II 级 D3 采购伪劣教学设备及用品,严重影响教学。 II 级 D4 对教学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 III 级 安排上课的教室(含实验室)迟开门 5 分钟以上(含 5 分钟)影 D5 III 级 响、延误教学。 在课前或考试前未能及时检修相关教学设备,或在课中、考试过 程中发生教学设备故障,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及 D6 III 级 时到达现场抢修,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实验设备未及时维修, 造成 1/3 以上设备不能使用,影响课堂教学实验进行的。 注:如果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事项在此表中未列入,比照表中相关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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