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东省生产力促进协会科技创新促进奖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 1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协会 科技创新促进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奖励在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 步和生产力促进事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技工 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广东省生产力促进协会科技创新促进奖 (以下简称“生产力科创奖”) 。 第二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 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2017〕196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 〔2018〕33 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 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服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力科创奖激励科技进步、鼓励技术创新、突出推动 行业产业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 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四条 生产力科创奖由广东省生产力促进协会 (以下简称 “协会”) 设立和具体承办。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评审流程为:单位推荐/申报→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 审→公示→异议处理→授奖。 第六条 设立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及主要职责: 根据当年申报奖项情况从科技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入选专家原则上要求有副高专业技术及以上职 称的学者、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委员若干;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协会科创奖的评审工作。 (一)负责评审工作; (二)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三)处理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进行异议处理; (四)对完善生产力科创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奖励办公室是生产力科创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生产 力科创奖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评奖申报,登记汇总申报材料,对直接申报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 (二)从专家库遴选评审委员会成员; (三)组织评审会议; (四)收集对评奖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等; (五)组织颁奖和推广活动。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评审秘密, 不得泄露评审中有关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参评组织或个人有利益 关系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审。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条件 第十条 生产力科创奖共设生产力促进奖、科技服务突出贡献奖 二种奖项。 第十一条 生产力促进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力促进机构、 孵化器、众创空间、社团组织、企业和团队等,设置一等奖奖项不超 过 5 个,二等奖奖项不超过 10 个。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孵化育成、科技金融、技术推广应 用、产业发展研究等方面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或在推动中小企业创 新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活 动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 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推动该成果转移转化和实现规模产业化;或在促 进行业标准、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应用、提升,发挥重大作用,或提 出重要咨询报告、建议被国家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创造显著 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服务和 企业管理者、技术骨干,技术经纪人及企业或农村科技特派员等,设 置一等奖奖项不超过 5 个,二等奖奖项不超过 10 个。需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一)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工作,勇于开拓创新,在服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促进生产力事业发展等方 面成绩显著;或提出或引进新的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和措施,取得显 著的效益;或在决策、管理上有突出的成就,对科技服务和生产力促 进做出卓越贡献,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二)在生产、应用性研究工作中具有对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 创新与集成能力,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经过实践证明, 对科技服务和生产力促进有重大推动作用;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表现 突出,在推进重大突破、院部合作、省际合作、行业或企业合作、创 新联盟建设等协同创新重点任务管理工作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 (三)研究突破农业技术瓶颈,取得重大实用技术成果;或促进 农业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农业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取得自主创新成 果;或在引领支撑现代农业建设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中成绩突出。 第四章 申报、推荐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由各地市科技部门、生产力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组织 发动及推荐;协会成员单位和省级单位可以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完整、系统的材料(包括佐 证材料) ,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统一格 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奖励办公室对直接申报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 定时间内进行补正。 第五章 评审、公示和授奖 第一十六条 生产力科创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一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 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分组评审,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独立评分, 并按总分高低依次进行排名,择优认定。 第一十八条 根据需要,必要时由奖励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候 选的一等奖进行实地考察。 第一十九条 评审结果于协会网站公示,公示发布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持有异议的,需在异议期 实名向协会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原件;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和过期提交的异议,将均不予受。 第二十条 接到异议材料后,由奖励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 对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开展进一步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 会专家共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异议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推荐单位、申报组织和个 人。在调查过程中,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由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 在协会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或理事会议或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 会议上举行颁奖仪式。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生产力科创奖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 公室的监督和指导,每个评审周期结束后向其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 结。 第二十三条 生产力科创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 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争议,都可向广东省科技厅科技评审委员会办 公室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或者其它不 正当手段谋取生产力科创奖的组织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 室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已经授奖的,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资 金,公开通报,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报奖项的资格。同时, 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选为公益性,不收取参评单位和个人任何费用, 评审费用和奖金等费用由协会向社会筹集,接受社会捐助。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一律不予以退回,保存一年后,由奖励办 公室统一销毁。 第二十七条 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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