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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创新方法工作专项 2015 年度项目申报要求 一、基本要求 2015 年创新方法工作专项项目重点聚焦企业创新需求,围绕 创新链构建方法支撑服务体系, 提升企业研发效率和市场成功率, 从源头上提升企业竞争力与持续创新能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重点支持有利于企业改善技术创新的流程、效率和绩效方法 研究与示范应用。 1.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 2015 年度指南方向,具有较好的工作 基础和相关支撑条件。 2. 专项项目执行期为 1-2 年,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执行年限。 3. 项目完成后所有成果要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开放共享与宣 传推广。 二、申报资质要求 1.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 1 年以上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企业等。申报单位须通过推荐部门向科技部申报,不 受理个人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申报一次。 — 1 — 2. 申报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应符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 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2]123 号)有关规定。 已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人员不 能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为项目申报 单位在职人员,限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 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课题)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的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两个。 各单位正式提交申请前可使用科技部网站项目申报中心查 询相关人员承担在研科技计划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科技部 将组织对项目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取 消申报项目。 3. 以下人员不能参与项目申报: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专职科研管理人员; (2)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总工作时间已满负荷的人员; (3)因违规被取消申报资格和其他不能保证履行规定义务者。 4.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三、组织项目的有关要求 1. 申报单位按指南二级标题的研究方向进行申报,提出明确 的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提炼需要解决的核心和关键问题,突出 工作重点。 —2 — 2. 申报单位应组织跨部门、跨学科,以及年龄结构合理的队 伍,整合国内相关优势单位力量,提出项目负责人。 3. 申报项目应如实反映项目申报单位已有的工作基础和研 究条件,如实说明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背景、近五年主持或承担的 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国家科技计划(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 况、与申请项目有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及专利、奖励等情况。 4. 项目牵头单位应该为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人员、经费、工 作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必要时还要通过主管部门开展组织协调工 作。 5. 有多家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该提供与主要参 与单位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附在项目申请书之后一并提交。 6. 本次项目申报时,不预先对申报项目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求,结合目前现有的支撑条 件和自身情况,实事求是的提出项目经费需求。各单位提出的项 目经费需求将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参考因素,以及立项后进一步 细化编制项目概预算方案的重要依据。 7.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申报书 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 3 人。对于理由不充分或逾期 提出申请的,不予考虑。 — 3 — 8.项目申报者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 则与督查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 2003 年第 7 号) ,如有违规,科技 部将记录在册,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受理程序 1. 申报单位需先在科技部门户网站“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中心”专栏(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单位及用户注册(已 进行过其他计划项目申报的单位,无需重复注册) 。登录申报系统 后,点击“其他专项” ,在申报内容栏目中选择“创新方法工作专 项” ,按照有关提示进行操作。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写,认真校对 每一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网上提交推荐部门。 2. 申报单位必须在线打印已正式提交的《创新方法工作专项 项目申请书》 ,并按要求装订以上内容和相关附件材料,加盖单位 公章后正式报送推荐部门审核。非在线打印的正式提交材料一律 无效。 3. 推荐部门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登录“国家科技计划 项目申报中心” , 按照相关提示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网 上审核,并将确定推荐的申报项目清单、推荐函、项目纸质版材 料正式向科技部提交。 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专项的基本要求和申报资质要求的; —4 — (2)申请书编写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 (3)申报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申报程序的; (4)在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中有支持渠道的。 5. 项目申请书(包括不受理的项目申请书)不予退回,由科 技部统一处置。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