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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寿县涉企收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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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号 2021 年 关于动态调整寿县县级涉企收费 清单的公告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寿政秘〔2015〕38 号)规定,现对《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予以动态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公告如下: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调整情况(2 项)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20〕17 号规定, 省级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 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 免疫规划 -1- 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 167 号规定,调整我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范围,对我县工业 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二、涉企政府性基金部分调整情况(1 项) (一)根据财政部财税〔2020〕72 号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 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三、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调整情况(4 项) (一)将原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政 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移 出《寿县涉企收费清单》。 (二)将原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移出《寿县涉企收费清单》。 (三)将原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江河湖 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移出《寿县涉企收费清单》。 (四)将原由县气象局负责的审批事项“气候可行性论证审 -2- 批”移出《寿县涉企收费清单》 。 四、涉企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部分未做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 年 12 月 24 日更新) 寿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 年 12 月 24 日 -3- 附件 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法院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 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 《诉讼费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第 481 号; 1 诉讼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诉讼案件当事人 皖价费函〔2011〕217 详见收费依据 文件 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 县法院 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 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 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 无票据收费的;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 的。 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4-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 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县公安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证照费 (1)机动车号 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 驶证、登记证、 2 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 机动车号牌和 行驶证、临时 机动车驾驶许 可工本费 标准、收费范围; 政部发改价格 〔2004〕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2831 号;国家计委、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 财政部计价格 〔1994〕 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783 号;国家物价局、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 财政部〔1992〕价费 字 240 号;财政部、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请人 综〔2008〕36 号;国 文件 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县交警大队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 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3〕72 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 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 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 无票据收费的;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 的 部发改价格〔2008〕 1575 号;省物价局、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 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 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因挖损、塌陷、压占 等造成土地破坏,没 按 照 被 破 坏 土 3 土地复垦费 有条件复垦和复垦 地 每 平 方 米 6 不符合要求的用地 至 9 元 一、执收单位责任: 单位和个人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4 费标准、收费范围; 管理法》;《安徽省实施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 的非农业建设占用 每平方米 5 至 县自然资源和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省财政厅、 耕地,一年以上未动 10 元 规划部门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 占用耕地,没有条件 5 耕地开垦费 开垦或开垦的耕地 不符合要求的单位 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 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米,占用基本农 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 〔 2019 〕 45 号 、 财 税 〔2019〕53 号、皖财综 〔2019〕866 号 -6-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 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 服务收费的;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事项。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田的,按高于上 二、主管部门责任: 述 标 准 的 40%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 无票据收费的; 计征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 策;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 的。 收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 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费 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的 6-9 元/平方 财税〔2016〕79 号、财 6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不动产登记 税〔2016〕2559 号、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 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财综〔2001〕1061 号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文件 县 不 动 产 登 记 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机构 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国务院国发〔2000〕36 号;国家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 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 7 污水处理 费 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 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 〔2009〕79 号;省政府令第 183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 建厅财综〔2015〕196 号 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价格〔1999〕1192 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向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排放 污水、废水的单位 和个人 居民0.85 元/m3, 县 城 市 污 非居民1.20元/m3, 水 处 理 部 自备水源2 元/m3。 门 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 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 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 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 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 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 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 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 依法追究责任。 -7-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五、城市管理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 8 城镇垃圾处 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 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 理费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 文件 县城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 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7 号、寿政〔2019〕36 号 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 详见收费依据 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文件(各级各有 9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 关部门单位要 城〔1993〕410 号;省建设厅、省 严格落实国家 财政厅、 省物价局建城字 〔1996〕 565 减免政策,积极 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 加强协调配合, 城市道路占 〔1996〕640 号;省建设厅建城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 对 经 批 准 占 用 用、挖掘修 〔2002〕232 号;省物价局、省财 市道路的单位和个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复费 政厅皖价费〔2002〕186 号;省物 人 道路经营的单 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 位和个人免征 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 城市道路占用 〔2015〕68 号;财办税〔2020〕13 费,不得以任何 号;晥财综〔2020〕1241 号 理由拖延或延 迟执行,确保政 策落实到位。) -8-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县城市管理 部门 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 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 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 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 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 规定的。 收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 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 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六、交通运输部门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国务院令第 417 号); 车辆通行费 省政府具体批准文件;省 10 (限于政府 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 还贷公路) 交财〔2010〕391 号;省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的车辆 文件 省、市、县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 交 通 主 管 告年度收费情况; 部门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政府皖政〔2016〕54 号; 二、主管部门责任: 皖交运〔2016〕83 号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 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 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 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 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 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 法追究责任。 -9-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七、农业农村部门 11 ▲ 12 ★ 专业捕捞按年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 总产值的 4%,兼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 〔1992〕452 号;国家计委、财 业捕捞按年总 在我县管辖的江河、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 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部计价格〔1994〕400 号;省 产值的 5-8%,养 湖泊等水域采捕天 县 渔 业 主 管 费标准、收费范围; 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渔业资源增殖 财政厅、物价局、水产局渔政 殖(种植)业按 然生长和人工增、 部门及其授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追究责任: 保护费 〔1989〕64 号;省物价局、财 年 总 产 值 的 养殖水生动植物的 权单位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 政厅皖价费〔2002〕186 号;财 1-2%, 经批准的 单位和个人 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外省单位和个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 [2014]101 号 人按年总产值 的 5-10% 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提供服务收费的;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 事项。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二、主管部门责任: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 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策;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 规定的。 [1994]400 号,国家物价局、财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 收费; 政部[1992]价费字 452 号;国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 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渔业船舶和船 家计委、 财政部计价格 〔2000〕 559 申请渔业船舶检验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渔 业 船 舶 检 用产品检验费 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 的单位和个人 文件 验机构 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 究相关人员责任; 格〔2003〕2353 号;省物价局、 法追究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财政厅皖价费〔2004〕36 号、财 税〔2017〕20 号 -10-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八、水利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 直接从江河、湖泊 13 14 ★ 15 水资源费 部财综〔2008〕79 号;省物价局、 或者地下取用水资 详见收费依据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源的单位(包括中 县水利部门 文件 1 号;皖价商[2015]66 号;皖发 央直属水电厂和火 改价费〔2019〕622 号 电厂)和个人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 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费标准、收费范围; 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追究责任: 费字 1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 厅皖价费〔2006〕240 号;国家发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县水利部门 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河 道采 砂 管 河道采砂管理 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采砂石、取土、淘 或其委托的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 理费 费每吨 1.5 元; 3085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 金等单位和个人; 单位 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提供服务收费的; 价费〔2009 〕 267 号、财税〔2017〕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 20 号 事项。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二、主管部门责任: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 在山区、丘陵区、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 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 策;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 持规划确定的容易 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 规定的。 发生水土流失的其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 收费; 他区域开办生产建 水 土保 持 补 利 厅 、 人 行 合 肥 中 心 支 行 财 综 详见收费依据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 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设项目或者从事其 县水利部门 偿费 〔2014〕32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件 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 他生产建设活动, 财政部、 水利部发改价格 〔2014〕 886 4.其他责任事项。 法追究责任。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 地貌植被,不能恢 厅皖价费〔2014〕160 号 复原有水土保持功 能的单位和个人 -11-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九、卫生健康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6〕14 号、财综〔2008〕47 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 16 ★ 委 托性 卫 生 格〔2016〕488 号; 省财政厅、 防疫服务费 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 号;省 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7〕17 自愿申请卫生防疫 服务的委托单位和 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 一、执收单位责任: 文件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 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费标准、收费范围; 号、皖价费〔2008〕18 号、财税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2017〕20 号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 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财 政 部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税 依法对应当符合国 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2016〕14 号、财综〔2008〕47 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7 ★ 卫生检测费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 的工作场所或产品,详 见 收 费 依 据 改价格〔2016〕488 号;省财政厅、 申请进行卫生检测、文件 县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 号、财 测试、检验和评价 税〔2017〕20 号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 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 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 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 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的委托单位和个人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 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 规定的。 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20〕 17 委托省级及一下疾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 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非 免疫 规 划 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皖财综 病预防控制机构向 18 疫 苗储 存 运 〔2020〕961 号;省发改委、省财 接种单位配送非免 输费 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 号 疫规划疫苗的疫苗 上市持有人。 -12-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 究相关人员责任; 10 元/支 4.其他责任事项。 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 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十、市场监管部门 19 ★ 20 21 ▲ ★ 序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 费字 496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费〔1996〕1500 号;国家发 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 产品质量监 接受产品质量检验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县 产 品 质 量 1793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 的单位和个人 文件 检验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 督检验费 价费〔2014〕144 号;财政部、国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 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家发改委财税[2015]102 号;淮价 费标准、收费范围; 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费[2015]7 号、财税〔2017〕20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追究责任: 号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 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 县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检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提供服务收费的; 检验检测机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 〔2014〕145 号;淮价费[2015]5 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文件 验检测费 构 事项。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号;皖发改明电〔2020〕13 号 二、主管部门责任: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 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策;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 规定的。 格〔2008〕74 号;省物价局、省 收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 财政厅皖价费〔2008〕23 号;财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 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县质量技术 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3〕67 有关计量许可申请 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 号;发改价格〔2009〕234 号;省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监 督 部 门 及 究相关人员责任; 人和接受计量器具 计量收费 4.其他责任事项。 法追究责任。 物价局、 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4〕 146 文件 计量检定机 检定的单位和个人 号;财 政 部 、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税 构 [2014]101 号、财税[2015]102 号、 财税[2016]42 号;淮价费[2015]6 号、财税〔2017〕20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3- 十一、人防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 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 级(含)以上 每平方米 1700 元,6B 级每平 方米 1000 元。 工业生产企业 22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 员委员会、 建设部计价格 〔2000〕 47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 在厂区范围内 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 号;地下条件不宜修建 的各类建筑、新 防空地下室 县人防部门 省 政 府 皖 政〔 2016]54 号 、皖 政 的民用建筑建设单 易地建设费 建专业物流仓 [2016]56 号;财税〔2019〕53 号; 位和个人。 储设施的防空 皖财综〔2019〕866 号。省发改 地下室易地建 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 设费实行零收 〔2021〕167 号。 费。 详见收费依据 文件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县本级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标记“★”号的为停征收费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 -14- 费标准、收费范围; 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追究责任: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 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 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提供服务收费的;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 事项。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二、主管部门责任: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 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策;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 规定的。 收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 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 4.其他责任事项。 法追究责任。 序 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森 林 植 被 恢 复 费 序 号 项目 名称 郁闭度 0.2 以 上的乔木林地 勘查、开采 ( 含 采 伐 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矿 藏 和 修 建 地 、 火 烧 迹 林法》;《森林法实施 道路、水利、 地)、竹林地、 条例》;财政部、国家 电 力 、 通 讯 苗圃地,每平 林业局财综〔2002〕73 等 各 项 建 设 方米 12 元;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号;省财政厅、林业厅 工 程 确 需 占 灌木林地、疏 划部门 财综〔2003〕1088 号; 用 、 征 用 或 林地、未成林 财综〔2015〕2241 号; 者 临 时 占 用 造林地,每平 财税〔2015〕122 号 林 地 的 用 地 方米 8 元;宜 单位。 林地,每平方 米 5 元;详见 文件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 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 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 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 政府性基金; 任: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 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 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 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 关资料; 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 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 的; 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 事项。 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 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 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 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 究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5- 2 ▲ 序 号 水 利 建 设 基金 项目 名称 -16- 企事业单位 和个体经营 者,按其上年 销售收入或 营业收入的 0.6‰ 征收。 其中,银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含信用社) 委、水利部财综 〔2011 〕 有 销 售 收 入 按 上 年 利 息 2 号;皖政〔2012〕54 和 营 业 收 入 收入的 0.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的 企 事 业 单 征收;保险公 总局财税〔2014〕122 位 和 个 体 经 司 按 上 年 保 号 、 财 税 [2016]12 营 者 。 新 征 费 收 入 的 号;财政部财税 〔2020〕 用(含划拨) 0.4‰ 征收; 9 号 ; 财 政 部 财 税 建设用地单 各 类 信 托 投 〔2020 〕72 号;省财 位 资公司、财务 政厅〔2021〕86 号 公司等非银 行金融机构 按上年业务 收入的 0.6‰ 征收。新征用 (含划拨)建 设用地 500 元 /亩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县税务部门 执收 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 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 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府性基金; 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 任: 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 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 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 关资料; 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 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二、主管部门责任: 的;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事项。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 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 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 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 究责任。 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县税务局 3 ▲ 教 育 费 附 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国务院令第 60 号;国务院令第 448 号; 国发明电〔1994〕2 号; 国发明电〔1994 〕23 缴纳增值税、 号;国发〔2010〕 35 号; 营 业 税 、 消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费 税 的 单 位 税税额的 3%征收 局财税〔2010〕103 号、 和个人 财税〔2014〕122 号、 财税〔2016 〕12 号; 财税〔2019〕46 号 4 ▲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财政部财综 〔2010〕98 号;财综 函〔2011〕5 号;省财 政厅、省地税局、省教 育厅财综〔2011〕34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2014〕12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2016 〕12 号;财税〔2019 〕46 号 序 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缴纳增值税、 营 业 税 、 消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费 税 的 单 位 税税额的 2%征收 和个人。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县税务部 门 县税务部 门 执收 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 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 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 府性基金;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 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 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对象的;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 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 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 目的; 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 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标准的; 二、主管部门责任: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 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票据的;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 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 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 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 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任事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7-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 府性基金; 国发〔1996 〕37 号; 国办发〔2006〕43 号; 在 中 华 人 民 5 ▲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122 号、 财税〔2016 〕12 号、 财税〔2016 〕25 号、 财税〔2016 〕60 号;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财综〔2016〕 594 号;财税〔2019〕 46 号、 皖财综 〔2019〕 60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0 年第 25 号 共和国境内 提供广告服 务的广告媒 介单位和户 外广告经营 单位,以及 提供娱乐服 务的单位和 个人,详见 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 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 3% 征收。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县税务部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 门 额的 50%减征。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 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 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 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对象的;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 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 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 目的; 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 二、主管部门责任: 标准的;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 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票据的;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 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 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 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 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任事项。 序 号 项目 名称 -18-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6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金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 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 府性基金; 疾人保障法》;《残疾 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财综字〔1995〕5 号;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 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 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对象的; 合会财综〔2001〕16 号; 未 按 规 定 安 省政府令第 165 号; 财政 排 残 疾 人 就 按 上 年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 业 的 机 关 、 疾 人 就 业 未 达 到 规 定 比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财 税 团体、企业、 例 的 差 额 人 数 和 本 单 位 〔2015 〕72 号;省财 事 业 单 位 和 在 职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之 政厅、省地税局、省残 民 办 非 企 业 积,详见文件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 关资料; 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 目的; 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 二、主管部门责任: 标准的;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 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票据的;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 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 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 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 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联财综〔2015〕2033 号; 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2014〕 122 号、 财税〔2018 〕39 号、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县税务部 门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 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 任事项。 -19- 序 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 7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基金 -20- 国务院令第 551 号;财 政部、环保部、发改委、 工信部、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财综 〔2012〕 34 号;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综〔2012〕 80 号;财政部、环保 进 口 电 器 电 部、发改委、工信部财 子 产 品 的 收 综〔2012〕48 号、财 货人或者其 综〔2013〕109 号、财 综〔2013〕110 号;财 代 理 人 , 电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器 电 子 产 品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 生产者 第 29 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1 号) 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 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电视机 13 元/台、 电冰箱 12 元/台、洗衣机 7 元/台、房 县 税 务 部 间空调器 7 元/台、微型 门 计算机 10 元/台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 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 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 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 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 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 目的;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 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 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标准的; 二、主管部门责任: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 票据的; 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责任事项。 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 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 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 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 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 任事项 序 号 项目 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 围对象 征收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 格〔2001〕585 号;财 政部财综函〔2002〕3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 厅、省建设厅皖价费 〔2008〕112 号;财税 〔2019〕53 号、皖财 综〔2019〕866 号 城市规划区 内新建、扩 建、改建的 各类工业、 民用和公共 房屋建筑工 程项目的单 位和个人 县 住 房 按建设项目的 和 城 乡 建设面积计征, 建 设 部 详见文件 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 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 社会监督; 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照职责追究责任: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 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坐支和挪作他用;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 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 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准的; 二、主管部门责任: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 票据的; 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 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 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 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 基金; 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标注“▲”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财税[2016]12 号,具体为:2016 年 2 月 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 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7〕18 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1-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2 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审查 -22- 项目申请 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国 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 按照行业标准 的通知》(国发〔2016〕72 规范,编制项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目申请报告 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 本)的通知》(皖政〔2017〕 49 号) 项目申请 报告编制 收费 委托双 方协商 确定 申请 人可 按要 求自 行编 制项 目申 请报 告, 也可 委托 有关 机构编制 节能评估 报告书、 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政府投资项目 源法》第 15 条;《国务院 按照行业标准 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规范,编制节 (国发〔2006 〕28 号); 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或节能评估报 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告表 第 44 号)第 3 条、第 5 条、 (详见文件) 第6条 节能评估 报告书、 报告表编 制收费 委托双 方协商 确定 具备 相应 资质 的节 能评 估机 构 一 、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 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 一、收费单位有下 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 列违规行为之一 要求; 的,由价格、业务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 (资质)主管部门 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 按照职责依法追 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 究责任: 托人的合法权益; 1.违反行业和资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 质管理规定的; 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 2.法律法规规定 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 的不正当价格行 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为;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 3.违反明码标价 具合法票据; 规定的; 5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4.其他违反法律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法规规定的。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 二、业务(资质) 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主管部门及其工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 作人员不履行或 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 不正确履行职责 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告或证 的,由监察、审计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 等部门依法追究 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责任。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 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责任事项。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3 企业投资项 目备案 项目申请 报告 《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73 号,2016 年);《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办 法》(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令 第 2 号,2017 年) 按照行业标准 规范,编制项 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 报告编制 收费 委托 双方 协商 确定 申请人可按 要求自行编 制项目申请 报告,也可委 托有关机构 编制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收费单位有下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 列违规行为之一 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 的,由价格、业务 关技术规范要求; (资质)主管部门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职责依法追 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 究责任: 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违反行业和资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 质管理规定的; 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定 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的不正当价格行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为;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4.违反明码标价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规定的;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 5.其他违反法律 促进竞争; 法规规定的。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 二、业务(资质) 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主管部门及其工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 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 作人员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 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 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 的,由监察、审计 等部门依法追究 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责任。 -23-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县财政局(国资委) 按照行业标准 资产评估 4 规范,开展资产 报告 评估并出具相 一、执收单位责任: 委托 资产评估 收费 关报告 双方 协商 资产评估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 机构 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 规范要求; 确定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 《企业国有资产 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 法》;《企业国 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有资产交易监督 5 企业国有 管理办法》(国 资本 (股本) 法律意见 书 变动、产权 务院国资委 财 转让(含无 号);《企业国 偿划转)审 有产权无偿划转 核 管理暂行办法 政 部 令 第 32 按照行业标准 规范,出具法律 意见书 律师服务 收费 委托 双方 协商 确定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 律师事务 所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 进竞争; 〔 2005 〕 239 6 审计报告 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国资发产权 号)》 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 按照行业标准 规范,开展审计 并出具相关报 告 审计服务 收费 委托 双方 协商 确定 会计师事 务所 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 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 等 -24- 一、收费单位有下 列违规行为之一 的,由价格、业务 (资质)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依法追 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 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正当价格行 为; 3.违反明码标价 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 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 的,由监察、审计 等部门依法追究 责任。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勘查、开采 矿产资源 审批 矿产资源储 量评审报告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 《矿产资源 开采登记管 理办法》; 《探矿权采 矿权转让管 理办法》; 《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规 定》 按照行业标准 规范,开展地 质报告评审并 出具评审报告 矿产资源 储量评审 收费 省物 价局 皖价 服函 〔 20 14 〕 201 号 矿产资源储 量评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 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 一、收费单位有下 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列违规行为之一的,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 由价格、业务(资 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 质)主管部门按照 情况和必要的凭证资料; 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 1.违反行业和资质 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 管理规定的; 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不执行政府指导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 价以及法定的价格 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 干预措施、紧急措 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施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3.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不正当价格行为;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 4.违反明码标价规 促进竞争; 定的;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 5.其他违反法律法 信息; 规规定的。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 二、业务(资质) 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 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件等违规行为; 确履行职责的,由 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 监察、审计等部门 管理工作; 依法追究责任。 6.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 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25-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地质勘查储 量报告及地 质报告 8 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 9 勘查、开采 矿产资源 审批 10 -26- 土地复垦方 案、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 与综合治理 方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 《矿产资源 开采登记管 理办法》; 《探矿权采 矿权转让管 理办法》; 《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规 定》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按照行业标准 规范,开展地 质勘查并编制 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察 及报告编 制收费 委托 双方 协商 确定 具备相应资 质的地质勘 查机构 委托 双方 协商 确定 申请人可按 要求自行编 制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方 案,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 制 按照行业标准 规范,编制矿 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 规范,编制矿 山土地复垦方 案、编制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 与综合治理方 案 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 方案编制 收费 土地复垦 方案编制 收费、矿 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 综合治理 方案编制 收费 委托 双方 协商 确定 申请人可按 要求自行编 制土地复垦 方案,也可委 托有关机构 编制;申请人 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矿山 地质环境保 护与综合治 理方案,也可 委托有关机 构编制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 一、收费单位有下 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 列违规行为之一的, 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由价格、业务(资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主管部门按照 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 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违反行业和资质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 管理规定的; 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 2.法律法规规定的 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不正当价格行为;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3.违反明码标价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 规规定的。 促进竞争; 二、业务(资质)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 确履行职责的,由 件等违规行为; 监察、审计等部门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 依法追究责任。 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城乡规划 11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规 法》第 36 条; 用地预审 划选址论证 《安徽省城 和选址 报告 乡规划条例》 第 27 条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按照行业标准 建设项目 委托 规范,编制规 规划选址 双方 划选址专题论 论证报告 协商 证报告 编制收费 确定 使用林地 可行性报 告编制收 费 委托 双方 协商 确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 法 实 施 条 12 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 审批(含临 时使用林 地审批) 使用林地可 行性报告 例》;《建设 项目使用林 按照行业标准 地审核审批 规范,编制使 管理办法》 用林地可行性 ( 2015 年 国 报告 家林业局令 第 35 号公布, 2016 年 国 家 林业局令第 42 号修改)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收费单位有下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 列违规行为之一 具备相应资 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 的,由价格、业务 质的城乡规 关技术规范要求; (资质)主管部门 划编制机构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职责依法追 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 究责任: 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违反行业和资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 质管理规定的; 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2.法律法规规定 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的不正当价格行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为;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3.违反明码标价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规定的;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 4.其他违反法律 申 请 人 可 按 促进竞争; 法规规定的。 要 求 自 行 编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 二、业务(资质) 制 使 用 林 地 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主管部门及其工 可行性报告,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 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 作人员不履行或 也 可 委 托 有 等违规行为; 不正确履行职责 关机构编制 4. 加强内部监管, 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 的,由监察、审计 等部门依法追究 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责任。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27-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 例》(国务 院 令 第 279 号);《建 设工程勘察 按照行业 标准规范, 例》(国务 对房屋建 院 令 第 293 施工图设 筑工程、市 号)第 33 条; 计审查收 政基础设 《房屋建筑 费 施施工图 和市政基础 纸进行审 工程施工图 查 设计管理条 13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可 建筑工 程施工 图设计 审查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 资质的图 审机构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取得建筑 消防设施 检测资格 的中介机 构 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 第 13 号) 第3 条 据行业标 共 和 国 消 防 准规范,对 法》第 26 条; 相 关 建 设 《建设工程 工 程 建 筑 消防监督管 消 防 设 施 理规定》公安 进 行 检 测 部令第119号 并 出 具 报 第 21 条 告 《中华人民 14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28- 建筑消 防设施 检测 消防设施 检测收费 一、收费单位有下 一、执收单位责任: 列违规行为之一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的,由价格、业务 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资质)主管部门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 按照职责依法追 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 究责任: 法权益; 1.违反行业和资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 质管理规定的; 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 2.法律法规规定 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的不正当价格行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为;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3.违反明码标价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规定的;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4.其他违反法律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 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 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 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履行或 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 不正确履行职责 的,由监察、审计 置服务机构; 等部门依法追究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责任。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 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 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 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 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 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 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 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 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 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 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 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收费单位有下 列违规行为之一 的,由价格、业务 (资质)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依法追 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 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正当价格行 为; 3.违反明码标价 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 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 的,由监察、审计 等部门依法追究 责任。 六、县交通运输局 15 16 公路、水运 工程设计 文件及变 更核准 公路、水运 工程设计 文件及变 更核准 公路建 设项目 施工图 设计文 件审查 交通建 设工程 质量检 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 (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11 规,审查建设项 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 目施工图设计文 法》(交通部令第 14 号) 件 第 1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33 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第 19 条、第 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45 号)第 11 条;《公路工 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第 3 号)第 16 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 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 1 号)第 7 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 范,开展工程质 量检测并出具检 测报告 建设项 目施工 图设计 文件审 查收费 交通建 设工程 质量检 测收费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相关专家 或者具备 相应资质 的工程设 计机构 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 试验检测 机构 -29-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 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 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 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 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 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 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 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 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 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 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 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收费单位有下 列违规行为之一 的,由价格、业务 (资质)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依法追 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 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正当价格行 为; 3.违反明码标价 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 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 的,由监察、审计 等部门依法追究 责任。 七、县水利局 17 取水许可 18 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 审批 19 河道及水 工程管理 范围内涉 及防洪及 水工程安 全活动许 可 -3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费征收管理条例》(国 务院第 460 号令)第 11 条;《安徽省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省政府令 第 212 号);《取水许 可管理办法》(水利部 令第 34 号) 按照行业 标准规范, 水 资 源 论 编 制 水 资 证报告编 源 论 证 报 制收费 告书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 自行编制建设项 目水资源论证报 告,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 水土保 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第 25 条 按照行业 水土保持 标准规范, 方案编制 编制水土 收费 保持方案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 自行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 防洪评 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第 27 条、33 条; 按照行业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 防洪评价 标准规范,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报告编制 编制防洪 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费 评价报告 (水政〔1992〕7 号) 第5条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 自行编制防洪评 价报告,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 建设项 目水资 源论证 报告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八、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放射诊疗 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 害放射防 护评价 20 放射诊 疗、放 射卫生 技术服 务机构 资质许 可 21 开展职业病 危害放射防 护评价并出 具相关报告 《职业病防治 法》第 28 条、 第 89 条;《放 射诊疗管理规 定》(卫生部 令 第 46 号 ) 第 17 条 放射诊疗 设备性能 及防护检 测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放 射 防 护 评 价 收 费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 资质的放 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 构 开展放射诊 疗设备性能 及防护检测 并出具相关 报告 放 射 诊 疗 设 备 性 能 及 防 护 检 测 收 费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一、收费单位有下 一、执收单位责任: 列违规行为之一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的,由价格、业务 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资质)主管部门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 按照职责依法追 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 究责任: 法权益; 1.违反行业和资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 质管理规定的; 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 2.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正当价格行 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为;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3.违反明码标价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法规规定的。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 二、业务(资质) 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主管部门及其工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 作人员不履行或 为; 不正确履行职责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 的,由监察、审计 置服务机构; 等部门依法追究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责任。。 -31- 序 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 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处境 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 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 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 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 下列违法情形之 一的,由价格、 业务(资质)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 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 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正当价格行 为; 3.违反明码标价 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 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 的,由监察、审 计等部门依法追 究责任。 九、县应急管理局 22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32- 安全评价 报告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五条 按照行业标准 规范,对安全 生产许可证领 取企业开展安 全评价并出具 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收 费 委托双 方协商 确定 具备相 应资质 的安全 评价机 构 四、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 序 号 收取 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 围对象 收取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障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见》(国 办发〔2016〕1 号);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 定》(省政府令第 194 号);《关于全面治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实施意见》(皖政办 建 设 领 域 〔2016〕22 号);《关 在 建 工 程 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 施工企业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 通知》(皖人社发 〔2009〕7 号);《淮 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 意见》淮府办〔2018〕 44 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 工程开工前要按照 县 人 力 资 工程造价 2% 的比例 源 保 障 部 缴存工资保证金,存 门 入工资保证金专户。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 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 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 任。 支付;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6 个月后,向人 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 15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 刑事责任: 费单位;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 诉而不受理的; 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 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 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 二、主管部门责任: 的;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 徇私舞弊的; 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 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的。 事项。 -33- 序 号 收取 项目 收取范 围对象 收取依据 收取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县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2.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 外省、自治 区、直辖市 2 ★ 发 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来本辖区从 保 证 发票管理办法》(国 事临时经营 金 务院令第 587 号) 活动领购发 票的单位和 个人 可以要求其 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提供保证人 4.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或者根据所 5.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 领购发票的 县国税部 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 票面限额以 门 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及数量交纳 6、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不超过 1 万 二、主管部门责任 元的保证金 1.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标记“★”号的为暂不征收项目。 -36-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 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 任。 二、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 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 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寿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6-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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