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南京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docx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优秀高 等职业技术人才,促进我校良好学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本校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锻炼身体、 见义勇为、创新创业、道德风尚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大二、 大三在校学生。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种类: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第二章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 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好; 4、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于助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1、本学年所规定的必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补考合格亦 不可申请); 2、本学年受到校纪校规的处理处分,及有处分尚未解除; 3、缺乏诚信,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者; 4、所在寝室被列为“不达标寝室"。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民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十月启动评定。 第九条 个人申请。在学校规定奖学金评定期间,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 书面申请,并如实总结自己一年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委会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提出奖学金申请且基本符 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并根据拟定的比例,初步确定本班级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公示。各学院汇总各班级奖学金初评结果,严格把关,宁缺勿滥, 审核后在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 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最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和奖金发放 1、学校每年 11 月下旬,对获奖者进行表彰,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2、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汇总的《南京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单》,将奖学金汇 至获奖者关联的银行卡。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1、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 2、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欢迎校外单位设立各种奖学金。校外奖学金的评选、发放按相关 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的奖励等级、金额、比例及评定办法如下: 评定必要条件 每学 等级 年奖 获奖 学金 学生比例 金额 一等 奖 二等 奖 三等 奖 综合素质 测评 学年加权平 均分 体质测试成绩 ×50%+课外锻 炼成绩×50% 2000 ≤2% ≥90 ≥80 ≥85 1000 ≤5% ≥85 ≥75 ≥80 500 ≤10% ≥80 ≥70 ≥80 1、综合奖学金的评比依据为每个学年的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学年加权平均成 绩=∑(本学年修读所有课程成绩 X 课程学分)/∑(本学年修读课程学分)。 (以教务处公布 的为 准,下同。) 2、如果评定学年没有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该部分则不予计算,不得参加综合奖 学金的评定。 3、综合奖学金获得者除应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上表所列的必 要条件。 4、对在各项比赛和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者,可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 放宽条件。 5、综合奖学金获得者须在当学年获得校级以上(含)荣誉称号或专业学科类奖项,不 包括专项标兵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社会服务奖、道德风尚奖、校园文化活动奖、创新创业奖、技术技 能奖等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为: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合格或良好以上,符合第五条、第六条 的基本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社会服务奖 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中成绩突出,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合格、获得“优秀学生干 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 等荣誉称号的,可申请社会服务奖,颁发 200 元奖金。 2、道德风尚奖 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或在感恩、诚信、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事迹具有典型性 (经认定后),获得“道德风尚标兵” 荣誉称号的,可申请道德风尚奖,颁发奖金 400 元。 其中获得国家级表彰的颁发奖金 2000 元,获得省级表彰的颁发奖金 1000 元,获得市级表彰 的颁发奖金 600 元。 3、校园文化活动奖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及格、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在 60 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校园文化活动奖,并颁发奖金若干元。其中一等奖、二等奖须获得“校 园文化活动标兵”荣誉称号。 ⑴校园文化活动一等奖 市级及以上大学生文化艺术展演、书法、美术、摄影、演 讲、体育等专项比赛一等奖、 二等奖获得者,颁发 1000 元奖金。 ⑵校园文化活动二等奖 市级及以上大学生文化艺术展演、书法、美术、摄影、演讲、体育等专项比赛中三等奖、 鼓励奖获得者,颁发 500 元奖金。 ⑶校园文化活动三等奖 在校级校园文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获一等奖、二等奖者,颁发 200 元奖金。 校园文化活动集体项目不参评校园文化活动奖。 专业技能、学科类比赛不参评校园文化活动奖。 计入智育成绩的比赛不参评校园文化活动奖。 4、创新创业奖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无不良社会反映。具有创业创新精神和争先创优意识,创业创新 业绩显著,富有发展潜力,典型事迹对在校大学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 在合格、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在 60 分以上的学生,获得“创新创业标兵”荣誉称号,可申请 创新创业奖,颁发奖金 500 元。 5、技术技能奖 评定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不含补考) ,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良好以上的学生,获得“技 术技能标兵”荣誉称号,可申请技术技能奖,颁发奖金 300 元。 第六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学 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 法。 第十九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 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 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