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docx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 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 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 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 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 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 政策”)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 结转下年使用。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 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 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 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2021 年第 1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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