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doc
海勃湾区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序号 具体事项 区直部门责任 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任部门 配合责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备注 一、城乡管理领域(38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订)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自 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 《赋予镇和 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街道行政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 力事项清单》 1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中市容环境 做好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提供 卫生、城市 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发现相关线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建筑垃圾、 索及时通报镇(街道),配合镇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城市道路管 (街道)开展相关工作并加强监 执法工作。 理、城市照 督。 镇(街 道) 市、区 相关部 门 五条、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明管理等涉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及城乡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方面行政处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罚事宜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 《赋予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四十 二至四十七项、第六十三至六十八项、第七 十四至九十二项。 —1— 适 用 于 镇 和 涉 农 街 道 已 承 接 自 治 区 赋 权 事 项 的 地区 2 1.按照“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区 (镇)处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农区 建立健全相关规范制度,细化分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镇因地制宜, 解工作任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 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设施) 数据、资料和反馈工作推进情况, 或独立的垃圾转运站、购置压缩式垃 圾清运设施设备,确保行政村产生的 农村人居环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考评。 垃圾得到处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 境整治(生 镇(街 乡村振兴及农牧部门履行改厕工 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保洁人 活垃圾治理、 道) 作牵头责任,开展户厕改建摸排 员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进行自 户厕改建) 查和评分。 工作,科学制定改厕计划,严格 2.做好户厕改建摸排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 改厕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改厕 改厕计划,因地制宜选好模式,严格执行建 和垃圾治理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设和验收标准,充分发动群众,强化对改厕 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户厕档案,及时 更新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乡村振兴部门汇总镇报送的监测 对象名单后,与相关部门进行数 据比对审核,形成会商研判名单 进行审定,根据需要组织抽样核 3 防止返贫动 查、重点审查,综合审定后书面 态监测和帮 批复镇,并在村进行公告,组织 扶 录入系统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条 件的及时向农牧户进行反馈;对 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区乡村振 兴部门牵头按照相关程序标注风 险消除。 以防止返贫致贫消除风险隐患为前提, 综合收入、支出、“三保障”及饮水安全 3 个方面情况,开展防返贫监测工作, 应纳尽纳、不限制规模。针对新识别 监测对象要通过走访排查、农牧户授 权、民主评议公开、镇审核后报区乡 村振兴部门审定,最终审定并公告后 镇统一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 录入新识别监测对象数据信息。对于 镇(街 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按照程序开展入 道) 户核查、村评议公示、镇验收审核后 报区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待书面批复 公告后进行系统标注。按季度开展一 次集中监测和动态管理工作。精准落 实对监测对象的帮扶措施,要按照缺 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脱贫不稳定 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类监测对象风险类别、发展需求开 展帮扶。 —2—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 区农牧 水务局 (乡村 振兴局) 升五年行动实施方(2021-2025 年)》(厅 发〔2022〕2 号)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内党乡振组办发 〔2022〕 8 号)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操 作规程(试行)》(内党乡振组办发 〔2022〕 4 号)全文。 区农牧 水务局 (乡村 振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 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党农 牧组发〔2021〕2 号)全文。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 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 区党委和政府提供意见建议,提 出区收益金分配方案等。 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 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 4 扶贫项目资 产管理 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镇、村 将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 农村牧区地区“三资”管理体系, 执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 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 区农牧 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 水务局、 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 置等工作;村“两委”负责确权到本 镇(街 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 道) 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 (乡村 振兴 局)、 区财政 同时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4 号)全 文。 局 监督工作。 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区扶贫项 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并承担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 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议事会、民情 5 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社区协商议 恳谈会、党建联席会等各项工作机 社区协商工 事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社区协商 制,为社区协商议事搭建载体。组 镇(街 区民政 作 议事成功案例,推进社区协商规范 织社区广泛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做 道) 局 化、常态化机制。 好协商议事活动记录,提高社区协 商成果运用。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 区治理的意见》第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生活饮用水供水 单位以及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区卫健 生活饮用水 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对存在的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取证并 委、区 镇(街 监督管理 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农牧水 道) 为要依法处理。 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八 条。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对擅自在文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 物保护单位 法行为或者市交办的、下级文化 区文旅 的保护范围 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 体局、 和建设控制 的此类文化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对发现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范围 市文化 带内进行建 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 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 综合行 设工程或者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 等作业行为,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政执法 爆破、钻探、 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 局海勃 挖掘等作业 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 湾大队 的监督管理 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农村危房改 8 造的组织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 镇(街 六十六条; 道)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和 第四十四条。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工作程序,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 导辖区内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 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 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 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 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 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 负责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 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 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开工作。指导危房改造对象做好危 的通知》(财社〔2022〕42 号)第九条、第 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4— 区住建 局、区 财政局 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 镇(街 村〔2021〕35 号)全文; 道)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 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老旧小区改 9 造的组织实 施 10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 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会同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改 造计划及项目内容清单。加强对 改造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中央预算 内资金支持项目有关的立项、资 金计划申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专项资金的筹措和年度预算编制 以及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绩 效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优化城 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划许可、 土地使用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装电梯的安 装监检和电梯检验检测相关事项 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 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相 关手续。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 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 议,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 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征收房屋 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 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 权调换的,交付产权调换房屋。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 掌握辖区内老旧小区基本情况、配 套设施运行状况。做好改造政策宣 传,动员居民自愿出资参与改造。 街道、社区要统筹协调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城镇老旧小 区改造组织发动、群众意愿,征集、 整理群众诉求,反馈意见建议,拟 定改造内容清单,化解矛盾纠纷, 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监督,落实改 造后小区管理模式等工作。 市自然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全文; 资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 海勃湾 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 分局、 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7 号)全 区住建 局、区 发改委、 镇(街 道) 文; 《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工改办 区财政 〔2021〕45 号)全文; 局、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 市场监 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管局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 城〔2021〕50 号)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第四条、第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 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 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 区住建 镇(街 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 局 道) 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 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 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5— 因土地 房屋征 收服务 中心是 事业机 构,按 业务归 口管理 由区住 建设局 进行指 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乡村建设工 11 程质量和安 全监管 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投资额在 100 对辖区内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 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 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依法办理建 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 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乡村建设 作。 区住建 局、区 城市管 理综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镇(街 加强全区农村牧区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 道) 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52 号)全文。 执法局 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依法查 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 市自然 正)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四 资源局 对建成小区 12 内违法建设 的监管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进行日常巡查。 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 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或 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建成小区内违 移送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 法建设。 维护等工作。 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 海勃湾 分局、 区住建 局、区 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镇(街 《物业管理条例》(2018 修订)第五条、第 道) 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 八条; 城市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 年修 理综合 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 执法局 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区住建 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 对住宅室内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本行 对辖区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 局、市 装饰装修活 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 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 (区) 镇(街 动的管理、 动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 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 城市管 道) 监督 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等工作。 理综合 执法局 —6— 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 年修 正)第六十四条。 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整理归档村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 村庄、集镇 14 建设的管理、 监督 区域的村庄、集镇建设管理工作。 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 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开展村庄、集 镇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 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 市自然 第六十五条; 的文件、图纸、资料等。依法查处 资源局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海勃湾 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 区分局、 镇貌;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区住建 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 局、区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城市管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施等违法行为。发现的其他违法行 理综合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 执法局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镇(街 道) 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项目组织实施和租赁管理工作。 负责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分配和 公共租赁住 15 房保障的管 理和监督 退出及后期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 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辖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 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申请 区住建 赁补贴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 环节的初审、复审、日常服务管理 局 发放等工作。负责为各办事处提 工作、意见收集、纠纷调解等工作 供和整理保障性住房入住家庭的 年度审核数据信息工作。负责公 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收缴 工作。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含 廉租房)的使用情况。 —7— 街道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 物业服务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 负责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临时管理规约进行备案。负 市公安 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会同镇人 物业服务企 16 业和物业服 务活动的管 理、监督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已投入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物业 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 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进行业 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主委员会备案,督促业主大会依法 或者调整。负责物业服务企业、 履行职责。对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和 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 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村(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住房和 民委员会、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 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 会。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 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监督物业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 管理承接查验、移交、接管和退出。 设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 负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 督。 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 局海勃 湾区分 局、区 住建局、 区发改 委、海 镇(街 勃湾区 道) 消防救 援大队、 市(区) 城市管 理综合 执法局 责物业管理领域消防工作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 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 管理工作。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 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修订)第五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 六条至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 年修 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 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 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 〔2020〕 10 号)全文;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 〔2021〕 173 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城镇容貌、 17 环境卫生的 管理、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 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根 据自治区政府赋权,依法查处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市(区) 城市管 理综合 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 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 执法局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内党发﹝2019﹝22 号)全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 18 圾治理的组 织实施和管 理监督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 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工作。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监测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影响。制 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 和投放规范,编制生活垃圾管理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 市(区) 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城市管 镇(街 全程分类管理等的宣传教育,建立 理综合 道) 投诉举报制度。 执法局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城市生活垃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 圾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 条、第五十一条。 —9— 《城市绿化条例》(2017 年修订)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区住建 域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 19 城镇绿化的 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 组织实施与 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开 监督管理 展古树养护管理、监测植物疫情、 条、第二十八条; 局、市 负责保护和管理辖区内城镇人民 (区) 镇(街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 城市管 道) 理综合 绿化植物检疫、有害生物防治、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执法局、 绿地普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行为。 五条、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修订)第三十 区市场 20 对商铺和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动摊点占道 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 经营、无证 占道经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 无照经营行 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无照违法违 为的监管 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 理局、 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 市(区) 镇(街 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 城市管 序维护等工作。 理综合 行政执 法局 — 10 — 道) 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 年 8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84 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十五条。 因 园 林 绿 化 服 务 中 心 为 事 业 机 构 归 口 住 建 管理 21 区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 对辖区内社会生活噪音污染进行 市(区)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 社会生活噪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对 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 城市管理 音污染防治 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单位、场所 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 综合执法 的管理监督 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职责分工依 无效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配合有 局、市公 法查处违法行为。 关部门做好现场确认等工作。 安局海勃 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 湾分局 条、第八十三条。 镇(街 道)、 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 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市生态环 境综合执 法支队海 勃湾大队、 市自然资 源综合行 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 扬尘污染防 22 治的管理监 督 设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 发现本辖区内有扬尘污染违法行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 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 行政执法、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 报告,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 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等工作。 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政执法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队海勃湾 年修正)第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大队、市 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 道)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 十七条; 执法支队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海勃湾大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队、市公 安局海勃 湾分局、 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 法局 — 11 — 镇(街 解决群众的 信访事项, 23 加强村(社 区)矛盾纠 纷化解 信访部门履行受理、转送、交办信访 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 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 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 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 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 追究责任的建议等职责。对收到的信 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 访事项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对依照 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 处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 充分发挥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 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 制作用,定期分析研判信访形势, 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 政府决定;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 研究部署信访重点工作任务,积极 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 协调化解发生在辖区内的信访事 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 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转送信访 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对 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 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辖区内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 区信访 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 局 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 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 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 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对职 工作,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 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落实属地责 访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单位 任,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 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信访工作 条例》规定,认真接待处理群众 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 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按照“三 合法合理诉求。对信访人提出的申 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依法按政 诉求决类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 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 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 求。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 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 分情况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 三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作出支 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督促有关机 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做 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 — 12 — 《信访工作条例》(2022 年 1 月 24 日中共 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五条、第十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镇(街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道)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服务工作 平台的设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 责协调镇(街道)为社会服务工 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 施设备,结合当地需求和现有人 员资格条件配备社工。各相关部 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 24 社会服务工 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 作平台的建 接主体的监管。监督承接主体公 设和管理 开、公平、公正招聘社工,指导 承接主体配齐社工,依法依规与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镇(街道)社工站 负责辖区内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 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 号)全文; 党建和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开展 区民政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推动全区社会工作高 情况监督管理,建立意见反馈和投 局 道) 质量发展创新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能力行 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动计(2021—2025 年)》(内民政发 〔2021〕 102 号)全文。 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按月发放薪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建立用人档案并加强管理。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镇(街 道)坚持社工的专业化方向,按 要求使用社工。 《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修订)第三条、 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5 加强殡葬管 理。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 葬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做好辖区内绿色殡葬、文明殡葬宣 传工作。 区民政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 局 道) 〈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 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违 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0〕99 号)全文。 — 13 — 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 时监护、长期监护。负责农村牧 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 26 工作政策的制定、宣传、检查、 办理辖区内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对 未成年人保 督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 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 护的组织实 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行摸底排查、建档、动态管理,定 施和管理监 体系建设。 期探访。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 督 团委、妇联、工会、残联、关工 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 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 成年人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 年修订)第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区民政、 团委、 妇联 镇(街 道)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 九十六条;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 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 〔2019〕 34 号)全文。 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综 合服务功能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组织、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 老服务工作,做好特殊困难群体 享受政府扶助审批工作,协调推 养老服务的 27 组织实施和 管理监督 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指 导镇(街道)开展探访工作。推 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开展 医疗服务,建设“老年友善医院”, 持续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 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老 人关爱服务工作,做好辖区老年人信 息摸查,采集、反映老年人需求及意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1 年 见,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积极参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条、 与老年人关爱工作;做好辖区内政府购 区民政 买居家养老服务、助餐服务、老年人 局、区 家庭适老化改造、家庭护理型养老床 卫健委 镇(街 道)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 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至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 位等政府扶助项目受理、核实工作,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 按要求向民政报送相关数据,接受民 见》(国卫老龄发〔2022〕25 号)全文。 政部门监督检查。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和水平,关注老年人健康,倡导老年 人家庭参与老年人失能失智预防活动, 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 14 — 最低生活保 障、特困人 员供养、临 28 时救助、孤 儿等组织实 施与管理监 督 民政部门对镇(街道)初审的最 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 时救助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审 核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向财政部 门申请拨付救助资金,统计汇总 各类救助对象数量、资金发放情 况。 做好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 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申请的受理、 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核实等, 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向区民 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发放清册,接 区民政 镇(街 局 道) 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至第十 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 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 号);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 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 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 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 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 〔2018〕9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 政发〔2021〕38 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特 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67 号)全文。 应急管理、民政、发改、卫健等 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疏散、 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为受灾人 区应急 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 29 受灾人员救 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 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受 助的组织实 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 灾群众的疏散、转移、安置,灾情 施与管理监 后,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 统计上报等工作,履行救助工作程 督 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报市部门 序,并建立台账。 管理、 区民政 局、区 发改委、 区卫健 申请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 委 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 难的受灾人员报市级部门申请基 本生活救助。 — 15 — 镇(街 道)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 年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 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残疾人两项 年修正)全文; 补贴的管理监督。残联审核认定 残疾人证和重度残疾条件,对不 符合规定的初审材料退回镇(街 道),审核合格的转送民政部门 进行审定。民政部门对残联提供 特殊群体补 30 贴的管理监 督 审核合格材料中残疾人家庭经济 状况及政策衔接进行审定,对审 定不符合规定的,由镇(街道) 书面告知原因;审定合格的及时 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经济困 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三 民”生活补助金、精简退职补助金、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受理和初审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 号)全文; 请人,初审合格的在全国残疾人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录入, 区民政 并报送残联审核。 局、区 受理、核实高龄津贴、“三民”生活 残联、 补助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区财政 补贴资金、精简退职补助金、孤儿 局 (国办发〔2010〕54 号)全文; 镇(街 道) 《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国内字 224 号文件)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 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补助金发 通知》(内民政发〔2020〕118 号)全文; 放对象情况,按月上报资金发放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册。 自治区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内财社规〔2019〕9 号)全文;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 金发放。 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社 〔2022〕906 号)全文。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31 和医疗救助 的组织实施 与管理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 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审核结 算镇(街道)报送的医疗救助申 请。直接办理特困人员、低保对 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 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 年修订)第三 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的政策宣传、参保费征缴的组织 动员等工作。受理医疗救助相关材 料,经审核、公示后,报医疗保障 部门审核结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 区医疗 镇(街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 保障局 道) 政发〔2016〕122 号)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口的医疗救助。 见》(内政办发〔2022〕41 号)第二项。 — 16 — 职工基本医 32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疗保险参保、 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 筹资、缴费、 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宣传等工作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协助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 询等服务。 区医疗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 保障局 道) 八条、第十六条。 健全辖区内镇(街道)、村(社区) 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加强基层经 办服务队伍建设,在镇(街道)、 村(社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领域群众经 常办理的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参保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 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 负责本级医保经办服务。依托镇 开展医疗保 33 障经办相关 工作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综合 服务中心,以委托受理、授权办 理、代办帮办等方式,大力推进 医保服务下沉。指导基层规范医 保经办管理和服务。 改革的意见》第(二十四)项; 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参保单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参保信 息查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异地常驻工作人员备案、异地转诊 人员备案,门(急)诊费用零星 (手工)报销、转诊备案、外埠长 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零星(手工) 报销、探亲、公出急诊住院费用零 星(手工)报销、产前检查费支付、 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 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救助 对象零星(手工)报销等医保服务 下沉事项,提升基层医疗保障服务 能力。 — 17 —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 区医疗 镇(街 十二)项; 保障局 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 保障规划的通知》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 治区“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全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 乡劳动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 34 城乡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补贴等 公共就业服 审核、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 务管理 业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 监督考核镇和街道的业务经办工 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配合开展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 调查统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 及动态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城乡劳 动力相关实名制信息的录入、汇总 工作;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各 类报表、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手就、 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 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辖区内城 区人社 乡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 局 和职业技能认定;受理和初审就业 援助申请,协助落实就业政策;初 审、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 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 区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就业 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区)向 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 公共就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镇(街 道)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 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 保险事业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申请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 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 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 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 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待遇领取资格、保险关系转移资格、 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 丧葬费领取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受 区人社 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做好政策宣 业务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 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村(居) 局 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 协办员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 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 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注 销等环节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 信息录入等工作。 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指导和监 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 城乡居民养 35 老保险的组 织实施与管 理监督 督考核镇(街道)的业务经办工 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 18 — 镇(街 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84 号)全文。 组织开展人 口普查、经 36 济普查、农 业普查等常 规统计调查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口 普查、农业普查及市统计部门布置 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工 的人口抽样调查、“四下”单位调查、 作。 劳动力调查、住户调查、名录库维 区统计 镇(街 局 道) 护等常规统计调查工作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 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 发〔2020〕11 号)全文;《关于加强推进基 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7 号)全文。 二、自然资源领域(34 项) 市自然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接市级部门 对国土卫片 37 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的监 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 资源局 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第、第七十七 海勃湾 定期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并组 织对图斑进行实地核查、合法性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 判定及系统填报工作。对判定为 行实地核查。对未整改到位的配合 违法图斑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 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执法机构或部门依法查处,并做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好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 队海勃 湾大队 — 19 — 条、第八十三条; 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镇 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办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38 对国土卫片 规划、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 外违法建设 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 行为的日常 行为或线索进行核实认定,确认 监管、违法 违法行为后,按照职责分工不属 认定和执法 于本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执法 机构或部门依法查处。 统筹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 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 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 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 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 告制止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全面 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 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工作。 对在国土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五、 七十二、七十四、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镇 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办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市自然 间规划确定 39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分局、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的禁止开垦 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按照行 的范围内从 政处罚相关程序,开展行政执法 事土地开发 工作。 资源综 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 合行政 镇(街 行为,立即报告市自然资源部门。 执法支 道) 队海勃 活动的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 湾大队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订)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 40 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的 处罚 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市自 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土地性 质,并进行反馈。对镇执法部门 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自然 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发现违法占 资源综 用土地行为,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 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查看土地性质 (地类及规划)及范围后作出相应处 罚。 镇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 743 号)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 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 号)中《赋 予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二项。 — 20 — 适 用 于 镇 和 涉 农 街 道 已 承 接 自 治 区 赋 权 事 项 的 地 区 41 对占用基本 农田建窑、 建坟、建房、 挖砂、采石、 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市自 采矿、取土、 堆放固废弃 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土地性 物或者从事 质,并进行反馈。对镇执法部门 其他活动破 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坏基本农田, 毁坏 种植 条件的处罚 (21) 做好永久基 42 本农田保护 工作 43 44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负责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将永久基 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纳入国家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适 用 于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涉 农 街 道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 治 区 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赋 权 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 号)中《赋 事 项 的 地 予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四项。 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市自然 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发现违法行 为立即制止。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查 看土地性质(地类及规划)后作出相 资源综 镇 应处罚。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 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违法 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 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 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分局、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三 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区农牧 水务局 对非法占用 市自然 永久基本农 资源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田发展林果 发现违法行为后,按照行政处罚 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 合行政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业或者挖塘 相关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报告市自然资源部门。 执法支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 养鱼的行政 队海勃 处罚 湾大队 编制镇国土 负责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 空间规划和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进 村庄规划 行技术指导、审核。 务院令第 743 号)第五十一条。 市自然 负责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 资源局 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海勃湾 分局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条、第 镇 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三第、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执 45 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 46 对未取得采 矿许可证, 以采矿为目 的擅自进行 矿山建设的 监督执法 对非法采矿 47 (砂)行为 的监管执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城乡规 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 督检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自然资源、城市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 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城 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 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 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未取得采矿许 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 山建设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 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并予以审 查处理。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 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市部 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 应当予以配合。 开展巡查和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线 索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 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执法 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 行巡查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 责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进行巡查和 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 对本辖区矿产企业开展巡查和宣 索进行审查认定;确认违法行为 传工作;如发现违法线索后,需要 后,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连同 移交的可向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处 相关材料移交有关区执法机构或 部门处理。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 理,涉及河道内非法采砂应向水利 执法机构或部门对涉及案件按照 部门移交,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 法定权限、程序立案查处,对逾 查处工作。 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 — 市自然 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海勃湾 分局、 镇(街 市(区) 道) 城市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七 条。 理综合 执法局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分局、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市水务 局、区 农牧水 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镇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 三十九、四十条; 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 号)第三 条、第四条。 自然资源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对损毁、擅 自移动永久 48 性测量标志 等违法行为 的监管执法 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的监 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 接到举报或镇上报的违法问题线 索,及时依法处理。确认违法的, 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 协助做好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和 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巡 查,发现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等的情 况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区自 然资源部门。 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 49 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 对辖区内土地复垦项目进行日常 对拒不履行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巡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土地复垦义 案。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 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务的处罚 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 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 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 维护等工作。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第 道) 六十四条。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六条。 队海勃 湾大队 知当事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在大坝管 市水政 理和保护范 50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分局、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围内进行爆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 破、打井、 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 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 采石、采矿、 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 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 取土、挖沙、 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 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 修坟等危害 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镇。 大坝安全活 综合行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队、区 农牧水 务局 动的处罚 — 23 — 镇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1 52 河道管理和 综合整治 市水政 综合行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队、市公 水利部门与公安、自然资源、生 安局海 统筹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 勃湾分 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 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 局、市自 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 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 然资源 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 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 综合行 政执法 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 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 支队海 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弃置矿石 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 勃湾大 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 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 队、市生 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态环境 工作。 综合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队、区住 建局(交 通局) 对未经批准 或者不按照 河道主管机 关的规定在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 河道管理范 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 围内采砂、 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 取土、淘金、 弃置砂石或 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 者淤泥、爆 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镇。 破、钻探、 挖筑鱼塘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 镇 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市水政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 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 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 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行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队、区 农牧水 务局 — 24 —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条。 对损毁堤防、 护岸、闸坝、 市水政 水工程建筑 53 物,损毁防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 汛设施、水 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 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 文监测和测 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 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 量设施、河 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 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 岸地质监测 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镇。 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设施以及通 综合行 政执法 支队海 镇 勃湾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 队、区 农牧水 务局 信照明等设 施处罚 市水政 非管理人员 54 操作河道上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 的涵闸闸门 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 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 或者干扰河 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 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 道管理单位 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 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 正常工作的 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镇。 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处罚 55 综合行 政执法 支队海 镇 勃湾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 队、区 农牧水 务局 市水政 对抢水、非 水利部门发现抢水、非法引水、 法引水、截 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行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劝阻,取证并 水或者哄抢 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 立即上报区水利主管部门;协助做 抗旱物资的 案件等),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 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处罚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队 — 25 —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56 水利部门发现侵占、毁坏水工程 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 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 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定;对 对在水文监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测环境保护 时组织调查取证;审理案件调查 范围内取土、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挖砂、采石、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 淘金、爆破、 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倾倒废弃物 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区级人民政 的处罚 府、市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 人单位、市主管部门通报,或向 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 等。 对河道、湖泊 市水政 综合行 发现后及时劝阻、取证,并立即上 政执法 报区水利部门。 支队海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勃湾大 队 管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洪的建筑物、 订)第二十四条; 适用于 市水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镇和涉 综合行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农街道 政执法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已承接 支队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 勃湾大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权事 队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项的地 构筑物的,倾 倒垃圾、渣土, 57 从事影响河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执法部 势稳定、危害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河岸堤防安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执法工作。 全和其他妨 镇 碍河道行洪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四十八项、 区 的活动的处 四十九项。 罚 (49) — 26 — 对在江河、 湖泊、水库、 运河、渠道 内弃置、堆 放阻碍行洪 市水政 的物体和种 58 植阻碍行洪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执法部 的林木及高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秆作物以及 综合行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镇 执法工作。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围湖造地或 队 者未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项。 适用于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围垦河道的 处罚 (50) 对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置、堆放阻 碍行洪物体 的;种植阻 碍行洪的林 59 木或者高秆 植物的;修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执法部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执法工作。 建围堤、阻 水渠道、阻 水道路的处 镇 订)第二十四条; 适用于 市水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镇和涉 综合行 条; 农街道 政执法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承接 支队海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自治区 勃湾大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赋权事 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项的地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区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八项。 罚 (58) — 27 — 对在堤防、 适 用 护堤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于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市水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涉 农 综合行 条; 街 道 政执法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支队海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勃湾大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 区 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 权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事 项 放牧、开渠、 打井、挖窖、 葬坟、晒粮、 存放物料、 60 开采地下资 源、进行考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执法部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镇 执法工作。 古发掘以及 开展集市贸 易活动的处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九项。 的 地 罚 区 (59) 适 用 对在堤防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于 全保护区内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市水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涉 农 综合行 条; 街 道 政执法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支队海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勃湾大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 区 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 权 的处罚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事 项 (61)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六十一项。 的 地 进行打井、 钻探、爆破、 61 挖筑鱼塘、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执法部 采石、取土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等危害堤防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执法工作。 安全的活动 镇 区 — 28 — 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对未经批准 擅自取水, 市水政 或者未按照 62 批准的取水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执法部 许可规定条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件取水的处 综合行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镇 执法工作。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罚 队 (51) 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一项。 于 镇 和 涉 农 街 道 已 承 接 自 治 区 赋 权 事 项 的 地 区 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对开办生产 建设项目或 63 市水政 者从事其他 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在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 生产建设活 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区级水行政 督下,镇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 动造成水土 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镇执法部门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 流失不进行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行为人承担。 综合行 镇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治理的处罚 队 (57) 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七项。 于 镇 和 涉 农 街 道 已 承 接 自 治 区 赋 权 事 项 的 地 区 — 29 — 适 用 对在崩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滑坡危险区 或者泥石流 市水政 易发区从事 64 取土、挖砂、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执法部 采石等可能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造成水土流 综合行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镇 执法工作。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失的活动的 队 处罚 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二项。 (52) 于 镇 和 涉 农 街 道 已 承 接 自 治 区 赋 权 事 项 的 地 区 适 用 对在水土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持方案确定 的专门存放 市水政 地以外的区 65 域倾倒砂、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执法部 石、土、矸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石、尾矿、 综合行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执法工作。 镇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废渣等的处 队 罚 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六项。 (56) 于 镇 和 涉 农 街 道 已 承 接 自 治 区 赋 权 事 项 的 地 区 — 30 — 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市水政 对侵占、破 66 坏水源和抗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执法部 旱设施的处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罚 综合行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 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镇 执法工作。 政执法 支队海 勃湾大 队 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六十二项。 于 镇 和 涉 农 街 道 已 承 接 自 治 区 赋 权 事 项 的 地 区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 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 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 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 67 加强地质灾 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区人民政 害险情的巡 府或者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 回检查,发 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 现险情及时 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 处理和报告 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市人 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市自然资 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 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 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构建地质 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 制,协同市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 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 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 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31 — 市自然 镇 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海勃湾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分局 68 对水土保持 情况、水土保 持方案实施 情况、水土保 持设施运行 情况等进行 监督检查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 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 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 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 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市水政综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水利部门。 其他责任。 合行政执 法支队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 镇(街 正本)第四十三条; 勃湾大队、 道)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 区农牧水 法》(2015 年修正)第三条。 务局 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 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进行抽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 69 市水政 对水利工程 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 参建单位资 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 格资质、质 方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和同级有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 量体系、质 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量工作和安 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 水利部门。 全生产等进 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 行监督检查 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 综合行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政执法 支队海 镇(街 勃湾大 道) 队、区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第三十 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 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农牧水 务局 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 告,同时报市主管部门。 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水政 对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单 70 位及其质量 检测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 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 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 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 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综合行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水利部门。 政执法 支队海 镇(街 勃湾大 道) 队、区 其他责任。 农牧水 务局 — 32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农牧领域(58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 71 条例》(2019 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 、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机安 1.定期对辖区内有无存在安全事故 全监理,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 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维修农机 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 场所进行排查,对农机服务组织、 水务局、 农机安全监 检验,负责农机维修管理工作; 合作社、农机大户或农机作业场所 区工信 镇(街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 管 制定区农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宣传农户正确 局、区 道)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任 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操作农机保证安全生产。 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推行农 2.建立健全镇场农机安全网格化管 牧业机械安全“网格化”监管。对 理,村配备农牧机械安全协管员。 第三十条; 区农牧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 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 号)全 管局 文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 农业机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发〔2021〕1 号)全文。 落实支持农 机化发展政 策,农机新 装备、新技 72 术引进、试 验、示范、 推广工作, 负责农机安 全宣传教育 负责组织实施农机惠农补贴等支 持农机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农机 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农机安全法 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宣传教育。 强化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农机安全 使用和学法、懂法、守法宣传教 育。负责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 进、试验、示范、推广。 1.配合区农牧部门做好农机惠农补 贴和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的宣传教育。 2.组织农机驾驶人员参加各种安全 教育活动,提高农机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意识,减少违章行为,确保农 机安全生产。 3.配合区农牧部门开展农机新装备、 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 33 — 条例》(2019 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区农牧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水务局 道) (2018 年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文。 73 农机事故应 急处理 制订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在道路以 外发生的农机机械事故,接到事故 报告的区农牧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 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 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 生产秩序。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 的农业机械事故,在规定时间内制 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在 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为当 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 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 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要 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定期将农 机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市 农牧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 故,事故发生地农牧部门应当向市 农牧部门报告。 1.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区农牧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报告,督促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 条例》(2019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员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 械转移,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市公安 2.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 局海勃 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湾分局、 3.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 区农牧 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 水务局 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 年修订) 镇(街 第四十七条; 道)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交通运输厅 农 牧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 督管理局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进 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 4.配合市部门对辖区内农机事故的 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发〔2021〕64 号)。 调查、处理、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等 74 农业机械的 注册登记、 牌证管理、 安全检验 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 变更、转移、注销以及驾驶操作 人员的申请、考试、发证、增驾、 换证、补证、注销、培训管理等 工作;负责组织农机操作考试及 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 年 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市农机主 管部门,上下互动做好农机检验、 区农牧 镇(街 安全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农户挂牌 水务局 道) 和操作证的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农业部令 2018 年第 1 号)第三条、第七条; 农机牌照、操作证件的发放。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 年 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 34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海勃湾大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 75 队、市交 对使用拖拉 发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 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 通运输综 机、联合收 反规定载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 合行政执 割机违反规 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载人的,发现违法行为后,对农业 法支队海 定载人的处 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 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时进行劝阻; 勃湾大队、 罚 法工作。 对不听取劝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 市农牧业 人员及时上报市农机主管部门。 综合行政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2019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执法支队 海勃湾大 队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 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的监督管理;调查监测本行政区 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 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 76 农药包装废 系,合理布设区、村农药包装废 弃物回收工 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 作 任。 农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 市生态 协助农牧局和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环境局 本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 海勃湾 督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 区分局、 (点)选址工作。 区农牧 水务局 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 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 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 处理。 — 35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 镇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 年第 6 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农药使用指 77 导、服务、 监测工作 农作物病虫 78 害监测与防 治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 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 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 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鼓励 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 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 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 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 害防治水平;指导农药使用者有 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 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 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推广使 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 药,并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统计监测;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 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预报与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 业生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预 报,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发 布本地区病虫害信息,承担农作物 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 治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对专业化病 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 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 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组织植 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 防治有关技术工作。发现或接到有 关的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 员进行现场确认,组织开展并指导 镇做好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 持和资源保障,开展应急业务培训 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区农牧 镇(街 《农药管理条例》(2022 年修订)第三十条、 水务局 道)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1.负责组建乡村防控队伍,统筹网 格力量对农业病虫害情况进行全 面摸排,发现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 国国务院令第 725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 行防治。 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 2.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 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农业主管 区农牧 镇(街 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水务局 道) 3.按市业务部门发布的病虫害信息, 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进行防控与防 治,组织防控技术人员定期培训。 4.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 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 动员、组织等工作。 — 36 —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条。 79 动物防疫工 作 按照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动物 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 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 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 1.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监 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承担动物疫情 测、流调、预防、防疫与控制工作, 的监测、检测、诊断、预警、风险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以及其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督促 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对动 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 物防疫技术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义务。 预案制定等工作。承担动物疫病防控 2.宣传动物疫病免疫、检疫、消毒灭源、 相关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定期对官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协助市主管部门 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开展重大动 开展动物防疫员管理技术培训,组织 物疫病免疫培训 。根据国务院农业 防疫员参加疫病防治工作,进行疫病 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净化、 普查、流调、免疫档案建立。 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3.定期监测辖区内的动物疫情并报告, 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承担 做好农区饲养犬的防疫管理工作以及 区农牧 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指导、培 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如实做好当 训工作,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 地动物的死亡信息详情,并及时向区 水务局 测、评估;在发生疫情时,应当立即 农牧主管部门汇报。 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 4.协助不明原因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 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负责疫情上 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疑似染疫及 报,协助区直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经检验检测确定染疫的动物采取对 措施。 应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 5.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屠宰、 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 出入等控制措施。国家实行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条件审查制度。负责对动物饲养、屠 6.在城市公共场所、村发现的死亡畜禽, 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 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 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 织收集、处理溯源。 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在江 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 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 处理并溯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 镇(街 道) 80 动物疫病强 制免疫 — 37 — 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2 年修 正)第三条、第四条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7 号公布)第四条、第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1.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 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 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 予以协助。 2.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 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 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 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 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 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 区农牧 镇(街 水务局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八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的意见 国办发〔2020〕31 号中(十)提升 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 号)第(十 九)项。 81 82 动物和动物 产品的检疫 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处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动物产品 1.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 的检疫、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 行政区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宣 作;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 传、动员、组织等工作;配合农牧 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 主管部门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 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 疫及引进动物落地监管工作。 检疫对象;接到检疫申报后,应 2.配合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 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 本行政区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 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 动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加施检疫标志。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兽医主管 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 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 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 实行封锁的建议;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后,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 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 1.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 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 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 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 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 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 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 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 疫接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 2.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按照规 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 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 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 大等措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 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 物资等设备。 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 等工作;协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指挥部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 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 措施;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 织基层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对 基层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 38 — 区农牧 镇(街 水务局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7 号公布)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2 年修 正)第三条、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 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区农牧 镇(街 水务局 道) 十七条;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6.2.5 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 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 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 通及通信工具等。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 协调部门对辖区饲养的动物不按 市农牧 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 业综合 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 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 行政执 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 疫接种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做 法支队 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 海勃湾 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 好记录,及时上报市农牧主管部门。 大队 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发现不遵守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有关控制 市农牧 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 业综合 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 配合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做好调查 行政执 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 处理工作。 法支队 疫情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海勃湾 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 大队 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83 对饲养的动物 不按照动物疫 病强制免疫计 划或者免疫技 术规范实施免 疫接种的处罚 84 对不遵守县 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兽 医主管部门 依法作出的 有关控制动 物疫情规定 的处罚 85 对屠宰、经营、 运输或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 运输封锁疫区 对辖区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 内与所发生动 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 物疫病有关的,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屠宰、经营、 疫区内易感染 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 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 的,依法应当 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 检疫而未经检 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依法应 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 疫或检疫不合 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或者以其他 格,染疫或疑 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 病死或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动物防疫 似染疫,病死 或死因不明, 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开展 或其他不符合 作。 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取证并 国务院兽医主 上报市农牧、科技主管部门。 管部门的有关 动物防疫规定 的动物及动物 产品的处罚 — 39 — 镇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一百零四条。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海勃湾 大队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86 对不符合条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 件采集重大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动物疫病病 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 料,或者在 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 重大动物疫 (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 病病原分离 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 时不遵守国 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家有关生物 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 安全管理规 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 定的处罚 时限。 对辖区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 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 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 规定的定期巡察,及时取证并立即 上报市农牧主管部门。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镇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 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海勃湾 大队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查明事实, 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 对未经检疫,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 87 市农牧 向无规定动 式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 对辖区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 业综合 物疫病区输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 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及时劝告 行政执 入动物、动 送达当事人,制作并送达《行政 制止,及时取证并上报市农牧主管 法支队 物产品的处 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 部门。 海勃湾 罚 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 大队 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40 —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九十八条。 88 89 对从事动物 疫病研究与 诊疗和动物 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 运输,以及 动物产品生 产、经营、 加工、贮藏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从事动物疫病 等活动的单 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 位和个人不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 履行动物疫 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 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情报告义务、 不如实提供 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其他途 与动物防疫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 活动有关资 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料、拒绝动 物卫生监督 机构主动物 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进行 动物疫病监 测、检测的 处罚 拒绝、阻碍动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 物防疫监督机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构进行重大动 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 物疫情监测, 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 或者发现动物 (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 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出现群体发病 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 或者死亡,不 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向当地动物防 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 疫监督机构报 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 告的处罚 时限。 — 41 —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一百零八条。 海勃湾 大队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海勃湾 大队 镇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 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90 91 92 对经营动物 和动物产品 的集贸市场 不符合动物 防疫条件的 行政处罚 发现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七条列举行为的违法行为 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经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 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免 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 疫的宣传工作。 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海勃湾 大队 对屠宰、经营、 市农牧 运 输 的 动 物 发现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 未 附 有 检 疫 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 业综合 证明的,经营、 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 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 行政执 运输的动物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 法支队 产 品 未 附 有 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证明相关工作。 海勃湾 检疫证明、检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 疫 标 志 的 行 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大队 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 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规定 处置染疫动 物及其排泄 发现未按处置规定处置染疫动物 对在辖区内发现不按照国务院兽 物,染疫动物 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 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 产品,病死或 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 其排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 市农牧 者死因不明 业综合 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 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被染疫动物、 的动物尸体, 行政执 被染疫动物、 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 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 动物产品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 法支队 海勃湾 染的运载工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及 具、垫料、包 大队 装物、容器等 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 时上报市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 污染物以及 展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相关工作。 其他经检疫 不合格的动 物、动物产品 的处罚 — 42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 年施行) 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镇 订)第九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2 年修 正)第四十九条。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 对随意丢弃、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处置病死、 死因不明、 93 非正常死亡 或者检疫不 合格动物的 处罚 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 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 (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 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 时限。 对辖区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 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 动物的行为做好定期巡查跟踪并 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上 报市农牧主管部门。 对藏匿、转 移、盗掘已 发现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 被依法隔离、 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 94 封存、处理 产品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已 的动物及动 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 物产品的处 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海勃湾 大队 市农牧 发现辖区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 业综合 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 行政执 产品的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市农 法支队 牧主管部门。 海勃湾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一百零四条。 大队 罚 对牛羊定点 屠宰厂(场) 牛羊产品存 发现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 市农牧 在安全隐患, 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 95 可能对公众 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牧主管部 健康和生命 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违法行 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屠宰厂的监 安全造成损 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 督工作。 害,未采取 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 停止生产、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海勃湾 大队 召回措施的 行政处罚。 — 43 — 镇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 年公布)第四十二条。 对生猪和牛 96 羊屠宰活动 的监督检查 97 98 对动物、动 物产品的运 载工具在装 载前和卸载 后没有及时 清洗、消毒 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牛羊屠 宰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 括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场所设 施、卫生消毒、规范屠宰流程及 操作等;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 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 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配 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 合做好牛羊屠宰的检疫、环境卫生 法向社会公示;在不妨碍被检查 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 治理、废水废物排放以及动物防疫 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 条件提升等牛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对象提出 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涉嫌违法 违规的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 司法部门处置。 发现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装载前和 卸载后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 物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 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配合市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动物 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 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进行实地核 查,协助其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 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 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 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对 奶畜 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场、养 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 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备案;对符 配合做好辖区内奶畜饲养以及生 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颁发的生 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 鲜乳收购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 生鲜乳运输车辆核发生鲜乳准运 理。 证明;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 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 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 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44 — 市农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三 业综合 行政执 镇(街 法支队 道) 海勃湾 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 年公布)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大队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海勃湾 大队 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 订)第九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施 区农牧 镇(街 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水务局 道) 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四十六条。 负责对辖区内畜禽优良品种改良、 99 品种保护、养殖技术推广使用工 组织、实施管理辖区的家畜改良工 畜禽优良品 作;制定畜禽改良、畜牧业政策 作,并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 种的推广使 性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镇畜 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畜牧业政策 区农牧 镇(街 用、技术指 牧业技术推广指导工作,安排专 性补贴审核等工作;对家畜改良员 水务局 道) 导 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负责 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监管工 家畜改良员技术培训,从业资格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 年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十八条。 证发放、注销等工作。 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种植 业保险工作,做好农业保险补贴 100 农业保险补 保障有关工作;指导农业保险承 协助组织农业保险宣传、服务咨询、 区农牧 镇(街 贴保障 保、理赔程序;协助财政部门、 组织承保和开展理赔等各项工作。 水务局 道)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海勃湾 大队 镇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定损、 理赔等工作。 101 对未经兽医 开具处方销 售、购买、 使用兽用处 方药的行政 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 协助市农牧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 区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督工作,发现 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问题及时上报。 查封、扣押假 102 假、 劣兽药的, 承担催告责任、决定责任、执行 采取查封、扣 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2020 年修正)第六十六 条。 市农牧 劣兽药,对有 证明可能是 发现假劣兽药进行查封、扣押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第(二 十一)、(二十二)项(保监会、财政部、 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 局 银保监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区 2022 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 知》(内财金〔2022〕476 号)。 业综合 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 行政执 假劣兽药的监督工作。 法支队 海勃湾 押等的行政 大队 强制 — 45 — 镇 《兽药管理条例》(2020 年修正)第四十六 条。 农村土地承 103 包经营及承 包经营合同 管理 农村土地承 104 包经营纠纷 调解和仲裁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经营合同管理。向达成流转意向的 的指导。加强对镇人民政府农村 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 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 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 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 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区农牧 (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 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 水务局 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 确记载流转情况。镇人民政府农村 代种养业。根据自然经济条件、 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对土地经营 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 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级流转合同 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按照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加强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 仲裁工作的指导,依照职责分工, 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 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在 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解决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 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 政府等调解; 村(居)民委员会 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 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 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设 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 营纠纷调解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 管理部门承担;负责制定仲裁委 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 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 镇(街 道) 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 村部令 2021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法》(2009 年通过)第三条、第六 区农牧 水务局 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镇 十二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经 〔2013〕2 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对农牧民专 105 业合作社的 指导、扶持 和服务 106 渔业管理工 作 依据职责,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牧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 导、扶持、服务和监督; 按照区 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农牧民 配合区级部门开展对合作社、家庭 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 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牧民专 农牧场的服务工作。 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依法加 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 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 水产养殖证制度,拟定渔业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在 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 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 协助渔业管理部门开展渔业安全 以设渔政检查人员,并执行渔业 生产、生产日常监督、上报、保护 有关任务;办理《水域滩涂养殖 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具体 证》、《渔业船舶登记》,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做好水面承包 实施辖区内拟定渔业发展和渔政 合同管理工作,合法进行渔业生 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 产养殖、鱼苗引进工作;按照区 导实施;协助承担辖区内的渔业行 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采取措施, 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 业培训、渔情信息采集等公共信息 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改善和 服务,渔业技术普及及推广服务工 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 作。 污染;进行渔业科技培训、渔业 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对渔业生 产进行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负责有关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 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进行统一规 划,采取措施增值渔业资源。 — 47 — 区农牧 水务局 镇(街 (乡村 道) 振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7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 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 〔2015〕29 号)全文; 《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 (内党农牧办发〔2020〕14 号)全文;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 见》(内党农牧办发〔2020〕12 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年修正) 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区农牧 镇(街 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 水务局 道) 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 业部令 2019 修正)第三条。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 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财 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宣传 贯彻有关村财务管理的法律、法 规;对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和监督;指导村制定内部财 107 农村集体经 务管理制度;对村财会人员进行 济组织的审 业务培训;查处违反村财务管理 计 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农村“三资” (资产、资金、资源)提供相关 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管,开展宅基 地相关工作;区级经营管理机构 和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 职能的机构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 活动进行审计,包括:(一)资金、 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 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 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 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 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 年农 区农牧 水务局 牧部门 业部令第 6 号)第三条 、第八条;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道)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 9 号)第八十八条。 (八)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 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 产等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 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 国家审计机关和市业务主管部门等 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经 108 村级财务管 理 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 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 项“三资”管理制度;协调财政部 门或镇负责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 导和监督工作由镇经营管理站或 区农牧 〔2021〕121 号)第五条; 承担镇农牧业经营管理职能的机 镇(街 水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构负责;镇未设立农牧业经营管理 道) 区财政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局 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 机构或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其日常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接由区农牧 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 48 — 9 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 109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技 市生态 术指导、技术培训、实地督导检 环境局 查及试验示范,负责将农用揭膜、 负责辖区内农业面污染治理,维护 海勃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面源污 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 管理现有地膜回收网点,组织引导 区分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染治理 围,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料和生 农牧民做好农业面污染治理工作, 区农牧 六条、第二十七条; 物肥料,推广使用低毒高效低残 做好的宣传引导及监督工作。 水务局、 留农药工作,推广废旧农膜污染 道)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全文。 区工信 的防治技术。 局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 110 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畜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 市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 环境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 年施 畜禽养殖污 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 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 海勃湾 镇(街 行)第四条、第五条; 染防治 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 区分局、 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 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 区农牧 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 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 关工作。 水务局 48 号)第(六)项。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 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负责本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 年修正) 区内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管理工 111 耕地质量长 作,确保已建成的耕地质量监测 协助市级农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 区农牧 镇(街 期定位监测 点每年度正常运行,有专人负责 工作。 水务局 道) 各监测小区内容处理、田间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质量监测评价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农耕保字 〔2022〕6 号)全文。 观察记载、调查取样等工作,确 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2 年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 农畜产品质 112 量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协助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 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镇、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 加强对镇和街道农畜产品质量安 村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 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全网格化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 格化管理体系,建立镇有监管员, 区农牧 镇(街 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管理,对监管员进行农畜产品质 村有协管员的网格管理,明确职能 水务局 道)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 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培训。 职责,建立起岗位责任、巡查检查、 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 速测筛查、信息上报、宣传培训、 十条、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考核奖励等监管制度。 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 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镇农产品质量安全 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 号) 全文。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 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 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 113 畜禽养殖废 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 修订)第 弃物综合利 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积极参与 区农牧 镇(街 四章; 用的指导和 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 学习,并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水务局 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国 服务 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 务院令第 643 号)第五条。 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 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 用设施。 — 50 — 农业科技成 114 果推广及三 农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 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 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 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 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国 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 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 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 力。 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 提高推广效率。 区农牧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 水务局 道) 年修正)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区农牧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 水务局 道) 年修订)第十一条 。 农业新品种、 新技术、新 115 成果推广示 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 范,农业技 育、培训服务。 术宣传教育、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积极参与 学习,推广使用农作物新品种、新 技术、新成果。 培训服务 116 117 渔业技术宣 实施渔业公共信息和渔业技术宣 传教育、技 传教育、培训服务。实施各级人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积极参与 区农牧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 术培训、技 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渔业技术的引 学习。 水务局 道) 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一条。 术推广 进、试验、示范。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市农牧 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 业综合 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 对违法捕捞 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发现情况立即上报农牧主管部门, 法支队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年修正) 的监管 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 配合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海勃湾 道) 第三十八条。 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 大队、 超过规定比例等违法捕捞行为进 区农牧 行监管和处罚。 水务局 — 51 — 118 119 120 违反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 饲料、饲料 行再加工、添加物质,或经营“三 无”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 添加剂生产 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 企业违法生 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发现后及时劝阻,立即上报区农牧 产产品行为 不按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 部门,配合农牧部门取证调查。 度,或者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 的监督检查 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和处罚 经营者的处罚。养殖者对外提供 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外来牲畜疫 负责对外来牲畜疫病防控的宣传 配合开展外来牲畜防疫监督管理 情防治和检 工作,开展疫病检测、动物检疫、 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测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 加强农牧业部门内和农牧与发改、 负责辖区内农业“四控”工作,承担 属地责任,组织引导农业企业、农 开展控肥、 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间 户落实农业“四控”工作,指导农户 控药、控水、 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类农业 使用国标地膜、引导使用加厚高强 控膜“四控” 项目和补贴政策,按照相关任务 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及时回 收、处置残膜,做好地膜使用、回 行动 目标,监督指导镇和有关街道落 收、利用、处理台账,做好宣传引 实有关措施。 导及监督工作。 区农牧 水务局 镇 区农牧 镇(街 水务局 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 年修 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区农牧 镇(街 六条、第二十七条; 水务局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全文。 监督检查责任: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农 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 监督管理。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 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 121 对肥料的监 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 区农牧 镇(街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 督检查 告,向地方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和 门日常监管工作。 水务局 道) 年第 1 号)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 或个人,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52 — 122 抽样责任: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 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 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 进行检查。承检责任:监督检查 机构和检验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 序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信息公 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 对农业转基 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 因生物安全、 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 生物标识的 向地方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和 门日常监管工作。 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检 查的部门应相同极人民政府进行 专题报告,同时报市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镇(街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 年 海勃湾 道) 修正)第四条。 大队、 区农牧 水务局 监督检查责任:由区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 123 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信 市农牧 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 业综合 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 行政执 植物检疫监 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 法支队 镇(街 督 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 门日常监管工作。 海勃湾 道) 市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 大队、 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 区农牧 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 水务局 个人,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53 — 《植物检疫条例》(2017 年修正)第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7 年修正)第三条、第四条 。 对饲养、经 营动物和生 124 产、经营动 物产品的单 位和个人的 监测、检查 审查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 监督检查或案件处理过程对有关场所 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 关的资料。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 管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管理结果,依 法向社会发布监督管理结果公告,向 地方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和同级有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 关部门通报监督管理情况。对无正当 门日常监管工作。 理由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企业或个人, 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 题,组织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 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市主管部 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向被抽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告知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镇(街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 年修正) 海勃湾 道) 第十五条。 大队、 区农牧 水务局 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检查规 范或检查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 行抽查。对需要复查并具备检查条 件的,处理单位和企业有异议的, 市农牧 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查机构应当按 业综合 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信息公 125 对种子质量 的监督检查 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 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 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 行政执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 法支队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年修正) 门日常监管工作。 海勃湾 道) 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 大队、 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 区农牧 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 水务局 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企 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 重大违法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 告,同时报市主管部门。 — 54 — 126 对生产经营 发现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 对辖区发现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假、劣种子 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予以审 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 的处罚 查,决定是否立案。 并立即上报。 落实农村牧 127 区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 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好 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 全面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 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集体 资产所有权,强化农村牧区集体资 产财务管理。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 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经营性资产股 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农牧民集体资 产股份权利。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牧 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挥农 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维 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 利,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引导 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 市农牧 业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海勃湾 大队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 区农牧 镇(街 水务局 道) 第(十六)项;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内党发〔2018〕8 号)第(十九) 项。 四、应急管理领域(16 项) 生产经营单 位(危化、 工贸、烟花 128 爆竹、非煤 矿山企业除 外)安全生 产监管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进 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 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 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 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 区应急 镇(街 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 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紧急 管理局 道)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修正) 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 措施现场处置,并按约定时限上报 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 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处罚。 理。 — 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储 129 存、经营安 全生产监管 130 131 矿山企业生 产安全检查 非煤矿山安 全生产监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 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 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 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 镇(街道)举报按照职责分工 及时予以处置。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具 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化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抢救救援 工作;对矿山企业加强日常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矿山企业依 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 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 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设备。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接到发生安全生 产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 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经当地人民政府 批准,组织对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进行调查处理。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 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对日常 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 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 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处理。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以及事故应急 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公安局 海勃湾分 局、区应 急管理局、 镇(街 区市场监 道) 管局、海 勃湾区消 防救援大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修正) 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至 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修正)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 四条、第五条。 区应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订) 管理局、 镇(街 第三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五条、八十条、 区能源 八十五条; 道) 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 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 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负 区应急 镇(街 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管理局 道) 第八十六条; 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修正) 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 56 — 危险化学品 132 安全生产监 管 冶金等工贸 133 行业安全生 产监管 区工信、商务、生态环境、应急 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 安、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 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 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 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 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 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 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 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 除,依法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 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冶金等工贸行 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 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 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 置、器材,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 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 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 处理。督促村社区做好危化品违法 第九条; 区应急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修正) 管理局 道)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修订) 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问 第六条。 题隐患情况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对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进 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日常检 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及安 全隐患,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 第九条; 区应急 管理局 镇 消防领域安 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 全生产监管 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 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促整改火灾隐患。 — 57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修正)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 第五条。 海勃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修正)第 区消防 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 救援大 队、区 安委会 镇(街 道)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 修正)第 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相关成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员单位 (国办发〔2017〕87 号)第九条。 海勃湾 135 加强基层消 防力量建设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区消防 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 救援大 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 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 担火灾扑救工作。 队、区 安委会 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修正)第 镇(街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道)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 修正)第 八条、第四十三条。 相关成 员单位 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 救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 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 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 传教育,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 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森林火灾隐 136 患排查和火 灾扑救 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 患;组织协调大规模突发性火情 的现场扑救等工作。国有林场、 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 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 市自然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 资源局 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统筹 海勃湾 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 区分局、 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森林防火区 区应急 进行日常巡查,出现重大火情立即 局、海 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并配合做好火 勃湾区 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消防救 援大队 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 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 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 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 报。 — 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修正)第 镇(街 道) 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 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16 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修正)第八 137 水旱灾害防 御 区水利、应急、住建、农牧等部 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防洪抗旱的组织、协 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对 水利工程、排涝工程安全加强监 督管理;水利、应急、住建、农 牧等部门应与自然资源、交通运 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 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 单位和居民进行教育,普及防灾 减灾知识;按照防洪抗旱规划建 立并完善防洪排涝抗旱体系和水 文、气象、通信、以及洪涝干旱 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洪抗 旱能力;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积 极参加防汛抗旱工作,因地制宜 采取防汛抗旱措施。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对辖区内水利工程、河湖沟道、水 第五十四条; 库、淤泥坝等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修正)第 记录。配合开展防洪抗旱教育。组 市水务 织参加防洪抗旱工作,因地制宜地 局、区 采取防洪抗旱措施,当洪水威胁群 应急管 众安全时,应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 理局、 镇(街 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发现 区住建 道) 或收到破坏水坝和堤防等危害防 局、区 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要进行初步核 农牧水 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 务局 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 修订)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条、第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 3.1.4(2) 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条、、第 4.9.1 条、第 5.2.2 条、第 5.2.9(4) 条。 配合协助应急管理、水利、住建等 应急管理部门、水利部门等有关 138 防止或减轻 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 洪水灾害, 抢险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 在汛期进行 灾意识;在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防御洪水 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 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部门开展对城市内涝和危房的排 查,落实相关防汛措施;在人民政 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相 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防汛救灾和 灾后重建工作;对辖区居民进行防 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汛期加强 应急值守,做好辖区汛情预警,及 时反馈汛情信息。 139 自然灾害情 况统计 区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负 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 况统计工作。 市水务 局、区 应急管 理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三十 区住建 道) 一条、第四十七条。 局、区 农牧水 务局 镇(街道)为统计单位,负责提供 区应急 镇(街 灾情及其它相关数据。 管理局 道) — 59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全文;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 (应急〔2020〕19 号)全文。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 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 灾害分级应对和灾情统计制度。 组织编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 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 140 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 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生安全 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 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及 自然灾害应 设施建设。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各 时上报;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 区应急 镇(街 急救援 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 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配合现 管理局 道) 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 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 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 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 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 力量建设,指导镇街及社会应急 救援力量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 141 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它负有安全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 助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应当制 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 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 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区应急 镇(街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故应急救援 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 管理局 道) 第八条;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生产安 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现突发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修 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 件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 正)第六十条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 出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60 — 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型商场、 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农 牧、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牵头负 142 商贸流通领 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 域安全监管 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街 道)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 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 小 型餐 饮住 宿场所 (星 级 酒店 除 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 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 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 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 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 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区商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局、区 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修正)第 管局、 镇(街 四条; 海勃湾 道)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 修正)第 区消防 八条; 救援大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修正) 队 第三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 安全生产和 143 消防宣传服 务 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区应急 第十三条; 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修正) 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安全生产 海勃湾 镇(街 第九条;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消防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修正)第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意识。 救援大 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 修正)第 队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林草领域(48 项) 市自然 森林草原防 144 火宣传、检 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方案,审核及 组织辖区居民开展森林草原防火 查和火险预 开展春秋防火宣传、检查,负责 宣传、检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服 警预报信息 开展具体公共服务事项。 务事项开展所需的辅助配合工作。 发布 资源局 海勃湾 镇(街 《草原防火条例》(2008 修订)第八条; 分局、 道)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16 区应急 管理局 — 61 — 《森林防火条例》(2008 修订)第十条; 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45 草原生态状 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 况和草畜平 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 衡、禁牧休 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 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 牧情况监测 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 工作 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 天然草原退 146 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定期逐 禁牧休牧情况。 市自然 资源局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海勃湾 道) 第二十五条。 分局 负责贯彻落实市退牧还草有关政 牧还草及退 组织编制本区退牧还草工程规划 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发动群众积 市自然 化草原生态 和实施方案,落实退牧还草工程 极开展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市 资源局 镇(街 三十一条; 修复治理等 目标、任务、责任、资金等方面 批准的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合理确 海勃湾 道)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 重大工程建 工作。 定退牧范围,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 分局 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 法(试行)》第十九条、二十条。 部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 指定草原保护和建设统计人员协 147 统计基层镇 负责对基层统计对象进行业务指 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 市自然 草原保护和 导监督汇总上报,建立统计基层 草原保护和建设数据收集上报,数 资源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 建设数据工 网络,按照草原法、统计法要求 据质量验收,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海勃湾 道) 八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作 依法开展统计相关工作。 统计基层建设,配合林业和草原主 分局 管部门开展草原方面统计检查。 草原生物灾 148 负责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 害监测上报 负责行政区域内草原生物灾害监 辖区内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上 市自然 以及草原生 测预警上报,负责草原保护的动 报,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 资源局 镇(街 物灾害防控 员、组织和技术协调服务工作和 辖区内草原保护的动员、组织和技 海勃湾 道) 工作的组织 防控草原生物灾害工作。 术协调服务工作和防控草原生物 分局 指导 灾害工作。 — 62 — 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订)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在草 149 原上开展经 对辖区内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 营性旅游活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性旅游活动,侵犯草原所有者、使 动,破坏草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 原植被的处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及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进行巡查 罚 镇 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5) 市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 资源综 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合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执法支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队海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湾大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五项。 适 用 于 镇 和 涉 农 街 道 已 承 接 自 治 区 赋 权 事 项 的 地区 适 用 对买卖或者 150 以其他形式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非法转让草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原的处罚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26) 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加 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 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 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于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市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 涉 农 资源综 六十四条; 街 道 合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执法支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队海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 区 湾大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 权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事 项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六项。 的 地 区 — 63 — 适 用 151 对非法开垦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草原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27)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对辖区内非法开垦草原行为开展 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非法 开垦草原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 镇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于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市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 涉 农 资源综 六十六条; 街 道 合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执法支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队海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 区 湾大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 权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事 项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七项。 的 地 区 对在荒漠、 半荒漠和严 适 用 重退化、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于 化、盐碱化、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市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 涉 农 资源综 六十七条; 街 道 合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执法支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队海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 区 湾大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 权 事破坏草原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事 项 植被的其他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八项。 的 地 石漠化、水 土流失的草 152 原,以及生 态脆弱区的 草原上采挖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统筹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 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 为,依法进行查处。 植物或者从 活动的处罚 镇 区 (28) — 64 — 配合开展辖区封禁保护区内管护 国家沙化土 153 地封禁保护 区日常监督 管理 负责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日 人员的选聘、日常巡护监管;对在 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沙化土地 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建设修筑设施、 封禁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初审上报 破坏基础设施、砍伐、开垦等一切 工作;负责监督封禁区日常监测、 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 管护工作。 制止,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 市自然 资源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 修正) 海勃湾 道) 第四条第二款。 分局 行打击。 对未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或者未按照 规定的时间、 154 市自然 区域和采挖 负责指导镇(街道)草原生态保 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加 方式在草原 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 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 上进行采土、 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 采砂、采石 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 资源综 镇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等活动的处 湾大队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九项。 (29) 对离开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在草原上行 订)第二十四条; 驶或者未按 155 订)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 《中华人民国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 照确认的行 负责指导镇(街道)草原生态保 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加 资源综 七十条; 驶区域和行 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 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 合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驶路线在草 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 执法支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原上行驶, 案件。 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队海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湾大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破坏草原植 镇 被的处罚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30)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项。 — 65 — 适用于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适 用 于 镇 和 涉 农 街 道 已 承 接 自 治 区 赋 权 事 项 的 地区 适 用 对违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于 草原建设项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目以及草原 市自然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涉 农 资源综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街 道 合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执法支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队海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 区 湾大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 权 罚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事 项 (32)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二项。 的 地 承包经营者 156 建设小面积 人工草地、 建设旱作人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统筹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 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 镇 为,依法进行查处。 工草地的处 区 适 用 于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镇 和 对采售、收 购、加工、 157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采集、 销售发菜和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 采集、收购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违法违规行 带根野生麻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 黄草的处罚 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镇 市自然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涉 农 资源综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街 道 合行政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已 承 执法支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 自 队海勃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治 区 湾大队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赋 权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三项。 事 项 的 地 区 — 66 — 适 用 对未取得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于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市自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 涉 农 资源综 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街 道 合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执法支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队海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 区 湾大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 权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事 项 原野生植物 采集、收购 许可证或者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未取 未按照采集、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 158 收购许可证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 的规定采集、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 收购草原野 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镇 生植物的处 罚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四项。 的 地 (34) 区 适 用 对在基本草 159 原上超过核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定的载畜量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放牧的处罚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36) 统筹镇网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 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 报的对辖区内超载放牧的,依法进 行查处。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于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市自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 涉 农 资源综 八条; 街 道 合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执法支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队海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 区 湾大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 权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事 项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六项。 的 地 区 — 67 — 适 用 于 对在实行禁 160 牧休牧的基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本草原上放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牧的处罚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37) 统筹镇网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 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 报的在辖区内禁牧休牧的基本草 镇 场上放牧,依法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镇 和 市自然 订)第二十四条; 涉 农 资源综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 街 道 合行政 修正)第三十八条; 已 承 执法支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 自 队海勃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治 区 湾大队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赋 权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七项。 事 项 的 地 区 适 用 对饲草饲料 基地建设不 符合基本草 161 原规划或者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饲草饲料种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 植种类不符 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合规定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 于 订)第二十四条; 镇 和 统筹镇网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 市自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 涉 农 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 资源综 修正)第三十九条; 街 道 合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已 承 执法支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接 自 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 队海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 区 行查处。 湾大队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赋 权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事 项 报的对辖区内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 (38) 镇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八项。 的 地 区 — 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 适 用 162 第二十四条; 于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镇 和 涉 农 对草原围栏 市自然 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建设中因阻 资源综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街 道 合行政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已 承 执法支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接 自 破坏的处罚 队海勃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治 区 (39) 湾大队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赋 权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事 项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的 地 断道路对草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辖区内 原造成碾压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镇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九项。 区 非法使用草 163 原或擅自改 变草原用地 性质的处罚 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 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 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 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 复草原植被。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辖区内 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 恢复草地植被。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镇 市自然 对不签订草 164 畜平衡责任 负责指导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 书的处罚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 资源综 与各村、草原承包户签订草畜平衡 责任书。对辖区内不签订草畜平衡 责任书的,依法进行查处。 镇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 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 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 适用于 第二十四条; 镇和涉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农街道 第四十六条; 已承接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赋权事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项的地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十一项。 区 草原保护、 165 建设和利用 情况的监督 检查 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负 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加 责对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 强对辖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 督和指导。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 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镇人民政 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与草原 应当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 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草原保护责任书。 草原鼠虫害 166 毒害草监测 负责组织镇(街道)人员培训; 预警、调查 宣传草原鼠虫害毒害草防治知识。 以及防治 组织草原鼠虫害毒害草情况调查 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草 原鼠虫害毒害草调查情况。 市自然 资源局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 海勃湾 道) 五条、第十四条。 分局 市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修 资源局 镇(街 正)第十三条 第二款; 海勃湾 道)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分局 三十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 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将基本草 167 基本草原保 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 护的监督检 任考核,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党 查 工委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 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加 市自然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 资源局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 的监督检查。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 海勃湾 道) 修正)第六条。 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分局 保护责任书。 对在草原防 火期内,经 168 批准的野外 用火未采取 防火措施的 检查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 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 火的检查工作的培训。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对行政辖区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分局、 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自然 资源综 镇(街 发现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立即进行 合行政 道) 制止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执法支 队海勃 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湾大队、 区应急 管理局 — 70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16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五条。 对未取得草 169 原防火通行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 证进入草原 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 防火管制区 火的检查和培训。 的检查 对擅自在森 170 林防火区野 负责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案 外用火的处 件的查处。 罚 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 171 林业基础设 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 施建设 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 护能力。 172 173 林业科技推 广 负责组织镇(街道)人员培训, 并对镇(街道)林业科技相关知 识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实施林 负责组织镇(街道)人员培训并 业重点工程 对镇(街道)植树造林工作进行 植树造林 指导。 市自然 资源局 对行政辖区内未取得草原防火通 海勃湾 分局、 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监督检 市自然 查工作,发现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 资源综 镇(街 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立即进 合行政 道) 执法支 行制止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队海勃 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湾大队 区应急 管理局 市自然 资源综 对行政辖区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 合行政 执法支 镇(街 野外用火进行制止并报告林草局。 队海勃 道) 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湾大队、 区应急 管理局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加强森 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 管护工作。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分局 市自然 组织人员向居民推广林业科技相 资源局 关知识,做好技术服务、技术指导。 海勃湾 分局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林 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71 —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分局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16 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16 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道) 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镇(街 十一条; 道)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办法》(2021 修正)第五条。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道) 法>办法》(2021 修正) 第十四条。 174 提供退耕还 负责组织镇(街道)人员培训并 组织人员向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 林技术指导 对镇(街道)退耕还林技术工作 地承包经营权人指导退耕还林技 和技术服务 进行业务指导。 术和技术服务。 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 统筹网格力量对林业病虫害情况 林业病虫害 的监测防治 飞播治沙造 176 林、 封山 (沙) 育林技术指 导及咨询 发现或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安 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 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 组织开展并指导镇(街道)做好 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 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 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 资源保障。 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负责组织镇(街道)人员培训学 习并对封山育林相关知识和技术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发布林业有 177 镇(街 《退耕还林条例》(2016 修订)第六条、第 海勃湾 道) 三十二条。 市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资源局 镇(街 三十五条; 海勃湾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分局 修订)第十九条。 市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 修正) 组织人员学习封山育林相关技术 资源局 镇(街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并组织实施。 海勃湾 道)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分局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森 市自然 法>办法》(2021 修正)第二十条。 害生物预报 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趋势 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并向林业和草 资源局 镇(街 及防治技术 预报并提供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原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 海勃湾 道) 情况。 分局 咨询 品种保护服 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市自然 林业植物新 178 资源局 分局 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 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 175 市自然 向国家或自治区申请审定或认定。 收集植物新品种相关材料、上报林 资源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修正)第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海勃湾 道) 二十五条。 分局 — 72 — 对在林区采 伐林木不依 179 法采取防止 水土流失措 施的处罚 市水政 负责对镇(街道)实施对在林区 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 失措施的处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负责在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包括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综合行 镇 履行的责任。 180 伐林木行为 的行政处罚 队 负责在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 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 教育。 统筹网格力量对盗伐、滥伐林木情 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滥伐林木 的情况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 作。 对毁坏林木、 毁坏林地行 181 为(包含在幼 负责在辖区内毁坏林木、毁坏林 林地砍柴、毁 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 苗、放牧,破 区内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 坏退耕还林 宣传教育。 地表植被)的 支队海 勃湾大 (55) 对盗伐、滥 政执法 统筹网格力量对毁坏林木、毁坏林 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相关 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 工作。 行政处罚 — 73 —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分局、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分局、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 适用于 第二十四条; 镇和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修正 农街道 本)第五十二条; 已承接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 年通过)第三条;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赋权事 办公厅《关于深化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 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 项的地 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十五项。 区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道) 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镇(街 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道) 《退耕还林条例》(2016 修订)第六十二条。 182 违法使用林 地案件(包 含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 在临时使用 的林地上修 建永久性建 筑物、临时 使用林地期 满后一年内 未恢复植被 或者林业生 产条件的、 擅自复耕) 的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 工、运输明 183 知是盗伐、 滥伐等非法 来源的林木 行为的处罚 违反野生动 184 植物法律法 规的行政处 罚 市自然 资源局 负责在辖区内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海勃湾 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合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法使用林地情 分局、 理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的宣传教 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 市自然 育;为镇(街道)林地保护工作 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 资源综 提供技术指导、地类属性鉴定等 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合行政 支撑,对上报案件情况进行审核。 执法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镇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退耕还林条例》(2016 修订)第六十二条。 队海勃 湾大队 市自然 资源局 负责在辖区内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海勃湾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法使用林地情 分局、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 市自然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 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 资源综 者变卖所得;负责在辖区内合理 合行政 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执法支 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教育。 队海勃 湾大队 市自然 资源局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反野生动物法 海勃湾 负责在辖区内违反野生动植物法 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 分局、 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 市自然 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 资源综 责在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野 合行政 教育。 执法支 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队海勃 湾大队 — 74 — 镇 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 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条四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 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17 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修正)第 八十五条; 违反林草有 185 害生物防治 检疫法规的 行政处罚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反林草有害生 负责在辖区内违反林草有害生物 物防治检疫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摸 防治检疫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 排,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核, 罚。 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自然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镇 队海勃 《植物检疫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011 修正)第三十条; 湾大队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修正)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 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 违反林草种 苗及植物新 186 品种管理法 规的行政处 罚 市自然 三项、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 资源局 条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反林草种苗及 海勃湾 负责在辖区内违反林草种苗及植 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全 分局、 物新品种管理法规的行为实施行 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 市自然 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保护林草 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资源综 种苗和植物新品种的宣传教育。 门;配合做好在辖区内保护林草种 合行政 苗和植物新品种的宣传教育。 执法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队海勃 (2014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 湾大队 四十二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镇 《退耕还林条例》(2016 年修订)第六十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2018 修订)第二十四条。 — 75 — 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 187 林木采伐的 况告知至镇(街道),并加强日 审批后监管 常监管,对发现上报的乱采乱伐 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188 防沙治沙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按照防沙 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 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 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 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 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 已经沙化的土地。按照土地沙化 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 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 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草原或者其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 做好林木采伐伐中、伐后管理,按 规定进行更新造林,发现问题及时 上报林草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 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和增加植 被、治理沙化土地工作。协助有关 部门做好沙化土地监测工作。 市自然 资源局 海勃湾 分局、 市自然 资源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镇(街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 十九条。 市自然 资源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 修正) 海勃湾 道) 第十四条。 资源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海勃湾 道) 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分局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的方针政策,负责指导 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培育 和保护管理,开展公益林的区划 189 生态公益林 界定、定权发证、实施方案编报、 管理 组织实施、档案建设与管理、销 长变化统计上报等工作,协助财 政部门进行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 理使用,为农牧民发放森林生态 协助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宣传生态 公益林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 作的方针政策,实施管理辖区内公 益林管理工作,并配合林草主管部 门开展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确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生态 公益林管护等相关工作。 效益补偿基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 76 — 市自然 分局 190 野生动物保 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 护 的危害提供业务指导。 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 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 业、林业生产。 市自然 资源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 海勃湾 道) 修订)第十八条。 分局 六、生态环境领域(24 项) 191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放 市生态 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 环境局 查处理,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农 海勃湾 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区分局、 治理工作监督指导。 市生态 工信部门:负责对工业园区废水 环境综 收集处理、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 合行政 工业和生活 运行进行监督指导。 废水回收处 城管部门:统筹建设城镇污水处 置 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 障其正常运行,协调推进本地区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废水回收工作, 对工作中产生矛盾纠纷负责协调 化解;负责定期收集上报废水回收 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困难。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区城市 再生水利用工作;负责城镇排水、 管理综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的监督管 合执法 理工作,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 局、区 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管,承担城镇 工信、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规 区农牧 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水务局 — 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 正)第四十五条; 镇(街 道) 生态环境部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发展改 革委等 18 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 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全文。 危废、固废 192 源头管理和 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固体废物、化学 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再生资源综合 利用和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 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大宗工业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 用补贴政策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 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的环境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 废物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持有剧毒化学 品购买许可证的企业对废弃或过期剧毒 化学品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监督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持证企业危险废 物规范化处置工作;负责对依法收缴以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 及公众上交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处置; 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设危废 依法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通运输 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 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危 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 险废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管理及运 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 输工具安全管理,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 关情况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 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 部门。 利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引导有关 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有关地区和部门履行危险废物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因安全事故造 成次生生态环境事件。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全市学校积 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组织学校 制定废弃或过期试剂药品等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监督管理学校危 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督促学 校按生态环境要求规范处置实验 室废水及各类污染物。 — 78 — 市生态 环境局 海勃湾 区分局、 市公安 局海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湾分局、 市交通 运输局、 区工信 局、区 农牧水 务局、 区应急 管理局、 区教育 局 第五十一条; 镇(街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2020 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 193 194 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文 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对工业企业生产加工、建 对工业企业 筑工地夜间施工、高音喇叭、道 路交通、特殊活动等产生噪声的 生产加工产 行为进行职责认定,对属于噪声 生噪声、社 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 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会生活噪声、 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实施大气、 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 建筑施工噪 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 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 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要素的污 声、道路交 染防治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工 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 通噪声扰民 业企业噪声进行管理。 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 行为及特殊 噪声、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 场确认等工作。 理。负责禁鸣标识和机动车禁限 活动的监管 行标识设置。 城管执法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 执法 中,以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所 产的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场 地噪声进行管理。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 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 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 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在 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 对在城市道路行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 公安交管 道路移动污 使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测。 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 部门予以配合。 染源监测和 公安机关: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 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 防控治理 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 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规定,依法查 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处排放不合格机动车。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机动车辆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监督管理, 开展 淘汰老旧营运车辆及强制报废机动车工作,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监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督促运营部门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 污染防治工作。 — 79 — 市生态环 境综合行 政执法支 队海勃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大队、市 镇(街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 公安局海 道) 七十条。 勃湾分局、 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 法局 市生态 环境综 合行政 执法支 队海勃 湾大队、 市公安 局海勃 湾分局、 市交通 运输局 镇(街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 十三条。 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清理 违法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 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 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责令 195 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 发改部门:负责控制高耗能行业 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 清理企业违 产能规模,严控“两高”行业新增 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 法违规产能 产能。 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 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高耗能行业 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 节能技改,制定并实施淘汰落后 门处理。 市生态 环境局 海勃湾 区分局、 区发改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道) 修正)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委、区 工信局 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推动落后过剩产能退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 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 传教育工作,推动和提高社会组 织、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 196 生态环境宣 传 高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指 导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指导绿 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市生态 督促辖区内单位、企业、公民落实 环境局 镇(街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切 海勃湾 道) 实履行环保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 区分局 地建设。支持社会团体、非政府 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 80 —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2020 修订)第四十三条。 配合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 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 197 日常工作进行督导。依法对辖区 加强环境隐患监察,加强网格化环 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 境监管体系运行,指导村(居)委 污染源和环境治理;加强环境污染 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发现环境违 市生态 环境监管“网 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 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市党委、政府 环境局 镇(街 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 格化” 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对 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 海勃湾 道)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三)镇政府 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 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对违 区分局 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 法排污单位的整改工作。协助处理 复等方面实施监管,督促辖区内 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 (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 第四十七条; 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 作。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约定 突发生态环 198 境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 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 市生态 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重特大环境 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 环境局 镇(街 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 海勃湾 道) 调查处理。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区 区分局 人民政府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 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 会公布。 正)第七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 修正)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 年版)。 — 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 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199 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 市生态 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源地、地下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局 水源地环境 完善标识标牌、地理界标和警示 工作。对辖区水源地开展日常巡查 海勃湾 镇(街 保护 标志、隔离设施等水源保护区基 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 区分局、 道) 础设施,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 区农牧 地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制定整治 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水务局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规定》 200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全文。 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的企 市生态 业、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企业 环境综 进行查处; 合行政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 执法支 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的企业进行 队海勃 查处; 湾大队, 发改部门:负责对达不到强制性 市水政 业综合整治 水利部门:负责对违规取水行为 进行认定,确认违法后,连同相 条 ; 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造成环境 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进行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 方案并组织实施。 “散乱污”企 第二十条; 完善“散乱污”企业网格化监管模式, 开展日常排查工作,重点关注城乡 结合部、行政交界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第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 第七十七条; 镇(街 政执法 道) 支队海 勃 行查处; 队、、 有关部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 区市场 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市场 监管局、 监管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管,查 区工信 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职能 局 — 82 — 六十五条; 综合行 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 职责引导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正)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修订)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 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 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 行动方案》全文。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焚烧农作 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201 焚烧秸杆治 理和处罚 的行为进行查处。 林草、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对焚烧秸杆引起火灾、 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 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 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镇、网 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 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 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 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 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 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市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资源综 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修正)第 执法支 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队海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湾大队、 市公安 局海勃 镇(街 道) 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 九条; 湾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海勃湾 区消防 救援大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队 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 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 202 河流流域及 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市主管部 相关涉水企 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 业的水质监 测。水利部门推进河湖清四乱”整 测和污染防 治行动,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 治 乱采、乱建、乱堆等违法违规问 题进行排查并整治。 海勃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 分局、 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 市水政 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 综合行 镇(街 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 政执法 道) 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 支队海 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勃湾大 队、区 农牧水 务局 — 83 — 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 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 单》全文。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 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 气应急减排清单,会同工信等部 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203 重污染天气 应对 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 实施方案并实施。生态环境、发 改、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 源、住建、交通、农牧等负有强 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 修正)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 市生态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 环境局 镇(街 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 海勃湾 道) 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 区分局 关部门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 年版)全文。 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 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 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 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 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 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 204 农业和农村 治理信息共享。严格畜禽规模养 污染防治治 殖环境监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 理 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开展重金 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农 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门采取措施,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 位和公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完善村规民约制度。防治土壤污染 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 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 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 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 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组织 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开展畜禽 水产养殖及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 监督指导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 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第三十三条 ; 市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局 (2018 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海勃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 区分局、 市生态 环境保 护综合 行政执 法支队 海勃湾 大队 正)第五十二条;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道) 法》(2020 修订)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 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 205 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各类污 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督促 生态环境保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 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护目标责任 度的落实。负责落实污染物减排 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制 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 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市有 护目标责任制。 关部门报告。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 修正) 市生态 环境局 镇(街 海勃湾 道) 区分局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 实施方案》第一部分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体系 第(一)项健全自治区负总责,盟 市、区抓落实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 湿地生态环 206 境、生物多 样性等保护 工作 化工企业地 207 下水水质监 测和污染防 治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 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 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 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 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 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 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 工作。 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 市生态 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 环境局 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 海勃湾 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 区分局、 镇(街 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 市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道) 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资源局 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 海勃湾 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分局 第二十九条;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 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的通知第 六部分保障措施。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 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 市生态 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 环境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 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 海勃湾 道) 正)第九条; 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 区分局 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85 — 正)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 六条。 挥发性有机 208 物(VOCs) 污染深度治 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等部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 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摸底调查, 行业 VOCs 排放情况开展巡查并做 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 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 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 VOCs 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 治理。 理。 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 209 水环境综合 整治 境、水利、农牧、林草等有关部 门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生 态环境保护。 210 211 草蓄平衡和 禁牧工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 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 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 法;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 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 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 展;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 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 时准确发放到位。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 市生态环 境局海勃 湾区分局、 镇(街 市交通运 道) 输局、区农 牧水务局 市生态环 境局海勃 湾区分局、 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建立河长制, 市自然资 负责河岸(面)保洁、排污口封堵、 源局海勃 镇(街 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 湾分局、区 道) 发改委、区 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工信局、区 农牧水务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 正)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 正)第三十三条。 市自然 资源局 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蓄平衡 海勃湾 镇(街 《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和禁牧休牧工作。 分局、 道)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区农牧 水务局 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 负责辖区内巡护工作,发现火情、 市自然 森林资源保 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 资源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订)第 护 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 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林业等 海勃湾 道) 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有关部门报告。 分局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 86 — 推广农用地 膜使用及健 212 全废旧农膜 回收利用体 系 213 履行生态环 境保护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加强农膜市场监管。严 格执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 膜》(GB13735—2017)国家标准, 禁止在旗生产、销售、使用厚度 低于 0.01mm 的非国标农用地膜。 同时,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 做好科学使用农用地膜的宣传工 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应用。建立 专家工作指导组,强化对试点镇 作。 的技术指导服务。因地制宜开展 地膜覆盖、机械化捡拾回收等关 键技术服务,加强地膜应用调查 与残留污染检测,科学评价区域 污染状况与治理成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生 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 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属 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 地管理责任。协助制定、执行本辖 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 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 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环 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 境质量。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 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环 党工委、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市、区 境质量良好稳定,统筹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市、 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 区农牧 镇(街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水务局 道) 《关于禁产禁销禁用非标地膜的通知》全文。 环境局 镇(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 海勃湾 道) 第六条、第十三条。 市生态 区分局 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境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 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214 环保设施运 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 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 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 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市生态 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 环境局 镇(街 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约定 海勃湾 道) 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区分局 — 87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 修正)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 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