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16号++关于印发《赫山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docx
HSDR-2018-00009 益赫政发〔2018〕16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 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 单位: 现将《赫山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 1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7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 -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置 3.4 债务风险事件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 3 -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 舆论引导 4.4 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资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责任追究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时间 - 4 - - 5 - 赫山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主 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 金融风险,维护全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 43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6〕88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 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 号) 、 《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25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防范 - 6 - 和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本区范围内政府已经 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 定代偿责任,或者无力履行其他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偿还责任以及 安排的财政支出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 2014 年末政府 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区政府请省政府代理发行的一 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 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 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 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 - 7 - 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 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 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1.4 工作原则 1.4.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区政府对全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组织相 关部门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区级地方政 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1.4.2 积极预防,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性债务 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快速反应,及时应对。 1.4.3 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 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做到科学决策、妥善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债务管理领 导小组) ,作为非常设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 - 8 - 2.1 应急组织机构 当本行政区域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成立政 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债务应急领导小 组) ,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区 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债务单 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 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全区各类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2.2.2 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各级债务应 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2.3 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财政局 归口管理全区政府性债务,承担区债务应急领导 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定债务 - 9 - 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记录、 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承担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 他工作。 区发改局 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 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审计局 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 区金融办 负责协调区内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配合 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 作。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 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 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 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督促落实还债资金,及时向区债务应急领 导小组报告。 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单位 负责落实安排好债务还款 资金,配合财政部门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偿债资金分类纳入年 度部门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制定或有债务年度还款计划,并 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定期梳理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据实 填报各类报表,存在逾期债务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 - 10 - 预案。出现债务偿还风险时,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提出处置建议方案。 其他部门(单位) 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 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1)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提供的一般债务率、专项 债务率、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 制,定期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 报告、早处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通报区债务应急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 (2)区政府、区财政局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 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3)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定期排查风险隐 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 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 11 -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 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3 个月以上向区政府及区财政 局报告,区政府应将此风险事件提前 2 个月以上向市政府及市财 政局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 关单位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区财政局报告,区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 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政府应将 此突发或重大事件立即向市政府及市财政局报告,必要时,也可 直接向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报告。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 应当提前 1 个月以上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经区 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 责任后,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及市财政局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事 件,或有债务的债务人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区财政局报告,区财政 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区政府应将此突发或重大事件立即向市政府及市财政局报告, 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报告。 3.2.3 报告内容 - 12 -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 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 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 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政府债券 区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经区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由区政 府按规定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并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 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 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将按规定由省 级财政收回。区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 13 -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 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区政府、债权人、债务 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区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区政府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施行以后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 诺的债务,参照 3.3.3 第(1)项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 (财预〔2016〕152 号) 执行。 - 14 - 3.4 债务风险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 况,划分为Ⅰ级(特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 、Ⅳ级(一 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 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 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区政府。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由省、市政府按有关规 定认定。 3.4.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 件: (1)区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 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 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 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5% 以上(未达到 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5%以上 - 15 - (未达到 10%) ;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 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 件: (1)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 本金 1%以上(未达到 5%) ,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1% 以上(未达到 5%) ;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 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 件: (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 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2)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 16 -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区政府对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债务 风险监测管理,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 安排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同时,要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 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 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 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 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 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 控制项目规模、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 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 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 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 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 - 17 - 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 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 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 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 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 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 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 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 承担有限责任。对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区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 中央、省级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暂停建设,腾出资金用于偿债。 (2)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 重整计划。区级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 出 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10%的,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区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市政府及 - 18 - 财政部门报备。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 应对措施: (1)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 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 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 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事发单位,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区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 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向省级财政申请先行代垫偿还, 事后扣回。 (4)区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 上报省、市政府及省财政厅、市财政局。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 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 - 19 - 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债务应急领导 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 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区级以上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采取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省、市政府的有关 规定执行。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 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 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 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 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 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 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 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区本级其他财 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 - 20 - 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 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 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 、培 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 ,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 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 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 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 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 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 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 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 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 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 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 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 可以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 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 21 -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区本级涉及 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 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 时,必须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备案。省、市政府认为有不适当之处 需要撤销已批准的预算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区本级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 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或 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 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 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 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 22 -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区政府应当详尽、准确地 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 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分析查找债务风险形成原因、过程、 危害和责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及区财政局要对债务 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 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 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 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各相关人员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 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 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 23 -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 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 应的相关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当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 区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 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 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要遵守保密规定,加强对涉 密信息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 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 供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 24 - 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 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承诺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 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 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 25 -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 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 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保 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 务风险的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对照法律和法规规定, 对债务风险责任进行定性分析。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 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 审议后报市级和省级政府审定。 - 26 - (2)监察、银保监等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纪 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情况,由省、市政府纳入相 关考核范围进行考核,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 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政策 精神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区本级债务举借单位要结 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30 日印发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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