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南政征告〔2022〕02号.doc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南政征告〔2022〕0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 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22〕政国土字 213 号。 三、批准时间:2022 年 3 月 8 日。 四、批准用途:南县 2021 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南县南洲镇新张村、青鱼村。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 9.7098 公顷,其中南县南洲镇新张村 8.4987 公顷(其中农用 地 8.3340 公顷,建设用地 0.1647 公顷)、青鱼村 1.2111 公顷(其中农用地 1.1265 公顷,建设用 地 0.0846 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 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 发〔2018〕8 号)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 地农民,严格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 政办发〔2014〕5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南县征地征拆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 彭星,联系电话:212555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 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政 国土字 213 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湖南 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