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服务指南.docx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0 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 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 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 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承办机构 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发改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 的要求; (二)拥有或者租赁的粮食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食储藏 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清理、计量、测温等设备。 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计算 3 年以上; (三)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 配备相应的水分、出糙、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具 有两名以上专业或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本身不 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 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粮食收购 资格之日起计算 3 年以上。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一式二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寿县发改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按 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窗口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 定。 七、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4—4108060 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收购区域 填表日期 基本信息 1. 资金筹措能力 万元。 2. 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 仓储设施 吨。 3. 拥有或租借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 台、清理设备 台、整晒 设备 台、质量(含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化验设备 台。 4. 拥有或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 名和保管员 名。 1.本表所填写信息属实。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本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办理意见 备案机关 经办人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注:1. 本表一式两份,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备案企业各执一份。 2、收购区域填写县(市、区)名称,办理意见由备案机关填写。 3、备案编号示例,皖 3455402088,34 为安徽代码,554(电话区号后三位)为淮南市代码,02 为寿 县代码,088 为企业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