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docx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 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 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 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 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 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 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 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 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 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 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 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 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 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 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 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 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 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 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 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 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 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 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 税额每升提高 0.8 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 0 .7 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 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 单位税额为每升 1 元, 柴油、 燃料油、 航空煤油为每升 0.8 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 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 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 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 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 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 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 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 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 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 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 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 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 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 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 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 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 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 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 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 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 以 2007 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 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 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 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 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 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 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 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 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 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 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 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 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 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 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 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 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 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 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 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 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 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 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 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 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 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 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 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 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 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 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 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 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 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 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 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 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 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 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 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 2 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 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 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 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 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 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 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 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 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 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 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 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 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 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 2009 年起执行。(3)出租 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 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 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 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 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 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 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 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 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 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 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 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 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 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 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 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 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 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 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 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 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 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 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 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 20 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 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 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 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 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 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 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 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 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 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 实到位。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 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 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 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 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 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 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 2009 年 1 月 1 日 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 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 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 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 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 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 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 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 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 强舆论引导。 (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 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 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 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国务 院报告。 国务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