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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支持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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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支持政策汇编.doc

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支持政策汇编 信阳市金融工作局编印 二○二○年三月 —1— —2— 目 录 一、国家层面政策措施 1.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单位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国发明电〔2020〕4 号∙∙∙∙∙∙∙∙∙∙∙∙∙∙∙∙∙∙∙∙∙∙∙1 2.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 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 号∙∙∙∙∙∙∙∙∙∙∙∙∙∙∙∙∙∙∙∙∙∙∙∙∙∙∙∙∙∙∙∙∙∙∙∙∙∙∙∙∙∙∙∙∙∙∙∙∙∙∙∙∙∙∙∙∙∙∙∙∙∙∙∙∙∙∙∙∙∙∙∙∙∙∙∙∙∙∙5 3.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 中小微企业贷款 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 2020〕6 号∙∙∙∙∙∙∙∙∙∙∙∙∙∙∙∙∙∙∙∙∙∙∙∙∙∙∙∙∙∙∙∙∙∙∙∙∙∙∙∙∙∙∙∙∙∙∙∙∙∙∙∙∙∙∙∙∙∙∙∙∙∙∙∙∙∙∙∙∙∙∙∙∙∙∙∙∙∙∙∙∙∙∙∙∙∙∙∙∙12 4.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的通知 国开办发〔2020〕5 号∙∙∙∙∙∙∙∙∙∙∙∙∙∙∙∙∙∙∙∙∙∙∙∙∙∙∙∙∙∙∙∙∙∙∙∙∙∙∙∙∙∙∙∙∙∙∙∙∙∙∙∙∙∙∙16 5.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20 6.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的通 知银发〔2020〕29 号∙∙∙∙∙∙∙∙∙∙∙∙∙∙∙∙∙∙∙∙∙∙∙∙∙∙∙∙∙∙∙∙∙∙∙∙∙∙∙∙∙∙∙∙∙∙∙∙∙∙∙∙∙∙∙∙∙∙∙∙∙∙∙∙∙∙∙∙∙∙∙22 7.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号∙∙∙∙∙∙∙∙∙∙∙∙∙∙∙∙∙∙∙∙∙∙∙∙∙∙∙∙∙∙∙∙∙∙∙∙∙∙∙∙∙∙∙∙∙∙∙∙∙∙∙∙∙∙∙∙∙∙∙32 8. 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 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 函〔2020〕7 号∙∙∙∙∙∙∙∙∙∙∙∙∙∙∙∙∙∙∙∙∙∙∙∙∙∙∙∙∙∙∙∙∙∙∙∙∙∙∙∙∙∙∙∙∙∙∙∙∙∙∙∙∙∙∙∙∙∙∙∙∙∙∙∙∙∙∙∙∙∙∙∙∙∙∙∙∙∙∙∙∙35 —1— 9.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 保监办发〔2020〕15 号∙∙∙∙∙∙∙∙∙∙∙∙∙∙∙∙∙∙∙∙∙∙∙∙∙∙∙∙∙∙∙∙∙∙∙∙∙∙∙∙∙∙∙∙∙∙∙∙∙∙∙∙∙∙∙∙∙∙∙∙∙∙∙∙∙∙∙37 10.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证监办发〔2020〕9 号∙∙∙∙∙∙∙∙∙∙∙∙∙∙∙∙∙∙∙∙∙∙∙∙∙∙∙∙∙∙∙∙∙∙∙∙∙∙∙∙∙∙∙∙∙∙∙42 二、省级层面政策措施 1.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2020〕9 号∙∙∙∙∙∙∙∙∙∙∙∙∙∙∙45 2. 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 施∙∙∙∙∙∙∙∙∙∙∙∙∙∙∙∙∙∙∙∙∙∙∙∙∙∙∙∙∙∙∙∙∙∙∙∙∙∙∙∙∙∙∙∙∙∙∙∙∙∙∙∙∙∙∙∙∙∙∙∙∙∙∙∙∙∙∙∙∙∙∙∙∙∙∙∙∙∙∙∙∙∙∙∙∙∙∙∙∙∙∙∙∙∙∙∙∙∙∙∙∙∙∙∙46 3.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应 对疫情影响 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金发 〔2020〕15 号∙∙∙∙∙∙∙∙∙∙∙∙∙∙∙∙∙∙∙∙∙∙∙∙∙∙∙∙∙∙∙∙∙∙∙∙∙∙∙∙∙∙∙∙∙∙∙∙∙∙∙∙∙∙∙∙∙∙∙∙∙∙∙∙∙∙∙∙∙∙∙∙∙∙∙∙∙∙∙∙∙∙∙54 4.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 用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豫金发〔 2020〕25 号∙∙∙∙∙∙∙∙∙∙∙∙∙∙∙∙∙∙∙∙∙∙∙∙∙∙∙∙∙∙∙∙∙∙∙∙∙∙∙∙∙∙∙∙∙∙∙∙∙∙∙∙∙∙∙∙∙∙∙∙∙∙∙∙∙∙∙∙∙∙∙∙∙∙∙∙∙∙∙∙∙∙∙∙∙∙∙61 5.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 信息化厅审计厅中国人 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审计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关于强化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豫财金〔2020〕7 号∙∙∙∙∙∙∙∙∙∙∙∙∙∙∙∙∙67 6. 河南银保监局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 40 问 40 答∙∙∙∙∙∙∙∙∙∙∙69 —2— 三、信阳市政策措施 1.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 政策意见信政〔2020〕1 号∙∙∙∙∙∙∙∙∙∙∙∙∙∙∙∙∙∙∙∙∙∙∙∙∙∙∙∙∙∙∙∙∙∙∙∙∙∙∙∙∙∙∙∙∙∙∙∙∙∙∙∙∙∙∙∙∙∙∙∙∙83 2.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工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 干政策意见信政〔2020〕2 号∙∙∙∙∙∙∙∙∙∙∙∙∙∙∙∙∙∙∙∙∙∙∙∙∙∙∙∙∙∙∙∙∙∙∙∙∙∙∙∙∙∙∙∙∙∙∙∙∙∙∙∙∙∙∙∙∙85 3. 信阳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市金融工作局人 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落 实金融支持政策保障企业项目复工复产的通知信金文〔2020〕5 号∙∙∙∙∙∙∙∙∙∙∙∙∙∙∙∙∙∙∙∙∙∙∙∙∙∙∙∙∙∙∙∙∙∙∙∙∙∙∙∙∙∙∙∙∙∙∙∙∙∙∙∙∙∙∙∙∙∙∙∙∙∙∙∙∙∙∙∙∙∙∙∙∙∙∙∙∙∙∙∙∙∙∙∙∙∙∙∙∙∙∙∙∙∙∙∙∙∙∙∙∙∙∙∙87 —3— —4—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 联控机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 措施指南 国发明电〔2020〕4 号 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 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南。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 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 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 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 2 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 况。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 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 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 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三)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 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 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 —1— 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 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 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 进入。 (四)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 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 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 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 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 毒用品。 (六)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 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 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 消毒次数。 (七)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 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 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 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 则上每间不超过 6 人,人均不少于 2.5 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 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八)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 —2— 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 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 应避免面对面就座,不与他人交谈。 (九)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 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 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 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 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 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 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 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 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 《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 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 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 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 —3— 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 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四)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 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 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十五)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 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 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 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 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十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 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 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 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2020 年 2 月 21 日 —4—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 通 知 财金〔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 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 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 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 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 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 —5—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 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 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 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 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 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 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 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6—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 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 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 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 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 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 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 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 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 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 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 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 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 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 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 —7—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 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 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 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 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 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 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 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 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 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 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 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 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 —8— 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 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 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 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 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 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 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 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 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 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 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 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 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 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 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 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 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 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 —9— 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 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 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下沉服务、 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 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 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 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 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 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 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 — 10 —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 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 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2020 年 2 月 7 日 — 11 —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 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 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 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 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 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 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 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 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 — 12 — 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 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 本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 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 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 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6 月 30 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 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 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 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 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 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 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 1 个百分 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 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 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 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 — 13 — 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 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 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 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 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 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 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 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 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 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 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 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 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 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 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 — 14 — 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 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 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 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0 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 素,给予合理评价。 2020 年 3 月 1 日 — 15 —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 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开办发〔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 、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确保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圆满 收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通 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分配拨付。2020 年中央财政将继续较大幅度 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新增资金分配测算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 地区适当倾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继续保 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 较重的市县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 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省级扶贫、财政部 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将提前下达的 2020 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和地方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疫 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 16 — 二、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各省可结合实际,按照精准施策 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政策, 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参考以下要求,允许县级因地制宜 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要求。具体政策措施由省级扶贫、财政部门 研究提出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一是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 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 难”问题。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 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 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 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 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 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 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二是强化就业支持,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 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对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 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落 实好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 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 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加大支持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 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加大奖补力度。 — 17 — 三是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对罹患新冠肺炎、集中或 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 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农民群 众,应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确保基本生 活不受影响。 三、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针对疫情影响,做好项 目库动态调整,及时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 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有 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根 据防控工作需要,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或具体组织 实施方式。防控期间加强线上工作,做好项目库清理规范和信息 完善补录等工作,加强对市县项目库的分析应用,提高项目库建 设质量。 四、保障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抗击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 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采取措施, 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各 项准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加快 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实施见效。 五、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认真对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管 理制度从严管理资金,确保资金精准使用,体现脱贫成效。省级 要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明确流程、标准和监督等要求, 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 — 18 — 度要求,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各省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 紧迫性,着力抓好工作衔接和组织协调,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 细,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管理水平,助 力受疫情影响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 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2020 年 2 月 17 日 — 19 —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 知 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 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 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 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 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 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 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 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 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 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 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 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 20 —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 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 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 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 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 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 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 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 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 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 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 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 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 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 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 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 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020 年 1 月 26 日 — 21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 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 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 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 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 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 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 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 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 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 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 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 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 — 22 — 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 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 消毒液、 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 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 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 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 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 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 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 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 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 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 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 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 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 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 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 23 —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 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 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 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 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 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 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 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 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 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 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 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 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 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 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 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 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 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 — 24 — 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 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 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 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 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 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 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 APP 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 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 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 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 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 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 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 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 — 25 — 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 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 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 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 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 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 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 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 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 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 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 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 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 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 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 — 26 — 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 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 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 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 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 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 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 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 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 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 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 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 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 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 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 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 — 27 — 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 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 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 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 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 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 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 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 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 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 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 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 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 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 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 — 28 — 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 披露和报备。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 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 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 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 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 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 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 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 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 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 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 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 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 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 2020 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 29 —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 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 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 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 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 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 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 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 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 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 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 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 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 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 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 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 — 30 — 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 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 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 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 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 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 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 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 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 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 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 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2020 年 1 月 31 日 — 31 —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 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 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 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 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 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 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 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 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 32 —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 附件),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 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 款企业。5 月 31 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 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 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 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 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 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 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 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 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 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 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 — 33 — 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 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 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 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 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 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 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 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 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 企业和地区。 财 政 部 2020 年 2 月 1 日 — 34 — 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 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函〔2020〕7 号 各中央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立足自身职能,强化金融服务,践 行社会责任,及时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捐赠,大力组织境外机 构开展防疫物资采购,传递正能量,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 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金融企业疫情防控捐 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 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职能定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结 合疫情防控需要,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 对象、使用方向等。 二、鼓励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切实将疫情防控捐赠资金 使在刀刃上,用在关键处。金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可在捐赠时明确具体 — 35 — 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 三、鼓励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捐 赠。鼓励大型金融企业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境外机构作用, 组织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鼓励保险机构立足主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向一线医务人员、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产品。 四、金融企业应当合理调配捐赠资金,疫情防控捐赠在金融 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额度中优先安排。 五、金融企业疫情防控捐赠应依法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因疫 情防控需要实施紧急捐赠的,金融企业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 先办”的原则,采取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六、金融企业疫情防控捐赠符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 财政部 2020 年 2 月 13 日 — 36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 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 争、总体战、阻击战,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近期重点 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 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 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 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 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 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 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 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二)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 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 — 37 — 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 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 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 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 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 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 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 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 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 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 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 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 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 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四)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 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 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 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 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 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 — 38 — 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二、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五)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 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 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 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 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 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六)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 业务客户,要针对性做好金融服务,提供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 错峰办理养老金支取等便民服务。完善自助机具服务功能,放大 字体、简化页面、加强引导,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对客 户已熟悉使用的各类自助机具等线下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合理 保留,已经撤销的,要有效恢复或提供替代服务方式。 三、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七)加强社会责任承担。主动承担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 责任,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投融资理念,更积极有效地将企业 和个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诚信行为 表现等情况纳入信贷审批、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流程。积极投身 公益事业,服务公众、回报社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能力,组 织做好向疫情严重地区的捐赠支持。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资源优势, 协助国内有关机构采购紧缺医疗防疫物资,提高跨境支付结算效 — 39 — 率。 四、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八)严格做好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全面 强化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的卫生防疫,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清洁消毒、防护物品配备、提示公告发布等工作。以做好防疫管 理为前提,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做好柜面人员的统筹调配, 保障客户服务安全有序开展。强化营业网点疫情防控要求,不得 开展聚集性营销活动。 (九)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切实关爱员工健康,关心员 工家庭,加强员工疫情感染排查,动态掌握本单位人员防疫隔离 情况,有效防范管控疫情风险。对于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员工家庭, 要积极通过工会支持、职工互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对于直 系亲属参加一线防疫工作的员工,要视情在工作安排和待遇上给 予倾斜支持。 五、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金融监管服务质效 (十)强化政治担当。银保监系统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 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疫情防控全国一盘棋。党员干部 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带头,身体力行,及时了解疫情防控变化,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 以及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 (十一)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疫情防控期间,除各 — 40 — 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外,不提不符合实际的要求,不搞标 新立异的载体创新,不开不必要的动员会、座谈会、汇报会等, 让基层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上级部门要掌握基层 部门实际情况,主动为基层部门服务。 (十二)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防疫期间专门工作机制, 抓好重点工作,做好学习规划。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储备,提高 专业素养,做到学以致用,增强解决突发复杂问题的专业本领和 能力。 2020 年 2 月 14 日 — 41 —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证监办发〔2020〕9 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 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各上市(挂牌)公司: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 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落实落细防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本市场各项服务正常 进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应有作用,贡献积极力量。 二、请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结合行业特点,认真做好以 下工作:第一,改进服务方式。从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 康出发,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 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 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请切实做好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 的清洁消毒和投资者的健康防护工作,努力营造清洁、卫生、安 全的交易环境。第二,维护业务稳定。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 的业务应急预案,确保交易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关键岗位 — 42 — 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第三, 引导理性投资。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 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第四,关 心关爱员工。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物品,持续关注员工特 别是从疫情较为严重地区返回岗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加大疫情排 查力度,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三、请各上市(挂牌)公司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出发,依法 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 资者决策所需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 采取相应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药品、防 护服、口罩等各项物资生产和供应的相关上市(挂牌)公司,请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生产经营安排,全力保障市场供 应,以实际行动支持防控工作。 四、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要制定工作 预案,切实保障市场交易、结算交割正常进行。沪深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公司要引导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上市(挂牌)公司按 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各证 监局要想市场之所想、急市场之所急,耐心细致解答市场主体提 出的问题,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依法履行职 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证监局要及时将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相关情况向证 监会办公厅报告,并抄送会内有关部门。 — 43 — 五、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挂牌)公司等市场主 体,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请尽可能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交申 请材料。证监会将改进服务方式,做好受理和批文送达的服务工 作。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7 日 — 44 —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2020〕9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 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抓细抓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省政府各相 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地可结合实际,出 台具体实施办法;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同时接受 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13 日 — 45 — 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 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 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 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制 度,在确保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 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 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达标的企业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 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中小微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预 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 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 育到位,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确保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 平稳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类中小微企业要根据复工和生 — 46 — 产经营所需,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火 速办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 盟等专业机构作用,强化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业务对接,推 动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大力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互 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 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4.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建立流动人员可追溯信息查询制度, 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健康监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的前提下,组织员工分批返厂上班。协助中小微企业定向跨区域 招聘,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协调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 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引导企业就地就近招工,推行线上供 求对接和远程招聘,缓解招工难题。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 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 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二、强化金融支持 5.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 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 断贷、压贷,要积极采取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 给予支持,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依托权益 — 47 — 性交易场所建设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 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 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 资金支持。2020 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 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 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6.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 区)为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转 贷、贴息等服务,引导银行压降成本费率,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 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 100 基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 率在原有合同约定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对 2020 年新增的全省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 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 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 1 年。(责任 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7.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降低或取消与疫情防控相关行 业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 1%;对直接参 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见贷即 — 48 — 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 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 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要将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 1000 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 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 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 厅) 8.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政府性 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网上融资快速对接服务,提升金融服务 可获得性,降低企业成本。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 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 融资供给,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 辟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责 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 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财税支持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围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将中小微企 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 以支持。支持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对多生产的、 符合标准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产品,政府进行兜底采购收储。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0.减免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 — 49 — 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微 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 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投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 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11.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依法延长不超过 3 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 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 1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2 个 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 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13.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 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 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 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 — 50 — 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电力公司) 14.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对受疫情 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 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暂定为 6 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 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尽 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 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 5%,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15.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 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 补办,补办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要求提供附加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16.强化企业外贸出口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 履约的外贸企业,帮助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 抗力事实证明”。鼓励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 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 务。设立口岸服务“绿色”通道,保证商品快速通关。(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中信保河南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贸促会) — 51 —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7.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 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 放宽到不高于 5.5%,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 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 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8.实施稳岗就业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 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 申请。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 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财政厅) 1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 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 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 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责任 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0.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 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大力推行 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 — 52 — 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 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 生就业协议。在疫情期间,支持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线上 就业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 53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 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金发〔2020〕15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保监 分局 (含济源监管组) 、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 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金融支持政策措施通 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资金保障。对纳入名单的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加大资金支持,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省级层面组建专班做好资金需求对接、审批, 合理调整信贷安排,灵活采取电话视频会商等方式, 线上对接、线 上审批,提高资金投放效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生产、流 通的合理融资需求。要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特别是对疫 — 54 — 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和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 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切实做好续贷增贷工作。各级金融工作部 门按照属地原则,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市县 为单位,在落实当地规定复工复产条件的基础上,做好资金保障协 调,确保复工复产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生产经营。 二、认真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 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 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 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因生产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物资 导致资金需求扩大、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存量贷款企业,符合条 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满足企业的临时资 金需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支 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 资、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符合政策条件实行延期还款的各类贷款, 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不加收罚息。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分类施策,在政策范围内,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 类。在达成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条件下,不简单采取司法诉 讼、资产查封、账户冻结等过激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020 年,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法 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 增速。 — 55 —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担当,采 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运用专项再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LPR)减 100 基点,鼓励进一步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企 业续贷、展期利率在原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下调。通过实行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 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 0.5 个百分 点。推动信用优良政府投融资公司和产业类骨干企业发行小微企 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切实加大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信豫融平台推广应用,加快网上 融资对接、线上审批、线上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 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 四、稳定企业公开市场信用。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 债券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全面梳理,指导 其用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及交易所 等相关政策,通过发新还旧、适当展期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稳 定信用,推动大型企业稳定发展,发挥其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作用。 各股票质押、债券承销、信托理财等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 提前梳理近期债务到期企业情况,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做好应对方 案,不简单采取实质性违约、强制还款、列入 “黑名单”、司法诉 — 56 — 讼等措施,确保不因暂时困难影响企业信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企 业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 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 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 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行业的融资 担保项目,要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 1%;对直接 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采取 “见贷即保、 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 作却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并视疫情影 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 发生的 1000 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 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要按政策要求降低担保费率。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要加大续贷、续作 力度,实行优惠利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及时采 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严禁恶意催收。 六、加强周转还贷金使用。各地中小企业周转还贷金要进一 步强化服务、扩大规模、加快运转,可视情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 用期限,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 审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优惠费率、减免滞纳金 等政策。 — 57 — 七、加大贷款贴息支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使用人民银 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 2020 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 在国家贴息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的 25%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 款、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 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 予贴息支持。支持各市县根据本地企业情况,制定定向贴息和信 贷风险补偿政策。 八、加大保险保障力度。各保险公司要加大疫情防控保险理 赔力度,对涉及出险、理赔的客户,最大限度放宽保险条款限制,通 过取消理赔医院限制、取消医保费用限制、取消自费药限制、取 消住院延期手续等措施,切实履行好保险社会责任。要进一步提 升理赔效率,积极采取线上理赔等各种方式,为出险客户提供快赔 服务。对政府已公布的患者,鼓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续再完善 相关资料,最大限度创造理赔便利条件。要切实加大保险服务,做 好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人 身、财产保险保障,通过赠送保险、调增保额、下调保险费率等 多种方式,提高风险保障力度。 九、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各法人金融机构要主动与主要股东 进行沟通,各分支机构要主动与上级单位联系,改进绩效考核体系, 对疫情相关业务在内部定价方面进行倾斜支持,适当降低利润考 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 — 58 — 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支持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制定疫情防控 特殊时期风险管理细则,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和免责行为清单;各分 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 (公司)争取免责政策支持,合理降低免责 标准,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和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监管部门将酌情进一步放宽疫情影响期间小微企业不良 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各 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和启动疫情防控 “绿色通道”, 简化业务流 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疫情防控期间,尽可能采用远程视 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客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 化风险防控。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客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 惠。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各金 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 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 十、加强政策落实。各级金融工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 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 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主动担当作 为,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联合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财政 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对各项政策落实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 对工作不力、方式不当、企业反映强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金 — 59 — 融机构,依法依规问责。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建 立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实施针对性举措,加大疫情 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资金投放、业务续作 和便企便民服务等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重要情况 请及时报告。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 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2020 年 2 月 13 日 — 60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积极支持 疫情防控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豫金发〔2020〕25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有关行业协 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的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小 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区域股权市场、地方资 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灵活、 高效、面广的特色优势,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积极支持疫情防控 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从业机构复工复产指导服务 1. 加强窗口指导。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督促 辖内从业机构主动落实属地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强化营业网 点、办公场所和个人防护防疫管理,确保机构自身防控到位。 2. 助力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帮助支持 从业机构运用自有业务平台与各级政府性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对 接,开展线上融资需求对接服务。从业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对 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融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 通过电话、 — 61 — 网络等远程方式,简化业务办理流程,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即 来即办,提升业务审批效率。 二、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行从业机构特色服务功能和社会 责任 3. 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各级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增业务平均担保费率 不得高于 1%;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 100 万元 以下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中原再担保公司免收再担 保费,5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 发展前景较好但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担保物较少的小微企业要取 消反担保要求;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省农信担保公司对政策性担保业务担保费率统一降至年化 1%, 对从事生猪、肉鸡、蛋鸡、饲料等“菜篮子”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可进一步降低;对无还款能力的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要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4. 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差异化信贷功能。鼓励小额贷款公司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农业 养殖等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 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疫 情期 间, 国有 小额贷款公司年化综合实际利率原则上下调 5%-10%。 — 62 — 5. 释放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优势。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 展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医药、设备生产、物资供应等融资租赁 业务,对其应急资金需求,开辟绿色通道并缓收或者减收租金和 利息。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条件提供适合民营、小微企业特 点的产品和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开展差异化金融 服务,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精准匹配,缓解承租企业资金压 力。 6. 提升商业保理公司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商业保理公 司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将抗击疫情的医疗物资保障、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和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等行业企业作为优先服务对象,延 长企业保理融资期限,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减免罚息,降低融资 成本,为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7. 发挥典当行应急融资便利优势。鼓励典当行对疫情影响 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当户采取降费、降息、延期、增贷 等措施,支持复工复产当户的资金需求;对疫情期间出现逾期的 当户,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对因疫情造 成的客户逾期免除违约金和利息,并酌情予以优惠减免。对有续 当需求的当户,鼓励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 费用的期限,并在原有月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 1‰-5‰的费 率。 8. 优化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加大精 准扶持力度,突出企业上市孵化、增强融资功能,优化企业挂牌、 — 63 — 可转债申报和信息披露流程,为会员机构和市场主体提供线上服 务;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审计工作延迟无法按时完成的,在符 合证监会有关规定情况下,适当延长年审报告报送时间;积极为 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的“可转债”发行服务,并 减免相关企业备案、登记、结算等服务费用;对支持疫区建设、 向疫区捐赠资金、物资的拟挂牌企业,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 挂”,免收企业挂牌费用;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辟股权登 记托管和质押登记绿色通道, 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减免股权初 始登记、变更、质押登记等服务费用。 9. 有效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渠道功能。中原资产、河南 资产 2 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大业务续作力度, 实行优惠利率,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及时采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 式加大支持力度,严禁恶意催收。要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坚持市 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全省大局加强对困难企业的纾困帮扶指 导,强化跟踪服务。加强与市县政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接, 运用批量收购、债务重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 式处置不良资产。 三、加强政策服务,着力落实支持措施 10. 坚持发展导向。鼓励支持省内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 司或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规模较大的小额贷 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在其审批环节、 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疫情期间省内优质企业申请设立小 — 64 — 额贷款公司的,可以执行县级行政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准入 标准(郑州市辖区除外)。 11. 调整部分监管指标。对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在疫情 防控期间增资、大股东借款变更审批事项,实行企业向县级金融 工作部门申请备案、即办即用,上述各项审批手续可在 10 个工 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对各项监管指标优良、因参与疫情防控和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需要提高融资杠杆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县级金 融工作部门报备后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 3 倍;在 防疫期间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因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围绕供应链跨 区放贷;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国有出资人沟通协调,对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已按规定认真履行授信审 批和业务审核职责的高管及相关人员实行尽职免责,担保机构发 生代偿可直接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向财政部门申请代偿补偿。 四、优化行业监管,严格控制风险 12. 优化行业监管。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把指导服务从业机 构有效发挥作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金融 服务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支持合规经营、审慎宽容监管、帮助有 序发展,依法科学推进行业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着力强 化服务职能,完善健全地方金融体系,对于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有需求有意愿的企业申请设立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报 批,特别是机构数量少、实力弱的地方要着力扶持发展,强化金 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研究完善支持合规发展和依法监管的配 — 65 — 套政策,充分应用财政奖补、扶优限劣政策,引导从业机构更好 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密切关注疫情防 控期间各类机构风险化解与处置进展情况,严守风险底线,切实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本通知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 9 月 30 日(政策措施 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本通知实施期间如 与国家相关监管政策冲突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2020 年 3 月 9 日 — 66 —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 信息化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审计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关于强化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 豫财金〔2020〕7 号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同财金〔2020〕5 号一致。 (二)动态管理。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 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向银行申请信贷支持,在银行审核的同时, 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纳入名单。省发展 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根据 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名单,上报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银行。使用专项再贷款的银行包括开发银行、进 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在我省的分 支机构,以及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平顶山银行 3 家地方法人银 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 银行向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 67 — (二)再贷款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 (三)贷款发放。上述 12 家银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 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 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各银行落实贷款日报告制 度,定期按要求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申领专项再贷款。 三、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要求及申报程序 (一)贴息要求。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银 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 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省财政按中央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 成本的 25%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二)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做到随报随审,县级财政 部门完成审核后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直管县财政 部门汇总审核辖内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省财政厅对市县申报材料做到随报随收,抓紧完成申报材料 审核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财政部。省财政收到中央贴息资金后, 连同省级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企业。 2020 年 2 月 10 日 — 68 — 河南银保监局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 40 问 40 答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 河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 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为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方便一线 金融工作人员查阅和操作,用足、用活政策,用出成效,河南银 保监局对这些政策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会议、领导讲话、新闻发 布会中有关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归纳,形成 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 40 问 40 答》,以供参考。 一、疫情防控领域:全力满足 (一)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包括哪些? 生产、运输和销售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 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 运输物流等重点保障企业。对这些企业实施名单制动态管理。 (二)如何保障疫情防控企业的信贷需求?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全力满足企业防疫相关的合 理信贷需求。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 放信用贷款,解决企业扩大产能的临时性资金需求。灵活采取电 话视频会商,线上对接、线上审批等方式提高资金投放效率。 (三)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企业资金需求怎么解决? — 69 —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市场化融 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 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 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四)疫情防控企业的融资成本怎么降? 通过实施优惠利率、减免各类费用、不加收罚息等措施降低 企业融资成本。利率优惠方面,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 利率不能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减 100 个基点,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贴息 50%, 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 1.6%以下。收费减免方面,支持减 免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减免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 账户的转账汇款、取现业务服务手续费,减免对特定领域或区域 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不加收罚息方面,对名单内企业 符合政策条件实行延期还款的各类贷款,支持各银行积极向总行 争取政策支持,不加收罚息。 (五)融资担保费用有没有优惠?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融资 担保项目,要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 1%。对 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采取“见 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直接参与疫 情防控工作却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 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 — 70 — 销代偿损失。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尽力帮扶 (六)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包括哪些?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 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简称 “四类行业和一类企业”。 (七)对这些行业的困难企业有哪些纾困措施? 存量贷款:不得简单、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新增贷款: 根据企业合理需求,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率在原有合同约定基础上可适当下调。贷款 期限: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八)如果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利息,是否影响企业征信? 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施策,在政策范围内,不单独因 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在达成展期、续贷、分期还款 等条件下,不简单采取司法诉讼、资产查封、账户冻结等过激措 施,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九)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投融资理念,更积极有效地将企业和 个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诚信行为表 现等情况纳入信贷审批、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流程。组织做好向 疫情严重地区的捐赠支持。 (十)金融机构考核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有什么调整? — 71 — 支持各机构对疫情相关业务在内部定价方面进行倾斜支持, 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 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支持各金融机构制定疫 情防控特殊时期风险管理细则,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和免责行为清 单;积极向总行(公司)争取免责政策支持,合理降低免责标准, 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疫情防控期间,力戒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提不符合实际的要求,不开不必要的会 议,让基层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人员:便民便捷 (十一)个人定期存款可否自动延期? 对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含)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已 开立纸质存单或存折、未约定自动转存的个人定期存款,银行业 金融机构可自动延期并按原利率执行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已约 定自动转存或可线上办理转存的个人定期存款,存款利率及计结 息规则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人员包括哪些? 主要有四类: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 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 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十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人员有哪些政策保障? 一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 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 72 —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二是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因疫 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 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十四)如何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免除后顾之忧? 一是放宽保险条款限制。优先处理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 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放宽保险条款 限制,应赔尽赔。通过取消理赔医院限制、取消医保费用限制、 取消自费药限制、取消住院延期手续等措施,切实履行好保险社 会责任。二是提升理赔效率。采取线上理赔等各种方式,为出险 客户提供快赔服务。对政府已公布的患者,鼓励保险公司先行赔 付,后续再完善相关资料,最大限度创造理赔便利条件。三是优 化保险服务。对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等重点领域、 重点群体的人身、财产保险保障,通过赠送保险、调增保额、下 调保险费率等多种方式,提高风险保障力度。 (十五)金融机构如何保障消费者在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 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 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 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 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 73 — 四、复工复产企业:全面服务 (十六)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应着重哪些行业企业? 一是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 二是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以及 制造行业。三是疫情防控达标的其他企业。 (十七)全面服务复工复产企业包括哪些措施? 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一是加大配套信贷支持。 及时掌握企业信息,合理加大流动资金贷款力度;优化信贷流程, 合理延长贷款期限,进一步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有 效减费降息,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二是发挥优势优化服 务。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 域提供特色产品等增值服务。三是聚焦重要项目工程。围绕国家 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 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四 是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鼓励企业通过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信 豫融平台提交贷款申请,加快网上融资对接、线上审批、线上投 放,降低融资成本。 (十八)应急周转还贷金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各地应急周转还贷金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扩大规模、加快运 转,可视情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 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 的企业实行优惠费率、减免滞纳金等政策。 — 74 — 五、小微企业:增量、降价、提质、扩面 (十九)2020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总体要求可概括为“增量、降价、提质、扩面”8 个字。“增量” 是指 2020 年,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 不低于去年,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法人机构普惠 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降价”是指要努力 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综合成本进一步降低,确保企业融资 成本同比下降,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 分点;“提质”是指要努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信用贷款、续贷 和中长期贷款的比例;“扩面”是指新增贷款要更多投向首次从银 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即提高首贷率。 (二十)对因疫情受困的小微企业在信贷上有哪些支持? 在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总体要求的基础上,一要加大续贷 支持。对于 2020 年 6 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 需要续贷的,主动给予 1 年以内的续贷安排。二要进一步优化简 化银行办理小微企业办理首贷或续贷的业务流程,同时不能“一 刀切”的要求企业额外增加信用风险分担的措施。 (二十一)对因疫情受困小微企业在减费让利上有哪些要求? 一是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小微企业,在小微企业贷款综合 融资成本整体降低 0.5 个百分点的基础上, 进一步下降贷款利率。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现金流面临困难的企业,银行要与企业合理协 商还本付息的方式,避免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等额外成本。三 — 75 — 是鼓励在自身财务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小微 企业适当减收一段时间的贷款利息。四是在贷款过程中,对小微 企业贷款只收息、不收费。 (二十二)对受困小微企业在保险方面有哪些支持? 要主动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 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二十三)监管上对小微信贷风险容忍度有什么变化? 第一,因疫情影响出现逾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在一定的延缓 期限内还款不计入不良贷款、不影响小微企业信用记录。第二, 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允许各行不良容 忍度可以再提高一些。第三,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微企业受疫 情影响不能还款的,监管上可视为不可抗力,银行要进一步落实 尽职免责要求,对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损失的,鼓励 适当地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六、三农、扶贫等领域:保产稳供 (二十四)疫情期间的“三农”金融服务工作要求有哪些? 一是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 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二是地方银行机构要建立农产品应 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 三是保险机构要针对此次疫情,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 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 76 — (二十五)扶贫小额信贷可否延长,能延长多久? 对于到期日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含续贷、展期) 、受疫情 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小额信贷,各承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 合同条款,鼓励承办银行机构适当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 (二十六)疫情期间,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金融服务应该怎么 开展? 承办银行在疫情期间,对新发放贷款、续贷和展期需求,要 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引导贫困户 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线上方式和村村通金融服 务点申请贷款和自助还款,可待疫情解除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 续,期间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二十七)对贫困户生产经营受影响的应该怎么支持? 承办银行要充分考虑春季生产需要和后期恢复生产资金需 要,对贫困群众的生产资金需求,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 条件的,及时予以支持。疫情期间,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稳定 性,不抬高贷款门槛,不缩短贷款期限。 七、专项再贷款:专款专用 (二十八)专项再贷款政策主要有哪些? 2020 年 1 月 31 日,人民银行宣布,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向 主要全国性银行和湖北等重点省(市、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 提供 3000 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向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 — 77 — 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专项再贷款资金投 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相关银行要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 让政策及时惠及防疫一线企业。 (二十九)哪些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目前,河南省能够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优惠贷款的 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9 家全国性大型银行河南省分行及其 各地市分支机构,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平顶山银行 3 家城商行 及其各地市分支机构。 (三十)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专项再贷款政策? 主要支持五类重点保障企业:一是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 生产重要医用物资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 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 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服务和 服务系统的企业,还有承担相应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三十一)专项再贷款怎样发放? 专项再贷款采用“先贷后借”方式发放,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 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 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提前收 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专项再贷款的期限为 1 年。 (三十二)资金用途有哪些规定? — 78 — 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资金要用于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 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并服从国家统 一调配。优惠利率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重点企业的一 般性资金需求;2.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3.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 活动;4.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三)全国、河南省再贷款利率政策是什么? 李克强总理 2 月 5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用好专 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 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 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 1.6%。 河南省对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 2020 年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在国家贴息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 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 25%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八、金融服务保障:高效有力 (三十四)疫情期间在保障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上有哪些举措? 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从工作机 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 保障能力,确保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 操作。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 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 (三十五)如何提高贷款的审批发放速度? 建立、启动信贷快速审批放款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 — 79 — 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 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 务。 (三十六)如何提供安全便捷的线上服务? 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 序、APP 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 渠道,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 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 快赔。 (三十七)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业务客户怎么办? 提供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错峰办理养老金支取等便民服 务。完善自助机具服务功能,放大字体、简化页面、加强引导, 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对客户已熟悉使用的各类自助机具 等线下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合理保留,已经撤销的,要有效恢 复或提供替代服务方式。 (三十八)如何避免流通中的现金成为传染途径? 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 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 (三十九)保障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哪些措施? 一是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 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二是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 — 80 — 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 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 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三是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 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 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 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 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四是支持个人和企业合 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 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四十)金融机构自身防疫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 一是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 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 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全面强化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的卫生防疫,切实做好安全防护、 设施清洁消毒、防护物品配备、提示公告发布等工作。二是配合 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 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 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严格执行应 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加强 员工疫情感染排查,动态掌握本单位人员防疫隔离情况。对于因 疫情遇到困难的员工家庭,要积极通过工会支持、职工互助等方 式,及时给予帮扶。对于直系亲属参加一线防疫工作的员工,要 — 81 — 视情在工作安排和待遇上给予倾斜支持。 — 82 —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 若干政策意见 信政〔2020〕1 号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 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融资 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强企业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 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 2.提供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特别是重点提 升企业、百企倍增企业以及在疫情期间新上的“三大改造”项目, 根据企业和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及经济拉动作用情况,同级财政 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息贴息 30%—50%,单个企业贴息总额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确保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 持,确保 2020 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 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 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合理调整贷 款期限,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风险化解方式,帮助企业 — 83 — 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 心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 4.确保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强线上信贷 业务,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 水平上下浮 10%,确保 2020 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 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 心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 5.发挥各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与国家开发银行、进 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豫分支机构及农业发展银行信 阳分行服务对接力度。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专 项应急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信 阳市中心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 2020 年 2 月 14 日 — 84 —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工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 信政〔2020〕2 号 三、加大金融支持 8.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支持(政策性银行除外) , 确保与 2019 年同期相比,实现“一升一降”,即企业信贷余额上 升、融资成本下降(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 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6 月底对各银行机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与财政性存款挂钩。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贷款,市财政局要落实好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贴息 50%的政策。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协调银行、保险 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速度, 2020 年全市普惠型工业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 平均增速。(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信阳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 9.以“市重点提升企业”和“百企倍增企业”为重点,加大财 — 85 — 政支持力度,扩大还贷周转金规模和支持范围,提供应急专项贷 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增贷款,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 50% 贴息支持;发挥市、县(区)投融资平台、担保机构等服务平台 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加强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 位: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市工信局、人行信阳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 10.各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 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 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 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各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要充分利用决策快捷、手续 简便的优势,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流动性问题,酌情降低贷款 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率,缓收或减免利息和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 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续当)。市财政部门 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省财政的贴息支持。(责 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 局) 2020 年 2 月 18 日 — 86 — 信阳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 信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落实 金融支持政策保障企业项目复工复产的 通 知 信金文〔2020〕5 号 一、加强重点领域资金保障 (一)加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支持。各县区金融部 门要会同发改、工信、人行等部门,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 企业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主动与医疗卫 生机构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持续满足增贷需求,简化审批 流程,鼓励在 24 小时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加强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金融支持。监 管部门要酌情进一步放宽疫情影响期间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 度。2020 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 低于去年,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 项贷款平均增速。 (三)加强复工复产企业金融支持。对未裁员企业和扩大用 工的企业,鼓励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更多信贷资源倾斜,获得更多流动性支持,用 — 87 — 好用足各类金融资源。 (四)加强脱贫攻坚及带贫企业金融支持。落实好国务院扶 贫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对贫困群众春季生产和后期恢复生 产资金需求,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以支 持,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贫困户的还款期限。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压降贷款利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担当,采取 有效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是要充分发挥防控疫情专项再贷 款额度大、利率低、审批快的优势,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中央财政、 省财政贴息。二是要合理降低企业的贷款利率,国有大型银行将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 5%以内,股份制银行将普惠型 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 7%以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争取利率降低 0.5 个百分点,确保 2020 年全市中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 (六)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降低与疫情防控相关行业 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直接参 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 “见贷即 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 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 — 88 — 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七)加强还贷周转金使用。积极运用政府应急还贷资金, 加快续贷操作,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各 县、区还贷周转资金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加快运转,拓宽资金应 用范围,进一步缩短审批办理时间,可视请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 用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优惠费率、减免滞纳金, 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困难。 三、多方位提供金融支持 (八)加大保险保障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我市及参与 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 险保险。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等。 (九)加强资本市场服务。各县(区)金融办要加强对上市 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稳定企业运行,积极帮助因 疫情产生困难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需 市级层面统一协调解决的,可“一事一议”。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 加大债券融资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建立工作机制 (十)建立金融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机制。各地要抓紧建 立金融服务复工复产企业工作机制,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 — 89 — 政府金融办牵头,联合人行、银保监等部门,主动与发改委系统 牵头的本级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专班推进机制对接,加强信息 共享和形势研判、问题会商。 2020 年 2 月 20 日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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