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37号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docx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 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 号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 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 费。 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暂免征收证 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 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 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 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 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6 年内,延长至 10 年内;对符合条件 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 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 50%的专利 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 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 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 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 4 月 12 日

财税[2018]37号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docx![财税[2018]37号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docx](https://oss000.chddh.cn/arc-1699884857488/docs/1b7c3470e9b29c244782f5edb43a6f80/jpg/a-1.jpg)
![财税[2018]37号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docx](https://oss000.chddh.cn/arc-1699884857488/docs/1b7c3470e9b29c244782f5edb43a6f80/jpg/a-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