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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1】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 (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 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 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 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 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 8000 元提高至不超过 12000 元;全日制 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 12000 元提高至不超过 16000 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 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承 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 额。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 1 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 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 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 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 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 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返还。有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贷款损失的办法, 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备案。 2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此通知进行修订。 (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下同)核算的原则,统筹用于支付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 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 5%。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 金存量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用于贴息的 预算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实行递延收益方式管理且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的,参 照上述办法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四)其他事项。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 偿金管理由各省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与该金融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风险补偿金 部分由该金融机构承担。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中央财政按照不高于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5%和规定的分担比例承 担,超过 5%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已经与其他银行 3 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应加强与相关 金融机构沟通协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 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 2021 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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