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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域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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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域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治理 第一节 政治安全维护 第二节 社会治安防控 第三节 矛盾纠纷化解 第四节 公共安全维护 第五节 网络安全建设 第六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四章 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域社会治理工作,防范化解社会风险,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安居乐 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安全维护、社会治安防控、 矛盾纠纷化解、公共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建设、基层社会治 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 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坚持系统治理,治理主体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 导、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坚持依法治理,治理方式从管控规 制向法治保障转变;坚持综合治理,治理手段从单一手段向 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坚持源头治理,治理环节上从事后 处置向源头治理前移。 第五条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市域 社会治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 1 会同步发展,定期研究社会矛盾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及时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治理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 作。 第二章 社会治理 第一节 政治安全维护 第六条 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中国 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 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 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七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体系,建立健全国家政治安 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控化解机制,建立涉稳风险大数 据智慧平台。 第八条 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 分裂活动和间谍活动,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严惩危害国 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 第九条 加强反邪教宣传和教育工作,依法惩治利用宗 教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 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完善涉邪教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 建立各级反邪教协会, 加强基层反邪教宣传教育。 第二节 社会治安防控 第十条 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防控原则, 建立治安联防、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 构建打防管控建一体推进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检查站、治安卡点、 电子卡口、街面警务站建设,完善智慧巡防体系和“1、3、5 分钟”快速响应机制,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提升社会面动 态管控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纳入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 全程可控”。 完善居民小区、集市商超、校园周边等公共复杂场所的 视频监控体系,利用视频、图像和身份识别等系统,建设平 安智慧社区和智能安防小区,实现社区要素可查、可防、可 控。 在航空港、车站、景区等重点区域设立平安驿站,强化 3 医院、学校、金融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治安防护工作。 加强全市旅馆、机动车修理、娱乐服务等重点行业治安 管理工作,做好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 法人或负责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违禁品管理,落实收寄验视、 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 100%”措施,完善邮件、快件寄 递和物流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 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帮教和服务管理工作, 完善社会帮扶关怀体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业研判、分类打击机 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食药环等涉众型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加强对殷墟遗址等市域内重点文物单位的保 护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依法打击涉及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节 矛盾纠纷化解 第十六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小事不 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完善联调联处多元化解机制,健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 4 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矛盾纠纷的联 合调处。 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建立一站式社 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融合综治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公共 法律服务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诉讼服 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实现矛 盾纠纷的集中交办、归口办理、限时反馈,形成矛盾纠纷多 元化解的工作格局,便利群众表达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设,鼓励和支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政法工作者、 老模范等担任人民调解员。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对医疗服务、 物业管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优先 通过行业领军人员、律师或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解决。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组织,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对与履行行政管理 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优先通过调解化解争议。 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制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 纷化解衔接工作。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宜调解的案件, 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非诉讼途径,也可以委派人民调 5 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等进行调解。达成 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民商事仲裁机构快速通道建设,引导 各类市场主体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 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应当积极通过公益诉讼等途径实现社会公共 利益。 第二十三条 落实市、县领导干部定期下基层接访和包 案制度。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拓宽手机微信 等网上信访方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并及 时作出回应。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违反规定的, 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 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 止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将心理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 市、县(市、区)两级心理服务人才库和心理服务平台,推 进社会心理服务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危机 干预机制,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 务等活动,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 6 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包容、积 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社会组织 志愿服务等形式,为贫困、失独等特殊家庭,农村留守人员、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 殊人群,提供心理辅导、危机干预等心理援助工作,防范和 降低社会矛盾发生的风险。 第四节 公共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公众参与的原 则,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公共安全 工作格局。 落实属地责任,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各行业安 全评估、化解、管控制度,完善公共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健 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应急处置平台,提 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充分开展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 救、互救等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域范围内各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定期 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对重大 7 安全风险实行联防联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形成新技术、 新产业、新模式的行业安全监管体系。 第二十八条 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 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应当针对事件性质、特 点、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 会力量,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沟通机制,畅通政府有 关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 道,优化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公共事件信息公开、 发布制度,加强对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发布工作的协调和 管理,对自媒体及有关平台的报道进行引导、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公共安全事件事态 发展或有关情况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通过政务数 据平台,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 企业,归集相关数据,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数据支撑。 社会数据所有方、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一条 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恢 复重建能力,提高公共卫生等战略物资生产储备能力,加强 战略物资和应急物资保障。 成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 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 8 的指导和合作。 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工会、慈善机构、 红十字会、应急志愿者协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和公众在城 市公共事件或突发情况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风险评估,建立 健全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及动态调整机制。强化防汛、抗旱、 地震、森林火灾等重点灾害综合治理,健全应急避难场所运 行管理机制。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服从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部署安 排和管控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 后果的调查和分析研判,对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 风险防御、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评估,落实责任主体,制 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五节 网络安全建设 第三十四条 强化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网络安全、 网络意识形态、网络舆情事件等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协调。 落实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的“三同步”工 作机制。 网信、通信、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管工作。 9 第三十五条 净化网络环境,完善网络安全与网络舆情 应急预案,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 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 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不得制造、传播网络 谣言。 第三十六条 健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协调 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地市跨区域协作,打击网络违 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违法犯罪利益链条。 第六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乡镇(街道) 、村(社区)综治中心规 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综治中心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 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 建立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议 事协商机制,搭建民主协商平台,村(社区)内的公共事务、 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形成基层治理合力,增强村 (居)民归属感。 落实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全覆盖工作,实现村(社 区)巡察常态化、长效化,促进基层有效治理。 第三十八条 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行政机关、 10 企事业单位等区域科学设定专属网格。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应建立社会治理综合指挥系统、网格化服务管 理平台,统一网格数据采集系统,开展网格事项在线服务、 流转处置等社会治理工作。 网格员应当落实信息采报,协助做好政策宣传、隐患排 查、矛盾化解、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便民服务 及其他经批准可以开展的社会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 务体系,推进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进村(社区), 加强和规范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将物业企业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发挥其在基 层社会治理中的服务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 管理委员会、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业主委员会或者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企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监 管,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为 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培育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 愿精神,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矛盾纠纷化解、 11 治安防控、紧急救援、心理救助、社区服务等方面开展志愿 服务。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 对社会治理工作的投入。 科学制定采购预算并编制购买目录, 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引导优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活动, 促进社会治理服务的现代化。设立专项资金,对社会治理工 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域 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整体规划设计,统筹推进各类基础设施、 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将市域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纳入 智慧城市建设总体布局。 第四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行使职权时,对存在社会治理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监 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针对建议应当及时 进行整改和反馈。 第四十六条 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 带作用,助推社会治理工作。工会应当推动建设企业集体协 商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共青团应当引导青年通过公益 活动,参与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创新等。妇 12 联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男女平等、崇德向善、 孝老爱亲等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十七条 完善社会规范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 强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 准则、会员章程、职工守则等。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居民公约、乡规民 约、市民公约、业主公约等行为准则,促进自治、法治、德 治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履约践诺,诚实守信, 自觉遵守行业信用规范,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加强社会治理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社区 工作者薪酬保障机制和考核办法,加大从优秀基层党组织书 记、居委会成员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 街道(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 等从事社区工作。 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健全专职网格员队伍,积极发展 兼职网格员,完善网格员教育培训、上岗公示、巡查走访、 情况报告、考核奖励和激励保障制度。 培育社会工作者队伍,鼓励支持社会工作者参加多层次、 多领域、多形式的社会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实际、贴近 群众需求、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岗位配置体系。 13 发展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培训、使用、考核、 激励机制。按照社会治理志愿者的特长组建多类型、多层次 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形成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社会治理志 愿服务网络。 第五十条 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会、智囊团建 设,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理论研究、人才 培养等工作,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 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章 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 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域社会治理考评指标 体系。 加强对本市社会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履行社会治 理相关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采取通报、约谈、挂 牌督办等措施,约谈、挂牌督办、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作评 议、考核记录。 第五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 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 14 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 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监察委 员会或者其他有权单位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则 月 日起施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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