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保险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提交说明.doc
ZFCG-T2019028 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救助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执行救助保险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三)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 本项目购买执行救助保险 50 万元,理赔系数大于 1.1;赔付资金大于 55 万。 (四)预算金额:50 万元;最高限价:50 万元 (五)交付(服务、完工)时间:合同生效 1 年 (六)交付(服务、施工)地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进口产品:允许□不允许□ √ (八)分包:允许□不允许□ 二、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残疾人福利 本项目落实中小微型企业扶持□ √ 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性单位扶持□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允许分公司或支公司参加投标; (四)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四、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在执行救助保险当中,法院作为投保人,使用部分救助基金为遭 受人身伤害并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购买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 与法院共同对这类申请执行救助的人员进行真实性调查,再由法院进行审 核,最终由保险公司发放救助款。借助执行救助保险可以极大程度上减少 审批流程,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 2、“执行救助保险”应负保险责任: 人民法院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案件中,遭受人身伤害并 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因无法足额获得被执行人损害赔偿,且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在保险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 救助申请,对于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 当支付的救助金,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救助对象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 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 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 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 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 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 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 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 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 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4.赔付标准:理赔系数大于 1.1;赔付资金大于 55 万。 5.赔付时效:在手续齐全递交至保险人后,保险公司及时做出赔付。 (保险人赔付完成后将赔付回执等有效手续交由采购人) 6、关于开办执行救助保险的资格: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3 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 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内容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 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保险公司应就“执 行救助保险”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方可开办“执行救助 保险”项目。 (二)验收标准 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 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 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